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4

08:52: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
正門有藍絲聲討黎智英,及大量記者,請大家小心包實自己


09:08: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開庭,向法庭呈交科學鑑證專家證人譚卓寧博士2019年9月25日的報告中文釋本(p108)。現傳召譚博士作供


09:48: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林(22) #審訊(#0825荃灣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0938 開庭,控方申請增加交替控罪2: 未能於要求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C (3)。要求答辯。

被告對控罪1及交替控罪2 不認罪。

現正處理承認事實。


09:58:5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八日審訊

全部控辯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於2020年9月28日9:30 聽取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需先交書面陳詞,控方7日內,辯方14日內交。所有被告原擔保條件繼續。


10:42: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6屯門 #提訊日

董(30)

控罪1:企圖謀殺 (斬何妖)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啟豐花園與海翠花園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控罪2: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何君堯

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確認無須初級偵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辯方及後質疑控罪2的受害人是錯誤的
控方指案件受害人已於6月提堂時修改

案件將稍作押後,以供控辯雙方確認控罪2受害人,預計11點30再開始


10:54:3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石,呂,胡(17-32)石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1201旺角 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要求答辯,D1律師表示可答辯,D2、D3申請押後至24/9 0930 答辯。D2律師透露正索取醫療報告。

D1答辯,面對控罪1。

控罪1 - 參與非法集結 #1201旺角

案情: 2019年11月30日旺角有示威者阻路示威,2341時PW1 PC23503 駕駛警車沿彌敦道巡邏,期間於豉油街附近有示威者突然衝出馬路向警車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警車駛至彌敦道旺角道交界有100名示威者聚集,期間有示威者使用鐳射光束照射警車,無視警方警告「此乃非法集結,立即離開否則使用武力」。警車駛至近亞皆老街交界亦有100人集結並使用鐳射照射、投擲磚頭,PW1思疑為同一群人因而追截。其後部分人群逃向大角咀方向。PW2 PC13154 透過電台知道部署,赴奶路臣街新填地街交界追截相信為該群人的群眾,當中截停D1。搜查期間D1身上搜出口罩、手肘及大腿盔甲、黑色頸圍巾、手套、手袖。

其後PW7 刑事偵緝警員7608為D1進行錄影會面,期間D1承認與朋友參與集會,有協助阻礙道路以表達政見。於群眾被警告時,其朋友徐人群退至油麻地。D1承認參與建造路障及幫他人「把風」,保護衣物為他人於現場給予。

‼️認罪‼️

D1牽涉另一案件,要求同事
石(17)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1102旺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辯雙方協議,若被告承認控罪1,控方會撤回控罪2。

控罪1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2019年11月2日於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

案情:2019年11月2日 維多利亞公園有人組織一個遊行,被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其後示威者開始堵路、縱火等行動。為防止行動蔓延至旺角區,包括PW1 PC22619在內的警員奉命於1400時開始在旺角區巡邏。至1423時於彌敦道760號外PW1留意到一名全黑衣著人士眼神迴避警員,因而截查後知道為被告的男子。於身上搜出一支噴漆、一把多用途刀、保護裝備、頭盔連阻風面罩、豬嘴。拘捕後刑事偵緝警員5745於警署為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被告承認物品用作參與維園的集會,刀用作「割嘢」,噴漆用作於地上噴上標語。

‼️認罪‼️

控方撤回此案控罪2

證物處理:第一宗案件證物 1-21 充公,第二宗案件證物留待案件完結處理,但控方確認將申請D1有關證物充公。

求情

被告現年17歲,有3次不相關案底。案發前曾就讀VTC課程但未畢業。警誡下於第一時間已作出招認,但同時指出物品為在場一名叫「呀峰」的人士給予,被告本身知道物品內容,但亦只知道「集會有用」,招認下只能推斷地指出多用途刀「應該係用嚟介嘢」。相關案情未算同類案件中較嚴重,亦沒有證據指向被告有參與或意圖參與暴力事件,由他人給予物品一點亦指出被告沒有預謀。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為被告母親、熟悉被告的傳道人及一名校長撰寫,大致內容指被告成長於破碎家庭,早年經歷父母離異,之前具案底但未有嘗試過失去自由的滋味。因兩案還押的3個月時間深切反思,願意承擔刑事責任。父母因被告還押而「多咗探」被告,現時嘗試修補家庭關係。

辯方要求法庭不考慮中心報告,原因為希望獲得刑期扣減。

裁判官將判刑押後至14/9 1430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期間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所、更生中心、「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委員會」報告。


11:12: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麥(16) #提堂 (#1211旺角 導致交通遭受阻礙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1 - 導致交通遭受阻礙:於2019年12月11日 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附近按下兩架屬於新巴的巴士UF8210及SP2762的緊急死火掣

控方是日要求答辯,指如被告承認控罪1,可撤回控罪2。

被告答辯:控罪1 ‼️認罪‼️

控方正式撤回修訂控罪2。

證物處理:1-9充公,10-13歸還被告。22歸還予九巴

求情方面,辯方呈上求情信,大體與背景有關。辯方指案件較輕微,未有對乘客造成太大阻礙。背景比較「基層」,父母承諾會注意多加照顧被告,學校社工與老師亦知道本案,會照顧被告。

控方確認案發時巴士為靜止狀態,確認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案件押後 21/9 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期間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擔保依舊。


11:19:38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休庭20分鐘,處理證人爭議

高級檢控官張卓勤見字請聽電話,主控等緊你俾指示佢

11:48 開庭,指示係繼續要求將whatsapp及telegram信息呈堂。郭官要求控方進一步提交理據,不能依賴控方的空泛陳述作決定。因本案由單一法官審理而不涉及陪審團,郭官要求先查閱控方依賴的信息再決定


11:31:5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1紅磡
#續審

劉(25)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修訂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A出口近理工大學天橋,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丶或帶有威脅性、侮辱性、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比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及3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 A 出口連接理工大學襲擊警員 A 及損壞其眼鏡

控方第一證人pw1警員A出庭作供中


11:53: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1]

#陳彥霖(2004~2019, 15歲)

曾藹琪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作死因研訊主任

陪審團由5人組成

\=====================================

第一證人 (母親)何姵誼女士作供

背景
於2004年7月16日誕下陳,與有吸食毒品的男友同居,直到陳3歲後,經常遭到家暴而決定離開,返回公公元朗住處。
在2017年獨自搬到天水圍的公屋,一星期與陳會面一次,日常主要靠電話及Whatsapp聯絡,間中會有爭執,但陳會主動氹佢,也會傾談拍拖事宜,何女士認為是別人眼中的姊妹

失踪及死訊
在9月19日以Facetime收到調景嶺港鐵職員的聯絡,得悉陳將電話、畫筆以及畫簿遺留於港鐵站內,唯何女士表示從19日始已無法聯絡陳,但因身在韓國,至21日返港即時到港鐵站取回物品並報警。何女士表示在20日從陳的朋友趙君怡經WhatsApp通知陳與朋友於9月19日於美孚港鐵站最後一次見面,也得知當天陳在校內表現異常,搶了別人書包後瞓係地下,需要多人處理

