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3

09:31: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36總督察 7627 鄧智兆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5
報稱受襲

報稱受襲的總督察 7627 鄧智兆 即前警務處處長 鄧竟成 的兒子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時段一由19:10:12至19:10:49
片段開始時警方防線在皇后大道西及正街交界前,正準備推進。
19:10:41時一名男子身穿黑色背心持雪糕筒及棍狀物跑過,PW36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41_PW36_001。
19:10:49防線開始推進。

時段二由19:44:50至19:46:10
當時PW36已由東邊街轉入德輔道西加入防線,警方展示黑旗及發射催淚彈。

「啊郭先生,成個畫面都係人,你叫我留意一位人士?」

在19:46:03時畫面中間身材較高,頭戴黃色頭盔、防毒面罩,頸上有白色物品,手持一枝水,早前指雙手戴燒焊手套。截圖為P41_PW36_002。控方指控其為本案其中一位被告人,後會有進行證人認證,已通知有關辯方大律師。

追捕
約2000時接到新指示後,向皇后街推進,當時人群與警方防線距離約70米。防線向前推進時人群向後退。雙方距離約40至50米時,警方開始奔跑至距離20至30米,PW36看見人群中有物件拋擲向警方方向,包括頭盔、雨遮、不知名硬物。警方與人群距離約只有10米時,警員加速,當時亦有零星物品拋擲向警方。
PW36及其他警員衝入皇后街及附近範圍,當時PW36看見一些人向中環方向跑,亦有人被警員制服在地。

目睹男子被制服
PW36到達皇后街時,回望上環方向,看見7米外,在德輔道西滙豐銀行外的馬路上有一名男子正被警員制服。男子當時戴護目鏡、灰色及粉紅色防毒面具、手套,背着背囊,右手持長遮。男子掙扎逃脫後,向PW36方向跑。

追逐男子
PW36指向男子叫他停下,但男子沒有理會,在PW36右邊跑過。PW36轉身追逐該男子,期間男子用手上的長遮擊打2個分別跪在地上正制服其他人士的警員頭部。

聲稱被男子襲擊
PW36追上去,見男子繼續揈遮,用長警棍毆打男子右手,但男子沒有反應,PW36於是上前用雙手搭住男子膊頭,並哮叫「警察唔好走」。男子先揈膊頭,右手手踭向後揈,打到PW36胸口。

制服A15
PW36推男子落地制服,並向男子聲稱「你襲警,我依家拘捕你,你唔好再郁」。PW36制服男子,等候另一畜龍 警長58171 上前支援後,PW36用膠索帶鎖住該男子。PW36與一個穿黑色警察背心的便衣警將A15交予該刑事偵緝警員,並向其交代姓名、警察編號7627、聯絡電話601⋯。該刑事偵緝警員稱之後會聯絡PW36。

將男子交刑事偵緝警員負責後, PW36則到皇后街防線。該男子不爭議即A15。

標示PW36及A15位置
PW36在P62街道圖上畫(1)藍色交叉表示回望見到A15時自己的位置;(2)紅色交叉1表示當時A15位置,分別為滙豐銀行外近電車路上;(3) 紅色交叉2表示A15被推落地上制服位置,呈堂為P62_PW36_001A。

失去視線
由第一眼看見A15至雙手壓住A15期間,PW36指A15曾短暫離開自己視線範圍,如在看見A15在PW36右邊跑過後至再轉身追捕A15之間,及在追捕期間被一至兩個在PW36面前跑過的警察遮擋。兩個跑過的警察完全遮蔽A15身影,之後見到A15所謂用遮擊中兩個跪在地上的警員頭部。

證物處理
在德輔道西皇后街交界上的電車路上,即紅色交叉2位置,PW36鎖上膠索帶後,PW36拉起A15令其坐下,扯脫其眼罩和防毒面具,交予警長58171處理。

證物P15-1為A15當時戴住的防毒面具,PW36指為同款。

至於A15戴住的眼罩為深色,只有鏡框沒有鏡片,因A15被PW36推倒在地上時,力度之大令其眼罩鏡片飛脫。證物P15-6內有布袋和眼罩,眼罩只有鏡框,顏色同為深色,款色相同。

被鎖上膠索帶時,A15仍戴住淺色手套。PW36指手套掌心位置較厚,類似防手套。證物P15-8手背顏色為淺色,手掌位置較厚。PW36直至將A15交刑事偵緝警員時都沒有脫下其手套。

PW36在上前壓低A15前有留意A15手持的雨遮,但在制服A15後沒有再留意雨遮。

將A15交予刑事偵緝警員
在馬路上與 警長58171 押A15到電車站坐下在地,58171有搜查A15背囊和身體是否有武器。搜查完畢後PW36與58171押A15到警車交予刑事偵緝警員。

