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5

10:28: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5/5]
#1112上水 #非法集結
‍♂️D1:陳(23)
‍♂️D2:譚(23)
‍♂️D3:張(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各被告]
3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2日於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35條膠索帶)

--------------------------
代表D2譚仔的 #黃纓淇大律師 提出法官避席 (Recusal) 申請,要求本案交由另一裁判官審理。

黃大律師指陳官頻密干預辯方盤問、過早否定辯方的抗辯方向、嚴厲批評,構成表面偏頗。

【控方回應】
控方稱黃大律師在盤問PW1時不爭議在新運路是否有黑衣人聚集,但盤問PW2時卻提出爭議。控方認為陳官就此提出關注並無不妥,因為辯方有責任向證人提出辯方案情。

如果辯方對其中一隻控方證人的說法有爭議,理應在盤問時向證人指出以保障被告。因為一旦被告作供時才帶出一些沒有在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時提及的案情,在法庭評估他證供的可信性時或會有負面影響(Browne v Dunn規則)

控方指陳官介入盤問並提出澄清問題,向辯方指出盤問不精準的情況,讓案件可以暢順地審理,避免法庭被誤導,做法適當,亦是在法律容許的合理範圍之內,不見得辯方有任何基礎作此申請。

【辯方回應】
辯方會在結案陳詞回應控方批評「沒有向控方證人指出案情」,這並非本申請的基礎。此外,就控方不同意陳官有嘲諷責罵,黃大律師沒有回應,指嘲諷責罵只是主觀形容詞,相關內容已經在書面陳詞內。

黃大律師認為公平起見,陳官亦應該即時介入控方不準確的地方,例如在控方要求證人在地圖上標注汽車的位置時,容許控方證人標注大概位置,卻無即時介入要求標注準確位置。

陳官斥:「你當時唔同意又唔即時提出反駁,但係又怪責我唔即時介入話(控方)梅大律師錯?會唔會對我唔係咁公平呀? 其實係審訊過程我都有指正過梅大律師,唔俾佢問一啲我認為唔恰當嘅問題㗎喎!」黃纓淇聞言表示:「咁我withdraw返我呢個批評。」

--------------------------
陳官會在14:30就本申請作裁定。


10:39:18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何(2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貼Memo襲警案)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陳慧敏裁判官 於2020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被告表示將會上訴,並表示希望申請上訴等候裁判官以保釋金 $10000 等條件批准保釋。

1038 庭內約10人 ~ 等緊開庭
1051 開庭


11:05: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4/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主控:#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
A11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今日返回法庭。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表示是日下午及下星期一均有其他案件的聆訊需要處理,期間將會由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hold papers,離席申請獲批。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表示其正在準備結案陳詞,申請索取本案審訊的全部錄音以供準確紀錄證供,申請獲批。

⏺繼續傳召PW22警員17313 程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三隊,為STC(畜龍)
負責制服拘捕A7、拘捕A10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繼續盤問

展示PW22證人供詞附件地圖MFI5_D10

播放D7-1 Youtube下載片段

播放P82 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21:48:10開始播放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21:47:30開始播放

展示相片冊P50第23幅相片
圖為P81中顯示的位置,馬路中間可見一個白色三角形

展示相片冊P50第24幅相片

繼續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P68 警方片段PV16

展示相片冊PP50A(1-11)

展示MFI_P86_PW22_001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播放P68 警方片段PV16

-PW22作供完畢-

⏺傳召PW23女警26528 吳妙霞(音)
當日駐守灣仔警署軍裝巡邏隊,為tango team成員
負責為A7鎖上索帶

PW23解釋tango即是女子的機動部隊,是一支臨時隊伍,制服是藍色的。
當日2154到達文華里,及後接觸到PW22,PW23接手處理A7。PW23首先把A7的防毒面罩脫去及查看身份證以確認其身身份,之後把A7的防毒面罩放入其背囊。帶同A7前往文華里9號再鎖上索帶,在該處逗留一段時間後把A7交給刑事偵輯女警9141。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播放器時間00:23:28開始播放,推算時間為21:49:34
PW23表示當時在馬路中心接收A7,因而不確定影片中顯示的時段時是否已經接收A7

播放P66 警方片段 PV14
22:02:10開始播放
22:03:10 PW23未能認出自己,稱現場還有其他tango警員看管A7

⏺A7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

PW23表示接收A7時其已經沒有替A10洗臉,不記得自己有否看見A7替A10洗臉。PW23表示接收A7時其眼罩及防毒面罩是配戴穩妥的,留意不到其臉上有被胡椒噴霧噴過、被水淋過的痕跡。