於9月26日收到重案組電話通知女兒死訊,於9月30日認屍並確認已進行驗屍,於10月10日進行火化,幾日後再接受CCTVB訪問

死者游水能力
何女士表示陳在中學時期自學游泳,然後再跟同學在校外學習跳水,但有一次接她放工的時間不小心拗柴,自此就沒有跳水,休息好幾個月後才間中游泳

死者的刑事案件
1. 襲警案
陳於19年8月到塘福懲教所探望男朋友,探訪後不願離開,直至男友的父親把陳接走,送到東涌交予公公,唯陳下車後即時登上另一架的士返回塘福,由於陳身上沒有現金,到達塘福後直奔懲教所,的士司機於是報警,期間陳踢了到場支援的女警,被帶返梅窩警署,由於母親見陳的精神狀況差、自言自語,亦只會冷淡地打招呼,與往時有異,擔心自己無法控制陳,即使警署提出保釋,母親亦要求將陳送院

陳大約在8月12日上庭,母親因無法接受亦不懂面對陳的變化,未有陪伴陳上庭,裁判官將陳羈留在女童院

2. 刑事損壞案
陳在女童院內因情緒失控而整爛野
何女士韓遊期間得悉陳突然需於9月20日就刑事損壞案出庭應訊

死者在女童院的情況
陳過往有多次離家出走的情況,裁判官為陳頒下保護令,陳曾經3至5次入住女童院。19年,女童院黃姑娘告知母親 陳的情緒不太好,有自殺行為需要送屯門醫院監察,陳在醫院內不斷鬧,大喊大叫不想返回女童院,指「有把聲同佢講野」,女童院姑娘從屯門醫院接走陳。母親何女士表示沒有到女童院探訪陳,主要依賴陳在女童院中寫信,母親聲稱的內容主要是陳表達「自己唔乖,唔聽話,叫媽咪唔好唔開心」母親指陳介意他人話媽咪,母親曾安慰陳不要理會別人說話,但陳因為別人罵他沒家教而失去動力返校

直到9月12日,陳再就襲警案上庭,裁判官准予陳保釋,陳因此返回公公住所,何女士續表示陳「出返黎都好想變好」,陳主動要求為母親為她更換社交媒體,不想再找回以前的朋友,示意「多謝媽咪你生我出黎,媽咪我愛你」

離家出走
何女士表示陳即使離家出走,但會在社交媒體留下蛛絲馬跡讓母親得知她安好,母親表示陳多數因為返學問題而離家出走,也有一次是因為與同住的舅父有爭執而離家出走

死者與異性關係
何女士表示陳每次陳離家出走,都是在男生的住所找到,男子均表示陳自稱19歲

其中有一次完全無法聯絡,後來得知陳去了做陪酒

而現任男朋友是陳在寄宿學校通過同學介紹的筆友,被羈留的男友將信寄到母親住處,陳再拜託母親將信件內容拍照並傳送給她,何女士留意到信件內容正面,沒有阻止他們書信來往,母親表示未曾見過男友及其父親

死者的精神狀況
母親表示陳在女童院內經常聽到一把男聲與她傾談,母親因此問陳有沒有跟醫生提及,陳回應「有但冇理」,一度在院內企圖用膠袋自殺而送院,姑娘向母親表示「反叛期」都係咁,當母親問醫生陳是否需要覆診,醫生也表示陳只是反叛行為,仍有開藥予陳服用。期後,母親翻查陳的手機,其中一條訊息為「扮自殺走咗去」

就上面提及的襲警案,母親也有問陳為何打差人,陳表示「唔知,有把聲叫我做」

母親過去並沒有主動帶陳尋求心理輔導,指每次陳從女童院回家就很開心,母親便覺得無問。另外,母親認為19年8月,即使陳在精神及情緒與往時不同,感覺陳仍然開朗,過去亦未曾將私人物品隨意放在地上

何女士指女兒怕煩,不能過分追問,即使知道女兒發生咩事也甚少出聲,認為女兒報喜不報憂

代表醫管局的馬國礎大律師在庭上表示陳分別在19年3月13日、19年8月19日及19年8月21日由3名精神科醫生接見

\=================================

第二證人 (公公)何潤來先生作供

背景
陳自3歲已與何先生同住,而在19年時陳與公公、舅父及其女友同住

離家出走
19年8月陳與舅父有爭執因而離家出走,之前亦因離家出走而被下令入住女童院。8月中被捕,當日何先生收到陳母電話,得悉陳到了大嶼山懲教所(亦即塘福懲教所)探望男朋友,因母親沒空需要何先生代為接送,其後姓伍的司機(亦即男朋友的父親)通知他毋須到塘福,伍司機會將陳送到東涌車站。何先生表示自己約15時到達約好地點,甫看見陳落車便「好反覆,一條氣搭的士返懲教所搵男朋友」,何先生觀察到陳「神情好奇怪」。何先生表示自己沒辦法,唯有搭車返回元朗住處,陳整天也沒有回家,何先生亦無法聯絡陳。其後得悉陳乘搭的士到懲教所,但身上沒有現金,的士司機報警,爭執之間陳弄傷女警

上庭當日,何先生有陪伴陳,留意到陳都係有少少反覆,眼神並不正常,何先生表示自己從未見過

失踪前夜至失踪當日
19年9月18日晚,何先生留意到陳變得異常,陳表示「有人係我耳邊傾偈,叫我不斷執野」,看來唔似正常人,直到5至6點都沒睡,他留意到陳介乎於執與唔執之間。何觀察到陳的房間仍然凌亂,問陳還有沒有人與他傾偈,陳表示「有」。

19日早上,陳向他表達「公公唔記得俾零用錢佢」,何先生表示當日陳的返學衣著與過往不同,而陳亦比原本9點返學遲了出門口,陳的回答是「記錯咗,原來係10點返學」,何先生表示陳自開學後好開心,與同學及老師都啱key。直到晚上,母親何女士打來詢問陳有沒有回家。何先生表示翌日(9月20日)來到西九龍裁判法院等了半天也不見陳

官:陳有沒有特別唔開心
何:通常擺係自己個心
官:陳自中二就開始離家出走,有冇問佢原因係邊
何:無問佢,我感覺佢有少少反叛
官:你都少主動問佢識咩朋友
何:都好少問亦都少問
官:佢同舅父係咪都多爭執
何:好少,都係1至2次
官:知有把男聲同佢傾偈,有冇同佢睇醫生
何:有問佢但佢話唔洗

(庭內禁止公眾使用電話)


12:20: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6屯門 #提訊日

董(30)
控罪:企圖謀殺 (斬何妖),傷人

1220 案件繁多,尚未到董手足案,請耐心等候......
1243 仲未到,請再等候


12:48: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郭官裁定大部分信息都與本案無關,既然被告已承認參與非法集結,控方根本無必要再進一步舉證明被告有預謀到現場

被告的文字信息「去警總都要睇吓今晚咩情況,如果嗰邊需要救人嘅話我地都應該去救」郭官指上述信息屬於有條件的講法,而被告假設的情況最終沒有發生,當晚並無示威者「救人」。另外,被告從無在信息中,表示會在當晚使用暴力

郭官舉例:救人都唔一定用暴力㗎,叫「放人!放人」或者同佢理論都可以係。被告又無講會使用暴力,而控方案情亦無指出被告到警總救人,即使讓tg及wtsapp信息呈堂,又如何幫助到控方案情呢?

