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2

09:48:4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1/2]

賈(19)公眾妨擾 2項襲警

控罪: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據了解,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引述 明報 報導)

預計審訊2天

09:36 廣播,連家屬朋友庭內12人。
09:41 開庭

由於被告於較早前已承認第一控罪;就第二及第三控罪有關承認事實事項要處理。

09:43 休庭。


09:54:04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12]
杜(23)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 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層,(用雨傘)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355葉卓軒。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層,非法及惡意對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右手無名指骨折)

(4) 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98-398A號舖 “COACH”外,意圖使梁啟業Keith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咬斷牠的右手無名指)

--------------------------
‍♂️被告否認全部控罪
獲准撤銷被告的人事擔保


10:27: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1/2]

賈(19)(1)公眾妨擾
(2) (3) 2項襲警

控罪: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據了解,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引述 明報 報導)

預計審訊2天
10:14開庭。

(1)公眾妨擾‼️認罪
(2) (3) 2項襲擊警務人員❌不認罪。

傳召證人PW1警員A
負責主要拘捕賈


10:33:2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上水 #提訊日
D1劉(17), D2陳(16)

2名被告共同面對3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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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由懲教看管,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09:30再訊

*謀殺罪只能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或更上級法庭批出保釋


10:40:17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0大埔 #提堂

鍾雪瑩(29)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案情:
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園地下5號鋪外一名男子蘇(18)被截停,其後該名男子意圖向警員射擊,被告當時逃離現場,被警方通緝。警方後在翠屏花園c座某單位的住址發現大量槍械彈藥,包括一支手槍連彈匣內有14粒子彈、一支長槍、6個長槍彈匣內有211粒長槍子彈及兩個手槍彈匣內有30粒子彈。
部分內容來自明報

控方申請與蘇(18)合併案件,並等待進一步法律意見。

控方反對擔保,原因是案發當日,蘇(18)開槍射擊警員,被告逃離現場。其後警方在上址單位發現大量槍彈,經過化驗,已證實全部是真的彈藥。警方觀看大量cctv片段後,發現被告在事發前幾天與蘇(18)出現上稱地址,相信二人一同管有槍械彈藥。因此擔心被告會棄保潛逃所以反對擔保。

辯方求情,被告29歲,任職設計師。認為控方對被告的指控十分薄弱,不論是地點1或者2,警方也沒有在案發地點見到被告,只是單純靠cctv這些片段紀錄,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管有槍械彈藥,唯一得知是被告有與另一名男子出現在上述地址,也沒有任何證據和證人顯示被告當時有逃離的跡象。就算被告其後回到該住址,也不代表被告有份管有。法律上,不會因為被告與涉案人士同住一個地方,就代表被告有份共同管有槍械,所以證據不足。
而控方提及被告被通緝,但被告卻不知情。被告這段時間沒有離開過香港,居住在所稱地址如常生活和上班,可見她不知情。
關於錄影會面的紀錄,雖被告有提及此案情,但當中的內容不是被告自願回答,有待商榷。

辯方提出保釋條件,包括現金擔保$100000,人事擔保$50000,去警署報到,宵禁和交出旅遊證件等,但法庭表示因案情嚴重,擔憂被告棄保潛逃,故不批准保釋,期間還押。

押後至12月21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再訊。


10:40:2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盧(27) #0720荃灣
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工廈單位檢獲1.5公斤懷疑TATP)

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荃灣德士古道隆盛工廠大廈一單位內,非法及惡意製造爆炸品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情:被告為「香港民族陣綫」成員 ,2019年7月19日晚上約10時半,在荃灣倉庫外被警方截停,在被告身上搜出單位鎖匙及支付單位租金的單據,並在單位業主的WhatsApp找到被告交租的紀錄。控方指在單位內檢獲1.5公斤懷疑TATP,以及10支自製汽油彈、兩把分別長12吋及15吋的刀具、石膏粉、鏹水、天拿水、雙氧水、電油、香港民族陣綫的宣傳T恤、港英龍獅旗、面罩、護膝及護肘等物品,並有3個電磁爐及1個商用雪櫃,指涉嫌用以製造炸藥。
此外,於7月20日在被告住所搜出1支雙氧水、1支鏹水及2把分別長10吋及8吋的刀具。

背景:2019年7月22日首次上庭,被控「管有爆炸品」,保釋申請被拒絕;10月14日、10月22日及11月13日再次提堂時沒有保釋申請,控方於10月22日提訊時始發現未有先取得律政司簽署同意書就提出起訴,須申請撤銷原有控罪重新檢控;11月25日改控「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原訂1月6日交付高等法院程序,惟控方未準備好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的文件,原押後至3月2日提訊。

