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8

09:56:2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陳(37) #提堂(#0804將軍澳 危險駕駛、拒捕:涉抗拒警員52849、53457、15979)

控方是日預備可進行答辯,辯方申請押後至6月16日09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裁判官批准辯方申請,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10:11: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童法官
#保釋申請
#20200302牛頭角
年滿16歲的少年‼️已還押逾50天

控罪:
1.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9(c)條)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指於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警方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通渠水。[控罪1] 被指於今年3月4日在同地管有手扣、刀、[控罪2] 護目鏡、防毒面具、士巴拿、鎚、白電油、過濾罐、頭盔及護膝。[控罪3]

投訴:曾被警員掌摑至一度失聰,被捕後要求見律師被拒

保釋背景:3月4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

法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擔保金:10,000
擔保人現金:陳小姐 10,000
宵禁:21至08
報到:每週兩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須到前僱主餐廳工作
每星期與善導會社工會面兩次

案件將於5月4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聆訊


10:42: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童法官
#保釋申請
#20200401大埔
A1曾
A2羅 (無律師代表)

控罪:
1. 縱火
2. 襲警 [A1]
3. 襲警 [A2]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X及高級警員Y。

保釋背景:於4月3日首次提堂,在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4月7日向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保釋再次被駁回

法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擔保金:10,000
擔保人現金:A1- 媽 20,000 A2 - 媽 20,000
宵禁:22至07
報到:每週2次
禁足:大埔警署100米範圍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將於5月28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11:08: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太子 #新案件
曾(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兩支鐵筆

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申請押後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禁足令:洗衣街、廣華街、豉油街、登打士街、上海街、旺角道內的範圍
宵禁令2100至0600

投訴:曾在被捕後,在沒有法律代表下,被要求和證物拍照

案件押後至6月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11:51: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龔(18) #提堂(#1111將軍澳 襲警:涉襲擊警長A(58151))
控方好答辯,辯方申請押後。與控方討論後透露可以其他方式處理。

控方是日修改案情,隱去警員號碼。
裁判官指控方應先申請匿名令,辯方是日表示反對,裁判官指每宗案件需獨立處理是否匿名。裁判官指案情直接簡單,之前案情亦未有隱去警員身份,控方指是日已索取律政司指示。裁判官指早前曾處理其他相類似案件,指較早期發生的案件不會匿名,控方回應稱為律政司意見,裁判官詢問是否所有相類似案件將申請匿名令,控方認同。

裁判官希望可以書面陳詞處理匿名令,雙方同意分別於26/5 及5/6前提交書面陳詞。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押後案件六星期至 6月9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1:58:39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張(21) #提堂(#1113將軍澳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警車巡邏時於寶順路近將軍澳隧道公路發現有單車阻路,被告被見到於該地將單車移至馬路上,被捕後保持緘默。

將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能干犯任何有關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非法集結類 的罪行,亦需繳付堂費1000元。


12:21: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蘇(38) #提堂(#0805觀塘 / #0806觀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損壞、管有違禁武器、管有仿製火器、管有攻擊性武器:卡片刀、多用途刀、剪刀)

裁判官指辯方已多次申請押後聯絡專家證人,辯方指於二月中已與專家證人開會,但未有機會至警方處檢驗證物。

辯方指聯絡專家過程為:
13/3 聯絡控方處理專家,指23/3 - 4/4 期間可進行檢驗。
30/3時確認因疫情封關專家未能從英國回港,以現時發展或需至五月尾才可準備實質報告。

辯方指將依賴專家證供。裁判官指辯方可先要求專家靠控方專家報告、尺寸等資料可先作初步專家報告,以加快日後進度。

控方希望更早時處理,辯方指現時不可能得知開關日期。裁判官表示明白,但亦指由12月中開始等待報告,促辯方與專家保持密切聯絡。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6月10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擔保條件依舊。


12:22:12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鍾(19) #提堂(#1111將軍澳 造成阻礙

控方是日要求答辯,辯方透露不獲以其他方式處理,裁判官詢問控方立場,指「是日其他案件不論背景及案情都相同,亦獲以其他方式處理」。辯方申請押後短時間處理相關事宜。


12:29:57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鍾(19) #提堂(#1111將軍澳 造成阻礙

