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30

00:52: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11/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裁定D2書面招認及會面紀錄為正式證明
(詳情後補)

沒有中段陳詞。
各被告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12月8日9:30續審,第4被告與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其餘被告繼續還押。

——————————————————

就D2的特別事項,引述「在醫學上於錄取會面紀錄及錄影會面當天,即2019年8月19日,D2在錄影會面過程中能否明白及知悉警方使用的警誡詞給他置身警誡下的權利。」

由於案件未審完,法官只會交代D2的證物可否作呈堂,現階段不會交代原因。

控方指,被告在錄口供期間沒有特別事情發生,而被告亦有表示明白及知道。控方有傳召神經科醫生上庭作供,並拒絕接受辯方的精神科醫生的證供。控方指出,重點在於被告是否有記住警方的36個字警誡供詞。探員沒有供稱D2有閱讀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內容,但被告有就通知書表示明白及理解。

在會面紀錄中,被告曾提出不想作供的要求。第一份會面紀錄中,結尾D2有講「今日嘅會面我無嘢講喇」,警方有問題想續問,但被告稱「無野講」,會面紀錄因而完結。控方認為,即使被告有先天性疾病,法庭應考慮在案發時疾病有沒有發作,而且疾病有否影響被告的行為的動機、能否令被告的責任減少。

辯方指,王醫生對被告的診斷為被告受長期病患影響,記憶力會相繼受影響。辯方不接納控方專家蔡醫生,指出他沒有為被告作親身檢驗,蔡醫生認為一年後的檢驗對評核2019年8月19日,即錄取會面紀錄當時的狀態是無意思的。辯方認為被告並不明白警誡供詞,即使被告說出「我冇嘢講」,也不代表她了解自己的行為。

法官覆問辯方律師,補充提到王醫生的醫生報告中,焦點不在2019年8月19日被告的表現,沒有評論被告的筆錄警誡口供及會面紀錄。另外法官有補充王醫生明知要上庭作供卻銷毁了10月為被告進行測試時的筆記,但七月為被告進行測試時的筆記卻有保留着。王醫生當時的解釋是已將現場記錄輸入在報告中,因「唔夠位」而銷毁筆記。

就會面紀錄的自願性及公平性的議題,法官裁定控方已證明有關書面招認和錄影會面記錄是在D2自願的情況下錄取的,當中亦沒有不公平的情況導致法官要行使酌情權已剔除有關會面記錄。因此有關D2的4項證物,包括書面招認及會面記錄正式成為證物。

—————————————————
另外,D4立場有變:由「是否行駛公民逮捕權防止罪案發生」改為「是否在使用合理武力防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09:41: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0925 廣播。庭內約15人。
0940 有控方證人錯到西九上庭,程序需延至10時開始。公眾譁然。
1015 開庭。


09:42:4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張(20) #審訊 [1/1] (#1113土瓜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0942即將開庭仍有少量旁聽席
——————————
張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土瓜灣遊樂場管有8把六角匙
❌不認罪❌
1-3位證人,預審期1天
控方有視像片段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4部無線電收發機
‼️認罪‼️
控罪三的判刑將於控罪一審訊完結後才處理


10:03: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審訊 [1/18]

張,胡,陳,蘇,李,沈(17-25)

控罪:串謀縱火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D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

——————

控方修訂及新增控罪
控方指會有修訂控罪為「串謀參與暴動」,及新增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新增證人
控方新增兩名證人:
第1名涉及伸縮警棍
第2名係高級警司,作為專家證人作供,主要內容包括抗爭者物品、衣著等是否經常出現,但控方庭上又指希望作為事實證人作供

辯方回應
辯方指出部分證據,如額外口供及錄像,遲至星期六先收到,都唔希望重新排期,但要時間考慮係咪要求控方進一步披露,同時質疑第2名新增證人以何身份作供。

A3代表律師指出,根據書面日期,控方statement星期五先準備好,沈官質疑控方上次審前覆核先講完唔會有新證據

A4代表律師質疑案件已發生一年,但證供到而家又再有修改

A6代表律師指出控方有新增網上新聞片段,亦需要時間向被告解釋

所有辯方律師均附議A1代表律師要求延期

控方解釋
其後控方解釋自己未睇完所有文件,同時交代修改控罪詳情。當中有一位證人嘅口供畫錯圖需要修改,亦都考慮緊新增嘅第2位證人應該用咩身份作供。

沈官怒斥控方
沈官馬上怒斥控方未睇完嚟法庭做咩,控方有責任畀時間辯方,但延至開案前兩三天才給予辯方案件相關資料。同時質疑控方好多時候都係最後一刻先畀證據,「有得咁樣㗎咩」。
「時間咪浪費囉?你哋話事呀?點解要浪費資源?」已有兩次審前覆核但都未有提及將修訂控罪。
控方解釋自己都係星期二先收到,要時間再考慮修改控罪。
沈官質疑控方覺得俾兩日人哋夠唔夠,「而家個問題係公唔公平,有冇足夠時間俾人準備」,「明明啲資源喺曬你哋度」
控方頓時語塞

辯方回應
辯方提出雖然有證供只係一頁紙,但要時間考慮申請不採用,質疑控方係咪可以滿足到披露嘅要求,以及控方會唔會再有新嘅嘢呈交。
A3代表律師質疑串謀範圍並不清楚,唔明白點解「串謀暴動」之後嘅交替控罪係「串謀非法集結」。

——————

案件押後至明早12月1日1430再訊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審訊期間毋須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29: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9/14]

A1:陳 A2:金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 - - - - - - - - - - - - - - -
今午辯方將呈交中段陳詞予控方。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早上11:00續審


10:37:0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張(20) #審訊 [1/1] (#1113土瓜灣 #管有工具工具作非法用途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開庭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28章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土瓜灣遊樂場近兒童遊樂區管有8把六角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控辯雙方共識
1位證人PC9517拘捕警員,預審期1天
沒有警誡供詞
除了被告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爭議方向//

不爭議管有六角匙
爭議點1:條例是否涵蓋那兩個範疇工具,
簡易治罪條例17條針對兩種工具;一,攻擊性武器、二,侵入住宅束縛人身的工具

爭議點2:有無足夠證據被告有意圖將證物P4作為非法用途

//控方認為適合非法用途範疇//

包含物件手扣、假鎖匙百合匙、撬門工具,重點在於是否可以做為非法用途。不是只有列出的工具才是,含義是這類都屬於相關工具。法庭要決定相關工具可否做非法用途,如果可以,便進入第二元素“被告人意圖用它做非法用途”

