2021-07-26

09:05: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現場約30人等候
0918 派飛
0925 庭內大半滿


09:42: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判刑
#20200510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 (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陳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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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 廣播
09:40 會先處理另一宗非手足案件
09:41 休庭,手足律師落去解釋報告
09:48 書記指可以隨時開庭,等埋控方入庭
10:13 遲到的控方律師入庭了,正等待宣布公眾人士可以入庭
10:24 放人入庭,庭內尚有約10個空位
10:33 求情完宣佈休庭,11:00開庭
11:00開
11:13 重新開庭解釋刑期,剛才口誤法官講了「6個月」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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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庭索取了心理醫生、感化及勞教報告。

進一步 #求情
背景報告指出被告內向,不擅同人溝通,亦不敢在他人前面說出想法。父母支持被告及踏出主動關心被告的一步,年幼時有學業上的爭吵但近年有改善。民安隊2位指揮官對他有好的評價。

在還押期間被告有反省,認為自己在廣場流連是不應該。在背景及心理報告中指願意承擔,亦知悉後果,向感化官承諾不會再干犯行為。心理學家認為重犯機會低,因為沒有反社會性人格及暴力傾向,被告素向有情緒問題,此案對日後人生有大影響,被告願意及希望接受輔導以改善心理問題。

被告體能上不適合勞教中心。故被告明白會判監但望法庭能夠輕判。

簡短 #判刑
引述CAAR14/2020 案例,法庭要考慮被告角色,再上調量刑起點。被告管有的物品一如氣油彈般危險。引用CAAR7/2020一案,雖此案不適用縱火及串謀罪,被告管有物品,如白電油可以用作製成汽油彈,及在公眾地方管有,危害公眾安全,所以案情屬嚴重。

被告未成功製作出汽油彈,但法官指製成中是其事實之一,被告向感化官提及當日只是想在河邊測試汽油油彈的威力,法官認為雖然是在河邊測試,但被告有意圖製作汽油彈,而且所攜帶物品身處在人群中也是危險的事。

所攜帶的打火機及內裏易燃物品,雖然未有證據顯示有使用過,但其物品可推毀財產,所管有的危險同汽油彈一樣。

由於被告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所以法庭以【9個月量刑起點】作考慮。法官引用CAAR1/2020 段38-40,考慮到案發的背景。香港正經歷連串暴力衝突衝擊,被告在此時間所犯會加劇治安風險。他指出沙田和你sing會引發大批市民聚集,圍堵和辱罵,這是人所共知的事情。

本案在2020年5月發生,離開社運高峰期,但事發現場多人集合的情況一如2019下半年示威情況,而被告所管有的物品一如2019年下半年示威者身上常見的物品。所以法官考慮其案發語境是2019社運的延續,因而【加刑3個月】

考慮到被告是民安隊身份,定罪後無法再參與任何紀律部隊,因此【減刑1個月】

綜合以上,總刑期為11個月‼️‼️

(11:33內容定稿)

(按:手足是個內向被動的人,得悉刑期時亦較為惘然 )


09:54:2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1/4] #1013荃灣

D1: *(12)
D2: *(14) (已認罪❗️ 判24個月感化令,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18
D3:王(23)
D4:陳(57)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尋人尋片中 請參考搜證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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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3 處理手足案

答辯:
D1, 3, 4不認罪❗️

控方有7隻控方證人,其中1名為街外證人。控方有兩段錄影片段,分別為3分23秒及2分鐘。

本案沒有任何認罪招認,其中一隻控方證人(PW2)有匿名令,劉官著控辯雙方商討作供次序,以考慮是否可盡早移除屏風。

09:46休庭至10:15
以修改及簽署同意案情

P19承認事實:
2019年10月23日 16:26 偵緝警員51445在青山公路荃灣段行人天橋底以非法集結及蒙面法拘捕D1。

警員10536在南豐中心對出拘捕D3。

16:28-16:36警員3439 在南豐中心對出行人天橋以非法集結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拘捕D4。

