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3

09:43: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4/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

0939 開庭

d2辯方律師預算精神科醫生於28/10可完成報告,29/10可出庭作供

付国豪繼繼繼續出庭作證

1118 休庭
1147開庭

1304休庭,案件押後至1430續審


09:50:07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4/4]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0944開庭
傳召PW9偵緝警員**9865

1001 傳召PW10 FDT33456**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36:2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新案件

余(19)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與未知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一個口罩蒙面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0000至0700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38:4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1西營盤 #新案件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破壞一張貼在燈柱上、寫有「不要在此處橫過馬路」的警方告示牌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26: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4/4]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1050開庭

所有控方證人完畢
無特別事項
沒有中段陳詞

D1及D3表證成立‼️
(未有提及D2)

D1將出庭自辯及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3將出庭自辯

裁判官詢問D3有關被捕後全身照的法律爭議,要求律師提供所作出之法律爭議的有關文件,讓裁判官先行研究

案件押後至12月21-23日於屯門裁判法院0930續審。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D3豁免本日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33: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1033 廣播 1043 開庭

【第一宗案件】
D1:文(21) ‼️從8月12日聆訊開始缺席
D2:范(30)

控方表示由於D1已潛逃,今天只須處理D2的事宜。

【第二宗案件】
D1:馮(39)/ D2:張(21)/ D3:張(18)
D4:張(23)/ D5:何(25)/ D6:謝(20)
D7:*(15) / D8:林(18)/ D9:莫(33)
D10:楊(20)/ D11:歐陽(41) / D12:古(27)
D13:*(15)/ D14:馮(26)/ D15:*(14)
D16:*(14)/ D17:李(24)/ D18:黃(35)
D19:黎(20)/ D20:江(25)/ D21:曾(24)
D22:黃(20)/ D23:張(20)/ D24:*(15)
D25:何(19)/ D26:鄭(18)/ D27:梁(16)
D28:洪(25)/ D29:陳(19)/ D30:謝(21)
D31:譚(21)/ D32:李(21)/ D33:劉(28)
D34:劉(29)/ D35:陳(20)/ D36:邱(23)
D37:林(21)/ D38:李(22)/ D39:林(22)
D40:謝(27)/ D41:陳(27)/ D42:游(22)
D43:蘇(21)/ D44:何(22)

控罪:
(1)D1-44暴動
(2)-(6)D22/28/34/42/4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D29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4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6)D22/28/34/42/4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B、C、E、F
(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開庭時指出今天需要處理兩項事項,① 各被告是否預備答辯,及② 案件管理事宜。法庭先與眾被告確認所有人今天均有法律代表,亦表示好多謝控辯雙方明顯地在案件押後期間明顯地有溝通。法庭確認已收到2頁(修訂)控罪書(Revised Charge Proposal),標註日期為今天10月23日。

D29,34代表首先確認最新指示是對是否有發生暴動(existence of riot)有爭議。

控方提到上次聆訊是8月12日,而早於8月24日出信聯絡各被告並附上問卷查詢各人爭議點,截止10月12日有16名被告仍未作出回應於是再向他們發信;10月20日有部份被告表示未能確認,且控方亦已綜合各回應後通知法庭,並就分拆建議提出4個方案:① 11名被告不爭議有暴動的出現,② 9名被告爭議暴動是否有發生,而同時分別有錄像影到各自有行為或在現場一帶出現,③ 將爭議是否有暴動,不爭議身分確認及證據,④ 簡單來說就是「咩都有爭議」類,包括爭議是否有暴動、錄像真確性、身份等等。今早與辯方溝通過,得知仍有部份被告表示「轉軚」,例如類別①現剩下3名被告。相信分拆出類別①、②可分別為法庭減省1/3至1/2不等的審訊時間。

法官了解並希望今天能有建設性的進展,但得知部份被告尚未能確認取態,案件管理進度或未如理想。希望雙方能儘早達成共識。

D6代表因未能如期提交案件管理問卷向法庭致歉,因就暴動、身份及錄像連貫性有爭議,故應納入類別④。法庭對此表示不會考究,但希望大家留意法庭作出的指示及儘早約見當事人洽商。律師表示明白,又指確認8月24日收到信件,由於Annexe B內指出針對被告的兩段片段之一(CCTV HAR)的檔案無法開啟播放,再向控方索取需時。另外直至10月8日方收到彩色相冊及其他unused material。就處理得不理想向法庭再次致歉。

法官重申不追究,但希望大家留意時間表,一齊合作。

D7/21代表回覆問卷時曾表示對片段有爭議,不知為何會歸類至類別②而非④。經澄清類別②後,律師表示明白,「咁我就安心了」。法官認為律師未免太過小心,案件管理作分野並非已斷定對當事人作出某些指控。律師確認只要到審訊時仍可對此作出爭議即可。

