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1

01:17: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8中環 #審訊[2/2] #裁決

沈(21)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PW1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135

PW2,3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155

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187

裁決要點:
辯方主要爭議被告沒有使用、管有雷射筆。另外也爭議專家證人測試結果。

法庭基於被告沒有案底同呈上品格證明信,對被告犯案傾向性作有利考慮。

PW1是本案主要證人,其口供是本案關鍵,但本席不能全部接納其證供,因為對其口供有以下觀察以致對其口供可信性、衣著服飾觀察及證物處理手法存疑:

1. 證人同意由於蒙面,所以單純以服飾如鴨舌帽、頸巾蒙面、黑框眼鏡、黑色衫褲、波鞋等辨認出被告是用雷射筆射向他之人而非面貌。但本席觀看庭上片段留意到灰色頸巾有花紋但PW1卻未有說出。由於那些衣物裝束比較普遍所以在作出判決時要小心誤認。

2. 證人在主問及覆問也沒有提及由他第一眼望住到追捕男子中視線有冇離開過被告,在播放片段中可見到現場環境多人而追捕是需穿過人群,要做到視線一直不離開幾乎是沒有可能。

3. 證人作證時初時聲稱鴨舌帽上「Wills」認人,作供後期及承認帽上沒有字,另外作供有提及親手除下被告帽同頸巾但其後有表示記錯。口供亦有提及除去鴨舌帽後自己保管但如何保管又稱忘記,對於案中證物有字嘅鴨舌帽的由來無從稽考。故此證人對被告服飾辨認能力及記憶令人生疑。

4. 案中沒有證據支持雷射筆是在被告身上找到。庭上播放片段見到現場混亂人多地下滿佈雜物甚至見到有人跌下物件在地上再拾回。

PW2 只是在制服被告後才接觸被告及處理證物,其口供對本案沒有太大影響。

由於雷射筆未能證實屬於被告,PW3 專家證人之口供法庭不需要處理。

總結上述理由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做到毫無疑點成功舉證,因此裁決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PW1都解釋唔到點樣檢取返黎嘅鴨舌帽(P1),由於不屬於被告,不能歸還亦不能充公,交由警方尋回物主
雷射筆直接充公,唔使揾物主。
個人財物歸還給被告,文件片段類法庭存檔。


09:42: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10旺角 #審訊 [1/3]

D1:胡 (20)
D2:李 (25)

(1)非法集結 [D1 & D2]
D1及D2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道及廣東道交界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進行非法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罐白電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背景:
網民於去年11月10日發起「和你Shop」,要求徹查科大生周梓樂離奇墮樓事件,入夜後旺角發生激烈警民衝突。
(摘自 香港獨立媒體網報道

——————

全部❌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個控方證人:
2個警員負責拘捕
2個專家證人

0935 開庭,庭內滿座
0942 休庭至1000讓雙方修訂〈承認事實〉

1005 傳召PW1 13977陳嘉威(音)
負責拘捕D1

1210 傳召PW2 17664 林善行(音)
負責拘捕D2
1228 控方主問完畢,由D2代表律師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18: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保釋申請
#1102旺角

15歲少年

控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2019年11月2日晚申請人途經旺角示威現場,申請人向警方防線投擲膠水樽,而水樽沒擊中人。

背景:
申請人在 #彭亮廷裁判官 席前經審訊後於2020年10月30日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為申請人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期間還押候判

法官駁回申請人保釋候判的申請

案件將於2020件11月20日沙田裁判法院第三庭判刑


10:21:0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1深水埗

林(30)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福榮街218號「甜一刻」內,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支伸縮棍

開庭

判處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

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
81-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人願意履行

官:今天看報告判刑,上次10月22日法庭有些地方向控方澄清6點:

1.同意案情中並沒有提及第一哪些是什麼人,
2.那些一袋袋東西用作什麼用途
3.被告會使用哪一袋東西
4.被告會如何進一步處理一袋袋東西
5.被告打算如何使用本案證物
6.案件涉及非法集結暴動

同意案情沒有提及以上六點。判刑綜合考慮

判處被告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服務主任監督下做 160小時工作,認真做達到主任滿意。不要低估相關嚴重性,服務令嚴重性等同坐監。


11:04: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續審 [2/1]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PW6,7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法庭裁定被告3項控罪表證成立
1100 休庭20分鐘


11:22:5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7/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11:11休庭 30分鐘


12:20: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葉佐文法官
#0815元朗 #審訊 [1/3]

劉(55) 曾經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企圖縱火

葉法官提醒控方,企圖縱火罪同刑事恐嚇罪在本案屬交替控罪,法庭最後只會就其中一條控罪裁定罪名成立(或兩項皆不成立),而不會兩項控罪都成立,但控方陳詞未有就此作出決定。
- - - - - - - - - - - - - - - -
11:58休庭 10分鐘
12:17 開庭

