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9

10:18: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8旺角 #提堂

沙(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辯方申請押後與控方商討以另類方式處理本案。

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8月6日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10:19:07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馬道立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張舉能常任法官
#宣布判決

關迦曦

背景(轉載自司法機構網站)
#刑事上訴 :爆炸品是否包括為產生煙火效果而使用或製造的物質?

本院一致駁回上訴

本院注意到香港和英國在相關立法歷史上的差異,但強調法例的内容或實涵,比法例訂立的先後次序更為重要。

《危險品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的相關條文皆涵蓋、規管和控制爆炸品的製造、管有、保存或使用。即使其中一項條例屬規管性質,而另一項屬懲罰性質,但這並不表示這些法例並非朝著類似的方向處理同一事項。相反,這些法例構成一套完整法則的不同部分,以涵蓋、規管和控制爆炸品在香港的製造、管有、保存或使用。

因此,《危險品條例》第2條對「爆炸品」一詞的定義適用於《刑事罪行條例》


10:20:53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審訊

D1:陳(33)
D2:鄺(39)

修訂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控方暫定有4名證人
辯方除被告沒有其他證人

(由於個庭超細,連記者席都無,只有不足10名公眾可以進入旁聽)


10:22:2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9旺角 #提堂

賈(17)(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電筒棍、斷掉的行山杖、士巴拿)

控辯雙方共同申請押後,以便控方索取律政司指示,和以便辯方與控方商討以另類方式處理本案。

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8月20日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10:25:3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提堂

李(18)

控罪:襲警
被控一項襲警罪,詳情指他去年10月3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的康民角內襲擊警員A。(來源:蘋果日報)

辯方申請押後與控方商討以另類方式處理本案。

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8月20日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10:27:4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太子 #提堂

曾(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兩支鐵筆。

辯方申請押後與控方商討以另類方式處理本案。

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8月20日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12:36: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2旺角 #提堂

尼泊爾裔手足(16)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 認罪❗️
指他於12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於路中心放置路障,意圖對公眾地方人車造成阻礙

(2) 刑事毀壞 - 認罪❗️
指其於同日同地損壞一個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交通燈。

控方申請賠償$4,000予EMSD (機電工程署),以及申請在庭上播放事發當日片段,讓裁判官審視案情之嚴重性。

案件押後以索取一系列報告(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和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被告期間需還押,案件押後至7月3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13:13: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審訊

D1:陳(33)
D2:鄺(39)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控方第一證人X作供完畢
(詳細後補)

上午審訊完結
1430繼續審訊


14:37: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審訊

D1:陳(33)
D2:鄺(39)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承認事實:
1) 被告身份,拘捕的時間及地點
2) 呈堂片段不爭議
3) 2名被告均沒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主問 第一證人X
控方第一證人X在屏風後作供,X交代了當天在馬鞍山港鐵站內見到一群約6-7名黑衣人破壞港鐵設施後逃走,X指追問眾黑衣人做乜打欄啲嘢期間受襲,之後黑衣人離開港鐵,他一直追到案發天橋,但也追不到四散的黑衣人。
X表示在天橋被20至30名唔知咩人包圍他,向他指罵,向他講粗口,更指有人拉和踢他。
十多分鐘後,有人從人群後方即X的正面方向伸出手向X淋易燃液體,X表示唔知發生咩事自已就著火了。

X指聽到有男有女向他講粗口,亦聽到有女聲叫他「返大灣區」,被鬧後感到「驚同憤怒」,驚會被打。
著火後他立即除衫,在男途人幫助下把火撲息,送院醫院後4成皮膚燒傷,今年2月出院。現時手腳無力,亦未能工作,要依賴老婆照顧日常生活。

庭上播放幾段分別由網罪科從網上搜尋及控方第四證人提供的現場拍攝片段。

PW1指當時成班人講嘢,未能確認粗口或「返大灣區」是由誰講,只知「返大灣區」係女人講,但不知是否出自女被告(D1), 同時認得該女聲從港鐵時已出現 ,PW1聽到有男人講粗口,但同樣未能確認是否出自男被告(D2)

辯方盤問 控方第一證人X
辯方問X是否知道剛在主問尾段提到嘅從港鐵到天橋的女聲咩樣?X回答不知,只知係同一把聲。
被問到其中一段片段一開首就影到X於橋尾(近馬鞍山公園方向) 拉扯一位灰衫男子衣領,X就表示只係互相拉扯。
在盤問下X承認有人如片中所見嘗試上前分隔及叫冷静,同時承認事件事隔多月印像已蒙糊,要靠剛才睇返片先記得返。

X確認當時天橋上男女途人都不只1人。
X在盤問中承認如片中所見,如X轉身走係離開到及無人阻止佢離開,以及當時聽到有男有女嘅聲音人叫「走啦,走啦」。
X解釋當時驚走會更危險,覺得留係度仲有人幫手拗下交,走咗就無人理。X有預計過會比人打,但想不到會被燒。
辯方問X有否因在場有人正拍攝拎佢更安心?X回答沒有,因為只會影到自已打人,黑衣人打佢果啲就一張都無。(按:無影到?咁你岩岩睇果條咩片黎?)

