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2

08:49:33

法庭文字直播台

#白沙灣懲教所

請遵守限聚令,保持社交距離


09:37: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白沙灣懲教所

容B感謝每一位接佢的手足


10:07: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10]
#0728上環 #暴動

1000 廣播 1004 開庭

1005 郭官暴動罪三人表證成立
1005 辯方申請五分鐘休庭討論

辯方: D1 D2大律師
辯方二: D3大律師

1014 辯方回覆D1D2不會出庭作供,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辯方二指D3作供,及會傳召一名證人

D3: 今年十七,2003年出世,今年中五。
辯方二: 問案發經過
D3: 交待當天與朋友參與遮打花園集會,出街目的主要是敍舊。案發前一晚(27/7)曾與朋友傾談至凌晨兩三時。該位朋友為中一時好友,對方父母亦認識D3,該朋友於中三時到台灣讀書。(下稱友人為A)

因為聊天,五時才完午餐,五時半才上地鐵。地鐵到西營盤,因為A從手機上知道中環集會將近完結,遊行隊伍正前往西區警署。A於google map尋找位置後,於B3出口出閘。D3於案發當日前從沒有到過西營盤。D3聲稱不清晰清楚當時集會目的,D3只曾與一名朋友參與616遊行。616遊行因為一名女性朋友自己一人參與,D3希望陪她。案發當天,D3身穿黑色衫,A身穿紅色衫。辯方二指示展示證物P28,為D3當時身穿衣服。展示當天合照,A指沒有深色衫,D3在家中給她深藍色衫,A的紅色衫則放到D3背囊。當日D3有化妝,身穿黑色衫原因為不希望標奇立異,聲稱絕不會穿白色,白色有機會被打。

辯方二指示展示證物P34,為D3當時背囊。辯方二申請其展示相片為證物B6。辯方二展示口罩,D3稱是A俾,為小童口罩。D3因為口罩肉酸關係而放到背囊。A提供口罩的目的為怕被影到,不希望樣貌在電視中出現。D3解釋友人帶口戴的原因為自己家中只有小童口罩。
在616遊行,D3曾帶口罩,原因同為怕被影到;身穿黑色衫,原因同為不希望標奇立異;當天身處的遊行隊伍D3認為是和平。辯方二指示展示證物P36,為D3當時背囊中的縮骨遮。D3解釋當天天氣報告稱落雨,及日常習慣上背囊會有遮,以及D3習慣每天都會帶遮,遮不重。辯方二稱D3被捕時戴另一個口罩證物P33,D3解釋於西營盤站出口附近有人派發,不清楚派發者身份。D3銀包曾放到A斜咩袋處,自己背囊太多扣。辯方二展示控方cctv截圖證物,相片與D3形容一致。

1107 辯方二問及當天D3及A衣著,D3交待後交待當天情況。出閘後,觀其情況,D3先企於惠康後面其後去到日本城門外,D3不清晰西營盤街名。D3退後目的是因為看到防線,亦有很多人,D3回覆指從來沒有出過馬路,及於惠康處認為身邊多為街坊及普通市民,因看到人手中一袋二袋。

1109 現法庭嘗試判斷移動距離為多少,辯方二指示相片以確認D3曾移動的位置,及申請相片為證物。D3再回覆沒有出馬路。D3指日本城外看到很多人在馬路行來行去,D3主要是與A傾談。曾看到兩個一男一女急救員,拿著兩個頭盔問是否需要,因為情況唔對路。A拒絕及稱好核突,D3接受一個頭盔,原因是FA被拒絕會好慘。急救員當時有反光衣,反光衣有十字架,D3判斷為急救員。D3有戴上頭盔,五分鐘內看到兩個女性拿著保鮮紙來,聲稱因看到二人短袖短褲,中tg會好痛。A拒絕及稱好核突,D3接受包前手臂。D3婉拒包腳,因為其位置較後。兩名女性中有一名身穿反光衣。D3從未沒有遇過tg經驗,D3不因對tg考慮而接受,是因A拒絕覺得好慘,所以接受。D3曾聽到好嘈及敲打聲音,聽到槍聲及煙,判斷為兩粒催淚彈,亦見到前面人士叫退後。D3及A吸入tg,喊哂及睇唔到路,沒有方向地行而與A失散。

