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8

09:59: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裁決

陳 (2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金鐘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管有兩把士巴拿、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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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裁決分析
⏺辯方主要爭議PW2證供:(1)作供說見到被告時低頭並加速,同意此行為重要但沒有在記事冊及供詞記錄,法庭不接納此部份證供。(2)盤問下說問被告行邊條街,他說去銅鑼灣,但主問時沒説。法庭認為主問時說過行街,只係盤問下作補充是合理。而辯方指PW2未能提及被告被縛索帶上警車,法庭認為此點不影響證人有關雙方對話證供。除上述提及不接納外,法庭認為控方兩位證人證供合情合理,誠實可信,其他作供全部接納。
⏺反之被告證供法庭全部不接納,主要原因如下:
1)被告說身上兩個板手2019年初已經購買工作用,但庭上卻交代不到至2020年5月使用過幾多次或使用頻率,自己也承認工具頗新浄,本席檢視證物沒有如被告所指有使用過痕跡
2)袋內用品有工具,手套,急救包等地盤工作時用,但當天是星期日地盤不用開工
3)被告說身上索帶是工作上作後備用,價錢平所以自購而不在公司取。法庭認為此說法不合常理
⏺法庭認為控方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1)被告雖然是地盤工人但星期日不用上班不需使用身上工具
2)PW1指當日中午一時起至被告被捕時,在灣仔一帶有七單縱火、非法集結,刑事損毁,而PW2也作供說被告回答打算由金鐘到銅鑼灣。
3)袋內有一件T恤,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譯音字句,是示威者常用口號,而且身上亦帶有急救包
基於上述各項,控方成功舉證被告管有物品意圖作損毁或破壞用途。

證物處理
P2-P7, P10 充公,其他存檔法庭

求情
被告18歳中學畢業後開始工作,與妹及母同住,母親因身體問題沒有全職工作,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一家人關係良好融洽。律師呈上妹妹,母親,表姐及數位同事,朋友之求情信。內容大致是指被告父母離異後仍同父保持聯絡及在其患重病時予以照顧至去世,自己一直獨立承擔家庭問題,同家人關係密切無所不談,品行良好,工作態度認真良好,為人誠實試過在地盤拾到名貴手錶也沒有拾遺不報。

案件押後至6月10日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判刑,期間需還押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10:24: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判刑

李(19)

控罪:
(1)暴動
詳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詳情: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屯門屯匯街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

審訊索引+裁決
\__________

求情理由
被告案發時19歲,現年21歲,與父母和17歲同住,因疫情下經濟困難在2020下旬放棄就讀高級文憑課程。被告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內容,庭上後補一封由沙田區議員陳珮明撰寫的求情信,指在地區工作中認識被告,評價正面。

背景被告長達6頁,被告向感化官承認自己當天有參與遊行和衝突事件,亦持有行山杖、盾及敲打水馬等,沒有推塘逃避。被告父母、老師、航空青年團長官等合共撰寫40封求情信,內容正面。被告雖在校成續一般但較同齡人上進,有清晰的飛行服務志向。惟經過本案後達成此志向機會低。被告犯案時年青,欠缺細密思考和後果判斷。被告參與暴動的部份無暴力,被捕時亦無襲擊警員,他與襲擊警員的示威者並不相識。

希望法庭考慮:
1. 被告年青
2. 被判後向感化官認罪
3. 正面良好品格
4. 本案距今已有一段時間,因社會事件令法庭工作量上升,造成本案一定程度延遲對被告的困擾。

簡短判刑理由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引用FACC 3/2018, DCCC 9/2020, DCCC 334/2020, CACC 130/2017, [2020] HKCA 275等案例 向被告指出監禁是無可避免的,案發當天暴力規模大,約200-250人進行約半小時的暴動。示威人士在警方多次警告後仍不散去,造成財物損失,但無證據指出暴動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暫委法官再次強調被告當天明顯是全副武裝隨時上陣,準備作戰,指被告罔顧法紀,須對滋事者「迎頭棒喝」,‼️暴動罪以4年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最終判處被告兩罪同期執行,共監禁4年3個月‼️

延伸閱讀:
1. FACC 3/2018 的判案書按此
2. DCCC 9/2020的判案書按此
3. DCCC 334/2020 (女咖啡師暴動縱火)
4. CACC 130/2017的判案書按此,見第61段
5. [2020] HKCA 275(梁天琦)的判案書按此,見第79段

(按: 部份被告朋友在聞判後哭泣,部份旁聽人士則向被告高呼「撐住啊」。李手足,4年後見。)


10:24:4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1204旺角
D1:王(30) D2:沈(25)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兩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12月4日在九龍旺角砵蘭街160號桔梗3樓天台消防泵房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及盾牌,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
兩名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電線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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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3,000
2. 不得離境
3. 今日16:00前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每週前往警署報到2次

押後至2021年7月15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10:31:11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3/3]
#1013粉嶺

D1:陳(18)
D2: *
D3: *
D4:鄭(16)

10:00開庭,主控因交通擠塞遲到,在開庭後一分鐘到庭,裁判官要主控分發文件給辯方和法庭,裁判官睇完後再開庭,預計在10:30

10:20 押後至10:45


10:59: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7/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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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以及D4的一位辯方證人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早上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最終陳詞,控方需於6月7日4點半前呈交書面陳詞予辯方及法庭,辯方需於6月9日4點半前呈交書面陳詞予控方及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39: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D3:15歲妹 已還押18日

控罪:
(2) 非法集結 [D3]
D3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至25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D3在今年5月10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還押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YOAP)、教導所報告、更生中心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和感化令報告,押後至今日判刑。