⏺控方沒有覆問

-PW23作供完畢-

⏺傳召PW24 偵輯女警9141 胡巧兒(音)
當日駐守北角警署東區警區情報組,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A7證物警員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7從PW23手上接收A7,然後在現場替A7搜身及搜查物品,當時沒有檢取任何證物。
2355檢取了七樣證物,在葵涌警署黑色背囊(P7-7),在背囊內檢取一個3M防毒面罩(P7-2)、一個黑色口罩(P7-8)、一個透明護目鏡(P7-1)、一個黑綠色圍巾(P7-10)、一件黑色風樓(P7-?),在A7的雙手上檢去一對黑色手袖(P7-9)。

⏺辯方沒有盤問

-PW24作供完畢-

⏺傳召PW25 偵輯警員12896 張偉康(音)
2019年7月30日駐守港島總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
負責A7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當日1115時接獲指示需要處理一名被捕人的搜屋程序,及後在葵涌警署向值日官提取A7,向其展示搜查令及得到同意後,提取A7的居所鑰匙,帶同A7前往其居所(屯門??村)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25作供完畢-

1150休庭,1420續審

(唔洗望啦,我冇寫錯)


11:51: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翁 (19)/ D2:周 (22)/ D3:鍾 (4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7:蘇 (25)/ D8:孫 (22)/ D9:鄧 (27)
D10:曾 (21)/ D11:黃 (22)/ D12:黃子悅(22) 因另案已還押逾3個月
D13:王 (28)/ D14:甄 (16)/ D15:李 (25)

控罪:
(1)D1-15暴動
(2)D7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上次提堂為2021年2月19日,按此
\_________________
1150 據悉D1仍在飛的士到法庭中,尚未開庭,庭內雖有大量旁聽人士,但仍未滿座

- 據悉D1以為今日聆訊1430時才開始,預計1215時到達法庭。D1約在1220時到達後獲法官原諒,法官表示不希望有下一次。

- 控方指三名被告尚未回覆問卷,其中D7仍需時間諮詢法律意見。控方希望本案以同一案方式處理,預計32-40天審訊,控方在18-22/6/21向辯方提交額外證據,包括警員辯認被告和證物鏈等供詞。

- 辯方指控方共提交1200多頁新文件,需時閱讀整理,申請押後至28/06/2021 1430時在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並對是否下次提訊時答辯有所保留。

- 辯方亦申請分割本案,理由是32-40天審訊時間很長,若在同一案處理所有辯護律師起碼要2024年3月才夾到期。對於案件眾多證物亦有可能易混亂或造成程序公義問題,加上若在同一案處理會有大量人同時上庭和到場,造成衛生問題,希望法庭批准下次才處理分割問題。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回應指感謝D1辯護律師統籌各辯護律師答案,節省法庭時間,法庭明白辯方擔憂,不反對押後。但指是否分割案件不是隨意決定,要考慮證人同時涉及哪些被告、是否有被告在本案情節類似、各被告和律師日誌等因素。需事先溝通不能空談,希望辯方在下次提訊能提出初步方案並說明道理所在。

- 法官又指填寫問卷不是「門面程序」(法官與律師多次用一英文名稱稱呼此系統,但直播員聽了許多次都不清楚是甚麼意思),是案件「臨門一腳」的重要文件,希望辯方各律師認真就逐個議題程序研究抗辯方向,「唔係都唔知你打乜」。法官最後因應控方提交的新證據指示控方再次寄出問卷文件給各辯方律師填寫。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1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1申請更改報到地點
(獲批)D3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6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9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10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11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案件押後至26/08/2021 在灣仔區域法院再次提訊,各辯方律師要在12/08/2021前再次提交問卷,否則會視作採納之前的答覆,控方亦需在24/08/2021前向法庭報告。期間隨D12外各被告維持保釋。

(按:在散庭之際,相信為 D12黃子悅 的丈夫呼喚黃子悅,黃子悅以雙手放在頭上做出心型手勢回應)


12:44: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5/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 D6梁(22)
D7曾(23) /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D6,D9]

--------------------------
詳情按此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12:57:34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6/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法庭書記提醒昨日呈堂的16039口供應為P23。

傳召PW9女偵緝警員8862陳惠婷(音)

D4法律代表盤問

2019年8月5日凌晨於天水圍警署處理D4, 曾做一份會面紀錄, 辯方出示該紀錄, 共3頁, 第一頁上有一些個人資料, 包括地址及電話, 由PW9詢問D4及用筆抄下。

覆問
地址及電話均由D4告知。

PW9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文件亦已修改完畢。 各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1不會出庭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D2需5-10分鐘取指示, D4不會作供, 有一位辯方證人。

--------------------------
D2出庭作供

D2大學畢業, 現為電腦程式員。 2019年8月5日為學生, 8月4日於屯門市廣場做推廣員的兼職, 21:30收工, 約了6個朋友去天耀邨麥當勞吃東西, 眾人都住天水圍。 D2搭西鐵到天水圍西鐵站, 於西鐵站等朋友到22:45, 然後行去天耀邨麥當勞, 途經西鐵C出口, 沿天耀路行人路藍色有蓋行人通道行去天耀廣場內的麥當勞, 當時天耀路沒有人群聚集或特別事發生。