17:40 警員5952向D1搜身,並撿取證物:
P1: 灰黑champion 背囊
P2: 黑色長雨傘
P3: 灰白勞工手套
P4: 黑長手袖
P5: 黑白公仔面罩
P6: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宣傳單張

以上證物交由警員12575 拍照,列為證物P8 。

警員3439 在荃灣警署向D4撿取兩個黑口罩為P9-10,證物最後交給警員12575。

2019年10月13日 警員12575 為D1,3,4 拍攝照片,呈為證物P8。

2019年10月14日警員12575 帶D1入搜身房,撿取D1的上衣、長褲、運動鞋為證物P11-13,並拍攝照片(P8)。

控方證物P14為SD card,影片顯示16:23-16:26便裝警察車輛的車前,車後,錶面顯示,P14A為警員6614的燒錄光碟,期間沒有干擾及改動。

控方證物P15光碟顯示南豐中心情況,期間沒有干擾及改動。

警員12575為各被告衣物拍攝照片。

D1 現時14歲。

D4 有醫療報告 (據聞頭部縫左5針)

D3 有醫療報告為證物P17-18

D1,3,4, 無刑事定罪紀錄

D3 職業背景 (詳情已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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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安裝屏風後重新開庭

辯方希望順序處理證人,可先移除屏風,官指斥浪費法庭時間但最後因尊重雙方意願而批准,惟劉官提醒控辯雙方星期三下午有另案裁決,本案安排4天審訊不代表4天內只處理本案,著大家留意時間。

控辯雙方同意PW1(非匿名證人)亦可在屏風後作供,省卻搬屏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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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傳召PW1 警長51445 陳達斌
為D1拘捕警員及便裝警車司機

PW1主問: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行及三合會調查科,參與踏浪者行動,16:22 於青山公路荃灣段駕駛SZ7420 八人車,接載1名總督察及其他機動部隊人員到上址,得知該路段近大河道有黑衣人堵路,於是上前處理。

16:25 PW1到大河道,於紅綠燈位跨過障礙物,近青山公路荃灣段263號至275號外馬路,有大概100多名黑衣人聚集在馬路,PW1把車駛前,停低車後隊員落車,黑衣人逃跑,隊員下車追截。

黑衣人即黑衫黑褲,其他特徵包括有戴面具、有戴口罩、部分手持物品(即長型物件)。交通燈位的阻礙物即地上有啲板,有啲物件,好凌亂。

停車後,隊員下車,PW1見到約15米外有一名人士,戴面具(黑白色,白色部分多啲,覆蓋全塊面),黑衫黑褲,黑色背囊(中間位置有個章有顏色,大小約為直徑6厘米的圓形),手持黑色長雨傘。該人士走入青山公路263號對出行人天橋底石壆,當時便裝警車頭朝荃灣西鐵站,來回線每邊有三條行車線,車停泊在左一線。該人士在車左前方。

該人士走入石壆後起番身,轉身向西鐵站方向,PW1隨即下車追上前,稍後於石壆花槽制服。PW1:「警察,唔好郁。」把該人士雙手放身後,宣佈以「非法集結」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拘捕,沒有爭議的是該人士為D1。之後PW1用膠手扣鎖上D1,後交給偵緝女警5952處理。

播放P14A 警車錄影片段
畫面有4格,V1-V4
V1拍攝車頭左邊路面情況
V2拍攝車頭前方情況,較廣角
V3拍攝車內情況
V4拍攝車尾對出馬路

V1, V2拍攝青山公路荃灣段,往大河道方向。

16:25:00時,V1,V2仍拍攝青山公路荃灣段,畫面有黑衣人,V2畫面右方有一不知名建築物,V4畫面有膠水馬。

20幅截圖(P20)
PW1 認出部分圖片中有拘捕人士或自己,PW1在副本上圈出,呈為證物P21。
P20(16)顯示到D1背囊有PW1所描述的圖案,圖片亦顯示到D1走去的石壆。
P20(20)顯示D1正走向石壆。