*其餘同案被告已判刑【裁決理由及D2判刑按此】【D1判刑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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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 #黎學謙大律師 引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各報告顯示被告有真誠悔意,向感化主任反省自己的行為,責怪自己沒有及早離埸、對警員舉中指、影響家人,願意為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並向受影響警員致歉。在2019至2020年,被告的個人情緒受學業問題及父親過身困擾而確診抑鬱症,可幸地在2020年末接受心理醫生輔導/治療後生活已重回正軌。感化官建議可判被告長期感化令,配合嚴苛的宵禁作為感化令條件,在感化官監察下執行刑罰。

呈上被告還押期間撰寫的求情信,希望法庭可以考慮被告有真誠悔意,亦還押了18日,給予被告一次機會。

正常發揮的陳慧敏
她指出被告嘗試向感化官淡化自己罪責,不承認曾參與集結,質疑被告是否有真誠悔意及洞悉自己行為的刑責。再者,非法集結即使不涉及暴力,按上訴庭案例的原則亦要判處阻嚇性刑罰,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消滅於萌芽階段。何況被告當日向警署照雷射筆,對警務人員舉中指,有相當可能會激發在埸人士情緒。

感化令較著重更生忽略刑罰及阻嚇性,會向社會大眾發出錯誤信息,無論控罪及案情如何嚴重,年輕犯案者都可獲輕判感化,間接吸引或鼓勵其他年輕人干犯同樣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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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2年感化令

本案被告所干犯的非法集結罪未有CAAR3/2020案般嚴重,即使本案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此消彼長之下,認為可以判處被告感化。

陳官強調判被告感化不是單單因被告年輕,而是考慮被告背景情況特殊,且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亦建議判處感化令。陳官決定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處被告接受為期24個月的感化令,不過須遵守以下條款:

①每晚 19:00至06:30除非事前得到監管人員准許,母親陪同,否則須在住所逗留。
②接受精神科醫生及心理醫生治療。
③按監管人員指示,在指定地方居住、讀書或工作,參與小組活動。

*陳官決定被告須就本案定罪留案底,但寄語被告望向將來勤力讀書,不要辜負青春及家人期望。


13:04: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10/10+4)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第九天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26

葉佐文法官關注法庭如何憑第一條片段辨認A。經過又一輪討論後,該52秒的片段不會用作辨認A。

庭上播放第二條片段P95A。內容是有關五位被告人出入冠景樓及案發單位的情況。

完成後,控方在庭上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

只有A3方有中段補充陳詞:

-現場的閉路電視片段不能證明A3曾在2019年11月1日在冠景樓出現

-閉路電視片段只能證明A3只帶了隨身物品進入案發單位

-不能證明A3管有和共同管有與案相關的物品,也沒有證據指A3曾接觸與案相關的物品

-A3衣服沒有助燃劑的成份,而電油味是可以揮發,律師指可能可以證明A3只曾短時間逗留在案發單位

-即使將控方證據推至最高點,也只能證明A3身處案發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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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A1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A3 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A5會作供,亦會傳召4位證人。

E (A5) 的作供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48


13:05:06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5/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D1:楊(25) D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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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辯方申請剔除與D1所管有的雷射筆檢驗報告內容,因為有關證供無關鍵性,與控罪無關,超越控罪舉證範圍。被李俊文法官以現階段無法判斷相關證供有否關聯性及作出比重為由,拒絕接納D1辯方申請。

已作出第2份承認事實為P74。

完成控方案情,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預計下星期再處理餘下辯方案情:
1)D1就暴動罪的答辯
2)D2就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答辯
3)被告會否作供及傳召證人
4)有沒有相關片段於庭上播放
(可能有漏)

裁判表示7月及8月亦有需時較長案件處理,11:34再休庭,15分鐘待雙方相討完成結案陳詞日期及裁決日期等。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日 09:30再訊, 如下星期完成結案陳詞,將會在2021年7月20日 14:30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須前往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18:26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8/10]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8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1030 所有控方證人完成作供。

林官花近20分鐘斥控方呈上之片段定格數量太少,而且描述過於簡略,未見片段與本案之關連性(因為定格及有關描述未能標示片段中跑入建築物的人是被告)。林官指既然辯方能呈上令法庭滿意的定格及描述,反問較多資源的控方為何做不到,指控方甚至要比辯方做得更多和更好,因為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林官續指法庭的要求很高,並稱「唔想好似教書咁」。

林官詢問控方會否參照辯方做法,控方回答會考慮。林官指控方理應參照,並澄清控方當然有自由選擇參照與否,但指若控方不參照的話,該片段則未能成為有說服力的理據。

1050 休庭20分鐘,1123 開庭

控方不會再補充更多截圖,因為控方未能標示片段中跑入建築物的為何人。讀出修改承認事實。(略)

特別事項陳詞(剔除D3被警誡前之證供)

控方陳詞
控方依賴D3於警誡前供稱的地址及其回應:「我頭先同嗰班人一齊,見到警察咪走入嚟。」

PW2(警長)截停D3(當時D3戴有頭盔、手套),由PW5警員18424調查,但沒有對D3警誡。控方同意當時沒有合理理由相信D3犯法,因此沒有警誡就作出查問。再者,警員18424在評估現場環境後認為現場不安全,所以沒有警誡D3。

林官問及警員是基於主觀或客觀基礎作出合理理由相信D3犯法的判斷,控方指警員是根據客觀事實做出主觀判斷。林官追問下,控方承認警員18424的判斷為主觀。

2019年11月18日0515,警員18424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D3犯法,於是宣布拘捕。

控方稱需要時間準備書面陳詞,因為他手上那份已劃花。林官指根據既定程序,控方應已經準備好需呈上的副本。

D3代表律師陳詞
辯方指警員18424 「all the time喺嗰度」,所以沒有所謂的安全問題。而且,警員18424既然能夠抄下D3的詳細地址,即是現場沒有所謂的安全問題。

