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3

09:24: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0924廣播
0930 開庭

控辯現簡略地表述書面陳詞。


10:11: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網上言論

許(28) 已還押逾20天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於Telegram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即教導他人如何塞住水炮車,以讓車內人員焗死。
(2)被控於2019年11月21日Telegram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交通燈。

保釋不獲批

案件將會於8月3日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10:40: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裁決

洪(20)

速報

裁判官裁定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10:54:0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梁,張,*,*,*,*#新案件 #1201屯門 (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破壞財產、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梁(27)
D2張(24)

案中另4名被告D3-D6係16歲下少年獲法庭匿名令

控罪:
(1)串謀縱火

D1-D6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破壞財產

D1-D6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近燈柱GD1095在你的監護下或控制下,有兩個裝有丁烷的氣體罐,一個打火機,一個金屬罐內含2250毫升液體含有環已烷、庚烷和甲基環已烷,及兩枚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或促使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摧毀或破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近燈柱GD1095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但未獲得電訊管理局授予有效牌照

押後至7月14下午2時半屯門一庭以準備文件轉介區域法院

保釋條件
D1 D2
現金5000
不離港
每週一次警署報到

D3D4D5D6
現金2000
不離港
每週一次警署報到


11:05:33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裁決

洪(20)

控罪:襲警

2020.6.15 於李志豪裁判官席前審訊:

審訊內容

裁判官判詞
當事人並無定罪紀錄,良好品格指引適用
當事人不作供是權利,法庭不會因此作出不利揣測

裁判官讀出控方案情

案件分析
呈堂影片證明證人一的說法,然而,證人一未能看到是誰人襲擊。

爭議點:被告人是否被誤認

證人能清楚指出先被襲擊頭部,後被踢背。然而,未能見了施襲者。當時被告人髮色銀白,鮮明理應易見,然而,證人二及法庭多番觀察片段,並未能找到被告人的身影。法庭未能排除證人二當時把被告人及施襲者混淆。

故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直播員按:有史以黎,最短裁決,同埋個官講嘢真係好lur‍♂


11:09:15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大埔
#提堂

林(20)

控罪:襲警

辯方要求押後8星期索取(被告?)醫療報告,控方不反對。押後至8月19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答辯,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1:48: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9沙田 #提堂

何(22)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他於去年8月29日在沙田新界蘇浙公學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控方案情指當晚有數十名示威者圍堵沙田警署,並以雷射筆照入警署。其後示威者散去,警方在街上截查被告,在其身上搜出雷射筆,將其拘捕。據知警署外錄影片段拍到疑似被告衣著的男子,曾以雷射筆照向警署。//
(摘自《頭條日報》2020.2.26)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外出

押後5星期至2020年7月28日1430,希望與控方商討其他處理方式。


12:04: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06深水埗

DW1被告 作供完畢


12:20: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童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727元朗

劉社工(23)服刑中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7月27日於元朗安樂路與元朗泰祥街交界,故意阻撓警員15781陳沛杰

判刑:
本年6月17日罪成判即時入獄1年

辯方表述陳詞時播出事發片段及引述5宗案例。
控方指出從片段可見當時被告冇即時聽從警方勸喻警告離開,或是作挑釁性行為。
(片段為審訊期間控方提供的蘋果網上直播)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10萬元現金保釋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2次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直播員註:
早上0930高院一庭上庭嘅工程巴仍未出車,辛苦各位等送車手足了

另外,接社工同送工程巴車係同一個位。現場最少2豬1EU在場戒備。聽講有人影相,希望大家唔好影到聲援手足


14:00: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06深水埗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DW2 女朋友作供完畢

辯方證人作供撮要

是日就「襲擊意圖」作供,被問到是否有關注反修例運動,被告指甚少留意,被問到當日出發前往是否有留意深水埗狀況,被告指沒有特別留意亦不知當日有示威活動,被告在盤問之下承認有安裝新聞App,,女朋友亦指甚少與被告討論社會事件

被問到為何會接收示威人士遞上的口罩、手套、頭盔等物件,被告人均表示當時認為物件屬保護性質,為了應付不可預期的危險,被問到預期襲擊來源,被告供稱不排除任何可能性(即示威者或警方)

