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9

09:48: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許,被告與數名黑衣人於案發地點聚集,隨後有警員欲上前查問時,眾人逃走,其間被告撞倒該名剛巧擋住逃走路線的婦人,而被告被制服期間有掙扎。
———————————————
控方會傳召兩名證人,分別為控罪一之普通襲擊受害人及控罪二之警員。沒有招認。

就控罪一,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就控罪二,辯方爭議控罪行為。

案件押後一會以處理承認事實。


10:24: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1013觀塘

許(18) 已還押逾1年

控罪:
(1)企圖謀殺 (鎅警頸)
交替控罪:
(2)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控罪1)。及同日同地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控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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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原定於2019年10月15日首次提訊,惟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押後至10月18日待被告出院上庭,被控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保釋申請被拒絕

12月27日提堂控方申請匿名令,在1月24日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並非受驚證人,申請方亦無證據顯示額外的匿名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亦修訂及新增控罪,加控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將「有意圖傷人」修訂為交替控罪
--------------------------
辯方律師申請把案件押後6星期,以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控方沒有反對。

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最後一次提訊。
————————————
(按:手足精神不錯)
(案件在進行最後一次提訊日後將會交付高等法院審判)


10:27:44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許,被告與數名黑衣人於案發地點聚集,隨後有警員欲上前查問時,眾人逃走,其間被告撞倒該名剛巧擋住逃走路線的婦人,而被告被制服期間有掙扎。
———————————————

控方會傳召2名證人,分別為控罪(1)報稱受襲的 周月雲 及控罪(2)警員23510
沒有警誡供詞

就控罪(1)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
就控罪(2)辯方對控罪行為有爭議

早前已押後以處理承認事實

1025 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39:37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刑

吳(21) (#1111上水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兩把士巴拿)

被告認罪。

辯方律師指出,社會服務和感化報告指出,被告乃虔誠基督徒,被捕後對自己的行為深感後悔,也知道令家人擔心並影響了自己的前途。
感化官認為感化18個月,雖然不是最適合的判刑,但因為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也有家人的強大支持,所以適合被告。
勞教報告表示被告適合,亦提及了被告從小品學兼優,會經常做義工。還押期間表現良好,被告解釋自己從沒有違反保釋條件,只是去了警署踢保,其後再收到上庭通知。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第一時間認罪,一直反省了不少,也有基督的信仰和家人強大的支持。還押期間有不斷反省,如果判監會影響前途,希望能判被告18個月感化或者社會服務令。

法庭表示被告坦白認罪,誠信懺悔,還押期間表現良好,得到8個評審委員的良好稱讚,判處18個月感化令❣️,期間必須遵循指示,如有重犯,會即時判入勞教中心。


10:49:16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裁決

庭上宣讀口頭裁決(內容後補),法庭判處被告就控罪(4)罪名不成立,
‼️控罪(1)(2)(3)(5)罪名成立,
‼️判處32個月即時監禁
並拒絕上訴期間保釋申請。


10:49:3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5/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再次播放控方片段P12 (現場直播片段,約30分鐘),控方繼續主問PW2張智明(音)。

PW2確認以下事項:
在片中辨認出自己,看到PW2跪在D4身上,D2 D3站在一旁,之後PC20658在為D4搜身,此時D4冇戴口罩。
PW2:制服D4時他的口罩掉在地上,檢取交給PC20658。
稍後時段市民大叫「收隊放人」,見到警員將眾被告帶上警車。

主問完畢。

休庭至1400,待控辯雙方處理之後的審訊事項及播放影片的器材。原因是十三庭只有一台大電視,對四位辯方律師不便。

1400 律師桌上已增設數台平板電腦。
盤問PW2。

D1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你頭盔前的膠片有反光貼,可過濾光線。當時200-300人聚集示威,有不少人戴口罩 (PW2:2-3成人) 即50-60人。當時有多人指罵警方,又向你們投石 (PW2:係)

開始推進時你企得較後。你第一眼留意到三名女子時,前面有其他同事 (PW2:可從隙間觀察,他們企得很疏) D1-3轉頭走 (PW2:警察跑到馬路中央他們就轉頭) 由馬路中央跑到過馬路只需要一秒 (PW2:要好快先得,但跑太快會落單) 你望咗佢哋三秒,急步追,期間人群郁動,前方有同事,D1-3各自分散在人群中穿插。佢哋分開跑,你視線可以同時望住三個人?(PW2:都係喺行人路上跑)