失散後好快有第二輪tg,感覺比上次更辛苦,加上D3當時戴隱形眼鏡,未能睇到任何野。對眼,鼻感覺好"啦",感覺呼吸唔到。週圍走想沖眼,印象中有一兩名人士扶D3,唔清楚其位置,走幾步後有人再扶起D3到一大廈閘口位,幫D3沖眼。兩名人士以生理鹽水沖眼。

1132 辯方二展示cctv截圖,D3確認自己位置及當時環境,辯方二則確認地圖上位置。D3從未認識D1D2。大概沖眼十秒以內。D3未能交待位置等等,原因眼看不到任何東西,D3確認
協助其沖眼的為D1D2,因為一同被捕。矇糊地看到是警察,及聽到有人大叫有警察、快啲走。D3稱D1單手環抱起了D3的腰,D3形容為面向地弓身狀。到鐵絲網前聽到警察講「警察,咪郁」。有一名男士協助D3爬過鐵絲網。D1抱D3到鐵絲網前,D3聽到D1D2應該被捕,D3不清楚眼前為鐵絲網,但因聽到警察過緊來,自然反應下希望逃離現場。

1144 郭官休庭二十五分鐘
1209 開庭

1210 D3回覆戴綠色隱形眼鏡因為貪靚。D3時常化妝。沖洗眼後,D3能睇到野但矇。聽野及記憶好矇,因為身體仍感痛楚。辯方問先後次序,D3再度確認。爬過鐵絲網後,看到D1D2被捕。一名警員曾隔鐵絲網以警棍打D3頭部,只打中鐵絲網,及有粗言穢語。另一名警員聲稱「見你咁細個,自己爬出來就唔拉你」,D3爬出後被捕。D3未能提供身份證,因為銀包在友人處。回到差館,同一名記資料的警員要求D3找A,由於只能打whatsapp call,D3以自己手機打給A,當中有提及A的名字。後期從警方得知銀包已被送到警署,後期D3問A,A聲稱自己沒有囉銀包到警署,不清楚中間細節。

1220 D3再度確認被捕時的頭盔及保鮮紙不是屬於本人。D3重覆自己與A沒有參與現場示威活動,包括叫口號,沒有開過遮,沒有搬運,沒有參與任何擾亂秩序行為,沒有作出威嚇性行為,沒有仿礙警務人員職務,沒有意圖及造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穿黑衫沒有試圖鼓勵現場人士使用暴力,使用頭盔及保鮮紙亦沒有試圖鼓勵現場人士使用暴力,不認為黑衫黑褲會令人害怕,大量旁觀人士亦是黑衫黑褲。

1225 辯方向D3盤問。D3不認識及沒有見過D1D2,第一次接觸為案發當日。辯方確認D3身體因tg不舒服,行走不便。當時仍有大量敲打聲,同意現場環境混亂,不能一一知道所有人對話,有少量頭暈感。辯方申請播P51片段。D1或D2曾與D3對話,叫D3側頭而洗眼。辯方於影片確認該大廈應該為圓輝閣。D3大概記得D2提及行埋一邊,唔好係馬路中間,及後向內街移動。

1232 辯方再度確認D1以單手抱走D3,當時呼吸仍有困難及驚慌。D3由第二次tg開始喊。D3確認第一次叫警察咪郁時,D3已過鐵絲網。辯方確認D3曾聽到「有防暴或警察跑緊過來」的位置,D3回覆位置不太記得,辯方嘗試問是否日本城門口位置。D3有印象,但未能肯定。辯方嘗試再度了解時間順序。辯方展示相片證據,西元里一帶仍然收到tg影響。辯方問D3是否肯定為生理鹽水,D3稱液體曾流到嘴裡,得知絕不是水。辯方再度確認D1D2或現場人士沒有以任何形式鼓勵D3參與暴動或犯法,D3確認。

