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3

10:19: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裁判官

劉(74) #20200601太子

控罪
1)刑事損毀,於2020年6月1日,在旺角太子站B1出口損壞屬港鐵的1面牆。

‼️被告認罪‼️

案情
2020年6月1日11:55,警員26884巡視太子站B1出口後返回旺角警署,透過閉路電視監察上址。他其後看到被告在太子站牆上寫字,委派警員26840前往尋找被告;警員在太子站牆上發現「沉冤待雪」4個中文字,在被告身上搜出1支黑色筆及2支藍色筆,用透明膠袋包裹。

警誡下,被告承認於牆上用黑筆寫字。港鐵職員事後確認,清潔費約1000元。

求情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指被告75歲,現未有棲身處。被告現領綜援,雖有領取政府的「1萬元津貼」,但由於已分給其他露宿者,最終得益不多。

\==============

判監2星期,緩刑12個月。
(即12個月內不得犯事,否則監禁。)
被告另需繳交1000元罰款予港鐵。


10:37: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5中環 #提堂

王 (3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中環花園道與上亞里畢道交界行人隧道近燈柱號碼24273,保管2樽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用以損壞行人隧道的牆壁。

背景:
民陣原定於2019年9月15日舉辦「國際民主日」遊行,卻遭警方無理阻撓。當日下午仍有大量市民到港島街頭表達訴求。事隔8個多月,案件在5月2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保釋候訊。

❌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3名證人,沒有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辯方只需盤問2名控方證人,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排期於2020年12月14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預計審期為1天

✅期間繼續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12:04: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0大埔 #審訊

張(34)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38顆金屬車軚釘)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今天只傳召1名證人(pw1),證人已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因控方準備不足,所以押後至今天1430再訊。


12:17:2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8金鐘 #新案件

李 (53)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5月19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行人天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隔音屏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5月19日,在金鐘添華道添馬公園觀景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5月24日與2019年6月1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大埔山塘路近南運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機電工程署的配電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6月7日,在白石角科技大道東白石角海濱長廊近燈柱2935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水務署金屬圍欄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磚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5)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6月7日,在馬料水橋下路3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1條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6)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3月28日,在金鐘添華道1號行政長官辦公室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外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
李於2019年5月至6月期間干犯控罪(1)至(5),在上述公物分別噴上「平反六四」、「林鄭下台」、「林鄭下台,赤娥禍港」等字句。2020年3月28日,行政長官辦公室外牆遭潑上黑色墨水,地上發現玻璃碎。經追查後警員在4月2日拘捕李,並在李家中搜獲各涉案衣物以及在李的八達通查到在3月28日曾到金鐘站的紀錄。警誡下李承認干犯以上控罪,指自己欲表達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意見,並對政府施政表達不滿。

承認各項控罪,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就控罪(1)至(4)及(6)作合共$25,557.50的賠償

辯方申請分期6個月繳交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10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以及要求控方提供更詳細的單據以支持賠償金額

‼️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


13:09: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D1:高(17) D2:黎(21) D3:廖(23)

(3) 阻礙公職人員(D3,已撤控)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員「A」執行公務

(4)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梁(1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今日將處理4項事件
1) 首案D3上庭已撤回控罪,需處理D3的訟費申請。

裁判官最終批准訟費申請✅

2) 兩宗案件將會合併
控辯雙方不反對合併,合併後梁(16)會成為D3

3) 控方申請為六名警方證人匿名令、禁止披露令及審訊期間會為相關證人提供屏風及特別通道

裁判官經休庭考慮後,最終批准申請✅

4) 答辯
3名被告就4項控罪不認罪❌

案件將押後至 9月22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作審前覆核,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14:15: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9/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證人32精神科何美怡醫生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所有證人已傳召,但仍有一些跟進事項。知專學院可能在今天或明早提供多一些CCTV片段。律政司要求政府化驗師於毒理報告列出所有測試過的藥物,但要下星期一才可提供。
裁判官初步決定下星期五作結案陳詞。
休庭,明天14:30繼續。


14:49: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5黃大仙 #提訊

李 (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與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被指在被捕前曾向警員投擲頭盔及揮動紅色雨傘,警方向前方發射催淚彈後,李被指撿起催淚彈再擲向警方,其後警方衝上前拘捕。

背景:
李在8月7日首度提堂時,左邊及右邊面頰均有包紮,右手手肘亦有綁上繃帶。原亦被控「未能出示身份證」,指李當日未能向警員5881鍾肇恒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李獲准保釋候訊,10月2日提堂時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2次。11月27日提堂時,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撤銷未能出示身份證罪。控方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1月9日在區域法院提堂,申請押後10星期以待申請法援, #郭偉健法官 最終只批准押後6星期,並准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控方需要2-3星期考慮控罪處理之事宜。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4:58:56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旺角 #提訊

D1 周(18)
D2 陳(19)
D3 張(17)

控罪:1.暴動(D1-D3)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D3)

案情: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在香港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限辯解使用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眼罩。

背景:民間於2019年11月11日舉行「三罷」行動,示威者於晚上旺角警署外聚集,期間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驅散期間拘捕3名被告。案件首次於2019年11月15日提堂,D2、D3尚未出院,故缺席聆訊。三人其後獲准保釋外出。

辯方申請押後以供各位被告索取剩餘文件及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

D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5:07:31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13鑽石山 #新案件

黃,唐

控罪
D1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於2020年2月13日鑽石山富山邨富信樓外,管有1部對講機。
D2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索取文件。
控方要求加上保釋條件4條:不得離港到警署報到、報稱地址居住、守宵禁。

\==============

D1、D2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上述條件保釋。


15:12:38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提堂

符,廖,梁,林,陳,李,劉(17-28)

控方將播放56小時片段(商場閉路電視及網上直播),辯方要求控方列出1清單,展示哪段片段針對哪位被告。法庭同意並作出指引。

辯方請求更改報到條件:
❌D1申請減少報到次數(4次)不獲批
D1申請更改報到地點獲批
D2申請保釋獲批
→2000元擔保金
→每星期報到2次
→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禁足、不得離港
❌D3-7申請減少報到次數(3次)至每星期1次不獲批
D3-7報到次數減為每星期2次

\=============

本案押後至11月9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各被告以修改後的條件保釋。


15:13:1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7尖沙咀 #答辯

陳(43)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2019年11月17日在歷史博物館阻礙警員A。

背景:
//去年理大衝突期間,警方派出飛虎隊成員在歷史博物館內觀察,期間疑遭人拍下行蹤,照片更被放上互聯網。懷疑拍下照片的男子,被落案控以一項阻差辦公罪//
(摘自《香港01》2020.5.22)

