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6

10:44: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保釋申請
#杜麗冰法官 #1209旺角

陳(18)

控罪:
1. POOW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
被指於12月 9 日在旺角彌敦道 612 號至 618 號好望角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把摺疊刀及一張卡片刀;及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筆型玻璃爆破器及五指關節保護手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案件原訂於1月31日及2月3日進行兩天審訊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11:13: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王 #0830葵芳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維持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 4月8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8:5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何 #0829沙田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維持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 4月8日 沙田裁判法院


11:26:25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更改保釋條件

曾(18)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空玻璃樽、砂糖、火機、3M防毒面罩等)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1109開庭,先處理曾姓手足案件。

撤回控罪

辯方隨即申請訟費,控方反對。

控方指當日有遊行,期間於灣仔及中環有違反公眾安全情況,被告不是當區街坊,加上當日裝束有眼罩、豬嘴、1個玻璃樽、1包砂糖、2個打火機,雖然未能舉證指出被告有犯任何罪行,但被告管有可疑物品,不可能為參與和平集會。
裁判官詢問被告當日於2點鐘被捕,被拘捕時遊行是否合法及有混亂,控方指當時遊行合法亦未有任何衝突。

辯方陳詞當時被告並未有使用,物品用途純粹為警方估計,唯一疑點為被告見到警察轉身,但並沒有跑開、亦沒有不合作,警員落口供時亦指拘捕是認為玻璃樽是用於投擲至橋下警車方向,與現時控方陳詞所指有差異。辯方亦指被告盤問時 保 持 緘 默,無任何可控告被告的證據。

裁判官質疑辯方呈交金額,指部分金額不合理。辯方呈交額外文件證明。

裁判官 ⭕️批准訟費申請批准⭕️,控方須交$18800予辯方,此外控方申請將證物全數交還被告。


11:28: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08銅鑼灣 #更改保釋條件

林(27)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鉗及扳手等)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撤回控罪

證物1至5及保釋金交還被告獲批


11:50: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新案件

温(16)
縱火(中銀ATM)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控方申請是日毋須答辯,押後至 4月22日1430 東區法院,反對擔保。控方透露有另一人士未被捕,2月14日已追查到被告身份,警方並於當日開始於居所附近等候,至22日被告回家始被捕。

辯方陳詞指將爭議錄影會面招認口供,指警方使用誘導、威嚇及妨礙律師面見等手段。裁判官質問可否解釋為何8日不回家,辯方沒有陳詞。

‼️保釋被拒‼️
保留8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4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3月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處理保釋覆核


12:35: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 13天 保釋覆核(#1006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私了男子X)

因案件性質嚴重,保釋覆核被拒
案件押後至04MAY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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