警員18424的合理懷疑應為客觀判斷(與控方陳詞相反)。警員18424應先警誡再盤問,而非盤問至中段再作出合理懷疑的判斷。而且,警員18424沒有做出合理懷疑的判斷就先為D3上手扣再盤問,這是deprivation of Liberty。D3被鎖上手扣後有可能因為受驚而沒有行使其緘默權,回答警員18424的所有問題。

辯方亦質疑控方陳詞的呈堂性,因為證供對D3不公平。

林官質疑D3為何在警誡前都有一條問題不答,因為根據辯方的邏輯,D3理應在警誡前與在上手扣後回答警員的全部問題。辯方沒有提出任何理據。

1220 休庭20分鐘予辯方準備書面陳詞,1246 再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接納D3警誡前的回應為公平並可呈堂。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5月31日)0930同庭續審,予辯方時間準備中段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29:55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審訊 [1/2]

蔡 (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午進度:
PW1 警員24529 作供。聲稱事發時屯喜路向元朗方向有人堵路,後來追截行人路及馬路的人,並追跑入屯門市廣場截停被告...

主問完成,辯方盤問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54: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3/3]
#1013粉嶺

D1:陳(18)
D2: *
D3: *
D4:鄭(16)

控罪:
(1) D1-3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於花都廣場中國銀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1-3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花都廣場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的玻璃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4) 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10:45 開庭
控方先指出各被告的衣着特徵,一邊播出多段閉路電視片段,逐格播放,指稱各人的衣著、動作,何時出現,一邊作中段陳辭,要求法庭作出推斷。

D1律師作中段陳辭,重點:(1) P3花都廣場的閉路電視片段質素差,不足以作辨認, (2) 控方指控係跟據衣著,不是面貌,跟據上訴庭案例,衣著要求係 particular distinctive ,若干相似、類似係不足夠。

D2律師作中段陳辭中,14:30繼續。

直播員按:控方無直接證供指證D1~D3係破壞中銀該批人,只靠閉路電視片段影到類似衣着的人士。


14:32: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三十庭
#林嘉欣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英語聆訊
#20200124油麻地

陳(72)
律師代表:#曾藹琪大律師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違禁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月2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佐敦道48至54號可群大廈某單位,無牌管有一批槍械及彈藥,即一枝訊號槍連2個上彈器而各上了6發訊號彈、1個訊號彈發射器及26發訊號彈。
(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3枚爆炸彈藥筒或管,俗稱「底緣擊發爆石炸藥(boulder buster rimfire)」。
(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1件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其設計是在使用時以拳頭緊握手柄,而刀刃或尖端則從全頭指縫間突出,俗稱「拳刺」。

1431 廣播,法庭公眾席半滿
提提大家毋需取籌即可進內旁聽

1441 開庭

‼️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控方案情簡述:
警方於2020年1月24日持手令到上述單位進行搜查並發現上述控罪所提及的物品。

被告同意案情,法庭因被告認罪裁定三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1451 辯方開始輕判求情
法官希望先閱覽證物相片冊及證物實物

1455 辯方指被告與妻子從七十年代開始在上址居住至今。現年73,無案底,自1997退休,有「大偈」牌。另外被告人有非常過人的服務本港紀錄,曾參與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等。就控罪二指控管有的物品是拋繩槍的部份零件,並非完整拋繩槍。

有關控罪一的信號彈,林官笑稱相信大家睇過電影《鐵達尼號》都應該會明白信號彈用途。辯方指信號彈和發射器均是救生衣的配置,可用作救援用途,詳情可見香港警務署爆炸品處理課所撰的專家報告。

辯方引述書面求情陳詞附件H,剪報上可見被告於1987年曾代表香港出戰東運會射擊比賽。

林官暫停辯方陳詞,指控方不會質疑被告往績,但法庭需要考慮警方為何會申請搜查令上門搜查被告家裏有何物,而被告往績對量刑無太大影響。林官詢問辯方會否提供相關案例,即被告持牌合法管有物品但後來成無牌管有。

辯方引述兩宗案例,林官發現都是「真槍」而非信號彈發射器,認為未必能相提並論;而作為一個對槍械沒有相關專業知識的普通人,林官只能以常識去理解。

辯方指出被告由2020年1月24年被捕一直還押至同年6月17日才在屯門裁判法院保釋外出。

控方指出物品如拋繩槍或許有一般製造功能以外的用途,唯海事專家表示不能就一般用途以外作出評論。林官指作為對海事專業知識貧乏的普通人,相信有看過《大白鯊》電影系列都能認識有何方法拖船;當然,總會有些天才會就一般工具設計成更多功能用途,但法庭無法完全假設此案必為有特殊用途。

案件將會押後3星期至6月17日1430時判刑,期間維持以原有條件保釋。


15:01: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7/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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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d4辯方案情----
補上d4代表大律師主問d4的部份審訊紀錄----------