播放NTS M077
片段由15498 郭禮賢 拍攝
由20:09:16至20:12:27
片段顯示警長58171搜查A15背囊及身體,將背囊取出的物品逐一放入膠袋。

20:09:20時可見A15坐在電車站路壆上,在A15左邊有畜龍58171踎在地上持一袋物品,右邊有另一畜龍,PW36不知為誰。

20:09:36時,畫面中58171手持的膠袋下的地上有一個眼罩,為PW36早前在A15頭上扯下。

20:10:50時PW36與58171押A15往警車,20:11:16畫面轉到A15被押往警車路上,PW36與58171分別在A15左右。PW36指膠索帶「會越郁越緊」。

20:11:59時A15背住的背囊與PW36首次見到A15時的背囊相同。
20:12:13時,A15雙手仍戴住手套,其左邊為58171,右邊為另一警員。

20:12:27時A15上「豬籠」。

⏺A6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PW36

逃離制服男子
辯方指出PW36第一眼看見逃離警員制服的男子非A15,而PW36現在亦不能肯定該男子為A15,PW36先指當時不能肯定但現在肯定,後指自己不同意,聲稱肯定該男子為其後被制服的男子,即A15。

用雨遮襲警男子
辯方指出用雨遮襲擊兩個警員頭部的男子非A15,而PW36現在亦無法肯定該男子為A15,PW36不同意。

用手踭襲擊PW36
辯方指出A15沒有用手踭襲襲PW36胸口,PW36不同意。

驅散或拘捕
PW36為當日行動包括涉及A15的部分錄取兩份證人供詞,一份為英文一份為中文,另外用英文在記事冊中記錄當日行動。

記事冊中紀錄當日在2000時,PW36第一眼看見所謂A15的男子時,男子正向東往上環方向快速行走,PW36不同意將人群向東驅散為警方當日共同目的,指當日約1955時收到的新指令為上前拘捕在德輔道西非法集結的人士,並非驅散。
1955時收到指揮官 孔旭娜女士 的新指令上前拘捕,而早前在德輔道西並沒有收到指令要將人群向東驅散。

辯方問1955時是否收到新指令作charge and bite拘捕望到的人群,PW36指只有charge而非charge and bite,指令是上前拘捕在德輔道西警方防線前干犯非法集結的人群。

「非法集結」
1955時指揮官 孔旭娜 指前方人群正干犯非法集結,指示要上前拘捕。PW36本人到達德輔道西時,看見前方人群有挑釁警方行為,並試圖襲擊警方防線,因此PW36亦認為人群正參與非法集結。

拘捕罪名
PW36當時拘捕A15罪名為「襲警」。

「我哋一齊睇住法官支筆」

- 早休至1200 -
今日終於剋扣完啦


10:06: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707旺角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察編號50657 的警署警長。
————————————————
- 據悉控方不打算依賴由警方拍攝的兩條分別長22分鐘及47分鐘的片段,然而辯方希望利用這些片段的幾分鐘作辯護。

- 控辯雙方不爭議醫療報告。

- 預計兩天審期

保釋相關:
被告申請延後宵禁至晚上12時才開始(即縮短一小時),控方無反對,獲批✅

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28-29日 09: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被告除宵禁令改動外依原有條件續保。✅


10:46: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323上水 #判刑
黃/全叔 (62)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① 有意圖而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易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3枚汽油彈,其中2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
辯方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宣讀判詞前,法官釐清辯方昨天部分陳詞:
① 被告案發時62 歲,今年63 歲。
② 於還押期間,被告以過來人的經歷勸勉及開解獄中的年輕人,鼓勵他們要積極面對前路並珍惜青春及家人,不要再犯案。

判刑理由:
被告承認了3 項控罪。

讀出同意案情,見昨天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4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53

被告的背景
被告現時63歲,屬於土身土長的香港人。被告有2名女兒及1位有長期病患的妻子,是一位好丈夫及好父親。被告於還押期間曾主動尋求心理輔導以疏導情緒。被告亦勇於承擔過錯,坦白承認控罪。

辯方曾引姚少康一案作案例
該案為向警員投擲汽油彈,案件在馬路上發生,#胡雅文法官 訂下6年量刑基準。而社運下的縱火案件判刑刑期已上調,以達阻嚇作用。
但就本案而言,被告向警察宿舍投擲汽油彈,有2枚汽油彈爆破,其中1枚更撃中載有汽油的私家車。而且案發接近民居,相比起在馬路的危險性更高。