休庭後辯方索取指示,申請是日毋須答辯,押後一個月,亦透露將再次申請。

裁判官亦對控方指「本案性質於早前案件類似,為何會有處理分別?」

辯方同時希望取消宵禁令 獲批。
其他按原有條件保釋候訊

案件押後至5月26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4:44: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徐(18) #提堂(#1018牛頭角 非法集結、蒙面、公眾地方打鬥、普通襲擊)

控方是日申請撤回控罪一及二,呈上經修定後案情,辯方不反對。

控方可答辯,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四星期至26/5。

案件押後至5月26日 1430 處理答辯,若不認罪亦會進行初步審前覆核。


14:46:31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梁(16) #提堂(#1118觀塘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控方申請押後至23/6,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均按原有條件保釋。


14:49:01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14淘大

A1: 石 (28) 已還押逾6個月
A2: 劉 (30)
A3: 陳 (34)

控罪:
A1: 一項傷人、兩項非法集結、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2: 一項非法集結、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3: 一項非法集結、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包括涉私了藏多張假醫生紙女子X)

案情:
A1被控於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道淘大商場2期及地下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並傷害或襲擊女子X、男子Z及女子Y
A2-3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及襲擊男子Z及女子Y

保釋相關事宜:
A1: 沒有保釋申請
A2-3: 批准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案件押後至6月9 1430區域法院再訊。三名被告均有法律援助申請。


14:51:39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曾(22) #提堂(#0803黃大仙 襲警)
辯方指將商討以其他形式處理案件,但需時收妥文件。辯方申請押後至30/6,控方不反對。裁判官指上次上庭亦有相似申請,質疑辯方押後過長。辯方指需時索取被告的醫療報告。

案件押後至 30/6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答辯,按原有條件擔保。


14:55:51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6旺角

A1: 羅(56)已還押逾3個月
A2: 黃(22)已還押逾3個月
A3: 埃及籍手足(35)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A1-3: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 A1: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情:
A1-2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西洋菜南街,連同其他人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A1另被控使男子Y受傷。據悉事主X是內地遊客,A1持指揮棒毆打X及Y,A2則將X推落地及持雨傘遮掩。
A3被控於他於19年10月6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西洋菜南街,連同A1、A2及其他在逃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案件押後6月9 1430區域法院再訊,三名被告均有法律援助申請並沒有保釋申請。


14:57:51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2沙田 #提堂

D1陳(24)
D2周(23)
D3黃(43)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阻礙警務人員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源禾路好運中心內公眾地方,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即一個鐵鎚、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
(3)阻礙警務人員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方,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背景:案件首次於2019年9月24日提堂,三人獲准保釋外出候訊,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遵守宵禁令,每周到所屬警署報到三次,並禁止踏足好運中心。

控方開庭修訂控罪。
控方要求將此案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辯方無異議,將於5月19日早上9時半於區域法院審理。

擔保條件更改
D1,2
要求將宵禁令時間延後一小時,由23:00-06:00改為00:00-06:00 ✅獲批
要求將報到次數由每星期三次改為每星期一次 ✅獲批
D3
要求將報到次數由每星期三次改為每星期一次 ✅獲批
其餘保釋條件繼續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0930區域法院再訊


14:58:08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起底

陳(32)

控罪:
(1)不誠實取用電腦
(2)串謀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

案情:
被控於19年9月9日,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在香港一部屬於其任職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取用該公司客戶資料,即一名男子的固網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並將資料發布給其他人。另涉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被控於同日同地與Telegram帳戶某使用者串謀干犯罪行,即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即上述電訊公司的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即一名男子的全名、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案件押後至6月2 1430區域法院再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4:59:49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30) #提堂(#1104將軍澳 唐明街尚德巴士總站 襲警:涉襲擊警長A)
辯方指可答辯,控方指是日有控罪修訂。

被告不認罪,控方指有3位控方證人及數段短片2-3分鐘,來源控方指稱為 Stand News。

辯方陳詞指負責大律師於6-7月有其他較高級法院案件審訊,要求審期安排於8月,除被告外辯方沒有證人需傳召。

案件審期定於8月3日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5:31: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林 #新案件 (#1103沙田 襲警)

控罪:
襲警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地鐵站A1出口,襲擊警長X

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申請押後六星期至6月9日,以索取法律文件。控方要求申請匿名令,辯方反對申請,控辯雙方將會提交申請文件及反駁文件,並於6月9日庭上爭議,預計需時一小時。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投訴:曾在被捕後,被警員掩口,不允許被告講自己名

案件押後至6月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48: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非完全新案件(?)