控方指需要更多時間處理cctv影片,案件押後至11月9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11:01: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審訊 [1/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辯雙方在庭上播放一些現場片段,嚴官指出片段內人物眾多,證人可能難以辨認出自己和其他人,著控辯雙方商討並確認同意片段中的人物,以截圖顯示。

提早早休,休庭至1140。


11:34:5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12]
杜(22)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開案陳詞

背景
於2019年7月14日21:40時,數百人在大型反修例抗議後,到沙田新城市廣場內聚集,當中不少人襲擊在上址執行職務的警員,部份群眾向警員拋擲硬物

控罪(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1:53時閉路電視拍攝一名身份不詳人士在沙田新城市廣場469號LuLulemon 店外的一條停止運作扶手電梯外,兩次向下投擲物件。而被告站在該名男子附近,被告沿扶手電梯由L4跑到L3的整個過程被閉路電視拍下。

控罪(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1:54 時偵緝警長梁子健帶領的小隊成員20355與女警員19896,感到背部及頸部被硬物擊中,混亂間警員跌倒,被黑衣示威者用雨傘襲擊。閉路電視拍到被告撿起地上的雨傘襲擊警員20355背部的整個過程。

控罪(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偵緝警長梁子健在L3樓層中庭被20人包圍,見被告手持深色雨傘衝向自己,用左手抓住梁子健的背心並用手持雨傘的右手襲擊他的頭部。高級警司梁子健用右手抵擋令右手無名指受傷,遏止被告停手後被告人逃走,並隨即上前追截

控罪(4) 有意圖而傷人
21:55時,警員在高層398號COACH舖外追上被告,偵緝警長54112 及50562協助截停被告人,期間被告不斷掙扎,54112叫被告冷靜不果,所以用右手按住被告頭部,嘗試施用「壓點控制」。被告人反抗期間把偵緝警長54112梁啟業的無名指未段被咬斷。糾纏過程被拍下

拘捕及警誡
警員23491向被告搜身,但沒有在被告身上搜出身份證。於22:00時,向杜宣佈以襲警罪及外出時沒有攜帶身份證將他拘捕

警誡下保持緘默,被送往葵涌警署,01:55時被告聲稱不適,隨即被送到瑪嘉烈醫院接受治療,03:57時在急症室檢取被告身上的染血T恤,短褲及鞋襪。在2019年7月16日把被告從醫院帶到沙田裁判法院

警員傷勢醫療報告及照片
偵緝警長梁子健於2019年7月15日00:20被送往那打素醫院接受治療,證實右手無名指有骨折警員4734於2019年7月26日在警察總部為他的右手無名指拍3照,獲准休假至2019年8月5日

偵緝警長54112梁啟業在2019年7月14日22:42時被送到那打素醫院接受治療。矯正及創傷外科陳醫生在2019年8月13日撰寫的醫療報告,證實梁警長的右手無名指末端完全折斷。在7月15日轉送至威爾斯親皇醫院矯正及創傷外科接受斷指再造手術後,獲准休假至2020年8月31日。

其他專家報告
腦精神科余醫生在2020年7月28日的專家報告中,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咬斷偵緝警長54112的右手無名指是出於自願的,理由是咬噬力度強勁,導致梁警長無名指粉碎性骨折,而且因右眼區域疼痛而作出咬噬反應的反射動作並不存在,亦沒有文獻記載在驚嚇刺激下咀嚼肌會作出咬噬。

精神科專家鄧醫生在2020年7月17日為被告進行精神狀態檢查,並沒有觀察到拔毛癖、咬指甲等重複、強迫行為,亦無發現專注力不足或過度活躍症等「衝動控制障礙」。辯方精神科專家王醫生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支持被告行為是一時衝動而非有預謀的結論。


12:51: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1/2]

賈(19)
控罪:
(1)公眾妨擾
(2)(3) 2項襲警

控罪: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據了解,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引述 明報 報導)

預計審訊2天
控罪(1)公眾妨擾‼️認罪
控罪(2)(3) 2項襲擊警務人員❌不認罪。

1153休庭
1217開庭

1232 PW1警員A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PW2警員B
協助制服賈

1250休庭,下午繼續。


13:00:32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12]
杜(22)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傳召PW1警員20355 葉卓軒(同音)
現駐守機場警區機場特警