1245 控方盤問D3
控方確認時序,控方指警察咪郁後,D3仍然沒有暫停其爬網動作,D3其時不清楚D1D2情況。控方郭官及辯方再度確認位置。鐵絲網前3至5米聽到「警察咪郁」,大約3秒內到鐵絲網。D3當時沒有留意D2行為。辯方投訴控方,辯方及辯方二曾多次確認D3年幼,以及事件相隔一年,控方多番確認時間順序,對D3不公。郭官希望控方注意問題,有需要時會介入。

控方確認「警察咪郁」後,3至5米及3秒細節,D3回覆大概記得。控方問「警察咪郁」是否多於一次,D3回覆聽到兩次「警察咪郁」,一為被抱起時,二為過鐵絲網後。控方確認D3 616集會是為陪朋友,D3解釋害怕朋友孤單。D3其後知道是200萬人遊行,其友人是同班同學。

控方確認案發當日D3是陪A,D3確認727晚及616晚都是友人邀請,D3只清楚該晚遮打有集會,但不清楚幾點。前晚傾電話只是閒談。控方問D3睇到的資料,D3回覆A指在台灣看到示威現場有很多衝突,A想求知,因而D3陪A去。

1313 1445再開庭

1447 控方續盤問D3,問D3是否清楚616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控方問如果D3指參與616半小時,問D3是否為之參與。D3稱其於616沒有做犯法的事。

1454 D3聲稱A想感受一下環境。控方稱D3沒有關心728是否合法,D3稱因為與A只是希望睇下就算。控方指D3不清楚有否批准集會,不清楚是否可以戴頭盔戴口罩。控方稱D3須約時間才出發,D3稱訓到自然醒再聯絡,不須預先約定。大概三,四時與A會面。與A會面,5分鐘後去711買野食。控方質疑A想感受一下環境,為何不食住去。D3稱坐低食,主要目的亦是見兩年無見的朋友,傾計影相。控方質疑D3及A知道集會完結,為何還要去。D3稱A想跟從遊行隊伍睇,控方主問下D3稱沒有留意該遊行是否合法。控方誤會D3曾稱有路障,結果翻查紀錄只是防線,防線為傘陣,不為路障。D3看到人搬野,亦看到紙箱搬運。D3稱視覺範圍不曾看到路障,整整半小時只逗留在日本城,只曾看到傘陣。

1510 控方稱遊行亦完結,D3及A皆不能感受,續問逗留原因。控方質問逗留一陣定義,D3稱為半小時也可以是一陣,控方不同意。控方指佩戴頭盔因危險,D3及A意識到危險,為何選擇接受頭盔保鮮紙而不離開。D3重申因為A的拒絕而接受,及認為其一不會給黑衣人打,其二自己無任何犯法事,只是旁觀的黑衫市民,不會被拘捕。控方再問同一條問題,D3答只是觀察,相信會無事。控方質問A好衰咁拒絕的意思,D3稱語氣及不禮貌。控方指現場可能有人需要,D3不想再拒絕是因為不想拒絕人,人地好慘。同樣問題亦引用到保鮮紙處。

1520 控方續確認D3是否深信自己不會被捕,為何本能反應逃離警察。D3曾提及就咁走好哂,控方問其定義。D3認為山長水遠入來,車錢都哂哂,亦因正在等A父親的電話。D3稱A父親曾稱夜啲再打來,地鐵時是打A whatsapp call。A一直是使用D3的hotspot。控方質疑為何要在示威現場等待,D3稱危險不會波及自己,未諗到去邊,亦沒有做甚麼事。


10:11:51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法官
#0813機場 #提訊

女村長(24)(暴動、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涉打、禁錮付国豪 已還押逾10個月)

被告因為入院,未能出席今天的提訊。

被告的代表律師將會代表被告參與稍後的審前覆核。代表律師指,已向被告索取足夠的指示及明確的答辯方向。

被告就三項控罪均 - 不認罪 ❌


10:16:29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水 (噴霧瓶)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位證人,及1位專家證人說明鐳射筆的傷害性。裁判官問辯方有沒有專家證人以反駁控方說法,辯方稱暫時沒有。