引案例 SWS [2020] HKCA788
指出上訴庭沒有就縱火案件定下量刑指引,但作出判刑時應考慮案發背景及環境、以及犯案人的動機。
考慮到被告於案發時所攜帶的腐蝕性液體、鋤頭的大小及形狀,以及被告當時的衣着及實際行為,認為被告早有預謀。
法官又指考慮到本案就近的宿舍單位只有5-10 米,如需為案件評估高、中、低的等級,本案風險系數屬中等。

舉出多宗與社運相關的縱火案例
綜合多個案例,主流建議縱火案一般以5 年判刑刑期為基準。一致認同縱火案的判刑需具阻嚇性,而且需要保護公眾免受傷害。

判刑準則
1. 案發時屬於凌晨時分,被告成功投擲了3 枚汽油彈,宿舍內的居民已熟睡,警覺性較低。
2. 縱火案的嚴重程度高,有機會引致毁容及植皮等身心受到傷害。
3. 警察宿舍有警員的家人及兒女居住,被告的行為有機會令到無辜市民受到傷害。鐵絲網亦必增加逃生的難度。
4. 正所謂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被告不應將對警員的情緒,發洩在他人身上。
5. 汽油彈擊中了一輛私家車,私家車有機會釀成爆炸,風險更高。
6. 被告同時管有腐蝕性物品及攻擊性武器。
7. 被告的行為直接衝擊法治。

判處刑期:
控罪(1) : 量刑起點為5年半監禁,求情因素後下降至5年3個月,被告年事已高,認罪扣減1/3,判處42個月監禁。
控罪(2) : 量刑起點為15.5個月,認罪扣減1/3, 判處10個月監禁。
控罪(3) : 法官表示曾觀察該鋤頭,幸而警員在追捕期間沒有以之威脅。量刑起點為9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判處6個月監禁。

總刑期:考慮案件的連貫性及重疊性,所有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監禁‼️‼️

被告須於14天內繳付私家車維修費$5000。

#李慶年法官 為被告計算大約實質刑期後,勸勉被告:「希望你就過來人身份勸勉吓年青人,尤其你有孫仔架嘛,希望你可以珍惜。」

(按:開庭前,全叔一直看著到場旁聽的外孫)


11:40: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宣讀判詞
吳,霍(22-23) #0908青松

控罪:#刑事損壞
2人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屯門青松輕鐵站一號月台損壞一個八達通入閘機。

背景:
兩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7月14日被判處監禁4星期,即時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

裁決按此
判刑按此
- - - - - - - - - - - - - - - -
‼️法庭駁回2人就本案的定罪和刑期的上訴申請,2人須即時服刑‼️

判決書已上載至司法網站。


12:02: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1柴灣

上訴人: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經審訊後罪成,原於2020年6月30日被判自簽守行為,原審裁判官其後主動覆核刑罰,於同年7月30日被改判入更生中心,於同年8月7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法庭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維持判處更生中心。

#郭憬憲大律師 隨即表示上訴人會即時填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今日內將返回高院提出保釋申請。


12:02:46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盤問PW36總督察 7627 鄧智兆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5
報稱受襲

⏺A6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PW36

主問片段中的情況
在兩份證人供詞及記事冊中,只有記錄曾經過皇后大道西、東邊街及正街,並沒有記錄在主問時提及的情況。

對A15的描述
紀錄中PW36在當天2000時第一眼見到A15的描述只有以下5點:
(1) A small backpack 一個細小背囊
(2) A pair of goggles 眼罩
(3) A gas mask 防毒面罩
(4) A pair of gloves 手套
(5) An umbrella 雨遮

Small backpack
PW36在2019年7月29日1800時的口供中,指A15背住的背囊,即在NTS M077片段中20:11:59時所見的背囊,為「Small backpack」,背囊大小由頸到臀部。大小為相對,PW36指當時PW36背着該背囊行動輕快,而且背囊質料輕,以自己認知對「大背囊」定義為露營背囊,更長更闊,因此指A15當時的背囊為「小背囊」。至於當晚沒有見過有人揹露營背囊。截圖為MFI_P42_PW36_D15_001。
PW36指口供及記事冊為拘捕A15後所寫。
PW36不知道背囊沒有被檢取為證物,亦沒有指示其他警員檢取該背囊。

An umbrella
雨遮為淺色長遮,收起並扣住,沒有留意是否淨色,亦沒有留意遮柄有沒有鈎。該雨遮沒有被檢取為證物,PW36在制服A15後有在周邊張望但找不到該雨遮。
主問時指最後一次見到A15手持的雨遮是上前雙手按住A15膊頭壓低A15時,PW36指由雙手按住A15膊頭至在P62_PW36_001A中紅色交叉2的距離約一至兩米。
PW36指因正看守A15,不宜離開搜尋雨遮,亦沒有指示其他警員搜尋該雨遮。
當晚同隊有約10個警員。

