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3

10:27: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續審 [24/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D4何(17)已承認暴動罪且還押中

控罪:
(1)D1-15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已認罪

控罪詳情及開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88
———————————————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表示已舉證完畢。

此外,控方已準備一些文件協助法庭,包括潘博士的文件中譯本,相片集,影片夾、用地圖顯示本案涉及的暴動區域面積等。

辯方指目前只剛收到潘博士的文件中譯本和影片夾,而文件中所述的片段時間和暴動區域面積則要需時檢視。

#練錦鴻法官 向辯方表示希望他們能向其當時人索取是否作供或傳召辯方證人的指示,以及考慮是否作中段陳詞。

A9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表示A9不會作供。此外由於駱律師日後有段日子要處理私事,故這段時間暫時會由其Junior處理。

明天10:00同庭續審。


11:39: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2/5]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0個月

25項控罪詳情按此

昨天審訊詳情按此

--------------------------
10:05】開庭。控方第二證人基督徒警員 14798 劉澤堅 繼續作供。詳情見以下連結:
https://telegra.ph/25-審訊內容-07-13

16:26】休庭,被告繼續還押,審訊明早10:00繼續。


12:45:08

法庭文字直播台

【7月1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3:00: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6/5)

上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10:15開庭

到D2辯方案情,D2不會出庭作供,會傳召辯方證人,D2的健身朋友,辯方主問完成,控方盤問中。

12:45休庭,14:30再訊


13:04:1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親屬籌:24張
正庭:27張
視像庭:32張
1327有19人排隊
(⚠️過往區域法院出現多次打尖事件,大家可以學習如何排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1327沒有人


14:51: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10位被告(20-52)
D1:鄧 D6:蔡
D2:鄭 D7:程
D3:施 D8:鍾
D4:鄭 D9:江
D5:陳 D10:劉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10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押後申請法援
A6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全部被告申請法援,等候法援,控方不反對

保釋事宜:
。A1A2宵禁由0000改為0100開始
。A9豁免今天報到

押後至2021年9月7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盡量唔好聽完一單就走,下一個手足都係手足!)


14:52: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20200630旺角

梁(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 (1) (2) 條

案情:
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現呈上2封求情信,分別由他的姐姐及僱主撰寫,都對被告有正面看法。報告建議被告進入勞教中心,辯方了解到控罪的判刑限制及嚴重性,希望法庭能接納報告建議。
裁判官考慮到本案事發經過,懲教署報告及求情信,決定判處勞教中心。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14:53:39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李(50)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①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②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③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④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
雙方未有共識,辯方申請押後與控方進行答辯商討,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 2021年8月31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盡量唔好聽完一單就走,下一個手足都係手足!)


14:54:4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5黃大仙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劉(21)

控罪:
1) 暴動
劉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沙田坳道與睦鄰街交界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彈藥
劉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警署搜查室內管有彈藥,即投擲後的手抛式催淚彈殼及催淚彈發射後的分離彈頭。

--------------------------
辯方申請押後,待法援審批,被告已申請法援

押後至2021年9月7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現有條件保釋。


15:16: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13/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 D6梁(22)
D7曾(23) /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D6,D9]
———————————————

14:35 開庭

D7
法庭確認D7切換律師,並委任D6辯方律師團隊代表,法援署已批准;無需重召任何證人作供、無需進一步押後以處理被告指示。
D7選擇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8
選擇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9
選擇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

林官對結案陳詞有以下要求:

  1. 關係控罪一暴動,控方需要清楚表明所指的暴動是在什麼時間、地點發生,列明暴動範圍、持續時間及結束時間。控方應從影像及口供等說明暴動是否持續及何時結束,如當警察衝前和下車追捕時是否等於暴動已結束。

  2. 關於各被告有否參與暴動,控方需針對個別被告參與的證據作陳述(如身處地方、是否預備離開、逃跑、證人觀察到的動作、手持物品等)。控方亦應就「衣著」及「裝備」作出定義,如何去歸納頭盔及手袖屬衣著還是裝備。

  3. 辯方陳述書需明確指出是否同意有暴動,及其發生時間及地點。如不是暴動,是否非法集結;若認為不是暴動及非法集結,又會是什麼情況。

  4. 如控辯雙方會引述片段或截圖,需清楚寫下是哪片段或截圖及其時間以便法庭參考有關證物。

  5. 要求有陳述詞總結,在開首或結尾均可 。
    (林官:「如果頭尾都無總結,就要求你當庭寫返出嚟」)

  6. 關於另一控罪攻擊性武器,控罪詳情指意圖作任何非法用途,但控方需表明工具所作的非法用途;若要求法庭作出推論,控方則需提供證人、環境證供或間接證供以作參考。因案中涉及的工具均有其合法用途,儘管法例上指「任何非法用途」,不代表控方舉證並不用為用途說明。

案件管理

控方將於8月6日或之前呈交結案陳詞,
而辯方則會於8月20日或之前呈交結案陳詞。

如有回應,控方會於8月26日前提交書面回覆;辯方再於8月31日前作書面回覆。

案件押後至9月4日(星期六)早上9:30作最後陳述,若當日上午未能完成陳陳述,則於9月9日繼續。

更改擔保條件

辯方聯合申請為各被告人取消宵禁及禁足令,控方不反對。

法官批准這兩項申請,並確認各被告由審訊開始直到判決日子亦無須報到,各被告人續以其他條件保䆁✅✅


16:00:0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1208將軍澳

施/ 理大廚房佬 (39) 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A停車場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繼續沒有律師代表,選擇自辯。