PW1確認證物P1及P5。案發時PW1沒有聽到特別聲音,除黑衣人外沒有留意附近有沒有行人或公眾人士。

11:34PW1主問完成,早休至11:45

盤問重點:辯方主要圍繞 PW1駕駛便裝警車以時速60公里駛向人群,為人群散開主因,劉官唔耐煩指 「我地而家唔係審緊危險駕駛」

(盤問內容整理中,稍後補上)

12:51 PW1作供完畢,下午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


10:45: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黃(16)已還押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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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 #1014旺角 #判刑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原案A2和其他人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毁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被告在早前已承認兩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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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控罪1:作出具有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控告(原案A6)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12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答辯:認罪及同意案情

案情摘要:
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被告與8名同案被告,喬姓女子及李宇軒計劃以潛逃者身份前往台灣,當時喬姓女子正被警方通輯,李宇軒則因另案被查,而與被告同案的8人則各自牽涉刑事案件。

該潛逃計劃是有組織和周詳,各人以Telegram及個人訊息互相通訊。

被告等人曾與「恩典」親自見面。當時一行人打算經貨船以海路前往台灣,但他們最後決定使用鄧姓男子購買的快艇,因為他認為使用快艇的成事機會較高。

因此他們就此購買設備,亦有人向一行人提供安全屋,被告亦已未有如時上庭。

在2020年8月23日,被告一行人收到他們逃離香港的訊息,此後被告失聯。

在被捕後,被告向警方供出案件細節及經過。

位於布袋澳的閉路電視拍攝得被告在碼頭出現。警方亦在被告的手機找到他在現場拍攝的照片,照片內有顯示他的容貌及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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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補充求情:

就案件1:
被告同意各報告的內容,而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但若法庭認為勞教中心不能反映控罪嚴重性,被告亦願意進入教導所。

就案件2:
被告在獲批保䆁後十分珍惜可以讀書的機會,但在疫情出現後被告無所事事,令他出現困擾,忘記自己有案件在身,再加上他的家庭並非富俗及能協助他成長,令他迷失及受到他人影響,希望到台灣重新開始人生。

簡單而言,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判處一個能令被告重拾正軌及人生方向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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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他已經明白不能使用暴力表達訴求,日後會努力裝備自己。

其他人指出被告友善和善良,受他人喜愛,此外他有擔任義工,例如派防疫物資。被告在犯下此案後已經感到後悔。

辯方減刑陳詞:
案件1的控罪1的另一位被告已被郭啟安法官判處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的監禁。

辯方指出被告是在凌晨時分犯下案件1的控罪1,當時現場沒有非法集結及暴動,也沒有造成人命傷亡。

案件1的控罪2上,辯方指出被告是因為入世未深及失去理智而犯案,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認罪及供出案件細節。

在案件2上,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並非案件的主腦。

案例引用:
辯方引用了CACC429/2007作為案件1的控罪1的量刑參考。

判刑考慮:
在案件1中,案發時有警員在旺角警署當值,被告的行為無視法律和不負責任。

在案件2中,若果被告逃往台灣,將難以譴返香港,有害司法公正及公眾利益。

若果以監禁處理本案,案件1兩項控罪可以分別可以判處5年監禁和6個月監禁,而案件2則可以判處18個月監禁。如果以總刑罰計算,會以6年監禁處理。

上訴法庭在CAAR1/2020指出了處理少年犯的原則,並指出年輕並非有效的求情理由。

法庭指出被告已分別在香港及中國還押已約1年,坦白認罪,與警方合作及在16歲時犯案。

總結: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不能反映嚴重性,因此會就所有控罪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

(15:19定稿)


11:17: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20200117大埔
#審訊 [1/5] #批評政府言論

