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4

09:00: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5/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公眾席安排如下:
14張黃*籌號1-14:18庭正庭
14張藍*籌號1-14:19庭延伸庭
60張粉*籌號1-60:八樓陪審員召集處延伸區

記者席安排如下:
18張黃*籌號1-18:18庭正庭
13張白*籌號1-13:19庭延伸庭

【更新】
0920 第18/19庭公眾席已滿
0930 開始派飛
0948 陪審團未齊人,可能塞緊(西九日常
0950 持各延伸庭飛公眾可以進庭,記得關機並收好
0959 廣播

小休/午休會再更新本研訊細節


09:45: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0945 法庭宣布押後半個小時,待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
(感謝旁聽師讓飛‍♀️)


10:11: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呂,胡(19-32) #審前覆核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開庭


10:19:51

#西九龍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5/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速報】
押後至下星期二0930再續。

———
直播員借本頻再次呼籲大家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梓樂爸爸,致電或傳真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2568 1735


10:20:4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9名被告(16-3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016開庭


10:29:2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呂,胡(19-32) #審前覆核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開庭

D2:呂
D3: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D3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雷射筆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雙方主要是證物鏈爭議
雷射筆證物鏈,應第二被告要求將相關口供紙筆記簿給被告
D2辯方要求提供多4警務人員接受盤問,共9名警方證人。
針對D2案情控方依賴兩個錄影會面。D2自願性爭議,臨床心理學家報告12月11日提交。辯二指被告有讀寫障礙,針對警方調查時的反應會作供,半天完成。

65C控辯雙方同意案情雷射筆專家證人方面,辯2指總督察專家資格爭議,但報告可呈堂,官質疑為何專家身分不認同但報告接受,辯2要求報告撤返。

辯方仍要求額外文件。陳述書和警員筆記。

⛔️安排至2021年3月1-4日,早上9:30 西九十四號法庭四天中文審訊⛔️經修改的同意案情七天前存檔法庭。D2錄影會面爭議自願性,反對理由需要七天前交控方、存檔法庭


10:30:32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5/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10:22開庭

控方讀出雙方承認事實,作為呈堂。(有關證物檢取)

傳召控方第九證人(PW9)
女警員18363註守毒品調查科,是當天在單位其中一個房間負責拘捕A5和檢取A5證物。
(當辯方盤問該證人有關形容其中一件證物是手套,辯方形容應為手袖、而鑑證科人員亦描述為手袖,但證人仍認為是手套)

11:24雙方完成主問及盤問完畢,現小休。


10:45: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王證瑜裁判官 #裁決
#攻擊性武器

魏,梁 (#20200217天水圍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
王官指出已解釋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故不會再提及。

簡短裁決理由:

王官指出本案的關鍵是2位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本案物品。

王官認為PW1-4的證供合情合理,互相支持,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王官指出控方未能在以下數點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2位被告是否因知道被跟蹤而放下紙袋?

·案發時現場無其他人士經過,無證據指2位被告會把本案物品交予他人。

·無證據指案發前至後有示威及暴力衝突。

·2位被告在放下紙袋前一直是向前行和聊天,無證據指他們會使用物品攻擊別人。

王官認為雖然2位被告的紙袋及背包內的物品可疑,但在有上述疑點下,他認為控方未能在本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2位被告罪名不成立。 ———————————————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將紙袋物品充公,背包物品歸還被告,其他證物歸法庭存檔,辯方沒有反對。
———————————————
按:審訊內容後補,感謝各位旁聽人士到庭支持


10:54:58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9名被告(16-3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押後至2月19日上午9點半西九三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歐(23)
A2:陳(18)
A3:陳(16)
A4:陳(24)
A5:陳(31)
A6:陳(35)
A7:鄭(18)
A8:張(19)
A9:張(19)
A10:朱(28)
A11:馮(21)
A12:洪(21)
A13:黎(25)
A14:劉(21)
A15:梁(22)
A16:梁(18)
A17:梁(21)
A18:梁(20)
A19:梁(25)

控罪:
(1)A1-19暴動
(2)A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6)A9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A1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A1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9)A1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包索帶
(3)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包索帶
(4)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5)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三把扳手、兩包索帶
(6)A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螺絲批
(7)A1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子、一束金屬線
(8)A1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
(9)A1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工具

