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31

09:36: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3/7] #1013荃灣

因法庭要先處理另一單判判,押後至10:00開庭


10:10: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20200229旺角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4)
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所有控罪不認罪
0945開庭
0950休庭 辯方律師要求休庭一個鐘處理上星期尾先收到的控方CCTV
D2代表律師指處理完可對承認事實有收改減少審訊時間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08: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施祖堯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821元朗

傳票性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羅,梁,尹,麥

控方申請押後,把4張傳票合拼處理。
控方仍需要時間索取法律意見及處理證據的事宜,再決定是否控告。被告今天毋須答辯

4名被告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 2021年6月23日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8庭再訊


11:26: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9/10]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8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11:23
辯方已完成中段陳詞

控方正在回應辯方的陳詞


11:33:2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
#1127馬鞍山

A1:黎(19)曾經還押逾三個月
A2:趙(17)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A1-2管有爆炸品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A2:管有爆炸品
(3)A2:無牌管有彈藥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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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文慧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PW1 張善恩 老師
PW1於明愛馬鞍山中學擔任了8年教師,以前教科學,現在主教化學。他亦是D2 的中一科學老師。

PW1 於案發當天,負責把D1及D2 的兩包TATP粉末收起並放於教員室內。並且有把事件報告給校長及訓導主任得知。

控方主問
11:35 PW1與社工一同去課室搵D1, D1拿出用錫紙包嘅Chemical 。PW1稱朝早冇見過包嘢,於是問D1 係咩嚟,D1話係TATP. PW1當時唔知咩係TATP,但係安全起見就收走嗰包chemical. 之後PW1將呢包嘢帶去110室教員室。學校P1(21) CCTV可以拍攝到當時情況。
13:50 向校長交代此事,於是校長與PW1 打開嚟睇,看見一堆白色粉沫。看完之後就將佢還原。
13:55, PW1到禮堂安排學生排隊,看見D2手持類似錫紙包裝的物品,疑似D1的物品。PW1去搵校長,再同訓導主任連同D2 進入校務處。之後將該包物品直接放入教員室的盒子。
PW1 認為D1 包嘢外型較小,D2 包嘢的包裝外型較大。

根據學校操場的CCTVP1(8),P1(9) ,
13:51看見D1 與D2 在操場對話。
13:56時可見D1走出操場,D2亦在場。從CCTV 看見D2手上持有一些東西反光的。影片可見D1手上有包嘢,D1將佢打開與D2一齊望包嘢。之後D2將包嘢收起,嘗試俾返D1,但不成功。
14:04之後D1同D2分開離開,PW1 稱其他同學亦準備到禮堂排隊。CCTV再看見D2 追著D1,試圖將包嘢俾返D1,但不成功,所以包嘢嗰刻喺D2 手中。

辯方盤問
PW1 認為2包錫紙兜重量好輕,PW1亦沒有改變其物品的大細,只係就咁拎住。把它放入箱亦冇縮細該體型。PW1 有小心處理2包錫紙兜,但冇用幾秒慢慢去放慢慢去處理。

PW1 指出D2 以學業為重,性格容易偏激,操行亦沒有大問題,是願意服從的學生。D2 亦沒有在學校犯下大的錯誤。PW1 知道D2 於中四冇讀科學,淨係讀VA 同中史。PW2 認為D2 的科學知識有中三的水平,當中亦有化學的成分。D2 亦會參與不同的科學實驗 例如CARBON REDUCTION, 但是D2 不會在學生學習如何製造爆炸品,所以應該沒有該方面的知識。

