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3

10:34: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控罪:煽域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條 公安條例 第18條 )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於9月19至21日在網上發放言論,藉此煽動其他人包圍新屋嶺扣留中心

不爭議:證物鏈
爭議:PW2及兩份會面錄影(需要傳召6位相關popo [律師其未知身份])

辯方須於1月29日交回問卷及承認事實
案件將於至2020年1月30日作審前覆核


10:37:43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D1文,D2湯(18-32) 提堂(#0925屯門 傷人:涉私了休班警黃少華)

D1,D2 新增一條控罪:非法集結

D1文 按原有條件保釋
D2湯 已還押64天, 釋‼️ 保釋條件如下:-
- 保釋金 $50,000
- 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
- 宵禁令2000-0700
- 不用到警署報到
- 在報稱地址居住
(水官: 只要你乖乖留在家中,再出去我都幫你唔到)

案件押後至2月27日答辯
-
臨時直播員: 全場鬆一口氣開心到想喊
特別鳴謝臨時直播員


10:43:2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20荃灣

羅(16)

控罪:刑事毀壞&刑事損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條)

案情:被指於10月21日晚7時損壞
港鐵荃灣站,即噴上「五大言」

控方接受辯方請求,以自簽守行為(O.N.E.)方式處理,12個月內不能犯事(暴力或刑事損毀),被控人須向黨鐵賠償8000元


10:43:3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莊/64 #續審(#0922屯門 2項襲警:涉襲擊嚴潔賢、戚健暉)

押後至2月4日下午2時半六樓七庭進行裁決,期間以原有保釋條件擔保。

案件詳情將稍作整理,再行闡述


11:23: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莊/64 #續審(#0922屯門 2項襲警:涉襲擊嚴潔賢、戚健暉)

是次案件控罪元素為:

1. 被告有否接觸其身體
2. 警員有否正合法地執行職務
3. 警員有否不同意被告接觸身體

如果警員正作出非法拘捕,則不在此例所限

在香港法例中,控方亦必須指出事件為毆打還是襲擊

(直播員按辯方律師所言理解:毆打須有身體接觸,襲擊可不須有身體接觸)

控方不能大包圍式控告,否則造成一罪兩檢。

根據證供顯示,控方以毆打為依歸。

毆打之控罪元素:
1. 被告有否接觸其身體
2. 警員有否正合法地執行職務
3. 警員有否不同意被告接觸身體

辯方認為

關於第1項控罪:
1. now片段無法證明被告接觸到證人證供所講的受傷位置

2. 證人證供錯漏百出

3. 第一證人曾錯誤指出其左手拎警棍,並指向天,片段卻顯示其右手拎警棍並向地,而左手則指向被告

4. 根據警員使用武力守則,警員於無需要時,警棍須夾在腋下,現場其他警員有如此動作,而第一證人沒有,有機會違反守則

5. 一個主題細節,四日後的手寫口供不應該記錯左右手,所以件事應該係冇發生過,去到今天盤問才現錯誤

6. 四天後都寫的口供並無寫被告推第一證人的什麼位置
然而,此項為重點,沒有可能忘記寫,所以只可以估計為此事根本並無發生,所以才顧左右而言他。

7. 在盤問下,第一證人同意60幾歲老人有可能失平衡而向前

8. 第一證人本身身在後排,卻無視前排警員之勸籲,帶有攻擊意圖上前,此舉會令現場氣氛升溫。

9. 第二,三證人並無親眼目擊,第二證人當時眼望另一邊,而第三證人正處理其他被告,並無刻意地望事件發生。

10. 第四證人證供也無指出接觸位置(胸口) 而是講近衣領位置,並有指出被告雙手有僵持及拉扯的動作,但此證供第一證人並無提及。既然有身體接觸的人都無提及,所以這是第四證人的加鹽加醋。
第四證人並不可信。

再舉證第四證人的不可信:

第四證人於宣誓完後,在以為無其他人看到的情況下偷睇手中數字,以確認案發時間。無論理由是如何高尚,都不可以這樣做。所以第四證人之可信度為0,亦顯示佢可以隨心加鹽加醋。

關於第2項控罪:

1. 第二證人所講的警告,是警員展示旗幟的警告,那些警告是指向集結人士,而被告是單人匹馬上前,所以並不適用

2. 第二證人無視指揮官驅散指令,片段顯示出被告人被第二證人拉進防線內,所以事實是第二被告拉扯被告,而非被告拉扯警員。

3. 警員使用十分暴力的拘捕手法(撻落地,並拉扯),而當時拘捕理由為阻差辦工,對一老人家,用如此暴力的手法,而阻差辦工的罪名亦顯示當時警員並無感到有威脅襲擊,以致他們須以此暴力行為來控制。故這是非法的拘捕行為,是暴力行為,而非執行職務。