押後至7月23-24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0:21:22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416粉嶺


控罪:刑事損壞 (涉用膠水損壞交通銀行的門鎖)

押後至8月7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0:28: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王(51) #判刑(#1110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指控他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警察,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此前裁判官判罪名成立,指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亦指不能完全抹煞判監機會,指「法庭需向公眾顯示此罪行不能被容忍」

不知幾時開庭 太多雜案
休庭中


11:44: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被控用遮襲擊休班警X)

第二日審訊

辯方呈堂十分鐘手機片段
法庭傳召辯方證人(拍攝者dw1)
接受控辯雙方盤問

休庭1200續審


11:47:4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王(51) #判刑(#1110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指控他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警察,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此前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今聽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信納被告是一時衝動,並沒有預謀犯案
‼️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13:18:33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吳重儀裁判官
#1111上水
#裁決

楊(29)
控罪:襲警 (232章63條) (響應行動駕車慢駛被截停,涉踢警員腹部)
判詞只供參考,讀者應尋求更多資料來源cross check

判詞撮要:
4項考慮:
1. 第一證人是否越權
2. 證人證供是否可信
3. 被告是否刻意襲警
4. 被告證供是否何信

  1. 根據警例54條,警方有合理懷疑有危險品時可作出搜查。PW1指當日警方收到消息有人携帶火器,所以有搜查被告車輛的權力,並無越權。

  2. PW1-6對於被告用腳踢PW1的描述大致相同。雖然只有PW1用膝撞來形容,PW2-6皆表示看不到出腳的情況,裁判官認為膝撞是對被告動作的詳細描述,所以即使字眼和口供紙不同沒有問題。而且過程迅速,其他人看不到不出奇。就PW1沒有醫療報告亦沒去驗傷,裁判官指PW1沒受傷不出奇,顯示PW1沒有誇大自身傷勢。
    PW1有足夠時間觀察被告車輛多次駛入涉案迴旋處慢駛,有合理原因作截查。
    所以各證人作供上完整誠實可信。

  3. 辯方沒有就被告是否刻意作陳詞及盤問,控方證人亦沒提及。但以PW1和被告高度,正常走動不可能以膝蓋接觸到他人腹部,因此必然是刻意。

  4. 被告指不知道當日有和你塞活動,裁判官指駕車人士及有上社交網站的人都必然知道有此活動。被告指警員是看到他傾電話才截停,裁判官指他供詞內當日有戴口罩,警員不會看到他傾電話。相信被告被截停時不冷靜,才會被警員粗言穢語對待。一般情況,警方大可以只控告被告不小心駕駛,毋須大費周章作檢控,相信被告被查時有激烈反應才致被制服,身上傷勢是被告反抗時造成,咎由自取。被告指當日有鼻敏感才戴口罩,裁判官觀察被告唯一一次在庭上擦鼻就是作供提及他有鼻敏感之時,是很假的表現。被告受控方盤問時指他不仇警。裁判官說被告提及控方證人時總是用警員編號而不像普通人用「差人」、「差佬」等通稱,這是有敵意及不尊重。警員作供時被告眼神有敵意,面上不祥和。被告指事發後車cam的memory card不見了,各控方證人指沒留意被告的車有沒有車cam。裁判官指當時不是因不小心駕駛拘捕被告,所以沒留意車cam是正常。當時路上有很多其他車輛,不相信警員會在眾目睽睽下無故動武,不相信車cam memory card被偷,是被告故弄玄虛。綜合上述各點,被告證供不可靠。

罪名成立。

多方人士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包括校長、家長、體育界人士,證明被告是一位受人愛戴,為學生指引未來的教師,被告亦是體壇港隊代表,持續為體育界作重大貢獻。辯方最後稱被告初犯,重犯機會低,警員亦沒受傷,希望被告可以獲判非監禁式刑罰,若判監他可能以後不能做教師。裁判官表示:「襲警一定判坐監架喎」辯方稱其實有很多案例是不需監禁的。

裁判官在意被告在作供期間質疑警員會「掟佢落橋」,懷疑被告心理有問題或思覺失調才有此想法,要求索取被告心理報告、精神科報告及背景報告,押後至6月26日110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