向你指出,你當時根本不可能做出觀察,你眼前的反光貼令你難以辨認衣著顏色深淺,推進時人群四散,根本冇可能同時望曬三人。(PW2:我之後已描述過衣著) 口供和記事冊內冇提及D1叫囂 (PW2:當時記錄有點粗疏) 根本沒有三名女子站在一起叫囂,即使有,D1亦不是其中一員。D1由一開始就站在馬莎外。你見唔到D1戴口罩,你第一眼見到她時已經上了索帶。(PW2:不同意) 你指派PW3向D1搜身,你說你有問PW3搜出物品後D1有沒有解釋,PW3說她沒有解釋,但你沒有在口供及記事冊寫低此事 (PW2:忘記了) 當時唔記得,而家上庭就記得?向你指出PW3根本冇話D1冇解釋,你在庭上一路畀口供一路作口供 (PW2:不同意)

D2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你作為快速應變部隊的一員,在現場有沒有特定拘捕或觀察的目標?(PW2:會特別留意黑衫黑褲的人) 你當日2055到場,在黃埔站A出口留意馬路對面兩邊的市民,即H&M和馬莎的人群,但當時B出口亦有市民聚集,A出口後方又有人,天橋上又有人。2055-2150你要留意多個地方,有各類人士,有黑衫黑褲有街坊裝,幾個女仔企埋一齊都好常見 (PW2:不常見)

現場情況混亂,掃蕩前沒有說明要拘捕誰,或觀察到誰,只是跟著前方跑。(PW2:同意,但全程見到D1-D3) 你只見到他們背脊,截停前冇再望到正面,見不到他們有冇戴口罩 (PW2:係) 請在地圖上標示她們轉身跑走的位置... 你沒有跑出馬路,是在馬莎那邊的行人路追截 (PW2:係)

你說你見到有人截停D1,看了兩眼想再望番D2 D3,D2 D3被2至3人截停。由見到截停D1到見到截停D2 D3隔左幾耐?(PW2:約5秒) 口供內說你馬莎樓梯位見到三人戴口罩,但你剛才又說因為她們背向你所以看不到?(PW2:其實是在推進前一刻看到,承認寫的方法令人混淆)

播放P11,剛才你說D1-D3一起跑,你描述他們的逃跑路線必然會經過此鏡頭。D2的灰色衣服、osaka字眼和大nike logo應該十分顯眼,但在這個鏡頭都看不到。(PW2:不肯定睇唔睇到)

向你指出,你在D2被捕後將其他示威者的行為加諸在她身上,影片內看不到你作供的觀察,你沒有追住D1-D3,你第一眼見到D2已是在聚寶坊門口 (PW2:不同意)

明天0930返回七庭續審。


11:38: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審訊[1/2]

李(39)

控方傳召兩位證人

本日審訊完結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 作陳詞


11:41:2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雷射筆D1)

D1
控罪一 參與非法集結
D1-D10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罪名成立

所有被告即時還押


11:49:51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裁決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
(2)刑事損壞,於2019年8月6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5張會面記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4)管有仿制火器,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空氣手槍。
(5)管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4把開信刀、11張工具卡、2把刀和52把剪刀。

\==============

裁判官宣讀口頭裁決,列出簡單裁決理由:

針對控罪(4)
警員20838於被告住所搜出P20及P3,法庭認為這部分證供誠實可靠。控辯雙方皆無爭議P20是1支失靈氣槍,專家亦無法用它進行射擊測試。根據被告說法,氣槍乃20年前玩樂所用,現已無使用;控方沒有證供顯示被告會將其用作其他用途,故在相對可能性而言,被告抗辯說法合理。
控罪(4)罪名不成立。

針對控罪(2)
根據警員9751及警長48423說法,被告於警署會面室內認為會面記錄不實,拒絕簽署並將其撕爛。根據被告說法,他認為記錄上有不實陳述,將對自己造成不利,亦真誠相信會面記錄是屬於自己的物件。

不過,會面記錄上清晰印有「香港警務處」字樣,標示是警方文件;若被告認為記錄不實,有權拒絕簽署,這也並非相信文件屬於自己的合理理由。故此,法庭不相信被告真誠相信文件屬於自己。
控罪(2)罪名成立。

針對控罪(1)
警員9751證供指,8月5日自己於案發地點附近巡邏,便裝戴頭盔;留意到被告持行李箱、背背囊上樓梯到禾稈徑,覺他可疑,於他身上搜出相關證物。被告右手有擦傷,警員指是因他撞到現場欄杆,但證供中沒有交代自己如何得知。

被告供稱,自己被截停時正在下班途中。他經常接受淘寶網物品,需用摺刀拆開包裝;萬用工具卡則供他在兼職救護工作作不同用途,如臨時搭建;他又間中客串裝修工作,急救包可讓他在遇到危險時自救。案發當日,他帶備行李箱(內有急救包及急救背心),是因公司通知他「不能再佔用會議室的地方」。