在控方立場如果工具可以在一些情況下使用做非法工具時,都是符合控罪的 ,本案控方立場認為六角匙可以開動到櫃桶、箱子、或者被簡單鎖著的承載器具,來盜竊或者破壞物品,

本案跟傷害人身沒有關係,但非法入屋盜竊可以有關係。不少舖頭商業地方在暴亂中受破壞,門閘破壞,很多店內盜竊發生。

//雙方同意案情(221章65C)//
1 /2019年11月3日 PC9517 在土瓜灣遊樂區,拘捕被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警誡下保持緘默
2/ 被告身上黑色背囊P2搜出4無線電通話機P2 ,六角匙P4
3 /之後帶回警署,進一步警誡下保持緘默
4/通訊事務辦公室測試,功能正常無線電通話機,使用需要領牌,
5/4無線電通話機不在拍照紀錄
6/被捕身分不爭議
7/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8/證物鏈沒有污染連貫性完整性辯方沒有爭議

//傳召PW1控方證人 PC9517黃家輝(音)作供//


11:10: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無線電

張(20) #審訊 [1/1] (#1113土瓜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件審訊完畢

⛔️押後至12月9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3庭裁決⛔️

同樣條件擔保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28章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土瓜灣遊樂場近兒童遊樂區管有8把六角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
細節

//傳召PW1控方證人 PC9517黃家輝(音)作供//
控方主問
隸屬紅磡分區特遣隊,當日執勤,早上便裝,下午6點半之後奉命換防暴裝當更,因為當日九龍城區內示威者時有破壞,上級認為人手不足,換防暴裝快速應變隊幫手。警署待命到晚上8點05分才上警車做區內巡邏。到晚上8點57分收到指示到土瓜灣遊樂場一代兜截,因為總區閉路電視見到20個黑衣人在東九龍走廊近新山道,堵塞馬路,之後逃往遊樂場方向, 我們奉命攔截。

9:01分車去到土瓜灣上下鄉道交界,車上左往下鄉道方向,見到上鄉道33號頂新大廈外面6、7名黑衣人向上鄉道方向跑,之後突然轉身調轉方向跑進頂新大廈跟垃圾房中間後巷,警車向一個路口前長寧街 交界,見到這幾個黑衣人跑進土瓜灣遊樂場內, 我與大概十幾名同事立即下車進遊樂場追截。我向遊樂場方向跑,跑到兒童遊樂區附近見到被捕人在我前面5米位置。當時身著黑色鴨嘴帽,黑色上衣、黑褲、黑背囊,黑色圍巾蒙面。當時我前方只見到他一人,沒有留意到有無其他人。

(你說下車時看到有六七個黑衣人入遊樂場,下車後見到六七人麼)

見到,他們已經跑到遊樂場入口,我立即追截,土瓜灣遊樂場幾個入口,我沿著正門旁邊一個側門,我跑向那裡,準備跟其他同事一同包抄六七人,跑到兒童遊樂區,就見到剛剛我所說的人士。

被告在我前方五米,本身向我方向跑,不知是否留意到我,他繞路跑,跑向我方,突然跳起,撞落我度,之後自己成個跌落地上。我立即上前按著他控制,其他同事也上前幫手控制。他在地上不斷掙扎,雙手揈身體扭動,為免他傷害自己和我們,我用手扣反手扣在後面。我問他什麼名字,為何在這出現,為何要跑,為何用圍巾蒙面。他全部問題都沒有回答我,也沒有任何反應。之後我懷疑他與之前東九走廊堵路20黑衣人有關,向他搜身,搜了衫袋褲袋之後搜他背囊。

在證物背囊(P2 )內搜獲 3M灰綠色防毒面具裝著2個粉紅色過濾器(P5),一副灰紅色護目鏡(P6),一對灰色手套(P7)。一抽8條六角匙(P4),四部無線電通訊器(P3)。另外還有5條耳機線在背囊中搜到。向被捕人查問這些物品用途,逐件問。全部都沒有回答,沒有任何反應。然後我有另一同事23053幫我確認了堵路的案發地點。東九龍走廊,近新山道位置,向紅磡方向馬路。與九龍城行動指揮室確認了案發地點。然後電話打給我跟我講返案發地點在哪,見到大概十隻膠圍欄和水馬,但已經推倒馬路側邊沒有再阻塞馬路。

跟我截停被告位置相距多遠應該有200米左右。之後我懷疑他與堵路有關宣布拘捕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身上物品沒有解釋,另外拘捕他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警誡過後,他說:“我無野講”。之後當晚帶回紅磡警署。

//辯方盤問//

辯:當日新山道,上鄉道下鄉道,第一眼見到黑衣人地點,他們已經散去
PW:是
辯:堵路物件是膠欄杆
PW:膠欄杆和膠水馬
辯:你同事說路障已經移埋一邊,誰移?
PW:不知道
辯:你沒有因阻礙公眾道路拘捕他
PW沒有,我拘捕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辯:你說東九龍走廊到遊樂場位置距離200米到,是直線距離?
PW:行走路線距離
辯:走多久大概正常步速計?
PW:我想大概兩分鐘
辯:我向你指出被告被捕後沒有掙扎
PW:不同意
辯:沒有其他問題

控方無覆問
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畢,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控罪1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不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正如開案早段交代辯方立場,
1)六角匙並非本案涵蓋兩種非法工具
2)即使屬於非法工具,控方沒有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要作為非法用途。

控辯雙方案例爭議不大,四個案例
1)1968LICHU案例
2) CHOI CHI HING VS R 1977刑事上訴39
被告面對控罪須符合該兩個範疇的非法工具。
3)麥家安案,1995刑事上訴556
被告在灣仔截停,警誡下承認用作打劫。
本案P4長度很短,黑色鑰匙圈圈的小型六角匙,常用。本身不是特別工具,作為條例所指用途。
4)今年特別行政區訴蕭浩然案,雷射筆。其中一個上訴理由是裁判官結案後修改控罪,由管有適合做非法用途工具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對原來控罪適性產生關注,同樣是本案關注。六角匙和攻擊性武器扯不上關係,也不是控方今日依賴基礎。上訴法庭認為了攻擊性武器先以涵蓋控罪範圍。六角匙是家用工具,希望法庭司法認知,不能用來開門鎖。沒有專家說什麼時候能用六角匙開到,如果能被六角匙開到那不算鎖。不算正常爆竊工具,膠的圍欄水馬沒有證據顯示和六角匙拉上關係。被告人有堵路嫌疑?證人說得很清楚,北部現場才是第一次見到被告。被捕地點是遊樂場,不是天台、信箱、夾萬附近拘捕,無證據顯示他要侵入民宅。不是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法庭不會依賴揣測定罪,被告也沒有案底。這是我的陳詞。