D10遲到(記錯日子),法庭可還押,但今次接受解釋

相關案件總共213位被捕人,呢單案涉及19被告

控方最新收d3,15問卷回覆

11/19有回覆
1,2,9,15,控方指收到文件,上述被告對本案暴動控罪無爭議
18辯方不同意有暴動
12,14,17 申請法援,等取得法律意見
6星期一先收到,會盡快回覆
7有舊律師樓交接,星期一先收到文件
10,11,13無回覆
10:星期一先收到,未有時間開會
11,13剛(早幾日)收到法援指派,不被使用材料同錄影片段,未收到控方問卷

D4,5,8,16,19,3(已回覆,會爭議,保留對暴動指控反對權,有思考方向)

無被告準備答辯
未去到成熟的地埗去分拆案件,問卷又未能達到目的
押後
法庭今次會採用審前覆核程序
用65D處理證據
用實務指示9.4
控方要三星期發出notice 承認事實
辯方要再用三星期送達notice in reply

D5未正式被委派律師,9月申請法援,預計月內(如有問題,寫信俾控方)
押後到2月19日上午9點半西九
所有被告原有條件保釋
D3豁免今日去警署報到


11:36: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5/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1010開庭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甫開庭指今天會有幾個事項
① 基於昨日有非常關鍵證據,已著警方跟進,警方正在準備尚德停車場A附近所有錄影電視鏡頭的地圖,列明位置及角度;並會到附近屋苑及大廈蒐證。希望各屋苑及業主立案法團儘量及盡快協助。

② 本席(死因裁判官高偉雄)睇到救護員就A334停車時間及救護員離開救護車時間作供並不脗合。故列消防處為有利害關係人士,昨日已去信消防處。估計下星期會得知消防處可能委派律師,及會否需要睇哂本研訊之證據及謄本。

③ 唔想公眾有猜測,所以今日會播放昨日所提出嘅關鍵片段。想提醒梓樂爸爸媽媽、陪審員同埋公眾人士,嚟緊播放嘅片段會令大家感到不安。係由廣明苑廣新閣外影向尚德停車場A方向。可以留意畫面右上角,錄像顯示時間為00:51:37,就會見到一團黑影。畫面顯示嘅並非實際時間,黑影相信是梓樂。至於最早發現梓樂的時間及地點會否由偏差,有待調查。

(原整畫面播放3次,放大約三四倍再播放3次。畫面所示當晚環境如一般晚上:沒有催淚氣體沒有其他大光燈等。播放片段時,空氣倘若安靜了,隔住mic傳來陣陣啜泣聲)

今天無法繼續,押後至下星期二(12月8日)0930再續。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對25天研訊時間都仲持審慎樂觀態度,但提醒陪審員要準備或會超過原訂日數。

1020 退庭
———
直播員跪求大家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梓樂爸爸,致電或傳真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2568 1735


11:40:41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2名被告(18-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等)

廣播開庭

A1:李(23)/ A2:陳(24)
A3:劉(23)/ A4:鄭(30)
A5:林(19)/ A6:廖(21)
A7:馬(24)/ A8:謝(22)
A9:容(23)/ A10:勞(22)
A11:梁(18)/ A12:張(28)

控罪:
(1)A1-12 暴動
(2)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A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A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A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一支多用途鉗
(8)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A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12:00: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2名被告(18-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等)

廣播開庭

A1:李(23)/ A2:陳(24)
A3:劉(23)/ A4:鄭(30)
A5:林(19)/ A6:廖(21)
A7:馬(24)/ A8:謝(22)
A9:容(23)/ A10:勞(22)
A11:梁(18)/ A12:張(28)

控罪:
(1)A1-12 暴動
(2)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A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A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A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一支多用途鉗
(8)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A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控方提供資訊的檢控基礎
推論的形式

未準備好答辯
要時間處理法援或取得法律意見
將來需要進行審前覆核
控方Notice admit fact (3星期)
辯方Notice in reply(隨後3星期)
控方需2日前匯報給法庭(案件是否分柝)
押後到2月19日上午11時正西九
D5 更改報到時間
D9 更改宵禁時間
D2 搬左住址(會通知警方)
除上述被告有更改保釋條件,其他被告原有條件保釋