針對自己右手傷勢,被告指,自己當時被鎖上手銬,警員9751藉口道路狹窄,捉住他的手向右後拉扯,使其撞到欄杆。

查看證物後,莫官表示卡片摺刀較輕,而被告所攜小包最外無拉鏈格的深度,也非辯方所說的淺,故此認為摺刀可放在小包內。他又認為,卡片摺刀不是不能摺成鋒利狀態,警員「卡片刀可導致刺穿或留下痕跡」的說法並非不合理。

控辯雙方沒有爭議涉案物品本質上是攻擊性武器,只爭議被告意圖。在這方面,控方沒有提供直接證供,只以現場環境邀請法庭作出推論。

莫官指,考慮的唯一理據,是被告在關鍵時刻如何管有摺刀。警員無法交代清楚被告如何擦傷,這部分證供可信但不可靠;不過,被告承認被拘捕的過程,其傷勢亦並非本案關鍵,故不影響警員證供可信性。綜上,法庭評定警員之證供為事實。

被告在盤問之下招認,急救包於被捕時被放在背囊中,莫官形容這點「非常關鍵」。當日,被告恰巧被要求把行李箱從工作地方搬走,裡面沒理由裝有被告「隨身攜帶、用來自救」的急救包。辯方大律師在警員指出急救包乃在行李箱內之背包中搜出時,沒有指出辯方案情;被告於主問時同樣無提及這點,在盤問才說出。故此,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這方面的證供為臨時杜撰。

莫官檢查證物萬用匙,認為其鋒利,完全足以用來拆開包裝。被告若真要拆包裝,沒有必要貼身藏有需經摺疊才能使用、「如此麻煩」的卡片摺刀。

辯方雖能提供證書,表明被告為博愛醫院擔任急救員,但未有文件證明他在私人救護機構擔任兼職急救員。也不能交代被告為何在案發時,帶備黃色急救背心。沒有證據表明被告當天從事的是什麼裝修工作,也無法判定其性質是否足以讓被告需帶備整套急救用品;若裝修工作只可能導致擦傷,帶消毒用品及膠布便已足夠。

考察被告當日路線,莫官認為被告沒有需要穿過繁忙的觀塘地鐵站回家;且相關路徑要上長樓梯到禾稈徑,乃迂迴及不合理,被告「回家」的說法,不可能是真相。

自從2019年6月起,警員宿舍附近變得「敏感」。辯方沒有證供指被告有需要在案發時帶備防毒面具及急救背心,除非他正前往「有機會有警民衝突及會放催淚氣體」的地點。同理,除非認為有衝突,被告沒有必要帶備急救用品,以提供自發急救服務。莫官推論,被告被截停時是為衝突有所準備,相關證物除了可以用來自衛及傷害他人,沒有合理理由使用。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截停時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不正當意圖。
控罪(1)罪名成立。

針對控罪(3)
警方持搜查令到被告住所搜查,搜出本控罪相關證物。控辯雙方無爭議搜出過程及地點,法庭接納警員20838的證供為事實。

控方違禁武器專家證供指,P21的把手以「I」或「工」字形狀設計,使用者緊握手柄時,可固定刀刃;無論以直身式或扁身式持刀,均可作違禁武器「推匕首」使用。雖然產品包裝上寫明產品不可作此用途使用,但這正正代表產品有可能被當作武器。

辯方違禁武器專家則指,短刀原是特種部隊細小的求生刀,用以在危急時割開避彈衣或肩帶逃生,這是產品的設計原意,乃自己在軍事展上聽取製造商介紹而來。控方專家所說的直身式持刀法,會讓使用者之間手指有多餘空位;扁身式持刀法則會割傷手指,故短刀不能成為推匕首。

莫官表示,控方專家作供沒有誇大,盤問時也沒有動搖,關於產品包裝的說法合理。辯方專家作供時,指自己曾親身聽取製造商說法;其接受委託時,必然理解到這是重要資訊,卻沒有在書面報告上及主問時,說出自己親身聽過製造商介紹設計原意,是為不合理。他描述短刀可用作切割避彈衣或肩帶,與控方指短刀可能因切割角度過鈍而無法發力的說法矛盾。