❌不認罪❌
13位證人,頗多證物,需要審前覆核

控方申請保密令,即警察A及會作證的警員B及警員C,皆因警員所屬部隊較敏感,所以希望免受起底及不必要干擾,辯方不反對。

控方申請3位警員作證時,使用可阻隔公眾看到警員樣貌的方法,只讓辯方團隊及被告看到,辯方不反對。

控方申請3位警員使用特別通道出入法院,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3日1430九龍城法院十三庭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在此日前繳交同意案情及問卷。在10月28日需向法庭確定需要3天還是4天審訊,法庭預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期間進行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5:14:5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1北角 #提堂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去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及一個螺絲批、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和兩個鉗(控罪二)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有5名證人及1段片段

案件將於 12月3日 (預留12月4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以中文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15:29:16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答辯

黃(20)

控罪
1)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於2019年12月25日,在德福廣場地下襲擊警員33320。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名控方證人,依賴約1分鐘的影片。

\==============

本案押後至11月30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1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5:42:4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3土瓜灣 #提堂

D1張 (20)
D2楊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土瓜灣遊樂場管有8把六角匙
❌不認罪❌
1-3位證人,預審期1天
控方有視像片段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2]
被控於同日在東九龍走廊近新山道的馬路上放置水馬對車輛造成阻礙
⭕️簽保守行為⭕️
自簽$2000,守行為兩年,交$300訟費從擔保金扣除,期間不得干犯或意圖干犯刑事罪行涉及阻礙或阻塞公共地方,需保持公眾安寧,守良好行為,證物19-24充公

‼️新增控罪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4部無線電收發機
‼️‼️認罪‼️‼️
控罪三的判刑將於控罪一審訊完結後才處理

控罪二、三詳細案情:
20191113 PW1、2(1男警1女警)正在當值,當日示威者正進行三罷活動,令大範圍交通堵塞。紅磡區有數以百計暴動者,進行暴力行為,例如縱火、堵塞主要道路。當日2026前有示威者在東九龍走廊新山道設置水馬堵塞,當時PW1、2有關部門到達現場掃蕩,目的驅散示威者,他們看到上鄉道及下鄉道一帶,有一群黑衣示威者四散,有示威者走進土瓜灣遊樂場。PW1、2追趕至兒童遊樂區附近,制服D1 D2,當時兩名被告身穿黑衣。D1有4部無線電通訊器材,D2有黑手套。兩名被告被制服後在D1警誡下保持緘默,D2在警誡下承認有移動水馬。及後帶到紅磡警署時 D1仍保持緘默 , D2承認有用水障阻塞交通。D1被落案起訴控罪一,D2被起訴控罪二。警方把證物17,即4部無線電通訊器材送至通訊管理局檢查。PW4是一名負責檢查通訊器材的人,證實是D1的4項物品是無線電收發器材,運作正常,這些儀器使用前需申請牌照。PW5是電訊管理局高級人員,確認D1 D2都沒有牌照紀錄,所以新增控罪三。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0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二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15:47:1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1118佐敦 #答辯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修訂控罪(案情有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11月18日 #營救理大 一役中,施在油麻地被捕,事隔近半年在5月6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控方6位證人(包括路政署證人),無警誡供詞,有現場環境片段約9分鐘,辯方盤問不會太長

沒有辯方證人,被告不作供以保留權利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3日(全日審訊)九龍城法院第(無講咩庭)庭進行(無講語言)審訊,同意案情需於11月9日或之前交給法庭,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16:24: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0大埔 #審訊

張(34)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38顆金屬車軚釘)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今天只傳召1名證人(pw1),證人已作供完畢。
被告不答辯,控方沒有結案陳詞,辯方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法庭宣布,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罰款10000。

(按:其他詳情稍後補回)


16:43: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提訊

A1: 陳(39), A2: 陳(19), A3: 李(25)
A4: 馮(21), A5: 郭(22)

控罪:
(1) 暴動 (A1-5)
(2) 縱火 (A1)

詳情:
(1) A1-5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
❌各被告不認罪❌

控方申請以8天完成控方案情,A2律師代表所有辯方律師及A1(正向法援處申請律師)提出15天,即3星期的中文審訊。

控方依賴21位證人。主要傳召當中5位(PW1-5),其餘16位(PW6-21)是乎辯方需要。有9位證物鏈證人(PW22-30)。

就著A1的非直接招認,控方有3份會面記錄共1小時18分鐘。有16段錄像片段,3段為上述會面錄像,其餘13段為閉路電視、警方及其他來源片段,將播於4小時16分鐘,而法庭指示控方例出片段對各被告的針對性。

其中2位代表律師就審期向法庭申請在在2021年9月作審訊,法庭認為要快速處理案件,拒絕於2021年9月審訊。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更改條件獲批
⁃ A2-A5兩星期報到1次(原本一星期1次)

因A1暫時未有律師代表,法庭要求A1滙報是否有律師代表,於 2020年10月29日 14:30 區域法院滙報。

案件押後至 2021年2月11日 14:30 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 2021年3月8日 09:30 區域法院作15天的審訊。


17:29: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 #1001荃灣

梁(30)

控罪:襲警
案情:被指於10月1日在荃豐中心天橋上襲擊男警員賴信安
— 不認罪‍♂️

‍♂️控方第一證人 PW1賴信安
當日駐守新界南重案組,當日便裝執勤,以應變大隊成員身份支援新界南機動大隊

作供完畢

‍♀️控方第二證人PW2 DPC10508羅穆(音)
新界南總區重案組2B隊,當日便裝執勤,工作是聯同機動部隊人員一同出去示威現場做出協助蒐證的工作。

作供完畢

被吿拘捕受傷兩份醫療報告以65B形式呈堂 D5 D6,仁濟醫院D5,戴麟趾診所D6
控方不需盤問醫生,不需要在法庭讀出

⏰押後至9月10日上午9:30西九七庭續審,被告擔保同條件繼續。

官希望再加兩日審期完成案情, 陳詞押後彈性處理。

——————
《直播員注:控方仍有最少另2名警方證人待傳召,為免串供,庭上細節不作過多批露。奉上聲稱受襲警員PW1 庭上受辯方盤問的一小段,供公眾管中窺豹。》

辯:六號相片頭顱右後方是否你說被告傷勢
PW1:無錯
辯:你說被告被你制服時戴著頭盔為何在頭部會有傷口?
PW1:他跌落地下時失去重心,頭跌落地下,而頭盔護著,不排除傷勢是跌時整親,他跟我面對面時,地下不停掙扎。到後來同事協助將他身體反轉,背向我時,我拔出警棍呢,按壓住他上半身。而他也不停掙扎,不排除這些傷勢在這個過程造成,而他的頭盔有沒有移動,綁得鬆緊,我沒可能記得清楚,在掙扎過程中。
辯:但你剛才說,被告停止掙扎上索帶後才除頭盔。
PW1:無錯
辯:想閣下看看頭盔。證物P1。頭盔裡外沒有任何血跡
PW1:無錯
辯:如果如你所說掙扎造成,他戴著頭盔,那麼頭盔應該有血跡
PW1:我不同意,不排除掙扎期間頭盔移位,不直接在頭上。可能傷勢那時候引致
⋯⋯⋯⋯