下午庭申請保釋被拒‼️
被告還押 (小欖)‼️各位請送車‼️


14:45: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被控用遮襲擊休班警X)

第二日下午審訊

控辯雙方陳詞

開庭


15:00:0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1027尖沙咀 #提堂

D1 廖
D2梁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申請押後以致信予控方商討案件處理。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15:12:07

#屯門裁判法院三樓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4屯門 #審前覆核

王(2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案情:2019年10月4日在屯門杯渡路近河傍街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將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同意案情
聲稱雷射筆只係貪得意上淘寶買黎玩下

控方要求充公第1及第2證物
第3證物歸還被告
控辯雙方都同意

撤回控罪
被告同意簽$2000蚊保守行為
24個月內要行為良好
法庭表示被告可取得500蚊訟費
☂️☂️☂️☂️☂️


15:16:11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審前覆核

李(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汽油彈及一支雷射筆

1510 休庭20分鐘


15:28:4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中環 #提堂

陳 (27)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1支雷射筆)
(2) 管有違禁武器(一把以彈簧裝置露出刀鋒的摺刀)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錘、打火機、噴漆)

被控於在2020年1月1日,於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處外管有一把摺刀、一柄槌、一支藍色雷射筆及一罐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30:4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D1:黃 已還押逾6個月
D2:吳 已還押逾6個月
D3:張
D4:張
D5:嚴

控罪及背景: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airbnb單位內被捕;警方在多個地點檢獲槍及子彈。

‼️D1及D2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D3及D5以原有有條件繼續擔保,
批准D5申請大陸回鄉證副本,但需要繳交有關影印費。
D4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15:31: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於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單指鐵蓮花及有套的行山刀。

✅法官准予申請人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8月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 1庭再訊


15:34:0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被控用遮襲擊休班警X)

第二日下午審訊

控辯雙方陳詞

押後至七月二日上午9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七庭囗頭裁決。期間原條件擔保


15:42:1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彭(33)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擔保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9月7日東區裁判法院答辯,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15:42:4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蘇(18)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9月7日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15:54:2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7銅鑼灣 #提堂

吳 (22) 自5月27日開始還押至今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銅鑼灣東角道及軒尼詩道交界管有兩支鋼筋、一個士巴拿、兩個螺絲批、一個鎚仔、一把刀、一個剪鉗、一個打火機、一個點火器及兩樽天拿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因被告於保釋期間再次被捕,因此即時還押‼️

背景://吳曾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於1月5日在上水中心一燈柱旁管有一把生果刀、一枝木棍及一把扳手。據悉,他在去年7月13日曾參與光復上水遊行,被警員追捕時,疑驚慌過度跨越天橋欄杆,險從天橋墮下,幸有人及時拉回。// 香港01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以進行進一步調查。


16:00:49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審前覆核

李(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

口頭判詞:
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過往五項控罪都是有條件釋放
拘捕時搜出發出雷射光束裝置以及一樽載有鹽酸的玻璃樽
雖然並非汽油彈但法庭認為一定程度危險殺傷力
鹽酸會對皮膚眼睛造成傷害

法庭認為需要提供公眾適當保護,不認為輕度弱智可為減刑理由,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判刑選擇。對於辯方提及九龍城鐳射筆管有案六個月監禁,法庭認為本案一樽鹽酸對他人健康安全威脅更大。考慮之後量刑12個月,認罪三分一扣減至八個月。


16:08:3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0707旺角
#覆核聆訊

區諾軒

法庭駁回律政司申請,維持原判
法庭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16:27: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17) #1110屯門

控罪:
(1)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兆麟苑管有3個汽油彈、2個板手、14塊白布、1個漏斗、1把剪刀等等(控罪1)及1個BAOFENG UV82對講機(控罪2)

控罪1 - ‼️認罪‼️
控罪2 - 不認罪❌ (交由法庭存檔,不會處理控罪,除非有此法庭或上訴庭的指示)

