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3

03:26: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審訊

十一名被告(15-49)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審訊詳情傳送門:
Day1】【Day2
Day3】【Day4
Day5】【Day6
Day7】【Day8
Day9】【Day10
Day11

*直播員按:希望聽日咁多位手足平安步出法庭


09:46: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24青衣 #判刑 #刑事損壞

梁 (49/51)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4日在青衣長青邨青葵樓地下對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隔音屏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4日在青衣長青邨青葵樓地下對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行人過路處,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背景:
2019年10月24日凌晨約2時,有警察在青衣長青邨青葵樓地下對開拘捕1名男子。現場的隔音屏障噴上「陳彥霖」、「10月1」、「831」、「721唔見人」、「六大訴求缺一不可」、「光服香港時代革命」字句。
(參考 香港01報道

上次答辯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09

—————————————————-
報告建議被告進行80-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在事後有增值自己,例如參加職業治療課程,想再投入勞動市場,上一次亦呈上了被告在某醫院參與課程的資料。

判詞:
報告正面,第一時間認罪,被告有尋求專業協助,雖然成效不高但重犯機率低

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09:53:52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溫,劉(16-17) #20200212香港仔

控罪1:刑事損壞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損毀或損壞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控罪2:縱火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仔華富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壞或被損毀。
\================
答辯:
兩位被告承認控罪2並同意案情,而控罪1則留在法庭存檔。

案情概要:
A1是住在香港仔而A2住在九龍,中國銀行亦一直是示威者目標,但在2020年2月12日,香港並沒有示威。

在2020年2月12日00:55時,A1及A2離開A1所住的大廈,當時2人身穿黑衣及佩戴口罩,他們其後進入銀行中心,A1向機器淋潑白電油並且放火,而A2則手持氣罐。他們在逗留1分鐘後離開,他們的行為觸發銀行的花灑系統。他們亦在同日03:08時返回大廈。

警方分別在2020年2月23日和2020年2月29日拘捕A1和A2,兩人在警誡下托出自己的角色。

涉案中國銀行的自動櫃員機、存款機及支票存入機受損壞,有部分零件銷毀及燒焦,而中國銀行亦需使用約$63萬處理是次損失,但因為保險,中國銀行只需支付$1800。

播放CCTV片段:
片段顯示出兩人的犯案行為。

下次聆訊詳情:
日期:2021年8月13日
時間:10:00
地點:區域法院
性質:判刑

*期間兩人需還押懲教看管,法庭亦會為兩人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10:14: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302何文田 #答辯 #刑事損壞

D2 梁(2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2]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損壞屬於領展該牆壁。

——————————

同案D1早前已認罪及判以社會服務令,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04

(案情按此: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0

‼️手足選擇在庭上認罪及同意案情。‼️

#求情
園境建築學系畢業,現任職項目助理,同家人同住。庭上呈上求情信數封,第一由母親所寫,約指是懂事事孩子,律師指其大學學費是由自己打工所得,在現今世代而言是難得之事。

第二封求情信由大學的助理敎授所寫,其畢業論文是涉及老人家如何在社區中居住得更好。學業良好。第三封求情信由一會計公司人員所寫,D2曾任職freelance 設計,反映工作上可靠,

還有數封未有詳述,但由上司同事朋友及同學所寫,皆反映被告可靠及好的朋友/同事,願意為他人付出。

律師希望法庭接納此次out of characters, 他一直都守法孝順。對自己行為後悔,所以選擇認罪及了解對當時社會有影響。

律師指出此案的噴漆不如其他刑事捐壞案中會摧毀財物,考慮參考D1判刑及蘇愛群的上訴案例,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有穩定工作,想做園境建築師,但需三年工作經驗及要讀碩士,此案對被告已有一定影響。但他自己不是無所事事,一心想要破壞社會的人,律師指他當時只是一時錯誤。

‍ 鄭官:
雖然此事中D2只是睇水角色,但罪責同D1一樣,D2有讀書工作及有收入,是家中獨子得到家人照顧關注及有求情信。鄭念慈接納本次是單一事件,求情信中見有較高評價,但因無選擇即時認罪,在定了審訊日期才認罪,雖然有一定悔意,但不會有判刑扣減。

難以直接比較D1判刑,年紀顯然不同之餘,D1第一庭認罪及立即拘禁,雖是社會服務令但已經是最高時數。

官考慮完求情,稱自己會考慮即時監禁,但在判刑前還會索取社會服務令,不斷強調自己會考慮監禁,及建議被告了解有判監可能

案件將在本年8月6日0930在十三庭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須還押。

(按:手足入去前未有回望)


11:07: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0921元朗
張(32)服刑中

控罪:
(1)非法禁錮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康景街,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
申請人於2020年11月19日承認控罪一、二,以換取另兩項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和刑事損害)存檔法庭不予起訴。並在2021年1月13日被判處監禁3年4個月。

原審判刑內容按此
—————————
申請人律師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法官表示先澄清兩樣事情,包括(1)保釋期間申請人干犯的另一宗案件是否與社會運動有關(2)疑惑申請人的出冊日期。

申請方回應,(1)與社會案件無關(2)被告從十月起一直還押至判刑的日子。法庭表示已看過雙方的書面陳詞,申請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故只會簡單回應答辯方的論點,法官表示無需要回應,只需回答他的問題。

法官質疑
原審法官的量刑起點為5年半,因被告病情下調至5年。根據CACC 113/2018鄧浩賢一案,上訴庭表示,如被告選擇不吃藥沒有覆診,法庭不會因其病情而將刑期有所下調。如果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半年的扣減,刑期仍然為5年半,申請方是否認為刑期高?既然原審法庭扣減半年,以5年作起點,有何問題?

申請方回應
就算用5年做起點,仍為重。

法官質疑
為甚麼?根據上述一案,上訴庭表示,相同地點另一單縱火(燒的士)案件,以5年作量刑起點,鄧當時拋擲磚頭,與群眾情緒高漲,也是判處5年。本案,一個無辜的的士司機被困,申請人拍打的士,令受害者感到恐慌。下車後,申請人還上前搶其電話,超出正常人會做的行為。一個活生生的人被針對、傷害,本案涉及的行為相當嚴重。

申請方回應
應考慮整體暴動的規模性質,現場環境,現場人數為50多人左右。

法官質疑
有否片段播放(*答辯方回應,控罪中包括不同的片段,為了公平起見,只在案情撮要中簡單交代~)?現場最少為五十人,群情洶湧,只能用「好得人驚」形容。

申請方回應
是,但看回案情,根據區域法院的暴動案例...

法官質疑
我不會參考下級法院的案例,區域法院(判處的刑期短)可能是判錯了。本案涉及的行為嚴重,可怕。

申請方回應
申請人當時沒有蒙面以隱藏身分,因受到病情影響而作出一系列行為...