譚得志(47)已被還押7個月
控罪詳情

是日爭議專家證人身份及法庭需接納的證供...
辯方指會傳召唐英傑案的兩位專家證人,以及第三位專家證人
(語言學教授)。

控方反對辯方語言學專家身份。

法官質疑第三專家證人報告為何英文撰寫。
辯方指因為時間比較趕,而第三專家證人慣用英文。團隊用了相當時間將報告翻譯成中文,再給教授本人查看。
官:如果係時間唔夠,應該係用中文做架嘛。我唔明喎,佢做完英文報告,跟住你地又要翻譯做中文,跟住又要俾佢睇返,咁咪即係費時失事?
辯:第三專家證人嘅professional laguange 係英文。
官:阿蔡大律師,我第一個問題,如果呢個梁教授係中國人,點解佢唔可以用中文撰寫報告?就好似我同你讀law 都係英文,但我地幾十年係法院都係用緊中文架啦。咁你認為呢個梁教授可以好自在地用英文寫報告,咁佢係咪要用英文作供?
辯:唔係,佢可以講中文。
官:佢講廣東話架嘛?唔係用普通話架嘛?
辯:係

官:我有4個問題。不過我想講講我既觀察先。法庭並不是任何既語言專家、任何文字專家,法庭都唔係未審先判... 中國文化源遠流長,中文字係有包容性有生命力,隨住時間改變都有二次三次四次創造。我地而家都睇得明漢武帝寫乜、唐太宗寫乜、康熙雍正寫乜。但中文之所以經過左二次創造,係因為中文得到社會一部分或者大部分人接受。舉個例子,英文牛津字典而家先用返milk tea呢個字,中文即係奶茶,但以前冇。又舉個例子,hea 字係香港人創造出黎,寫都無得寫,但大家都知係乜嘢意思。甚至而家大陸流行少少,「躺平主義」,而家慢慢地社會都開始知乜嘢意思,都接受到。法庭係以一個土生土長香港人,識講廣東話既角度去睇。又俗d d 講句,「寸」呢個字,英文係inch。外國你講「寸」,無人知你講乜,但香港人大家都知。但你同外國人講,唔加解釋,無人知你講乜。又舉政治上「阿爺」呢個字,英文係Grandpa。外國人剩係知你講阿爺係Grandpa,但大部分香港人都知阿爺,係乜嘢。所以係咪要靠社會文化、語言學,去相確呢?你搵個清朝既解法黎解係無意思。

而我嘅四個問題,第一,普通法之下,審訊法官必須遵從上級法院,即上訴庭裁決,但唐英傑案唔係上訴,係原訟庭。咁本席身為下級係咪一定要接受三位或者其中一位專家證人身分?
第二,如果本席接受三位專家身分,係咪要接受曬三位專家既內容?如果原訟庭係百分百接受,咁本席作為次級法官可唔可以只接受一半?
第三,當然佢哋有極高既參考價值,但係咪我話一二三,下級法院就一定要接受曬呢?如果聽日唐英傑個裁決講緊三點,我可唔可以只接受兩點?
第四,就係似乎無人用合理人身分處理。好多時刑事我地都用reasonable man approach,reasonable man approach 係有預設因素,係假定呢個人係心智成熟、有社會合理性。呢d 係審其他刑事案件例如交通案件、傷亡,法庭都係用 reasonable man approach。而reasonable man approach 係有時空性,唔係講緊唐朝清朝既人,係講緊十幾二十年香港人呢個特定時空、地方所諗到既嘢。唔係講緊羅賓遜,住係孤島十幾二十年既人。我唔理你政治光譜係乜嘢,但作為香港人你會係點睇呢樣嘢?我唔知專家係咪純學術身分去睇嘢,但我希望專家係貼地,不是離地。貼地意思,不是從學術上睇呢樣嘢,係從香港人去睇呢樣嘢。我亦期望專家若有任何修訂,都要去解答我頭先第四條問題。

官對控方指押後案件至星期四「因為你都要等唐英傑一案嘅裁決,再去修訂你既立場架嘛」

官:至於控方爭議專家證人身分,原訟庭接受專家身分,但我可唔可以唔接受呢?
辯:或者就你頭先四個問題我作番少少陳詞。
官:我唔需要你作陳詞。我主要一點係想講,其實你地係唔需要等聽日既裁決,你係可以自己諗定先。