被告代表律師呈上11封由中學老師和家長撰寫的求情信及品格證明,顯示被告為人積極樂觀、遵守校規及樂於助人。

胡官指,被告當日全身由頭到腳均以黑色服飾打扮,亦有黑背囊、黑腰包。而身上3個水樽袋都裝有汽油彈,背包內的易燃物品及有機混合品亦可以製造更多汽油彈,可造成更嚴重破壞。

由此可見,被告的行為絕不是一時衝動,而是有充份準備造成破壞。當時正值社會運動高峰,被告黑色的打份顯然是為了隱藏身份,而身上的3張八達通顯然是為了避開追查。雖然被告只有17歲,但以上案情顯示被告罪行的嚴重性。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1430判刑,待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及心理報告。胡官強調,索取報告目的是讓法庭有更全面考慮,不代表法庭認為非監禁式刑罰就本案而言是合適的刑罰。胡官亦明言,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他認罪。

‼️期間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16:53: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覆核聆訊

區諾軒

控罪:2項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背景:
區諾軒於19年7月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及警司高振邦,包括以大聲公3次敲打其盾牌,令關志豪受驚,以及以大聲公朝高振邦叫喊,令高耳朵不適。

#梁嘉琪裁判官 接納社會服務報告,認為被告態度合作,對行為有悔意,有信心他可完成社會服務令,加上考慮到案情背景及被告是初犯,故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遂根據《裁判官條例》 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她的決定。根據案例,裁判官須決定 ①是否批准覆核聆訊 ②如何進行覆核聆訊

申請方(律政司):
被告面對兩項襲擊警務人員的罪行,此罪行在不同級別的法庭都被認為是嚴重罪行,一般而言應判處即時監禁,引用HKSAR v Ma Kwai Chun 指 any assault upon a public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that officer’s duty is a matter to be regarded by the courts as serious. The general sentencing policy in relation to such an offence must be one that has deterrence as its uppermost aim.

再者,被告即使背景良好,初犯,除非被告有例外情況,否則一般都應判處監禁,而被告的良好背景及初犯並非例外情況
本案案情嚴重,高警司有實際身體損害:耳痛及耳朵有非永久性聽力受損
律政司接受上訴庭針對襲警罪應判處即時監禁,但並非泛指所有襲警罪,但重申本案案情嚴重,亦無例外情況令法庭判處非監禁式懲罰

答辯人 (被告):
裁判官於判刑時已考慮整體案情、背景及犯案情況,控辯雙方提出的案例在本次聆訊亦相若,申請方指除非例外情況才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是原則性犯錯

回應方指HKSAR v Ma Kwai Chun,司徒敬上訴庭法官指
we do not think that this particular case calls for interference with the sentence imposed. That is not to detract from the general approach we advocate to sentencing in a case of assault upon a legal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or her duties. It is, rather, a recognition of the fact that none of the sentencing principles espoused by the authorities to which we have been taken, and which we have cited, demands that the individual circumstances of a case are to be ignored. Whatever a general sentencing policy may be, it must never be one that ignores the need for individual justice. This is the sentiment which we sought to emphasise in HKSAR v Leung Pui Shan

‘…sentencing is an art which must carefully be moulded not only to the category of offence but to the offender. There is a danger of sentencing becoming over-mechanical with too little regard for unusual circumstances that might arise in relation to the commission of particular offences and too little regard to circumstances peculiar to the offender.’

答辯人強調判刑並非機械式操作,需要就每一宗案件的案情去決定
上訴庭指Unusual circumstances並非指除非特別情況才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而 Ma Kwai Chun一案所牽涉的是直接襲擊,陳柏洋一案亦是以水樽襲警,本案並不牽涉被告以動作襲擊警員身體本身,被告手持揚聲器也與高警司保持一個手臂的距離,而被告犯案當時亦接近大聲公
而陳栢楊一案中曾引用黃智佳一案,黃遭到警員追截後,向警員揮拳,最後被罰款$2,000

社會服務令並不可視為一個Soft option,乃是監禁刑期的替代,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亦令被告人失去人身自由,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剝奪被告人約10天的人身自由

