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2

08:28: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內庭將會有23個座位,
大堂延伸部分將會有27個座位。

由於本案被告眾多,懇請旁聽人士先讓親友們進入內庭

0855 約50人排隊等候中
0915 已派飛
0934 準備開庭,內庭已滿
0939 廣播
0944 開庭


10:46: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已還押15天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審訊索引:
PW1 德福廣場保安經理 朱嘉培(音)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0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3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3

PW2 警員23376 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6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9

PW3 警員23262 廖宇峰(音) 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94

PW4 警署警長5097 劉偉峰(音) 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09

PW5 警員13234 楊嘉華(音) 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15

PW6 警員8015 張浩然(音)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36

#屈麗雯裁判官 裁定眾被告表證成立,D3 選擇作供。

D3 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7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0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07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23

結案陳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9

裁決
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11
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12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13

D2,D4,D9 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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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已還押15天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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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法律代表:
D1 #黃海榕大律師
D2 #陳凱智大律師
D3 #郭憬憲大律師
D4 #鄒學林大律師
D5 #黃纓淇大律師
D6 #邱治瑋大律師
D7 #張皓程大律師
D8 #蘇俊文大律師
D9D10 #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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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2019年12月28日,於1935-1957 時,有大約10-20 名人士集結,於九龍灣德福廣場1 期內集結遊行,並同時叫喊口號、唱歌及叫囂。他們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德福商場內有部份店舖關上閘門。於1957 時,控方證人PW2 警員23262 及PW3 警員23376截查搜查D9 及D10。當時有現場人士大聲叫囂,於是控方證人PW4 警長5097 上前協助,但被D1,D2,D3 襲擊。

辯方案情
10 名被告中,只有D3 決定作供。D3 作供時聲稱不知道當天在哪裏舉行「和你shop」活動,與D1, D2 相約一同參與。他們於遊行中有蒙面,以防被起底。他在九龍灣站C 出口看見控方證人PW4 警長5097 把D1 推倒在地上,當時並不知道他是警員。D3 害怕PW4 會向D1作進一步襲擊,因此上前作出襲擊的行為。

各控罪裁決理由
控罪(1) 非法集結 [D1-D10] :
#屈麗雯裁判官 從四個元素分析案發現場是否非法集結,分別為:
1.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 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3.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4. 共同目的

控辯雙方對於非法集結並沒有法律爭議。

1.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法庭同意和平的公眾地方示威是合情合法,和平遊行亦受憲法保護,但非法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和平的示威是可以接受,但是當和平的界線被超越時,法庭必須作出相應的行動。
德福廣場是一處主要讓市民購物及舉辦不同活動的地方,假若指出市民在德福廣場作出非購物的行為如歌舞表演,便是錯,這樣未免過於嚴苛。這次遊行的人數不多,而他們所佔用的地方亦只有行人通道,並沒有證據證明他們造成大擠塞。當時正處於社運期間,香港人已經見慣這些場面,他們會作出包容。再者,他們叫喊這些口號並不一定違法。
當這批人士到達九龍灣站C 出口,他們向在場的便衣警員叫喊一些針對性的口號,「死黑警」,「黑警死全家」,「仆街過嚟」,「冚家剷 話你呀」,「係黑警呀 屌你老母」。法庭難以從呈堂片段中尋找叫喊口號的人士,但可以肯定的是,口號是從集結的人群中發出。從證物P175可見,於1952時有人士向警員叫喊口號,令氣氛緊張,現場有明顯對峙。雖然這些不是暴力行為,但已經溝成攻擊的行為並有可能騷擾現場其他市民,已屬不是行使合理示威的行為。在D9 及D10被截查時,當時有大量記者及其他市民,導致現場情況混亂。因此,法庭並不能肯定口號聲的來源。