12:33: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提堂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5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控方索取律政司指示本案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並透露下次將會修訂至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轉介至區域法院,期間等候文件及文件夾。


12:45:24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審訊 [1/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伸縮警棍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15厘米長扳手及1個7厘米長衝釘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對鉗子、5枝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把鐵造鎅刀、1枝鐵錘、4枝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枝火槍、2卷電線、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套鑽嘴、1條螺絲、1枝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2枝扳手、1罐噴霧油漆,以及1枝螺絲批

除控罪(2),其餘控罪:不認罪❌

——————

1020 PW1 開始作供
1147 休庭15分鐘
1204 再開庭
1226 PW1作供完畢 休庭消毒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00:04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5/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傳召控方第十證人探員(PW10)
女警員施希橋(音)66446駐守毒品情報科,當天在單位負責檢取證物。
只確認了七十四件證物,還有九十五件待確認。法官希望可以用65C處理,以免浪費法庭時間。

12:40上午完畢,下午續審


14:47:4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20網上言論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蔡(6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20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惡意地導致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已索取法律文件,將交付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次數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24日 14:30 區域法院作答辯。


15:07: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5/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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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開庭
將九十五件證物,引用65B呈堂


15:11:40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D2 陳(25)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6)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控方將傳召15名證人:7名市民、5名警員、3名醫生(專家);及播放2段共長1小時的錄影會面紀錄、14段共長4小時15分鐘的錄影片段。

案件押後至21年5月7日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須於不少於7天前提交問卷。另排期21年6月16至25日,進行為期8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還押。


15:40: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D1: 郭(23)/ D2: 張(19)/ D3: 林(23)
D4: 黃(16)/ D5: 羅(31)/ D6: 姚(34)
D7: 廖(20)/ D8: 李(61)/ D9: 易(26)
D10: 李(24)/ D11: 朱(42)/ D12: 丁(26)
D13: 潘(20)/ D14: 蔡(24)/ D15: 區(21)

控罪:
(1)D1-15: 參與暴動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15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6被控於同日在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D7被控於同日在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被控於同日在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15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早前向法庭發信通知分拆的初步結果:①D1/3/6/7/12不爭議暴動、②D2/8/9/10/13/14/15有爭議、③D4/5/11未確認。又指出今天時候未成熟用作答辯,而15人一同審訊在區院屬頗常見情況。據悉明年有兩宗分別24人及15人案件會在區院進行審訊,得悉辯方對不分拆沒有意見。

另外控方得悉D7保留意向至下次聆訊答覆,及其他被告代表指示會更改意向。另外因為D5/6被同一警員於同一後樓梯截獲,故安排二人在同一審訊處理更為恰當。

D1/12代表:表示不認罪,亦不反對15人一同審訊。

D5代表:唔介意歸第①組,但會爭議非法集結/暴動。另表示不認罪。控方回應指雖然以「爭議/不爭議」作分野,但不想同一警員證人須就同一事件重覆作供,故安排D5/6一同審訊。

D6代表:表示不認罪。

D14代表:暫時歸類第①組,但今天未能表達答辯意向。因為至今未收到控方的錄影片段,相關片段中有2小節是控方聲稱影到被告。不爭議暴動。

D13代表:表示不認罪。開庭前從書記得知區域審訊現排期在2021年尾,希望今天可以先處理審訊排期事宜。

最新分類:
① D1/5/6/12/14
② D2/3/4/8/9/10/13/15
③ D7/11

法庭根據實務指示9.4,頒下粗略時間表:
3星期內:控向辯發出notice to admit facts(承認事實通知書)
隨後3星期內:辯向控發出notice in reply(回應通知書)
下次聆訊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 - - - -
1544再開庭
第①組已定下審期:
21年5月11日0930時區院進行審前覆核
21年6月7至18日,為期9天中文審訊
當中挾雜一日端午節假期
由於D1/12由同一代表,即屆時將有四名大律師代表
第①組面對三項控罪,5人共同面對控罪一,而控罪二/三分別與D1和D6身上搜到的物品相關

控方將傳召16名警員證人和1名政府化驗師(專家證人)。該專家證人檢驗D1身上搜到的手套,和檢驗汽油彈。不依賴警誡供詞。而D1/12/14均有片段影到,共有4段合計2小時的片段。