D28代表指較早前被納入類別①,8月提訊時已表示將會爭議「暴動」;後來問卷以相反句式去問,回應答「no」而衍生誤會,相信D28該納入類別②。

D39代表表示原先是類別①,但經被告思考過法律意見後作出更清晰指示。現爭議控罪所列時地中暴動有否,對身份沒有爭議,故應納入類別③。

D32代表表示原先是類別①,將爭議「暴動」,不會爭議證據可呈堂性,故應納入類別③。

D29/34代表表示原先是類別①,根據Annexe B指有片段影到D34而對「暴動」有爭議,應納入類別②。至於Annexe B沒有提出有任何針對D29的錄像片段,應納入類別③。律師再就真確性(authenticity)作出陳述,律師表示無法確認身份,但簡單而言將爭議真確性。

法官另向3位未曾答覆過得被告查詢意向(D6/18/案件一D2)。
分別回應指從8月一直沒有改變立場,D2表示已回覆但可能傳遞文件上有「走漏」,以上均應納入類別②。

暫時是:
① 現剩3名
② 12名被告+D28+D34,共14名
③ 14名被告+D32+39,共16名
④ 11名被告+D29,共12名

控方認為若類別①現只有3人,在調配法庭資源方面會否再作考慮。申請休庭15分鐘考慮最新方案。

1119 休庭 15分鐘


14:33:4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上午45人(續)

1152 開庭

控方打算講類別①中3名被告納入類別③,變相可「為法庭減省咗一個審訊」。另外建議類別④中的D6/7/21納入類別②,因為三人均有片段影到當時的行為。

控方預計剩餘三個類別審期分別為45日、30日及45日。類別① 3人沒有錄像拍攝到,控方只能根據環境證供、被捕情況及身上搜出物品。法官建議可用同意案情處理,又質疑如果需要傳召為數不多的證人證供,何不儘快審訊;再假設3人不認罪,都會希望儘快處理案件。考慮到案件複雜性,為何要3人糾纏30日。法官認為雖然只有3人,但值得分開審訊。

控方同意,預計3人審訊需時8至10日。法官認為若拘捕情況不複雜,各被告約需1天,另加上可能就暴動「播播片」,和部份以同意案情處理,估計未必需要8至10日?辯方冇補充。控方仍認為保守估計需要10天,而類別③可縮短至25天審訊。

法官向類別④的眾被告進一步查詢,明白到大家各有不同爭議,但想了解具體有何爭議,或許能再作分拆。

D29確認「由得控方去舉證」。

D14/25表示反對有暴動,爭議警員證供,由於冇任何錄像片段故不爭議錄像連貫性及真確性,亦不爭議地圖。另爭議被捕時與被捕後影相衣著不一。法官提醒現只處理案件管理事宜,不作任何指控。

D19/33代表不爭議被捕,但爭議CCTV,需要傳召拘捕警員作盤問。

D20代表將爭議被捕因沒有錄像影到被告,只爭議被告被截停及PW供詞。不爭議片段(因為冇),只爭議警員供詞目擊到被告被捕前行為。法官向律師查詢,是否據律師所了解該PW有呢方面證供針對被告,律師確認。法官再查詢警員編號,律師透露是沙展8764。再次確認對錄像冇爭議,只爭議8764證供及對被捕冇爭議。

D26代表將爭議暴動議題,CCTV真確性冇爭議,身上搜出物品及身份有爭議。律師表示由於上週三先獲法援委派,不久前先收齊文件。

D27/30保留對暴動爭議,時地未能好準確掌握。錄像方面:警員攝錄片段和CCTV冇爭議。對公開片段(opensource footage)則有保留,對公眾傳媒錄像冇爭議,但「opensource」本來好難清楚界定,據悉是由身份不明的被捕者所拍攝,要求控方提供進一步資料,及對「opensource」會否有好闊或好窄理解?對被捕冇爭議,圖片或地圖都冇爭議。

D35/37代表會爭議暴動,但重申控方有舉證責任。被捕不爭議,但會爭議警員描述被捕前事宜,相簿和地圖冇爭議,錄像亦冇爭議。

D40代表將會爭議暴動有冇發生到,而時間更需要進一步釐清。冇爭議現場拘捕被告;針對被告行為證供的呈堂性和真確性有爭議,片段雖然不多但相隔一段距離導致清晰度不理想,需爭議片段是否可靠?能否從中認出被告?律師指被告只有被捕時被影到,其他時段沒有(涉被告的)錄像。