綜上,控方已成功證明被告在其住所管有短刀,其符合法例中的違禁武器條件。
控罪(3)罪名成立。

針對控罪(5)
被告聲稱,相關物品是自己經營網店所用,打算將它們透過網店賣出;辯方提供網店版面印刷版作證物。

莫官認為,被告說法不合常理:從網店截圖可見,與本案有關的物品售出數值皆為0,被告也未能證明貨品曾被售出。事實上,被告網店中其餘的25項貨品,皆沒有售出過;如被告真欲售出貨品,沒有理由不宣傳網店,例如為它改一個容易記的名稱及換上吸引的頭像。然而,被告的網店名稱是系統提供、一串毫無意義的數字,頭像也為系統預設,不合情理。莫官推論,被告並非真想將涉案物品透過網店出售

莫官又讀出各物品購買日期、喜愛人數及售出數量。其中卡片摺刀於18年頭購入,於當年8月1日上架;甲蟲刀分別於16年及17年購入,沒有賣出,但被告在19年購入更多。莫官質疑被告購入貨物大半年後才在網上發售,認為被告在家中囤積相關物品;若被告是因有把握可以售出而繼續購買物品,則不可能在幾年間完全沒有賣出。

被告指涉案的2把刀為朋友送贈,莫官認為不合常理:即使是朋友送贈,被告也沒有理由將它們隨手放於客廳,而不放在廚房。

法庭推論,被告囤積大量利器,而且與違禁武器一同擺放在隨手可取之處,除了傷害他人,無其他正當用途。控方已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罪(5)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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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現年39歲,曾在理工大學及公開大學修讀文憑及學士學位,後任實驗室助理、物業顧問等職。辯方提出,沒有案情指被告被捕時,附近有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情況較輕微,望採取較低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辯方指出文件價值不大,被告頂多是法律意識薄弱,作出沒有意義的行為。

針對控罪(3),辯方提出涉案短刀刀鋒的殺傷力,遠低於典型推匕首;雖數量多,但就大小而言體積不大。控罪(5)的所有武器,均在被告家中找到,沒有證據顯示它們曾與或將與任何事件有所關聯。

辯方又呈上被告前上司求情信,信中稱被告偶爾擔任義務急救工作,為社會貢獻。希望法庭輕判,或先索取報告再行量刑;如要監禁,即望避免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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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法庭考慮控罪(1)及(5)的嚴重性在於武器數量,殺傷力大也並非不大;(3)的違禁武器數量多,不適宜以所佔空間的說法處理,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故就罪名分別判處:

(1) 9個月即時監禁
(2) 罰款港幣1000元(從擔保費扣除)
(3) 18月即時監禁
(5) 18月即時監禁

考慮量刑整體性,控罪(3)的6個月與控罪(5)的6個月分期執行,其他同期執行;控罪(1)的1個月與其他控罪同期執行,其餘分期執行。
‼️即共32個月即時監禁‼️

法庭拒絕被告上訴保釋申請。


11:51:1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5/15]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休庭至1400,待法庭增設播放影片的器材。


12:18: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雷射筆D1)

D1
控罪一 參與非法集結
D1-D10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罪名成立

所有被告即時還押

處理求情中。

裁決重點:

2019年8月3日大量人群聚集旺角彌敦道,警方多次警告命令散去不成功,最後驅散,速龍拘捕,再交予其他警員處理。期間拘捕眾被告被控非法集結罪,此外D1管有一支雷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傳召21名警員做供,包括PW1當晚最高級指揮官莫慶榮PW2馬家X,11名調查人員。以及另外17名警員,其中9名速龍,8名押解證物工作。速龍交代如何在案發地方拘捕。

所有控方警員證人證供被接納。即使有記事簿/書面口供與庭上不符,也認為無心之失、語文程度不好、只屬於枝節不至於影響證供可信性可靠性。

被告方面除了D8 D10其他人選擇不作供,而二人證供法庭不接納,認為他們說法不合常理,令人難以置信。

法庭裁定當晚的確大量人群集結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他們不肯散去,挑釁警員,必然導致破壞社會安寧。如果不是集結,彌敦道大量商舖不會9點關門。

回應辯方質疑警方警告只有驅散沒有警告拘捕/過度武力/證人證詞不盡不實,法庭稱:

*核心是示威人士有否干犯非法集結,而不是警方是否曾警告拘捕。橫街路口可以選擇離開但不見示威者離去。人數眾多,四五百黃格位置,尖沙嘴方向也有其他示威者,因警方防線推進後退,明顯一起集結,擾亂秩序

*所有速龍衝出後當時仍在馬路上的人必然是在參與非法集結。唯一可能是示威人士混入圍觀人群不可能是相反。

D3,D4投訴警署被要求穿裝備拍照:
法庭裁定證人從未以任何威逼利誘強逼被告拍照,本席肯定被告自願拍照。拍照不等於承認參與非法集結,正如前述,控方立場是拍照作用如人形公仔穿裝備拍照,不構成招認。沒有理由拒絕照片呈堂。