官:呢8個字,當然唔係新創啦,無論係梁天琦定邊個都好。但而家係講緊個認受性,即係你係屋企對住幅牆自己講係無意思架嘛。呢個就係你辯方專家證人要做既嘢。

案件押後至星期四上午10點同庭續審。

11:07 是日退庭


11:24:09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4]
#判刑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D4 判刑 速報
D4 承認所有控罪。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立刻作判刑
非法集結: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襲警:3星期監禁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案情及求情後補。

D3 判刑 速報
D3 承認所有控罪。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立刻作判刑
非法集結:3個月
襲警:3星期監禁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案情及求情後補。**


13:08: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6/12]

上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09:52 開庭

控方先傳召PW11 高級警員54124 黃俊賢(音)作補充,在2020年6月5日處理電話時,見到法庭搜查令有錯字,再申請新搜令,證人呈上有錯字的搜令的副本,確認錯字與P1(1),D1的電話無關,當日的撮取工作有合法的法庭搜令,主問完畢,辯方無盤問。

傳召PW12 警員9273 陳志倍(音)作供,證人撮取兩部電話的數碼影像檔案不成功,後來由另一警員成功撮取,再由PW12聯絡調查警員,選取某一WhatsApp 群組,將內容轉換成Excel試算表,主問完成,辯方盤問中。

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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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主控再、再、再一次對試算表作仔細引導,好似小學生上堂

~詳情後補~


13:56: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審訊[1/4]

D1:梁 (17)
D2:劉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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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答辯:
D1D2否認全部控罪

控方呈上開案陳詞,王官確認無需庭上宣讀。
王官不斷建議雙方多以65B方式把證人口供呈堂節省審訊時間。

1014 控方要求休庭30分鐘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王官只批準休20分鐘,並提示手寫就可以,印刷問題可後補。

1100 控方仲未拎到修訂嘅承認事實返嚟,書記表示唔會再等,準備開庭。

1104 開庭,控方解釋以電郵方式將承認事實發送去樓下警署(法院3樓)print出嚟,等緊送上嚟。
王官:你知道20分鐘唔得,可以提前通知法庭!雖然有4日審期,但以25分鐘嚟印嘢實在係不合理。
(同一時間,警方終於係樓下將份印刷版承認事實拎到上嚟。)
王官看畢後發現承認事實內多處不清晰,建議控方再做修改。眼見控方準備以電腦修改,王官再次提示手寫改咗先,但控方表示剛才叫警方印好一份拎上嚟先,連一份copy都無…

先傳召以65B將口供呈堂的證人,容後再處理承認事實。

PW1 莫穎琳(音) 督察 (當晚於筲箕灣道發出警告的機動部隊指揮官) 作供

經證人確認每頁均有牠簽名後,控方以65B將其書面口供呈堂。

PW1作供指當晚牠與另一機動部動X連指揮官梁劍凱督察(PW4) 分別於筲箕灣道與太富街交界及西灣河街與太富街交界設置防線以保護筲箕灣報案中心。

PW1指當晚2010時到達筲箕灣道33-35號外,見到筲箕灣道路面佈滿磚塊、欄桿、雜物等,而100米外近西灣河站B出口有示威者集結及使用雷射筆照向警方。

2014時PW1向西灣河站方向發出警告,其間更有警員發射一枚橡膠子彈,部分示威者往不同方向四散。PW1未能確認2042時在B出口外的示威者是否與之前的為同一班。

PW1同意辯方指當時並不是進行圍堵行動,警方也未有於附近其他地方設立防線,因此途人可於其他方向正常進出。就這方面,辯方從警方片段中向PW1確認了當時有數名途人於防線前過路及於行人路圍觀。