控方沒有補充


11:17:0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許(18) 已還押逾13個月 #提訊日 (#1013觀塘 #謀殺罪 交替控罪: #傷人17)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控罪1)。及同日同地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控罪2)
--------------------------
背景:原定於2019年10月15日首次提訊,惟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押後至10月18日待被告出院上庭,被控 #傷人17,當時被告申請保釋但被拒絕。被告在10月25日在 #陳慶偉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但被拒絕。

在12月27日再提堂時,控方申請匿名令,直到1月24日時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並非受驚證人,申請方亦無證據顯示額外的匿名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亦修訂及新增控罪,加控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將「有意圖傷人」修訂為交替控罪。案件及後開始交付高院審判的程序。
--------------------------
辯方代表駱律師表示辯方不再要求索取任何文件或報告。

鄭官表示案件將會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並指出被告可以提出初級偵訊(參見註1)。駱律師表示被告不會要求初級偵訊。

鄭官表示案件將會交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判。

鄭官向被告表示案件在交付審訊後,被告只有一次以案中並無對他不利的表面證據為理由而向法官申請釋放的權利。

被告答辯意向:不認罪

鄭官向被告表示除非他已在受審前提交有關不在犯罪現場及有關證人的詳情,否則他在受審時可能不獲容許提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或不獲容許傳召證人以證明不在犯罪現瑒。他現可向本法庭提交此等詳情,亦可在開審日期前不少於10天之時向檢控官提交此等詳情。

被告已簽署與案件審訊有關的通知書。

被告在這段時間需還押看管,鄭官對被告表示他擁有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請保釋的權利。
————————————
(按:手足精神不錯)
————————————
註1:初級偵訊的目的:
讓控方決定對被告檢控哪些刑事控罪,以及讓被告決定是否承認這些控罪。


11:31:2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 [1/2]

何(21)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1日,於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作出擾亂秩序或帶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或相當可能令他人害怕社會安寧會被破壞

PW1 PC21866 吳子峰(音) 拘捕警員,主問完成,盤問中。

(詳情後補)

休庭至1215。1430再續


11:54: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沙田 #審訊
#攻擊性武器

凌(5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翠田街足球場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錘子及3支金屬管。

承認事實
(1) 2019年9月30日晚上約2330時,控方證人警員5703看見一輛輕型貨車(此處省去被告車牌),駛到沙田翠田街球場附近停車場(下稱該球場)。
(2) 10月1日約0135時,警員5703走近球場花槽(下稱該花槽),看見1個13吋的鎚及3條鐵管,檢為證物P1-3。
(3) 證物P4是1張警員5703繪製的現場及花槽草圖,P5為現場及證物照片。
(4) 警方查核得知貨車車主為被告,於10月1日以藏有攻擊性武器將其拘捕,並於沙田警署內作警誡會面,有錄像片段。被告自願回答問題,指自己是裝修工人,與朋友在大圍共晉晚餐後,把工具棄置於該球場的該花槽。
(5) 被告同時提供自己的建造業安全訓練書、工人註冊證及工程公司證書,呈堂為證物P7-8。
(6) 警方搜查被告車輛後拍攝照片,其中3張呈堂為證物。
*‍♂️控方寫錯地址及被告車牌。

證物
P1 1個13吋鎚子
P2 2條24吋鐵管
P3 1條24吋鐵管連刀片
P4 警員5703所繪的草圖
P5 花槽相片及證物P1-3照片(共8張)
P6 警誡會面記錄
P7 被告建造業安全訓練書及工人註冊證
P8 被告工程公司證書
P9 被告車輛相片(共3張)
P10 承認事實
*‍♂️控方欲通過65b,呈遞1份調查警員BDC53947所作的調查報告(即Pol.155)。彭官指出醫生紙及口供紙才慣以65b方式呈遞,控方的處理為非法。

\==============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5073蔣定邦(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天,PW1於沙田區便裝當值13-00更,負責反罪案巡邏、防備示威者(「俗稱暴徒」)。2245時左右,PW1與2名警長(警長3245及警長51770)到達翠田街球場附近;他在2330時看見1輛紅色輕型貨車,停泊於停車場近迴旋處位置,1名35-40歲的長髮男人著深色短袖T恤下車,走入球場,四處張望後上貨車。又有1名約40歲男人下車,從車上2次拿出長條狀物件,在花槽處放下,發出鐵支碰撞的聲音。男人駕車離開2小時後,PW1於花槽發現證物P1-3(P3的末端被削尖)。

PW1指認被告為後來下車的「男子2」,順序描述證物P1-3,並從P5相片辨認出案中花槽,指當時4項物件與石壆平行。

辯方盤問

辯方證物
D1 鐵線剪照片1張

PW1憶述,當時球場中有人踢球,自己與被告車輛相隔20米。先下車的「男子1」東張西望,但PW1不知他下車的目的;被告從車尾箱處走近,PW1只隱約看見他手持長條狀物體,由始至終無上前查問,現場亦無任何人表露警察身份。

PW1等待2小時,才靠近花槽檢取證物。在等待期間,沒有人行近花槽。

辯方指出,當時花槽中的證物P3,應屬於1個破爛的鐵線剪,並提供1張鐵線剪的照片,協助PW1在現場照片中認出當時的鐵線剪。

PW1作供完畢。

\==============

休庭後控方呈上補充承認事實。

補充承認事實
(1) 10月1日2228時,警方檢查被告手機內的應用程式及通訊軟件,無發現任何與暴動有關的訊息、相片及影片。
(2) 同日警方至被告客貨車及住所搜查,無發現任何可疑物品。
此補充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1。