A pair of goggles
主問時指A15被推跌在地時,PW36當時目睹A15眼罩的鏡片飛脫,證物P15-6亦沒有鏡片。辯方指出眼罩為A15被制服後在背囊內搜出,搜出時連同P15-6內的綠色布袋,PW36不同意眼罩在背囊中搜出,但不知綠色布袋是否從背囊內檢取。辯方指出在PW36任何見到A15的時候,A15並沒有戴護目鏡,PW36不同意,指A15有戴護目鏡,款式亦與P15-6相同。

‼️辯方指示PW36拆開P15-6證物袋並取出綠色布袋,在布袋內有鏡片。

PW36指在現場兩次可以見到A15雙眼,沒有留意A15在護目鏡內有沒有戴眼鏡。至於制服A15時飛脫的鏡片為透明。PW36指A15被推倒在地時頭向側,當時A15沒有戴眼鏡。
被捕後在警署拍攝的相片P28(D15)(1)-(5)中,A15有戴眼鏡,PW36辯稱在現場未曾見過A15如相片中戴眼鏡。

證物列表
PW36不知有沒有證物列表說明證物從A15身上或背囊檢取,PW36本人沒有列出,亦沒有指示其他警員列出。

指認A15
在兩份證人口供或記事冊中,均沒有提及A15身材,亦未曾提及A15衣着。在案發當日前PW36未曾見過A15。PW36不同意逃避一個警察及用遮擊中兩個警察的人非A15,亦不同意自己未能肯定該人為A15。

逃離警員
約在2000時,PW36看見在7米外,一名男子逃離一個試圖制服的防暴警員,PW36不知防暴警員的身份,亦沒有留意該防暴頭盔上有沒有燈。
記事冊中寫道「one male escaping from the crowd」,沒有提及逃避試圖制服其的防暴警員。

襲擊警員
主問時指親眼看見指稱A15用雨遮分別擊中兩個警員的頭部。

- 午飯至1430 -


12:53: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13荃灣

何(18)

控罪:
藏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_______________

答辯: 不認罪‼️

- 據悉被告指案情所指的所有物品均不屬於他。

案件排期至2021年7月5-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13:00:2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8/6]
A1劉(45) A2謝(42) A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9(1)(2)條。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各被告均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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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續審~手足撐住呢


13:00:4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906旺角

洪(41)

控罪:
阻差辦公

詳情: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山東街阻礙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楊嘉茂(音)
\_______________

答辯: 不認罪‼️

- 控方將傳召兩名警員作供,控方將不依賴片段舉證。

- 辯方將會有6條(每條約一分鐘)網上片段用作辯護,會與控方討論證物連貫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13:23: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9/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上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09:45 開庭

繼續傳召 PW16 WDPC 14039 薛嘉欣(音),案件證物員作供,控方主問完畢,D1律師盤問中。

下午14:30 再訊


13:30:5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928旺角

盧(16)

控罪:
企圖誤導警員
\_______________

被告同意案情,希望以自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本案,控方無反對。

案情:
2020年8月31日1730時,警員在太子站D1出口外開始行動,處理涉及831一周年的公眾活動。當晚8點幾,示威人士在太子道西及通菜街交界非法集結。PW1(即一名警員)聯同其隊員衝上前拘捕示威者,期間追捕被告至花園街後巷,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被告。被告與警方進行會面記錄,在警誡下被告指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在當晚與PW4(即一名中學同學)在旺角食晚飯。

在2020年9月18日,PW4收到被告WhatsApp通知自己在2020年8月31日被捕,希望PW4向警方表示自己當晚與被告一同食晚飯,並着PW4刪除訊息記錄,PW4照做。

在2020年10月2日,PW4收到數通不明來電,起初以為是傳銷電話而沒接聽,後來被告致電PW4指是旺角警署打電話給他與PW4確認在2020年8月31日當晚他是否與被告一起食飯。PW4向被告表示當晚自己在家,沒有與被告一同食飯,知道被告請求自己幫忙比假口供。PW4心裏害怕,於是在旺角警署再次致電時請母親幫忙聽電話。

後來PW4在PW5(即PW4父親)陪同下一同錄口供,PW4當晚在家,沒有與被告一同食飯。被告在警誡下承認2020年831當晚自己是一個人在旺角食晚飯,因擔心被控及想盡快了結案件才聯絡PW4希望他向警察比假口供。PW4在事件發生後深感內疚,致電PW4向他道歉,並在2020年10月2日與PW4通訊,請他如實向警察指自己當晚在家。2020年10月5日被告詢問PW4比完口供未,並再次向他道歉。