PW2 林麗娟(音) 偵緝警員 (當晚為D1錄取口供) 作供

控方無主問

D1代表盤問:
PW2 確認19年11月14日凌晨有問及D1有否健康理由需要帶口罩,而被告當時的回應是「有少少咳及感冒」。

第二份承認事實:
- 兩位被告被捕時的身份不爭議。
- 案發日2050時20399及24145 分別拘捕D1及D2 ,罪名為非法集結及於非法集結是使用蒙面物品。
- 19年11月14日後到D?搜屋無檢取任何品
- 警方拍攝片段截圖準確性不爭議

PW3 劉子俊(音) 機動部隊警員 (協助制服D2的警員) 作供
*16年才加入警隊的PW3已於本年初離職,宣誓時未能出示委任證。

經證人確認每頁均有牠簽名後,控方以65B將其書面口供呈堂。

PW1及PW3口供以65呈堂(未有於庭上宣讀) ,傳召上庭慬供辯方作簡單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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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傳召PW4 梁劍凱(音) 督察 (機動部隊X連 第一隊指揮官,現場觀察D1,D2的警員)

PW4 作供完畢 , 控方尚有一名證人需要傳召,而辯方或有一名辯方證人。

案件明早0930同庭續審。


14:18: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03大埔 #續審 [4/3]

陳,鄭,陳(26-54)

上午進度

控罪:2項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控辯雙方就控方証物(案發當日影片pp2、pp3及p18) 可作呈堂的關聯性有爭議。

~另外,D1、D2、D3律師作了中段陳段。主控需要時間準備,故提早於12:15休庭,2:45pm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51: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判刑 #拒捕

李 (19)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按此

—————————
進一步 #求情
被告品學兼優,待人有禮,他身體不太好有濕疹問題,懲教醫生亦指出體重輕而不適合勞教,報告提議更生中心。

—————————
判刑陳詞
針對1-3控罪,又是一項嚴重控罪。被告紀錄良好及有即時認罪,法官已閱過學校獎項及求情信件。由於年紀細及各方面情況,法官認為更生短期課程較適合,故判處更生中心。

(按:手足有向公眾席點頭)
(此案後尚有今早續審,歡迎留下)


14:53:39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答辯

控罪:
1)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於沙田河畔花園附近牆壁張貼中共攬炒海報15cm x 10cm
2)刑事毀壞
在附近長櫈用箱頭筆寫上Free HK

‼️認罪‼️

案情撮要
警員於現場發現被告,被告往馬鞍山方向跑走,追截至濱景花園附近截停。
追截期間被告拋開身上背囊,截停時在被告身上找到黑色箱頭筆,其後在背囊找到百多張同款式的海報。
經過第五證人化驗,證實箱頭筆和長櫈上的墨水是一致。

呈上數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被告父母、被告哥哥、兩名傳道人和中學校長撰寫。

押後三星期至2021年8月16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12: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提堂

D1鍾(27)
D2梁(21)
D3洪(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認罪
❌D2,3不認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認罪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
D2,3的審訊:

控方會傳召PW1、3、4、5、6
不爭議影片連貫性
D2,3身份有爭議
預審期2天

D2,3押後至2021年10月13-14日0930觀塘法院第六庭審訊(細庭),現有條件保釋
—————————————————
D1認罪,重點案情如下:
當晚2005左右大約有100人在東頭邨燒衣紙,部份人士在紀律部隊宿舍前,向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使用鐳射光。
人群在警方警告後散去,該活動無不反 對通知書。
在公開片段及2名警員身上的攝錄機可看到,警方於2019年8月10日半夜0035首次舉起藍旗,警告這是一場非法集結。PW1當時拿着大聲公警告。其後人群燒衣紙及扔衣紙,有使用鐳射筆。
0047時警員衝去拘捕人群,0053時PW2-4拘捕D1與另外2名被告,還有在控罪書上的2個人。
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2枝鐳射筆,入面有電池,已關掉。經政府化驗師檢驗後,鑑定為3B級別。

求情:
27歲無案底,有自己與家人寫的求情信。
(是次沒有在庭上讀出)

還押至2021年8月9日0930觀塘法院第一庭判刑,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按:有旁聽人士在D1在被告欄時,大聲說「點解要認罪啊!」「我覺得佢唔好認啊嘛!」請尊重手足)