控方將會就第①組預備新控罪書,法庭將來亦會安排新案件編號。第①組眾被告選擇不認罪,法庭已就審訊排期至明年,屆時將已中文進行審訊,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須翻譯。至於送達文件及存檔安排則根據實務指示9.4:4星期內送達承認事實通知書予辯方及隨後4星期辯方作出回應。

D11指近期先收到指示,但1條片都未收到。控方再次澄清「所有片段已送達所有被告」。D11回應指會繼續跟進。

粗略時間表:
4星期內:控向辯發出notice to admit facts(承認事實通知書)
隨後4星期內:辯向控發出notice in reply(回應通知書)
下次聆訊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2(?)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4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19日15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5:45:08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5/18]

A1:, A2:, A3:,
A4:, A5:, A6: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928日至10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已確認證物紙共四張,現雙方第PW10提供給雙方。

3:40 今天審訊完畢

星期一早上9:00續審
(注意星期一審訊只有半天)


16:38: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9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
~~~~
~~(由於鄭念慈講嘢接近無聲,現場保安吹水更大聲,再加上四周的雜音,所以盡記)

證供分析一:

PW1說法清楚,辯方不爭議PW1當時在被告背包搜出的六角匙和剪鉗。
辯方同意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供。辯方質疑PW1用一定程度的武力拘捕被告,PW1強調因被告有郁動,擔心被告逃跑,因此用了一定程度的武力。
法庭接納PW1的解釋,不論如何,PW1拘捕被告的情況,不會影響由PW1由被告背包搜到證物p34一事。

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
~~證供分析二:

PW2確認p3六角匙不能拆除街上的欄杆,但p4可以。
PW2被要求以辯方提供的工具,擰開一些與路上擰緊欄釬的螺絲。PW2未能以剪鉗擰,但能攤手擰開,但指庭上擰的情況與行人路及車路的螺絲不同,因行人路的螺絲鎖緊在柱上,要用力才能擰開。

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
~~被告作供:

被告不作供。
關於p34的解釋,被告只是曾在現場警誡下指``啲嘢真係我地盤用``,但被告沒任何證明能進入地盤。PW1搜到的銀包中,只找到有被告名和相片的學生證。被告在警誡下的聲稱,沒任何證供證明,亦沒有僱主僱用證明,沒地盤出入證。

法庭不相信被告在警誡下的說法是真
~~
~~~
爭議點是六角匙和剪鉗的使用意圖
~~~
~~推論:

辯方的陳述中,沒證供顯示p34曾用過,或將會使用,並指六角匙不能拆欄。
法庭雖然不信被告於警誡下的說法,但會考慮控方的證供能否指出被告有意圖使用。

法庭會考慮案發時間,地點,周遭環境。
案發時間是凌晨0258,被告於逆線停泊的私家車上的乘客位。
在案發地點附近,早前有事發生,PW1指他當時步行到案發現場,看到路面上有大量雜物,障礙物,阻礙行車路,亦有金屬欄杆。

控方的檢控基礎是p34能擰開欄杆,及被告有意圖去使用。

剪鉗可以擰欄杆,同時亦可損壞其他財物,當時被告不同大小的六角匙,亦可擰其他吻合的物品。
因此,p34必然是自己或提供及他人使用,以摧毀財產。

罪名成立~~
~~~
求情:
。20歲初犯
。香港土生土長
。與家人同住
。案發時是學生,但現在不是,因本案而停學一年關於未來的安排,打算等待本案的結果才決定(鄭念慈:停學一年咁長?!)
。現在有工作
。沒直接證據顯示有實質損害,所造成的影響有限,沒人受傷(鄭:有實質損害就唔會告呢條啦)
。被告的受傷只是因為踩了釘(鄭:咁關咩事?)
。被告本人求情信:被捕至今超過一年,長於平凡家庭,有父母的照顧,如今辜負了他們的期望,日後會謹言慎行,明白後果嚴重,願意接受法庭處罰,日後會三思而後行
~~
\
~
~~證物p2-4充公,其他法庭存檔