被告供稱當日只是與女朋友到文記車仔麵用餐,由於警方與示威者對峙,被告因八卦而上前觀察,要求女朋友在十字路口等他,女朋友作供時表示自己多數對被告言聽計從,被告在盤問下否認當時參與示威活動,平時也甚少留意社會事件,被問到是否留意「五大訴求」被告指知少少,被問到是否知道當日有訴求指「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被告指不知道

被告留意到沿途有大批群眾於馬路上聚集,當警方發射催淚彈後,被告聲稱擔心女朋友安危因而心切與女朋友會合,在附近找尋最快的路線,被問到是否留意到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有一條過路線,被告指沒有留意,女朋友作供時則表示以前經常路經附近,亦曾行過相關過路線。被問到為何不使用電話或WhatsApp聯絡女朋友,被告指當時沒有這個考慮,認為親身到達比用電話聯絡更快

為了盡快與女朋友會面,被告加快步速衝向女朋友方向,本來想從警方防線中間空隙穿過,突然看見眼前有警員,無法及時煞掣然後仆倒,因而撞倒警員。被告不知道自己有否用手推撞警員,形容當時為電光火石之間的自然反應。

對於被告襲擊警員後逃離,被告指當時聽到後方至少兩名警員大嗌「襲警」,一時心慌下自然逃離,而非控方指稱被告因襲擊後擔心被人拘捕,被問到為何不立即致歉,被告供稱當時後面傳來「襲警」的聲音,判斷警員當時無法心平靜氣聽取解釋

結案陳詞:
PW2及PW3作供無助本案,因為PW2在被告正後方,無可能看見被告襲擊過程,即使有雙手推又是否有襲擊意圖,被告的供詞指是奔跑然後閃避不及所致,PW1身體感受為在腰間有觸碰,被告人1.79米高,被告可以在其他位置施襲

控方嘗試努力建立被告人為示威人士,而作出襲擊行為。但證據顯示情況超級高危,被告人被防暴警員及傳媒聯絡隊圍住,而被告作供時亦深知當時處於這個環境,勇武如示威者亦不會愚蠢地選擇襲擊最正中的防暴,只會選擇落單的警員,被告只是一個八卦的路人,沒有攻擊性武器,為何敢於走入防暴堆中施以襲擊,不合常理
反而被告人作供時直接了當,質素比執法人員作供更好。

而控方亦不能推翻女朋友身處福榮街交界,與被告相距80至100米左右,並非一個非常遠的距離,不排除被告一時心切找女朋友而造成本次意外

被告人逃離現場的行為,辯方指法庭不應該對被告作出不利推論,被告人對身邊警員大嗌「襲警」而不知所措向後走,而並非畏罪逃離現場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


14:23: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2灣仔 #審訊

鄭 (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11月12日,在灣仔堅拿道西24號外,管有一樽懷疑為410毫升機油的黑色液體,內含有少量汽油,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表證成立

明天1100陳詞


14:39: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陳(16)

前情提要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控罪3:搶劫(1支霰彈槍)

‼️手足被加控兩條控罪‼️

控罪4:意圖管有槍械‼️
控罪5:暴動‼️‼️

押後至8月18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處理移交至區域法院手續,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4:42:5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彩虹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被指於11月11日在牛池灣街市外抗拒警司X、總督察Y及督察Z

報到地點更改獲准

案件押後至7月28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4:43:03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梁,梁(18-21) #提堂(#1111觀塘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辯方昨日去信律政司要求以其他方式處理,要求押後四星期。辯方確認有去信律政司,希望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D1 更改保釋條件: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2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案件押後至 21/7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14:48:1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1日,於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一帶與其他身份參與非法集結

縮短宵禁令獲准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4:48:4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11月11日,於旺角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一帶管有2枝黑色噴漆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4:50:3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6科大 #提堂

陳(21)

控罪:傷人

背景:3月30日早上被警方登門拘捕,被指涉嫌於去年11月6日於科大校長論壇與他人發生碰撞,被控涉嫌傷人。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8月1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4:52:02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梁(16) #提堂(#1118觀塘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控方透露需要化驗專家提供物品情況的進一步意見。控方是日申請押後至4/8。