15:27:3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答辯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

答辯:全部三項控罪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6位證人作供(首2位為市民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72分鐘錄影會面及約3分鐘現場錄影片段及22段警方依賴作事後辨認被告作拘捕之閉路電視(每段數十秒)。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辯方會爭議身份,不爭議錄影會面自願性。

案件排期至 10月6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以中文作審訊,並預留7及8日。如有同意案情須於開審前三個工作天交予法庭。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注:被告曾在2021年1月6日就一宗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身攜雷射筆的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6個月。


15:56: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判刑[詳情]
#審訊[1/4]PART 1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0940 開庭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陳碧琪大律師|吳大律師|楊大律師

審前案件管理
詳情按此

約0955休庭

(直播員按:裁判官處理案件速度快得很,不斷詢問雙方某事項是否無爭議,他亦曾表示「一個證人,幾餅帶就得啦」)

1044 準備開庭
1048 再開庭

答辯
控方表示會要求改變答辯方向的被告再作答辯。

[案件一]
控罪一:#非法集結
D4認罪
控罪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認罪
控罪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認罪
控罪四: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 認罪

[案件三]
控罪:#襲警
被告 (案件一D4) 認罪

D4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網民號召2000 時到大埔超級城C區集結,警方未收到申請書。
當日,便衣警員PW1 於大埔巡邏。於2140 時,一警員巡邏監視,而D4 被見到跟隨PW1 。期間,男子A走向PW1 並問他是否警員,他未有理會。之後,PW1聽到有人叫喊他及妻兒的名字,他感到自己身份被暴露,因而走回警署。期間,人群向PW1 閃電筒,及向他叫喊粗言穢語,及他的名字,「呢個係便衣狗,喺9月6號打到個細路女......」。回到警署途中,四名男子隨PW1,分別為,男子B,男子C,男子E,及D4。男子B要求PW1 出示香港身份證,他拒絕。男子C及D4 以電筒照PW1,PW1 用手遮住,並要求停止行為,但不獲理會。
於2115時,PW2至PW4 亦作巡邏,並於2140時聽到PW1 的妻兒名字。他們目擊PW1 被尾隨,被人用電筒照,亦有人以攝錄機拍PW1 的臉部。其後,警方有人見到D4 行到7-11內,PW5 向被告截查,並以非法集結罪將其拘捕,搜身期間找到無線對講機,其後確認為未經批准而擁有的。

D4 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D2及D3 案情
於當日2150時,PC58267於於太和中心第十座截查D2,並找出一部無線電通訊機。而PC5600於太和中心第十座截查D3,並找出一部無線電通訊機。兩部無線對講機其後被確認為未經批准而擁有的。

兩人明白及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三人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D4 求情
呈上八封求情信,分別來自父母,朋友及街坊。D4 現年30 歲,有未婚妻,今日有大量親友到場。他於23歲做議員助理,2015年參選落敗,續協助做議員助理,並成功2019年當選。D4 期間為紮鐵工人。被告承認當時行為是一時衝動,並後悔做過的事情。代表律師呈上鍾嘉豪等案例。辯方知道案情嚴重,但這次事件發生得較短時間,而人數亦較少。即使D4 有照電筒,但也看不到警員有永久受傷,而本案亦不是最嚴重的情況。因此希望刑罰能同期執行,而罰款由擔保金扣除。

D4 判刑
裁判官表示自己未有機會看片段了解事發經過镘月只能靠書面作評估。是次非法集結時間不長,就警員而言,他並無表面傷勢。考慮案例後決定就襲警及非集判處四個月監禁,各扣四分一並共期執行,即一共三個月。而就無線電控罪則判處1500 元罰款,由擔保金扣除。

非法集結: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襲警: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無線電:$1500
刑期同期執行,即一共三個月監禁。