辯方主問
(前面內容有待補充)
辯:你身處嘅位置有咩人?
被告:身邊嘅係街坊
辯:你去到所講嘅位置 ,之後點?
被告:我想八卦下,點解會封路,點解有人堵塞馬路,於是我行前,往太子方向
辯:但你屋企應該喺旺角油麻地方向
被告:因為我想八卦下發生乜事,佢地(應該係指示威者)在水渠道 彌敦道交界,我驚被定義為一伙人,於是我行前到聯合廣場近巴士站嘅地方
辯:係嗰度逼留左幾耐?
被告:十分鐘內
辯:記唔記得當時大概係幾點?
被告:9點50分大概
辯:你話八卦下 ,八卦左啲乜?
被告:我想睇下點解要封路,但我都唔明嗰原因
辯:但你當時聽到(警方嘅?)宣佈?
被告:係
辯:點解唔明嗰原因?
被告:我啱啱到,就見到警方係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築起防線
辯:我聽過你話想知點解要堵路,你話當時想睇下封路情況?
被告:係
辯:有警方證人話見到你有口部動作,當日點解有咁嘅情況?
被告:唔記得
辯:有啲片見到 你會×××(聽唔出) 有啲人叫口號
被告:我印象有講過一兩句嘢 但唔係叫口號
辯:咁你記得你講過乜?
被告:唔記得
辯:你逗留左10分鐘之後你有離開?
被告:當時我聽到有人嗌「走呀」,我轉向後望,見很多人都跑緊,咁我好驚,於是我跟住跑向住旺角方向
辯:即係你屋企方向?
被告:係,之後我望到始創中心安全,於是我停低喺嗰度,回一回神,之後就被拘捕
辯:點解要跑到始創中心?
被告:我覺得嗰度安全
辯:點解覺得始創中心安全?
被告:較空礦同冇乜人
辯:始創中心嗰度呢 行人路定馬路?
被告:行人路
辯:之後就被拘捕?
被告:係
辯:當你被拘捕後發生左乜事?
被告:俾警察壓低,之後唔記得喇,有同警察講番緊屋企
辯:即有解釋你當時番緊屋企?
被告:係
辯:最後想問你幾條問題,當時喺現場你認識身邊嘅人?包括第一二三被告
被告:唔認識
辯:你有冇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冇。唔係。佢話我有
辯:我問緊你
被告:佢話有,但我唔認同
辯:你有冇參與堵路?
被告:我有企過係馬路,但我冇堵路
辯:你有冇叫口號?
被告:冇
辯:你有冇鬧警員?
被告:冇
辯:你有冇使用鐳射光束或者持有鐳射筆?
被告:冇
辯:你有冇戴口罩?
被告:冇

(辯方主問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01:5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7/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此為d4辯方案情----

控方盤問
控:被告我向你指出呢,你剛才講的情況,主要係為你當時你自己點解唔係參與非法集結集作一個辯解,同意嗎?或者我向你分析一下喇,你離開你當時嘅嗰個救世軍義工嘅活動,已經知道你地組織放你地早啲番屋企嘅,因為有一啲社會活動喺你住嗰區發生?
被告:唔同意,當時係製作月餅嘅材料用晒,即係佢口頭冇講嘅
控:剛剛你嘅講法唔係話你地救世軍team leader因為社會活動放你地早啲番屋企?
被告:我同意有早放,冇同意因為社會活動而早放 ,因為佢當時冇講過
控:咁唔緊要喇,你係地鐵上左車後,地鐵有宣佈有突發情況,所以關閉太子同旺角站?
被告:咩情況?
控:突發情況,你當時知唔知發生乜事?
被告:唔知道
控:你係深水埗落車,行番去你屋企?
被告:係
控:你都講話太子道西入彌敦道已經見到唔單止有好多人聚集,亦都見到有警員築起防線?
被告:可唔可以講多次?
控:你行番屋企途中,有見到太子道西入彌敦道已經見到唔單止有好多人聚集,亦都見到有警員築起防線?
被告:同意
控:你到嗰陣你知道近你自己屋企位置旺角附近有一啲可能比較激烈嘅社會事件?
被告:我走過去先知有,但並唔係激烈
控:唔激烈點解會築起防線?
被告:我印象中嗰啲示威唔暴力
控:你有參加咩?
被告:冇
控:你點知唔暴力?
被告:因為我喺現場
控:即係你只可以講你喺現場見到唔暴力?
被告:點為之唔暴力?
控:見唔到有人縱火、有人用雜物封路、有人照射鐳射光束
被告:鐳射筆有
控:因為你所企嘅地點有人照射?
被告:我企嘅位置嘅後面,有人拎鐳射筆照射,我地相隔左20米
控:你知道佢地用照射鐳射光束?
被告:所以我唔敢企喺佢地附近
控:點解?
被告:因為我覺得佢地係示威者
控:佢地係示威者你唔係示威者 ,咁點解要驚?
被告:我驚俾警方誤會
控:但你企喺一大班人嘅聚集位置度?
被告:唔係一大班,有記者係我身邊,我後面有一大班人,所以我冇企後面,前面有記者,所以我覺得安全
控:如果記者行前到警方防線,你都覺得安全?
被告:離警方好前嘅位置,都有記者,但冇市民,我企嘅位置仲有正常街坊市民,我覺得安全先企喺度
控:你知道警方不止一次警告叫人群離去?
被告:同意
控:你睇到有藍旗展示出黎,警告聚集人士離去?
被告:藍旗我印象見過,但得一次
控:總之你知集會被定為非法集結?
被告:我認為係講緊後面嘅人
控:所以後面關事,前面唔關事?
被告:佢地講示威者,但我唔係示威者
控:但你話驚喎
被告:所以我行前20米,即係喺完全係街坊同記者嘅位置
控:你話你走去嗰位置,理解下點解要堵路 、阻塞道路,期間逗左十分鐘?
被告:係
控:理解啲乜?
被告:想知道原因,但我理解唔到
控:10分鐘都冇理解到?
被告:係
控:如果逗留多10分鐘,會唔會理解到?
被告:唔會,我當時都想離開,預多幾分鐘後就會離開
葉官:預多幾分鐘嘅目的係乜
被告:我想觀察多一陣
控:指出你當時逗留期間你其實係參與集會
被告:唔同意
控:亦有叫口號或喧嘩
被告:唔同意

控方讓被告睇證物P20附件18(應該係某呈堂片段的截圖)時間係09:51:37

控:你行左出去離開左巴士專線嘅白界,離開左記者同你左右嘅人,自己走左出黎 ,向住警方嘅方向
被告:我唔知點解行左出去,之後警方有叫我行番去,我都有照做
控:指出你係去挑釁警方
被告:唔同意
控:咁你當時做緊乜?
被告:我唔記得,我唔敢講當時諗緊乜,事隔太耐