D3,D10 投訴警員過份武力
法庭裁定制服方式的確可能引致受傷,但並不至於不適合。受傷是事後發生,不影響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事實。

D2,D7與錄影片段中被錄影片段中警員指稱為他們者裝備不符

D2被搜獲證物豬嘴與片段中豬嘴不同
官稱:
不肯定片段中必然是D2,但肯定D2在人群之中。不相信偶然過路,肯定非法集結。

D7 證物的長傘有兩條白線
錄影片段中傘只有一條白線
官稱:
考慮到只需要有兩把雨傘,示威時打開一把,不能以此否定D7 就是錄影中人。


12:52:3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許,被告與數名黑衣人於案發地點聚集,隨後有警員欲上前查問時,眾人逃走,其間被告撞倒該名剛巧擋住逃走路線的婦人,而被告被制服期間有掙扎。

——————

控方將傳召3個證人:
PW1 警員23510尹浩云 (音)
負責拘捕
PW2 高級警員1664余衛平
負責為 周月雲 落口供PW3 周月雲

辯方就控罪(1)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就控罪(2)辯方對控罪行為有爭議

早前已押後以處理承認事實

1025 開庭

1250 休庭至1430繼續
PW1及PW2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12: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雷射筆D1)

D1
控罪一 參與非法集結
D1-D10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罪名成立

所有被告即時還押

處理求情中。
下午繼續
~

裁決重點:

2019年8月3日大量人群聚集旺角彌敦道,警方多次警告命令散去不成功,最後驅散,速龍拘捕,再交予其他警員處理。期間拘捕眾被告被控非法集結罪,此外D1管有一支雷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傳召21名警員做供,包括PW1當晚最高級指揮官莫慶榮PW2馬家X,11名調查人員。以及另外17名警員,其中9名速龍,8名押解證物工作。速龍交代如何在案發地方拘捕。

所有控方警員證人證供被接納。即使有記事簿/書面口供與庭上不符,也認為無心之失、語文程度不好、只屬於枝節不至於影響證供可信性可靠性。

被告方面除了D8 D10其他人選擇不作供,而二人證供法庭不接納,認為他們說法不合常理,令人難以置信。

法庭裁定當晚的確大量人群集結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他們不肯散去,挑釁警員,必然導致破壞社會安寧。如果不是集結,彌敦道大量商舖不會9點關門。

回應辯方質疑警方警告只有驅散沒有警告拘捕/過度武力/證人證詞不盡不實,法庭稱:

*核心是示威人士有否干犯非法集結,而不是警方是否曾警告拘捕。橫街路口可以選擇離開但不見示威者離去。人數眾多,四五百黃格位置,尖沙嘴方向也有其他示威者,因警方防線推進後退,明顯一起集結,擾亂秩序

*所有速龍衝出後當時仍在馬路上的人必然是在參與非法集結。唯一可能是示威人士混入圍觀人群不可能是相反。

D3,D4投訴警署被要求穿裝備拍照:
法庭裁定證人從未以任何威逼利誘強逼被告拍照,本席肯定被告自願拍照。拍照不等於承認參與非法集結,正如前述,控方立場是拍照作用如人形公仔穿裝備拍照,不構成招認。沒有理由拒絕照片呈堂。

D3,D10 投訴警員過份武力
法庭裁定制服方式的確可能引致受傷,但並不至於不適合。受傷是事後發生,不影響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事實。

D2,D7與錄影片段中被錄影片段中警員指稱為他們者裝備不符

D2被搜獲證物豬嘴與片段中豬嘴不同
官稱:
不肯定片段中必然是D2,但肯定D2在人群之中。不相信偶然過路,肯定非法集結。

D7 證物的長傘有兩條白線
錄影片段中傘只有一條白線
官稱:
考慮到只需要有兩把雨傘,示威時打開一把,不能以此否定D7 就是錄影中人。


13:12:43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5/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7月16日首次提堂,獲准以現金及人事擔保20,000元保釋,並須禁足新城市廣場;12月12日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一次;5月13日否認全部控罪。

——————

0932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PW5 梁志健(音)
現註守沙田警區指揮官作供

當天協助偵緝警長梁啟業驅捕被告時被襲擊右手無名指。

1058 早休30分鐘
1101 開庭

1302 休庭放飯
1430續審


14:00: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5/15]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律師桌上已增設數台平板電腦。
開庭。


14:34: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

0939 開庭
0959 休庭
1034 開庭,傳召PW1 江偉峰(同音)總督察,現守大埔總區,案發時註守上水分區(助理指揮官)
1116 傳召PW2 警員 陳國深 現註守屯門重案組,案發時註守屯門反黑組
1300休庭,1430續審