休庭,明早裁決是否接納被告whatsapp及telegram的信息呈堂

詳情21:00後補


13:14: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6屯門 #提訊日

董(30)

控罪:
(1) 企圖謀殺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啟豐花園與海翠花園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2) 傷人19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張英才。
(上午傷人對象仍是何君堯,下午更改了)

❌不認罪❌

控方確認無須初級偵訊,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14:42:0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4將軍澳

控罪:
1. 不小心驚駛
2. 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於19年8月4日在將軍澳遊行時,被告將私家車停泊在將軍澳寶琳的迴旋處堵路,警員伸手入車窗欲關掉引擎,司機加速逃走,導致警員手肘受傷。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當時曾考慮到判監,徐官考慮到報告正面,還押期間已吸取教訓,太太及父親也十分支持,犯案屬一時衝動及守法意識不足,過往有穩定工作並得僱主支持

兩項控罪各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

總刑罰: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14:47:29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不是聲援

星宇

控罪:
1. 傷人
2.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3. 管有第1部毒藥

案情:被指於20年6月12日在觀塘同仁街臨時公共小巴總站,襲擊一名馮姓男子;及傷害一名馬姓男子,並在觀塘警署接見室內管有第一部毒藥,即「偉哥」。

化驗報告顯示被告管有的藥物為昔多芬,第二受害人的醫生報告顯示受害人右手手㬹有擦損

控方需時考慮控罪適合性及審訊法庭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0月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4:52:2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林(22) #審訊(#0825荃灣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1451 休庭至1515,待裁判官考慮新呈上案例


15:04:0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轉介文件

D1馬 (44)
D2陳 (25)
D3林 (27)
D4陳 (24)
D5劉 (33)
D6謝 (32)

控罪: 1.暴動(D1-D6)
2-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D3,D5,D6)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灣仔莊士敦及分域街交界,參與暴動;D2,3,5,6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口罩、面巾、頸巾等物品蒙面。D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對講機。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表示將修改控罪1-5的涉事地址,庭上未有讀出修訂控罪。

D1,3,5,6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兩星期一次被拒❌

所有被告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將押後至9月10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5:09:4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轉介文件

D1盧(23)
D2王(46)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1)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2)
3.暴動 (D1,D2)
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案情:
D1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1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控罪一)

D2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大量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控罪二)

兩位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D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控罪三至四)

所有被告保留不在場證據

兩位被告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兩星期一次被拒❌

案件將押後至9月10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5:10:02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118觀塘 #更改保釋條件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有害物品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及第200章第159條(a)及(c))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香港意圖以異丙醇、乙醇及乙酸的混合物中釋放的氣體,使警員受傷。

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更改獲批
⁃ 警署報到次數減少:每星期一次(原本四次)
⁃ 宵禁令:22:00-05:00(原本21:00-8:00)

原有條件
⁃ 保釋金 $20000
⁃ 不得離港
⁃ 交出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15:12:2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8中環 #提堂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11月28日,在中環遮打道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一支雷射筆。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影片,有警誡供詞。
(現場人士出入好嘈...直播員表示聽唔到有關詳情,望見諒。)

審期預計需時兩天,審訊將以本地話進行。

押後至12月9-10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控辯雙方需於審訊3日前提交同意案情。


15:12:36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蔣(17)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511開庭,傳召PW2作供


15:31:3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D1羅 (17)
D2周 (19)

控罪:阻差辦公(D1-D2)

案情:於2020年7月1日在皇仁書院外妨礙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控方申請押後以供警方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5:32:1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黃 (24)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於2020年7月1日在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並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控方申請押後以供警方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申請保釋被拒❌
辯方放棄8日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15:35:53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王,梁(17)

因源於同一事件,控方申請將本案與同庭2宗案件(第1宗按此第2宗按此)合併處理。辯方無反對。

溫官憂心「會唔會因為合併,令案件各個被告得唔到最大利益。」他指同源事件可大可小,望辯方律師仔細考慮分開與合併的影響。

控方提出合併基礎:(一)控方將依賴一項證物即一段WhatsApp訊息,該項證物能聯繫所有被告;(二)CCTV片段證明被告有共同證人。

法庭終同意控方申請。
合併後案件


15:35:5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林(22) #審訊(#0825荃灣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1531 開庭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答辯。
案件押後至明日 0930 再續


15:36:19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6位被告(16-17)

D1:周(16) D2:周(16)
D3:*(15) D4:*(15)
D5:王(17) D6:梁(17)
(D1-2生日已過,法庭撤銷匿名令。)

控罪
D1-4
(1)刑事損壞
於2020年5月13日新城市廣場喜茶,無合理辯解地損壞屬喜茶的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總值15200。
D1
(2)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D2
(3)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4)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警員14511。
D5
(5)受合法拘捕而襲擊
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D6
(6)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溫官主動將D3報到
✅由1星期5次減至1星期1次;
✅並撤銷所有被告禁足令。

本案押後至10月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提訊。
✅眾被告除上述更改條件外,以現有條件維持保釋。


15:40:16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判刑

盧,伍(17-21)已還押逾10天 #判刑 (#1111大埔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危害他人安全)
伍(17)已還押逾10天 #提堂 (#未知是否與社運有關 管有危險藥物:大麻)

D2:盧(21)
D4:伍(17)

判詞後補。

蘇官表示以12個月監禁作判刑起點,但由於2被告認罪。因此就第六控罪判處2個月,第七控罪判處8個月,同期執行

‼️D2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D4判處8個月,已還押了7個月,但因另一單案件,判入更生中心‼️


15:44:0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蔣(17)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早上PW1申請匿名令獲批,禁止任何人士(包括被告人及其律師團隊、報章及傳播媒體)以任何形式披露,發佈或報導任何可能令公眾識別該「警務人員X」身份的任何事項

1544 傳召PW3,警員13402


15:46:19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判刑

*(12)已還押逾10天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危害他人安全)

同案另外4被告不認罪,押後至9月18日,詳情請看here

判處保護令18個月。


15:46:58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527上水 #20200528上水

*,*(12-13)13歲手足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判各被告罰款2000,守行為兩年。


16:01:1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傳票案

【速報】
關家榮:
ESS13467/2020:企圖射擊
ES13468/2020:發射槍彈罔顧他人安全
ESS13469/2020:處理槍械可能傷害或危害他人

律政司長於18/8 介入傳票,是日正式取消傳票申請。開庭前已提交介入及終止理由。

控方指警方獨立調查小組已提交調查報告,並一併呈上部分「申請人未有呈堂的證據及證物」,包括市民警員證人證供、CCTV逐格分析等,顯示被告為防止罪案,合理合理地使用佩槍。此外律政司代表同時亦表示申請人「選擇不傳召中槍人士及另一在場被捕人」的選擇對被告人或會造成不公。