辯:我向你指出當時被告被按低後有警務人員用警棍打了被告頭十幾下
PW1:不同意
辯:維持了20-30秒,相信你不同意
PW1:無錯
辯:被打位置包括頭的右後方,相信你不同意
PW1:無錯
辯:去到被告成頭血,才抆返他坐地
PW1:不同意
辯:但上索帶前成頭血
PW1:同意
辯:你同意成頭血不同意抆被告起身坐地
PW1:同意他掙扎期間成頭血,但不同意我打了他十幾棍,上索帶後,我扶他起身挨著欄杆,這我同意


17:34:28

——————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08元朗

15歲少年
控罪:
1. 縱火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答辯人於5月26日在 #水佳麗裁判官 席前接受判刑,裁判官基於答辯人坦白認罪、在還押期間已得到深刻教訓、沒有傷害他人的目的以及沒有對車輛或市民造成傷害,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答辯人18個月感化令,期間9個月需入住屯門兒童及青少年感化院

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以及原則上錯誤,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罰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潘法官)基於保障少年犯,提醒雙方切勿披露答辯人的名字以及播片時不要顯露答辯人的面貌。

潘法官質疑裁判官的命令不夠清晰,頒令未有詳細向答辯人解釋命令,潘法官也關注其中9個月的院舍生活是否如申請方所指「羈留」,申請方指用字未必準確,但答辯人除非獲院舍批准,否則大部分時間需留在院舍接受訓練。

潘法官又關注答辯人另一宗案件,本案是擔保期間犯案,彭寶琴法官(彭法官)疑惑答辯人是否有需要到警署報到,申請方指警方得悉本案毋須答辯人報到。彭法官又問該案件的答辯人是否已答辯,李國輔大律師又答該案件的其他大部分答辯人也未答辯。

潘法官指縱火罪屬嚴重罪行,就本案案情,成年人一般而言判處即時監禁5年,李大律師指社會服務令也是一個合適的選擇,申請人指Sentencing in Hong Kong就縱火罪只提提及禁閉式刑罰而非社會服務令。

申請人陳詞:
1)縱火罪屬嚴重罪行,判處非禁閉式刑罰屬原則上犯錯及明顯不足。感化令不足以反映嚴重性及刑責。

申請人認為即使少年犯,應當判處禁閉式刑罰,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也是適合的選擇,潘法官留意到教導所獲釋後,獲釋後需要遵守監管令,確保他不會犯事,能夠幫助犯人。潘法官也留意到答辯人已還押4個月,裁判官判刑時應該已考慮,申請人認為18個月的感化令當中只有9個月需要入住感化院,甚至經院方批准後可外出,如果因為他案而不能外出並不是判刑時應考慮的情況。因此,即使連同還押時間仍然明顯不足。

2)裁判官判刑時未考慮判刑應具阻嚇作用,只提及答辯人的個人背景,忽略擔保期間犯案是加刑因素。

3)感化官報告顯示答辯人的犯案動機為試射,裁判官只著重答辯人沒有傷人目的,無有提及潛在風險。

申請方接納答辯人掟汽油彈並無特定目標,但之間有途人及車輛駛過,申請方亦接納造成的破壞只是道路被燻黑及玻璃破碎,申請人指出當時仍有行人及車輛行過,但答辯人身上的物品是意圖損壞財產,爆破的位置及程度並非答辯人可以控制,而裁判官一廂情願接納辯方求情而相信答辯人是發洩情緒,沒有傷人意圖。潘法官指裁判官判刑時將勸勉的說話及判刑理由一併宣讀

申請人強調答辯人本案是大型計劃的一部分而非單一事件,干犯本案前已有一連串行動,答辯人參與暴動並認識激進的同輩,不能忽視行為帶來潛在的後果

4)縱合而言,裁判官是著重答辯人的著想及更生,從未考慮加刑因素。

申請人認為裁判官過分著重更生,將其他元素忽視,裁判官對背景太多比重

潘法官指裁判官判刑時必然考慮背景及罪責達致合符比例,他關注裁判官對答辯人的評價是否中肯,申請人認為答辯人並非亳無瑕疵的人,加上一系列犯罪行為,難以稱之優秀,感化官報告亦提及母親未能監管答辯人,residential setting 對答辯人有助

申請人亦指出本案有助燃液體配合,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彭上訴庭法官)認同汽油彈屬另一個種類。

潘法官認為字眼上從未提保釋期間犯案,上訴庭無法得知裁判官的比重。

申請人認為即使少年犯,考慮社會現況,需要為嚴重罪行有相稱的判刑,符合大眾期望,年輕並非犯罪皇牌,讓人感覺嚴重控罪也可輕判。

答辯方陳詞:

李大律師指屯門院執行法定功能,唯潘法官強調因感化令而入住感化院與單純被判處感化院有異,他不認為答辯人入住感化院屬於禁閉式懲罰。李大律師指答辯需要入住9個月而失去自由,潘法官指從法律上答辯人本應可以因表現而獲准外出

李大律師指即使裁判官犯錯,也不能將責任轉嫁答辯人身上,而進度報告顯示答辯人在院舍內有明顯進步,院舍職員有正面評價,相信法庭樂於見到犯人抓緊更生機會。

英國及國際社會對少年犯方向均強調以少年犯的福祉為基礎,潘法官指出香港也是如此處理

李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因素,綜合整單案件而判刑,潘法官強調縱火罪需判處阻嚇式刑罰

李大律師指《少年犯條例》第11(c)條判處少年犯時應著重更生,彭上訴庭法官指應根據罪行情節及相應刑罰,從判刑選擇選擇一個較為更生的選項。

李大律師批評申請人的案例都比本案嚴重,他舉出區域法院案例,潘法官質疑區院案例的參考價值。

李大律師認為裁判官的評價中立,他提出學校讚揚他熱心地區事務,彭上訴庭法官質疑參與地區事務是否代表答辯人特別優秀。彭寶琴法官又指感化官提到答辯人保釋期間違反禁足令,李大律師指答辯人因應律師要求而回到案發現場拍照,唯彭上訴庭法官並不接受,他指出感化官報告若有失誤之處應向原審法庭提出,現在只處理席前的資料。