PW1 在禮堂發現D2時,D2 沒有閃縮,直接把該包錫紙兜攤開。D2有可能唔知道該包是甚麼。PW1認為假如D2知道該包錫紙兜是犯法嘢,他理應會閃縮。PW1 於口供中並沒有稱D2 有笑笑口話係茶葉,稱因為當時有啲驚及擔心。但他表示D2於禮堂內有從容嘅笑法並不是緊張,令PW1更可確認D2 不知道該包是甚麼。PW1係覺得D2手持嗰包好似D1嗰包TATP, 所以佢覺得D2 包嘢有可能都係TATP,但 PW1 喺搜查D1當刻唔知咩係TATP,之後先上網search。喺搜查D2嘅時間就知道咩係TATP。
喺禮堂嘅時候,PW1先通知訓導主任 梁拍安(音),叫佢企HALL 門口,之後再去校務處搵校長,梁sir 再帶D2 到校長室. PW1喺校務處入面收走D2 的錫紙兜。當PW1見到D2的包裝,雖然已經知悉甚麼是TATP, 但PW1唔希望咁多經手,所以冇即時收走。PW1只係叫訓導主任喺其他同學離開嘅時候喺門口帶走D2,冇諗過叫佢即刻帶走D2。PW1在現場向D2 稱「唔好扮嘢 未必係茶葉嚟」,但此內容沒有錄在口供內。呢句PW1係用搞笑嘅語氣向D2 說出的。12月28日,警員向PW1 指出他的口供與其他在校同事有些少不同,因此需要補錄口供。
D2 與PW1 在禮堂交流時,雙方皆不肯定錫紙兜內是甚麼。

1252 午休,1430 繼續✨


11:33:25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陳(18) #1113青衣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青衣担杆山交匯處管有8條六角匙。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與10名身穿黑色衣服的示威者以雪糕筒、膠欄杆、膠水馬、垃圾筒及其他物品堵塞担杆山路,對該處車輛造成阻礙。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2020年9月22日被彭亮廷裁判官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並在2020年10月6日判處申請人進入更生中心,並以本案沒有合理的可爭辯之處或合理勝算為理由,拒絕上訴人保釋等侯上訴的申請。

彭亮廷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708

彭亮廷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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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的理據:

理由1:警員的可信性
警員就截停及追捕與閉路電視的片段有不相符的地方,例如顯示不到警員一手捉着兩位人士的情況,或上訴人有曾用手推警員,而這些問題是否關鍵之處?亦是否可以用因為片段未能反映所有過程便可是之為鎖碎的問題?總體而言,若警員本身作供不盡不實,亦會影響其他作供的可信性。

理由2:犯罪傾向性
警員未能看到上訴人有實質堵路行為,而且對現場觀察也十分朧統,只看到申請人站在人群中。因此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上訴人有實質堵路行為。上訴方引用 梁國雄 案,指出即使上訴人與一同堵路的人是認識,法庭亦要考慮這批人士有沒有共同目的,或是彼此有沒有聯繫。

此外,案發現場是位於屋邨巴士總站附近,案發時間也只是約21:00時,而且警員亦同意當時有其他市民走過。而且上訴人只帶有手套及雨傘,並只是放在背包。

因此,本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上訴人有參與堵路行為或與其他堵路的人有共同犯罪計劃。

理由3:上訴人逃跑的原因
上訴人在案發當時只是18歲,若面對警員當時全副武裝追捕上訴人,上訴人一時情急之下逃跑也是一個可能性。不一定是因為畏罪而逃跑。

理由4:管有工具的意圖
案發現場當天並沒有發生暴力事件或示威活動,因此沒有足夠環境證據證明上訴人會將上訴人會將本案六角匙用作攻擊性武器。而且涉案的六角匙是體積細小,可稱是家用工具,不能作為傷人的武器,即使上訴人真的有堵路,也不代表他必然會用六角匙傷人,法庭亦應考慮上訴人的良好品格,犯罪傾向性較低。

即使上訴人有用手推警員,當時上訴人也沒有嘗試用六角匙傷人。

(*)當時上訴人沒有帶防護裝備,而涉案六角匙只是在隨身褲袋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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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的回應:

回應理據1:
片段只能顯示出事發時2秒的情況,因此不能排除警員在大堂外已捉實上訴人和身旁的女子的背包。即使警員沒有就此紀錄,也不是十分重要的內容。因為控方在本案依賴的是環境證據。