由此,律政司長申請介入私人傳票申請,以終止聆訊。

以上三張傳票全部撤回。


16:06:1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0722荃灣

陳(31)
*被告為0722荃灣案第二被告。

D2自本月10日至今,已還押小欖14天,期間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被告不同意報告內容,認為有穿鑿附會之處。他又求情指以後會改過反省,希望輕判,並判處監禁而非入院令。

醫生報告建議D2入院,溫官聽取求情後認為,D2說法無助法庭作出最合適判決:「我唔鍾意將你啲私隱喺法庭度討論……(憑)我同你傾偈嘅印象,我覺得你思想清晰,清楚亦願意接受法律效果。既然你願意失去自由一段時間,梗係希望時間愈短愈好。」遂就D2詳細狀況,詢問其家人。

判刑
溫官表示:被告罪行嚴重,涉及的損壞不小。考慮被告過往刑事記錄及無法賠償,法庭理應考慮判處監禁;聆訊過程中,法庭以不少時間與被告傾談,認為被告清楚自己的行為及罪責,雖報告中醫生指被告適合被判處入院令,但基於被告犯案乃受社會氣氛影響多於受病況影響,法庭決定判處監禁。

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之1,
判被告監禁3個月,即時監禁。


16:09:0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傳票案

【速報】
鄭國泉:
ESS12887:危險駕駛

法庭需要申請訟費的被告及律師代表申請,是日可處理撤回訟費申請。

是日許智峯代表有出席,裁判官認為即使許智峯作為申請人的角色因律政司介入而終止,若被告方有訟費申請許智峯的律師代表有權出席。但是日被告一方未有出席,無法處理訟費申請。裁判官申請將兩者分開處理,是日將撤回傳票,而傳票訟費申請可另定時間處理。

律政司代表希望是日可處理介入撤銷傳票,呈上中英文版本的律政司介入終止理由。

以上傳票撤回。

案件訟費及其他指令將於10月15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


16:13:0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1]
#陳彥霖(2004~2019, 15歲)
曾藹琪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作死因研訊主任

1430廣播
1432開庭
(期間公眾人士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首先,直播員希望各位可以尊重亡者及其親友,以最大努力維護亡者尊嚴。明白到大家對彥霖之離世會好憤怒,但千萬唔好遷怒於其親友。相信死因庭係一個平台俾公眾盡可能地認識彥霖及其生前有咩影響至發生呢個結果。各位關心彥霖嘅朋友仔要耐心地關注呢11日嘅聆訊,無論結果如何都記得諗下要尊重返彥霖及其親友。敬希自重,面斥不雅。
好啦,長氣完繼續儘量地覆述返今日下午研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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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三證人,即死者之堂姐:陳子君(音譯)小姐,下稱「堂姐」

堂姐與死者年齡相差約六年,她認為她倆關係幾好。細個嘅時候會較多到死者元朗嘅屋企住過夜,每個幾禮拜都會有一兩次。不過到堂姐升高中後(約15~16歲),因學業繁重及開始拍拖少咗與死者聯絡,但仍然會於家庭聚會相見、在Facebook和Instagram亦有傾偈,唯減少到對方家過夜。

若要形容彥霖,堂姐認為彥霖份人好直接,諗到咩就講咩;不過佢係一個報喜不報憂嘅女仔。

由於之前曾在海外留學,至2018畢業先回港。就喺7月彥霖生日同自己8月生日嘅時候有一同慶祝,當日(19年8月初)去接彥霖放工,大家好開心地行下街食下飯,彥霖提及過自己唔想再行錯落去,已經諗到自己嘅方向,要讀中學、要努力入啲正規啲嘅學校。

然後直至2019年9月都仍然有保持聯絡,不過就用WhatsApp而非相約見面,因為堂姐於8月尾去了working holiday。傾偈言談間得悉彥霖報讀VTC修畫畫,便提議彥霖可向堂姐朋友拎一些多餘畫具,而彥霖也說好。與彥霖WhatsApp主要都是閒話家常,得悉她有返教會,亦有次因返教會而需要再約堂姐朋友拎畫具。

印象中最後一次WhatsApp是9月18日。彥霖問及屋企有否WhatsApp group?如果沒有的話不如兩堂姐妹一齊開一個屬於屋企的群組。曾大狀問堂姐知否彥霖打算家庭群組會包涵甚麼人,堂姐表示不清楚,因為時差緣故而在當地9月19日才回覆彥霖WhatsApp。

從18年畢業回港至19年因工作假期離港之間,兩堂姐妹有間唔中見面。彥霖未有刻意提及過遇到唔開心的事,包括一同慶祝生日時亦沒有表達過有咩唔開心。堂姐表示唔認識彥霖的朋友,亦甚少講及交友情況。就堂姐所知,彥霖生前興趣嗜好是唱歌。

而離港赴工作假期後基本上見到彥霖於社交網站上有更新就會主動留言回覆(「見到有新post就reply佢啲story咁」)。五六月期間透過彥霖社交網站,堂姐見到有兩件事特別深刻:①彥霖在Instagram同朋友開直播化妝時閒聊時提及到「飲酒」 ;② 堂姐正日生日當天彥霖有出post提及自己身處尖沙咀中了tg(催淚煙),有即時問彥霖喺邊度,唯沒有收到回覆而事後亦無重提此事

曾大狀:彥霖有冇向你表示或你有冇觀察到佢精神上異常?
堂姐答沒有。
曾大狀:彥霖有冇透露過同人爭執或者透露過有自殘念頭?
堂姐答沒有。

陪審員:知否彥霖曾離家出走?
堂姐知悉。
陪審員:透過咩渠道得知?
堂姐:主要是彥霖媽媽告知,亦有同彥霖傾過
陪審員:8月11日尖沙咀中tg當日,彥霖因咩事去尖沙咀?
堂姐:唔知,因為彥霖冇回覆

陪審員:不論與彥霖WhatsApp或面對面交談時,彥霖的表達是條理清晰嗎?
堂姐:冇異常,好正常

陪審員:有冇ig story或post係有delete過,而你有發現到?
堂姐答沒有。

HA代表問:記得與今年由死因庭延聘的精神科何醫生傾約1小時電話的內容嗎?
堂姐答不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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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部份待續。


16:22:14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蔣(17)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PW3完成作供。
1620休庭,明天(8月25日)9點半續審。


16:25:44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判刑

盧,伍(17-21)已還押逾10天 #判刑 (#1111大埔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危害他人安全)
伍(17)已還押逾10天 #提堂 (#未知是否與社運有關 管有危險藥物:大麻)

D2:盧(21)
D4:伍(17)