法官質疑
關於控罪一,申請人9時多已出現在西鐵範圍,當那堆人移動至第二處,而3個多小時後仍在現場出現,沒有人解釋到為何逗留於此(答辯方回應,本案應考慮控罪五,晚上12點後才計算~)。法庭表示知道本案涉及的背景為一整晚,但申請人居住在哪?

申請方回應
申請人在附近居住,下班後經過。

法官質疑
求情中有否提及?

申請方回應
沒有,當時申請人沒有攜帶任何裝備,也沒有蒙面。現場有很多人士包圍受害者,申請人因為見到不同人士指罵受害者,以為那個人不對,才會作出一系列行為。 這些行為受病情影響...

法官質疑
病情有甚麼東西可以參考?

申請方回應
申請人求情時有做心理報告...

法官質疑
心理專家不在現場,如何知道申請人是否因病情而影響?進一步來說,假設暴動罪判刑,判處4年還是5年,都會比非法禁錮罪的刑期長,在這個時段(上訴)沒有任何意思。

申請方回應
純粹原則性問題

法官質疑
不論我是否批准上訴的許可,也不會影響最終結果。

答辯方回應
(*法庭表示,不同案件有不同的嚴重性)本案的獨特重點為,其嚴重的因素,整體而言適合於該刑期。當時原審法官因為病情令被告加劇出現一系列行為,所以才寬容扣減刑期。

應參考整體控罪
法官表示兩項控罪應同期執行,答辯方不批評車並表示,即使個別控罪上的刑期有所扣減,也不會影響最終的刑期。此外,片段完整地拍攝了案發經過,申請人是否蒙面也不代表甚麼,會否是肆無忌憚?這些片段為案情撮要,非臨時證物。因此,無論法庭是否輕判,本來的刑期也是合適的。

法庭表示,這一刻不是批准允許被吿上訴,而是會轉至高等法院合議庭並由3個法官決定,日子將會排期至12月處理~
(按:張手足精神良好,離席前有向旁聽人士揮手離開~)


12:56: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7/5]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25項控罪詳情按此

過往審訊詳情:

第一天審訊】【第二天審訊

第三天審訊】【第四天審訊

第五天審訊】【第六天審訊

--------------------------
【09:38】開庭,控方Telegram專家證人/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陳鴻 高級督察繼續作供。

今日審訊進度見下列連結:
https://telegra.ph/75-審訊進度-07-23

【12:56】休庭,主問未完。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29日【星期四】 10: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續審,被告須繼續還押。


13:19: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審訊(1/1) #阻差辦公

洪(41歲)

控罪:

2020年 9 月 6 日在旺角山東街 40 號地下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楊嘉茂。

—————————
警署警長楊嘉茂今作供,辯方(當值律師、姓朱)讀出楊於案發翌日撰寫的書面證供:「16:55時山東街交界的警察防線後有人投擲水樽,小隊因此決定沿山東街向洗衣街方向一字排開,進行驅散行動。期間小隊行至山東街40號時,有一名示威者(被告)企喺山東街路中心,不斷用粗言穢語包括:『黑警死全家』等字句指罵警察。

期間我多次警告被告『快啲行開唔好阻住警察推進』但被告無理會,於是我將被告帶到山東街40號新華賓館外的行人路進行截停搜查。由於驅散行動被逼暫停,及要在現場截停搜查,現場已有50、60人即時包圍我們,期間不時有人大叫『黑警死全家』等侮辱字眼。

我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及搜身時,被告拒絕及不合作。他雙眼通紅,滿身酒氣,手放於背後,背靠牆並重複大喝:『我點解要俾你搜!』我於是向被告發出第一次警告:『警察有權搜你身,如果你唔合作,我會告你阻差辦公』。

同日16:59時,被告仍然不合作,期間不斷手舞足蹈及反抗,掙扎期間被告擦損其左手手背,我向被告發出第二次警告:『我警告你再唔合作,我會拉你阻差辦公。』期間現場人群已增至過百人,將我哋包圍住。有多人大叫:『光復香港!』等字眼。因為被告不合作同現場危險,所以我宣布拘捕並替被告上膠索帶。」

辯方其後播放公開片段,指片中被告遭一班警員包圍,其後有警員以胡椒噴霧指向被告;楊同意有警員以胡椒噴霧指向人群,但不同意是指向被告。

辯方指出,楊於主問曾供稱被告與警方沒有身體接觸,但片段顯示雙方有接觸。楊反問:「我幾時話無?」,辯方:「你話拘捕時無。」,楊:「拘捕時無可能無」。裁判官黃士翔指出辯方弄錯時段,警員並非指拘捕過程沒有接觸,而是較早前的時段沒有接觸,並提醒辯方要留意細節。

黃官宣布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
被告供稱他從事光纖服務。他案發當天逛街買小吃及啤酒,有少許醉意。被告其後前往西洋菜街南街,再向北走。他走至山東街時,看見有多人聚集。被告前進10至20分鐘,想「睇下咩事」,但「企唔夠10秒鐘」,就有警察開咗幾下胡椒球槍,「嗰刻我被佢嚇親」。兩秒後被告看見警員A以胡椒噴霧指向自己,要求被告上行人路。

被告解釋因稍早前喝酒,以致情緒激動,「講咗幾句粗口」。其後警員A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二人前往新華賓館進行搜身。當被告打開斜揹袋欲取出銀包時,警員B突然將手伸向被告右邊肩膀,導致被告「窒咗一窒」。警員B命令被告蹲下,被告反問「我無犯法!點解要踎低呀!」。此時警員C走出來聲稱:「拉佢啦阻差辦公!」,有警員立即按著被告兩邊肩膊,並捉著被告的手。其後被告遭鎖上索帶,又有警員要求被告再次蹲下,5至10分鐘後,各人又轉至萬寧繼續搜身。

被告其後透露,辯方播放的現場片段是他從YouTube 及Facebook下載的。控方盤問後,辯方沒有覆問。

13:00完庭

———————————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星期四)裁決,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被告一個人出庭,無屋企人陪伴)


13:27:3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5/12]

上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09:57 開庭

由PW11 高級警員54124 黃俊賢(音)作供,繼續講述撮取D1手提電話的過程和內容,其他被告的電話撮取不成功,主問完畢,辯方盤問進行中。

14:30 再訊

~詳情後補~


13:40:4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1320有約6人在地下鐵欄內排隊,天氣極熱,無得去一樓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五庭會有視像)
1340有約50人等候
(更新:1342保安話1430同1530用同一張籌)
(提:如果籌不夠,大家可以互相遷就)


14:00: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1359 約10人內排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1359 約20人內排隊


14:20:0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將會轉至4樓8庭聆訊⚠️


14:37: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0210604維園

鄒幸彤(36歲)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背景:2021 年 5 月 29 日至 6 月 4 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