\==============

辯方中段陳詞

本控罪的主要控罪元素為:(A)被告人「攜有」攻擊性武器;(B)被告人無權限及;(C)無合理辯解地持有它們;而控方的檢控基礎,僅為被告棄置工具於作為公眾地方的花槽。辯方提出3個爭議點:

爭議點一:工具是否為被告所「攜有」
本案物品出現於花槽,而攜有(possess)應包含控制(control)的涵義——被告需要能控制該物品,才算「攜有」。辯方呈上1份文件,指出被告和物品需有進一步聯繫以達成「擁有」的關係。

如PW1庭上所說,被告棄置物品後,任何人都可走近花槽、撿起物品,足見被告對物品再無任何控制權。同時,PW1當時身處便服,隔一段距離觀察花槽,亦可見被告棄置物品,並非為逃避警方追捕。

爭議點二:本案證物是否屬於攻擊性武器
涉案鎚及鐵管,顯然並非明顯的攻擊武器,所謂削尖的鐵通,實是破爛鐵線剪的一部分。控方今日全無證據證明,案中的4件物品,乃被告打算用以傷人。

爭議點三:被告是否有合理辯解持有證物
從被告會面記錄可見,被告為裝修工人,亦能拿出P7-8的證明文件。警方調查發現,被告車尾箱放滿各式各樣的裝修工具(如梯及鎚),被告管有P1-3,毫不出奇。辯方又指出,裝修師傅每單工作需要的工具不同,丟棄不再使用、重複擁有實是屢見不鮮。

基於以上爭議,控方檢控證據薄弱,即便將控方案情推至最高,亦無法滿足控罪元素;辯方故請求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方回應

控方回應時,彭官發現控方於承認事實中無給出涉案攻擊屬攻擊性武器的證據,無奈問:「你憑咩告人哋呀?」主控支吾以對,邀請法庭作出推論。彭官回應:「推論……都要有基礎俾法庭推論㗎嘛,唔係下下都拎嚟法庭、要法庭判,都要有門檻㗎嘛。」

控方最後表示,案發時值社會事件發生,懷疑被告與事件有關,但對補充承認事實中「警方檢查被告手機、住所,無搜出任何可疑資訊」的段落,則沒有回應。

\==============

本案押後至1230審理,屆時將裁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13:24:3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沙田 #審訊[1/1]
#攻擊性武器

凌(56)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休庭後,彭官就表面證供作裁決:本案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被判無罪。

裁決理由(撮要)

本案被告就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進行審訊。控方只傳召1名證人(即1名警員);控辯雙方透過承認事實,向法庭呈遞一系列證據。本案案情非常簡單(彭官覆述案情,此處略)。彭官考慮辯方陳詞後,同意辯方所說,理據如下:

理據一 被告不「攜有」涉案工具
根據證供,很難說被告仍然「管有」或「攜有」該批工具。(「攜有」字面上的定義,比控罪所用的字眼「管有」狹窄得多,但即使撇除這討論,用較闊的定義考慮,案中也無充分證據證明。)

證供顯示,被告放下工具後即時離開,2小時內,沒有任何人走近及查看花槽。如果有人查看,控方還能勉強稱被告和該人有關聯,可透過該人控制工具。然而,證明被告對工具有控制權的證據始終欠奉。

理據二 涉案工具不屬攻擊性武器
控方同意4件工具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退讓合理。法律上,1個鎚及破爛的鐵線剪確實不能憑藉自身性質,成為攻擊性武器(即構成offensive Per Se),要滿足控罪元素,必須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該批工具作傷人意圖。

然而,本案中無任何招認:連一些耳熟能詳的解釋,如「怕走在街上被襲擊、故用工具自衛」也欠缺。彭官質問:即使被告單單在某些問題上行使緘默權,又如何呢?法庭不能因為被告行使緘默權、或提供匪夷所思的答案,而作出對被告不利推論。

當工具本身不構成攻擊性武器,自無需考慮合理辯解問題。

總結
補充承認事實中提及,警方從被告手機找不到任何可疑訊息。彭官直言「實在摸不著頭腦」,「控方係靠咩證據起訴被告呢?唔通只憑案發時間係喺9月30日嘅晚上?」確實,被告的行為令人生疑:要丟棄工具,為何不好好在垃圾收集站丟棄?

然而,「可疑」和「證據」是兩回事,控方證據無法滿足控罪元素,未能確立表證。

\==============

證物處理
證物P1-3充公,其餘留於法庭檔案。

訟費申請
辯方提出,被告人行為(即處理工具的手法)雖與有別於一般人,但控方檢控基礎仍薄弱。警方一聯絡被告人,被告已合作地前往警署,錄有詳盡警誡供詞、解釋所有可疑處。警方在有合理解釋、被告主動提供手機密碼及配合搜屋的情況下,仍決定起訴被告。如警方有檢視及接納所有證據,本案根本不需「走到今天這一步」。

事實上,本案尚在覆核階段時,另一裁判官已建議控方重新審視檢控的決定。在如此前提下,控方仍堅持檢控。控方非但不能滿足控罪元素其一,更是所有元素都無法滿足,浪費被告的時間及金錢。

控方(當然)反對訟費申請,指案發時間弔詭,被告行為遮掩有可疑。

彭官批准辯方訟費申請:被告行徑在事發當刻確實令人覺可疑,然在24小時內,警方已掌握所有資訊及證據。被告一沒隱瞞,二沒誤導控方,三沒令控方認為掌握的證據比實際的強。被告已無任何嫌疑,警方卻堅持起訴,終致無法滿足兩項罪名關鍵元素。

故此,法庭裁定訟費申請得直,頒令辯方獲得訟費。

(直播員OS:主控 我聽咗咩)


14:43: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李(50) #0921元朗

控罪:
① 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② 有意圖而傷人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③ 暴動
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④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控罪詳情字眼上有修改,唯未有在庭上讀出

--------------------------
今天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2020年 12月17日 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再提堂。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5:01: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裁決 #阻街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裁決速報~
兩人罪名不成立,辯方訟費申請獲批。


15:45: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 [1/2]
#非法集結

何(21)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1日,於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作出擾亂秩序或帶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或相當可能令他人害怕社會安寧會被破壞