‼️還押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
(鄭念慈話如果這2個報告都不合適,會直接判監)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按:手足有回望各親友,有byebye手勢,但入去羈留室時的眼神很空。感謝親友沒遲到,在臨開庭前仍然願意到場)

註:本案PW1 6835吳俊庭為魚蛋案件PW146
https://bit.ly/3mEbCI4


16:41:56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21將軍澳 #審訊 [2/2]
#拒捕

陳(20)

控罪:
(1)、(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 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1)警員16011及(2)高級警員50854

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事發當日在將軍澳廣場內吃晚餐,約了朋友10pm在富康花園內一間鋪頭食糖水,之後因為朋友遲到改了11pm。約2250離開將軍澳廣場準備前往富康花園,搭扶手電梯落到地下時,聽到有人大叫「警察,快啲走」,身邊的人亦開始跑向富康花園方向。被告感覺到危險,所以跟著人群一起跑。

跑了幾步就因為絆倒仆倒在地上,在地上有很多人從他身邊跑過,他害怕被人踩到所以迅速起身。起身的時候感覺到有人拉住我左手前臂,自然反應是將前臂擺動甩開。當時沒有轉身看是誰拉住我的手,因為當時身前身後仍有很多人在跑,約20人,感覺危險,只想盡快離開現場。但將左手向前擺動後,突然被人推左肩,身體自然反應是向前傾,取回平衡。兩秒之後有人從後衝擊抱腰把我撲倒。

倒地後右邊面貼著地下,視野內看不到任何差人。當時感受到有人用很重的力量壓住我整個背部。我的身體郁唔到,雙手放在頭部附近,因為怕有人踩我的頭。我的左手一直拿著電話,但屏幕已經裂了。

過了一段時間,我背後的人起身,但隨即有硬物用力壓住我的肩胛骨和背部,又有人用硬物攻擊我的手、頭部和腰部。這時候才認為這些人可能是警察。有人叫我「唔好反抗、唔好郁」,但其實因為身上的重壓我根本郁唔到,於是我回答「我唔會反抗亦唔會郁」,但他們仍然繼續攻擊我約五至六秒。

之後有人摸我的身體,將我兩手拉到身體後面扣住。再之後有人將我拉起,我企起身之後才第一次見到警察。有警員大力將我壓向牆,因為右邊面貼牆所以看不到是誰。有警員搜我的袋,大聲問「你支雷射筆呢,啱啱唔係射得好爽㗎咩」和粗言穢語,我回答:「我冇雷射筆」他仍然說「扔咗去邊呀,唔好扮嘢,敢做唔敢認」之後就將我帶上警車。警車上仍然有人問我「支雷射筆喺邊,唔好扮嘢」。

到達觀塘警署之後覺得右手很痛,於是向值日官要求去醫院。在急症室初步診斷後拍了一些照片記錄身體的損傷。在醫院只換了褲而沒有換衫,因為右手很痛郁唔到。第一次照X光時沒有發現,照發現右手手踭骨裂,留院觀察兩晚。

控方盤問
由將軍澳廣場去富康花園,有扶手電梯落地下,行出去就是迴旋處掘頭路。你聽到有人大叫,位置在哪?(D:電梯行前少少的行人路) 你見到有人跑,是從什麼方向跑?(D:行人路旁邊有一條小路 [即前文的後巷],人群從小路向富康花園方向跑) 當時扶手電梯是否運作中 (D:不記得) 在電梯位置見到富康花園方向有人聚集?(D:見到) 聽唔聽到有人大叫「黑警死全家」(D:聽唔到) 你聽到有人大叫,離他大概幾遠 (D:40米左右) 其實你可以入返商場避開 (D:因為我身邊的人跑離商場,判斷跟他們跑) 你不認識身邊的人,為什麼要跟他們跑 (D:那些人是街坊裝沒有可疑,相信跟住他們跑是安全)

你從扶手電梯落到地下時,應該見到左邊有防暴防線及幾部警車,警車停泊時有警號亮起 (D:見唔到,因我只望向有人大叫的方向,起跑不久就仆低) 控方要求被告在地圖上標示自己仆低的位置。