同案另外4被告不認罪,押後至2020年9月18日0930,詳情請看here

d2律師表示,感化報告正面,提供了很多d2年幼時成長的過程,對d2有莫大的欣賞。報告中提及了d2小時候因追不上英文程度,需要重讀,但被告沒有放棄,鍥而不捨,最後成功入讀大學心理學系。d2和感化官表示自己愚昧犯錯,已經深深反思,知道自己不應該做錯事。而d2已還押了不少於6星期時間,感受到失去自由的痛苦,希望法庭可以給予一次機會自己,讓自己能夠於9月回到大學上課,家人和同學也表示會支持陪伴她。
d2律師明白案情嚴重,但大幸中沒有任何人傷亡,希望d2能在感化官監管和輔導下改過自新,感化官表示能夠教好被告。被告也表示會遵守感化官規定,好好奉公守法,對社會有貢獻,希望法庭採納感化官建議。

D4因涉及另一單案件(管有危險藥物:大麻),今日一同處理。d4認同案情並認罪。

d4 律師表示,感化報告中,d4沒有任何刑事紀錄,被告已經還押了7個月時間,深深反省了不少。對於第一單案情,被告的參與性較低。當時在一個網上平台,有人召集去做違法的活動,並非是d4處心積慮,只是想去自己的社區看看。而當時在鐵路附近也有職員出現,職員表示當時沒有任何人受傷。

律師另外呈上3封求情信。d4在信中表示7個月的鐵窗生活,令自己反省了許多,希望能盡快重投社會,回饋社會。此外,因為還押期間,失去了讀書的機會,但d4在保釋後也十分積極和學校聯絡,關於課程的安排,可見他對學業的期望。最後也想和爸媽道歉,希望能多點陪伴他們。
信中父母表示,對於兒子和一個史無前例的社會事件,感到十分痛心和壓力。縱然如此,父母從沒有放棄過兒子,也承諾會多與其溝通。
中學班主任表示,d4一直在老師同學心目中,都是樂於助人,並非是一個會傷害別人的孩子,探訪期間也見到他有所反省。希望法庭能輕判。

感化官建議21個月的感化令,感化官同意d4有一個強大的家庭支持。若果不是2019年的社會事件,相信d4會有一個光明的前途。d4願意接受感化指令。
對於另一單案件,被告向感化官承認受了同輩影響,自己也十分後悔。

勞教,更生報告也顯示,被告適合去更生中心。

蘇官表示,在上一次的聆訊中,除了感化報告外,也要求被告索取勞教,更生報告。
蘇官再表示,若然2位被告如實指出幕後主腦,本庭願意輕判,但現在各被告無能為力,沒有指出主腦。基於本案,多人犯案,並有12歲的兒童一同,兒童矮小,心智不成熟,他們沒有自己的思考能力,2位被告不但沒有勸阻兒童,保護兒童,反而一同犯罪,實屬罪加一等。當天,鐵路上出現了許多木枝,目的是為癱瘓交通,危害正常列車的運作,幸好警方及時出現,成功清理了現場,否則後果不能想像。

基於以上種種,蘇官表示以12個月監禁作判刑起點,但由於2被告認罪。因此就第六控罪判處2個月,第七控罪判處8個月,同期執行。

‼️D2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D4判處8個月,已還押了7個月,但因另一單案件,判入更生中心‼️
(*蘇官表示d4泥足深陷,但由於被告亦還押多時,故採用更生中心建議,判處更生中心是對症下藥)

D2盧手足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法庭批准。
(直播員按:伍手足一直望向公眾席)


16:31:5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1紅磡
#續審

劉(25)

控罪:
1. 非法集結 (已承認控罪)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被告不作供,辯方作結案陳詞,審訊完結,押後至9月1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17:00: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承上
--------------------------
郭官:你節錄被告講嗰d嘢,都唔係句句有用,嗰d食咗咩飯、雞脾飯?三文治……其他嗰d「行行企企,食飯幾味」嗰d message唔好講喇,依家我認為淨係得呢幾句同本案勉強有關嘅啫。

1. 係煲底傾緊文宣group嘅嘢(22:45)
2. 如果想帶到風嘅話,我地做嘅嘢一定要統一,要同行動組配合
3. 去警總都要睇吓今晚咩情況,如果嗰邊需要救人嘅話我地都應該去救
4. 今次噴得勁好多

郭官回應:
1) 同意案情其實已經講咗,被告係政總行去警總,呢點大家都無爭議。嗰d信息只能證明咗被告係煲底逗留、同人傾計。都無辦法知道被告是否討論當晚行動步署,是否與當晚暴力行為有關

2) 你(控方)講緊嘅呢班人係負責文宣㗎喎,唔係負責行動,我地成日講文宣武略,似乎兩樣嘢嚟。

行動組又係咩意思?行動係咪去買poster,你真係唔知㗎喎,點解行動組就一定係打人呢?當然你可以evaluate㗎,當被告係證人欄作供嗰陣,問佢咩係行動組。但你證明唔到㗎喎?佢答乜你都無得反駁㗎。

對話(3)內容有假設性,建基於有人被捕才會出現,而控方亦無證據,證明當晚有示威者協助被捕人士逃離羈押。因此,對話(3)只係純學術討論,無乜意思

我唔想講係多餘呀……不過你多此一舉囉,呢d證據其實你地已經有,係咪值得花咁多功夫,又傳召證人作供,又俾辯方盤問,去證明一d你本來已經證明咗嘅嘢呢?你係咪無野做呢?點解要咁樣做?
--------------------------
(4)
郭官:被告話「今次噴得勁好多」,都唔代表被告自己噴,可以唔係佢噴

控方:咁代表佢係現場佢知道喇

郭官:佢一定知喇我都知喇,除非佢係蒙眼嘅啫,依家你話佢現場有眼疾就話啫。任何一個合理嘅人係現場都會見到噴得好勁喇。我真係唔明點解你地只爭朝夕,揸住呢兩句野唗法庭時間……

我依家話俾你聽你唔洗證明,我接納任何人只要去過警總都見到噴得好勁,滿唔滿意?

控:感謝閣下嘅……呢d證據,結果有咩比重係由事實裁決者嚟決定

郭官:咪我囉……如果佢係話「今日我噴得好勁」咁就唔同喇,咁呢句就有舉證價值,我唔俾你就我唔啱,對控方唔公道。但頭先句說話,你同唔同意係可以有2個結論,可以係被告噴,亦可以係其他人噴,同唔同意法官嘅結論?