同意案情 (節錄)
被告於2019年11月11日0218在山東街被PC21866截停,以非法集結及蒙面法罪名拘捕。0440於紅磡警署臨時羈留區被搜身,檢獲深灰色口罩、iphone和個人八達通。0456-0458於羈留區更衣位置拍攝當時衣物,黑色連帽風褸、黑色短褲、杏色波鞋。有線facebook直播片段片長約四個半鐘 (P10),不經刪改。同日1118被告到伊利沙伯醫院求診,醫療報告呈堂。

案件爭議點:被告沒有做過控罪內的定罪行為。

傳召PW1 PC21866 吳子峰(音)
❇️主問:
當日隸屬西九龍機動部隊B大隊第二小隊,於山東街一帶便裝候命,入夜後換上軍裝。0212收到通知作推進驅散行動。0216在彌敦道和山東街交界看見有50人左右集結,在相距約十米外觀察到被告和一些人 (辯方:身份有爭議) 踎在馬路上堆磚頭。身穿黑褸黑褲和深灰色口罩。PW1隨即發出警告說「警察,放低磚頭」被告大叫「有黑警呀,快啲走」人群隨即四方八面離開。觀察到他沿山東街西行行人路途去,上前追截,於山東街88號外制服被告於地上。詢問他為何在場出現,他沒有回答。0218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罪名拘捕被告並鎖上膠手銬。

播放片段P10,首先看到十字路口人群集結但看不見被告, 之後警方進行驅散,鏡頭一轉已是PW1拘捕被告的過程。

✅盤問撮要
盤問有關PW1的觀察
盤問下得知PW1 0212接報前往彌敦道北行線和山東街交界,一行約40人,PW1在隊伍中間,前方約有10人。辯方提供地圖,要求PW1標示:
-由待命位置到現場的路線
-第一眼看到被告時,PW1和被告的位置

被告當時dup低頭 (PW1:是) 但你仍見到他帶口罩(PW1:是) 他帶口罩但你又知道他講「有黑警呀快啲走」? (PW1:我講完後他望住我,馬上望返轉頭, 人群四散) 有其他人亦在叠磚頭,你如何肯定是他嗌?(PW1:當時注意力已放在被告身上,根據個人觀察及人群反應而肯定) 人群是在什麼時候散開?(PW1:被告大嗌完之後) 50人四散,你如何追蹤到被告?(PW1:視線一直冇離開被告,同埋佢對鞋好特別) 你淨係睇住佢對鞋? (PW1:睇住全身) 拘捕後拉被告入後巷 (PW1:冇)

你在路口有沒有看到鐵欄路障 (PW1:冇) 火堆 (PW1:冇)
播放片段P10。
02:11:32 左下方有兩位女士影相
02:11:34 彌敦道北行線有火光,黃色過路線上有鐵欄
02:11:56 可以見到鐵欄一路伸展,中間有一名黑衣人影相 (辯方在此截圖)
片段中可以見到有多人望住火光,其實當時現場有很多旁觀者,又可以說是花生友,是否同意? (PW1:同意)
02:15:23 有火堆、鐵欄、地上有磚頭但見不到有人砌(PW1:同意)
02:17:44 人群四散,路上仍有欄杆及火光。

辯方向PW1指出:
你到達彌敦道第一眼見到砌磚的男子,根本不可能清楚見到,因為你被你前面的同事、路人和路上的障礙物阻擋。你亦不能肯定有冇人講過「有黑警呀快啲走」,你見到的男子亦不是被告,他沒有在任何時間砌磚,甚至掂都冇掂過,亦冇講過「有黑警呀快啲走」。PW1全部不同意。

02:12:08 slow motion播放,黑衣男在路中心影相。播放至可看見他全身的定鏡並截圖,對比被告衣著的相片,辯方指出其實該黑衣男就是被告。(PW1:不同意) 有可能是被告?(PW1:有可能)

盤問有關拘捕過程
片段見到你在某商舖閘外控制被告,之後有市民大叫「阿sir你唔好打佢呀」(PW1:同意)
02:19:08 商舖隔離的後巷,有防暴警察處理被告 (PW1:同意) 啱啱問你有冇拉被告入後巷你話冇?(PW1:當時正在安排警車,要設立防線,所以拉去較接近後巷的位置,沒有走入去。) 片段中看到你在拘捕後,防暴警察已圍住大量空間,根本沒有必要帶被告入後巷。其實你是想對被告施行武力,有人大叫唔好打,所以你將被告帶入後巷。(PW1:不同意)

辯方向PW1指出:
被告上索帶後,你用警棍打他小腿後方及頭部,又用胡椒噴霧射他面部。你冇問被告為何在現場出現就將他帶上警車。警車上有其他同事,落簾後亦向被告使用武力。被告被壓在警車地下,心口向下,轉頭是有警員鬧「咪撚望呀」,一路打一路鬧佢「死曱甴」,被攻擊約20下,連隱形眼鏡都飛脫。被告坐起身後,有人講「你身上嘅傷係你自己整親㗎嘛」「陣間見值日官記得咁樣講,唔係就執多你幾鑊㗎」
PW1全部不同意。

盤問有關障礙物及被告位置
以鐵欄作分界,請問砌磚的位置在哪邊?(PW1:不近火光的一邊) 即是火堆和砌磚男子之間有鐵欄 (PW1:係) 人群離開前亦是企在砌磚男子的一邊,因為他們離開後才在片段中見到鐵欄 (PW1:係) 所以男仔是在人群之中踎喺度砌磚 (PW1:男子在人群最前方) 有幾多人踎?(PW1:冇印象,只集中注意該男子)

辯方向PW1指出:
其實你根本冇可能見到在人群中踎低的男子,加上你前方亦有大概十名同事推進中,你亦不可能聽到他大嗌。該名男子亦不是被告。追截期間你話冇跟甩被告,因為被告對鞋很特別,但咁多人一齊跑你冇可能望到佢對鞋。
PW1全部不同意。

在你前方的同事應該比你早到達現場 (PW1:我們在差不多時間到達) 其實有咁大班防暴到咗,見到就走啦,唔會等人嗌先至走 (PW1:不同意) 由你見到被告,你大嗌,到人群四散大概有幾耐 (PW1:1-2秒) 一至兩秒你可以做出如此多觀察,又冇跟甩被告,是不合邏輯、不可信 (PW1:不同意) 你做的書面口供有兩張附圖,是在2020年9月10日做的,你畫的路線圖和庭上的不同 (PW1:以後者為準)

❇️覆問:
點解你會見唔到火光同路障?(PW1:因為推進時只集中注意力在被告身上,被告離路障和火光較遠)