D29代表就被告被制服(subdued)地點有爭議,身份冇爭議,CCTV真確性(authenticity)和連貫性(chain)冇爭議,另就呈堂性(admissibility)亦冇爭議,相簿和地圖冇爭議。對警員口供有爭議,將會傳召2名PW。假如有針對被告的專家證人亦有需要傳召,法官於律師確認過現在沒有針對被告的專家證人。

法官暫時歸納:類別① 3名被告,類別② 17名被告,類別③ 13名被告,類別④ 12名被告。實際需要靠同意案情方可再落實,或眾被告會否有臨時特別指示。

控方更正為:類別① 3名被告,類別② 14名被告,類別③ 16名被告,類別④ 12名被告。因為眾被告爭議點不同:部份爭議片段,部份爭議地點,希望儘量將持相同爭議點的歸納入同一類別,並在同一段時間內同時審訊。

類別① 中的D38代表補充,認為控方估算10天審訊太保守,客觀認為5-8天已足夠,本被告部份則在3天內可以完成。

今天答辯不認罪被告:
D7/8/9/10/12/15/17/18/20/21/22/23/28/31/32/35/36/37/38/39/41/42/43/44
而其餘被告保留押後答辯權利。

四類別各被告分佈如下:
類別① D9/10/38
類別② D5/6/7/13/15/16/18/21/22/24/42/案一D2
類別③ 1/2/3/4/8/11/12/17/23/31/32/36/39/41/43/44
類別④ 14/20/25/26/27/29/30/33/35/37/40

法庭下達命令分拆類別①,並排期審前覆核聆訊和審訊。暫時休庭,讓控辯雙方向書記查詢法庭日誌空檔及就排期議題磋商。

1245再休庭


14:34:0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上午45人(續)

1322 再開庭

D9/10代表向法庭稟報類別①案件今天可定審前覆核和審期。另外D38代表表示進入審訊階段便不能繼續代表被告,屆時會由李大律師接手案件。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D6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11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37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D15在勞教中心服刑期間免於警署報到,其他條款不變

類別①案件將於21年4月1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屆時將呈堂控辯雙方均簽妥的同意案情。另已排期至21年5月31日至6月9日0930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為期8天審訊。

類別②③④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2日100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另外D15較早前因其他案件於9月17日被判入勞教中心,現需要還押。

1340 完


15:10:3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判刑

謝(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2019年12月15日,一群示威者響應網上「和你shop」號召,於沙田新城市廣場集合。1415時,保安員得知廣場內有一女子受到襲擊,遂報警;當時被告戴口罩、穿黑衣,強行進入L8-801號鋪前庭,以硬物和錘損壞1把椅子、3盞電燈、8張桌子,路人逃離。警方接報至新城市廣場清場,當時場內塞滿記者和其他人士;而被告正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乘搭扶手電梯往A出口近連城廣場位置。

被捕時,被告穿黑色外衣(有白花紋)、黑短褲(有白牌子)、黑波鞋及黑手套。其手持背囊內有黑口罩、鴨舌帽、1支噴火槍及1個無牌對講機。閉路電視拍攝到著上述裝束的被告在案發現場出現及經電梯離開;TVB的新聞片段捕捉到被告在案發店舖破壞設施。

\==============

求情

黎大律師指感化官建議18個月感化令,並加設額外條款(如在21至08時於指定地方住宿)。感化官認為被告受社會氛圍影響、現在已經深切反省,自知用錯激進方式表達,未有考慮到法律後果,明白自己行為對家人有影響。感化官認為應給予被告更生的機會

由於被告個人身體狀況,懲教署認為被告適合於更生中心拘留。

判刑理由

被告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聯同其他人在食肆內進行大規模破壞,被捕時管有2個液體化石油器而其中一個接連噴火槍,若然是成年人,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被告16歲,學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亦已還押2個星期。報告顯示被告適合接受感化令或在更生中心內拘留。

法庭認為香港面對非常困難的時刻,被告衝動做出超越法律界線的事,法庭明白被告對政治有意見,但被告所做的事情不會得到認同。

法庭判處年輕人時需考慮「更生」、「懲罰」以及「阻嚇」等元素。裁判官坦言如果本案的規模輕微,並非攜有危險器具,判刑時相信可以側重「更生」,但本案屬於較嚴重的同類案件。

法庭考慮了破壞程度、涉案人數以及管有危險器具,認為不可過分著重「更生」,必須「阻嚇」及「懲罰」。為此法庭感到十分傷心,最終認為禁閉式刑罰較為適合。故此,就控罪1-2,判處更生中心,就控罪3,判處2000元罰款。