控辯雙方正爭議被告案發位置及路線,爭議到警員如何發現被告,是否有狗叫之類的可能性。
控辯雙方正爭議被告案發位置及路線,爭議到警員如何發現被告,是否有狗叫之類的可能性。

控方指警員事後才發現被告打火機。至於天拿水,被告去完大陸後,約晚上七時吃完飯後,到屯門買的,本來有大天拿水750ml,之後被告不需用這麼多,就倒80%落膠樽。
被告先買天拿水,其次買蘋果日報,後期買水樽,自己飲完水就倒天拿水入去。有部份天拿水倒在自己身上,即衫,手,錄影會面紀錄有解釋防止自己憤怒時燒人,就算要燒也燒了自己先,這個舉動是在警署閘前做的。
被告背包裏有部分天拿水,因被告曾把天拿水樽放在背包內,有少少漏。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33:5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審訊 [1/2]

黃(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被告不認控罪1至3❌

控方修訂控罪將事發地點由德輔道中改皇后大道中。

控方將傳召2位證人及播放一段約10分鐘由警員當場拍攝之現場片段
PW1 高級督察 劉嘉昇 (受襲警員)
PW2 高級督察 盧永楷 (專家證人)
辯方有2名證人

PW1 高級督察劉嘉昇作供
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晚上有人網上號召到蘭桂坊附近反對反蒙面法,中環畢打街皇后大道中交界有人聚集堵塞馬路同行人路同叫囂,證人及隊員於20:55到達進行人群管理工作。由於勸喻無證人指示傳令員舉起藍旗警告非法集結,自己透過揚聲器發出警告。發出警告後PW1看見前邊一女示威者用發出綠色光束雷射筆射向PW1面部及眼睛,證人即衝前截停女子,當時女子戴黑色鴨嘴帽,黑色口罩,右手握物件,證人用右手捉她右手,其後她將雷射筆掉在地上,PW1將雷射筆檢走並帶女子返回防線。 PW1即埸在同僚錄影下使用雷射筆證明能夠發射綠色光束。之後將3樣證物交給女警6906同時指示以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拘捕。PW1 將女子交同僚後感不適,形容被射感覺如沒有太陽眼鏡直視太陽,眼乾,所以多次下意識地揉了幾次眼。

控方播放現場警員拍攝片段,證人認出自己及被告。主控詢問片中人羣揮動旗幟上字句是甚麼,劉聞言表現遲疑,指相關字句「有機會觸及國安法」,其後稱:「光復香港,時代……跟住係革命兩個字」。控方又問為何片中拍到女子沒有鴨嘴帽,PW1回答衝出去時是見到有戴,可能截停帶回防線途中混亂下跌咗。

PW1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當晚八時警察人群管理措施封鎖咗部分皇后大道中時人群可能包括想去蘭桂坊慶祝萬聖節市民及警方舉藍旗前沒有支體暴力行為,但指有語言責駡警察及政治口號,證人不同意因封路而令人群聚集,並引用93年蘭桂坊慘劇。問到片段中有綠光同白光射向警察,PW1說看片後同意現場有其他人以雷射筆射出光束。被問到被射中時有冇反射動作,證人説沒擰轉面,但沒印象有否閉上眼睛。證人承認事後沒有到醫院。

PW1 控方覆問
PW1回答被光束射中時與女子距離5米,接住在呈堂相片畫上被告位置,並指播放片段時白色同綠色光速是源自左手邊但被告在其右邊。

下午2:30 PW2 將作供及講解雷射筆檢驗報告結果


13:14: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葉佐文法官 #0815元朗 #審訊

劉(56)
曾經還押逾一星期

控罪:
企圖縱火
(交替控罪:刑事恐嚇)

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12

根據新聞報導,被告已認刑事恐嚇‼️‼️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111/A3WPWJTPQRAIBEN3CEB5WIFVRI/

辯方指被告一早已考慮認罪,只是控方反對所以才弄到今天,辯方希望可以減足1/3刑期。法庭要求控方好好考慮,及要求律政司書面報告。

法庭指責辯方沒在以往幾次上庭時,跟法庭交代,只是控辯雙方底下商討,因此沒有存檔,亦指責辯方在文件處理上字眼用得不好。

證物留後處理

辯方有保釋申請,希望待星期五再續,保釋申請被拒

‼️‼️‼️‼️‼️即時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區域法院11:00判刑‼️

法庭明言大機會即時監禁
(按:劉手足精神徬徨,有點空洞)


13:39: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續審 [3/1]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被告選擇作供(留位後補)
除被告外辯方無其他證人

1430 被告繼續作供


14:39: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10旺角 #審訊 [1/3]

D1:胡 (20)
D2:李 (25)

(1)非法集結 [D1 & D2]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 3罐白電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 伸縮鋼棒