PW1 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同意不需傳召PW2,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休庭十分鐘後,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明天0930作結案陳詞。


16:12: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0901鑽石山

盧(22)已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019年9月1日在鑽石山站內保管一樽塑膠的白色油漆、一支刷、兩把剪刀、一把鎅刀、兩支黑色噴漆、一支白色噴漆及一個打火機。

上次裁決理由&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30

勞教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判處勞教中心,因體力忍耐未合要求,建議不判處勞教。

辯方作最後一次陳詞,呈上有關求情的文件:
與被告相關的樂團A與樂團B指,不了解本案情況,不過會描述被告玩音樂的背景,對被告的熱誠有肯定,被告熱衷於音樂,有支持香港地下音樂團,有用行動和金錢支持,對音樂有執著,亦鼓勵同路人組織樂團。被告希望以音樂作終身事業,不停努力,有拜某結他手為師。在香港和支那亦有活躍,有參加大大小小的社區活動,不論有沒有報酬都願意為香港帶來娛樂,亦是社區中心社員。

呈上樂團A過往的照片和背景。

被告發生本案前的工作地方與音樂有關,工作評價正面專業,前僱主有正面評價。

被告在參與某次活動時有表演音樂,顯示出有熱誠。

辯方呈上一宗案例:
高等法院HMN48/2004
此案被告涉及四項刑毀,案情是在四個連續日子刑毀輕鐵站的八達通機。
辯方指此案是已發生破壞,但本案是準備性質。兩案共通點是,雖然控罪一不成立,但意圖與本案有關,此案被告人被判四個半月監禁,認罪扣減至三個月,到上訴庭時,最終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至於被告在本案是否滿足社會服務令的元素?
辯方指被告在勞教中心亦否認控罪,沒有披露案情。明白社會服務令要有悔意才可判處。被告雖現時沒工作,但仍可理解的,因疫情關係和經濟情況,有穩定工作是不容易。
~~
葉官:被告是在審訊定罪後才還押,不是一開始就認罪,社會服務令的悔意十分重要,質疑被告的悔意從何而來。

辯方指被告經歷一年多,至今審訊,再直至監禁14日,已有警醒,明白自由的可貴,承諾不會再出現灰色地帶。被告重犯機會亦低。
~~~~
判刑:
被告悔意不足。
由於勞教報告不建議判勞教,所以以4星期量刑起點,無認罪無扣減。

‼️‼️‼️‼️判監四星期‼️‼️‼️‼️

(註:本案以往只有1位親友旁聽,公眾人士亦不足5人,感謝今次終於突然爆人上次離庭時,盧寶寶雙眼突然睜大,神情驚訝,亦很驚慌,疑似受驚,依依不捨回望旁聽席。今次亦有望旁聽席,有揮手。)


16:15: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1201旺角

蔡(22)

速報

❗️罪名不成立❗️


16:22: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轉介文件

陳,陳,林,劉,莫(16-26)陳,陳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4,5被告新增控罪用火損壞財產

第3被告批修改擔保地址獲批
第4被告無須學校提交擔保書獲批
第5被告豁免禁足令範圍獲批

原獲擔保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
其中兩名被告D1 D2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下午230待轉交區院排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16:35:2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04油麻地

按:上案事件之新控被告
陳(17)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指控陳與2020年2月3日-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483-485 CASA DELUX HOTEL1104號房,連同陳、陳、林、劉、莫,保管或控制9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3罐罐裝石油氣、4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損壞或損毀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新案件押後與之前案件同日,12月14日下午230再訊

✅擔保獲批,條件如下: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宵禁2000-0600
每週報到3次
除乘搭公共交通外,禁足案發地點一帶


16:54: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西灣河 #提堂

周(26)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新增)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管有彈藥,並欲將彈殼帶走化驗,以無牌管有彈藥拘捕。警員於被告身上搜出1個瑞士多用途軍刀、1把刀、7條索帶及1個打火機。

背景:被告藏有9枚手擲式催淚彈彈殻、28枚催淚彈彈殻、1枚海綿彈彈殻、1枚橡膠子彈彈殻,及1枚已碎裂的手擲式催淚彈。另外亦管有1個瑞士多用途軍刀、1把刀、7條索帶、1個打火機,意圖損毀財物。

❌被告不認控罪(1)及(2)

控方今天修改了控罪(1)之彈彀種類,口徑及相關數量(上述資料有侍更新)以及新增控罪(2)。控方共有五位證人,兩位是負責檢驗搜獲之彈藥(PW4)及工具(PW5),檢驗報告將以65(C)呈堂,控方表示沒有錄影會面及閉路電視片段呈堂,辯方表示對控罪(1)之相關牌照之法律依據及對警誡供詞有爭議。雙方預計2天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上午9:30於東區法院第七庭以中文審訊,並預留1月20日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庭特別要求辯方審訊前14日前提交對控罪(1)有關牌照之書面法律對比,而控方須於審7日前回覆(如有)。


17:34: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審訊 [1/3]

曾(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日在黃大仙正德街黃大仙巴士總站外襲擊警員23401楊修毅

不認罪❌

控方原打算傳召3個控方證人及1份警誡供詞,但裁判官質疑警誡供詞中既沒有招認或混合式回應,而且控方依賴被告稱「傷勢為拘捕前與女朋友爭執造成,沒有警員在拘捕時使用武力」,回應極不尋常!
辯方對警誡供詞有爭議需要以特別事項處理,供詞對控方案情沒有關係,對襲警一事亦沒有關係,毋需浪費時間做特別事項,控方放棄依賴警誡供詞。

控方只會傳召2個控方證人及播放1段警方錄影片段,辯方對錄影片段沒有爭議。

承認事實
⏺在2019年8月3日2330時,警長3694在黃大仙巴士總站花槽檢取1件膠物,作證物P1。
⏺明愛醫院李醫生為23401撰寫的醫療報告為證物P2。
⏺2019年8月5日1225時偵緝警員12087檢取被告身穿衣物:短袖T恤為P3、短褲為P4。
⏺2019年8月7日1800時偵緝警員12087為證物拍照製成相簿P5。
⏺2019年8月3日2307時至2320時警員8164在黃大仙巴士總站拍攝錄影片段共12分鐘29秒為證物P6。
⏺辯方對被告人身份沒有爭議。
⏺2019年8月4日0716時被告人到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急症室求醫,至8月5日出院。
⏺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鄭醫生為被告人撰寫的正式醫療報告為證物D1,中文譯本為D1A。
⏺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張醫生為被告人撰寫的診症撮要為證物D2,中文譯本為D2A。
⏺(因應不尋常的警誡供詞所作的承認事實,為保障被告人私隱在此隱去)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傳召PW1警員23401楊修毅

控方主問
(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押後至明早12月1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22:05: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PART 1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蔡(22)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55號外,管有一些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扳手、一把鎅刀及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372

審訊過程:

控方呈上開案陳詞和承認事實,被告在2019年12月1日 23:13 在旺角西洋菜南街55號外,被截停搜查,在斜孭袋和背囊內搜出以上證物,在23:30被拘捕,呈上被捕時拍攝的相片,旺角區地圖,被告冇刑事紀錄。

傳召PW1 警長3753
⚙️控方主問:
當日參與東九龍機動部隊D連第二小隊,在觀塘警署候勤,負責支援工作,21:35 接到指示旺角有人堵路、放火、破壞店舖,21:50去到旺角,22:05到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進行掃蕩和截查,23:13指揮官有指示,介乎亞皆老街與奶路臣街之間的一段西洋菜南街已被封鎖,要聯同第三小隊去幫手截查。

去到時見到大約有100人聚集,好嘈吵,樓上有人叫囂;控方呈上地圖, 確認為事發地點,當晚位置在友誠商業大廈外。

PW1連同其他警員將該批人士分為三組,逐個截查搜身,23:26見到一名中國藉男子(被告),穿着藍白色恤衫,孭着紅色背囊和黑色斜咩袋,身體不停震動,懷疑佢身上有攻擊性武器,要佢行出嚟搜身,PW1叫被告放個袋落地,打開黑色袋攞啲嘢出嚟,內有士巴拿和鎅刀,打開紅色背囊,內有萬用刀、電筒、泳鏡、防毒面具、四隻手襪...,問被告點解有這些物品,佢話做地盤散工,在兩個月前放在袋內到當晚,之後搵PC24115作出拘捕、上手扣、連同證物押解到警署。

辯方盤問:
PW1指23:13收到指示,到場時見到100名人仕在封鎖線內,但唔知封鎖線係幾時開始,唔知班人留咗幾耐,之前無拘捕其他人,當日主要做掃蕩和清理障礙物。

唔知被告有冇戴cap帽,亦唔知有冇啤酒罐,無檢取。

律師向PW1指出:
- 被告講話佢係返裝修 》不同意
- 被告講做買賣紅酒,生意唔好 》不同意

⚙️控方覆問:
現場無見到啤酒罐,就算有都與我無關。