裁判官考慮被告年少,事發後亦知錯並向PW4道歉,批准被告以$2000自簽保守行為12個月,控方撤回控罪。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將證物P4 (即一部手提電話)充公,辯方無反對。


14:33: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盤問PW36總督察 7627 鄧智兆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5
報稱受襲

⏺A6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PW36

襲擊警員
主問時指親眼看見指稱A15用雨遮分別擊中兩個警員的頭部。

在記事冊第99頁上寫道「I saw one male escaping from the crowd and attacking police officers on the back with his umbrella」,在第一份證人供詞第2段亦寫道「Throughout the chase, I saw AP running through the crowd mixed with police, protesters and reporters, and strike his umbrella on the back of two police officers who were wearing helmets with the logo “police” on it」。在記事冊中沒有提及有多少個警員,但證人供詞中指為兩個。PW36指兩個警員身穿防暴裝,但不知兩個警員身份,指因自己忙於追捕,在現場沒有時間停下查找他們身份,之後在處理A15時亦從沒有嘗試查找他們身份。PW36指兩個警員被A15擊中頭部後方。
PW36同意寫「The back of the head」並不困難,在 #陳仲衡法官 要求下收回問題。

用警棍毆打A15
PW36指當時向A15揮動兩下警棍,在記事冊第100頁中寫「I chase him and strike on his right arm with my baton a few times」

在案發17小時後撰寫的第一份口供則寫「I strike two times」,在17小時後記起為兩次,因記事冊是在行動完結後盡快記錄當時事情發生經過,而17小時後得知需要就本案錄取口供,在錄口供前仔細記錄事發經過。

辯方指出向市民揮動多少下警棍是重要事情,PW36亦同意任何武力使用亦需作出準確紀錄,辯稱自己因而在17小時後在證人口供上細心記憶及記錄揮棍。

在證人供詞中對第一下紀錄為「I strike my baton once towards his right arm and he continues to escape」,有關第二下紀錄為「I then strike towards AP right arm again, and at that point I realise that either I have missed or that AP may have worn protection so as to be not alerted by my use of force」。PW36同意片段中可見A15當晚身穿短袖上衣。PW36指證人陳述書中「arm」並非手臂,而應是「the whole width of the limb」。

PW36稱兩下毆打均是瞄準右手上臂外則,但不知有否打中,因男子手正移動,擊中男子位置未必為上臂外則,亦不知道擊中位置。

證人陳述書中提及其中一個原因為戴有「protection」,PW36指當時是懷疑男子身穿保護性物料,因而作出證人供詞中估計,即使打中亦未必感受到。

辯方指出在紅色交叉2位置制服A15後,PW36會得知A15上身並沒有保護裝備,PW36辯稱當時沒有翻起A15衣袖所以不知,亦不知道警方沒有從A15身上或背囊搜出任何保護裝備。

辯方再次指出用雨遮襲擊兩個不知名警員的男子非A15,而PW36現在亦無法肯定該男子為A15,PW36不同意。

根據《警察通例》向市民使用武力需要作出紀錄,須填寫初步報告(initial report),PW36指初步報告對象為平常處理案件時使用武力的警員,並交予分區指揮官,同時亦要在記事冊作紀錄。但案發當晚事情並非日常巡邏,所以只需在記事冊、口供紙、內部紀錄上記錄武力使用。

用手踭襲擊PW36
在午休前PW36聲稱在制服A15期間,A15右手踭襲中自己心口「一下」。在記事冊中從未提及是左手或右手,但在17小時後的證人供詞寫為右手。
A15並沒有用手踭襲擊PW36,不同意。
制服A15在地上時,用力把A15壓在地上,面向地下,PW36同意,但指A15身體向地但頭部側面壓在地上。
當時A15說「我唔會反抗,我好痛,請你唔好再壓住我」,PW36聲稱按壓A15在地時,指「你襲警,依家拉你,唔好郁」後,有聽到A15說「得,我唔會反抗」,但聲稱沒有聽到A15指自己痛。

A15受傷
從在警署拍攝的相片P28(D15)(3)可見A15額上有膠布,是PW36用力壓住A15在地上時造成。PW36稱用膠索帶鎖住A15後,將A15拉起坐下,扯脫A15的眼罩和防毒面具,以確認其容貌及性別,而且因當時推倒A15在地上,因此檢查及查問A15傷勢。PW36訛稱當時沒有見到A15有受傷,A15亦自稱沒有受傷,只稱「膠索帶有啲緊」及「可唔可以俾返隻鞋我」,因推倒A15時右腳鞋子飛脫。PW36其後有拾起鞋子交還A15。