背景
2015年加入警隊,2019年7月14日新界南機動部隊A2小隊,當天13:00被指派到沙田源禾路一帶進行遊行集會的人群管制。因為有示威者在大埔道與沙田鄉事會路交界附近堵路,所以到上址進行驅散掃蕩行動。

18:30左右,因小隊指揮官預視有暴力情況需要處理,指示隊員換上軍綠色防暴長袖衫褲,手腳配備護甲、手套、黑色纖維警棍、圓盾、頭盔、黑色背心。因綠色工作服的保護能力較好,有d抗火功能,可以防止腐蝕性液體或汽油彈的攻擊。

受襲經過
21:50時,到新城市廣場3樓335號舖ZARA店旁邊的橫巷集合(在商場內),等半分鐘後小隊指揮官決定由376號舖外進入商場中庭位置。商場內約L4及L5的圍欄企了示威者,大部份人身穿黑衫黑褲,當中少部份人戴口罩頭盔並手持長傘。他們不斷叫囂(粗言穢語,內容大概關於警方進入商場),甚至在高層(L4/L5)向下(警員所在位置)投擲水樽及雨傘,情況持續一段時間

在381號舖LONGCHAMP外遇到較強烈的攻擊,小隊成員走散只剩下6至7人。前方及左邊都被示威者用長雨傘攻擊,我一直高舉圓盾防衛,並保護在我右邊的女警19896。當時寡不敵眾情況混亂,四週都有示威者,突然感到被人用硬物攻擊背後/後頸2-3下,當時背部及後頸感到痛楚 (頭盔後有布保護後頸, 覆蓋膊頭對上,棉質背心沒有任何保護性)

當時不知施襲者為何人,我繼續用圓盾擋住示威者攻擊,並用「黑色纖維棍」指向前方阻嚇示威者停止攻擊。幾分鐘後女警試圖上前追捕示威者,而我和另一警員嘗試拉住女警員以免她身陷險境(成功拉停),因前方示威者人數太多而只有4至5名警員。示威者之後繼續揮動長傘攻擊警方,當時我向後(往ZARA店方向)撤退到橫巷,重組小隊人員(PW1內心想法),希望與小隊其他成員會合。當時沒有與隊員進行溝通或獲得任何指示。

*PW1指出若小隊失散,重組點就是上一次集合的位置(ZARA店外的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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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至14:30繼續


13:24: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1/1]

劉(42)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荃灣河背街73號外公眾地方抗拒警務人員58828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同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鐵錘

背景:11月10日「八區和你Shop」,全港多處有示威活動,在荃灣警方多次發射催淚彈暴力驅散市民,NOW新聞台女記者左手臂中彈及被催淚彈燒傷。
5月5日首次提堂獲准保釋;6月17日同案另一被告自簽1000元守行為24個月,其控罪獲撤銷;7月22日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出警員匿名令。

辯方對警誡供詞有爭議,及就兩項控罪各自作出事實爭議,包括被告從未抗拒警員,及被告並無意圖將鐵錘作攻擊性武器使用。

——————

(1) 不認罪❌
(3) 不認罪❌

承認事實
(1) 2019年11月10日1600時荃灣大河道、沙咀街一帶有數十著黑衫戴口罩示威人士聚集、擲磚、阻礙警方行動。
(2) 警務人員其後有進行掃蕩。
(3) 警務人員於荃新天地外設立封鎖線,要求示威人士散去不果後進行驅散。
(4) 警員58828其後於河背街73號附近截查被告。
(5) 截查過程中被告身上有1個黑色口罩、1部iphone、1個背囊,內有1個黑銀色鐵鎚,1頂鴨舌帽、1副膠眼鏡和1對黑色手套。(控方其後指出鴨舌帽存放有誤,應為被告身上搜出,將於之後再佢作更正)
(6) 被告被帶往警署後有警員為被告以及搜獲的物品拍攝相片。
(7) 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8) 辯方不爭議證物連續性。

控方有3名證人,依賴第1、2證人口供,第3證人則主要供辯方盤問。

傳召PW1 警員58828
荃灣重案組第一隊

1257 休庭至1430繼續
PW1未完成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38:0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審訊 [1/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PW1鄭健威(音)警署警長作供完畢。主要就當日於紅磡道推進的情況及截停D1作供。