D2於23:00到麥當勞後與朋友吃東西及聊天, 8月5日01:00離開, 該麥當勞為24小時的麥當勞。 D2與朋友從麥當勞行到八方雲集, 因D2朋友要搭輕鐵回家, 所以D2陪朋友行去天耀輕鐵站, 打算送朋友搭車後回家。 D2自己的回家路線需行到八方雲集, 右轉落樓梯, 然後穿過天耀邨。

當時天耀輕鐵站有大概50人聚集, D2站在人群後面, 見到遠處有人在玩鐳射筆, 例如在輕鐵站或天橋。 D2見到馬路對面有一群警察, D2見多人就站着旁觀一會, 現場氣氛平和, 警民雙方沒有任何動作。 除了聚集的人群當時現場還有路人等過馬路或前往輕鐵站等車。 辯方出示P2地圖, D2用M字畫出麥當勞的位置, 用X號畫出自己站在輕鐵站行人過路處的位置, 用8字畫出八方雲集的位置。

辯方出示相片, D2用X畫出自己站在輕鐵站行人過路處的位置, 呈堂為D6。 D2在上述位置旁觀2-3分鐘, 沒有叫口號或舉手, 當時仍有輕鐵經過, 身邊沒有人叫囂, 不嘈雜, 不肯定遠一點有沒有人叫囂, 由於雙方平靜地站着, 所以D2覺得該位置安全。 突然警察衝過來, D2之前沒有聽到警方警告, 身前的人轉身向後跑, D2就跟著他們跑, 身邊都有多人一起跑。 跑到八方雲集時, 身邊有位女士跌在地上, D2就扶起她, 然後有名警員從後抱着D2及拉着其斜孭袋, 及後D2被制服及被捕。

控方盤問

2019年8月5日D2就讀計算機工程學士,在盤問下承認案發前曾看過新聞知悉8月5日有三罷行動,亦知道有逃犯條例修訂。 於輕鐵站旁觀2-3分鐘時沒有朋友在身邊, 朋友已行向輕鐵站。 D2當時沒有想過聚集人群是否與三罷行動有關。 在輕鐵站附近看見的警察就是控方證人所講的警方防線。 D2見到有人用鐳射筆向遠處不停畫及轉圈, 沒有留意鐳射筆射向甚麼地方或是否射向警方。 D2旁觀的2-3分鐘視線望向周圍發生甚麼事, 約50人的人群只是站立, 甚麼都沒有做。 隔了一兩條馬路, 站在近警察的地方有一些散落的人, D2沒有留意那些人在做甚麼, 警察向前衝時那些人都有向後跑。

控方出示P20地圖, 控方指出01:07 D2已站在三角形標示的位置, 向警方防線舉手並高呼, D2不同意。 圖中圓圈位置有群警察, 正方形及星星位置為D2被警員截停的位置。 控方建議D2其實拖着跌倒的女士, 而且認識女士, 辯方問有甚麼基礎, 李官表示沒有警員提過此事。 控方播放片段01:04:47-01:05:14, 可見跑時D2拖着一個女士。 控方建議D2, 該女士及片中一名戴帽着灰色衫的男子認識, 而當時D2在現場正參與非法集結, D2不同意。

覆問

D2看片段前沒有印象自己曾拖着片中女士, 亦沒有印象為何拖着她。

D2作供完畢, 案情完結。
--------------------------

D4法律代表需5-10分鐘確認辯方證人是否出庭。短暫休庭後, D4不作供,但傳召一名辯方證人DW1,即D4母親,2019年8月4-5日至今都與D4同住於屯門山景邨。

D4法律代表主問

DW1一直知道D4電話號碼, 用了6-7年, 由父親登記, 2020年換過電話號碼, 因為D4想轉自己名登記, 電訊公司要收手續費, 換電話號碼就不用手續費。

2019年8月4日23:00左右DW1準備睡覺, D4剛到家不久, 02:00左右D4表示肚餓想去吃麥當勞, DW1被吵醒後就沒有睡覺, 03:30左右見D4未回家DW1就打了6-7次電話給D4, D4都沒有接, DW1不知原因, 到天光時D4打電話給DW1表示自己被捕, 在天水圍警署, 叫DW1不用擔心。

DW1向電訊公司取得通話紀錄, 8月5日03:27:51 DW1開始打出多次電話到D4的號碼。 紀錄列作D7。 DW1表示D4不會借電話給別人, 亦沒有試過打給D4時有另一人聽。

主控盤問

D4表示要去吃麥當勞, 該麥當勞是在屯門山景邨, D4與DW1及父親同住, 當晚父親在樓下商場值夜班不在家。 D4天光打電話給DW1的確實時間不記得。 D4未試過半夜出去吃東西後幾個鐘都沒有回家。 DW1沒有打電話告知丈夫此事, 怕他擔心, 亦沒有打電話給其他人商討。 D4父親07:00收工, DW1已收到D4電話告知被捕, DW1於其收工後到樓下商場通知他D4被捕。 控方質疑DW1對當時23:00記憶不清楚, DW1指通常23:00左右就睡覺, 而D4這時候會在家。 控方質疑DW1對當日D4要落去買麥當勞的記憶模糊, DW1表示不同意, 因為D4未試過半夜要去買麥當勞, 而且當日被捕, 所以印象深刻。 控方指出D4 8月5日00:00並不在家, DW1不同意。