回應理據2:
警員同意看見上訴人與一女子站在示威者中間,其後便開始追捕。警員亦同意他看不到上訴人有參與堵路,因此不同意警員的觀察是朧統。

上訴人在本案沒有作供,未能削弱控方的案情。原審裁判官亦只能就眼前控方的證供作出裁斷及推論。

回應理據3:
原審裁判官並不太依賴逃跑作為定罪的基礎。他亦在裁斷書表示已給予自己有關逃跑的指引,並在考慮後已否定上訴人路過的可能。

回應理據4:
原審裁判官在裁定上訴人有參與堵路後才作出攻擊性武器的推論,即有人阻止堵路後用作傷人。而且上訴人將六角匙放在褲袋可客易取出使用,亦可以強化原審裁判官的推論。

張慧玲法官關注上訴人會用六角匙傷害甚麼人,答辯人回應指並沒有指明會傷害甚麼人,包括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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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會擇日宣判。


11:45:44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續審[2/2]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上午進度
PW3 偵緝警員 14073 梁仲昇作供。14073為從 PW1 警員24529 接收被告及負責檢取證物之警員。

PW4 偵緝警員 18787 郭偉俊為調查警員,負責查找案發現場cctv及寫調查報告

控方案情完結, 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申請押後至下午 2:30 索取因被捕受傷的醫療報告

下午 2: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04: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1/8]
#0929金鐘

D9:莫(33)
D10:楊(20)
D38:李(22)

控罪詳情:
(1)暴動
D9,D10,D38 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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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控方休庭先處理承認事實

1030
法官指罵控方 #伍家聰大律師 並沒有用65C準備證物詳情
再休庭處理

1130
控方完成65C 的證明詳情
提出需要播放2小時新聞片段

#陳廣池法官 認為需要在庭上完整播放該片段,因此決定提早午休,1430再續。

下午將會於庭上播放2小時的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00: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1/8]
#0929金鐘

D9:莫(33)
D10:楊(20)
D38:李(22)

控罪詳情:
(1)暴動
D9,D10,D38 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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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傳召PW1 高級督察 蔡棟雄 作供

主問
蔡當時為港島警區行動部嘅公眾活動支援小隊,負責處理港島跨區行動及港島總區嘅跨區活動嘅不反對通知書申請。

PW24指當時無收到任何申請喺2019完9月29日跨區嘅活動申請不反。但佢知道有一個不跨區嘅活動申請,係喺北角嘅公眾遊行,申請人為莊樹行(譯音),團體聽唔清楚。

D1,D2,D3大律師均表示無盤問,控方指曾經將此放過落65C但被辯方刪除,以為有問題問。

傳召PW2 督察陳家豪(譯音)

主問
陳督察當時為機動部隊Y3小隊嘅小隊指揮官,當日由早上8:30當值。

PW2描述當時情況:
14:45 控制中心指示Y3小隊(全隊40人)落地守衛,位置係政府總部夏慤道、添華道,面向夏慤道天橋。
15:55 到達夏慤道天橋地面位置,水馬防線內。當時有多於500名示威者喺政總外,並持有長鐵通、汽油彈及呼叫口號
16:15 示威者開始向警察及水炮車方向扔汽油彈同磚頭,扔嘅數量非常多。PW2指佢多次手持大聲公發出警告(非法集結、將會驅散),但示威者無停止,之後水炮車有發射藍色水炮。PW2有指示隊員發射催淚彈同橡膠彈,當時小隊仲係水馬內。
16:50 有其他警察部隊增援,將部分人士作出拘捕同用警棍驅散。Y3小隊就有同時發射催淚彈。被驅散嘅示威者走向金鐘地鐵站。
17:30左右 行動結束後場面大致和平。金鐘一帶尚有其他小隊行動,但PW2就唔清楚。

播放P57 CCTV片段(位置係政總外夏慤道)