裁決:
本庭謹記陳偉國一案指襲擊警務人員乃嚴重罪行,一般而言應判處監禁,但法庭亦顧及鄧志賢一案指若案情不算嚴重,法庭須考慮被告人個人背景、刑事紀錄,被告的悔改及更新考慮及社會利益等,分析後才決定最合適的處置被告的判刑

被告人現時32歲,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及社區服務,犯案時為履行職責,在報道上亦多次承認自己言語上不當,警員無實際上傷害,感化官指被告有悔意,亦願意履行社會服務令

法庭認為朱家言一案與本案案情類似,原訟法庭在刑期上訴最終改判社會服務令,法庭就梁曉暘一案亦謹記判刑時需在阻嚇及更生中取得平衡

法庭認為本案不及李珏熙嚴重,李一案被告人欠缺悔意。而本案被告人沒有預謀及部署,法庭認為判刑在原則上沒有犯錯

法庭引用案例指社會服務令同時具有懲罰和更生這兩個判刑元素,而中等程度的社會服務令亦有一定阻嚇作用,符合本案案情,判刑沒有明顯不足

基於以上理由,法庭駁回律政司申請,維持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時亦批准答辯人訟費申請


17:01:29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10]
#0728上環 #暴動
(字數關係,part 2)

辯方: D1 D2 資深大律師潘熙
辯方二: D3 曾藹琪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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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
控方現時在問相片自拍的左右調轉(mirrored)問題,正在考究Dickies的是否左右調轉咗,希望藉此確認D3當時衣著及髮型(瀏海方向)。相片顯示D3與A沒有束起頭髮。控方問幾時開始束起頭髮?D3回覆於西營盤地鐵站出閘前紮咗辮。控方從相片中確認D3與A衣著。
D3:深藍色衫,2條帶背囊,7分褲,淺色波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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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
控方現在呈出P52(icable_D3_1)證物,此前從未公開的片段,為有線新聞片段,片段為高空拍攝,多達70,80人。控方叫D3標示兩名人士及播慢鏡片。

定格中指出兩名人士。擾攘20分鐘,未能清晰指出兩名人士。辯方及辯方二投訴完全不能認清兩名人士。郭官問及證據問題,其證據被律政司接納。但從來沒有警方作供有關證據,郭官從未有基礎下獲悉,由於控方團隊觀看已久,郭官主動提出休庭,控方拒絕,於是繼續觀看影片。辯方二問控方是否將會有指控,指控基礎為何。郭官接納控方可提問,但同時指出,如果D3拒絕承認自己就是控方所指的片中人,就要繼續而不能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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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
辯方不同意一開始同依家係指住同一個人(畫面似係7層大廈天台影落街)。因難以確認控方問題,盤問對D3不公平。再者,作為事實證人的各位警員,無一依賴該片段,因此事實基礎難以建立。

法官同意辯方二,認為相關問題控方可在結案陳辭提出。辯方問及背囊問題,現場幾十人有背囊,控方現時只問該兩名人士有否揹背囊(D3答:見唔到呀……)。辯方繼而問基礎問題,質疑主控官落場打埋波,自己做埋事實證人。控方被郭官及辯方及辯方二質疑下,認為辯方打斷作供,目的係暗示證人答不同意,所以提出要先讓證人回答,控方談及基礎就是影片內容。辯方及辯方二重申在場無人可睇到,郭官提議控方只能問該名黑衫有冇揹背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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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
擾攘三十分鐘,控方終於問兩位人士是否D3與A,D3不同意,控方續問該位人士有否揹背囊,D3答:睇唔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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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 曾藹琪大律師:你問證人睇片中人衣著時,佢已經唔同意你嘅講法。之後其他野都係意見,所定證供係 ineligible evidence, 唔應該再重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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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潘熙向郭官提出,呢d無基礎嘅問題,控方唔應該再提出。依家被告都話見唔到,在座律師都見唔到,除非你(郭官)話你見到囉,咁我就收聲坐返低。郭官回應:咁佢依家係控方盤問,唔係主問呀嘛,證人見唔到佢可以答唔同意,答完咪繼續囉。潘攤手,以示無奈