李大律師指即使法庭最終認為裁判官量刑明顯過輕以及原則上犯錯,改判對答辯人有雙重刑罰,他在院舍的禁閉式生活不會獲得扣減,法庭可行使酌情權維持原判。
——————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刑罰明顯過輕,批准申請

撤銷感化令,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

9月17日於高等法院第一庭判刑


17:39:21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提訊

巴基斯坦裔手足 (18)

控罪:
(1) 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 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晚上9時至翌晨6時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於2020年8月30日晚被捕,違反保釋條件,因身體不適留院而缺席9月1日的聆訊,還押由警方看管,法庭欲下令撤銷擔保令。
巴裔手足另牽涉案件 #1209旺角,曾還押逾100天,於6月17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
控方申請收回擔保令:
於2020年8月30日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於21:45警員被告與另外4人發現被截停搜查,因5人聚集不足105米,警員向其發出限聚令告票。被告稱違失了身份證,警員於22:10拘捕並帶回旺角警署。警員於電腦中確認被告的確於8月17日向油麻地警署報失身分證。被告感到身體不適而送院治理,因此缺席9月1日的聆訊。
被告違反之保釋條件:禁足令、宵禁令9pm-6am

辯方申請繼續擔保:
被告同意違反保釋條件。被告需在拘捕翌日向警署報到,並需要在旺角警署取回身分證。被告在報到同時向警署報失,並得到警員提供編號,指示其到旺角警署取回。被告致電旺角警署,得到重案組第3隊批准「雖然有禁足令,但取回盡快離開便可以」。鑑於被告翌日要報到,因此他計劃到旺角警署取回。被告去警署前去了銀行、逛一下街並買外賣,因沒有戴錶又沒有留意時間,而無心觸犯宵禁令。
被告因另一案件 #1209旺角 正守感化令,感化報告指出被吿有特殊情況導致記憶力差,又因病發作而入院。

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批准擔保。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 2000
⁃ 宵禁 21:00 - 06: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禁足令:太子旺角警署一帶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9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20:25: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2沙田 #提堂

區,李,葉,楊,蔡,何,林(19-26)

控罪: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辯方律師指出每位被告已經準備好答辯,以及他們均不會認罪。控方表示證人會有24位,因此要求審前覆核。

✅所有被告獲准繼續保䆁✅
因疫情關係,裁判官取消所有被告到警署報到的條件,其他保䆁條件不變。

案件會押後至10月7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21:34: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9/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Part 1

[注意:是日研訊篇幅極長,但包括了由2019年3月至9月相關事件完整的時間線,希望大家可以看到最後]

證人32精神科何美怡醫生作供。

英國皇家精神科院士
香港精神科院士
香港犯罪學碩士

8月8日提交精神科專科報告,報告達41頁。
曾與多名人士以電話形式聽取背景資料:
陳母(4小時)
外公(1小時45分)
姑媽(45分鐘)
唐姑娘(1小時)
女童院姑娘(1小時5分鐘)
同學趙(16分鐘)
女童院護士(10分鐘)
堂姊(50分鍾)
亦參考了30分鐘以上的剪輯版閉路電視片段、電話人士證人供詞、伍少光供詞、屯門醫院醫生的醫療報告、解剖報告及樣本毒理報告。

律政司再於庭上向何醫生補充以下背景:

2020年8月5日,彥霖姑媽提供彥霖父親的精神疾病報告,由青山醫院醫生所寫。
最近10年,陳父入青山最少5次,每次2-6個月,主因是思覺失調及情緒分裂症。姑媽認為是源於吸毒問題。最後一次出院是2019年10月出席彥霖喪禮,精神狀況亦不佳,有奇怪行為,如在走廊大叫。因他不願覆診,所以年初回去青山,期後又因違反出院條例,醫生說這次最少入院一年,不能探訪。主診醫生8月5日信件指陳父2006年入院,先有冰毒問題,2014年後完全沒有吸毒,但仍有分離性精神障礙。

2018年9月,彥霖因不願上學而與母親爭執,去爸爸處住了兩天。之後轉到寄宿學校,因照顧保護令延長了六個月,彥霖需要在寄宿下完成今年學業。2019年3月5日,放假回家隨即離家出走。2019年3月8日由媽媽找回,9日上庭,判入女童院。據女童院黃女士警察口供,彥霖情緒激動,不肯吃飯,檢查時,身體擋門不讓人進入,撕爛膠袋勒自己,叫救護車去屯門醫院。到達醫院精神穩定。3月13日見到資深會診精神醫生,醫生在看板記錄彥霖「勒自己、頭撞牆幾次、咬左手前臂、有想死的想法,但救護車來到時已經平靜。」

3月13日女童院職員晚上接她出院,她說不想回去,在醫院外逃走了。

今次不見了幾個星期,堂家姐嘗試幫其母找,但找不到。兩天後她連繫母親說租了朋友的房間,但不喜歡朋友, 因為朋友騙她。在私人會所酒吧做陪酒賺錢,但沒有性交易。媽媽要她停止工作,之後報警,最終找到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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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5:4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9/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Part 2

2019年5月至8月
於屯門女童院,她精神穩定,沒有自殘,與人相處沒有問題。女童院社工王姑娘的警察證供,說彥霖三月的行為是因為不想去女童院,去醫院是唯一離開女童院的方法。彥霖又對社工唐姑娘說她賺了很多錢,也可以買喜歡的東西,但說不喜歡這樣的生活,以後會乖D,不再和壞朋友一起。姑娘認為她「大個左」,有新目標。彥霖說想讀書,但不想讀不喜歡的東西,喜歡設計,於是報了香港設計學院,被接受覺得很開心,覺得有所成就。媽媽也有差不多的說法。出女童院後她改變自己,減少出夜街,也沒有整天找男子拍拖飲酒。她說已經不喜歡做這些,後來在甜品餐廳一星期五日兼職,一個月後在住宅私人會所兼職。每個星期見媽媽一次,精神正常。公公和社工也有同樣供詞。

堂姊8月頭見過彥霖,她說不想再回女童院,已浪費了很多時間,今後會好好讀書。覺得她對將來很正面。媽媽、公公、堂姊、姑媽及唐姑娘也認為8月3日之前她情緒已穩定,沒有任何問題。除了三月,沒有任何傷害自己的行為,也沒有任何暴力行為。黃姑娘說她在屯門女童院期間精神狀況,除了三月的事情,是沒有問題的,沒有對自己或其他人有暴力傾向。