DW1作供完畢, D4案情完結。

控方於承認事實的相片數量作更正, D4法律代表解釋D3的電腦文件的關注點, 該文件為「飛的」的紀錄, 顯示一張電召的士的訂單, 由屯門山景邨上車至天水圍落車都是凌晨兩點多。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1日 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口述結案陳詞, 7月7日12:00前控方需交書面陳詞,7月14日12:00前辯方需交書面陳詞。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13:01: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5/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
PW11是警員15953李卓鴻。

PW11=他

背景:
他在2019年11月11日12:05時到達中大二號橋,並在12:15時佈防。

他看到前面30米有十數名身穿黑色上衣、也有蒙面,而前方也有約50名蒙面示威者。在13:06至14:25時,示威者有向警方防線進行4次衝擊。

在第四次衝擊時,約有20名示威者躲在大型膠垃圾桶從左方向警方防線推進,當中有手持汽油彈及磚頭,並擲向警方防線。而隨着有警員投擲手擲催淚彈起,他與隊員開始向前展開追捕。

行動:
他推開大型膠垃圾桶後,他看見離他約5米外有名黑色短袖沒有領的上衣 (但沒有留意衣服有沒有字樣牌子或圖案)、黑色長褲 (但沒有留意是甚麼種類的褲)、黑色波鞋 (但沒有留意甚麼牌子)、黑色冰袖 (但沒有留意衣服有沒有字樣牌子或圖案) 、揹着黑色背包、有佩戴紅黑色眼罩及黑色面巾 (他只記得有遮掩口部) 的A5正在逃跑,於是他再向前跑約10米後將A5制服,即伸手拉A5落地上。現場的煙霧沒有影響他視線,他的視線也未曾離開A5。

他同意A5可能因痛楚而掙扎。

他指當時已看到A5嘴部有東西遮掩,所以不存在A5的面部可被看見,而A5的眼罩及面巾在被制服時已經脫下。他不肯定除眼罩及面巾外有沒有其他物件遮掩。他同意A5佩戴的面巾有機會他在制服或在A5掙扎時被拉高或拉低的可能。

他認為A5的衣着與一般示威者不相伯仲,而當時有些身穿示威者裝束的人。他亦同意現場也有些與A5身型相似的人。

他在追捕A5時前方沒有警員,但沒有留意左右兩邊有沒有警員。他從側面看到A5的蒙面物品時已經開始在A5背後制服A5,而在這同時他需要繞過一些雜物,故能看到A5的側面,在這之前他只看着A5的背面。

他形容A5在制服期間不斷掙扎,想逃跑。期間他的防毒面罩脫落,即被掙扎中的A5拉高,所以他吸入催淚煙並感到不適,即呼吸困難,但他在案發後並沒有看醫生。而A5的眼罩及面巾已脫落,所以他能隱約看到A5的樣貌。整個制服過程約用了2至3秒。

他沒有留意A5有沒有手持物品及有沒有帶腰包,但同意A5可能手持磚頭、弓箭、雨傘、汽油彈等物品。

期後PW12及5至7名不知編號的防暴及便衣隊員到場支援,於是他將A5交予PW12處理並返回警方防線。期後他看見PW12連同其他不知名隊員將A5帶到防線,當時他也能看到A5的樣貌,但沒有留意A5有沒有手持物品,但有揹背包,所以他上前迎合並一同將A5交予教予刑偵警員14272處理。

調查:
他亦在庭上展示的警方拍攝的片段截圖標示在開始掃蕩前自己、投擲催淚彈的警長的位置、制服A5後返回防線的自己、以及A5被拖離現場時的位置。

他也在庭上在地圖草圖上標記示威者用作躲藏的垃圾車的位置,即位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警方防線的位置、他推進的路線、他第一眼看到A5時A5身處的位置、他第一眼看到A5時他身處的位置、A5逃跑的路線、以及A5被制服的位置。

口供及記事冊:
他沒有在書面紀錄他需跑10米後將A5制服,但他同意他上庭時依賴書面紀錄的資料。

其他:
他在2019年11月10日上班直到11月11日01:45時才下班。但他也在11月11日08:30已收到指示,所以他當時也有點疲累。
\=============
PW12是警員17608。

PW12=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13時,他到達中大二號橋佈防。

在14:25時,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期後警方推進,他尾隨PW11,兩人相距7至10米,期間他看到示威者設置的黃色垃圾箱,也同意在追捕時地下滿佈不同種類的雜物。