2. 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現場的人士向一些店舖(藍店)叫喊口號,內容大致為叫市民不要進食藍店及叫這些店舖關門。這些口號帶有威嚇性,而且針對這些藍店。從片段可見,這些人士在德福廣場內的元氣壽司外停留,面向店舖叫喊口號及唱歌。他們這些行為有可能會騷擾其他人士,但法庭認為不會否威嚇其他人。因為他們並沒有說出假如店舖內的人士不跟從他們的勸告,他們會作出甚麼的行為。加上他們只是叫喊口號,並沒有進一步的行為。
根據證物 P174 及 175, 可見這群人士所叫喊的口號有部分針對警方,而有關當中的口號內容,D3 於作供時的回應並不合理。
首先,D3指出「香港人報仇」是指為香港人打氣加油,但法庭並不認同。D3作為一名中四的學生,中文水平理應能夠讓他分辯「報仇」及「加油」2字的意思。這2詞語意思直接,明顯地意思不同。假如想跟別人打氣,為何不直接用「加油」?使用「報仇」這詞令人難以理解為加油的意思,但報仇更表示需要利用暴力作出此行為,具挑釁性。

3.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根據上訴庭指引,處理非法集結的案件事必須強調阻嚇性,藉此保護社會安寧。在2019年的社運中,有不少身穿黑衣及深色衣服的人士作出攻擊他人的行為。但法庭不會因此而認為所有穿著這些衣服的人士便不會以和平的手法示威,因為這是不合理的。隨了叫喊口號及唱歌,遊行進行過程的氣氛是平靜的,未達到控方所指。雖然德福廣場有部分店舖關閉,安排更多保安駐守及提早有圍封的行動,而商場內的市民或會因遊行人士向警員及店舖叫喊口號而需要避開,但這些措施及行為有機會與12月25日在德福廣場內的示威活動有關。商場及店舖因害怕有可能發生同樣事件而作出準備。商場的其餘市民感到害怕並不一定是因為12月28的遊行。
根據控方證人PW1 德福廣場保安經理的作供,可見他們並沒有指示需要要求遊行人士離開,他們只負責在旁守秩序。遊行期間亦有店舖繼續營業,例如 Godiva 於1950時有遊行人士經過,但仍然在舉行促銷活動,不少市民在店舖外排隊。從Godiva 的情況,可見遊行並沒令到這些人士感到害怕。即使他們選擇不接近遊行人士及在遊行隊伍中穿越,但這些是人的合理反應,並不代表他們感到害怕。

但是,法庭接納這批人士向警員叫喊口號是令其他在場人士害怕。
現場人士必定知道現場有便衣警員戒備,從證物P174 P175片段中亦可見有人士向這些便衣警員叫喊「Morning sir」。這些字眼對警員有針對性,會令旁觀者害怕。再者,集結的人士亦有可能影響其他市民及社會。根據梁天琦的案件,可見被告知道這些叫喊口號的行為必定會另其他人士害怕。

4. 共同目的
根據證物P177, 這群人士到達九龍灣地鐵站C 出口時並沒有立即離開。人群中有人叫喊他們的目的,這些聲音正正就能合理推論出人群並沒有離開並向警員叫囂,氣氛開始惡化。雖然有人士並沒有叫喊口號,但是他們決定留下在現場,無可否認是給予犯案者支持,可見他們有共同目的去破壞秩序。

因此,法庭裁定 人群在九龍灣地鐵站C 出口位置向警員叫囂,行為構成非法集結‼️

法庭把被告分開5組處理控罪(1)裁決:
第一組:D1,D3,D4,D5
4位被告的行為相似類近,他們同時皆不爭義身份。根據證物P195a , 他們在到達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前亦有蒙面參與遊行,之後一起到達地鐵站C出口,沒有脫隊。沒有證供顯示他們有不一致的行為,而且 D1,D4,D5 亦攜帶了同款的青蛙公仔,法庭並不理解為何會這麼巧合攜帶同一款青蛙公仔到一個完全不關事的地方。D1 和D5在遊行期間亦有把該公仔展露出來。根據影片及截圖,這4位被告有目的地停留於C 出口,他們沒有離開。當有人群向警員叫囂時,他們亦沒有離開,繼續留在原地,可見他們有共同目的。