~~~~~~~~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辯方需要答辯,律師申請小休向被告攞指示,約10:18休庭。

辯方預算播放片段,但因為接線的技術問題,延遲至11:20開庭。

被告選擇上庭答辯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2歲,現職為吊船工人,在2019年5月開始做買賣營養品和紅酒的傳銷工作,因為生意差,生活受影響,父親有長期病患,需要負擔醫藥費,因借錢做生意,每月要還錢畀財務公司,於是在2019年10月開始兼職做電力工人,負責安裝和拆卸燈具,賺取生活費,但後來在2020年1月7日宣布破產。

在12月1日當日,15:00約咗朋友在中環傾偈散心,大約1小時後朋友有事走先,被告行咗去中環遮打花園,有一個市集,買咗一把萬用刀和一個望遠鏡,萬用刀是在行山和裝修時都有用,望遠鏡就行山用,跟住行去中環碼頭搭船過尖沙咀,大約在16:30行到星光大道,因為生意差,去看海和思考,沿海邊行去黃埔,經過紅磡碼頭,大概8點至8點半去到黃埔食飯,食飯期間想起有朋友在今年2月14日結婚擺酒,想攞啲紅酒俾佢試,知道供應商的營業時間會去到10點,而當時已經九點半,於是搭Uber 去旺角亞皆老街供應商的counter,營養品和紅酒都係呢個供應商攞。

呈上被告是供應商的會員證和提貨單,證明在7月至10月都有攞貨,7, 8月攞得多,9, 10月只攞過一次。

當晚約22:05去到供應商的counter,見到已經落咗閘,無落車,改咗去亞皆老街近洗衣街落車,行咗去近豉油街與花園街交界的一間7–11咗買啤酒,在地圖畫出位置,到達時間在22:20-22:25之間。

辯方播出7-11的CCTV片段,在22:24:15~22:25:01時段見到被告出現,攞住一罐啤酒飲,飲到被截查期間飲完,因為附近冇垃圾桶,個罐放咗喺背囊則邊個袋(被捕時拍攝的相片見到有銀色罐)。

當時一邊行一邊飲,飲緊嗰陣情緒飄忽,諗住飲完就搭車返天水圍(在地圖畫出由7–11行到去被捕位置的路線),巴士站在亞皆老街和彌敦道交界,途經西洋菜南街,聽到有聲音,出於好奇逗留咗一陣,樓上有叫囂聲音,市民有和應,有警員嗌咪叫離開,望向嗰邊見到有舉藍旗,意識到要離開,準備行去彌敦道,但因為人太多走唔到,警方隨即拉起封鎖線,到被告被搜查時等咗約有15分鐘,被告已經唔認得PW1,PW1有問被告在旺角做咩,袋入邊嘅嘢做咩,回答買啤酒飲,想走又走唔到,無講過「地盤」或「失業」,有提及做商人和無生意,供應商在亞皆老街的地址。

辯方呈上被告的平安咭和工人註冊證,被告表示被截查時有提及但PW1無睇,在錄口供時有顯示過出嚟,辯方再呈上平安咭續期的證明。

被告逐一解釋各工具的用途:
鎅刀 - 用作鎅開紅酒箱,收貨時用
扳手 - 裝修電箱
手套 - 一對勞工手套搬運用,三對係電工手套
護目鏡 - 裝燈時防止灰塵入眼
灰口罩 - 有鼻敏感防止灰塵
防毒面具 - 簡單裝拆工作就用灰口罩,如果有油漆和電器工程一齊做,有發揮性氣體就要用豬嘴

在12月1日有帶工具在身,因為賣紅酒嘅傳銷工作差,要隨時接聽電話去做裝修工作。

控方盤問:
傳銷工作自五月開始,最少攞過10次貨,熟悉營業時間,為星期一至五0900-2200。

控:12月1號係星期日喎
答:知道星期日唔開,但每個月頭會有額外營業時間俾我哋攞貨追數,當日都係搏一搏。

控:你好趕喎,搭Uber咁貴
答:因為星期一有工程,在食飯時想起,賣紅酒收入都好,所以趕去

控:點解唔等星期一先攞
答:星期一有工程做,放工後供應商可能閂左,工程係裝燈拆燈,喺油尖旺一帶

控:一帶?即係邊度?
答:事隔太耐唔記得地址,因為被捕甩咗張單,未上過去,唔知做幾耐

控:你乜都唔知就上去?唔問多啲?幾多人工都要知架?你唔問清楚詳情?
答:...