PW36不同意A15被壓在地上時,多次指「好痛」,身體和手腳有郁動,因而當時A15手臂與PW36心口有接觸。

警長58171
PW36之後用對講機要求協助後,警長58171前來協助處理,並非指定要求58171。

偵緝警員12799
偵緝警員12799為其後拘捕警員,早上作供時指將案件過程「brief」該偵緝警員,並向其交代姓名、警察編號、手提電話。
記事冊中寫道「I brief the crime officer of the details during and after the arrest of AP」,如「A15用手踭襲擊自己心口一下」有向該警員提及。其後便將A15交予該警員負責。
該警員在7月29日下午有致電手提電話聯絡PW36以就本案錄取口供,PW36於是在1800時錄取口供,並命人用公文袋將口供送達12799。PW36不知口供何時送往12799,指自己對時間有混亂。

⏺PW36作供完畢


14:56: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沙田

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2019年11月18日和你塞,在沙田希爾頓附近,有人拆鐵欄,曾經踢保一年。

辯方申請押後6個星期,控方不反對,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15:00:31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1110九龍塘

韋(35) 曾經還押約52日

控罪:
(1)-(5)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7)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

詳情:
(1)-(4):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B、C及D
(5):被控於同日於同日在又一城1樓1號鋪Sift外,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E
(6)-(7):被控於同日於上述兩個地點,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不知名女童及男子離脫警務人員C及E的合法羈押

韋經理當日傷勢
https://bit.ly/3uK4jlR

\=========================
不認罪

無警誡供詞
控方5-6位證人全是警員
有7-8段錄影片段共長約半小時
爭議點是辨認證據

控方需在2021年6月15日前完成同意案情,辯方需在控方交出同意案情後兩星期內作出回應

(李官帶領控辯雙方一起填表格)

排期在2021年11月22-26日五天審訊

押後至2021年11月22日0930區域法院五天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旁聽人士咪走晒啊,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15:00:3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1015立法會 #20201016立法會
#新案件

D1 黃碧雲
D2 尹兆堅 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藐視罪 (D1) 案件1
2.藐視罪(D2) 案件1
3.藐視罪(D1) 案件2
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17(c)

案情:
案件1 (D1,D2):被控在2020年10月16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內,在立法會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擾亂,引致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案件2(D1) 被控在2020年10月15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內,連同許智峯,在立法會的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擾亂,致令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背景:
2020年10月16日的控罪涉及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選舉主席程序。據悉黃碧雲被指將一張選票交給尹兆堅,該票與會議投票所用的票顏色相同,但內容有異。尹之後將該票放入投票箱,點票後發現多出一張。事件導致會議程序拖延5分鐘。

第2單案黃碧雲於同年10月15日在發展事務委員會選舉主席的會議上,到主席台「搶咪」發言,而許智峯另有舉動,最終黃離場抗議,拖慢會議程序。

✅兩人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1000現金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離開香港
-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內通知

兩案件押後至10月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待終審法院完成權力及特權法案件(8月31日-梁國雄搶文件案)頒布判決後辯方再決定處理方向,尹因初選47人案仍需還押。


15:01:47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20200302牛頭角

*16歲寶寶 (曾經還押約50日)

控罪:
(1)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警方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通渠水。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2020年3月4日在同地管有1把刀。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同日同地管有手銬、護目鏡、防毒面具、士巴拿、鎚、白電油、過濾罐、頭盔及護膝。

投訴
於2020年3月6日首次提堂,法庭書記最初讀出控罪時,被告表示聽不清楚,在辯方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的要求下,書記以更大的聲線讀出控罪。
辯方投訴指,被告被捕後,遭警方過度使用武力及大力掌摑,導致右耳有一段時間聽不到聲音,至上庭時仍未完全恢復。辯方又稱,被告多次要求會見律師但遭拖延,直至得悉他的傷勢後才獲安排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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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獲批法援,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旁聽人士咪走晒啊,唔止你親友係手足,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15:07:1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0829深水埗

A8:*14歲寶寶(案發13歲)(曾經還押約一個月)

控罪:
(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洲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另案3人、一名外籍手足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投訴
https://t.me/ProtestTooHK/286
https://bit.ly/2BJVy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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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考慮答辯意向

李官批評事務律師遲遲不來蓋印,以保障少年被告的權益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1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旁聽人士咪走晒啊,唔止你親友係手足,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有某案手足與親友一起留低旁聽其他手足)


15:07:4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D1 馬(19)
D2 郭(27)

控罪:
1.非法集結(D1)
2.非法集結(D2)

案情: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此為之前案情,今日控方指有少少修訂但沒有讀出)