就共同目的而言,D3 於作供時解釋他當時正考慮離開。但根據片段可見,當D9 D10 被警員截查時,D3 並沒有離開反而向前走近。再者,D3知道叫囂的人士為了表達政治訴求,他決定去跟隨人群。
法庭認為D3就案發經過的作供不合情理,而且刻意隱瞞真相。法庭同意控方的觀察,D3 對於參與集結錢的細節是清晰,但參與集結後則是推說甚或不記得。盤問內容的關鍵點、為何這群人士叫喊口號這些內容,D3卻表示不清楚、不記得。D3亦表示他在G2000時聽不到有人在呼喊,但這是不合理的。因為現場的聲音大部份來自呼喊聲,非常嘈吵,可以遮蓋其他聲音。身處現場的人是必定能聽到。再者,D3聲稱自己不能夠分辨聲音來自口還是揚聲器發出,但這是不合理的因為一個中學生應該能分辨。

基於不可靠以及不可信,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

第二組:D2
D2不爭議自己身處於遊行隊伍中。根據影片及截圖可見,D2只在人群到地鐵站C出口時出現。而且D2 與向警員叫喊口號的人群以及警方均有距離,他身處在轉角的位置,並不是正面面向警員。再者,D2的衣着與其他叫喊人士並不相同,他亦沒有攜帶其他物品,不排除D2 只是看熱鬧的人士。從證物P180可見,他向聚集人士揮手,集結便散開了。雖然D2有襲擊警務人員,但不一定是因為非法集結所以導致該行為出現。因此法庭認為其後的襲警行為屬獨立行為,疑點利益歸於D2,裁定 D2並沒有參與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


19:01:33

第3組:D6-D10
5位被告皆對身分有爭議,他們皆有蒙面,影片及截圖都不能看見他們的容貌,只能看見衣着。德福廣場內有多個出口,而且當天亦有不少市民在商場內購物。他們有可能與D6-10們穿着相類似的衣服。德福廣場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與人群距離較遠,只能大約看見衣着,反而新聞直播片段拍攝到的影像較為清晰。但是D6-10於鏡頭前被其他人士遮擋,片段並不能清晰看見他們。

D6辯認證供:
D6 及D7 從港鐵站C出口奔跑至1樓翠園後被警方制服。制服D6 的控方證人PW5 警員13234, 指出當制服D6的時候,D6作出掙扎並且整爛眼鏡架。控方證人PW5 的證供清晰可靠,法庭接納。雖然PW5不能看見D6眼鏡架如何破損,但是他覺得是因為D6掙扎所致。法庭認為這個推論合理。再者,從截圖中可見D6 戴著面巾,與PW5的作供吻合。有關D6的衣著,片段中見他穿着有帽的外套,而且在遊行人士及叫喊口號人士當中亦有穿着相類似衣着的人士。D6的斜孭袋上有銀色十字logo, 但是從截圖可見該logo是比較模糊。而D6穿着的Nike波鞋,款式亦較常見。再者,D6有蒙面,法庭只能單靠一對眼睛來辯認。
因此,法庭認為並不能夠從截圖及影片中辨認出D6, 亦沒有證據證明他有參與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

D7辯認證供:
從影片和截圖中亦沒有充分證供比對D7有否戴眼鏡。控方聲稱有,但警員在拘捕的時候着沒有在現場找到眼鏡。控方證人PW6 解釋有可能在D7被制服時眼鏡脫落,但PW6亦已忘記D7有否戴眼鏡。D7有可能不是影片中顯示的那名人士。控方指出D7衣服的胸前有Adidas logo, 並呈上多條影片。但是辯方呈上截圖回應現場有大量市民穿着類似的衣着,根本不能從這個特徵去辯認D7. 再者,證物P182所拍攝的影片只有1秒,根本不能看清楚片段中轉身的那位人是否D7. 制服D7的警員PW6作供時亦記錯追截的情況,主問時稱自己在港鐵站B出口看見有兩名穿黑衣服的人士(其中一名是D7)由店舖G2000衝出來。但根據控方證人PW1 德福商場保安經理所指,地鐵站B出口與C出口的距離為90米,PW6稱自己距離G2000 15米,已經是不合理。
控方指D6 D7奔跑離開,但不知道他們從何時何地開始,因為他們被其他人遮擋,鏡頭不能拍攝。
因此,沒有證供顯示D7有參與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