8月11日沒有見媽媽,只說去尖沙嘴買蛋糕,當天有示威,中了催淚彈。她又透露打算去塘福去探望伍,但伍爸爸表示沒空陪她去。之後爸爸有去,但四時五十五分才去到,太遲不能見。然後伍父帶陳去吃晚飯,覺得她行為古怪,與陌生人講話。她說電話漏了在東涌,車她去,沒有找到。舅父跟彥霖講了很多次不要帶人回家,但舅父自己卻帶人回去,兩人爭吵,媽媽調解不果,彥霖去了朋友家。有男性朋友給了一口大麻,她覺得不舒服和混亂。
8月12日早上八點,說昨天探訪時留下了電話,已在懲教署門外等了一晚,請讓她早進去探訪。伍覺得奇怪,荒山野嶺一個女仔等了一晚?

彥霖透露,8月11日在蘭桂坊吸了幾口大麻,因社會運動和舅父鬧交不開心,掛念伍。

社工說彥霖8月11日有用另一電話打電話給媽媽說不見了電話。

三、四點她與伍父再去探望伍,說想見他多一次。伍父感奇怪,探訪中大多數時間不知道她說什麼。離開後,伍父截的士出東涌會合公公,但她不願下車。彥霖無錢,又回頭會合伍父親和公公。之後又跳上車再走,又回到塘福,仍是沒付錢。於是司機打給媽媽,媽媽報警,警察到場,她情緒激動,涉襲警被捕。梅窩警署見到媽媽,認為她精神異常。只說了HI、亢奮、在房間走來走去、自言自語、眼神無焦點、情緒不穩定不停鬧其他人,包括警員。媽媽無法與彥林講話,警方叫她保釋,但媽媽說她精神狀況無法照顧,叫警方帶他去醫院評估。唐姑娘被叫到差館,當時彥霖反應奇怪,但認得唐姑娘。她的話題跳來跳去,嘗試問發生何事,無法正常交談,如另一個人。警察問她是否精神有問題,唐說她平時不是這樣。清晨5點回到女童院,因手銬致瘀傷,8點到屯門醫院就醫。

經警方進一步調查,8月15日上法庭,後再去女童院。公公在場,指她對法官態度差,對於還押漠不關心。媽媽說她以前在法庭表現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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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8:0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9/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Part 3

回到女童院彥霖投訴,他人對她態度不好,挑釁她;沖涼時又哭又笑、無法跟從指示、去了錯的床位等等。於是彥霖被安排一人還押。(之前在四人房)

8月16日女童院要求尿液樣本,因陳媽媽報告懷疑彥霖濫用藥物,測試結果陰性。

8月17日彥霖將女童院規例小冊子撕爛,說以為是垃圾。

8月18日潑水在床上、房間出入口位置以及衫褲上。只穿上衣和内褲,對講機向職員投訴肚餓。職員說未到午飯時間,她繼續不停問。緊急鐘的膠毁壞,她承認用牙刷弄壞,之後又否認。女童院因刑事毀壞報警。警察調查後沒有立案,因鐘可以繼續使用,彥霖大罵差人,問他們為何而來。一段時間後她撕書、用粗口鬧職員叫差人來、整爛枕頭塞進廁所。女童院再度報警,她態度輕蔑,差人作記錄後離開。她自咬手臂,頭撞窗7次,因精神狀態不穩送院,屯門醫院急診為她作精神評估。據楊汝衡醫生會見紀錄,因找不到陳母拿資料,醫生找到黃姑娘唐姑娘描述彥霖行為,說她在塘福探男友時,職員不讓她留耐D,所以之後發脾氣襲警。她對醫生說聽到兩把聲音一男一女抨擊她,所以開始哭、發脾氣、撕書和枕頭。承認有自殘行為但否認自殺。講到三月女童院入屯門醫院那一次其實已經聽到聲音,也有講到曾經試大麻兩次,但入院前沒有吃,所以尿液樣本呈陰性。彥林被約束在床上,她大喊,但叫她冷靜是能夠做到,給人感覺是Carefree但合作,有良好眼神接觸,被評估為:對立反抗症。彥林不願接受進一步精神照料。同一晚情緒失控,注射鎮定劑,休息一小時又再大喊。

早上平靜,但回到女童院登記時,又說不停聽到一把聲音在說話,很驚,要回醫院。黃姑娘在現場,說彥霖行為不尋常,不是她一般表現,發現她有發燒,於是送回屯門醫院。唐姑娘去見彥林,這次鬧唐姑娘為何在女童院要單人扣押,她不想回去,聽到一把聲音叫她乖點,她覺得很煩,幾晚睡不到覺。

陳母夜晚七點去探望過她。彥霖大罵陪她入房的警察,在床上哭,精神狀態無法正常談話,於是陳母說「冷靜,否則我就走」。陳母裝作離開後回到病房,彥霖說有一把男聲叫她打警察,她覺得很煩。跟醫生講了亦無人理會。不斷重複這些句子。護士說媽媽走了時,需要注射鎮靜劑令彥霖冷靜。陳母問聲音的問題,護士說她只是曳。

翌日見鐘醫生,她說不想回女童院,說無法與職員和院友溝通,情願去懲教轄下院舍。鐘醫生認為她沒有自殺傾向,對病房職員有挑戰性,不同意他們,評估為對立反抗症,配以鎮靜劑。

媽媽打給鐘醫生,問及聲音,醫生說並非幻聽。公公探病時,她情緒仍然不穩,扔公公買的食物,說想立刻離開醫院,公公說從沒見過彥霖這樣。醫院請公公離去。彥霖致電警察,要求幫她找回電話,差人不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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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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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Part 4