你知你知唔知點解你身邊嘅人要跑 (D:唔知) 你有冇試圖去理解 (D:已觀察到他們正在離開) 佢哋有冇講嘢 (D:只聽到小路有人大叫「走呀」) 身邊有幾多人 (D:20-30人) 為何你沒向他們了解發生什麼事?(D:當時只擔心繼續逗留有危險) 有咩危險?(D:唔清楚,但你可以從他們動作和表情理解到) 其實你可以去行人路其他位置避開人群 (D:不同意,不明白為何要刻意避開不是可疑人士的人,停留在其他位置更危險)

你第一次感覺到被推,自然反應應該是擰轉頭看看是誰推你 (D:被推後已失平衡,取回平衡才是首要動作) 但你冇跌低,企番起身 (D:時間很短,起番身就被拉住前臂) 你前臂被拉時應該轉頭望後面 (D:當時覺得抽返走隻手是最重要) 你當時不知道這動作是意外還是惡意 (D:因為他很大力,判斷是惡意,而且我在前一刻已被推) 你不會在意是誰拉你?(D:電光火石之間沒有時間回頭望) 你有沒有作出防禦?(D:甩開手已是防禦,因為感覺到他想拉跌我) 你當時手上有電話,會唔會想拍低佢?(D:時間太短,開得嚟都畀人打啦) 之後好短時間你又被推,你有冇擰轉頭望後面 (D:冇) 唔會想知道邊個推跌你?(D:好快又有人從後抱腰撲低我)

由你第一次跌低到再次被推,時間有幾耐?(D:10秒之內) 這段時間周圍沒人說話,附近沒有叫囂,你亦沒有說話,連「邊個推我」都冇講過。(D:當時已經覺得好驚,而且情況混亂,有機會發生推撞,所以沒有刻意擰轉頭鬧人) 隔兩秒後有人從後抱腰,你都冇擰轉頭 (D:我被抱時他身體已壓住我,我立即向前撲低,這是連貫動作) 在地上時你可以說話出聲求救 (D:因為右邊面完全緊貼地面,講嘢都有難度) 你當時右邊面貼地,見唔見到左邊有警車?(D:見到有普通私家車停泊,但見唔到有警車)

被壓倒是的自然反應是掙扎 (D:因為已被壓住,所以冇掙扎) 你唯一可以做的時開聲詢問是誰對你使用暴力,但你沒有 (D:因為說話有困難) 你亦冇諗過打電話求救 (D:畀人壓住點打電話...) 之後你感覺到手、頭部和腰部被硬物打,身上的人叫你「唔好反抗同郁」,如果你冇反抗,點解會有人講呢句同打你?(D:唔清楚) 你回答「我冇反抗同郁」,點解你冇講其他嘢,例如問佢哋係邊個同埋點解打你 (D:當時第一次有人問我嘢,我覺得有必要回應,希望他明白我冇反抗而停止攻擊。他不停對我發出指令,為了保護自己,回應他的指令而不花時間問問題是更合理) 你冇興趣去理解誰打你和為什麼要打你?(D:保護自己是最優先,其他問題可以之後再去理解)

之後有人摸你,你都不覺得是侵犯 (D:因為他不是摸私人部位,而且只是快速地輕掃) 你覺得佢做緊乜 (D:覺得他搵緊嘢) 你冇興趣知?(D:當時被攻擊後覺得驚,沒有勇氣問) 當時仍然不知道他們是什麼人 (D:係,到他們推我埋牆時才知道) 其實有人拉你起身時,就應該見到藍衫人士,即是警察 (D:因為當時視野模糊,加上之前的混亂情節,諗唔到咁多嘢)

之後有警員問你有冇雷射筆,你有回應,但沒有問他們為什麼要襲擊你。警察後來安排你去聯合醫院,診斷時也沒有向醫生索取醫療報告。右手手踭有骨裂只是在證供講,沒有其他證據。(D:有醫生紙的soft copy,已交給律師。) 顯示你傷勢的相片是誰拍的?(D:幫我處理保釋手續的律師在聯合醫院影的)