*(隱去姓氏)、X、黃、翁
(1)刑事損壞 #1105觀塘 東廣場 損壞一店舖的玻璃櫃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1105觀塘 翠屏商場佳寶外持有雷射筆及伸縮棍

控方修訂控罪一(案發地點)
D1申請匿名令,控方指被告年輕於15歲,案情中不應透露姓名。裁判官頒令禁止傳媒披露D1姓名。

辯方申請押後至7/7,不反對修訂控罪。

⭕️四位被告保釋皆獲批⭕️
保釋金 1000
不得離開香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1次
宵禁令 (d1: 2300-0600 d2: 2100-0600 d3: 2300-0600 d4: 2300-0600)
禁足令(東廣場範圍)

案件押後至7月7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聽取答辯


15:48:4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0九龍塘 #移交文件
韋(35)
5項襲警、2項協助逃離(涉又一城襲警,意圖令被捕人士逃離)

控罪:
(1) 至(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襲擊4名警員,所有警員匿名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Sift」外,襲擊警員E
(6)協助及教唆於合法羈留人士逃離
違反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 及101I條
被控同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協助不知名女童逃離警方羈押
(7)協助及教唆於合法羈留人士逃離
違反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 及101I條
被控同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協助不知名男子逃離警方羈押

背景:韋在2019年11月29日被捕,11月30日首次提堂,被控4項襲警罪及1項意圖妨害司法公正,保釋被拒;12月16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被 #李素蘭法官 拒絕;1月22日再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獲 #黃崇厚法官 批准以500,000元現金保釋,另外兩位人事擔保各200,000元、自簽擔保80,000元,並須遵守14小時宵禁令、每天報到、禁足油尖旺、中西區和灣仔區;4月1日修訂1項及新增2項控罪。

控方修訂控罪詳情

申請宵禁令延遲2小時開始被拒❌
申請禁足令括免海港城及創興廣場被拒❌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在區域法院答辯


16:06: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提堂
唐(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2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把摺刀及兩把鐵槌

背景:唐在2019年12月27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以控罪嚴重為由拒絕;1月1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獲 #潘兆童法官 批准以20,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遵守宵禁令、每週報到3次,及禁足朗豪坊一帶,案件原押後至2月20日再訊。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辯方不反對
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

修訂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2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把摺刀及兩把鐵槌,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物產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3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16:12: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0111旺角 #提堂
15歲少年、15歲少女、林、譚(15-18)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月11日,在旺角道行人天橋上損壞屬於政府的財物

案情:當天凌晨5時半,有途人目擊4名被告在天橋上,首被告塗鴉涉及反修例的政治標語,第二及第三被告張貼海報,第四被告負責把風,途人將事件拍攝下來及報警,途人其後在附近一所快餐店認出4人,聯絡警員到場拘捕

背景:2019年1月14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元保釋,期間不離港、須每周報到1次,以及禁足旺角新世紀廣場至彌敦道700號近旺角港鐵站的行人天橋

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D1申請更改報到地方獲批✅
D2申請交還旅遊證件,原應回港後交還惟因疫情法院關閉未能交還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16:27:0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6旺角 #提堂
王(20)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朗豪坊4樓2號舖星巴克咖啡店,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其財產,即包括杯及貨架。據悉涉腳踢Starbucks的貨架。

背景:2019年12月28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遵守宵禁令、禁足洗衣街、豉油街、上海街及弼街一帶,以及不得進入任何商場

控方修訂控罪

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申請押後9星期以索取醫療報告、法律文件及法律意見
法庭指示如臨近下次提訊時仍未獲得有關文件,可寫信通知法庭押後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3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16:47: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旺角 #提堂
盧、朱(40-42)

控罪: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非法及惡意對何潤姿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背景:2019年10月24日首次提堂,朱因留醫未能出庭應訊,盧獲准以1,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朱期後亦以同樣條件獲准保釋,原押後案件至3月4日再訊

修訂控罪:
(1)非法集結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D2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何潤姿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 普通襲擊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D1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外,襲擊女子何潤姿

控方申請匿名令,法庭請控方下次提訊時再處理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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