控方讓被告睇p20附件11(應該係某呈堂片段的截圖)時間係09:51:54

控:你話行番入去,睇下附件11,你睇到自己係邊,右邊數過第5個人,嗰個人明顯係你喇
被告:係
控:你唔係話你企係記者附近?
被告:係附近㗎
控:不過你唔係喺中間
被告:我第一時間去到係黏住記者,我隔離都係街坊
控:當時你俾狗叫你行番入去,你都唔理警告仲逗留喺有危險嘅地方
被告:因為宜個情況同我認知嘅示威活動好唔同 ,冇之前新聞所講嘅暴力,所以我覺得冇咁危險
控:指出你整段時間都在參與集會,一同做叫囂嗰啲嘅行為
被告:不同意
控:並不是你話喺嗰度逗留10分鐘理解下點解堵路,宜啲係你砌詞狡辯
被告:唔同意
控:就算啲警察衝過黎,人叫走你跟住走,你都話唔係一伙人?
被告:因為係全部人都走,街坊都走,所以我驚
控:點知係街坊?
被告:因為街坊裝束
控:正如你咁,唔係著黑衫黑褲 黑面罩,所以你話佢地唔係參與非法集結嘅人士?
被告:你可以咁理解
控:嗰度非法集結嘅人,同唔同意,中途尾段參與非法集會嘅人,佢地可以係街坊
被告:唔同意,可以係圍觀人士
控:佢地都可以即時參與
被告:有可能
控:所以你不能憑衣著界定
被告:係
控:所以你係之後決定參加非法集結
被告:我冇諗住參加
控:你之前可能冇,但你放工後有意圖而且行動
被告:唔同意 我只想觀察封路嘅原因
控:警察衝出時你可以選擇喺你宜家位置行去行人路或者巴士專線
被告:我當時好驚,冇留意情況,見到有路就跑
控:你跑係因為你身有屎,知道你自己積極參與示威 ,所以警察追,你就跑
被告:如果我逃避警察,我就唔會停在始創門口
控:你停低係因為你知道你冇機會逃跑,警察追到你
被告:唔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

辯方覆問
D4代表大律師讓d4睇證物d4(2)(一封信件)
辯:宜封信2021年5月22日事發年幾先講嘅?
被告:係
辯:剛剛盤問嘅時候問及中心提早放係因為月餅材料用完,所以完成左,冇特別講到因為社會活動而提早完結?
被告:冇提及

(覆問完畢,被告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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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大律師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
證人與d4是同科同學

證人稱於2019年9月7日,他跟隨學校到大窩口救世軍青年中心做月餅義工活動,活動時間是晚上7點至9點半,不過當日活動提早於晚上8點15左右完結,他的同班同學以及同科同學包括d4亦有參與該活動。
證人於晚上7點15分至7點半左右到達,而他到達時已經見到d4,同意d4應該在7點半前已經到達。證人於晚上8點15分至8點半左右離開,並沒有與d4一同離開,然後證人就搭地鐵回家。
證人同意他於晚上7點15分至7點30左右直至8點15分至8點半左右正與d4一同製作冰皮月餅。

(辯方主問完畢)

控方盤問
控:或者我問你,記唔記得點解當日原本9點半完結會提早到8點15分完?
證人:因為嗰日已經完成所有份量嘅月餅 所以提早完成

(控方盤問完畢,證人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07:5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3/3]
#1013粉嶺

14:30 開庭

D2/D3律師在上午已經陳辭完畢,D4律師無中段陳辭。

裁判官表示需要時開考慮表面證據,希望下星期再訊,雙方商議完,最快要在7月尾,裁判官決定今日盡快完成裁決,16:15再開庭。

16:15 開庭
裁判官裁定D1 & D4 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因應D2 & D3年幼,裁判官裁定控方未能推反法例指定「無犯罪能力」推論,裁定兩人無需答辯,當庭釋放。

D1 & D4 律師均表示被告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裁判官詢問辯方可否即日作結案陳辭,法庭可以加時配合,兩位律師陳辭完畢。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2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15:36: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908粉嶺 #提堂

何(64)

控罪:刑事恐嚇
(於粉嶺裁判法院外恐嚇大波man石房有,詳情請看 蘋果日報

本案在今年4月22日作審前覆核,原定在6月4日審訊,及後控方接觸證人,才知主要證人在今年3月中返回大陸工作,要在10月才會回港,於是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

辯方反對,表示有片段清楚拍攝到被告與證人之間發生嘅事,證人可以無需出席,控方亦不能確定證人下次一定出庭。

裁判官指辯方不能阻止控方傳召證人,批准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6:26: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判刑

陳(19) 已還押16日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

辯方提出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監禁。由於被告已還押一段時間候判,加上被告希望盡快重返校園,因此希望法庭判處監禁。辯方亦指被告年輕、裁決後有悔意,希望法庭以此作為減刑因素。

1455 休庭

1558 開庭

被告有意圖犯罪。考慮被告初犯,撰寫求情信者對被告評價正面,亦關心社會。

雖然本案案情相比同類型並非嚴重,但考慮當日地鐵站遭到破壞,警員更要疏散站內人士,以破壞出口會危害人身安全。被告亦有預謀犯案,且膨脹膠為易燃物品,具危險性。

案情嚴重,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被判入更生中心。
註:唔知點解要休庭成個鐘咁耐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29:33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10/10+3)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審訊第十天內容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37