14:36播錄音

14:58保釋申請被拒,繼續於懲教還押,案件於7月30日再訊。

多名親友於觀眾席大叫「撐住呀!呀彤!保重呀!」


15:04: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天水圍

D1:劉(27)
D2:譚(27)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天水圍天榮路輕鐵翠湖站近燈柱DD0330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申請無須答辯,指被告的品格證明文件在昨天才收取到,又因與控方有商討問題致延遲將相關文件轉交律政司作商討;及收到控方新增文件,故申請押後6星期。裁判官認為只批准押後4星期,提醒不會再有下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答辯及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15:06:4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判刑

D1:甄(18);D2:朱(27)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罪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罪成

1505開庭


15:25: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裁決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
D2:(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D3:(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D4:(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於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1431開庭】

速報:
D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罪名成立❗️
D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罪名成立❗️
D4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罪名成立❗️

裁判官下令先為三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再作判刑,另為D2,4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裁判官強調因被告是不認罪受審,現階段不會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只是「順便拎埋報告」)各被告須即時還押。

D2,3 押後至8月6日 09:30 第十三庭判刑

D4押後至8月9日 09:30 第十三庭判刑

D2裁決理由:
D2不爭議當時身在現場,及被警員截查時搜出背包內的AEON膠袋中,有一支噴漆及一支螺絲批,她另被搜出手套、口罩及5支生理鹽水等。

裁判官指,雖然無證據指D2管有物品的意圖,但根據上訴庭的案例,可從當時附近進行的相關事件推論,法庭毋須只聚焦一個事項,須整體考慮事件,因此控方只須證明被告可使用該些物品的情況。

裁判官分析Pw2證供指,當晚有約百人在旺角聚集,他們或干犯非法集結;pw2的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脗合,證供口供亦無動搖。雖然她曾在另一宗涉及襲警案件作供時,遭主審裁判官裁定其為不誠實證人,但不代表她在本案的口供不實或有說謊。

1. 被告前往旺角及帶備物品的原因說法不合理

裁判官分析辯方說法,指被告當日獲朋友送上一個不屬於她的涉案背囊,並一起由坑口到旺角吃晚餐。被告曾聲稱,因腳部發炎而帶備生理鹽水。被告亦因當晚為太子站831事件半周年,而帶上白菊花打算做小手作。

另外,被告曾指當晚到旺角是想為男朋友準備生日禮物,打算夾公仔,但夾了約兩小時仍不成功,在打算離開時就遭警員截查。

裁判官質疑,被告面對刑事案件,按常理應尋找該名為她送上背囊的朋友作供,但被告因不想麻煩他人為由而沒有找對方出庭作證,說法實不合理。但辯方無舉證責任,故不能說她不可信。

裁判官亦不相信坑口,亦即被告居住地的附近沒有夾公仔機,要特意走到旺角夾公仔;又質疑尚有一個月才到被告男朋友生日,被告當日花了兩小時夾公仔是為不合理。

裁判官認為噴漆可用作損毀其他物品外觀,而螺絲批則可鬆開螺絲或其他物品,被告前往旺角及帶備物品的原因說法不合理。雖然這些物品在被告背囊內不是十分方便取用或曾使用過,但不代表被告沒有意圖使用物品。

裁判官同意悼念本身不犯法,但被告當時同時管有兩項可作損毀財產的物品出現,而且攜有生理鹽水,是準備在有衝擊時所使用,加上當晚為831半周年,故裁判官指合理推論被告有意圖損毀財產。

D3裁決理由:
1. 被告口供不盡不實,並不可信
裁判官分析被告早前供詞,指自己當晚下班後相約太太在旺角吃晚餐。由於被告住在元朗,而他的妻子則住在香港仔,旺角有小巴能來往這兩個地方,故二人經常相約在旺角。二人因為等候的餐廳太多人排隊,欲打算前往另一餐廳時,在商場地下遇上警員包抄追截,混亂的情況下二人走散,被告最終在彌敦道610號外被截停及被捕。

控方呈上的閉路電視片段直接反駁被告的說法。當晚2315時,被告只是獨自一人往彌敦道向南行走,片中不見其身旁有任何女士,並非如他所說當晚與太太在一起。雖然辯方曾質疑片中男子是否被告,裁判官肯定雖未有拍攝到正面,但從其身型及其揹上的鈄孭袋,顯然與被告為同一人,並因此確認被告指當晚2230時與太太在一起的說法顯然是假的。

辯方早前審訊時傳召被告公司僱主,他指出有指示員工不可將公司物品,包括雷射筆帶回家,但亦指曾有人無意取走。裁判官指證人供詞無任何不合理地方,惟證人不可能知道被告將雷射筆帶離公司的真正原因,不能知道是一時大意或故意帶走。

裁判官提及,被告袋中亦有多支生理鹽水留起備用,雖然被告自言是「懶得執袋」,但裁判官認為袋子體積不大,被告平日亦會使用,無理由袋內藏有多支生理鹽水,故必然是帶備在月需要時候使用,批評被告說法不盡不實,並不合理。

2. 帶有雷射筆意圖是否作傷害他人用途
裁判官接納控方專家報告,肯定該支涉案雷射筆可遠距離傷害別人眼晴。

雖然被告沒有於案發時用此傷害他人,但裁判官考慮到雷射筆確是可以傷人;而且案發時為凌晨,亦為831半周年當日,有大量人士聚集叫囂;加上被告帶備生理鹽水,故認為被告管有雷射筆實沒有合理辯解。

D4裁決理由:
1. 被告被認出
警方在觀看錄影片段時,鎖定D4曾於案發當晚2316時在行人路上拿出及推出一個膠樽。

裁判官認為觀看影片的警員因長時間與被告共處或審視影像照片,可藉盤問了解證人基於甚麼認出被告。裁判官亦可自行對比及考慮證人供詞作事實裁決。

裁判官認為,片中投擲水樽男子中等身材、當時身穿棕色純色外套,藍色裇衫及白色內衣,戴上藍色口罩,背著一個淺色肩帶、上半主要為藍色下半為紅色的背囊。此衣著均與被告被捕時相同。雖然片中男子戴上口罩,但從其未有遮蓋的部分,包括眼鏡及頭髮,亦可認出是被告。

2. 達致控罪元素
裁判官同意控方觀察,十分清楚掟水樽時有其他人聚集,他們能看見被告掟水樽。當時是831半周年,被告的行為或可觸發其他人士仿效行為,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故他必然是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求情:
(D2,3)交代被告背景
(D4)
D4代表大律師陳詞時,透露被告案發是23歲,現在是25歲。大律師呈上求情信及被告義工服務證書。被告中學在航海學校就讀,之後在教育大學主修資訊及通訊科技榮譽學士學位,並取得獎學金往瑞典留學。他在大學三年級時曾投考輔警望以回饋社會,大學畢業後成為一名中學教師。被告又曾為多間機構,如鄰舍服務中心及自然脈落中心等擔任義工。