片段係有關當時示威情況,控方一開始指係幾分鐘,但播咗十幾分鐘無聲片後,陳官質疑其播片目的。陳官指如果係睇大圍情況,新聞片段都得;如果只係話人多,五秒都夠,只係睇感覺嘅話,睇五分鐘到五個鐘都一樣。陳官要求主控道出片段需留意嘅位置。

16:44:14 - 16:44:17
示威者出馬路,有人埞石

16:45:23 - 16:48:48
十幾名示威者掟嘢

PW2指示威者係掟向政總外牆及平台,外牆為石屎,但最上有某個位係見到平台。
片中有彈弓,目的都係將硬物目標埞向外牆。

控方請PW2睇相片後,佢指外牆上方,似係玻璃或者易碎物料。控方指有玻璃碎。陳官詢問有無其他相,控方指未有。

由於辯方未睇哂該疊有圖片嘅文字紀錄,將文件暫列為PP73 。

15:54:07
政總防線外,可見夏慤道天橋上有人掟硬物(雪糕桶)去警察防線。之後有由其他狗隊同事發射嘅催淚彈。

16:11:35-16:13:34
片段顯示天橋上有遮陣

16:23:51
有汽油彈掟出並有火光(其後有水炮車射藍色水)
16:31:03
再有汽油彈掟出,並有示威者衝向政總方向
16:35:00
有示威者掟雜物及磚,PW2指穿螢光衣人士應該係記者但唔肯定。
16:38:00
示威者再次遮陣

陳官再話控方太慢,指控方睇片又完哂先問,無動感

官問PW2點解示威者點解衝右面,PW2指因為警察企右邊水馬後方。示威者係見到水馬後嘅警察先行動。

播放P60 香港01直播片段
片段顯示示威者聚集、水炮車射藍水。
PW2指藍色水作用為記認,方便追查。
(直播旁白指有至少26發催淚彈,狗隊射咗先舉黑旗)

陳官問片中木板用途,PW2回答係示威拍執做防禦。

三名被告大律師均指有部分證供係之前未有嘅,未知是否會有盤問,但希望先同當事人商討並於明天續審。

案件押後至6月1日上午9:30續審。


13:37: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3/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因法庭要先處理另一單判判,押後至10:00開庭

D1: 容 (19)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 (26)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主控: #馮家安大律師

控罪:
- 兩項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三項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5 開庭

辯方已經呈上書面嘅特別陳辭,裁判官閱讀之後向控方詢問,就著辯方提出的質疑:證物(汽油彈)被干擾、和證物袋不明哋被剪開,控方有無回應;控方不認同係干擾,是適當處理方法,白色樽一向都係警方用開,倒出嚟只會在物理上數量有變,不會影響化學成份的檢驗結果。

辯方抨擊搵唔到邊個剪開證物袋,控方指係化驗所職員剪嘅,目的係取出玻璃樽,佢講唔到剪開咗幾多個不是重點,取出玻璃樽驗指紋,唔會影響樽內化學成份和DNA,控方立場係足夠嘅。

兩位辯方律師陳辭
表示亦會互相採納對方的陳辭,重點係認為PW16 & PW23的證供不可信,PW16係處理三支懷疑係汽油彈的警員,她在頭三次的口供無提及處理過程,但忽然在一年三個月之後,即開審前一星期,再做詳細紀錄,呼之欲出嘅係控方「漏招」,另外會唔會有人提醒,因而會作一啲嘢出嚟?頭三份嘅供詞講緊係玻璃樽汽油彈,不是分拆之後嘅情況,只有第四份口供先講分拆,證人係前言不對後語。

點解證人要分開證物?主問下解釋話樽蓋開過,容易揮發,會流失,盤問之下話見到有黑色膠紙包住樽蓋,咁何以見到會開過?密實袋內和玻璃樽樽身都係乾爽,何以覺得會流失和揮發?