控:同意

郭官:既然係咁疑點利益歸於邊個呀……歸於控方呀?辯方呀嘛,咁即係無用囉。

--------------------------
總結:你諗清楚嗰relevance先擺入嚟喇,唔係點俾你擺呀


18:16: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審訊
#0825荃灣

林(22)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提出交替控罪:未能在規定下交出身分證;法庭接納

**傳召PW1梁「女」督察

主問:
**25/8任職港島機動部隊B連第四小隊指揮官,當日20:49到達荃灣眾安街,負責掃蕩行動,當時已經有過百名警員在場,有防暴警有便衣。

PW1當晚身穿綠色防暴制服,綠色長袖衫綠色長褲,黑色背心,上衣左邊胸部位置有”Police”字樣,但會被背心遮蓋,身上無警員編號,有戴頭盔和面罩,無帶口罩,唔會遮蓋面容,頭盔後邊有兩粒星,有帶腰帶,右邊有配槍,後面有手扣袋。

當時大概有100名市民在現場,有人企在行人路有人行出馬路,由於人多聚集,會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上前呼籲離開,留意到一名長頭髮女子(被告人),穿著灰色T恤、藍色短褲、黑色波鞋、手持黃色遮,企在電訊公司1010門外,與人群一齊叫囂,懷疑佢係帶頭者,破壞社會安寧,於是走埋去要求出示身分證,在2051向佢發出警告,如果被告拒絕出示,就係阻礙PW1工作,被告唔畀,再發警告,再次拒絕出示,話會拉被告阻差辦公,被告要求PW1出示委任證,PW1話身穿制服已經證明身份,被告繼續叫囂出示委任證,PW1在20:52叫女警18711拘捕被告,罪名係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

PW1唔知被告身處現場幾耐,拘捕事件全程大概三至4分鐘,被告在截查被告時間,佢手揸住一樣野好似係銀包,不停叫出示委任證,PW1認為身穿制服,附近有過百名警察,還有其他警員手揸警察圓盾,足以證明身份,如果出示委任證會阻礙行動。

控方播出警察錄影片段,見到PW1向被告發出警告,被告叫出示委任證,手中揸住一樣嘢,PW1話當時唔知係乜,無機會攞嚟睇,被告被捕扣上膠索帶,隨後PW1彎身從地上執到被告的身分證。

辯方盤問: 律師指出見到PW1剛才出庭時取出委任證給法官查閱,過程好快,當日取委任證咩困難?PW1解釋當時的委任證放在背後的手扣袋,袋內有其他物品,如果要攞係比較麻煩和需要時間,但答唔到要幾耐。

重播片段,到00:23見到有一男警行近出示委任證,被告話:「OK」,手揸住一件嘢揮動,PW1話當時與被告對話,無留意果樣係乜,因被告阻差辦公,已經講晒所有警告,決定要拉佢;繼續播片段到00:40,又聽到PW1警告被告。

律師指出從片段中見到背心係有位放委任證,點解唔放?PW1話因為無咁嘅規定,亦不同意放咗就一目了然,除咗委任證,仲有其它嘢可以證明,被告當時要求出示委任證係不合理,因為:1. 當時已經身穿制服,2. 出示會影響行動。

律師引用警察通例(20-14)其中第4段:「如市民要求,軍裝警員應出示委任證,除非.....」;PW1同意被告有權要求出示委任證,但當時已經身穿制服,所以要求不合理,警察通例中4b,如阻礙行動可以豁免,但律師指出PW1無在口供或在記事冊中寫出影響行動這項原因。

辯方播出市民拍攝到的片段,00:49~00:52影到被告講:你出咗(委任證)、我又出㗎(身份證);辯方呈上片段中的截圖,在00:50被告取出銀包,00:52被告手揸一啲嘢,00:57被告攞住一張白色咭向警員展示。

PW1同意從片段中見到,由警告被告到取出身份證,係大概一分鐘時間,但在一分鐘後才取出來已經無意議;PW1不出示委任證係個人決定,不是警方內部指引,證人自己出示委任證會阻礙行動,其他警員出示就唔會。

沒有複問,PW1作供完畢。

~~~~~~~~~~~~

**傳召PW2 警員17114 李先生

主問:
**PW2在2007年入職,25/8當時為香港島機動部隊E大隊成員,見轉任刑事偵緝警員。

辯方盤問
PW2當時只是行過,見到指揮官正在處理被告,佢哋出示委任證係難做到,為咗息事寧人,於是PW2就向被告出示委任證,警告佢叫佢合作,然後行開;PW2認同當佢行埋去時現場環境受控。

PW2作證完畢

~~~~~~~~~
辯方呈上三個案例,分別為:
1. R v Fung Chi-wood (1991) 1 HKLR 654 (HC)
2. Kwok Wing Hang v HKSAR (2020) HKLR1 (緊急法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原訟庭)
3. Leung Kwok Hung v HKSAR (2020) HKLRP771 (緊急法司法覆核, 終審法院)

案例一中當年最高法院判辭於今日看來並沒有歧義(Ambiguity),一方面法庭同意條文顯示「市民一旦被如此要求,就必須要出示」,但亦明確地提供例外情況:「如果身份證不在[被要求出示身份證的人]身上,他應該被給予一個合理的機會[於其後]出示身份證 (If he does not have it with him, he should be given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produce it [later])」。

案例二為司法覆核禁蒙面法及緊急法的案例,主要為指出入境條例17C的限制。181段(3)中提到「雖然此分段未有規限任何警務人員在行使要求他人出示身分證明的權力,但就條文看來,此等權力只能於入境條例下以入境管制為目的的情況」(Although this sub‑section does not stipulate any condition for the exercise of the power by a police officer to demand proof of identity, it would appear, from the context of the provision, that the power could only be exercised for purposes connected with immigration control under the Immigration Ordinance.)指出控方是日提出以入境條例17C條作交替控罪的做法欠缺正當性。

案例三269段輔證案例二的裁決,終審法院認為包括入境條例17C(2)條內的現有法例具有良好公眾秩序及入境管制理由"As explained at [182], there are good public order and immigration control justifications for such powers."

控方回應指辯方案例雖然較為近期,但關連性不大。相反,控方呈上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漢輝 HCMA123/2009,並指法庭於此案的取態完全相反。控方指出該案控罪與本案控罪一相同,均為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36b「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控告。控方明白辯方針對控罪二,但公平起見希望連同控罪一一同解釋。

據控方案例13段 「誠然,裁判官指PW1有權根據《入境條例》第 17C(2) 條查閲上訴人的身份證,理由並不單單在於他是否有阻街的問題。」實際控罪為針對侵害人身罪條例36b條。判詞亦引用R v Lo Hon Hin HCMA875/1992 ''There was no reason that I can see to invoke either the Immigration Ordinance or Police Force Ordinance but, in any event, it would in the circumstances have been proper to rely upon the former.” (粗斜字體有[註: 由]我加上)" 。另外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有 HCMA564/1999「在不同場合中,並不會被其他特殊的法例作取代。兩者的權力是可以並列存在」。

控方更指出雖然辯方呈堂案例類別未必相同,但希望法庭考慮案例背後的實際法律依據。

裁判官質疑 葉漢輝 一案中提到的案例對本案的關連性,控方回應指判詞中提到「我認爲,Lo Hon Hin 一案的精要在於指出,第 17C(2) 條的適用並不局限於被查者是否非法入境等狹義的入境事務。相反,此條文授權執法人員在有真正須要(bona fide need)時核實某人的身份,亦即進行與人事登記制度密不可分的、廣義的入境事務。」。更甚者,判詞亦指出「不過,退一步說,假若以上的分析和裁判官都錯了,那又如何?」,再引用警隊條例54(2)條顯示警務人員的確有權要求「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者」出示身份證明。控方指若警務人員
1. 如有紀錄證明該人身為或有可能違法,或 -
2. 觀察到有罪案發生,或 -
3. 出於防範罪惡
可行使權力而毋須具有合理懷疑的控罪。