被告是家中獨子,家庭支拄,可惜因本案而於在2020年8月被任教中學終止合約。被告之後擔任兼職及修讀進修課程。

代表大律師呈上7封由不同義工機構人士撰寫的求情信,亦有被告中學時的任教老師所撰寫的信件,該老師對被告評價高,指被告品格及學習態度良好,更稱被告是他30多年教學之中最突出的一位。而航海中學助理校長的求情信中亦指被告是個遇到困難亦不會自暴自棄的人。被告亦是帆船代表隊成員,為港爭光不少。

早前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74


15:27:2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判刑

D1:甄(18);D2:朱(27)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罪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罪成

1505開庭
1520 判刑
D1:
‼️判入更生中心‼️
D2:
控罪一:監禁6個月
控罪二:監禁4個月 分期執行1個月
‼️總刑期7個月‼️
D4:
‼️即時監禁6個月‼️

D2有上訴期間保釋申請
‼️申請被拒‼️

1531完庭
(詳情後補)


15:52:5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D1 馬(19)
D2 郭(27)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D1)
(2) 參與非法集結(D2)

控罪: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已準備好答辯,D1已向律政司出信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但被拒絕,需要更多時間考慮答辯,希望申請押後3星期,D1下次可以答辯,控方希望這是最後一次押後。

D2準備好答辯,答辯意向:認罪‼️

案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1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其間D1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及下次到一庭提堂,D2繼續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及下次到八庭判刑。

按:控方一直播唔關事嘅片
1631完庭


15:53:33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604維園

D1: 何俊仁
D4: 黎智英 因另案服刑中
D5: 陳皓桓 因另案服刑中
D6: 尹兆堅
D7: 梁耀忠
D8:張文光
D9:郭永健
D11: 趙恩來
D12: 麥海華
D14: 梁國蕈
D16: 梁國雄
D:18 朱凱廸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15:19 被告到達,旁聽席向被告欄揮手
15:20 開庭

D4、D7不認罪
其餘被告擬認罪

【不認罪的D4、D7】
審前覆核:2021年10月13日0930時
正審:2021年11月1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英文審訊

【擬認罪的其餘被告】
於2021年9月9日上午9:30進行認罪答辯

15:38 散庭

感謝旁聽師報料


16:07:03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張(33) #20200806葵涌
已還押超過11個月

控罪:#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6日,在葵涌警署正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及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充水式護欄,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壞或被損毀。
\================
法庭指出被告的背景及求情(不重覆已提及的求情內容):

被告犯案原因是單純認為監禁可解決自身濫藥問題,因此法庭同意被告犯案不涉政治因素,是因受藥物影響。

量刑:
法庭認為本案的風險系數低,原因不再詳述。而本案控罪是針對財產,不是危害他人生命,故本案量刑會較60(2)條為輕。

法庭指出本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參考由2000年至近期不少縱火罪的案例,主流意見是判處被告4至6年監禁,即需判處重和具阻嚇性的刑罰。

加刑因素:

1)被告的行為對警署內的人有所威脅,影響警員的安全。

2)被告有預謀犯案

3)火種會有造成財產損毀及人身傷害的風險

4)被告是慣犯,而監禁對他沒有作用

減刑因素:

1)及早認罪

總結:
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6個月,因被吿重犯而再加刑6個月。

但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

總刑罰:監禁2年8個月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86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454&currpage=T


16:24: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求情
張(33) #20200806葵涌
已還押超過11個月

控罪: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6日,在葵涌警署正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及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充水式護欄,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答辯:
被告就已修訂的控罪認罪並同意案情。

案情概要:
警員23424在案發當時步行返回葵涌警署,而當時警署附近的空地有水馬。

在19:55時PW1到達警署正門,發現被告走近水馬,手拿着一個著火的紙皮箱,而地上則有另一個紙皮箱,所以她通知報案室。後來被吿被走出警署的兩名警員截停並帶到葵涌警署。當時有一個水馬被燒焦,現場亦有一個打火機及兩個紙皮箱,地下亦有灰燼。

被告在警誡下中大概表示他憎恨警察,因此想放火燒警署。此外他亦表示他有炸彈可以炸他們。

播放片段:
片段可顯示被告用一分鐘以用火點紙皮箱的一端,以及縱火的作為。

李慶年法官有以下觀察,此亦已得到控辯雙方同意:

1)火種範圍1尺乘1尺
2)火種維持1分鐘
3)火種較遠離民居
4)火種距離進入報案室的門口約2至3米
5)火種遠離停車場

因此李慶年法官認為本案的風險系數低,控方同意。

被告過往有不少的刑事定罪紀錄,當中包括2次與本項控罪相同的記錄。

求情:
辯方認為本案與仇警無關,被告的身體狀況不佳,因為他有長期濫藥的問題。此導致他有情緒及精神問題。雖然辯方同意被吿犯案時清醒,但他可因此導致情緒受影響。

李慶年法官認為被告行為不像是報復警察或是「暴徒」,雖然被吿有用口表示想報復警察。

辯方指出被告是自願跟隨警察進入警署,是「搏拉」。

李慶年法官詢問是否需要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

辯方認為不需要,因為醫生報告指被告情緒穩定,沒有精神問題及自殺傾向,被告只是因毒品影響情緒。

李慶年法官詢問本案是否可因重犯而加刑。

辯方同意,唯希望法庭可減低加刑幅度,以及希望法庭可考慮到被告合作及本案的損壞輕。

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85


16:36:5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提堂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D1:黎(25)
D1代表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D2:楊(27)(因另案守行為中)
D2代表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主控:吳加悅

控罪:
(1)D1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2)D2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港共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詳情:
2人各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呈上同意檢控書
蘇惠德指出同意檢控書漏左隻字
控方申請在控罪書上加上「刊有」
控方指出或有更多人被捕及新增控罪
控方反對擔保
辯方反對押後:控方未準備好,就唔應該提告,又押後,又反對保釋

❗️❗️保釋申請被拒❗️❗️

D1保留8天覆核權
D2放棄8天覆核權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提堂,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
本庭直播員按:但願所有人都勇於發聲,不要被港共的誣告,而自畫紅線,歷史要正確地流傳。錯在法,不在人。還記得曾說過「撕一貼百」嗎?所有事情亦然。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你在牢籠被引渡 渡往了啞巴的國度
我用殘餘力氣留守衝口說真話的領土
......
有罪名 有極刑 會把你 叫醒?//

擷自《虛作無聲》

上述言論不代表直播台仝人意見。


16:51:53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5/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14:38 開庭
PW11 高級警員54124 黃俊賢(音)繼續作供,D4 & D7 律師盤問,質疑使用法理鑑證軟件Cellebrite 轉移WhatsApp 資料到Excel表,所出現的問題,D5/D6 律師無盤問,覆問完畢。