D1會力陳樽內物質被干擾,PW7形容樽內係液體,PW16形容樽內有液體加沉澱物,蘇博士形容兩個白色樽內係液體,另一個白色樽係濕嘅固體,無證據指稱點解狀態會改變。

化驗所職員剪開證物袋,盤問期間話剪咗三國,覆問時話唔肯定剪咗幾多個,證人講咗兩個答案,呢度有疑點,另外,控方亦無叫證人辨認剪開咗邊個證物袋。

本案PW16做咗兩樣錯事:(1) 三次無作紀錄,(2) 干擾化學物質;如果法庭接納佢嘅證供,會間接認同這種處理方法。

D2主要爭議背囊是否屬於佢和有否被人干擾,背囊不是從佢身上檢取,有片段影到兩班人之間有一個背囊,期間有人搶走,沙展搶番返嚟放在地下,有人指稱背囊屬於D2,現場有好多人圍觀,有人曾衝向警員,可能有人放嘢入背囊。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辯方會準備結案陳辭,原定在6月3日的審期擱置,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4:36:57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何(49) #0805深水埗

控罪: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何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579馮耀彤。【裁決詳情按此

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6月19日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覆核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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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上訴方的黎家傑大律師就本案的定罪提出兩大爭議。

第一,上訴人未必知悉PW1警長馮耀彤上前是執行職務。因為當時現場環境嘈雜,上訴人未必知悉灰衣男子曾經用粗口指罵警員,因此亦不知馮警長想追截在上訴人身後的灰衣男子。

第二,上訴人並非有意令馮警長在執行職務上變得更困難,即使有阻撓亦只是意外。另外,如果警員行為超出法律權限,就不算是執行職務。在埸的其他警員亦可追查該灰衣男子,但牠們並無上前,因此上訴人阻礙程度有限。

潘敏琦法官經典回應
潘法官質疑上訴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當時相信警員並非正當執行職務,潘稱「佢無上庭作供喎。即使有辯白證供但無經過盤問,嗰d證供我可以reject 、可以不給予任何比重㗎,之後睇片再draw inference 咁得唔得呀?

如果你話係一個意外,佢行路返屋企嗰陣撞咗上去。有幾多人係會唔帶眼到撞埋去一個著住防暴裝嘅差人心口到呀?除非呢個人嘅視力或者智力有問題喇,但本案無呢方面嘅證據呀嘛。」

你行左我行左呢d情況大家都會遇到,常理嚟講咁樣撞到人係會講對唔住、彈開㗎喇,唔係警員移左佢移左、警員移右佢移右,仲要講「走呀!走呀」雖然唔知佢係叫邊個走喇。

‍⚖️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原審裁判官裁斷正確。當警員行過灰衫男子時,是被告向右橫行然後跟貼著警長的前方,因此裁定被告行為具主動性,已經滿足了控罪的所有元素,包括意圖、上訴人知否在警員執行職務,而且片段與警員證供沒有違背,加強可信性。

除非警員並非正當執行職務,否則控罪只要求被告曾作出阻撓,毋須證明被告知悉受阻人士是警員或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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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琦法官駁回定罪上訴,稍後會頒佈書面判詞。


14:39:2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英語聆訊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以下現正保釋
D8, 10, 11, 14, 16, 17, 24, 40, 42 ,43, 46。

廣播中,公眾席、家屬席全滿。
部份在地下輪候人士亦獲安排上大堂。

1504 「9P(報導保釋法律程序)」廣播中,
提提大家小心啲啊~

1507 開庭
被告們進庭,懲教職員指示每三人坐一張(長)凳(有觀察指本聆訊有別於一般由全人類預備好等待個官進庭的做法,是要避免被告們開庭前「玩咪」嗎?)