向被告指出以下案情:
事發當晚PW1從後追你,你跌在地上。他想在你身旁控制你,但你用雙手推向他,企起身時再推,阻止他拘捕。(D:不同意) 此時PW2從後攬住你腰部將你推落地 (D:同意) 你不斷掙扎反抗,期間用手踭襲擊PW2。PW1向你說:「唔好再反抗,否則使用警棍」但你仍然反抗,於是PW1用警棍打你手腳。PW2亦叫你「唔好掙扎同反抗」PW1在你跌低時有向你講「警察咪郁」PW2在控制你後向你搜身前有向你表示。PW2沒有向你粗言穢語和查詢雷射筆的事情。你所聲稱的傷勢是在反抗時所造成的,PW1 PW2使用的武力是回應你的反抗 (D:不同意)

❇️辯方覆問
由你搭扶手電梯到達地下到聽到有人大嗌相隔多久 (D:行了一至兩步已聽到) 你未遇到危險時,你的目的地是 (D:富康商場)
控方在不同階段都問你為何不向後望,其實在不同階段你身邊仍然有人在跑,亦是你想離開的原因。當時危險是否已消除?(D:未) 盤問期間你提過防禦,你判斷最好的防禦是什麼?(D:離開現場,遠離危險)

被告人作供完畢。

控方結案陳詞撮要
1. 被告作供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如果被告突然被襲,沒理由不去理解是誰、為了什麼而襲擊,唯一合理解釋是他想逃離現場避免被捕。
2. 警員穿著軍裝,他不可能不知道身邊的人是警察。
3. 證供上沒有證據顯示PW1 PW2使用過分武力及不合理行為。

❇️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1. 只要提及PW1和PW2的記事簿和口供有多個細節沒有記錄,時隔一年多卻可以在法庭上提供這些細節。重要情節如被告如何推開他們和被告的位置亦沒有描述。本案沒有任何影像證據,PW1 PW2的證供極其重要,但法庭實在難以決定哪部分的證供應該採納。
被告的證供顯示他早已約了朋友在富康花園,聽到有人大嗌的即時反應是遠離危險,和警員接觸後的處理亦是以保護自己安全為優先,作供簡單直接,解釋亦合理。
2. PW1 PW2並不是在「正當」執行職務,因為他們承認制服被告並沒有合理懷疑的基礎或有罪名要將他拘捕。辯方律師舉出案例及判詞說明..(略)
(略)

控方回應這些案例並不適用,因控罪不相同,辯方律師指引用這些案例是針對正當執行職務的定義,而且案例內的案情與本案亦十分相似。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43:3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已還押14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審訊前已認罪)

案情:
於2019年8月26日在香港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日在石硤尾邨管有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決按此

‼️速報,詳情後補‼️

控罪一:監禁8個月
控罪二:監禁3個月
控罪三:罰款500元,從保釋金扣除

控罪一及二之刑期同期執行。


17:11: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如下:
1. 於2019年11月11日上午5:30由女警1872向d1搜身,警員26962 在其身上搜到灰色口罩、黑色面巾、電話、黑色背包和黑色勞動手套等。
2. pw6 以「非法集結、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拘捕d5,並在其身上搜到黑色背包、八達通和生理鹽水等。
3.警員24271 (pw7 )拘捕d6 ,在警戒供詞下d6沒有說話,約05:16am在大埔元州仔行人天橋附近1號升降機截查並拘捕d6。
4. pw8以「非法集結、刑事毀壞、管有攻擊性武器」等拘捕d7,並在其身上搜到2摺刀1錘2鉗1螺絲批等。
5. 警方在現場拍攝了25張相。
6. 警員16463 拍攝其中18張相。
7. 偵緝警員3986 拍攝照片(編號28-36)。
8. 各被告皆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承認事實列作控方證物p1。控方表示只會呈上d7 關於第五項控罪的物品作證物,包括:
1身上的摺刀(證物p2a )
1背包(證物p2b )
1背中的摺刀(證物p2c)
1錘(證物p2d )
2鉗(證物p2e)
1螺絲批(證物p2f)
相片25張 證物p3(1-38)
1-18、19-25、26-38,分為3階段。

其他被告的證物不會呈堂,會以相片呈堂,辯方不反對。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務人員x(上次庭上控方為其申請匿名令,法庭批准)。

控方主問完畢~
D1辯方律師盤問完畢~
D5辯方律師盤問尚未結束。
(*基於控方證人仍然在盤問中,所有細節將待所有控方證人完成作供再補回~謝謝~)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法庭表示下次會轉用大一點的五庭,以讓更多人進入旁聽~天氣轉冷,各位記得穿多點衣褲保暖~再次感謝旁聽師讓飛‍♀️)