傳召PW12 警員9273 陳志倍(音)作供,證人同樣是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法理鑑證及訓組 數碼鑑證B隊人員,負責處理案中兩部手提電話,撮取數碼影像檔案,但不成功,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6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詳情後補~


17:17: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0930荃灣

陳(23)
尚有 #0805荃灣 待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4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

辯方證人一(DW1)證供分析:
案中沒直接證據證明2號房作用,為何放物品在此房間。
DW1沒明顯證供指證物p5是否在公司取得。DW1指不能說是因為該罐電油是一般市面可以購買到,因為該電油沒特徵。就算真的從公司取得,DW1指不知拿來做甚麼。
DW1指倒電油有困難,所以倒進容器會方便使用。可是,為何要用2瓶裝着?為何有2個瓶在2號房?為何有4個瓶在假天花板?
DW1指對員工質素有要求,會對員工進行培訓,因此給不達標的被告,在工餘時間練習。被告用白電油除塵、除油。但後來DW1改口指,被告不達標的是英語水平,如果是,那抹油如何令被告英語達標?
公司有保護裝備給員工,但沒監管員工拿多少,連濾罐、豬咀型號、種類都沒記錄。DW1解釋指3M來貨,有甚麼就要甚麼,這有違公司所稱的嚴謹態度。
因此DW1不可信。

--------------------------
辯方證人二(DW2)證供分析:
DW2未能講出案中,96個玻璃瓶放在2號房的用途。DW2指96個玻璃瓶可作回收之用。
不過,其中86個玻璃瓶是同一大小,款式一樣,容量100ml,另外10個是325ml,同屬某品牌的玻璃瓶。
沒證據指玻璃瓶從何得來,DW2指用作收集用途。
被告要用作練塗油、抹乾,但其實只需1個玻璃瓶就夠,可以重用,也符合環保概念。
被回收的86個玻璃瓶款式相同,不知從何來,明顯不是一般家居廢料。天花板內的玻璃瓶不論是練習,還是回收,都沒合理原因解釋為何要放在假天花 。
因此DW2不可信,在主問問到的,DW2解釋指該天本來會回收,但剛放完假,多事情處理,所以才取消回收。而當天有警員搜查公司,因此取消回收的原因明顯是有警員搜查公司,明顯DW2有所隱瞞。
--------------------------
辯方證人三(DW3)證供分析:
被告告訴他,為防打翻,因此把清洗好的玻璃瓶放在假天花,而DW3未看過假天花內的瓶。
因此,不知該2個玻璃瓶,不知2個瓶內液體,不知4個瓶為何一起放在假天花。
如果為了避免打翻而放在假天花,實在難以置信。
DW3指2012年玩wargame時,見過被告戴本案證物,即頭盔手套腰帶護目鏡。後來改口指,只是見過但不確認是當年的裝備。
DW3看來關心被告被捕情況,但除了聽到被告的單位被搜,其他就不知不問,也沒聽過被告講與回收有關的話。
DW3供詞不合情理。
--------------------------
法庭:
沒證據指被告管有這些物品的意圖,但可以從環境證供推論。
在涉案單位來看,租用是合法,但2號房內的Ikea袋裝有9對手套,有厚度,能防滑隔熱,而房間內沒機械用品要操作,房內亦有大量口罩,而當時未有疫情。2號房內也有其他大量物品,例如3個護目鏡、黑頭盔黑皮帶黑腰帶黑水袋黑手套濾罐。
這些都是暴力示威者常見的「武裝裝備」
--------------------------

控方證人二(PW2)鍾先生證供分析:
2號房內的物品可以製造汽油彈,也有原材料和引爆物。
單位看來是存倉之用,沒證據指內有任何居住者所需要物件,例如牀、枕頭,可見不是供人居住,物品存放數量不少,有大量汽油彈組成圖,也有把瓶放在假天花。
--------------------------
判詞:
2號房內發現的物品性質、數量,例如毛巾,都可用作摧毀財產,物品都是一般暴力示威者的裝備,例如多隻厚手套可以用來抓着汽油彈,防止手部皮膚接觸化學品。證物p7,p8瓶放在假天花十分可疑。
雖沒直接證據指,2號房附近有示威,但當日是暴力示威的高峰期。
9月30日前一天和後一天,929和101都有遍地開花的活動,對社會有嚴重破壞,有廣泛使用汽油彈。
唯一不可抗拒的合理推論是,被告管有上述物品是用作製造汽油彈,意圖由本人或他人使用物品,用作摧毀財產,也沒合理辯解。
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今年24歲,在香港土生土長,在學,沒案底。
被捕至今都在公司工作,月入一般,會把1/3月入給父母作家用,與家人住在報稱地址。父母有工作。有家人是長期病患,被告每個月會陪他跟進、覆診。

呈上三封求情信。
被告自己寫:
被告明白自己錯誤,指自己讀書並非強項,情況沒父母中預期好,希望父母不用為生活奔波、擔心。
被告有考取一些牌照,也有做些小生意。
被告指自己第一次感受到在大企業工作的環境,會努力學習,報答公司提供的工作機會。雖然讀書非強項,但希望有一技所長。
被告十分懊悔,令家人大壓力和負擔,每次報到、上庭、審訊,家人都會花時間陪伴。
被告希望盡自己責任,家人是一切,被告希望重新出發,增值自己,報答家人和社會。
被告出新出發的目標並非空談,有考取技能牌照,希望將來成為教練,令多點市民體會到香港。

爸媽求情信:
香淑嫻:其實我睇晒㗎啦!

本案單位沒任何汽油彈製成品或半製成品,沒證詞或資料指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或使用。
--------------------------

還押至2021年8月6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判刑,索取背景及勞教報告
‼️‼️‼️還押‼️‼️‼️
(手足無回望)


17:50: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分析:
PW1-4是誠實可靠證人。
當時首先有人作出挑釁性、破壞行為,辱警言語會挑起民眾仇警情緒,在場普通乘客、職員、警員都會害怕,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
至於被告是否參與其中,沒人目擊到被告何時去到、到達時間、位置、行為,唯一證據是cctv。
被告在車站大堂被捕後,警員翻看 cctv,查看各被告於事發時的行為。
控方從不爭議未能清楚看見被告,
要求法庭的法做是,根據警察拍攝被告的衣飾外貌及cctv拍到的人作對比,確定是否各被告人、在現場做甚麼。沒證據指任何一件衣著獨一無二,無獨特處。
被捕後,警方拍攝被告外貌,有截圖作確認,被告沒特徵,法庭只可從事發時的配搭對比,例如衣著顏色、圖案、款式。
遺憾cctv質素欠佳,顏色不清晰,移動時會起格帶影,沒法看清楚。