律政司代表: #高級檢控官羅天瑋

1513 #張耀良大律師 表示剛收到案件管理文件,關注其中沒有提及控罪文件送達日期,及今日才得知已預定了提訊日日期。 #蘇惠德總裁判官 回應法理規定相關文件會在提訊日前不少於7天送達辯方。張大狀希望法庭能給予辯方更多時間,蘇總建議辯方去信法庭申請押後。#祁志資深大律師 及D12/42/44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亦有表示時間不足問題。

1519 D3:趙家賢代表 #黃瑞紅大律師 透露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及索取指示需時,尤其是接觸還押中的當事人更是困難重重。就算律師已預備好文件,亦難以在各懲教院所預約探訪。故希望法庭能給予更多時間以檢閱文件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1521 #祁志資深大律師 指經常會收到很大批的文件,「很大批」即數百頁,而文件沒有翻譯成英文。(“When we receive chunks of bundle, and I mean “CHUNKS”, there’s hundreds of pages and that they are not being translated.”) 祁志資深指斥這不只是交收文件事宜,而是關乎到法律原則問題,甚至影響著《基本法》下的基本權利。認為35天並不是實際可行的押後時間。

1524 蘇總重申法例列明提訊日7天前辯方會收到相應文件。祁志資深追問法庭能否下令控方清楚列明控罪元素?始終《港區國安法》都是新法例。蘇總拒絕下令。祁志資深再三確認蘇總是否無權作出有關指令(“So you’re saying, you don’t have th power?”) ;蘇總回應認為無必要下令(“I don’t think it is necesary.”)。祁志資深重申控罪書籠統而含糊無助律師向被告解釋控罪及提供法律意見。難道是要律師自行闡釋?這是從根本上需要處理的議題。

1528 #黃宇逸大律師 就案件管理及因應答辯提出質詢:
①本案審訊是公開聆訊,還是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的閉門聆訊
②無陪審團會否發出證書指示毋需陪審團列席審理
③控方能否列出眾被告屬根據《港區國安法》的哪三類:
- 首要分子(”principal”)
- 積極參加的(“active participants”)
- 其他參加的(“others”)

1538 有律師問及能否分批次進行交付程序,蘇總否決並指47人全部共同被控同一項控罪。

1544 開始處理保釋事宜
以下26名被告今日沒有保釋申請,並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D1/2/7/9/12/13/15/19/20/21/22/23/25/26/27/28/29/30/33/34/35/36/37/38/41/44

以下被告保釋條件更改獲批:
D8/43/46

1605 處理 D6:袁嘉蔚 保釋申請
1653 ‼️保釋申請被拒‼️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1657 法庭和律師留意到時間,故D3:趙家賢的保釋申請押後至明天中午12:00才處理。

1658 是日聆訊完畢,而明天將會處理47中其中8人的保釋申請。根據司法機構日誌,保釋申請日程如下:
【2021年6月1日 】
上午10:00(3人):D4:鍾錦麟、D5:吳政亨、D45:王百羽
中午12:00(2人):D3:趙家賢、D18:劉澤鋒
下午02:30(3人):D31:吳敏兒、D39:范國威、D47:余慧明

【2021年6月2日】
上午10:00(2人):D32:譚凱邦、D36:陳志全
中午12:00、下午02:30(不詳)

案件排期至本年7月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為提訊日,較早前獲保釋的被告繼續維持保釋

- - - - -
直播員按: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並不代表完全放棄保釋權利,被告人按自己需要時向高等法院原訟庭作保釋申請。

有被告聆訊完畢進入羈留室前:「多謝老細」
另節錄處理保釋前部份被告間或與家屬的對話:
「走啦唔好打bail啦哂時間啊」*(更正)
「撐住啊」
「你瘦咗啊你」
「收唔收到信?」「收到幫我keep住」
「邊個㗎呢本書」「轉頭睇」
「記得去六四個展覽喎」
「大家撐住」
「我愛你啊老公」

由於部份被告進羈留室期間聆訊繼續,有被告:「講大聲啲啦聽唔到你講乜啊」

#香港人加油


14:40:4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9/10]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8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1435 開庭

控方申請把D1面對的控罪2的詳情中「後巷」一詞更改為「橫街」

D1-3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4會作供,或會傳召1名辯方證人

D4現到證人枱作供
D4 主問尚未完成

1640 退庭

案件押後至 明天09:30 灣仔區域法院續審
A1, A2, A4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3 需繼續還押‼️‼️