1434 開庭,辯方盤問PW2

1512 傳召PW3 警員鄭文泰(音),現註守大埔警區,案發時註守同樣警區


14:42:24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5/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7月16日首次提堂,獲准以現金及人事擔保20,000元保釋,並須禁足新城市廣場;12月12日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一次;5月13日否認全部控罪。

——————

2:34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PW5 梁志健(音),現註守沙田警區指揮官。主控部份完畢;現辯方大律師開始盤問。

(內庭仍有小量旁聽座位)


14:42:37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2)抗拒警務人員

——————

控方傳召3個證人:
PW1 警員23510尹浩云 (音)
負責拘捕
PW2 高級警員1664余衛平
負責為 周月雲 落口供及拍照
PW3 周月雲

辯方就控罪(1)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就控罪(2)辯方對控罪行為有爭議

1439 開庭
傳召報稱受襲的PW3 周月雲 作供

1517 休庭
PW3 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50:38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前覆核
#0714沙田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襲擊督察47098

上回提到:控方要求檢驗辯方提交的短片的真實性

控方得到檢驗結果後對片段真實性不再爭議

控方傳召3名現場警員作證供,另額外傳召1名警員供辯方盤問

預期2天審訊

減少至每星期1天報到獲准


14:58:2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排期審訊
#0714沙田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襲擊督察47098

案件將於2021年1月25至26日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15:02:0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提堂

孔(25)

六項控罪:
(1)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普通法罪行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條)

(2-6) 串謀他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

(1) 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身為入境處文書助理,在未獲授權而取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處電腦,不法取得受害人個人資料,並在未獲授權下發放上述個人資料。

(2-6) 分別於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4日,5月6日,6月15日,8月4日取用入境處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1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控方整理案情及索取法律意見。


15:31: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D1: 周 (17)
D2: 嚴 (16)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鉗。

背景:
2019年11月11日大批市民響應「黎明行動」在各區堵路示威,3名學生被指於康怡廣場外管有摺刀及索帶等。D3早前以不提證供起訴。

兩人否認控罪❌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沒有CCTV及警戒供詞。辯方除被告沒有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4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以中文審訊,審期一天。
✅D1及D2以原有條件保釋✅


15:34:4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裁決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4韓(24/F)
D6廖(23)
D7陳(36/F)
D8伍(25)
D9方(21)
D10蘇(24/F)

控罪一 參與非法集結
D1-D10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罪名成立

判詞

第七被告已經36歲,其餘被告年齡介乎17-25歲現在,案發時部分被告更只有15歲,全部初犯。求情時,很多相同求情因素,並非出於私利,案發時無證供證據顯示,暴力破壞行為,D1手持木盾,雷射筆,但沒有其他武器,無證供支持任何一位被告叫囂、以雷射光照向警務人員行為。片段拍到被告在人群之中,而個人何時參與的實質時間並不清楚。

求情信件,形形色色,家人議員老師,基本都是提及各人干犯單一事件,重犯機會不高,要求輕判。部分良好學歷正在尋求大學教育,部分被告說法家人很關心她們,本席不禁要問,「為何求情時有人關心是重點,但犯法時不考慮其他人被你們阻礙影響呢?」前途勢必因為定罪影響,但各被告都無悔意,不認罪,這是你們的選擇,接受後果不能有扣減。

18-21歲之間的被告法律規定了要為你們索取相關報告

似乎有講法求情階段同類案件中較為輕微,本席不同意,事件涉及人數非常多,數以百計,同意沒有嚴重暴力,只是堵路,没有投擲汽油彈,但如果有這種情況可能已經以暴動起訴,不是非法集結。集結行為堵塞了全港最重要道路之一,必然影響道路使用者,巴士行不到,影響多少人,難以估計,兩旁商舖大多關門。當日早有批准的遊行,如果有意見要表達,已經有足夠機會。

有部分被告受傷,提及後遺症,但執法時需要一定程度武力才能制服,本席不認為這些傷勢會有什麼重大影響。

16-21歲避免即時監禁,要強調阻嚇。沒有標準的判刑方法,但本席認為要有一定阻嚇力,阻嚇被告日後再干犯,或阻嚇其他人模仿。

多位被告大律師建議社會服務方式,但本席看不到任何被告有悔意,真誠悔意是社會服務令重要考慮因素,因此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

考慮各被告年紀後,本席索取報告:

D1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
D2 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D3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D6勞教中心報告
D9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押後判刑:
D1 D2 D3 D9 押後至11月2日下午2:30分宣判
D6 押後至11月4日下午2:30分宣判