PW5的證供幫不了忙。
只能說是認為與被告相似,但未能說為何確認。也沒基礎證據作肯定 ,Cctv太糢糊,因此PW5的辨認證供不能作比重。
最近的鏡頭拍到多人,不排除有其他人衣著相似。

被告的被捕時間地點羅列在承認事實中,沒證供指被告於被捕時的行為、狀態,沒法推論。
被告人與片中的人有一點相似,而相似的人有份參與非集,被捕時距離PW3站長所指的車站關閉時間,相距一段時間,被告身處大堂的行為可疑。
可是,控方未能在豪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

11人罪名不成立


18:40: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此為後補審訊內容----
日期:2021年7月21日審訊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
-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承上

PW6繼續講述當日故事,PW6指,當我執起斜孭袋後,我收到通知,我地同其他隊員喺黃大仙廣場入面截停左12男2女,需要人手支援,於是我隨即入黃大仙廣場入面作出支援,而該斜孭袋一直揸住喺我手上,進入黃大仙廣場入面後我負責協助搜查被截停嘅12男2女,期間,我見到該12男2女入面,其中一名男子衣着外形特徵同我之前追截嘅男子都係吻合嘅 。

控:外形特徵係指咩?
PW6:身高呀體形呀衣着呀都係同我較早前追截嘅男子一樣

跟住我就上前向佢確認身份同埋查問佢係咪宜個袋嘅物主,之後宜名男子都承認佢係我較早前追截嘅人士同埋承認我手上揸住嘅斜孭袋係屬於佢嘅,之後我就繼續在現場幫手看管呢12男2女,並等待指示,而我亦一直企在宜名男子附近,並將斜孭袋揸係手。

直至晚上大約1142分,我地嘅隊員一位警長51367(直播員下稱PW7)就向在場12男2女宣佈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之後就安排隊員向宜12男2女進行搜身而我就向我較早前追截嘅嗰名男子搜身,喺佢身上發現部IPHONE黑色電話、一個銀包,而我都係佢見證下搜查個黑色斜孭袋,喺袋入面搜到一對黑手套、面巾、防毒面罩、濾嘴、口罩、護目鏡、一個膠袋入面有多條索帶、 兩支士巴拿、一件白色tee同埋宜名男子嘅回鄉證,係咁多

控:你話你在斜孭袋入面搵到口罩,記唔記得嗰數目
PW6:我記得有兩類口罩 一類係純黑口罩另一類係普通口罩應該係藍色數量我沒有相關記錄
控:你話斜孭袋入面搵到回鄉證咁你點確認回鄉證係屬於嗰名男子
PW6:根據回鄉證上面嘅名同相片及證件號碼去確認番係嗰名男子
控:名係用咩做比對
PW6:用番宜名男子當時向我出示嘅身份證
控:有冇核對佢身份證上嘅相片同埋佢嗰人
PW6:有 搜佢銀包有佢身份證 我即時核對左 我搜查佢袋嘅時候發現回鄉證我就將兩張證件同宜個人作出比對
控:咁你嘅結論係
PW6:係同一個人

控方展示兩把士巴拿、膠索帶、護目鏡、口罩、一對手套、防毒面罩連住兩個粉紅色濾罐,PW6確認上述物件是他於案發當日在該斜孭袋中搜出。

PW6講述,當我搜出宜啲物品嘅時候,我就在????時(聽唔到)向D2宣佈拘捕,罪名係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並將從該斜孭袋內搜出的物品放回該斜孭袋內,由我保管,並等候安排車輛將有關人士送番警署,進行拘捕程序工作

控:咁呀張回鄉證呢
PW6:都係放番喺斜孭袋入面
控:咁被告你都話身上係有黑色iphone同銀包宜啲物品係點樣呀
PW6:手提電話同銀包我就交番俾被告人自己保管
控:身份證呢
PW6:由我保管
控:咁係咪大約就係凌晨前1150至1158分宜段時間嗰你地警方安排將嗰12男2女包埋你頭先所處理嗰名人士用警方車輛 帶佢地番觀塘警署
PW6:係
控:期間坐車過程你工作係咩
PW6:看管住疑犯
控:即係你所講嘅嗰位男子
PW6:係
控:斜孭袋同相關物品呢
PW6:都係由我保管

PW6指,回到警署後PW7於0001至0031就各被捕人士逐一向觀塘警署值日官匯報案件及展示證物,而上述時段D2一直在我身邊,斜孭袋亦一直由我保管。其後由PW7向值日官匯報拘捕D2參與非法集結的案情,我匯報向值日官匯報拘捕D2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的案情以及展示證物。值日官聽取完匯報後,就問D2明唔明白有關的拘捕,D2當時表示明白,亦沒有作任何投訴

PW6講述,於凌晨0032時我向值日官提取疑犯D2,帶佢到觀塘警署一樓臨時羈留區處理有關拘捕。同日0040至0045再向D2進行一次搜身,沒有發現其他可疑物品。同日0050至0010時我向D2發出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由他簽名確認明白有關內容,之後我就繼續看守斜孭袋以及袋內物品,等候刑事偵輯部同事接手處理。同日0329,偵輯警員13382(直播員下稱PW8)前來接手案件,於是我將D2及斜孭袋和袋內物品交予PW8

PW6表示,由0032至0329的宜段時間,一直看守住D2,而斜孭袋同袋內物品亦 一直由我保管住。

控:警員你頭先證供入面就提過當你在斜坡上執番斜孭袋後,你就入左黃大仙廣場協助同事處理12男2女,你都話期間你發現12男2女嗰位d2就係同你較早前追截嘅嗰位人士,衣着外型特徵都係吻合,當時你能唔能夠肯定兩者同一個人
PW6:我相信係
莫官:@#@#%#^#%#&@
PW6:因為我當時憑我觀察我認為係同一人 但冇經佢親口證實所以我用相信係同一個人
控:咁頭先你回答法官閣下嘅答案 你話冇經佢親口證實,所以你話相信係同一個人,但嗰問題只係問你自己嘅觀察,你唔需要理會其他人承唔承認,純粹係問你自己肯不肯定?
PW6:肯定

(主問完畢)


18:40:4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此為後補審訊內容------
日期:2021年7月21日審訊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
-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D1代表大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 沒有盤問,以下是D2代表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之盤問)

辯方盤問

記事冊內容出錯?
PW6表示,他並非整個追捕過程中都見到嗰名男子的樣貌,但PW6同意追捕過程中有機會見到該名男子樣貌。

辯方指出,法庭於主問時問到PW6,該名男子有沒有佩戴蒙面物品,當時PW6描述嗰名男子只戴眼鏡但沒佩戴其他蒙面物品,辯方問到那麼為何警員記事冊卻記錄該名男子當時佩戴口罩,PW6回答:「我諗應該係我記錄出錯」