8月22日精神趨穩定,出院回女童院。直到9月11日狀況仍然良好,有向黃姑娘道歉,聲音在吃藥後消失,再無投訴,繼續一人住在房。

唐姑娘去女童院探望,彥霖道歉,但忘記和議員見面時發生的事。

醫生到女童院做一般評估;彥霖說睡得不好,配給防敏感藥物,(女童院姑娘透露)。每晚吃,直到離開女童院。之後因皮膚問題見醫生,沒有獲得配藥。

8月22日出院後她寫信給伍,說她之前破壞東西。伍認為信件內容混亂。之後9月的來信回復正常狀態,說知道自己有精神情緒問題,承諾會看醫生,指擔心伍會離開她。

9月12日聆訊獲得保釋,媽媽去了上述聆訊,彥霖表現好、斯文,之後一起吃飯,回到公公家。

9月13日全日留在家,精神穩定,和公公一同慶祝中秋和媽媽生日。情緒穩定。

9月14日媽媽去韓國,一直保持通訊。彥霖說希望在學校比心機。公公帶彥霖去女童院落口供,情緒穩定,公公也表示她會循規蹈矩。

彥霖說從家庭得到的愛不多,樣樣自己面對,但仍很愛媽媽,與公公媽媽慶祝中秋後刪除社交媒體帳戶,開新帳戶,重新開始。

9月16日第一日去新學校,喜歡老師和同學。
趙君兒一組同學邀請彥霖一起坐,彥霖說遲了開學因為之前在女童院,一起吃午飯,一起搭地鐵。又提到自己是單親家庭,曾離家出走住在公公家;涉及控罪、喝酒歷史和食過一次大麻。趙認為彥霖沒有異常,情緒穩定。

9月17日,彥霖短信媽媽,要求轉換電話號碼,不想壞朋友再找到他。跟公公吃飯,說聽到男聲講話,沒有詳情,10點睡覺,情緒穩定。

9月18日堂姊澳洲工作假期,說已經開始上學,介紹朋友給彥林,說可以給畫畫工具。彥霖問爸爸那邊有沒有家庭群組。告訴媽媽公公放學後與一個朋友吃晚飯。朋友說,唐姑娘八點打給彥霖,說所有在學校的事情都很好。公公11點聽到客廳有聲,見到彥霖執野,之後到3點、6點都見到彥霖在執野。她說有一把男聲跟她說話,睡不到覺。

9月19日早上。見到彥霖在村口, 問公公拿車錢,11點回到學校,跟趙說很累,整晚執嘢。
之後彥霖有奇怪行為,在同學的桌底睡覺,用其他同學的書包當枕頭。老師和同學叫她起身,她開始看手提電話。1230,她在locker執嘢,執了一個鐘頭,同學覺得奇怪。她跟趙說想拿東西回家,一起坐黨鐵時,突然問想不想去她家BBQ,趙和LEA 拒絕,因為太短時間。彥霖之後坐在地上,叫她亦沒理會。MIA說彥霖沒有在美孚下車,說要去荃灣執嘢,朋友說你又唔係住荃灣,彥霖說「由得我」。1600她在同學群組傳了幾張K11的相片,之後又說自己在太子。趙叫彥霖回家就致電給她,但沒有回應。後來發現原來K11照片在兩天前已經發過。

1730被發現在調景嶺站,她拿著袋子,袋子留在凳就離開了。媽媽收到職員電話說撿到袋子包括電話,媽媽找公公。

1747進入校舍,拿著紙和書。之後入鏡已經沒有拿著任何東西。周圍望,不覺得有特定地點。

1836 行路沒有鞋 1847自言自語,拿起地上的牌放在走廊中間 1849後㩒左幾次都行開左。
1903出現在都會駅商場,沒穿鞋,於商場遊蕩,1911離開。

9月20日,彥霖應要上法庭,公公在法庭等,但她沒有出現。
趙致電陳媽,說她19日行為奇怪,20日沒有上學。
知專電陳媽,另一電話在學校找到。
趙說彥霖有兩個電話,一個沒有電話卡,只是用來在學校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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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3: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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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5

覆述完畢。
律政司問何醫生,有沒有看過趙君兒與彥林MESSAGE紀錄。何醫生說之前收到的版本太朦,寫報告前沒有看,上個禮拜收到清晰版才看。

以下為何醫生的判斷:
精神判斷時用了平時精神科用的手冊,俗稱DSM5,美國精神科學會出的書。所有我的想法都是從我得到的資料做判斷。

彥林第一次嚴重行為問題,是騙家人去堂姊家睡,其實是去一個網上認識的男子家睡。因此被社署放在保護兒童令下,儘管如此,6年級後期開始多了行為問題,中一開始有對立反抗症,DSM5定義每個星期最少一次有以下行為:整天發脾氣,想要的得不到就算很小事都會發脾氣,尤其六年級尾到中一認為大人問她太多問題,媽媽和其他大人對她太嚴格;另一症狀是不遵從管理者,執著自己的想法,不喜歡給人罵。而吵架的對象一般是有權威的人,在彥霖的情況是媽媽和舅父。腳受傷後開始不願意返學,常出夜街、沒有批准下在外過夜。故意常帶不同男子回家過夜,不管媽媽舅父的反對。她說不願意上學是因為不喜歡老師同學,但轉校後兩星期又不再上學,覺得讀書程度太淺和不喜歡同學。從不覺得自己有錯,令媽媽公公都有壓力和困擾,也影響她社交和學習。在屯門醫院時,不同醫生都覺得她有對立反抗症。

除這個症,我覺得彥霖也有青少年操行障礙,多數與對立障礙同時發生,由中二開始。DSM5裡面,通常是先有對立反抗症,再有操行障礙。主要三個症狀,第一是不停多次不服從規則,從13歲開始不上學,不回家,媽媽說中一開始她開始10點11點才回家,一個月有兩三次在外過夜,說在女同學家,第二天很晚才回家。2017年到2019年期間不斷離家出走,多次出入女童院,社交和平時學習出現問題。性格容易發脾氣,就算被懲罰都不會停止,很容易對一些事物覺得沮喪,做些追求刺激、不負責任的行為,如多次轉換男友,未成年喝酒,以及在私人會所做陪酒工作。

2019年8月精神狀況突然轉差,媽媽,男友、社工、公公每人都覺得不正常,不是彥霖平時的行為,包括與不認識的人講話、在懲教所外睡一晚、與伍會見時語無倫次、在東涌不肯從的士下車、甚至回到塘福時襲警。彥霖過往沒有暴力行為,她去到警署時無法正常對話,陳母要求警察帶她去醫院做精神評估。再女童院不同日子情緒亦不穩定 (8月15/17/18) 8月多次出入女童院,但這次猶如完全不認識這個環境。多次女童院都正常,除了2019年3月,第一次故意傷害自己,但救護車來到時已經平靜,醫院醫生認為她不是有急性壓力反應,也覺得她有對立反抗症。她也解釋不想留在女童院,去醫院是唯一方法。