行動:
他看到A5當時有逃跑,PW11也有用右手捉着A5,但不知道PW11有沒有推A5,所以他上前協助PW11。他按着A5的背部並警告A5不要掙扎,但A5仍然掙扎,所以再按着A5的四肢並等待支援,那時A5面向地,背部向天。之後有2至3名不知名防暴警察支援,但他不知道有沒有2至3名不知名便衣警察支援及參與制服A5。而同時間PW11已離開,但不知道原因。

他同意有其他防暴警察在制服A5時有接觸A5,但不知道有沒有其他防暴警察接觸到A5的下身。

他記得便衣警察是在他與支援的同事帶A5往二號橋時有出現,但沒有接觸A5。

由於便衣警察沒有佩戴證件,所以他未必能肯定這些「便衣警察」就是警察。

他看不到A5當時有手持物件。但A5有佩戴頭套、眼罩、黑色冰䄂、右手有佩戴灰色手套。

在有同事支援後,他與同事看到山坡有人投擲石頭等物件,考慮到他們和A5的安全,決定拖A5往二號橋的方向,而他在過程中捉着A5的背包。在二號橋時,他與同事將A5交予刑偵警員14272處理,並告訴當時的情況予刑偵警員14272。期間A5沒有離開他的視線,也沒有人接觸A5的證物。

他沒有向A5宣布拘捕。

記事冊及口供:
他沒有在記事冊上明確思疑A5干犯「蒙面法」,但有寫是思疑A5干犯「非法集結」。

他也沒有在口供紙上寫有思疑A5干犯「蒙面法」。
\=============
PW13是警員14272。

PW13=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他到達中大二號橋。

他是便衣警員。

他沒有參與追捕工作,他工作是支援防暴警員。

行動:
在14:28時,PW11將A5交予他,指A5干犯「非法集結」及「蒙面法」。所以他將A5帶到安全的地方宣布拘捕 (包括「管有物品意圖作破壞及摧毀用途」)及警誡。

(他在庭上認不到A5...雖然身份沒有爭議)

他同意A5當時有對他說「個士巴拿唔係我嘅」,此也有記在記事冊中,但被告沒有在此簽名,但被告在補錄口供時有簽名。

證物:
他在馬鞍山警署處理A5證物,包括冰䄂、手套、腰包、iPhone、背包、短袖T-Shirt、藍色風褸、眼罩、拖鞋、索繩袋、帽、八達通、也有銀色士巴拿 (拘捕前已在A5腰包搜出)等。

其他:
他不知道警方也在中大「四條柱」附近也有行動及發射催淚彈。


13:04:13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何(2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貼Memo襲警案)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陳慧敏裁判官 於2020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

法官將會擇日宣佈上訴結果。
上訴理由等詳情將於下週二前補上。


14:34: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暫代區院

1433未開庭,先處理大案再處理被送中手足案,庭內唔滿
(希望各位唔好完一單案就走晒,下一個手足都係手足)

1448郭手足也在被告欄了

1454開


14:54: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判刑

劉 (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律師再度求情,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15:30宣判……15:45 仲未開庭

@16:15 速報: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 = = = = = = = = =
後補資料:

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53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8

律師再度求情: 已經向被告解釋三份報告內容,被告同意,簡單而言三份報告都係正面嘅,勞教報告指被告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更生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表示適合。

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原因係被告有禮貌,兩份報告中兩位感化官都表示被告有悔意,雖然係遲來的悔意,但遲來總比沒有好,希望法庭考慮給予被告最後機會,判處社會服務令,其實社會服務令亦有監禁
判意思。

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判處中度刑罰,81至160小時,被告願意接受較長時間的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更生中心報告提到被告自動講出,一番其實不需要交代嘅說話,證明被告本質不是邪惡。

被告與母親和繼父同住,今日父母都有到庭支持,社工亦在場,還押期間已經有反醒,希望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需要休庭考慮判刑,15:30宣布。

15:54 開庭

判詞 被告被控告一項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重複大概案情…省略),被告在2001年出生,案發時18歲,今年20歲,與母親和繼父同住,生父為中港貨車司機,在內地認識被告母親,以單程證來港居住,管教較為鬆散,被告學業成績一般,讀到中六。

上訴庭曾作出指引,下級法院必須跟隨,有多宗案例,包括:CAR1/2020, CAR4/2020 & CAR1/2021,法庭在判處年青人時,需顧及更生,亦要考慮案件發生的目的,判刑要有阻嚇性,要保護公眾,不應只考慮更生,索取咗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中段刑罰為81至160小時,更生中心報告表示適宜進入,勞教中心報告表示體力未能過關,餘下只有社會服務令和更生兩項。

根據上訴庭案例CAR4/2019, CAR4/2020 & CAR8/2020,判刑要考慮案件嘅背景,和考慮犯罪嘅目的,案件發生在2019年11月3日,返修例期間,沙田火車站和新城市廣場被破壞,案中無證據指被告必然破壞,但在身上被搜出有士巴拿、有掩飾身份嘅裝備,都在背囊內搜出,但亦反映被告無蒙面。