辯方指PW6說2019年10月8日凌晨補錄的記事冊不準確,質疑PW6,反而過左年幾後就記得對方沒有佩戴口罩,對此PW6回答:「我記得佢有戴眼鏡」辯方要求PW6正面回答問題,若辯方引用的內容出錯,控方自然會作出更正,辯方指PW6於2019年10月8日凌晨所撰寫的記事冊描述該名男子有佩戴口罩,問及PW6現在的講法是否指記事冊記錄出錯?莫官隨即指示PW6翻看當日的記事冊。PW6閱畢後同意記事冊記述該名男子有佩戴口罩,並確認記事冊是由他於19年10月8日凌晨0430所撰寫。PW6同意除記事冊外就住本案曾經在19年10月29日、20年9月28日、20年12月30日分別撰寫一份書面供詞。

PW6同意,上述三份書面供詞均沒有記錄PW6看見該名男子樣貌一事

表露身份的次數
PW6確認於主問時,曾經道出他第二次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有曾向男子表露身份,而第一次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則未曾表露身份,PW6同意表露身份的方式為向該名男子嗌出「警察咪郁」PW6同意於撰寫記事冊時沒有記錄表露身份一事。PW6同意19年10月29日第一份書面供詞沒有提及表露身份或「警察咪郁」一事,而直到約一年後在20年9月28日撰寫的第二份書面供詞則有提到表露身份一事。辯方問PW6是否同意第二份供詞沒有提及到「警察咪郁」PW6認為嗌「警察咪郁 」即是表露身份,不過同意第二份書面供詞內沒有提及「警察咪郁」該些字眼,PW6同意第二份書面供詞所指,第一次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已表露身份,辯方疑惑PW6究竟是第一次嘗試制服時表露身份抑或是第二次嘗試制服時才表露身份,PW6指,根據他的記憶,他第一次嘗試制服時有向該男子表露身份即是向該男子嗌「警察」,第二次嘗試制服則是嗌 「警察咪郁」,辯方質疑PW6為何主問時,控方當時問及你有冇講嘢嘅時候,你回答冇?PW6解釋:「因為主控問我捉住佢嘅時候有冇講嘢」辯方作出糾正,指出當時主控所問的問題為

控:捉唔捉到佢,掂唔掂到佢膊頭
PW6:捉到
控:你除左用手嘗試捉佢右邊膊頭,仲有冇其他舉動
PW6:冇
控:有冇講過任何嘢
PW6:冇

PW6則解釋,第一次用手捉住該男士膊頭之前已表露身份。辯方質疑PW6為何頭先沒提及?PW6回答:「我諗係我回應番主控官嘅問題」

越耐越詳細嘅記憶力
辯方指出,PW6證供指該名男子先後兩次甩開他的手,但警員記事冊上描述「當追截該人(AP12)到龍翔道近沙田拗道黃大仙廣場外時嘗試制服該人,但不果,被AP12掙脫」而第一份書面口供的描述為「當追截該人(AP12)到龍翔道近沙田拗道黃大仙廣場外 我嘗試制服AP12 但不成功被他掙脫」,PW6確認辯方對上述有關供詞內容的覆述準確。亦同意記事冊以及第一份書面口供均沒有描述該名男子曾兩次掙脫一事。辯方指出,直到第二份書面口供才提及該名男子先後兩次掙脫,質問PW6點解咁樣?越後面嘅嘢就越清楚?PW6解釋:「我第二次做出書面口供嘅時候,按警方主管要求,詳細交代記事冊所指同AP12糾纏嘅過程,我就根據記事冊帶出我嘅記憶 作出第二份口供」辯方質疑PW6之記事冊指「嘗試制服該人但不果」,何來在2020年9月28日撰寫第二份書面口供時帶出記憶?PW6回答:「根據記事冊引起我之後第二份口供嘅記錄」

為何沒有以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拘捕被告?
PW6同意他對該名男子兩次甩開他的手皆有印象和記憶。辯方問PW6,是否同意當時該名男子正抗拒你的追截,PW6同意。辯方質疑為何當時PW6於黃大仙廣場內有機會以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罪名拘捕被告,卻沒有以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拘捕被告?PW6回答:「因為我當時冇諗到」辯方問及PW6,事發時你被該男子先後甩開手兩次,是否認為他抗拒你?PW6回覆:「當時冇諗過宜個問題」。辯方指出PW6加入警隊9年,當時PW6追截該名男子目的是想截停他,制止他繼續逃跑,而他沒有理會,仍然選擇逃跑,顯然是抗拒警務人員,質疑PW6沒理由連如此簡單的事情都忘記。PW6回應:「我當時冇諗過」

對目標的視線從未丟失
辯方問到PW6,當時追捕過程中PW6曾失平衡跪低,視線都沒有離開過嗰位人士以及斜孭袋?PW6回應指,係。
辯方再追問PW6,,當時PW6起番身,然後返回黃大仙廣場行人路時需要攀過石躉,整個過程中都繼續望住斜坡?PW6回應指,係。

當時我冇諗到
辯方指出,當PW6進入黃大仙廣場後見到警長51369(PW7)正處理被捕人士共十二男兩女,PW6指稱當中一名男子為你早前追截的男子,問及PW6有否就此向PW7匯報,PW6回答:「我確認身份之後 就向過警長(PW7)匯報。」辯方着PW6講述如何向D2確認身份,PW6表示確實字眼唔記得,大意為:「佢話佢係我較早前係龍翔道追截嘅人,我都有問佢我手上揸住個斜孭袋係咪佢,佢都承認左」辯方問及PW6,是否認為D2確認身份一事以及D2承認斜孭袋由他管有一事都重要?PW6同意。辯方追問PW6,咁為何你沒有記錄當日和D2之間的對話,PW6回答:「當時我冇諗到」

偏偏唔向前跑
辯方問到PW6,當時該名男子正身處行人路,該名男子是否可以從沙田拗道方向繼續跑?PW6不同意,辯方續問,是否有嘢阻住該名男子?PW6指沒有。辯方追問,第一次PW6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該名男子身處行人路還是龍翔道馬路,而該名男子甩開PW6的手後可不可以向前行?PW6釐清他第一次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該名男子身處行人路。辯方問,那麼該名男子是否可以從行人路向前跑,PW6指可以。辯方指出,只不過該名男子偏偏唔向前跑,係要跨過石躉,PW6回應指,係。

辯方代表大律師向PW6指出辯方案情
辯方向PW6指出辯方案情,PW6於黃大仙廣場內從來沒有問D2,你是否我追截的嗰個人,亦從來沒有向D2確認身份,只有向D2問,該斜孭袋是否屬於D2,而D2否認,PW6不同意上述辯方案情