PW2張警長將於稍後時間重召。

PW3女警26210林巧慧(音)作供中。
✳️主問
當時負責處理D1證物。警方進行推進及驅趕不久後,我接到通知需要女警幫忙,因為在德安街馬莎門口位置截停了一名女子 (D1)。我到達時她已坐在地上,雙手銬上膠手銬。張警長(PW2)對我交代案情,說他見到D1在德安街非法集結,指示我對D1搜身。鄭警長(PW1)將D1戴住的灰黑口罩交給我保管。在她的黑色背囊內的白色膠袋搜出鎚仔,D1沒有回應。將D1帶上警車,2208張警長在車上向被告宣佈拘捕,我對D1作出警誡。回到紅磡警署等見值日官,期間有問D1有冇任何需要... 之後再作一次詳細搜身,搜出黑色手套、手袖等等。

D1律師盤問
你的口供紙沒有提及你有問過「個鎚用嚟做乜」,亦沒有提及有對她進行警誡,向你指出根本沒有發生過 (PW3:不同意) 你將她按在地上 (PW3:不同意) D1在警署搜身後曾要求去醫院,你對她說要等好耐㗎喎,之後不了了之 (PW3:不同意,有向報案室交帶) 向你指出,在警車上對D1搜查時,PW1根本未畀口罩你。你對D1搜查後,PW1才將口罩交給你。你沒有問及口罩的用途,又要求D1烏低身。(PW3:不同意)

D2律師盤問
當日負責驅散行動的快速應變部隊內有多少女警 (PW3:四個左右) [播放控方片段P12,顯示驅散的過程] 你認識制服D1的人?(PW3:不認識)


14:39: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1/2]

賈(19)

控罪:
(1)公眾妨擾 ‼️認罪
(2)(3) 2項襲警 ❌不認罪

1430開庭
辯方開始盤問PW2警員B。
協助制服賈


14:42:54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03大埔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
(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高級警員 58690)
(D1-3)
(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警員7308)
(D3)

❌三名被告不認罪❌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法庭批准。

押後至12月22日930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再作審前覆核,各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4:43:4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答辯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修訂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2名控方證人(都是警員) 有警誡供詞,辯方對準確性和自願性不 爭議。有錄影會面紀錄但不依賴, 與警員記事冊的警誡不爭議

辯方如有證人即被告本人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以現有條件保釋


15:06: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提堂
#20200708中環

馬(21)

控罪:
1.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2.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簡單案情:
被告涉嫌在2020年7月8日在12:15-13:15期間使用響音器彈奏結他,對公眾造成噪音煩擾。

控方有影片呈堂,辯方沒有爭議。

辯方主要爭議點是這些聲音是否對公眾有造成煩擾。

控方表示會有2個證人,而辯方則表示會有1個證人

案件會在2020年12月9日於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中文審訊,屆時會有中譯英翻譯(被告有需要)。
———————————————
(按:本人英文差,如果內容有錯誤,煩請指正‍♂️)


15:15:51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5沙田

馬(23)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5日在大圍車公廟路及翠田街交界近EB2756燈柱,管有5枚已發射之CS催淚彈,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案件再度押後至2020年11月11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19:3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31銅鑼灣 #0930旺角
#答辯

D1: 黃, D3: 劉

控罪:
(1)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 D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柏麗酒店的一房間內,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2) D1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旺角花園街130號景亮大厦一單位內,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4)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兩被告認罪‼️

案情摘要:
2019年8月31日,警方持有搜查令到柏麗酒店,在酒店房間內搜出攻擊性武器包括3支雷射筆,背包內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索帶及個人物品。13:16警員將其拘捕,沒有警誡供詞。
2019年9月30日,警方持有搜查令到旺角景亮大廈一單位,以8月25日的非法集結罪名拘捕D1,而D3在場。在D1背包內搜出無線電通訊器具,D3背包內搜出無線電通訊器具、證件相及個人物品亦有2把摺刀,1支雷射筆,3支尖頭戰術筆,及尖頭雨傘。警誡下D1稱背包內物品不屬於自己,D3沒有警誡供詞。
經人員調查後確認器具操作正常,而二人沒有合法牌照地管有。

控方申請將證物3, 7, 11(三部無線電通訊器具)充公

D1求情:
網上兼職零售,月入$6000
與母親同住
及早認罪以節省法庭時間
過往沒有案底記錄,望法庭以罰款形式判刑

D3求情:
多封求情信,包括校長、老師、社工、家人,及自己所撰寫
就讀 Band 1中學中五級,表現優秀,待人友善有禮
與家人關係良好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1月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15:35: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12]
杜(22)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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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開庭