相信與全場一樣,都係睇唔到。未知控方是否擁有狗一般的動態視力。控方聲稱其中一名人士t shirt上有dickies 字,D3稱大概見到,續問其他身上特徵(短裙及短褲,紮辮,深色衫,淺色波鞋?)。之後郭官多次表示「唔知你講緊邊個」。辯方指D3睇,與旁聽眾人睇並無分別。現時控方停每一微秒去問是否D3,繼續問一堆無基礎的問題。(同唔同意片中人係馬路逗留一段時間?答:同意,遮陣/路障近唔近?答:還可以,我覺得唔近)

然後用慢鏡播放,指示D3盡力跟著,之後郭官侊然:「原來去到呢到喇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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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
控方問點解聽到2下槍聲,有煙湧過嚟都唔走?唔擔心安全?D3答:擔心,但因為地鐵站入口係前面,所以諗著向前行,但前面d人又後退緊,所以佢跟著,之後就同朋友就失散咗。控方追問點解你要進入西源里,D3回答因為俾催淚煙搞到抖唔到氣,好辛苦,所以想揾個角落頭坐低休息。

D3重申不認識D1D2,亦不清楚他們在場原因。當時有人用生理鹽水係大廈入口,幫我洗眼(一嘢倒咗好多)。控方再問點解聽到現場有人嗌「有警察,快d走」嘅時候,你會走?D3答:走只係因為本能反應,而D1扶住我走,有人叫就跟著走,當時無諗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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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基礎(foundation)問題:即係你無喇喇問一條友,你係咪李嘉誠嗰仔呀?你係基於乜野原因而咁樣問?佢又係姓李?你見到佢同李生食飯?乜野都無,咪無基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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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 休庭,星期一 09:45 開庭


17:04:33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審前覆核

李(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

1648 再開庭,辯方表示會上訴,並向裁判官申請擔保。

✅裁判官批准被告擔保外出✅

擔保條件:
1000蚊保釋
不得離開香港
一星期一天向警署報到


22:39: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1/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控罪:
一:非法集結
二至八:七項襲警
九:刑事損壞:涉投擲雞蛋,蛋液濺中7名警員

[本文字直播只顯示今天下午審訊‍♂️]

全日審訊主要為控方出示片段控告畫家擲雞蛋。

片段一:閉路電視片段遠鏡,拍攝於警總一帶影像,顯示被告由鏡頭左下角入場。

片段二:社會紀錄頻道
第一部分:近鏡影住被告向在場人士拎雞蛋,並表示「雞蛋,唔該。」,然後叫記者們站開一點。

第二部分:警總扶手電梯下,有一群警員(5-6個)站於扶手電梯下面,被告站於他們前方,將雞蛋投擲在地下,並指出「有無玩過歡樂天地?」
控方指控被告涉及刑事毁壞。
之後警員上返扶手電梯上面,當中有一位手持攝錄機嘅警員,即PW1。

第三部分:被告跟隨大隊移動到前方,前方有黑色圍欄。圍欄後了一群便衣警員,其中一位為PW6。黑色圍欄旁邊是一個玻璃平台,有一群軍裝警員,他們當中有PW3(女督察),PW4,PW5,PW8。片段影到被告當時除了雞蛋,前方還有蕃茄。他首先向黑色圍欄方向擲雞蛋,然後轉向玻璃平台方向擲。控方顯示被告係向警察方向投擲。中途被告有向在場人士詢問再要雞蛋。而且中途被告有係地下灑左一樽液體,表示是送比警員。這部份,控方指控同第一控罪有關,因為在場人士有起哄。

第四部分:被告跟在場人士傾談了數分鐘,然後走到扶手電梯(第二部份的位置)。當然只有扶手電梯上面有警員。被告站於扶手電梯下方,向上方投擲雞蛋。鏡頭顯示扶手電梯兩側,扶手電梯下方都有黃色污跡。扶手電梯上方有一位警員,頭的右方有盾牌,為PW9,直到見到許智峯站到被告旁邊。

片段完結。

1647 休庭,星期一(15/6)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由於劉官不容許記者以外人士紀錄,只憑記憶,超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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