控方指出示身份證,係要讓人睇到內容,認到樣貌年齡等資料,不是「樣」吓。

1255~1433 休庭

辯方呈上主控提出的案例的不同段落,質疑控方在一年之後先加入交替控罪,警方行駛懷疑非法集結而要查身分證,唔係因為入境條例。

辯方不同意控方就「出示」身份證的定義,「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係兩個步驟,市民可以出示身份證揸在手,警方是否取去查閲,係視乎警方檢查的程度。

辯方要求法庭判被告無需就第二項交替控罪作出答辯。

裁判官退庭考慮之後,裁決第一項控罪和第二項交替控罪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裁判官同意辯方律師要向被告尋求指示,和考慮是否答辯,提早休庭,案件在明日0930再訊。


20:00: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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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10:45左右,當PW3科學鑑證專家證人譚卓寧博士作完供後,控方突然提出將被告電話通訊記錄呈堂。辯方反對,理由如下:

1) 時間性
2) 內容不相關
3) 對話內容無頭無尾


在2020年8月4日才收到有關文件、信息記錄,而且控方無論在指控、審前覆核,甚至在開案陳詞及證人列表都無提過。因此辯方有充分理據,相信控方不會依賴有關信息記錄或傳召截取對話的證人。

當中涉及千幾個信息,而被告正還柙,因疫情關係不能每天探訪被告,所以不可能有充足時間索取指示,辯方在8月11日收到草擬同意案情,當中包括上述信息。當時有詢問案件主管張卓勤查詢,既然同意非法集結,就不必依賴信息記錄,當時控方答覆大意是未有定案。而8月14日的開案陳詞,無再提及信息記錄。


在盤問PW1時已經清楚帶出辯方案情,在車閘門口的人可能是阻止PW1衝警總、襲擊他人,而非有意圖進行暴力。

既然控方案情認為對PW1張金福的非法暴力,屬於即時發生而非早有預謀。所以被告在案發前後的通訊,既不能反駁抗辯,亦無助舉證。


只節錄被告發出的信息,就不知上文下理;觀察他人信息,就涉及意見證供。而且通訊軟件可以回覆個別信息,不須按時間順序回覆,因此旁觀者難以得知回覆對象。而且控方沒有截取被告whatsapp及telegram的附件、貼圖、sticker,容易令人誤會

搜證時搜查令過期,因此部份搜證過程在沒有有效搜查令下進行。法庭一旦接納被告信息記錄呈堂,辯方將爭議其呈堂性

辯方黎家傑大律師有提出傾向性證供,含糊招認等法律問題,但講得太快我跟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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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09:00 於區域法院38庭,裁決是否讓控方將有關訊息呈堂。


23:45: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1]
#陳彥霖(2004~2019, 15歲)
曾藹琪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作死因研訊主任

(研訊期間公眾人士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首先,直播員希望各位可以尊重亡者及其親友,以最大努力維護亡者尊嚴。明白到大家對彥霖之離世會好憤怒,但千萬唔好遷怒於其親友。相信死因庭係一個平台俾公眾盡可能地認識彥霖及其生前有咩影響至發生呢個結果。各位關心彥霖嘅朋友仔要耐心地關注呢11日嘅聆訊,無論結果如何都記得諗下要尊重返彥霖及其親友。敬希自重,面斥不雅。
好啦,長氣完繼續儘量地覆述返今日下午研訊社工部份內容。第一次聽到證人可以將手足描繪為一個人,而非一般警員作供時objectify/criminalise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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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四證人,即社會福利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唐穎恩,下稱「社工」

社工由2018年開始接手跟進陳彥霖,原因是因為原本跟進開嘅同事轉職所以重新編配。最主要是因為彥霖經常唔返學或唔返屋企,令人擔心,於是媽媽向社署求助。

但社工不瞭解最早開與彥霖相關的個案file是何時,據悉是有虐兒成份所以該家庭有指派過社工跟進,該個案中彥霖為虐兒情況之受害者。

社工表示大概是彥霖13~14歲開始跟進此個案,彥霖應該是中一二。最初認識彥霖,主要同公公及媽媽接觸得悉彥霖比較常有與同學相處不合的問題。

社工認為彥霖是一個聰明嘅女仔、讀書又叻,適應能力很強,只係social skills(社交技能)比較弱,尤其同女仔容易引起爭執。

彥霖曾經整親隻腳,導致其中一隻腳冇咁好力,呢個情況令佢冇辦法同時發力。社工認為彥霖係一個好重視自己能力同表現嘅女仔,亦因為咁佢比較容易受朋輩影響,啲壞嘅朋輩。

彥霖舊校嘅banding好好㗎,佢其實真係好聰明又讀得書;但因為唔同原因:佢同啲中學有拗撬等等令佢開始唔開心就跟唔上。同屋企商量完就建議不如轉校轉環境,所以轉咗去另一間學校,喺元朗嘅。嗰陣應該係大約中二下學期。

轉校之後大概個幾月,彥霖又開始成日唔見咗,唔返學或者唔返屋企。所以就建議不如再轉校,轉咗去一間boarding(寄宿)嘅學校。彥霖初時好開心,仲考第一添,幾乎全科都攞第一。啲老師好鍾意佢,又好錫佢,覺得佢語文能力好高、好好,仲派佢代表學校出去比賽,好似係speech嗰啲?記得應該係朗誦比賽。同埋老師俾佢幫學校佈置同設計場刊,因為知佢鍾意畫畫同design(設計),所以請佢幫學校畫嘢。

間寄宿學校係小班教學,唔同一般文法學校。不過後來都係因為同女仔相處唔到,又有好多gossip(八卦),彥霖又讀得唔開心了。去到大概19年3月,彥霖好十五十六,又話唔想繼續讀,但又唔捨得,結果喺呢間寄宿學校讀咗大概9個月。

社工識彥霖嘅時候佢隻腳已經受傷,跳唔到水,亦因為咁彥霖開始啤(peh),唔返學唔返屋企。日常生活都算正常嘅,但跳水方面就完全唔同以前,閒時同朋友去游水玩下都有嘅,只係再走運動員路線就唔得。

平時會面都見過彥霖媽媽同公公幾次,大概每個月一次,通常去我辦公室;有時同埋彥霖,有時只有媽媽。

如果彥霖唔見咗失咗蹤,社工會被知會。通常面對失蹤兒童或者少年嘅做法係報警通知警方,發memo過去搵個女,警方搵到之後會交俾兒童及青少年院,然後帶佢上庭,之後會扣留入院。跟住社工就會問下點解唔見咗?去過邊度?做過啲咩?之後想點?