播放大紀元及東網片段,PW1警員20355 葉卓軒向法庭確認有一名身穿白色短袖T恤,灰色短褲的人向警員方向高舉雙手,由上而下地大弧度向警員揮動雨傘。(用小畫家圈出截圖中自己所在之處)

PW1警員葉卓軒相信上述動作令牠的背部及後頸疼痛,再確認上午證供(保護女警、現場混亂、被襲擊諸如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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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明天09:30繼續
批准被告在審訊期間不須到警署報到


15:35:49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1/2]

賈(19)

控罪:
(1)公眾妨擾 ‼️認罪
(2)(3) 2項襲警 ❌不認罪

傳召PW3警員8317 黃志超

控方證人PW1、PW2及PW3作供完畢。

PW1警員A及PW2警員B承認當天在「電光火石」間執行職務,口供和庭上作供均與影片有出入。
明天將傳召PW4一名醫生
辯方將會就有關醫療報告作簡單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1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37: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提堂

D1: 林卓廷 D2: 庾 (35)
D3: 陳 (37) D4: 葉 (31)
D5: 鄺 (26) D6: 尹(48)
D7: 楊 (26)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大堂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背景: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2名陀槍的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轉身不顧而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到場協助受襲市民,事後竟與其他受害者被指鹿為馬的香港警察無理拘捕。

控方申請押後10星期

D3反對長時間押後,要求押後一星期

保釋相關事宜:
D1林卓廷
不得離港仍然生效
另加條件:離境申請必須證明為公務需要,離境前必須在72小時內通知警方並交出行程
D4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D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轉介區域法院
✅除以上保釋條件更改,其餘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22: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紅磡 #違反保釋條件

劉(27)

控罪: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

背景:事隔半年,在5月8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控方不反對被告繼續擔保
在11號早上5時40分左右,在旺角被截查,宵禁令為0000至0600,因工作關係提早出門
辯方願意再加$5,000擔保金

✅保釋批准✅
條件照舊
除擔保金由$5,000加至$10,000
裁判官提醒被告不得再違反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11月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註:手足情緒激動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32:1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潤聰暫委裁判官
#0707旺角 #判刑

張(66)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在呼氣中的酒精湛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

案情簡介﹕網民去年 7 月 7 日發起「九龍再遊行」,示威者與警方在旺角爆發衝突。一名的士司機被指把的士橫泊在彌敦道分隔示威者及警方,並橫跨兩條行車線,沒有按警方要求將車駛走。的士司機早前承認醉酒駕駛罪,但否認阻差辦公及襲警。 (立場新聞 27/8/2020)

判刑:
-控一:兩個月
-控二:六個月
-控三:30天量刑起點
-停牌三年

❗️同時執行,需監禁六個月❗️

辯方指會就襲警罪及阻差辦公罪會上訴

申請擔保條件:
-現金五萬元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每週到警署報到
-居住報稱地址

✅上訴期間保釋申請獲批
*詳情稍後補上


16:37:30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

本日完成PW1及PW2作供。
(‍♂️ 被告一度情緒激動。)

\==============

1637 休庭。
本案將於明日(10月13日) 09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38:3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審訊 [1-4/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PW3女警26210林巧慧(音)作供完畢。

PW4女警25223譚雅玲(音)作供。

❇️主問
當時穿著防暴裝束,職責是傳令員,負責將指揮和較高層的指示傳達給前線。2143於黃埔站A出口外觀察,有大量人在十字路口附近行人路聚集,有人叫囂及辱罵警察,有人用投擲石頭,約20米外的人群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察防線。當時主要留意強光及石頭來源,看到20米外有兩名女子站在馬莎位置向警員舉中指,留意到他們叫囂的聲音。因為他們身型細小行為卻十分激烈所以吸引到我的注意力。

她們分別穿著灰色短袖T恤黑褲黑鞋黑背囊,黑衫黑褲藍色腰包。兩人都沒有眼鏡但戴了口罩。2150推進時大部分人轉身跑,兩名女子轉身跑,我追了約一百米,在聚寶坊前一些的位置截停她們,期間一直望住他們的頭部沒有離開視線。我把她們帶回安全位置並叫人來支援。2157有另一女警到場對她們快速搜身,在其中一人的右前褲袋找到灰黑色口罩,向PW2張警長匯報。
[辯方D2律師補充,反對給PW4看涉及兩人的相作辨認,因為對PW4最初看到的兩人的身份有爭議,即不是D2 D3]

和PC14944將兩名女子帶上警車,灰黑口罩交給車上的PC16770,之後就繼續做傳令員 (沒有跟上警車)