背景:
網民於去年11月10日發起「和你Shop」,要求徹查科大生周梓樂離奇墮樓事件,入夜後旺角發生激烈警民衝突。

——————

1439 繼續傳召PW2 17664 林善行(音)
負責拘捕D2
1511 PW2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1月12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03:3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5沙田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5日在大圍車公廟路及翠田街交界近燈柱EB2756,管有5枚已發射之CS催淚彈彈殻,而沒有持有該彈藥的管有權及經營人牌照。
———————————————
‼️被告選擇認罪‼️,並同意控方案情。

控方申請把證物P1-6充公,辯方沒有反對。

求情理由(已隱藏大量被告私隱):

律師指出雖然被告面對身體,精神,生活及家庭問題,但是他並沒有放棄,嘗試自力更生,求情信指出被告有參與社區服務,有良好品格,性格率直,社工及家人均表示會協助被告成長。

他再指出本身被告不是滋事份子,即使過去曾犯事,但是只是小案件及誤會,而本案的案情並非嚴重,被告的行為只是一時天真,沒有想到後果,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會作出非法行為。而被告在本案選擇認罪,展示出真誠悔意。

律師最後指出被告有強大支援協助他成長,希望裁判官能為他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協助判刑。(被告難以負擔罰款)
—————————————
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把案件押後至12月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6:34: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審訊 [1/2]

黃(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PW2 專家證人作供
証人為檢取了的雷射筆作測試並撰寫報告,該筆結果被評為3B級(射出光線可傷害眼)。在20米內直射眼睛有機會做成長期傷害,安全距離介乎20至40米(準確數字需經計算)。

案件押後至 明天11月12日 09:30,PW2繼續作供,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6:36:5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續審 [3/1]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1630 被告作供完畢(留位後補)

控辯雙方將提交詳細書面陳詞,12月29日1430 再作口頭補充,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6:45:1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05荃灣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
裁決理由:

議題一:串謀控罪及實質控罪並存
第1類罪行(1、2、7及8) 刑事損壞
第2類罪行(5、6、9及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第3類罪行(3及4)未能出示身份證

王官接納新增控罪12 串謀刑事損壞並不覆蓋第1及第2類罪行的內容;控罪12牽涉更廣泛、共同源頭、更長時段,指稱各被告使用同一款無線電工具以同一組頻率串謀破壞荃灣區的交通燈。

另外,法庭認為控罪12的控罪範疇並非第1及第2類罪行所比擬,串謀罪與實質控罪並存符合司法公正,而證據早已向辯方披露,並不會造成不公。裁判官不認同新增控罪會令法庭接納原本毋須呈堂的證據,裁判官認為控方需要就串謀及實質控罪解釋提交證據的目的,究竟是要證明網上呼籲的真實性或曾經如此陳述應交由法庭定斷。王官認為新增控罪並不會增長審訊時間。

總括而言,法庭批准新增控罪(串謀刑事損壞),串謀控罪毋須成為交替控罪。

議題三:以公眾利益豁免向辯方披露資料
控方以公眾利益為由申請豁免向辯方披露:類別(1)(3)文件、 (2)(4)行動紀錄 、(5)警員身份、(6)(7)上司身份、參與行動人數,裁判官謹記在公眾利益及公平審計中取得平衡。

裁判官認為應審視紀錄的內容,當中是否涉及秘密資料及內部記號而。裁判官認為披露類別(1)至(4)的內容會影響警方策略,批准控方豁免向辯方披露上述資料。

至於類別(5),即AO1至6、SO1至2及DO1至2的編號、階級及姓名應否向辯方披露。裁判官認為警員編號有其獨特性,而大部分警員的編號及官階已告知辯方,即使SO1至2未曾披露,裁判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相關警員生命受到實際威脅,批准向辯方披露上述資料。控方需時考慮有關安排,會在6星期內去信通知法庭及辯方。

至於類別(6)(7),裁判官認為現階段裁決言之尚早,相關資料是否與本案有關應視乎審訊程度,若果有關問題與本案無關,王官會拒絕讓辯方盤問。

議題二及四:保密安排
控方為AO1至6、SO1至2及DO1至2申請匿名令、屏風及特別通道。王官指自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警員被起底的數字一直上升,至今已有3732名警員及其家人的資料向外傳播,情況令人擔憂,考慮到有警員擔任特別職務,懷有不軌企圖的人士會對相關資料產生興趣,公開相關身份會影響警隊執法,最終社會利益受損。法庭批准控罪書中及需要作供的警員身份匿名,作供期間使用特別通道及屏風。

案件訂於2021年8月2至6日、9日、12至13日及16至17日,共10天審訊。


16:52:43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7/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
- - - - - - - - - - - - - - - -
4:30完畢

辯方專家證人袁醫生上午完成對辯方作供完畢。

下午時段主控開始盤問袁醫生,今午尚未完成,明天待續。

明早9:30續審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