片段顯示被告人右面腫起,而第三證人證實被告去到屯門警署,被告有發現其他更多流血傷痕。

所以第二證人並非正執行職務,而是在襲擊長者。

4. 由於事情僅在3分鐘內發生,在如斯暴力情況下,被告可能只是想拉開安全距離而伸腳,因為當時被告已被勒頸,唯有可能用腳。

5. 第二證人所謂被告力度大到頭盔都跌了,這會否是因為頭盔本身帶得鬆。

關於警員是否同意被告接觸身體部分:

控方應向證人詢問是否不同意,但控方並沒有,警察證人與市民證人一樣,並不會特別可信。控方所覺得的「證人不同意」,只是控方假設。然而,證據是不能假定證人必然不同意,他們也有可能認為體諒老人家而同意。

辯方陳詞完結。

控方沒有追加問題,已是事實之全部


11:43: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7東涌

唐(22)

控罪:襲警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認罪‍♀

案情:被指於9月7日,在港鐵東涌站內以杯狀物品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23471陳浩楊的背部

求情:
與父母同住,父親是退休警員,有良好的家庭背景

被控人有長期抑鬱症,需要服藥及接受心理輔導,定期參與義工活動,事發後仍熱心參與

案發當時被控人有感冒及失眠的情況以及受到抑鬱症藥物影響,加上目睹警員及示威者衝突才犯事 [精神科醫生報告]

被控人感到懊悔,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呈上家人、義工機構、老師撰寫的求情信

量刑起點為9星期,認罪減至6星期監禁,以12個月緩刑處理


12:30: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25荃灣

控罪:襲警 (違反警隊條例第63條 或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條)

案情:被指在2019年8月25日於荃灣街市街和眾安街交界的香港電訊1010店外,襲擊警員陳敬祥(譯音)

控方:三位證人其中一位是事實證人
辯方:片段、有三位證人 其中兩位是呈交片段 但不一定傳召

案件將於2020年3月25日至27日第12庭作審訊

感謝見習直播員


12:39:3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控罪:阻差辦公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條)

案情:被指在8月25日同地阻撓女警梁敏怡(譯音)執行職務

17/12審前覆核 披露足夠且控方滿意
控方:傳召兩位證人加一名證人被盤問
辯方:傳召兩位證人 其中一位是上案被告祝
定為兩天審訊

案件將於2020年4月20日至21日作審訊

感謝見習直播員


12:44:0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提堂 #20200122旺角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控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違反公安條例 第17B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22日在旺角洗衣街以鐵欄及垃圾桶堵路

控方要求押後至2月22日等待進一步調查,控方不反對保釋,但要求嚴重保釋條件。

被告警誡供詞承認堵路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2000
宵禁:22:00-06:00
禁足:洗衣街染布房街至上海街及彌敦道一帶 乘坐交通工具經過除外
居住在報稱地址 如搬屋需要24小時前通知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每星期需要到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20日聆訊

感謝見習直播員


15:01: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彭(33)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條 及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根據Telegram紀錄找到AP電話

還押

2020年1月30日作保釋覆核
案件將於2020年2月18日聆訊


15:14:5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李/24 提堂(#1021元朗 襲警:涉嫌向督察(編號19348)投擲水瓶)

押後至3月19日下午2時半三樓一庭
(辯方需於2月20日或之前通知控方認罪與否)

控方申請取消擔保被拒

期間以原有保釋條件擔保


15:19:18

#區域法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區 域 法 院 8 樓 2 7 庭(3案)
‍⚖️郭偉健法官
[Remarks**同庭有白衣人答辯]
陳虹秀,余,賴,鍾,龔,簡,莫,梁(18-26) #答辯(#0831銅鑼灣 暴動)

辯方:案件押後至 3月12日 晏晝兩點半
控方:申請修改控罪 (針對D4 追加一項控罪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方:不反對將案件押後
法官:有無任何反對 修改控罪書
辯方:不反對 修改控罪書

辯方:D1 D2 D4 D7 申請左法律援助
由於 D1 有私人律師 以及 D8 仍未繳交 分單費 所以取消其法律援助書
D2 已經收到法援電話 表示成功申請法援 但並未確認 該律師 是否應承接納案件
D4 成功申請法援 但並未確認 該律師 是否接納案件
D6 只要後補 所需文件 就可以 申請法援
D3 以及 D5 會繼續有法律團隊跟進 不論有否申請法援
D7 由於資產上有些問題 需新年後提交 更改左變動既 資產表
D8 只需要支付返對應既費用 就可以了