播放控方片段P12 [D2 D3的搜查過程,見到PW4查看D2背囊,D2沒有戴口罩] 補充,在距離十至十五米追逐時兩人仍有戴口罩,之後兩人再轉身望向後面就有一人沒有戴口罩,但衣著沒有改變。

裁判官指示PW4將第一眼看見兩名被告時自己的位置和追截路線畫在地圖。[證物P15(3)]

D2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1. PW4對於D2 D3的觀察詳情
PW4:2145第一次觀察到D2D3,望了約一分鐘,之後有望向其他方向,間歇性地望,五分鐘內有三至四次離開視線,D2D3不是站在第一行,有行人左右行過。見到兩人向警察舉中指,使用右手舉至膊頭高度,胸前位置。200至300名示威者叫了30秒至一分鐘「黑警死全家」,後期聲音消散,只聽見D2 D3的女星繼續嗌。
2. 掃蕩前的行動
PW4:有六名較高級的警員圍埋一齊傾,我在原地聽他們說話,亦繼續留意前方。2148當天指揮官警司鍾雅倫決定掃蕩。
3. 實際截停的位置
PW4:colourmix櫥窗外

辯方質疑:
辯:當時的距離和被告的站位,無法肯定D2 D3有舉中指,紅磡道當時已通車,如有車輛經過亦會遮擋到前面人群,亦可能是站在他們前面的人舉手。
PW4:有車經過可透過車窗望到對面,連續觀察不可能認錯人。
辯:如果被告帶住口罩,你點知佢哋有份叫?
PW4:佢哋身體有郁動配合,口罩有郁。
辯:如果係其他人叫,被告有動作,你都會以為係佢叫。
PW4:唔排除呢個可能

辯:你應該知道辨認證供非常重要,你在口供內只提及兩人衣著,冇講外表、紮馬尾、冇戴眼鏡、高矮肥瘦、年齡,當時是有其他人是一樣衣著[播放控方片段P11]
D2上衣寫住osaka,亦有佔了衣服三分一至四分一位置的nike logo,如此明顯,但你都冇在口供寫上。咁大隻字都睇唔到,中指你就睇到?亦可能你見到的人根本不是D2。
PW4:當時只注意手部,冇留意。

辯:P15(3) 顯示你一直在行人路追截。追截時你不在最前面,有高於D2 D3的市民和警員在你前面,你如何可以一直觀察著他們頭部?但你又見不到D2除口罩?
PW4:她們不是在我正前方就看到。不確定她如何除口罩。
辯:[播放P11片段]見到PW1追截到D1後,之後的防暴警員都停在D1附近,沒有你所說追住D2 D3的情況
PW4:這個時點我已經跑過左
辯:[播放鏡頭ER4片段]鏡頭影住德安街行人路,剛過馬莎樓梯口的位置,如果你有跑過一定影到。[鏡頭最初冇人,之後有大批市民跑過,第一次影到有防暴警察已是截停D1的情況,全程都影不到PW4] 鏡頭影哂成條德安街行人路,你根本冇跑過該位置,根本不是你截停D2 D3。
PW4:不同意

辯:根據你的記事冊,0415補錄事件詳情,0515補錄完畢。0510-0610做書面口供,但你記事冊又寫你0530 off duty,又冇寫幾時開始做書面口供。記事冊page 104有三行刪去。
其實你記事冊內的時間根本是偽造,你的記事冊內容是抄書面口供,刪去三行是因為你抄錯。
PW4:不同意,只是手文之誤。

辯:向你指出,你當時要協助指揮官,根本沒有時間觀察市民行為。你第一眼見到D2已是在聚寶坊,當時已有三名警員在場,你不知道D2在什麼時候出現,你將他人的行為加諸在D2身上,你記事冊的內容是抄書面口供的。
PW4:不同意。

D3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辯:兩名女子有乜嘢咁值得你留意?當時冇其他人舉中指?
PW4:因為她們給我的印象反差很大,冇留意其他人有冇舉中指。
辯:20米外都見到D3有腰包?
官:其實20米唔係好遠,由我呢個位望去公眾席都有20米
辯:向你指出,所謂追捕過程根本冇發生過,舉中指和叫囂的不是D3,當時你根本見不到D3的特徵,你在拘捕後才確立外表,D3有解釋她只是要回家。
PW4:不同意


17:31: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1/1]

劉(42)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特別事項
辯方對口頭招認、後補記錄的自願性、準確性和公平性有爭議。原因包括警員沒有警誡、沒有說明被告權利及有警務人員誘導被告回答。