考慮到案情,不是最差情況,與HCMA367/2020 & CAR1/2021 比對之下後者情況嚴重得多,但並非指本案案情不嚴重,留意到報告嘅評論,被告不成熟,在朋友引誘下曾作出一些行為;社會服務令建議中度懲罰,被告經還押後表現有悔意,希望還押對被告係當頭棒喝,能夠喚醒被告,被告無刑事紀錄,根據SWS案例,判處年青人係不容易拿捏,法庭在考慮所有因素後,判處高時數嘅社會服務令,即220小時。

++++++++++
直播員按:今日有30多人來旁聽,手足精神唔錯,回答裁判官時清楚大聲,離開犯人欄時高興地和旁聽師打招呼(不是和父母);手足,希望你日後能自食其力


15:04:09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2大埔 #裁決

D1:賴 (17)
D2:蘇 (21)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指向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巴拿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指向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巴拿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D1 罪名不成立
D2 罪名不成立

感該臨時直播員


15:11:00

⭐️兩案合併⭐️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郭(18) 被送中返港後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及咸美頓道交界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鉗。

(2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雷射筆。

合併後變成第13被告

沒保釋申請

—————————————————
A1:李(23)/ A2:陳(24)
A3:劉(23)/ A4:鄭(30)
A5:林(19)/ A6:廖(21)
A7:馬(24)/ A8:謝(22)
A9:容(23)/ A10:勞(22)
A11:梁(18)/ A12:張(28)

控罪:
(1)A1-12 暴動
(2)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A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A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A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多用途鉗
(8)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A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A7由 #藍凱欣大律師 代表

辯方需時檢閱文件
高勁修建議分拆審訊,勸控辯雙方商討一下如何分組

辯方要在8月26日或之前回應問卷,否則代表採用早前的回應

控方要在9月6日或之前向法庭匯報結果

保釋事宜:
A6更改報到時間,豁免今天報到✅

—————————————————-
押後至2021年9月9日區域法院再訊,郭手足繼續還押‼️‼️‼️其他人現有條件保釋


15:12:4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判刑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螺絲批
上次裁決

求情
上次裁判官為被告索取了背景報告,她在3兄弟姊妹排行第2。她的所有家人及2名教授亦有到庭支持被告。她的父母出身於勞動階層,但被告沒有因此而灰心,反而努力學習,在外參加很多課程及獲得不少獎狀。

她的小學教師指出,她是個有夢想及有人生目標的人,而這些態度在中學也繼續維持。在中六畢業時,她在全級獲得很前的名次,亦獲得A-級的操行,當時的校長指出她是個有禮貌及對學習有興趣的人。她在畢業後參加了很多與藝術相關的校外比賽,她又在浸會大學修讀課程,後來修讀學士學位。儘管她的家人有給予零用錢,但她亦經常努力工作支持家庭洗費。又申請政府的資助學習,減輕家庭負擔。

在上次亦有提及被告很喜歡日本文化及有學習日語,她原計劃在今年7月應考日語能力試N3及IELTS,她已經有一個很正向的人生規劃。她對於本次事件感到很後悔,亦抱歉令家人承受壓力,家人本來並不知道這單案件,希望法官能考慮到她品行兼優而輕判。

辯方再呈上求情信11-17,分別由被告、她的母親、姐姐及教授撰寫。在被告的求情信中能看出她對本次事件十分後悔,亦很懊惱為家人帶來的壓力。在母親的求情信中指出她很愛女兒,認為她是個品學兼優的人,她亦很常幫忙照顧弟弟,她不告訴此案件予家人實為不想家人擔心。從姐姐的求情信中可見,她是個認真及温柔的人,又經常照顧母親及弟弟,亦協助姐姐任職的幼稚園進行美化。及後的求情信均來自她的教授,內容大致為被告是個品學兼優的人,對學習有興趣,她對同學亦有正面的影響,是他們的榜樣及受愛戴。

背景報告很正面,她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同案的D1被判處社會服務令,固然他們管有的工具不同,D1選擇認罪,但希望法庭能以此作參考

判刑
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跟據案例,判刑時須考慮到案發時的背景。當時是有示威在發生,亦有路障阻塞馬路,導致社會混亂,被告明知當時的社會情況仍選擇犯案。辯方在求情時指出本案D1被判處社會服務令,但所管有的物品不同,D1又選擇認罪,本席並不同意被告人有悔意,故不會判處社會服務令。考慮到她的年齡,本應可以緩刑,但考慮到本案背景,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刑罰須達至能阻嚇其他人的效果,她剛滿21歲,案發時19歲,法庭並不接納她是一時衝動犯案,故判處9星期即時監禁。


15:33: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裁決

李(31)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公主道近燈柱編號 AA897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長3295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詞後補)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1615 ,再決定拿取甚麼相關報告(即是否需要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還柙。