法官:案件押後至 3月12日 晏晝兩點半 再答辯 不論有否代表律師都好 都需要答辯

辯方: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D1 報到時間由夜晚 改至朝早
D2 (直播員聽唔到 表示抱歉)
D6 不準離境 ---申請離境 2月1日至2月7日離港

‼️‼️‼️由於 被告不適 案件押後‼️‼️‼️


15:22:57

#屯門裁判法院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李/24 提堂(#1021元朗 襲警:涉嫌向督察(編號19348)投擲水瓶)

補充:

修定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新增控罪1:抗拒公職人員(督察19348)
新增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12cm長激光筆)


15:36:15

#區域法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區 域 法 院 8 樓 2 7 庭(3案)
‍⚖️郭偉健法官
[Remarks**同庭有白衣人答辯]
陳,金,劉,郭,許,陳,鄒(20-39) #答辯(#0831銅鑼灣 暴動)

開始

控方:申請修改控罪 (新增控罪 針對D1 無牌管冇無線電控罪 )
D1 代表律師無反對 申請修改控罪書

辯方: 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月12日 兩點半 提訊

D2 申請左法律援助 被要求交 相關文件
D4 申請左法律援助 做緊對應既 相關程序
D3 申請左法律援助 並成功批核 但法律援助署 並未提供到心儀律師 所以 withdraw 左個申請
D3 申請 一個 certify translation

法官: D3 之申請睇日後既需要

D5 申請左法律援助 現時 需要交返相對文件
D6 申請左法律援助 現時 需要交返所需文件
D7 未申請法律援助 已聯絡其心儀律師 而該律師表示 只要法援署許可 但可擔任其律師職務

控方:無反對

法官: 案件押後至3月12日 兩點半 再提訊

辯方: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D1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由星期六改至星期一
D2 及D4 依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D3 依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D5 及 D6 依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D7 依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法官: 法庭接納保釋更改申請


15:37:0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新案件
陳(16)
襲警

押至3月1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提堂
保釋條件如下:
$5000現金
母親$5000人事擔保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禁足令
宵禁2200-0600
每星期報到一次

另控方申請禁止報道令﹐禁止報道警員資料


15:40:4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3旺角 #提堂
劉(31)
阻差辦公(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阻礙警員1820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一把鎅刀及一把三刃摺刀)

將傳召兩名警員作供﹐預計需要兩天審訊
將於3月25日及27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5:42:57

#區域法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區 域 法 院 8 樓 2 7 庭(3案)
‍⚖️郭偉健法官
[Remarks**同庭有白衣人答辯]
劉,謝(42-45) #答辯(#0907沙田 暴動、襲警:劉涉涉擲月餅罐向警員劉俊豪;謝涉警員制服1名男子,被告涉以雨傘襲擊警員)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3月26日 晏晝兩點半 繼續提訊

辯方
D1 (完全聽唔到 直播員表示抱歉)
D2 依原有法律團體跟進 會向控方索取所需文件

D2 依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D1 依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6:08: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3旺角 #答辯
蕭已還押123天、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非法集結(D1-D10: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D1:管有雷射筆)

除第二被告申請不答辯,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押後至3月5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控方不打算依賴手機證供,所有證據文件已送達被告
控方將傳召42名警察證人,包括作警戒供詞警員,16名負責檢驗證人
六段錄影片段合共大概四十幾分鐘
要先收取同意案情、每一名被告打算傳召幾多名證人、希望編好相片冊,將於4月17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更改保釋申請:
D3
更改報到日子一次獲批
D9
修訂地址資料

‼️D1因另案被關押‼️


16:12:5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0尖沙咀 #提堂
郭(28)
襲警(在尖沙咀彌敦道加連威老道交界用雷射筆襲擊警員朱冠強)

共有6段片段﹐當中4段由警方拍攝
沒有警誡供詞﹐不涉醫療報告

更改保釋申請:
申請1月24日至31日撤銷宵禁令,裁判官決定1月25日至29日宵禁令時間改為0300-0600

將於2月24日及25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審訊


16:20:02

#區域法院8樓27庭
由於被告 現時身體尚可 仍可以出席聆訊
故此 繼續聆訊
辯方:
D6 代表律師確認 已經收集哂 控方所有片段 並表示 經已預備中 答辯 並不會影響到離境
指出對於D6 既指控 比較籠統

控方:
反對 D6 申請
指辯方無任何更改基礎下 及迫切性 去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法官:
指出 D6申請 抵觸到法庭既疑慮
並指出 根據案情所說 如果 D6 認罪 其干犯罪案非常嚴重

辯方:
D3 依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5 依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7 依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8 申請豁免 一次報到 並依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法官:
案件押後到3月12日 晏晝兩點半
D2 D3 D4 D5 D7 D8 依家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D8 豁免一次報到
D1 可以更改報到時間
D6 離境申請保釋 拒絕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