其餘被告D4、D7、D8、D10判監四個月 (註: 此4人均申請保釋侯上訴 $50000現金擔保 一調報到4次 其中一人更改報到警署 其餘條件依舊 )

(所有被告即時收押,注:由於D4D10為女性,即使年紀不足25歲亦都冇得入勞教中心,被判即時監禁)


15:54: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潘(36) #網上言論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0年 11月3日 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強調不排除其他判刑選項(包括即時監禁),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
簡短裁決理由18:00左右補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56


15:55:57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2)抗拒警務人員

——————

控方傳召3個證人:
PW1 警員23510尹浩云 (音)
負責拘捕
PW2 高級警員1664余衛平
負責為 周月雲 落口供及拍照
PW3 周月雲

辯方就控罪(1)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就控罪(2)辯方對控罪行為有爭議

1530 再開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由於法庭要求辯方索取正式醫療報告代替已呈堂之醫療紀錄,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辯方透露被捕後被防暴用棍打頭,因此去驗傷,看完被告人醫療報告再決定是否傳召醫生上庭及自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19: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林(20)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2020年1月1日於灣仔堅拿道東及駱克道交界一帶聚管有一個點火器,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撤回控罪
- 自簽 $1000
- 守行為 24個月
- 期間不與得干犯與破壞社會安寧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罪行
- 支付$500堂費,在保釋金中扣除
- 證物1-5充公


16:19:2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

0939 開庭
0959 休庭
1034 開庭,傳召PW1 江偉峰(同音)總督察,現守大埔總區,案發時註守上水分區(助理指揮官)
1116 傳召PW2 警員 陳國深 現註守屯門重案組,案發時註守屯門反黑組
1300休庭,1430續審
1434 開庭,辯方盤問PW2
1512 傳召PW3 警員鄭文泰(音),現註守大埔警區,案發時註守同樣警區
1532 PW3作供完畢,休庭十分鐘
1548 開庭。控辯雙方同意將PW4及PW5的證供改為以65b作呈堂證供,並於法庭上讀出
1610退庭

案件將於明天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將會傳召專家證人。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


16:26:1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判刑

梁(37)

控罪: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詳細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西灣河文娛中心外過路處,有示威者非法設置路障。警方接報到場處理,當時亦有開槍事件發生。在交界位置有警員拉封鎖線取證,大量人士聚集,向警方叫囂。有張姓人士在交通燈過路處走過,有2警員用手指指着港鐵站內行人路,張姓人士指罵警方。當時被告在示威者旁,張姓人士橫越封鎖線,當時沙展橫過封鎖線,打算制服張姓人士,但與被告發生碰撞,被告提起左手,沙展追着被告。張姓人士被制伏,警方叫張姓人士不要糾纏,被告用雙手扯着及推沙展,張姓人士向筲箕灣道東行逃跑過。被告在地上被制伏,其後有警員拘捕,同日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保持緘默,有錄像片段拍攝到當時情況。張姓人士有被捕,但沒有被落案起訴。

9月28日在錢禮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及求請,並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同意及接納感化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另需支付$500堂費,在保釋金中扣除。


16:32:06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2沙田
#提堂

谷(17)(原案D2)

(D1早前已經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刑事損壞

背景: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損壞L2至L3的扶手電梯。(使用箱頭筆塗鴉)

詳細案情:
於2020年6月12日,當日在各商場有唱歌活動, 控方第1至3證人於廣場內巡邏,當中第1證人看見被告寫上「香港獨立」字眼,被告後來被警察搜出寫有「光復香港」的旗幟及一對手套,而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認罪‼️

控方就上述損毀申請$4500賠償,獲得裁判官接納,並要求被告於14天內繳交賠償予受害人公司。

被告求情內容:

被告表示在日後希望前往外國升學。現在她與母親及外婆同住。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樂於助人,為人善良,對事件表達內疚及抱歉, 自己願意承擔後果及賠償。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可參考第一被告的判刑,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裁判官決定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控方申請將證物1至6充公,辯方沒有反對。

案件會押後至2020年11月19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

✅被告暫時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師提供資訊


16:35:0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5/15]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PW2主問、D1辯方律師、D2辯方律師盤問完成。
是日重點:
PW2對D1-3聲稱的觀察和追截情況,與控方片段不符。庭上作供和書面證供亦有矛盾,PW2承認有「甩漏」。

明天0930返回七庭續審。


16:39:51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5/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 - -
辯方盤問證人PW5 梁志健(音),明天待續。

4:36完畢。

明天早上9:30續審


16:42:2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裁決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4韓(24/F)
D6廖(23)
D7陳(36/F)
D8伍(25)
D9方(21)
D10蘇(24/F)