15:13:3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李(50) #0921元朗

修訂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新增控罪:
2)有意圖而傷人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暴動
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4)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案件押後至2020年 11月30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待控方準備轉介文件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5:16:4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D1林(22), D2陳(23)
#20200119中環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域多利皇后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管有2個螺絲批、1個扳手、1個槌仔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螺絲批、1則管有1支六角板手及1把鉗子

‍♂️兩名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有4名證人,沒有錄影會面記錄及警誡供詞,亦無閉路電視片段

案件押後至2021年 1月11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1天中文審訊 (預留 1月12日 審訊),法庭指示控辯雙方於開審3天前向法庭存入承認事實及聆訊上使用的相片册(如有)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5:22:4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周(17) #1111筲箕灣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證人,沒有錄影會面記錄及警誡供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 1月4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中文審訊,法庭指示控辯雙方於開審3天前向法庭存入書面草擬的承認事實及相片册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5:35:14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6將軍澳
#新案件

D1:莫 D2:譚 D3:葉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於新界將軍澳一隧道內,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幅牆。

✅裁判官批准擔保✅
⁃ 保釋金$1000($500於今日4點前繳交)
⁃ 宵禁 22:00 - 06:00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28日 15:1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36:0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續審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較早前審訊
承認事實
控方第一證人 控方第二證人
被告 辯方第一證人

裁決速報~
裁判官全盤接納控方證人 及 不信納被告及辯方證人作供。
裁定被告罪名罪成,需還押候判,期間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押後至11月6日1415判刑


15:41:4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01荃灣 #裁決 #襲警

梁(30)
上回審訊

控罪:襲警
案情:被指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天橋上襲擊男警員9674賴信安

罪名成立

部分訟費申請:
辯:由於案件之前,控方向法庭匿名令,但該時主任裁判官已經提及有關匿名令無意義,以及當時已經有高等法院禁制令,再加上但是其他社運案件都有決絕批出匿名令。係三月上庭時已經透露左有關警員身分,所以匿名令已經沒有實際用途,案件押後左一段頗長時間後,控方仍然堅持申請匿名令。如果控方無堅實理據要求頒布,法庭會考慮頒布訟費申請。到大約6月29日先通知辯方以及法庭撤回匿名令申請。到最後控方撤回,可以認證控方當初無堅實理據申請匿名令。
控:啱啱先知道辯申請訟費,因為之期間換過代表律師,希望可以押後以尋求指示。
辯:之前已經書信來往過有關,並不是依家先通知

辯方申請以社會服務令處理:
官:有關嚴重性上當高,案中被告用到垃圾桶,會引致警員受傷嘅程度高,因此辯方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到2020年11月6日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處理訟費申請。
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手足入犯人欄時精神一半)


16:08: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D1:王(19)/ D2:周(21)/ D3:文(21)
D4:麥(20)/ D5:黎(28)/ D6:呂(19)
D7:梁(22)/ D8:曾(18)/ D9:何(20)
D10:梁(20)/ D11:馬(17)/ D12:關(22)
D13:黃(16)/ D14:韓(25)/ D15:莊(22)
D16:高(22)/ D17:李(18)/ D18:鄧(20)
D19:霍(21)/ D20:陳(18)/ D21:石(20)
D22:朱(31)/ D23:周(19)/ D24:劉(21)
D25:林(32) / D26:劉(18)/ D27:容(22)
D28:黃(19)/ D29:鄧(39)/ D30:李(29)
D31:羅(20)/ D32:王(18)/ D33:陳(20)
D34:余(24)/ D35:姜(22)/ D36:陳(27)
D37:馬(23) / D38:劉(36)/ D39:楊(18)
D40:張(20)/ D41:黃(19)/ D42:郭(20)
D43:岑(19)/ D44:呂(19)/ D45:張(23)
D46:林(30)/ D47:范(29)/ D48:賴(19)
D49:何(24)/ D50:樊(28)/ D51:朱(23)
D52:劉(24)

控罪:
(1)D1-52暴動
(2)-(5)D14/17/52/30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9)D5/33/36/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47另被控涉上午提訊的 #0929金鐘 暴動案

詳情:
(1) D1-52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 D14/17/52各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警員B、C、F
(5) D30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E
(6)-(8) D5/33/36各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9) D35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指D3及D30已經潛逃‼️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1月22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7:19: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4/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

0939 開庭

d2辯方律師預算精神科醫生於28/10可完成報告,29/10可出庭作供

付国豪繼繼繼續出庭作證

1118 休庭
1147開庭

1304休庭,案件押後至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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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問階段仍在進行,問及機場cctv中付国豪被眾人圍住的情況,其中一段精華:

控:播片請留意你自己講的話,這部分沒有謄本,我們聽到what you have done to me 是你說的麼?希望表達什麼?
付:是的,希望表達他們對我的禁錮和毆打是不對的。
控:你想向哪些人表達這意思?
付:對我實行毆打禁錮羞辱的人,想讓他們知道毆打禁錮羞辱是不對的,第二,他們用藍色衣服蓋在我的腿上用作羞辱,選錯了道具。
控:選錯了道具的意思是?
付:那件藍色衣服並不能讓我感覺到羞辱,我支持香港警察,這件事是光明正大的,我當時是這麼想,才有被廣泛傳播的:我支持香港警察,你們可以打我了這句話,另外,他們剛才舉起我的護照和身份證也是想表達同樣的羞辱,一樣選錯了道具,這兩樣東西是不會讓我感到羞辱的,我出生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這是令我感到光輝榮耀的東西,他們選擇這些東西是不會達到羞辱的目的,我當時是這麼想。

1437 開庭

1720退庭,控方已完成PW1主問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7日9:30續審,期間D1-3繼續還押‼️,D4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8:27: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1111將軍澳

龔(18)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被告在認罪後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但是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於是向上訴庭申請覆核)

當時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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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簡單概要:

申請方的覆核基礎:

原審判刑無充分反映懲罰性及阻嚇性

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充分考慮襲警罪的嚴重性,只要牽涉襲擊警務人員,不管以《侵害人身罪》、《普通襲擊》,或《警隊條例》起訴,性質同樣嚴重,一般會判處監禁式刑罰。法庭有責任為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提供保障,為警員提供一個可恰當地執行職務的環境,亦需向社會清晰送達法庭不會姑息襲警,此會對大眾有益。

就上述因素,申請人建議改判比感化令更具阻嚇性的刑罰,當中他們認為短期監禁是最合適的做法,最輕亦應判處社會服務令。

原審裁判官忽視控罪嚴重性

在答辯人接受的案情中,當時最少有2名警員追截另一人,而答辯人伸出腳嘗試絆倒警員,行為可能阻礙警員拘捕示威者,而且當時警員並沒有作出任何行為刺激答辯人,令他出現任何情緒。所以答辯人襲警的行為,純粹一般性地宣洩對警員的不滿。如果跑動中的警員被絆倒,可能會造成嚴重傷害,警員沒有受傷純屬幸運。

由於答辯人在案發時已18歲,且已經投身社會工作半年,因此認為原審裁判官不能單純指因為答辯人年輕、沒有案底及行為沒有預謀,便使用監管效力低的感化令處理本案。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律師同意感化令對干犯襲警罪的被告是明顯過輕及襲警罪的罰罰是即時監禁,唯希望上訴庭能接納社會服務令是即時監禁的真實替代品,因為被告需要透過無償工作回報社會,能同時兼顧更生及懲罰的目的。

雖然感化報告指出社會服務令對被告並不合適(less desirable)。唯律師指出法庭可以不全盤接受感化官建議,避免出現判刑有局限的可能。

3位法官休庭商議後得出以下判決:

上訴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犯上原則上錯誤以及量刑明顯過輕,他們以8星期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在被告認罪以及刑期覆核申請等因素扣減刑期後,改判答辯人30日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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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感謝有大量公眾人士在庭內外支持及為本文提供額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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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內容補充:

潘首席法官指出答辯方贊同襲警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但是屬於嚴重罪行,有鑑於執行職責的警員對社會的必要性,容許暴力會衝擊法治,因此阻嚇性刑罰是無可避免。而律政司考慮到答辯人的特別背景,社會服務令是適合代替監禁的刑罰。

潘首席法官在庭上批評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太短,她在判刑時沒有提及一般襲警案例的罰則,亦沒有解釋為何最終判處答辯人非監禁刑罰,質疑裁判官忽略判刑需具阻嚇性及懲罰性的元素。

答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只是因一時衝動而犯罪,同時希望上訴庭接納答辯人當時並非穿著一般示威者的衣著,可見他不是與示威者共同犯罪。唯彭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的求情信內容有上述內容有分歧,質疑答辯人不是路過。

潘首席法官向答辯方詢問本案中社會服務令的適合性,他引用黃之鋒案,鑑於香港社會動蕩不安,經常出現大規模示威活動,終審庭認為阻嚇性刑罰是恰當,法庭是否需要在本案考慮在判刑上強調阻嚇性及懲罰性。唯答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特殊情況,以另類方式處理本案。

就彭法官對特殊情況的疑問,答辯方律師回應指是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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