但8月19日再次送院與三月情況十分不同。楊醫生拿到的資料與我不一樣,不完整,沒有提到彥霖襲警被拘捕。8月19日需要鎮靜劑才能使她冷靜。她說女童院不停聽到聲音,不願意一個人在房裡。這天在屯門醫院亦跟唐姑娘和陳母說聽到聲音,感到困擾,無法正常溝通,於是又打多了一次鎮靜劑。8月21日見了鐘醫生,說她在屯門醫院情緒穩定,認為女童院行為是反叛、發脾氣,沒有提及襲警那段時間的精神狀況以及女童院內行為上的問題,再一次被判斷為只是有對立反抗症。媽媽與鐘醫生通話,鐘醫生說聲音不是幻聽,看版也沒有寫彥霖投訴聽到聲音。陳母相信鐘醫生,所以同意彥霖不需覆診。

Next Part 6


21:45:0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9/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Part 6

8月22日出院回到女童院,向唐姑娘表示自從吃鎮靜藥後,她覺得聲音沒有了,除了8月26日投訴睡得不好,之後的行為沒有問題。
伍先生從收到的信件內容判斷,八月尾內容仍有混亂之處,九月頭內容回復正常,所以精神狀況亦正常。

根據我的資料,八月精神狀況混亂的原因,推斷是因為第一次思覺失調出現。思覺失調是人對現實失去真實感,但仍維持清晰意志。幻覺、妄想、思維混亂是正症狀,負症狀是失去動力、情緒無起伏。人經歷第一次思覺失調時,會感到害怕、混亂、焦慮。思覺失調可以很快或者慢慢出現,80%人第一次會在16-30歲期間出現。很多不同原因,風險因素、環境因素產生思覺失調,至今無法知道哪些人群較為容易出現。
但如父母有思覺失調相關病症,兒女亦有較高風險出出現思覺失調機會高。

八月彥霖思覺失調相關症狀包括混亂想法、思想不完整、說話間思維停頓致語無倫次或發出不明聲音。她的異常奇怪行為亦是思覺失調症狀之一,包括小朋友的sillyness、無法照顧自己、突然的暴力傾向等。最後,她不只一次、跟很多不同人講過聽到奇怪的聲音。當病人有幻覺時,會覺得他們的感覺經歷是真實的,即使這個經歷沒有任何外在刺激。精神科醫生看版說彥霖在3月也聽到聲音,但只有這一記錄,她當時沒有向其他人提及過,我無法確定。至於為何鐘醫生說彥霖不是幻聽,是因為他沒有先前的資料,只因僅僅一次提及是無法確認診斷。

另一種可能是藥物誘發的精神障礙。彥霖雖然不是濫藥人士,但跟不同人講過八月曾吸食大麻。有文獻記載吸食大麻跟思覺失調是有聯繫的。8月16日、8月19日在屯門醫院驗尿測試沒異常,但不代表8月11日有無吸食大麻或其他藥物。吸食大麻4日後已驗不出反應。可卡因、冰毒一般在吸食後2-3日內測試出來,FING頭丸4日,K仔3日。而且她在八月尾九月頭精神狀態正常。

短暫性精神障礙 (無明顯壓力源),包括妄想、幻覺、講話不完整、奇怪行為,當一個患者有這個病的時候,只在一天到一個月內不時發作,患者之後會恢復正常狀況。

她在8月22日離開屯門醫院後,再沒有見過任何精神科專業人士,之後是否真的完全沒有症狀,還是有輕微症狀,我也無法知道。只知道她每晚吃防敏感藥幫助睡覺。到9月17日再度有「聽到聲音」的投訴,但沒有說只是這一次還是之前都有;9月18日與朋友吃飯也講過「聽到聲音」,當晚回家整晚執嘢,也對公公說「聽到聲音」。回到學校後,一連串奇怪行為,在枱底睡覺、一小時執locker、地鐵坐地上。趙小姐擔心精神狀況叫她回家,她無端放了自己物件在地鐵外,包括手提電話。在學校無目的地行走、放下銀包電話,脫鞋在學校走、自言自語和笑。㩒後又立即離開、突然放指令牌在地上...... 不清楚她這段期間有沒有藥物影響。9月22日找到遺體,24日解剖化驗,沒有驗出毒品。

九月症狀是八月精神失常延續的同一事件,還是兩次發作,要長時間見到彥霖症狀才能斷定。

休庭15分鐘。
之後是提問,待續。

Next Part 7


23:06: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0大埔 #審訊 #裁決

張(34)

控罪:
1.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38顆金屬車軚釘)。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part1 part2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如下:
1. 對拘捕紀錄沒有爭議
2. 不依賴警誡供詞
3. 於2019年10月20日,警方在大埔露輝路截查一輛七人車,被告是司機。搜查車輛時,在車尾位置發現一個紙皮箱,發泡膠,在司機的位置發現一部電話(p2)和黑色尖狀物體,在左前乘客位置發現3部對講機(p5)和一部灰色電話(p3),警員隨即拘捕被告。
4. 警員9030 和高級警員50802 於新界東總部用不同角度拍攝證物(300張相)即證物p4。
5. 所有證物均由警方保管及妥善處理,沒受到干擾。
6. 控辯雙方簽名的書面紀錄,即p6。

辯方提出,質疑控方呈上過多與控罪無關的證物,包括油漆,生理鹽水,5樽火水,膠手套和口罩等。法庭同意辯方所說,以上物品都不批准呈堂作證物。

控方表示會傳召2位證人,亦會呈上其中一部電話於應用程式Telegram的對話紀錄,辯方反對呈堂。控方表示,對話中出現「行程要小心」、「交d野比人」、「小心啊可能有狗啊」、「吐露港公路有rb」等,認為以上對話展示到被告的行程,與本案有關。(蘇官表示,先待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再花時間處理是否呈堂,先當作臨時證物pp7。)

——————————————————
控方表示只傳召一個證人。

⚪️控方主問:
警員9030 ,馬俊江(音),負責處理證物,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以下簡稱pw1。

當日,pw1接到指示,在大埔露輝路執行任務。當時截停一輛車,而被告就是司機,沒有其他乘客。截停車後,在車上發現證物p1 紙皮箱,內有發泡膠和38顆尖狀物體。後來,pw1在新界北總部為證物逐一拍照,即p4。
相片編號17-19,顯示了當時車上的證物狀況,pw1表示在相片編號38,見到紙皮箱是打開著,不是蓋住的。而當時證物在車尾箱中間較上方的位置。而相片編號6,可見在油漆上面,即中座背後地下出現了尖狀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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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pw1表示當時尖狀物體在紙皮箱裡,是打開的,辯方指出,警員是否記錯或沒有說真話,因為當時紙皮箱應是關上的,pw1不同意。
pw1表示在車尾位置發現了尖狀物體,但當時不肯定有否有車尾箱,辯方指出相片編號36,看見車最底部的位置有一個洞口,其實就是貨車的車尾箱位置,可以揭起來。辯方再續說,相片編號38中可以見到,證物,包括尖狀物體,全部都是在車尾箱發現,是蓋住的。而相片編號35,所發現的證物就是在車尾位置發現,這一點沒有爭議。但相片編號38中,有些證物,是在車尾箱內,即車尾最入的位置。
pw1表示,相片編號35出現的證物,因為當時,有一些證物疊在油漆上面,有些則放在空白的位置,所以便拿出來放在另一個位置拍照。pw1解釋道,因為自己已經拿了下來,怕再放回原處會干預了其位置,才移動位置。