PW1警員58828王姓警員就拘捕過程及向被告警誡作供,主問及盤問完成,將由控方律師覆問,詳情後補。

案件於10月20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0930續審
✅保釋條件照舊直至案件完結

感謝臨時直播員


18:42: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啟亮裁判官
#審訊
#1111黃大仙

張 (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詳情:
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黃大仙道近沙田拗道無合理權限下與其他不知明人士設置路障,而這些路障對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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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控方證人 14921

主問
於2019年11月11日以軍裝進行特別職務,於0944時完成黃大仙廣場驅散行動,準備乘車返回警署,0953時警車駛到沙田坳道,目測有20名穿著黑衫黑褲的人士聚集,部份人戴上口罩,他們大叫口號。證人看見有人將雜物(透明藍色水樽及疑似膠袋)掉出馬路,亦看見有人高舉灰色硬物(疑似磚頭)似乎要掉向警車,令街坊受驚及走避,於是證人打開車門向人群發出警告並下車驅散,人群因此四散。

證人追截一名黑衫黑褲男子(被告),由於被告曾身處黑衣人群,相信被告有份參與破壞社會安寧。被告沿沙田坳道往北逃跑,期間將背包掉到燈柱附近,被告右轉進入飛鳳街時跑速減慢,證人於是成功追截。

證人將被告帶返燈柱位置調查,詢問背包是否屬於被告,被告承認背包屬於其所有,證人調查背包發覺沒有可疑物品。證人亦曾向被告問及出現在沙田坳道的原因及是否認為黑衣人群,被告均拒絕回答。

0956時,證人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1000時帶回被告乘車返回警署。

盤問
證人指確實掉出的水樽數目約2至7個,而膠袋數目為2至3個,證人認為水樽內裝滿水,而水樽令警車受阻;認同黑衣人群只是將磚頭舉起而沒有投擲。

證人承認曾經於沙田坳道及黃大仙道一帶搜查,證人確認現場找不到灰色磚頭及白色膠袋,雖然行人路上有水樽,但不確定是否涉案物品。而自己及小隊隊員沒有撿取水樽作證物,辯方質疑警方沒有撿取水樽及膠袋作證物,證人解釋不確定被告有否親手投擲水樽,因此沒有進一步調查或撿取證物。辯方指沒有調查的原因是當日沒有人掉水樽或膠袋,證人一概否認。

播放影片(顯示當天沒有發生指稱事件)
證人不同意片段拍攝事件中黑衣人群聚集的位置,辯方指證人的口供紙寫到「當警車駛到沙田坳道及黃大仙道交界,見到有20至30名黑色衫褲人群聚集於沙田坳道迎鳳德道交界西面的行人路,證人解釋是當時手文之誤,他當天位置無法看見鳳德道,正確位置是沙田坳道近黃大仙道。唯辯方呈上證人繪製的草圖,當中標示黑衣人群的圓圈符號也是落於鳳德道位置,雖然證人確認繪畫草圖前已參閱地圖,他表示「可能我草圖畫得唔完整,位置應該係近黃大仙道」,不同意草圖所標示的黑衣人群是影片顯示的人群。

影片反映交通順暢,證人亦同意影片反映車輛沒有受阻,行人亦沒有閃避,證人反駁指片段只顯示沙田坳道向南的路況,而案發地點在沙田坳道向北方向。辯方播放沙田坳道向北的路況,影片顯示一架藍色貨車順暢地駛過,證人質疑只反映事發後1分鐘的路況。

辯方案情

覆問
證人表示影片未能反映案發情況

第2控方證人 2295

主問
2019年11月11日得悉有「黎明行動」,0945時在黃大仙廣場驅散示威者後在鳳德道乘坐警車沿沙田坳道往北行返回黃大仙警署,於沙田坳道及黃大仙道交界發現右手邊有人用石及雜物襲擊警車,警車停下來看見有20至30個黑衣人,大部分戴口罩,情緒激動,證人看見他們有投擲的動作,於是下車制止,他們便四散,證人看見其中一位隊員正在追捕,於是上前一同追截,於鳳德街成功追截被告。

盤問
證人承認沒有親眼目睹有人投擲石頭但看見有人手持石頭,亦因警車車窗發出「㗥」一聲而認為警車被石頭擊中,因為進行追截而沒有檢查車身情況,辯方指證人是因為覺得黑衣人群是示威者,所以追截,唯證人反駁並非因為衣普,而是相信他們是襲擊警車的人士。