辯方指控方早前已預備一份化驗報告,希望法庭記錄在案。

裁判官指希望本次為最後一次押後。

D1 更改保釋條件:
宵禁時間提前至 0500完結 ⭕️
D2 更改保釋條件:
1. 宵禁時間:提前至0500完結 ⭕️
2. 申請離港,自行撤回

(裁判官曾指出或有隔離令影響)

案件押後至 4/8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15:08: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圍 #審前覆核

D1 辛
D2 王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
//控罪指出,兩人於今年8月5日,在大圍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交界路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交通燈電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受損壞。//
(摘自《明報》2010.9.17)

答辯意向:皆不認罪(早前已答辯,不會改變決定)

估計審期:4天

由於其中一位辯方大律師審期未能配合,故會轉換大律師,將押後審前覆核,讓新的大律師可以了解案情。

押後至2020年7月20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被告其間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外出候審


15:09:0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工具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現金:2,000
報到:每周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押後至8月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11:09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5:00
陳(35) #轉介文件(#0914淘大 普通襲擊)
修訂控罪1 非法集結 (淘大商場1樓113號舖外)
新增控罪2 非法禁錮 (113號舖外禁錮 Y,並違反意願下將其非法禁錮)
新增控罪3 襲擊導致造成實際傷害 (襲擊Z)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新增控罪2、3。修訂主要為被告英文姓名/中文又名修改。

控方轉介文件,文件已於17/6 交付辯方。

案件押後至 9/7 1430 區域法院,擔保條件依舊。


15:12: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現金:1,000
報到:每周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押後至7月21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14:5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現金:2,000
報到:每周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押後至8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16:0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現金:1,000
報到:每周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押後至8月1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20: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01屯門

李(39)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屯門青山公路青山灣段與富發里交界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X

被告否認控罪。

案件押後五星期至7月28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5:22:08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5:15
龔(18) #判刑(#1111將軍澳 襲警:涉襲擊警長A(58151))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

辯方特別指出報告第3段指感化官指被告犯案是由於由於自身不成熟,尤其為處理突然以來危機的能力,重犯機會十分低。感化官建議12個月感化令。

裁判官宣判時指報告正面,被告亦第一時間認罪,行為亦沒有令警員有任何傷害。感化官報告提供途徑予裁判官考慮被告家庭背景,亦考慮第一時間認罪而有悔意,裁判官決定接納感化報告。

判處 ‼️12個月感化令‼️,需遵從額外條件:
1. 工作、學習需聽從感化官指示
2. 需按感化官指示參與小組活動


15:32:46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堂
#1102灣仔
已還押逾7個月/234天

A1:鄭(21)
A2:楊(22)
A3:丘(24)
A4:莫(21)
A5:黃(19)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控罪一之交替控罪)

詳情:
(1)A1-5同被控於11月2日無合法意圖而一同串謀用火摧毀或損毀屬於他人的財產
(2)A-5同被控於同日於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保管或控制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意圖使用以摧毀或損毀他人財產

保釋相關事宜:
拒絕D1/3/4保釋申請
D2/5沒有作出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還押候查。


15:41: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0701金鐘 #答辯

袁 (36)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2.襲警

案情:於2019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同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近食水抽水站外,襲擊警員X。

‼️‼️‼️被告承認控罪1‼️‼️‼️

控方撤回控罪2

‼️被判處6星期監禁,即時執行‼️

詳情後補


15:41:36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20大埔

曾(31)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於大埔露輝路近汀角路交界,攜有40支汽油彈、3樽汽油及2個打火器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4日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候查。


15:42:33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20旺角

鄺(22)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道與彌敦道交界用火損毀警車,罔顧警員X的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候審。


16:02: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03旺角

沈(19)

控罪:
(1)縱火
(2)暴動
(3)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用火摧毁屬於香港鐵路公司的財產
(2)被控於同日於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控方修訂控罪書上案發現場地址。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而被告之法援申請正在處理中。


16:24: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旺角

A1: 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7個月
A4:鄭(39)
A5:郭(18)

控罪:
(1)A1-5:暴動
(2)A2,3,5: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A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A1: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詳情:
(1)A1-5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3,5同被控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A2被指使用一塊布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A3被指使用掛耳式口罩,A5被指使用半面式防毒面罩
(3)-(4)A5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A1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保釋相關事宜:
D3沒有保釋申請
批准D4 押後宵禁令由原有時間改至2300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D3還押候審,其他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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