案件押後至同年6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向控方索取未經使用材料。除D1更改報到時間及警署,其他以現有條件保釋✅


15:12:0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訊

A1甘(44)
A2倪(23)
A3區(22)
A4黃(18)
A5倪(20)
A6丁(43)

控罪:
1.縱火(D1-D4)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5)
3.串謀妨害司法公正(D5-6)
(上次有新增控罪‼️但庭上沒讀)

案情:
1.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D5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天拿水、1樽天拿水、4罐汽油及3袋木塞

3.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
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保釋事宜:
A4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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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願意留下繼續旁聽的被告與親友so sweet)


15:18:2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23堅尼地城
#提堂

李(31)

控罪:管有爆炸品
於2020年7月23日,在香港堅尼地城一個住宅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6克重的煙火物質,即低能量炸藥。

控方指初步調查進度報告已交,但需待政府化驗所及警方爆炸品調查科報告完成再決定控罪(呢個原因聽了幾次),因此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以便警方作最終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6:07: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8/6]
A1劉(45) A2謝(42) A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9(1)(2)條。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各被告均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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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控方證人PW7完畢

辯方申請A3留院的醫療報告會以第65C條處理,獲批

16:07傳召最後一名證人PW8,辯方詢問關於八達通紀錄

16:31明天繼續盤問PW8

各被告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暫定2021年5月6日0930作結案陳詞,A1-2律師需於4月27日1200前傳送書面陳詞給控方,A3則於5月3日1200前傳送

明天2021年4月14日0930再續審
(1642終於完庭啦!郭官於商討日期時,贈各位律師一句勵志說話:今天的事今天做)


16:10:22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裁決 #判刑
#1005銅鑼灣
D1黃之鋒/ D2古思堯

黃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D1,D2)
2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於香港與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即反對蒙面法大遊行

控罪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D1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背景:
D1 在1月29日在裁判官鄭紀航前承認2控罪。
D2 提堂時不認罪,案件已經在3月23至24在不需律師下完成審訊。D1判刑及求情可押後至D2審訊完結後處理。

控方指D1有3項類似案底,指他會在2021年8月出獄。

—————————————-

D1 鄧官前再確認承認兩控罪❗️

-就非法集結律師求情引用2014-16年葉寶琳,黃毓民等案例最好終判以罰款。本案是和平集結,沒有暴力元素,為時兩三小時。但鄧官回應被告有預計包括準備banner及直幡。至於第二控罪,律師指今天庭上播放RTHK片段可見黃最初沒有戴口罩,只是遊行時接受一外藉記者訪問後才戴上,用意不是隱藏身份,只是想示威表達公民抗命。

D2古 經審訊後裁決罪名成立❗️❗️

控方希望法庭依賴2013年古思堯燒國旗一案,當時古同樣不認罪,但沒有挑戰控方案情,沒有浪費法庭時間與本案相同。法官問被告求情有沒有嘢講,古說自己有第四期癌症需接受治療,但仍會全力配合法庭及懲教準備第十一次坐監,唔希望法庭同情,可憐。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4個月❗️❗️
D2 即時監禁5個月❗️❗️

簡短判刑理由:
控罪(1)參考周庭2020年一案(HCMA 374/2020)非法集結量刑以12個月起點。然而本案人數、時間及行為遠不及該案,但鄧官同時指黃當日接受訪問是標誌性人物;古則拿著直幡,是帶領性人物。本案法庭會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D1認罪減去三份一即判處4個月。D2在審訊中沒有爭議案情扣減一個月。D1控罪(2)以15日監禁作量刑起點,扣減三份一後與控罪(1)同期執行

兩位精神不錯,黃在欄內不時望向旁聽席,古上午完庭前呼「人權大於政權!人民大於國家!」。判刑離開時黃向旁聽人士說「好掛住大家」後獲回應「撐住,加油」


16:31: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37警長 58171 黃子誠(耶)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4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協助拘捕A15

當日身穿畜龍裝當值,與總督察 7627 鄧智兆 同隊,並協助其拘捕A15。

A15被鎖上膠索帶時,PW37在場。

A15趴在電車軌上被7627 鄧智兆 壓住,當時A15戴住眼罩和防毒面罩,7627 鄧智兆 扯下其防毒面罩交予PW37,眼罩則在A15身旁,PW37不知眼罩如何由A15戴住變為在地上。

PW37問A15防毒面罩是否屬於他,又拾起眼罩問A15是否屬於他,PW37指A15答「係呀」,在A15面前將眼罩和防毒面罩放入A15的背囊內,眼罩放入背囊時沒有先用任何袋袋住。(按:A15當時揹住背囊,直播員實在難以理解PW37如何在A15「面前」將眼罩和防毒面罩放入A15背囊)