記憶中彥霖missing(失蹤)而有有報警嘅大概四五次,至於冇報警嘅...講唔到次數。如果要搵一個pattern(模式)的話,彥霖最經常會去朋友度,就會搵到佢;又或者話去男朋友度、話唔開心、話同媽咪鬧交,所以唔返屋企。彥霖好多時係因為同舅父、同媽咪、或者同學有拗撬而唔開心。

社工認為彥霖係開朗嘅女仔,比起其他青少年人佢唔係啲會「一哭二鬧三上吊」嘅嗰種女仔。都可以見到佢冇一個開心嘅屋企,唔係喺完整嘅家庭中成長。佢都幾「火爆」㗎,只要爆哂出嚟就冇嘢。

19年3月試過有對自己做出傷害嘅行為。因為之前missing搵返,喺屯門上完嗰次。俾咗個獨立室佢食飯,咁俾咗個膠袋俾佢裝個人物品,佢就用膠袋箍頸。後來送去急症室嘅時候佢話佢唔要被人困住唔想被detain(扣留),問「點解又要困住我?」,應該因為覺得自己又困住咗所以佢好激動。大概五六日就由屯門醫院出院,當日有兩個人護送佢離開搭車走,但彥霖自己跑走咗。

到個幾月之後先搵到佢,佢話去咗做陪酒,嗰陣大概五月。彥霖成個人唔同哂,完全係360度轉變。佢堅持唔返boarding,佢話佢好清晰自己條路點行,就報咗VTC;又話以前成日蒲老蘭,唔想再過呢啲日子;一晚賺幾千蚊,的士來的士去。「我想做返普通人。」

彥霖覺得今次唔係被逼唔係被人地安排,之前揀嘅學校轉嘅都係我同媽媽佢地傾完揀嘅。依家係佢自己搵,自己報名,自己填form,自己去面試interview;所有嘢都自己一手一腳,佢好開心。

五月到八月期間,呢個女都冇話係屋企啤(peh)無所事事咁㗎,都有幫手有返parttime;佢有去媽媽朋友嘅大排檔幫手,又有去YOHO mall甜品舖做parttime,返幾份工咁。彥霖好積極,說話有紋有路,講嘢諗嘢呢啲冇得上網抄返嚟㗎嘛。

彥霖係經常性有拍拖,但相信五月至九月期間可能冇。當時喺塘福懲教所有問過佢,就係襲警嗰次。

社工去到好似係大嶼北警署見到彥霖嘅時候佢非常之唔正常,俗啲講係「好似癡咗線咁」,係神智異常,連負責嘅CID阿sir都問我佢有冇精神病。其實社工唔肯定自己去邊間警署,因為係警察車我去,記得應該係大嶼北。去到嘅時候彥霖係唔能夠正常對答,(有冇例子?)譬如彥霖見到我就問「姑娘你食咗飯未?」然後又同阿sir講「阿sir你食杯麵啊?頭先叫你食你又唔食?」類似係咁。(點解會由社工去嘅?)嗰晚搵唔到媽咪同公公,後來知係媽咪有去到,差人晚上10點幾搵我,去到都近12點,因為要有adult witness(成年證人)。然後做完手續就送去六合院,分兩架車,各自走。喺警署走嘅時候彥霖表現得好興奮、好雀躍、好似...好hyper咁。佢原先著緊拖鞋,一路行出去就係咁話「好刮腳啊好刮腳啊」就除咗對拖鞋,行過揼入垃圾桶。咁但係點得㗎,點可以唔著鞋,我地話仲要上庭㗎喎;跟住阿sir就叫佢執返。後來問返佢完全唔知咩事、冇印象,佢形容為「斷咗片」。佢話其實自己已經見咗個男仔不過唔明點解要再返轉頭去見個男仔。

彥霖重申唔係男朋友。個男仔由認識至今都喺入面,冇出過街,只係筆友。但喺大嶼北嘅時候就不停講係男朋友。事後知佢地有寫信,係筆友。

後來講(事緣喺)10號同細舅父同媽咪鬧大交,好唔開心。11號去尖沙咀買蛋糕,但食完tg好唔舒服,聽到有聲。去咗九龍灣一個男性朋友俾咗啲大麻佢,佢食左一啖。然後去塘福探完個男仔,瞓咗街一晚,再去探。然後就有塘福事件,佢當時踢咗madam兩腳。再後來有驗毒冇事,全部negative(陰性)。社工表示全部入院都會知,好記得某次入院,應該係19號出院後20號發燒再送院。當時喺急症室由社工陪,因為彥霖喺六合院唔穩定有異樣。當日喺急症室非常之咁大聲喪鬧,但阿女平時係好有禮貌。當日等咗大概兩個鐘佢係不停鬧不停鬧,夾雜啲好難聽嘅說話同埋有request(要求)嘅:佢唔要留喺女童院。(有咩難聽嘅說話?唔一定要逐字逐句覆述,大概就得)嗯.....佢會問我「死咗去邊啊」、「做咩依家先死嚟啊」,呢個女平時真係好斯文好有禮貌。佢話明明係判佢去荔徑,點解會去咗女童院?佢唔要去女童院。彥霖話佢被困單人房嘅時候聽到有聲,係咁同佢講「你乖啲啦你乖啲啦」同埋有啲似佢媽咪會對佢講嘅嘢;社工冇問彥霖以冇講係男聲定女聲。仲有啲「嘟嘟」聲好煩,好似啲鬧鐘聲咁,彥霖投訴已經5日冇得瞓啦,就嚟癲啦。

13號去大嶼北同20號去醫院中間唔肯定有冇見過面,都算係事後講返嘅時候彥霖話自己斷片,隱約記得有過對話但唔記得即時發生。20號喺急症室嘅彥霖嘅異樣係講嘢非常大聲咁去鬧,佢表現出嚟或者言談都係冇邏輯可以跟,佢嘅輕佻、佢嘅浮躁係好唔正常。彥霖會周圍撩人地話人地㗎,無啦啦話啲等緊睇症嘅人「你做咩食餅!」、「做咩唔請我食!」20號鬧人係aggressive(來勢洶洶般),而13號係playful(玩味)。

20號原本女童院call社工係要去女童院,以了解彥霖情況,但嗰邊話控制唔到彥霖,結果社工直接去急症室會合。印象中20號係第一次講有聲嘅事。11號食tg冇形容到有聲係點,亦唔太記得。11號係彥霖食咗一啖大麻,亦係社工所知彥霖唯一一次接觸毒品;驗過毒係呈陰性。又或者咁講,每次missing
入女童都有drug test(驗毒),而每一次都係negative(陰性),之前嘅四五次missing都冇驗到啲咩。

彥霖9月16開學。最後一次聯絡係9月18,社工打電話俾彥霖,佢話佢好開心、都係電話聽到佢好開心。佢話佢喺尖沙咀買緊畫筆,佢要嗰隻得MUJI先有。當時八九點就提佢仲有20:00宵禁令要守,彥霖就話「我買埋就返屋企㗎啦」「依家俾錢,轉頭再講」,後來係冇打返俾社工因為佢理應冇社工嘅電話。社工第二日再打俾彥霖就已經係港鐵職員聽,話彥霖啲物品散落一地。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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