E=他

他先在庭上簡介自己過往的工作經驗。他選擇當裝修工人的目的是希望習得一門技術和學會更多技能。在工作中,他會接觸天拿水、白電油等物件。但不會使用柴油及氣油。他在工作時會佩戴眼鏡,雖然他與朋友玩時會佩戴隱影眼鏡,但他日常下班後不會特意將眼鏡更換為隱影眼鏡,這是個人習慣。在當時他亦正嘗試學習佩戴隱影眼鏡。他平時會在約18:30時離開工地。

在2019年10月30日,他指出他當時已認識B約半年。因他在半年前當時他在一個朋友生日會上認識了B,期間他與B交換了Snapchat。此後他與B彼此用Snapchat聊天及互相分享限時動態。但聊天紀錄在今天已經消失,因為他沒有儲存Snapchat內的內容。

在2019年10月31日09:00至18:00時,他在北角上班。他下班後應4至5名朋友之約,陪他們旺角逛街及買手機殼。之後他收到B提出在灣仔食宵夜的邀請,於是他在22:30時到達灣仔。之後他問B吃甚麼,B當時指她已買好食物及飲品,並約他在冠景樓樓下等她。

之後B帶他從正門旁的樓梯前往一樓,然後乘搭電梯前往四樓,並帶他前往及進入鐵閘已被打開的四樓F室。那時他不知道B當時按的密碼鎖密碼。他當時估計B身處的地方是自己租住,或者是她與朋友租住。但他沒有關注「朋友」是甚麼人。

他進入單位後,他看見有雙人床,單位內被打掃乾淨,屋內也沒有其他人。在單位期間,他與B一直聊心事和聆聽B心中的困擾。雖然他因不太熱心於社會運動,所以不太清楚B所說的事情,但他仍有給予反應予B及聆聽B說話。他知道B對社會狀況感到困擾,B也有在當時告訴他自己的理念。雖然他自己對B的政治理念不太理解,只記得有「梁天琦」,但他知道當時社會正發生甚麼事。而他本身也對社會事件沒有甚麼立場。

在11月1日約04:00時,他跟着B一同離開單位及前往地下。當時B發現他們好像出錯樓層,於是他們進回中並前往一樓,再從樓梯離開冠景樓。然後他獨自乘的士離開灣仔,並在約05:00返回家中,他在完成洗澡後便睡覺。雖然他當時有在冠景樓地下時問B的去向如何,但B當時叫他先離開。他也沒有問B會否隨車離開,因為兩人所住的地方的地方有點距離。

他在同日16:00時才起身,他在起身後一直留在家中玩「萬國覺醒」,直到他父親在19:00時回家準備晚飯為止。他指出當天已「射波」,即是因睡過頭而沒有上班。

⭐️葉佐文法官對自己知道甚麼是「萬國覺醒」感到開心,因他之前不知道甚麼是Snapchat⭐️

⭐️葉佐文法官笑稱他在16:00至19:00時打機,如何如他所指打全日機⭐️

但他表示自己最後並沒有和父親吃飯,因為當時有朋友約他到荃灣吃飯吃火鍋。在吃火鍋時,他有喝6樽330毫升的啤酒。之後他與朋友吃糖水直到01:00時。然後他再與朋友到便利店買數罐330毫升啤酒,並在公園聊天。

其後B用Snapchat找他,於是他乘的士前往冠景樓,因為的士可以較快到達冠景樓及他當時找不到其他交通工具前往。他在離開荃灣往冠景樓時已將隱影眼鏡更換成眼鏡,因為他感到眼乾,和眼部也不舒服。他已忘記當時有多少對隱影眼鏡在身上。他在決定滴眼藥水還是更換回眼鏡時,會視乎他戴了隱影眼鏡多久,他一天會更換或多於一對。

他在11月2日到達冠景樓前曾使用一支眼藥水。他指出有時會用一支滴一隻眼,有時也會用一支滴一對眼。他指出日常出街時會使用兩至三支眼藥水,並會把眼藥水放在一個膠袋內,再放在眼鏡盒內。他當時帶14支眼藥水並不只是作一天用,但他已忘記這14支眼藥水放在膠袋時的狀況,因為他可能會將部分眼藥水抽出來,並放在褲袋中。

他在約03:00時到達冠景樓。當時他已在冠景樓樓下看見B身旁有另一個男子。他在到達冠景樓後,B向他介紹C,並叫他和C先上單位,亦叫他幫忙拿一個已關上的啡黑色背包前往單位。其後他與C前往單位,並由他打開由B看着告訴他密碼的密碼鎖。雖然B沒有告訴他要先與C上樓的目的,但他當時預期他們會聊天,不包括飲酒。他指出他看不到C當時和他一同上去單位時有「搵路」的情況。

他並不知道B當時給予他的背包內裝有甚麼物品,但他知道背包內裏有東西,拿上手時是感到「重手」的。而他認為這是B的背包,亦沒有想過B給予他的背包有攻擊性武器,也不知道本案與社會運動相關。當時他沒有將汽油彈等代入示威活動中,也沒有想像其的預期目標。他在當時有將自己的眼鏡盒放在該背包旁邊的小袋中以方便儲存。那時眼鏡盒內有3對隱影眼鏡及14支眼藥水。他同意自己眼鏡盒是較難放在褲袋,所以他會用手拿着。如果眼鏡盒內有眼鏡的時候,他會將裝有眼藥水及隱影眼鏡的膠袋放在自己的右後褲袋。若果他要坐下時,他會將這膠袋抽出。他同意當時可以將拿在手上的眼鏡盒放在當時有攜帶的布袋中。

他進入單位後,他聞不到汽油味。他看見D在床上玩手機,那時他問D是否認識B,因為他看不到D與B有直接和間接交流。當時他已將B的背包放在沙發附近。而由於他早期已看見B和C站在一起,所以他認為B和C是朋友。