23:10: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已還押14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
2.管有物品議題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
3.未能出示身份證(審訊前已認罪)

案情:
於2019年8月26日在香港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日在石硤尾邨管有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決按此

辯方求情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顯示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會定期一同吃飯及交談。被告本身並無不良嗜好/黑社會背景,生活集中於學業及兼職,閒時會遠足或與友人聚會,生活作息良好。被告有悔意,雖然被告的悔意是遲來的,但被告在會面時有和盤托出控罪相關的來龍去脈,有深切反省;並承諾今後會用和平的手法表達政治訴求。被告的雙親對其有予以讚賞,尤其是其父。

勞教中心報告則指出被告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報告中未有詳細講述緣由,辯方律師相信是基於被告的眼疾。報告形容被告與相關官員會面時態度良好、有禮貌,從會面中看到被告有悔意,被告在會面時亦有和盤托出控罪相關的事情。辯方希望裁判官能輕判,好讓被告能及早獲釋以繼續完成學業。總括而言,被告在會面中表現有悔意,有關官員對其印象良好;唯因被告的體能測試不達標,勞教中心不接納其。

就著控罪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事件中沒有警員受傷、其被照射過程短暫及被告遲來的悔意,可以酌情予以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

至於控罪二,考慮到判刑的整體性,基於控罪一、二的事件都是在差不多的地點及時間發生、控罪中的噴漆並未被使用過,從而希望兩項控罪的刑罰可以全部同期執行。

總括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身體狀況,判處一個較輕的刑罰,讓被告可以儘早獲釋繼續完成學業。

判詞
感化官報告正面;勞教報告表示被告以往兼職時準時、盡責。被告曾於2014年參與傘運、並於2019年參與反修例示威運動。被告是魯莽衝動下犯案,其後承諾今後會和平表達政見。
裁判官指出,就著控罪一的審訊,控方證人高級督察盧永楷的證供是根據相關標準作出的,其專業資格備受認可。其指出控罪一中的雷射筆運作正常,是屬於3B級別的雷射筆。雷射筆照射警員會對警員造成一定的傷害,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和殺傷力。裁判官引用李運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於一宗原訟庭案件的判詞(見註1),指出就算沒有資料顯示雷射筆對眼睛造成的實際傷害有多大,但那畢竟是對眼睛的傷害,因而認為雷射筆有相當程度的危險性及殺傷力是正確的判斷。
裁判官再指出,其他同類案件的案情多是從被告身上搜出相關物品,此案的被告則是曾確實使用過雷射筆照射警員,此案案情相對嚴重。
此外,裁判官引用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及彭寶琴法官於一宗覆核聆訊的案件中的判詞(見註2),指出對年輕犯人的判刑不能側重更生方面,必須具阻嚇作用。再指被告在案發時已十九歲,理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裁判官指出,毫無疑問,現時社會的同類案件有上升趨勢,故此判刑必須具有阻嚇作用;因被告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因而唯一適合的刑罰必然是監禁。裁判官再三強調刑罰需具阻嚇性。

就著控罪一,裁判官表示自己已儘量取一個較輕的量刑起點(未有提及量刑起點實為多久),被告其後雖有表達其悔意,但太遲了,如果被告於第一時間認罪就可以獲得三分一扣減;裁判官指出於辯方求情中未有看到減刑因素。控罪一判處監禁八個月

就著控罪二則判處監禁三個月。裁判官表示兩項控罪的刑罰理應分期執行,但鑑於兩項控罪的性質相近、事實背景一樣,因而兩項控罪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

控罪三因及早認罪,罰款金額得到扣減,罰款五百元,於保釋金中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裁判官於辯方陳詞結束後表示自己將參照兩宗原訟庭案件的量刑起點(見註1、3)。反之,辯方於求情時並沒有引用任何案例。

備註:
1.案件編號HCMA165/2020,見第三十四段中的//另外,P4發出的光束...正確的裁斷。// ( #20200122屯門 )
2.案件編號CAAR1/2020,見第五十五段。( #20200108元朗 )
3.案件編號HCMA101/2020。( #0727元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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