PW6同意從D2身上搜出銀包,於銀包內搵到D2身份證

辯方向PW6指出,PW6並非從斜孭袋搵到回鄉證以及於黃大仙廣場內警長51369(PW7)沒有向D2宣佈拘捕,PW6不同意

執到斜孭袋卻沒有即時打開
辯方問到PW6,當時PW6在斜坡執到斜孭袋時,有沒有將其打開,PW6稱:「沒有,因為我當時收到通知,黃大仙廣場需要支援,同埋我都冇諗到打開,我唔認為打開係要優先處理」辯方困惑,問PW6,即是你有否諗過打開?PW6表示:「我認為應該優先入黃大仙廣場支援,所以我冇諗住打開嗰斜孭袋」辯方要求PW6釐清,當時有沒有諗過打開斜孭袋確認入面啲嘢?PW6指,當時認為應該優先支援同事。


18:40:52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此為後補審訊內容------
日期:2021年7月21日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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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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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警長51367(直播員下稱PW7)

PW7於1991年加入香港警隊,14年升職為警長,19年9月時駐守牛頭角軍裝巡邏隊第2小隊,但被借調去東九龍總區第2梯隊第2小隊,案發當日19年10月7日當日身處防暴制服當值,當晚0940分東九龍警區第2分隊第2小隊收到蔡慧詩(音)警司訓示,指示執行xx行動,PW7同意他知悉當日執行任務其中一個小隊是東九龍總區第2梯隊第3小隊,並由鄭婉雯(音)高級督察(直播員下稱PW2)指揮。

PW7聲稱,於當晚1055時東九龍總區第2梯隊第2小隊由牛頭角警署乘搭警車出發前往龍翔道黃大仙廣場一帶

於同日晚上1103至1105分時PW7身處龍翔道黃大仙廣場外,當時收到上司指示要採取行動,於是PW7便下車進入黃大仙廣場進行推進,PW7指當時由黃大仙廣場向新光橋方向推進時,看見很大批市民由沙田拗道北近小巴站的入口的黃大仙廣場出入口跑入黃大仙廣場內,PW7指都有當中都有幾十人,PW7形容當時該批人士是向我地迎面而來,該批人士見到我們嘅時候,有啲即刻停低,有啲向住其他方向繼續走,最終我地截停了14名人士。控方問到PW7,該14名人士被截停的位置是同一個地點抑或唔同地點,PW7回應:「大約嘅位置係近頭先所提及的出入口附近。」PW7同意被截停的人士共12男2女,當時PW7安排不同的同事搜查該14名人士,在當晚1142時,PW7一次過向該14名人士宣佈拘捕,罪名是非法集結,當時該14人都是在我身前,而該14名人士中包括本案D1和D2

關於當天被捕時D2有否戴口罩
控:宜家仲記唔記得當你地見到D2嘅時候,佢有冇戴口罩?
PW7:唔記得
控:如果佢有戴口罩你會唔會因此有其他處理方法?
PW7:如果佢有戴口罩我地都會記錄番喺我地口供入面
控:你自己記事冊用有冇記錄D2衣着口罩?
PW7:有記錄衣着
控幾時做?
PW7:9號 第二日凌晨
控:你做宜啲記錄嘅時候你對佢衣着記得仲清唔清楚?
PW7:清楚嘅
控:你話宜家就記唔到
PW7:係,但我記得口供當時冇寫到佢戴口罩 所以應該係冇戴口罩
控:但口供應該係遲過記事冊
PW7:我記事冊都應該冇寫佢有戴口罩
控:如果有戴口罩你都會記錄低
PW7:係
控:當晚宜14位人士都係被警方帶番觀塘警署作進一步處理嘅
PW7:係

(主問完畢,D1代表大律師沒有盤問,以下是D2代表大律師的盤問

辯方盤問
辯:警員11893(PW6)處理D2喺黃大仙廣場期間,佢有冇同你講過任何關於D2嘅嘢
PW7:初步係有,我記得話搜到有兩把士巴拿
辯:仲有冇其他
PW7:其他就冇印象
辯:向你指出當時你喺黃大仙廣場期間,你冇向D2宣佈拘捕
PW7:唔同意

(辯方盤問完畢,控方沒有覆問,證人戶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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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偵輯警員13382梁健行(音)(直播員下稱PW8)

PW8於2011年3月加入香港警隊,於案發當日19年10月7日隸屬將軍澳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10月8凌晨當日當值,並身處觀塘警署處理一啲事,當日凌晨0329於觀塘警署,警員11893(直播員下稱PW6)將本案D2及其身上所有物品交予PW8接手處理,然後PW8就詢問PW6拘捕D2的原因,PW6就講左啲嘢俾PW8聽,於是PW8就檢取D2身上相信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控方展示多件物品(包括二支士巴拿、膠袋裝住的多條索帶、黑色IPHONE等等...控方沒有讀出所有展示的物品),PW8確認是他當時檢取的物品

控方問PW8,於PW8面前(證人枱)咁多物品,當時有沒有嘢裝住該些物品,PW8表示我已經唔記得。控方問PW8,當時D2有沒有銀包和身份證,PW8表示都已經唔記得。控方問到PW8若然D2當時有銀包和身份證,PW8會有甚麼處理方式,PW8回應:「我會攞身份證核對佢嗰樣,如果係一樣,咁我完成所有嘢之後,我會俾番佢」

控:咁除左身份證,你記唔記得你仲有冇你處理過D2其他身份文件一啲旅遊證件?
PW8:我已經冇印象
控:你話處理完會俾番當事人,咁如果係回鄉證呢?
PW8:如果係回鄉證既話,我對下嗰名係咪佢,係嘅話我都會俾番佢
控:你係咪檢取左全部屬於D2嘅物件?
PW8:唔係
控:但你宜家唔記得有乜嘢係俾番佢喇?
PW8:冇錯
控:係你檢取你面前證物同手提電話佢D2本人在場?
PW8:佢在場
控係你決定檢取咩物件嘅時候你會唔會將全部屬於佢嘅物件檢視睇多一次?
PW8:係
控:D2宜個時候在場?
PW8:在場,我係喺係佢面前進行
控:你除左同佢處理檢取證物外,你都喺較後時間錄書面會面記錄,法官閣下內容我沒興趣,你做宜份嘢你要記錄個人資料 好似住址嗰啲,你記唔記得佢住址係邊一區?
PW8:唔記得
控:但你會問佢?
PW8:係
控:如果佢講你一定就會記錄?
PW8:冇錯

控方申請將會面記錄呈堂
辯方反對,質疑控方有甚麼基礎呈上一份沒有D2招認嘅會面記錄
莫官着PW8暫時離席
莫官:#^@%#%#^##$##
最終控方放棄申請將有關會面記錄呈堂

重新傳召PW8

(控方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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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大律師沒有盤問, 以下是D2代表大律師的盤問)

辯方盤問
辯:如果你被告知有一份身份證明文件同兩支士巴拿擺埋一齊,你會唔會檢取該份身份證明文件?
PW8:唔會

(辯方盤問完畢,控方沒有覆問,PW8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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