他記得他當時進入單位時有脫鞋,而且有放一對襪在鞋上,但那對襪後來卻移動了,他不清楚原因,有可能是警員將其移動,也有可能是其他被告將其移動。

他指出當時C已離開單位。然後他因與D互不相識,所以他在感到尷尬下決定去廁所大解及打機,耗時約15至20分鐘。

那時他看見單位內已有兩袋黑色垃圾袋,而袋內的玻璃樽並沒有蓋。當然他以為D是收集玻璃樽用作回收,所以他問D這些玻璃樽是否用作回收,但D沒有回應。他之後再用左右手各拿起一支玻璃樽問D是否回收,然後D回覆「是」。他不知道P47一堆汽油彈中有兩支汽油彈有他的指紋,也不能確定其他人用這兩樽玻璃樽製造這兩支汽油彈,但同意這是可能有人倒了樽內的液體。他當時不認為B曾與其他人飲東西,因為他看不見單位內有瓶蓋。

他當時也因好奇,故曾接觸,即逗起單位木櫃內一個黑色背包,但沒有打開。而當時他向前揹着B的背包。他看見木櫃前地下看見一個已蓋上的紙箱,也看見一個裝有類似漂白水的紙袋,在床尾有藍色袋。他當時亦有看到有「Hollister」字樣的紙袋及內裏的物品,也有看過一個有「Ikea」字樣,內有紙箱的藍色膠袋。雖然他沒有留意單位內的發泡膠箱,但他認為單位內的床下底可以放到這個發泡膠箱。

在大解後,他看見A和B已返回單位。B向他介紹A的英文名稱。其後他看見A,B,D在床上聊有關大學的話題,但由於他不懂大學的話題,故不能與三人聊天。所以他前往另一張床打機直到04:00時。期間由於他只接觸A,C、D一段短時間,對他們缺乏認識,所以他也沒有向他們介紹自己。期間他沒有留意A當時身上有沒有記事本,他也沒有特意留意A,D的外貌特徵。他亦不知道他們三人是否就讀同一間大學。即使他在翌日09:00時要上班,他也沒有要洗澡的想法,而他亦不需到家中拿一些工具才能上班。

他指出他共看到C的樣貌約3至5分鐘,而D的樣貌共約5分鐘以上,而A的樣貌也共約5分鐘以上。他指出A在單位時沒有遮掩樣貌,也看不到A當時有佩戴眼鏡。他認為單位內的人沒有當他是外人,他們行事說話也沒有偷偷摸摸。

之後他問B可否留在單位睡覺,因為他曾喝酒,單位鄰近工作地點和不想再缺席上班。雖然最後他能在單位內睡覺,但結果還是因他睡過頭而缺席上班,所以他亦不知道工作上有沒有人曾致電他。他指出他睡覺時C不在單位內,而D則一直留在單位內。他在冠景樓時也沒有更換隠影眼鏡。

他指出他在睡覺前沒有從B的背包中取回眼鏡盒。他當時沒有特別想過要從背包內取回眼鏡盒,但他同意若背包被他人取走,他的眼鏡盒也會被取走。他當時認為該背包是屬於B,即使B取走背包也可以聯絡她。

他記得他在睡覺前有將銀包及眼鏡放在帎頭旁,而不是帎頭底,因為這些較為重要;「散紙包」則放在茶几上,因為這不太算重要;而鎖匙串則忘記放在那兒,但肯不是在地上。他同意當時有想法是將甚麼物件放在自己附近。他臨睡前亦有將手機放在雪櫃頂充電。他當時沒有想法將自己的物品放在一起。雖然他有打算將電話放在茶几上充電,但由於茶几上的插座已被插滿,被其他人用作為手機充電或為充電器充電,所以他未有將自己的想法實行。

期間他有看見茶几上有打火機。他指出自己沒有食煙的習慣,也看不到其他被告有食煙。

他認為他當天睡過頭是受酒精的影響,但在之前沒有試過因酒精而遲到。他指出在11月1日已因為太累而睡過頭,也聽不到鬧鐘的聲音,但也收不到來自公司的未接來電及訊息。這是因為他的上司要看管多個室內單位,所以未必天天會留在北角的地盤。他指出他的工作是採用報更制和日薪制,所以這十分依賴上司及員工的信任。但他沒有就11月1日已因為太累而睡過頭一事報告予上司知道。

E作供內容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10


16:32:31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審訊 [1/2]

蔡 (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午進度:
PW1 警員24529 作供。聲稱事發時屯喜路向元朗方向有人堵路,後來追截行人路及馬路的人,並追跑入屯門市廣場截停被告...

下午進度:
PW1警員24529及PW2警長2374吳志華(音)作供完。控方透露尚有兩位控方證人需要傳召。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1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43:23

#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1/1]

邵,楊,黃

控罪及詳情: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同意事實如下:
(1) D1-3均沒有刑事記錄
(2)D1-3是其票控人士
(3)此同意事實呈堂為控方證物P2

——————————————

⏺傳召PW1督察陳嘉豪(音)作供
當日當值為西九龍總區PTU Y連第三小隊

⏺主控主問、D1及D2法律代表盤問:
內容從缺,如有相關內容歡迎按此報料

⏺D3法律代表盤問PW1

在PW1由西洋菜南街向亞皆老街推進時,8個人背向第三小隊向北行移動,同意此時看不到該些人的容貌。PW1在D1法律代表盤問時指當時人群約有100人,均認不到容貌。在D3律師盤問下,PW1指人群散開至15人時,按聚集群眾的衣著(黑色衫褲、戴口罩)及行動(共同叫囂、向同一方向跑)界定為目標人物,但期間沒有以容貌特徵為標準。

PW1指Y1小隊到達山東街時未有封鎖街道,市民能自由移動至票控的地點。他同意不排除票控了包括之前沒有聽到警告卻此時進入範圍之市民,及後強調自己作出票控的是聚集的人,但周圍有新進入場地的普通市民。PW1不同意無論100人或打散或15人的群組時,當中沒有受禁群組。