D8辯認證供:
根據影片及截圖,D8的衣著並不獨特,現場有其他人士與D8有相類似的衣著。
控方指出影片拍攝到D8在港鐵站C出口,但法庭認為影片模糊,並不能看見影片中的人。而且那人沒有特別的步伐或聲線。D8有蒙面,所以唯一可以用作辨認的只是一對眼睛。根據截查D8的PW7 警員25743, 雖然他的證供合理,但法庭冇辦法知道D8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控方呈上1條1秒的片段,指有兩名穿着深色衣服的人士飛快地跑過,但影片只有1秒,根本不能看清楚任何容貌或衣着特徵,法庭完全不能辯認D8.
因此,沒有證供顯示D8有參與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

D9 及D10:
2名被告皆在地鐵站C 出口被截查,但因為沒有被警員拘捕。所以並沒有相片證明他們當時的衣着。D3作供中的時候,自己稱與D9 D10 一同參與遊行。根據證物P177影片,可以看見D9在地鐵站C 出口被截查時,嘴邊仍然掛住Mic 頭。根據其他閉路電視及錄影片段,可見遊行人士當中有一個人與D9衣着相同,嘴邊同樣掛著1黑色球體。法庭找不到其他原因會有黑色球體掛在口邊,唯一推論是影片中的人就是被截查的D9.
D10 比起其他被告。在鏡頭面前展露更多容貌。不同的新聞直播片段亦有近距離拍攝到他的樣貌,從影片和截圖可見,兩名男子的面形相同,頭髮長度相同。外套皆有深色拉鍊而且佩戴眼鏡。所有特徵與D10被警員截查是一模一樣。

由於D9 和D10 皆出現於港鐵站C出口時被警員截查,法庭認為兩位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就控罪(1) ,
法庭裁定D1,D3,D4,D5,D9,D10罪名成立 ‼️
D2,D6,D7,D8罪名不成立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根據證物P175影片,可見控方證人PW4的受襲情況,但卻不能看見擊中PW4的手是屬於何人。影片只能看見PW4受襲前和後的情況。根據影片,最接近PW4的是D1 和一名中年男子。PW4 於主問時稱自己右邊膊頭被襲擊。但是根據影片見他的即時反應是向左邊轉身,這個自然反應並不合理。再者,影片可見當PW4轉身後,該名中年男子擘大雙眼及嘴巴,行為非常奇怪。反而根據D1的反應,D1有可能不是襲擊PW4的人士。雖然D1 在PW4轉身後有轉身離去,構成自招嫌疑。

至於D3,當時D3 看到D1 被撲倒及按壓在地上後,出於D1 是朋友而立刻出手阻止PW4,可能有當時的現場情況混亂,難以辨認PW4 警員身份,相關行為並非不合情理。

由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並沒有證據證明D1 和D3有作出此行為,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就控罪(2) ,
法庭裁定D1,D3 罪名不成立
由於D2已認罪,裁定罪名成立 ‼️

就控罪(4) ,
由於D5已認罪,裁定罪名成立‼️


19:01:5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求情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已還押15天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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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
D2 的求情

D2 在案發時20歲,現年21歲,與父母、家姐、哥哥同住,今天家人及女朋友亦有到場支持。被告修讀數碼營銷高級文憑,剛完成一個學期。

今次最大求情理由是被告坦白承認了控罪,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可作扣減。被告犯案時主要由於目睹D1 突然被人壓倒在地上,狀態辛苦,因而一時情急選擇了錯誤的手段希望幫助D1。呈堂片段可見,D2 當時只是赤手空拳地打了警長的背部數下。P196同意事實中有描述了該警長的傷勢,但沒特別提及背部有傷勢,該警長亦於同日出院,可見傷勢不嚴重。

D2 中四至中六的班主任同時中文老師為他撰寫了求情信,形容被告瘦小,待人真誠有禮,品行良好,更獲取優點。被告患有讀寫障礙症,成績雖一般,但亦努力學習,老師形容被告是位好學生,從沒有任何暴力問題,此案件只是單一問題。

本案於2019年尾發生,案法至今承受著巨大精神壓力,學業一度停滯了2個學期。從信中可見被告深感後悔,更已還押了15日,希望法庭盡量輕判,為他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被告明白控罪嚴重,有機會面臨監禁式刑罰,惟即將展開新學期,被告希望不用錯失學期,能於9月1日新學年前重拾學業,未來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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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的求情