其後PW37及7627 鄧智兆 押A15到電車站,PW37搜查A15背囊和身體時,有取出眼罩,但沒有取出眼罩袋。

在影片NTS M077中20:09:36時,畫面左邊坐在電車站為A15,A15左邊一畜龍踎在旁手持一個膠袋為PW37,膠袋下有一個眼罩屬於A15,PW37指早前在搜查時由背囊中取出放在地上,沒有用任何袋裝住。

#陳仲衡法官 要求片段中可清晰見到A15的畫面,在20:09:51時A15被強光照射, #陳仲衡法官 不禁指「光到眼耳口鼻都見唔到」。

在20:11:15時可清晰見到A15容貌及傷勢。

PW37警長 58171 黃子誠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16:39:0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07大埔

D1:韋(19)/ D2:何(25)
D3:陳(49)/ D4:* (15)
D5:張(18)/ D6:陳(17)
D7:林(20)/ D8:徐(23)
D9:梁(17)/ D10:楊(19)
D11:陳(18)

修訂控罪:
控方撤回1-11條控罪,改控各被告一條非法集結罪。指D1-D11各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裁判官指上次法庭指示控辯雙方需在審前覆核三個工作天前提交問卷,但仍未收到D1,2,3,6,11 的問卷。

D3,6,11 代表律師指已把問卷電郵予控方,把內容融入至聯合問卷中。控方指現階段才得悉,需時查看。裁判官質疑控辯雙方沒有溝通,問卷上亦應清晰寫明各被告人名稱。

裁判官指責D2代表律師打錯問卷日期,並指D1代表律師於開庭前3分鐘才交回問卷,強調是從未遇過的情況,D1律師承認有遺漏。

關於4月9日草擬之承認事實(共12段),官指辯方並未簽署故即場問各被告律師是否有爭議。D4,5,7,9,10 代表律師指能承認目前的承認事實,但會在此內容上有所增加,而沒有刪減。

裁判官問及辯方是否對各被告被捕過程及被捕時衣物服飾有爭議,D2,4,5,7,8,9,10律師表示完全無爭議,裁判官再澄清D1,3,6,11律師是否只對衣著有爭議,D1代表律師補充:有保留。裁判官即質疑D1律師無向被告索指示,不明白何謂有保留。D1律師起初補充:可能有爭議,後在裁判官訓斥下確認爭議被捕過程。

裁判官再釐清爭議點,舉例D1是否有不在場證據?D1律師指應由控方舉證,裁判官斥D1律師不能協助法庭,舉證責任雖在控方,但辯方應協助法庭了解案件背景,重問D1代表律師是否爭議D1當時不在現場,D1律師未能回答。裁判官總結,即D1律師希望由控方證明由誰拘捕D1及就D1在場證據舉證。

*裁判官重申D1代表律師態度欠佳,寄語D1律師應持專業態度對待案件,對被告及家屬負責。

控方將傳召16名證人,包括11位拘捕警員及1名指揮官,3位案發當日在現場的證人包括1名港鐵職員。控方亦依賴一名警長6194(非專家證人身份)就哪一片段針對哪一被告作供,有關時間列表及警長口供已給予辯方。

而辯方D5將傳召一名辯方證人,其餘被告沒有辯方證人。

保釋事宜:
批准D4更改報到及宵禁時間

裁判官提醒各被告於審訊前與代表律師積極聯絡,並給予指示,法庭不會因被告未搵代表律師而押後案件。控辯雙方應在審訊開始前不少於3個工作天呈交雙方已簽署的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5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12天本地話審訊。眾被告期間可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17:11: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敏琦法官
#保釋申請
#1111柴灣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申請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今早被法庭駁回,維持判處更生中心。 #郭憬憲大律師 隨即表示上訴人會即時填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今日內將返回高院提出保釋申請。

下午再開庭處理申請方兩項申請
- 裁定本案涉及嚴重法律觀點*
-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兩項申請都被 #潘敏琦法官 否決,需即時還押等候判刑‼️

*根據法律程序,只有終審法院才可給予刑事案件上訴許可,但申請終審上訴許可前,要先按程序要求上訴庭證明案件有重大法律觀點,若被拒絕,才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


17:12:5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9/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下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14:35 開庭

繼續傳召 PW16 DPC 14039 薛嘉欣(音),案件證物員作供,作供完畢。

傳召 PW17 政府法政科化驗師 蘇文浩(音)博士 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證人曾經為此案撰寫兩份口供,控辯雙方商議後同意以65B形式呈堂,不爭議專家身份,不用在庭上讀出口供內容。

案件押後至明天(14/4) 09: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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