D2 及D3 的代表律師表示需要索取被告人指示,裁判官表示期間休庭。

1120 休庭
1136 開庭

控方處理D4證物問題,雙方討論後同意安排。
其後D3 代表律師表示會改變答辯方向,傾向承認所有認罪。D3 代表律師需要處理事宜,要求押後。

1138 休庭
?開庭

再次答辯
[案件一]
控罪一:#非法集結
D3認罪
[案件二]
控罪:#襲警
被告 (案件一D3) 認罪

D3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網民號召2000 時到大埔超級城C區集結,警方未收到申請書。
當日2000時開始,便衣警員PW1 於大埔巡邏。於2140 時,PW1 巡邏監視,而D4 被見到跟隨PW1 。期間,男子A走向PW1 並問他是否警員,他未有理會。之後,PW1聽到有人叫喊他及妻兒的名字,他感到自己身份被暴露,因而走回警署。期間,人群向PW1 閃電筒,及向他叫喊粗言穢語,及他的名字,「呢個就係便衣狗,喺9月6號打到個小朋友有永久創傷......」。回到警署途中,四名男子隨PW1,分別為,男子B,D3,男子E,及D4。男子B要求PW1 出示香港身份證,他拒絕。D3 及D4 以電筒燈光照PW1,令其眼晴疼痛,PW1 用手遮住,並要求停止行為,但不獲理會。
於2115時,PW2至PW4 亦作巡邏,並於2140時聽到PW1 的妻兒名字。他們目擊PW1 被尾隨,被人用電筒照,亦有人以攝錄機拍PW1 的臉部。

D3 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進行證物處理,雙方同意處理。

D3求情
呈上八封求情信,分別來自父母,朋友及街坊。D3現年24歲,有做議員助理,及紮鐵工人。
辯方表示這次事件發生得較短時間,而人數亦較少。D3 較後時段才出現,參與性相對較低,嗺有照警員,但光度強度未是太強。呈上求情信,第一封是D3親自撰寫,表示當時行為是一時衝動。第二封由父親撰寫,說明D3家庭背景,也十分考順。第三封是女朋友,說明他身兼議員助理,為家付出。第四封由青年助理撰寫,得知D3有幫忙不同的活動。第五封為他的朋友撰寫,知道他有參加抗疫活動,D3是一個品性善良的人,並希望有五分一扣減。

D3 判刑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作判刑
非法集結:3個月
襲警:3星期監禁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15:57:02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4]PART 2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審訊開始
控方讀出雙方承認事實。(後補)
庭上播放P18(CCTV片段),以證各被告當日有非集。裁判官要求控方有更清晰的標示,指出各被告及被襲警員的位置,並給予他們一個下午的時間準備。(後補)

(直播員按:裁判官對控方的指示,猶如老豆教仔,「咁樣做唔做到?」)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續審,期間D1,D2,D5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303休庭


16:40: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1/4] #1013荃灣

D1: *(12)
D2: *(14)
(已認罪❗️ 判24個月感化令,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18
D3:王(23)
D4:陳(57)

尋人尋片中 請參考搜證組 #EVI13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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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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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02

1430 開庭
傳召PW2
拘捕D3畜龍 (匿名證人)

15:45前 審訊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主問完畢
D1,4 辯方盤問完畢
D3 辯盤未完

16:33 休庭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 (27/7)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43:09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03大埔 #續審 [4/3]

下午進度

陳,鄭,陳(26-54)

~主控作出中段陳詞。

~黃官稱需要時間考慮表面証供是否成立。

~辯方有「無需答辯」申請。

~現定於2021年8月3日(二)2:30pm於粉嶺裁判法院六庭續審。

~D1~D3以相同條件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17:01: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6/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14:45 開庭

PW12 警員9273 陳志倍(音)繼續作供,盤問完畢。

傳召PW13 警員8039 楊國威(音)作供,證人同樣是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數碼鑑證D隊人員,負責處理D3和D4的手提電話,撮取數碼影像檔案,D3的不成功,但D4的電話密碼被破解,撮取了資料,再交給PW12跟進,主問完成,裁判官留意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明日(27/7)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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