15:22: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609元朗
#提訊日

陳(38)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16(1)及(2)]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意圖危害生命。

—————————————

司法機構原定安排本案於1130審理,但據聞法院早於1000時左右已處理被告的案件。
案件將押後至 6月28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繼續進行交付高等法院審訊程序。

相信被告今日亦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15:31:51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續審[2/2]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

裁判官在上午時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呈上三封由老師及制服團體導師等撰寫的品格證明信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47: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1/5]
#20200229旺角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4)
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

所有控罪不認罪

是日進度:
-辯方律師要求休庭一個鐘處理上星期尾先收到的控方CCTV
-處理呈堂證物影片及暫時編號(辯方證物D2-1 ->PP13;
D2-2 —>PP14)
-PW1 周文有女士(荷里活廣場中心保安)作供完畢
-PW2 警員14842 余承豐(案發當日指揮小隊指揮官,在現場執行職務)
D2代表律師未完盤問,部分盤問留待明天控方確認片段後才能詢問。

案件押後至6月1日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惟審訊期間不需報到,星期六、日需報到的被告除外。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14: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
#1127馬鞍山
A1:黎(19)曾經還押逾三個月
A2:趙(17)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A1(2)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發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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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A2均不承認所有控罪

盤問證人
PW1 張善恩 校內化學老師
PW1證供提到案法當天早上A1向其表示帶了chemicals回學校,並表示「係好玩嘅嘢」。PW1其後擔心有危險於是在校內社工陪同下一同前往課室尋找A1。A1向其展示經鍚紙包裝的粉末並表示為TATP。PW1其後收起該錫紙包裝並儲存在自己辦公室內圓桶形紙盒內並在下午向校長交代事件。

在午會期間,PW1表示校長要求其通知訓導主任帶同A1前往校長室。在散會期間,PW1發現A2亦持有類似鍚紙包裝物品,其詢問該物件時A2一度稱鍚紙包裝內為茶葉。PW1對此說法抱懷疑態度並取走鍚紙包裝裝。在得知包裝內同為爆炸品後PW1向校長展示鍚紙包裝並在校長指示下與第一件物件一同存放。

PW1其後在觀看證物(校內CCTV)及在辯方律師盤問情況下同意A2沒有固意隱藏鍚紙包裝物件並多次希望將鍚紙包裝交還予A1可能對錫紙包裝內爆炸品不知情。

PW2 梁伯安 校內訓導主任
PW2在案發當日午會中得到校長指示在集會後帶同A1前往校長室,及後於散會時看到A2右手持有一包5cm x 10cm 錫紙包裝物件便上次詢問:「嗰包乜嘢嚟」。當時A2稱:「玩嘅,加水會變凍,好過癮。」

在警言向A1錄取口供時,A1表示錫紙包內爆炸品在旺角警署外由一名身穿黑衣男子提供,並向A1說明使用方法及如何收藏。A1表示曾試過用火燒TATP並發出「噗」一聲。

PW3 蔡子良 校長
PW3當日在下午一時左右回到學校並在學校社工通知下得知有學生攜帶TATP回校,並由PW1向其展示,其及後要求同事帶A1前往校長室。在與A1,2會面其間,PW3以嚴肅態度向A1,2詢問事件詳情,並形容A1,2支吾以對,詢問其間A1因校長語氣一度情緒激動。及後PW3在與校董會溝通後因認為事態嚴重決定聯絡學校警民關係組報警。

PW4 張海強 校內數學老師同時為訓導組成員
PW4 當日在校長指示下看管並陪同A2向便衣警員錄口供。PW4證供中提到A2錄口供時並不想要鍚紙包裝,但A1仍堅持給予A2。PW4在辯方盤問下亦認同A2當日沒有説謊跡象。

5名老師證人作完供,明天傳召證物警員…10:00續審


17:13: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不是聲援

羅,黃,‍♂️手足,,2019年12月9日在黃大仙地鐵站打壹週刊記者

梁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估計唔係手足,今日無出庭,但法庭又無出通輯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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