15:34:34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轉介文件
劉 (21) #0805黃大仙

控罪:
1) 暴動
劉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沙田坳道與睦鄰街交界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彈藥
劉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警署搜查室內管有彈藥,即投擲後的手抛式催淚彈殼及催淚彈發射後的分離彈頭。

--------------------------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3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批准更改前往警署報到時間的申請。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15:44:2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慧敏裁判官 #續審(5/3)
張(21) #1031深水埗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
結案陳詞要處理的議題:

1:綠色玻璃樽是否屬於被告?
辯方指有辯方證人口供表示現場環境不斷有其他人在案發附近的一片空地卸下裝備以毀滅證據,並跑上樓梯逃跑。

2:證物鏈
證物警員就鎖匙的作供,控方認為即使警署也有可打開車門的鎖匙,但未必有其他警員接觸與其不相關的證物。

而辯方指出警員指他們需要分開數次將被捕人的證物搬上警署,此有機會令證物無人看管。

關於裝着汽油彈的膠袋狀況,陳慧敏裁判官指出PW4已指出當時膠袋有洞,但PW2只指出膠袋有打結。控方指PW2未有投放心思詳細檢查膠袋的狀況,而是專注在汽油彈身上。

辯方指出本案的證人需處理大量證物,而且是彼此相似,故應要特別處理。陳慧敏裁判官指出P23指出本案玻璃體有奶白色液體,但沒有指出有布碎。辯方帶出此可以指出化驗師有可能並非檢驗本案的玻璃樽。

3:「Seal with cotton」的議題
根據證據,PW4在不同報告中分別寫出「Seal with cotton」,和「cloth」,並不統一。控方認為PW4只是想不到合適的字詞有效表達完整的意思,也同意是不理想的做法。


16:07: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慧敏裁判官 #裁決
張(21) #1031深水埗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
裁判官聽畢雙方陳詞後,立即作出簡易口頭裁決

本案涉及二個爭議點:
1. 被告人是否攜有汽油彈
2. 證物鏈是否完整或有否被干預

裁判官覆讀控方案情及辯方案情。

爭議點1:
法庭信納證人2的證供,即汽油彈是從被告人袋中取得。

爭議點2:
法庭觀察到證物鏈上有以下4項疑點:

1. 證人4在提取一些證物上警署時,將其他證物放在車廂內。證人坦言在此期間無人看管車內其他證物。

2. 證人2指出汽油彈在膠袋內時,膠袋打上結,但證人3指出袋的表面有一個窿。但法庭觀看膠袋後,認為該缺口面積的不少,若當時已有破損,證人2必然會向法庭交代。

3. 證人4在撰寫P22 時曾記下「seal with cotton」,但他在P24 109項時則有不同描述,即將「cotton」寫為「cloth」。

法庭認為P22及P24同是證人4所撰寫,因此認為證人4能清楚地用合適的英文描述證物狀態,但控方未能解釋為何證人4在撰寫這兩份報告時為何會就描述證物上出現明顯的意思差異。

4. P23與P24的證物描述同樣有明顯分別,即瓶內的奶白色的液體。

由於法庭不滿意證物鏈的完整性,故不能肯定本案的汽油彈是當時路上諸多汽油彈中屬於被告的汽油彈。

結論:罪名不成立


16:24: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判刑

邱(26) #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攻擊性武器 #無線電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
控罪(1) 審訊後罪名成立‼️
控罪(2) 開審前認罪,罪名成立‼️

⏺澄清背景報告的錯失
被問到有關物品帶出公眾集會有甚麼用途?
被告澄清沒有提及過供應涉案物品給示威者(supply to the demonstrator), 只是會傷害別人。

⏺求情信
被告自己體驗到失去自由,明白到自由可貴,表明物品會對他人造成傷害而深感悔疚。另一方面,因影響到家人,母親為自己奔波擔憂而慚愧。今日母親及兩位舅夫也到庭支持。被告承諾日後必定奉公守法,不再做非法的事,亦願意因此案接受懲罰。

母親指兒子很孝順,照顧母親有加,亦見他感到欠疚。被告出於單親家庭,任職自由職業者以陪母親照顧十年前患病的哥哥,及探望婆婆。

熱心公益的舅父對被告了解頗深,曾聘請被告做兼職設計師,指他對工作有熱誠,更參與舅父的社會服務,例如派飯盒給長者、抗疫工作等,一直都服務 the poor and elderly。被告亦有返母校小學做義工,可見他熱心、持續地幫人。

此案件令他精神受困擾,亦會留下案底。

中學校長及老師的信提及,被告性格文靜、與師生關係良好,沒有言語或肢體上的暴力行為。

其中一名雇主指被告有認真工作態度,曾為戰棋遊戲設計畫集,具創意力。前雇主表示被告是合格員工、幫得手,工作態度認真,亦快速完成工作。當遇到與老闆意見分岐時,會耐心解釋並聽取意見,是一名順服、孝順、溫和有禮、沒有反社會人格的年輕人。