D4 在本案發生時16歲4個星期,現年17歲,為應屆文憑試孝生。被告與祖父母及妹妹同住,由姑媽長期照顧有加。被告沒有刑事紀錄。案發時為社會事件氣氛高漲,年輕人易受影響。被告是沒有預謀下中途加入遊行隊伍,並走至港鐵站C出口,及後該位置的聚集演變成非法集結。以被告16歲的年紀,難以理解一場和平遊行轉變為非法集結所需面對的法律後果,當時選擇繼續留在現場是十分愚蠢的行為。

D4 的求情信有8封,由家人、校長及老師所撰。在被告自己的求情信中,表達了對當天的行為後悔,當時只想表達不滿,未有意識到後果嚴重。在案發至候審期間,被告的家人、老師、社工和朋友不斷鼓勵他,對他不離不棄。被告對此感抱歉並感謝,令他認清自己是備受關懷,卻無其他方法去補償。被告承諾繼續會專注學業及文憑試,希望未來以正面的心態應對。

被告在過去一年多倍感壓力,今天嫲嫲、姑姐、舅父及嫲嫲亦有到場支持。家人在這段期間也更多的關心被告,家人在求情信中形容他是心地善良的男孩。

姑媽每次也陪被告到警署報到及出席提堂和審訊,開解地步,觀察到被告變得更為溫馴及更專注學業。家人承諾會繼續守護被告,培育他成為正直守法的人。在校長、中英文老師的求情信中,形容被告正直、熱心助人,積極參與校務,也熱愛籃球,未來有意考取教練牌照。被告亦有盼未來投身社福界、醫護界,貢獻社會。學校及家人對被告關於未來的規劃十分支持。

就本案嚴重性而言,在港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只是維持了數分鐘,而該非法集結是由一場和平遊行所演變。關於叫囂的環節,當中並無涉及暴力,歷時短、規模較小,希望法庭判以非禁閉式的刑罰。考慮到本案屬同類案件中較輕微,被告參與程度低,盼法庭為他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引上訴庭案例 CAAR 3/2020 ,兩位被告承認非法集結,基於其年齡及背景,法庭本有保護令,但律政司上訴因此判處感化及社會服務令。縱使該案與本案情節十分不同,該案背景嚴重很多,示威規模大,牽涉暴力行為。對比本案在港鐵站C出口的叫囂行為,規模相差很遠。

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背景和年紀,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的可能,給予被告一個改過自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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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的求情

D9 在本案發生時22歲,現年23歲,是一名學生,沒有刑事記錄。被告原本任職倉務員,因面臨審訊不能遷就時間上班,被雇主解雇。現職為兼職侍應,案件完結後盼重拾職業。

被告的爸爸於被告小學時便病逝,今天媽媽有到場支持,未來賺取的入息盼能幫助家庭。被告工作態度善良積極,人生路途還未開始。被告盼日後到台灣升學,修讀有感興趣的室內設計,將盡力完成學業。

呈上兩封求情信,在僱主所撰寫的求情信中,僱主形容被告工作態度正面,定罪將對前路有很大影響。

希望法庭考慮勞教中心的時間或許比較浮動,甚或太長,希望讓被告保釋等候報告,加上被告有另一個審訊正在進行中,還押等候報告並不是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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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 求情

D10 在本案發生時19歲,在父親的求情信中指出被告的本質不壞,日常有善心做公益,貢獻社會。在第2封求情信中,表示了被告有熱心做義工服務,而且喜歡幫人。

本案發生後,對被告造成很大的打擊。在2019年所發生的社會事件,非法集結有時會引發下一波涉及暴力行為的事件,惟此案沒有證據基礎指控有暴力。

辯方指出未必需要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因爲將會超出被告所需的刑期(被告已還押118天)。因此盼不用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的報告,直接判處短時間的監禁,令被告不必重返監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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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先處理D2,D4,D9,D10的判刑
案件押後 2021年6月4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判刑,期間會索取各項報告。
為D2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為D4 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
為D9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D2,D4,D9 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D10 沒有任何扣減因素,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已「坐爆」,獲即時釋放)

D1,D3,D5的覆核申請將會押後至 2021年6月15日 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處理 . 須於5月27前向法庭存檔及提交書面陳詞。
D1, D3, D5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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