辯方指用石頭襲擊警車是嚴重違法行為,質疑證人沒有撿取石頭作為證物,證人解釋因為早前有襲擊警車的行為,當時只想盡快離開現場,遭辯方再度質疑現場的黑衣人已散,證人認為有即時危險,因為以往有人突現出現施襲,辯方指出撿取證物需時很短。

辯方指出案情:

中段陳詞:
本案依賴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第1控方證人指黑衣人群投擲水樽及膠袋,而第2控方證人描述的是石頭。有關黑衣人群的位置,第1控方證人的筆錄口供清楚描述在燈柱AF0103(近鳳德街交界位置),有一群黑衣人聚集,但今天在法庭版本截然不同,辯方質疑不同的版本源自於證人觀看影片後臨時砌詞。

第1控方證人確認被告沒有投擲或協助他人擲投,背包或搜屋亦沒有找到可疑物品。

第2控方證人指有人向警車投擲石頭,而本案控罪需要證明有物件掉落到馬路阻礙車輛,而掟石只是純粹攻擊警車的行為,他的證供並不支持本次控罪。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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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主問
被告當天穿著長袖Nike黑色衛衣、黑色長褲、穿黑白灰鞋,背著線色邊黑背包。

被告指當天是學校補假,約了同學到長沙灣食早餐,因為在慈雲山等車很久,徒步行到黃大仙,被防暴警員阻止進入港鐵站,被告聽從指示返回黃大仙道,因為無法進入港鐵站,龍翔道亦已經封鎖,被告於是在黃大仙道附近的欄杆停下,使用手機留意附近交通狀況。

被告指沙田坳道轉入黃大仙道沒有黑衣人聚集,左手邊突然有三架警車轉入黃大仙方向,約5名防暴警員於10至20米外下車並大嗌「死曱甴,你走唔甩㗎喇,入去坐幾年啦」,由於剩下被告一個挨近欄杆,他認為警員是衝著他而來。由於警員沒有作出任何警告,被告擔心自己辜被捕,於是沿東北方向奔跑。由於被告身形較肥胖,背包變得累贅,因此中途掉下。

盤問
被告表示知道當天有「黎明行動」但強調自己以及同學都無意參加,打算吃完早餐後與同學到元州商場或旺角逛街,唯控方質疑此舉會招人誤會。被告否認提早出門是想參與「黎明行動」。

控方指黃大仙E出口雖然大量防暴警員駐守,但被告可前往龍翔道尋找交通工具,被告堅稱當時龍翔道的去路被警方封鎖。

控方質疑被告為何逃跑,被告指當時警員衝向他,令他十分驚恐,他擔心無辜被捕。控方質疑被告肥胖仍然選擇逃跑,被告解釋當時只想離開現場,不想無辜被捕。

控方質疑被告穿著黑衫會令警員誤以為是示威者,被告指知道示威者通常穿著黑衫,但不會特別避免,因為知道自己不是參與違法行動。

結案陳詞:
控方需要證明兩項元素:

被告有否與其他人放置路障
第1控方證人指黑衣人群投擲了2至7個水樽以及2至3個膠袋,但第2控方證人只提及有人用雜物投擲警車,辯方質疑兩名證人乘搭同一部警車,但證供出現分歧,認為兩名證人都是講大話。

兩名警員事後都沒有撿取涉案物品,亦不曾想過調查或搜證,第2控方證人聲稱當時環境危險,盤問之下附近已經沒有黑衣人,警員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理應在現場搜證,而第2控方證人的解釋令人匪夷所思,他驅散時並不擔心黑衣人,反而他們散去後才擔心安全,辯方指出當時根本沒有黑衣人群投擲雜物。辯方批評控方沒有證據顯示有人曾經設置路障。

路障是否造成不便、阻礙或危害
假使法庭信納當時有路障,法庭仍要考慮當時是否造成不便、阻礙或危害。第1控方證人觀看片段後也認同案發附近順暢,有一架藍色貨車不需迴避仍可順暢行駛。辯方認為沒有證據顯示物件造成不便、阻礙或危害。

辯方批評第1控方證人的筆錄口供與庭上口供有出入,認為是證人在盤問下突然想到的解釋。

被告作供神態自然,盤問之下沒有動搖,清晰交代出現黃大仙的位置,清晰解釋逃跑的原因是害怕被人無故拘捕,法庭如果認為被告的說法有可能是真,法庭應接納被告的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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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2020年10月29日15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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