當時去到大埔露輝路和汀角路交界的位置,因為正在搜車一輛紅色的士,所以設置了路障,交通有點阻塞。拘捕被告後,隨即搜查了被告的家和其工作地點,並沒有發現任何非法物品,pw1也為被告錄取了口供。

⚪️控方沒有覆問。
——————————————————
關於p3的灰色電話程式telegram的對話紀錄以附加性的承認事實方式呈遞:
在2019年10月23日,警員6283在灣仔總部網絡罪案調查開啟其電話,檢查telegram內— 20191020 1040am-1323pm的文字訊息,共五頁,呈上作臨時證物pp3a 。

辯方反對此證物呈堂,認為基於其相關性和真實性,以及對話未能證明事實。與984號碼的對話紀錄存為證供,但內容與本案未有關係。辯方繼續指出,在時間上,13:15警方已截查7人車,但tg顯示時間,13:20後仍然還有7個對話出現。很難想像,在警方搜車時,被告為何還能使用電話與別人聯絡。控方解釋顯示的時間非實時的,而在警方檢取電話前,電話都在被告身上,從對話中,顯示被告打算由教大運送物品到尖沙嘴,認為與案情有關。

控方認為,只用google比例地圖展示,害怕法庭不清楚,因此想傳召另一位證人(拘捕被告的警員),解釋拘捕的地點和狀況,辯方反對。控方改呈上google比例的地圖,並標明車的位置、車的車頭方向、燈柱及教大的位置,即證物p8(有關於當日截停被告車輛的比例圖)。

*控方表示不需傳召第二證人(注:控方若準備充足點,便能節省不少時間呢~)

辯方表示,根據相片編號8,可見當時車輛並未去到汀角路。只顯示了車輛在露輝路駕駛去汀角路的方向,未能證明他打算向左轉還是向右轉。不能推斷被告去哪裏或者從哪裏來,旁邊亦有許多屋村,因此不能作出任何推論,反對呈上。

控方認為,對話紀錄中顯示被告由教大準備去尖沙嘴,雖不能證明離開汀角路去哪裡,但的確能證明他從教育大學前往其他地方,所以吻合對話紀錄,認為法庭應考慮。

法庭認為此謄本與本案的元素,包括對車裡的所有物品知情與否,以及它們的可能用途相關,批准正式納入證物,即p3a 。
——————————————————
待續......


23:15:36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0大埔 #審訊 #裁決

張(34)

控罪:
1.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38顆金屬車軚釘)。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part1 part2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結案陳詞: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就控罪一,辯方先舉了幾個英國案例(因用英文舉例,直播員未能記下,請見諒)

在這個控罪中,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是否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用作毀壞另外一個人的財產。首先這些物品是否在被告身上發現?是否代表由被告保管,控制這些物品?被告要知悉物品的存在,但儘管知悉,亦未必有意圖控制或保管該物品。

首先,在承認事實中,可知被告並非車主,被告是一名電子工程師,父親是註冊西醫,pw1有去過被告的家中和工作地點搜屋,沒有搜到任何非法物品。通過相片,可以看到車尾附近有很多物品,這些物品的性質完全不同,包括油漆,口罩和生理鹽水等等。

pw1表示,在車尾發現的尖狀物體是38顆金屬車軚釘,但沒有證據顯示這些是輪胎的刺釘。當時尖狀物體在紙皮箱內,即是相片編號36中,在一大堆物品的中間。在承認事實裡,已知pw1在車尾箱發現該物品,而在pw1作供時,也見到其可能記錯或者沒有說真話。
(蘇官詢問控方是否同意在車尾箱發現證物,控方表示在車尾部分發現,認為兩者並無分別。辯方表示車尾部分和車尾箱是截然不同的,所以pw1的口供不可靠。)

辯方繼續指出,控方認為,對話紀錄中提及被告取貨,但卻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所謂的貨品是否就是以上的證物?又或是屬於哪一部分的物品?而車輛駕駛至哪?由哪處開始駕駛?從地圖中可見,道路的方向不只是去教大,附近還有很多屋村,因此無法知道被告當時前往何處。在如此情況下,對話的紀錄,只能夠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被告可能打算出發尖沙嘴。但即使去尖沙嘴,又代表甚麼?是否代表有證據顯示被告意圖作出摧毀或損壞別人財產的行為呢?

38顆尖狀物體,是否真的是輪胎刺釘?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認為被告保管或控制尖狀物體,以及有意圖無合法辯解下使用或令他人使用作損壞他人財產。而控方在審訊中沒有做到舉證的責任,因此希望法庭考慮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
裁決:
關於控罪一,指出被告事發當天在相關的交界,知情保管38粒金屬刺釘,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以摧毀他人財產。
縱使呈上對話節錄的謄本,因為38顆尖狀物體並非在被告的背包發現,而是在被告的車尾位置發現。當時還發現其他物品,如液體等。這38顆尖狀物體是其中一樣被發現的物品,在紙皮箱內發現。

此外,沒有證據證明這些物品是由被告搬運上車。完全沒有直接證據、環境證據證明被告可指出物品種類、性質和數量,即是他有機會不知道物件存在於車上,縱使環境可疑。
控罪的定義十分狹窄—物品只用來破壞他人財產。就算被告知道這些物品存在,可能是受別人所託,並不知道物件的數量。基於沒有直接證據和環境證據,本席只能依賴法庭上的審訊和證物。所以,罪名不成立
(注:由於蘇官說最後幾個字時,聲線非常小,全場也不知道他宣判了)

控方表示充公p1,p5的無線電通訊器具。p2,p3的電話歸還予被告。其他證物則存放予法庭。

關於控罪二,被告認罪。

求情:
被告34歲,與父母和弟弟居住,是一名電子工程師,幫助別人安裝cctv和保安系統,所以對講機的作用是和其他工友聯絡。因為不懂法律,不清楚對講機需要牌照,所以第一時間已承認控罪,也十分後悔。

判刑:
控罪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罪名不成立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罰款$10000,從保釋金中扣除。

(注:感謝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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