被告D4、D7、D8、D10判監四個月

✅四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

保釋金提升至5萬港元
警署報到次數提升至每周4次

等候報告押後判刑:
D1 D2 D3 D9 押後至11月2日下午2:30分宣判
D6 押後至11月4日下午2:30分宣判

❗️五人其間需還押❗️


16:47:4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4梁(19)
D5周(20)
D8葉(23)
D9張(25)
D10王(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五人同於9月29日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法庭為各人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另為D4,D5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8及D10索取勞教中心報告。10月14日各人同意報告內容,但裁判官需時細閱報告考慮判刑,押後至今日判刑。

D4梁 D5周 判入教導所‼️
兩人的表律師表明將就判刑提出上訴,但未有提出保釋申請。

D9葉 D8張 D10王
以36星期(9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至24星期,因各被告背景良好,另扣減8星期刑期至16星期。
判處4個月監禁‼️


16:59:3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王,證,鄧,賴,吳,趙,葉,羅,王(16-28)
控罪: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呈交轉交文件申請 無修訂控罪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D1 更改報到時間及申請豁免今日報到
D2 更改報到時間及更改報到警署
D8 申請今日豁免報到
D9 申請豁免今日報到
申請均獲批准

案件將於 11月6日 0930 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進行


17:02:0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控罪: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呈交轉交文件申請 無修訂控罪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D2 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更改報到警署 及希望撤銷宵禁令
D3 更改報到時間及警署
D4 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D8 新增居住地址
D9 新增居住地址
D10 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申請均獲批准

案件將於 11月6日 1000 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進行


17:04:0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吳,何,陳,高,曾,陳,王,許,洪(18-37)
控罪: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呈交轉交文件申請 無修訂控罪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D1 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D2 更改報到時間 希望撤銷宵禁令
D3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及後申請更改時間
申請均獲批准

案件將於 11月6日 1100 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進行


18:06: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潘(36) #網上言論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0年 11月3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強調不排除其他判刑選項(包括即時監禁),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
簡短裁決理由:

不爭議錄影會面記錄的自願性及呈堂性,各控方證人的證供除少量的事實爭議外基本上不受爭議,亦沒有內在不可能性或前後矛盾。除PW1證供「因被告在群組較活躍而相信被告係群組管理員」的證供不被接納外,法庭全盤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被告庭上證供不可信
首先被問到是否知道非法集結的人數限制,後來被揭發曾在網上發佈非法集結的人數限制的準確要求,又多次因應主控官的問題而修改答案。

被告明明在錄影會面中只是提及打算召集數十人,偏偏在庭上所說的是30至40人。法庭認為被告庭上證供,是因應非法集結的法定人數限制(最少3人最多50人)而編造,並非事實。

法庭認為,被告庭上的證供純粹為了減低自己的罪責,並不可信可靠。而被告的錄影會面屬混合證供,法庭會將招認部份和開脫部份分別分析。

接納招認部份,不接納開脫部份
從貼文「全民包圍新屋嶺」「救出義士」可見,被告明知群組內有1至2萬人,仍然用上「全民」這類字眼並不可能只想召集幾十人。而且新屋嶺扣留中心位置偏遠,若要召集足夠人數,進行貼文中呼籲「救出義士」的行動,涉及的人數必然多於幾十人,亦會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法庭不接納被告作供聲稱只打算在該處唱歌喚起公眾關注的說法。

招認部份沒有任何關鍵的內在不可能性或前後矛盾,法庭全盤接納錄影會面記錄的招認部份。

虛構一名黑警舊同學向自己提供資訊,被告庭上作供稱自己根本不相信有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被強姦,因為無更多證據只是想加強說服力引起關注

‍⚖️裁判官強調,即使被告在相信發佈內容虛假的情況下,仍然貼文作出嚴重的指控,甚至虛構一名黑警舊同學來增加貼文的可信性。毫無疑問是一名不負責任的網絡使用者,但控罪並不關於被告的政治立場或信息的真偽。

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基礎,證明以下控罪元素:
①煽惑者(inciter) 以説話或行為與被煽惑者(incitee) 溝通以煽惑被煽惑者作出或引致作出一個或一些行為,而該些行為會涉及被煽惑者干犯罪行

②煽惑者意圖或相信若被煽惑者作出被煽惑的行為,將懷有相關罪行的犯罪意圖

即使被煽惑者沒有犯罪意圖或犯罪的準備,煽惑者仍可因其煽惑的行為而被定罪,因為煽惑罪屬預防性質。

控罪 (1)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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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朋友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品格良好,一時魯莽犯案,並因本案而失業,無人因本案受傷,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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