‼️認罪‼️

法庭要求索取背景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另就九龍城案件所取兩分精神科報告;重申所有判刑選擇都會考慮。

案件押後至7月27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

- - - - -
大概案情:當晚到尚十悼念周梓樂,期間把雜物放在地上並沒有聽從警方勸喻收拾地上物品,一度情緒激動指罵警員,最終以涉嫌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捕。


16:14:5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9長沙灣

D1:潘/ Ms Pun (27)
D2:李 (32)

控罪:
(1)D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D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3)D1刑事損壞
(4)D1刑事損壞
(5)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7)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1)-(2)D1被控於2020年3月9日,在九龍長沙灣青山道64號名人商業中心605室門口襲擊女子王西萍和女子何華,因而對上述二人造成身體傷害。
(3)-(4)D1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女子楊美容的一條長褲和屬於女子羅群的一對高跟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5)-(7)D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王西萍、女子何華和男子關〇〇,因而對上述三人造成身體傷害。

D1今日未有到庭出席聆訊,其律師亦缺席。法庭向D1發出拘捕令。

D2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5000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
。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案件押後6星期至8月2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 - - - -
*長沙灣青山道64號名人商業中心605室為深水埗區議員劉家衡辦事處地址
*D1為劉家衡太太
*D2為劉家衡秘書


16:14:5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天水圍

李 (21)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天水圍嘉湖山莊麗湖居10座外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扳手及一支噴漆。

‼️認罪‼️

法庭認為今次案情嚴重,雖然辯方律師說服法庭接受感化令, 但法庭暫時只會考慮勞教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8月3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及背景報告。


16:26:53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6/5)

下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14:45 開庭

辯方證人DW2 林先生繼續作供,估唔到控方仲未問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5日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七樓五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6:34:24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08中環 #審訊 [2/2]

車(17) #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雪廠街10號新顯利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利及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盤問摘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823
裁判官感謝辯方協助,主動以65b處理證人證供、迅速且完整地完成書面陳詞,加快了法庭的審訊效率。

⏺重點陳詞
爭議點:證物鏈
證物處理會否出錯
PW3 8259當晚有39名被捕人士,PW3一共需處理超過700多項證物。在庭上承認有機會混亂導致出錯,卻毋庸置疑地表示本案不會出錯。
辯方質疑PW3如何獨立地確定不會處理出錯?其中包括本案。

遺失證物事件
PW3在處理同日 #0908銅鑼灣 案件中,把該案D2, D3的證物弄不見。在本案庭上解釋,唯一可能便是在裝入證物袋前,已歸還被告人,但沒有記錄。
辯方認為這只是PW3推測出來的唯一可能性,證物不翼而飛,不知道確實去向,可見事件嚴重。認為在處理同一系列證物(包括本案)PW3都有機會出錯。

拍照日期有出錯
PW3在供詞Pol.154及控方主問中表示,於9月10日為證物拍照,惟在盤問期間看到相簿後,才更改說法變成9月11日。
辯方質疑PW3前言不對後語、轉移立場,根本不能肯定確實日期。從這件事可見PW3處理手法不當,整體證供亦有機會不可靠。

承認跟隨控方立場改變證供
PW3到TSD交收雷射筆時的表格(D1,D2),其日期與最初的證供及Pol.154不相符。口供表示1月22日取回D2,惟真實記錄顯示為2月7日。PW3由始至終表達錯的日子,直至控方確認2月7日是正確,才承認真實日子。在辯方追問下,PW3承認自己跟隨控方立場而轉變說法。
辯方認為PW3不可靠。他因應控方立場來確立自己證供的立場,批評其態度直接影響證供可靠性,難以安心接納其為證物鏈的作供。

「私人櫃桶」變「大櫃」
另外,PW3把Pol.154中描述的「私人櫃桶」,在庭上變為「大櫃」。兩者在中文來說明顯不同。

PW4 #盧永楷 專家證人的證供最多只能確立交收表格的SAS reference number制度。

辯方認為PW3實情是不記得存放地點,證供令人隱憂,不單止是取回證物的日期,PW3整體上的處理手法也不可靠。此外,證物長時間沒有放在證物房,亦沒有安放在防干擾證物袋,更不能排除會議室有後備鎖匙。
零碎事件有累積效果,可見不能安心接納其證供穩妥性,辯方認為法庭不應該放任何比重到PW3的證供。

爭議點:犯罪意圖
控方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有拿過雷射筆出來,或曾經使用過。
PW1庭上承認圍堵的60名男女,也不一定用過雷射筆,或參與非法集結。拘捕警員PW2亦不知道被告在拘捕前的言行。
即使被告身上存有俗稱的「示威者裝束」物品,但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是暴力示威者。單靠衣着裝束,並沒有足夠事實基礎去判斷其犯罪意圖。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18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按:手足祝你放榜順利,律師團隊辛苦哂啦!一齊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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