⏺案例
辯方舉出 HCMA101/2020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上訴人在公眾場合及活動中身穿防具或放在背包,與本案(在家中搜出)的性質不同,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用緊,或曾使用過涉案物品,可見嚴重性未及案例。
縱然本案物品破壞力可能更大,惟本案以簡易治罪條例(最高判監兩年)控告,而案例是沿用公安條例。案例認罪的被告量刑為8個月,不認罪的被告為12個月。

控方補充案例中作出的武器傷害測試,設備和木板跟本案相同。

⏺判刑理由
被告初犯,求情與背景報告大致相同,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及案例。被告現年28歲,教育程度至大學,退休的母親患病。被告經常探望婆婆,求情信可見他品性善良、文靜、勤奮好學,亦屢次獲讚賞。令家人擔憂表示悔疚,亦深切反省。
控罪(1) 為第2級罰款或最高監禁2年;控罪(2) 為第5級罰款或最高監禁2年。涉案物品具殺傷力,而且數量甚多,會危害公眾人身安全。事件未有造成傷亡,被警方及早發現,實屬僥倖。

辯方舉出的案例中,攻擊性武器與本案類似,但本案的彈珠數量更多,量刑12個月不為過。
本案涉及簡易治罪條例,刑責比較輕,因此量刑起點為11個月,而眾多求情信的正面評價,扣減1個月;無線電與控罪(1)有關,罰款$5000,金額已反映認罪扣減。

判處10個月即時監禁,罰款$5000。‼️

(按:非常孝順的手足離開時,緊握欄外母親的手❤️ 祝你和家人健康平安)


16:29:26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4/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傳召PW26 署理總督察劉泳鈞
當日為高級督察,英文名叫Jeff
當日駐守機動部隊(PTU)總部警司(訓練)傳令員,為STC
負責制服A10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到達干諾道中近禧利街及文華里中間,當時警方已在干諾道中設立防線。當時PW26身處干諾道中身處西行線(大概一線二線的位置)、面向東。PW26看到前面有約二百人,站滿了干諾道中西行線以東的位置。示威者的前面有一些障礙物如路牌、雨傘、竹子、垃圾桶及木條,示威者設立了防線。距離PW26大約二十米的文華里裡面也有示威者聚集,他們也被擺放了同樣的路障在地上。該些示威者全部都有蒙面,有些有戴頭盔、護目鏡及防毒面具。示威者有敲擊雜物及高叫不同的口號,警方的防線也受到襲擊,有人掟雜物包括紅、白色的油漆彈、磚頭、石頭等。警方受到襲擊期間有向示威者作出警告,有警員用揚聲器作出警告。在現場講過有警員舉旗,包括紅旗、藍旗,舉過幾多次則不記得。

及後,STC收到指示需要進入文華里進行拘捕行動。STC的頭排幾位隊員使用胡椒球槍為其他隊員作掩護。

展示P86地圖供PW62確認進入文華里追捕過程

PW62及後看到有一只穿了一隻鞋的女子在地上,想起來。該女子(A10)當時有戴護目鏡及頭盔,身穿灰衣及深色長褲。PW26看到A10表現慌張及手舞足蹈想逃走,PW26叫其「唔好郁」及捉住A10,A10甩手、掙扎。PW26逐將胡椒噴霧噴向A10及命令其不准動,A10掙扎得更激烈,此時有一STC隊員前來協助制服、PW26再釋放胡椒噴霧,A10蹲下。A10停止掙扎後PW26停止使用胡椒噴霧。其後,PW26把該女子交給PW22看管,自己則去尋求女警協助搜查。

展示P86地圖供PW26表示其看到A10坐在地上嘗試起來的位置,有標記的版本為P86_PW26_001A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盤問

播放P68警方片段PV16
21:32:42 PW26指出當時自己尚未到達干諾道中

展示P86地圖

播放P61警方片段 PV9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播放D7-1 Youtube下載片段

展示P52相片冊第21-24張相片
辯方澄清影片角度

繼續播放D7-1 Youtube下載片段

控方質疑A10目前的盤問方向與案的相關性,指出盤問方向極其量只是駁斥PW26當時使用的武力不適當, #練錦鴻法官 表示辯方有權利做出相關盤問,如需要時會作出介入。

⏺控方沒有覆問

-PW26作供完畢-

休庭,下星期一1000續審

(今日星期五啦~各位好好休息,星期一繼續輝亭❤️)


16:35:5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判刑

李(31)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公主道近燈柱編號 AA897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長3295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0日作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還柙。

(案件判詞後補)


18:18:54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5/5)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96

下午進度 :申請被陳官駁回

*無換裁判官*

DW1作供 :
~D1辯方律師及控方律師盤問完畢
~D2及D3辯方律師無盤問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3日
10:00am在粉嶺裁判法院七樓五庭續審。另外亦預留7月15日作續審。

~D1、D2、D3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