辯方指出X因頭都流緊血,但在場人士卻不信及指無人見到自已被打而感到不忿,因此一度轉身想走嘅X,又再轉身留下理論。X不同意。

X表示當時報唔到警,可能係出於見義勇為,又或者而家諗返係傻,當時只一心係想捉返個交比差佬,又話當時只知到痛,不知自已流緊血。
被問到片中有人叫「冷静啲」其實係對X講嘅。X話不知
被問到X當時都好激動,有使用粗口。X同意


14:39:56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7馬鞍山

楊 (39)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案情:於19年10月7日馬鞍山新港城中心爆發警民衝突,有保安嘗試阻止防暴警察闖入商場但不果。警方其後在商場追捕使用鐳射筆的市民,被告拉住警員

求情:
*感化官認為感化令太長,因此並不適合但在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被告接受中長度社會服務令(即160小時)
*被告一直奉公守法
*有穩定工作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到被告背景良好,一直有穩定工作,被告並非參與社會活動,只是一時衝動或錯誤理解情況,亦只是造成短時間的阻礙。而且,被告認罪表達悔意

判刑: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14:40:5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14葵涌
#答辯

林(24)

控罪:1-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19年7月15日在葵涌警署301C室,襲擊警員許智星、警員焦國榮及警員梁健聰

控方將傳召5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按原有條件保釋候審

案件訂於11月16至17日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14:55:0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D1: 文念志, D2: 陳振哲, D3: 鄭仲恒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及其隊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辯方代表律師將就第二項控罪提出修改詳情申請,並保留法律爭議(警員身份 ),D2代表律師將呈上書面陳詞,D1, D3 代表律師將有同樣申請。
控方申請半日的聆訊日期,押後處理辯方上述之申請。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4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14:55:32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審前覆核

馬(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申請押後四星期,因6月11日才收到控方文件,與被告商討後,於7月9日去信控方要求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控方不反對押後。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10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如控方堅持檢控,被告必須答辯,同時處理審前覆核和定下審訊日期。

(同堂有一宗無牌管有通訊器具以自簽$1000、守行為12個月獲撤控,聽不到案發日期和地點故未能詳述)


14:57:53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0九龍塘

韋(35)

控罪:
(1)-(5)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7)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

詳情:
(1)-(4)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B、C及D
(5)被控於同日於同日在又一城1樓1號鋪Sift外,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E
(6)-(7)被控於同日於上述兩個地點,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不知名女童及男子離脫警務人員C及E的合法羈押罪

保釋相關事宜:
控方申請取消所有禁足令獲批
及更改宵禁時間至24-08獲批

因其中兩名控方證人涉及其他刑事案件須停職候查,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4:59:1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莫(19)
#提堂 #1103黃大仙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士巴拿

案情:
証人警員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20:30,巡邏至黃大仙廟對出,見到莫穿著黑色T shirt, 黑色短褲和波鞋,坐在路邊欄杆上,莫見到警員便離開,警員上前截查,在莫的背囊內搜到一支士巴拿,一個口罩,一對手袖,四支生理鹽水;莫聲稱當晚是在等朋友去打波,士巴拿是在某一次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上,有一名男子畀佢,叫佢轉交有需要人仕,手䄂和生理鹽水是另一名女子畀佢,莫只是放在背囊內忘記攞返出嚟,手足認罪。

自簽$2000擔保金,守行為24個月,付訟費$300,控方充公証物,撤銷起訴。


15:00:0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黎(33)
#提堂 #0825紅磡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法庭押後案件至25/8再訊,手足以原有條件保釋。


15:08:1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201旺角

梁(30)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有意圖傷人
(2)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辯方7月6晚上方收到文件,包括二千幾GB錄像片段;故申請押後8星期。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還押。

——
手足入羈留室前對親友整心心手


15:26: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14淘大

陳(35)

控罪:
普通襲擊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14日在九龍灣淘大廣場1期1樓31號舖外連同其他人襲擊男子Z

辯方律師昨日才受到法援署委任,需要時間檢視文件。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控方申請合併文件之書面陳詞大綱須於8月18日或之前呈上,任何被告若有任何意欲反對申請,陳詞須於8月25日呈上。


15:57:3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14淘大

A1: 石(28) 已還押9個月
A2: 劉 (30)
A3: 陳 (34)

控罪:
(1) A1非法集結
(2) A1非法集結
(3) A1 傷人
(4)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5)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 A2-3非法集結
(7)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8)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1) A1被控於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道淘大商場2期非法集結
(2) A1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非法集結
(3) A1 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傷害女子X
(4)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Z
(5)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Y
(6) A2-3同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非法集結
(7) A2-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Z
(8) A2-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Y

保釋相關事宜:
第一被告有保釋申請,但遭駁回須繼續還押
☔️第二第三被告維持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控方申請合併文件之書面陳詞大綱須於8月18日或之前呈上,任何被告若有任何意欲反對申請,陳詞須於8月25日呈上。


16:46: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審訊

D1陳
D2鄺

控辯雙方完成盤問PW1-3,控方讀出PW4的書面證供

**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再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