控:你呢種工程需唔需要訓練
答:視乎情況

控:即係個個都做得啦,一個人都做得啦。你根本就係對我地講緊大話,你同唔同意
答:不同意

控:你根本係岩岩先作成個紅酒供應商個故事出黎,你同唔同意
答:不同意

控:辯方律師無向PW1問買啤酒,你係作故事
答:不同意

控:辯方律師無向PW1問平安咭和註冊證,你係作出嚟
答:不同意

控:辯方律師無問警長供應商地址,你同唔同意
答:我律師無問到

控:你啱啱話鎅刀用黎開箱,乜唔係人地開俾你架咩
答:因為供應商想我哋自己check貨

控:嗰晚你打算買幾多枝
答:4至5枝

控:其實呢,呢個故事根本唔存在,你同唔同意
答:不同意

控:明知事發地點咁多人,仲過去?當日有個毋忘初心的活動,知唔知
答:唔知

控:你知唔知當日成個油尖旺都好多活動,你知唔知
答:唔清楚

控:聽到叫囂聲仲行過去?見到舉藍旗又唔向反方向走
答:當時好多人,走唔到

控:睇嘢旁邊睇咪得,使乜行過去?同唔同意
答:唔同意。因為我本身有近視

控:咁你又睇到藍旗
答:字大睇到

控:你嘅視力真係咁差?咁你又做紅酒開箱
答:用手可以拎住我會睇到,好似我個位望去你度已經唔清楚

控:你根本就係走入人群中叫囂,啲工具係用,買酒嗰啲都係作出黎
答:不同意

⚙️辯方覆問:
2/12有裝修工作,當晩有冇同警方講 》有
就算當日無裝修工程,會唔會帶工具係身 》會

♦️官問:望遠鏡同萬用刀係幾時買?新定舊?
答:在市集買,但唔清楚係一手二手,我著重可用性

官問:你買樣嘢都唔知係新定舊,同用唔用到
答:我睇功能是否適合

官問:望遠鏡買黎做咩
答:行山

官問:你日頭定夜晚行山
答:日頭

控方律師要求睇證物望遠鏡,並指出證物唔係新,有一點點,買嗰時唔知新定舊就買?
被告再指出「我睇功能是否適合」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結案陳詞如下:

辯方不爭議警方行動的合法性,警方有向7-11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係因為早知道有買啤酒這件事,辯方冇向證人提出相關問題,因為不會因個別事件而影響,被告坦白講出事情,如果係作故事,無需要講咁多細節,只有更多錯漏被對方挑剔,如果被告真係想參與,就唔會孭紅色背囊,背囊內亦冇其他衣物更換,被告冇參與,至少證明在10點幾前冇參與,亦冇被控告非法集結,被告有工具係會被懷疑,但冇意圖非法使用。

裁判官提醒辯方律師,控方現在是針對被告口供可信性,話被告係上庭作供先作啲故事出黎。

裁判官詢問控方控告被告的意圖,有冇實質指控,控方呈上一份準備好的「意圖」法例定義,並無特別要求,控方就法律原則要求法庭作出推論,被告有兩把刀:鎅刀和萬用刀,住天水圍但在旺角出現,法律上意圖的範圍闊好多,包括破壞店舖窗櫥和拆鐵欄。

辯方初步想法不同意「意圖」過闊。

裁判官問辯方有冇做定research 支持這說法,律師表示未能呈上,官斥辯方律師「個個都係打意圖呢一點,點解你可以咩準備都冇?」辯方律師表示下午可以結案陳詞,給予辯方律師時間去準備。


22:05:0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PART 2 & #裁決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蔡(22)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午休後開庭

辯方作相關陳詞(以下為節錄)

辯方律師認為「意圖」應該只包括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和侵入住宅。在法例中亦未有第四種解釋,即作刑事毀壞。

辯方呈上1983年12月21日立法局會議紀錄(P. 335),政府在立法局說明修訂相關條文的原因,即:

“ Care has been taken to ensure that the amendment is not too widely drawn. Possession of a handkerchief or a piece of string has been excluded (laughter), although of course they are capable of being used for restraint. The amendments are solely directed to articles manufactured for restraint. “

由此可見,政府修訂的原因是不想此條例涵蓋面過闊。辯方引用 梁有勝案[HCMA293/2000]的相關判詞,即:

「管有工具以作非法用途所指的非法用途,當與束縛人身、傷害人身或侵入住宅有關。」

因此法庭不應該對「意圖」有太廣闊的詮譯,而 梁有勝案 中已經非常明確,香港法庭亦要用同類原則,無空間作其他詮釋。

辯方陳詞完畢。

控方回應:(後補)

裁判官宣布將案件押後至1600作裁決。

判詞概要:
被告否認控罪,辯方不爭議管有物品,但爭議意圖。被告選擇作供,指出被截查,有作出解釋,但不被接納,本案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法例在1985年修改,立法原意並非無限擴充,接納辯方的理據,認為並非唯一可以的推論。

證人的口供不受爭議

被告證供牽強,下午有時間在街上流連,如果生意淡薄,客戶嘅要求應視為首先任務,不會在晚上先去,被問到供應商的營業時間,知道星期日唔開,但又有特別安排,所以博一博,證供亦未能解釋翌日的工程安排,工具的安排亦與常言不符。

雖然牽強,但舉證在於控方,被告穿着襯衫孭紅色背囊,與示威者不符,在封鎖前未到現場,無證據證明參與,裁定控方要證明是唯一非法用途,未能舉證,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當庭釋放。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