PW1同意記事冊及兩份口供中沒有提到任何人的衣著及打扮;沒有關於紅白招牌的位置;沒有關於荷里活廣場的紀錄,但在庭上有補充以上情況。

鄭官對PW1作供的部分內容存有疑問:
1.警告次數
在控方案情中,現埸的100人本來身處豉油街及通菜街交界,PW1人在西洋菜南街至豉油街交界發出警告,100人散開,其中15人到達鼓油街交界。PW1自己曾發出三次599G警告,鄭官問為何在今早播放的片段中看不到該三次警告,PW1回應指可能自己官方紀錄錯或者記憶出錯。

2.如何識別聚集市民身份
PW1提及100人經過警告後散去,只餘下15個人,向前推進後拘捕了8個人。PW2在推進的最前方,今早播放的片段中見人群沿西洋菜南街轉右向亞老街跑。鄭官質疑PW1如何確認轉了彎後的是同一班人,PW1回應指以衣著(大部分都是黑衫黑褲)及動作(追捕時8人同時跑動而其他市民沒有移動)區分目標人群眾。鄭官問本來有15人,何故另外7名沒有追捕,PW1指一行散開,而且情況混亂故無法追截,PW亦無法指出7人散開的方向。

主控沒有覆問,PW1作供完畢。

——————————————

⏺傳召PW2 警員17875 施文俊(音)作供
-2014年加入警隊
-案發當日當值為西九龍總區PTU Y連第一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1900時身穿制服出勤,到達西洋菜南街近山東街時停下觀察。2008時經通訊機收到「上子彈頭」、「沿西洋菜南街往豉油街方向急步推進」指示。推進期間自己沿左手邊行人路位置,到達西洋菜南街6號Nike服裝店時,見迎面有堆人跑來,當時彼此相距15米,正前方為2名黑衫長褲孭背包男子(D1、2),2人見到自己就跑到店舖中,PW2指店舖中人流稀少及僅有職員。
PW2立即帶同隊員入內並找到該2名男子,將他們帶出店舖外及調查,同時見到其他隊員在門口截停2名女子(其中一位為D3),此時收到Y2-3 隊PW1通知,此4人為早前發出警告但沒有離開的人,故只是PW2發出4張599G票控該四人。

⏺D1法律代表盤問PW2
PW2指自己收到指示需要推進,追入服裝店的原因是自己知道有100人聚集及知道PW1已作出警告但有人不離開,故推進時知道該2名男子可能犯了法。
PW2同意通訊機中無人講過聚集人士的特徵,惟知Y連第三小隊在另一邊方向推進,彼此為包抄戰略,只因為D1-2迎面奔跑過來,相信跟本案有關就截停兩人。PW2觀察了他們2-3秒,在店鋪的地下一層發現他們。

️辯方展示Nike店舖平面圖(及後呈交為辯方證物D1-1及D1-2)️
PW2同意自己沒有上樓亦不知道店鋪共有多少層

PW2同意鋪內除職員外,有1-2名顧客,PW2稱能認到被告的衫褲。PW2同意發出599g的決定是由PW1通知,由PW1從後面行前出現之前沒有見過他。

D1代表指出PW2截停D1時,D1本已在店鋪內「睇鞋」,其並非跑入店鋪的人,PW2不同意此說法。

⏺D2法律代表盤問PW2
PW2描述了截查情況:進入店鋪後向隊員指示D1-2,及後帶兩人到店鋪正門,自己側背向Nike店鋪,跟早前提及「PW1從後走前指示PW2作出票控」一說法脗合。

⏺D3法律代表盤問PW2
PW2表示由推進至票控期間,沒有見到D3有任何作為,見不到隊員截停D3的情況,也見不到D3跑的情況。當時只是跟從PW1的指示,對該四人進行票控。

鄭官對PW2作供的部分內容存疑:
鄭官質疑PW2推進時,D1-2身穿黑衫褲但沒有戴口罩,PW2是如何得知原本在跑的兩人人就是其後身處Nike的人?PW2指出其身型、衣著、背包完全脗合、在截停二人時他們亦在喘氣、彼此進入店鋪時間相隔2-3秒,兩人不可能上電梯,因其電梯位置較近PW2入鋪一邊,PW2能夠見到兩人有否上電梯。

⏺D1法律代表補充盤問
PW2同意在2020年6月?日(聽唔到)落口供及記事冊中,箇中沒有提到D1-2身型的記錄,已沒有紀錄看到二人在店內喘氣一事。

主控沒有覆問,PW2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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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官質疑兩名PW的證供均與D3無關
官:有咩證供針對D3,連跑嘅證供都冇,PW2口供唔知D3點解被截停,PW2一直跟實D1-2;PW1嘅口供裡面只係話推進緊,冇提到D3喎。
控:PW1指有人跑,但冇講D3有跑...
官:咁即係冇證供啦?證供係講緊兩個證人有提及過,咁做乜提上嚟?
控:有留意到呢點,但有同DOJ商討過...
官:咁你依家有冇陳詞?
控:D3有嫌疑。
官:有咩嫌疑?
控:當時當地出現,自招嫌疑
官:(歎氣)嗰度旺角嚟㗎嘛,好多人去旺角行街㗎啦,佢著黑衫黑褲喺人群中出現我都會考慮吓,但人有衣著自由㗎嘛,但依家都冇證供。我連佢有冇跑過都唔知,可能佢真係有罪,但係冇證供我都唔能夠咁樣假定㗎嘛?

法庭裁定D1-2的案件表證成立,辯方未有透露被告會否作供及傳召證人。D3表證不成立,申請訟費獲批。

案件押後至6月7日0930在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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