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1

10:53: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7爆炸

D1 何 (留院)
D2 李
D3 吳
D4 張 (留院)
D5 楊
D6 張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由於D1及D4留院,兩名被告將於
2020年3月14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或3月1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若較早出院),期間由警方看管


13:14: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7爆炸

D1 何 (留院)
D2 李
D3 吳
D4 張 (留院)
D5 楊
D6 張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案情:
[控罪1]
A. 明愛醫院炸彈案
D1在明愛醫院廁所犯案 有閉路電視顯示D2及3運送炸藥 D2購買玻璃樽。爆炸品終炸毀廁所,無傷亡。事後有TG channel承認事件,而控方指D3為channel管理員。

B. 深圳灣炸彈案
D4涉嫌參與深圳灣爆炸案,於公廁發現一個爆炸品(當時沒有爆炸),拆彈專家指若炸彈發生爆炸可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在此之前,TG channel有預告事件。控方指D4於TG有曾向不知名人士提及。

C. 羅湖火車站炸彈案
椅子下藏有一個炸彈 D2負責購買與爆炸案同款之玻璃樽及管有炸藥 D3警誡下承認運送炸彈。在cctv紀錄下,控方聲稱見到D5與不知名人士出現並很快離開車站,懷疑放置爆炸品。另外,清潔工於列車找到炸彈,兩個炸彈共重1公斤(只有一個有爆炸)

D. 將軍澳炸彈案
各被告涉嫌利用周梓樂悼念活動策劃一宗爆炸案,D6警誡下招認各被告角色,托出打算以假墓碑及假祭壇吸引警方注意,然後引爆以釀成傷亡。控方指D2,4有差不多招認。

[控罪2]
在大角咀必發道一所寫字樓,發現的大量爆炸品原材料,包括有黑火藥、電子火柴、鎂、鈉及銷酸銨等化學品;若製成爆炸品有可能造成重大傷亡

[控罪3]
另外,位於西區梅芳街的單位內,檢獲一個約50克的土製炸彈半製成品及約1公斤懷疑化學物品

控方針對各被告證據:
D2 警誡下承認參與明愛及將軍澳爆炸案
D3 警誡下承認為明愛爆炸案購買材料、CCTV
D5 在將軍澳事前參與討論,CCTV顯示羅湖爆炸案出現現場,telegram聊天紀錄顯示D5期間向D3匯報炸彈情況
D6 警誡下托出各被告在爆炸案擔當的角色

投訴:
D2: 1)警方恫嚇被告「會搞佢女朋友 」2)警方威脅被告「其他人都打得好慘」 3)要求見律師被拒 4)警方與被告夾招認口供 5) 威迫及不情願情況下交出手機及大廈密碼

D3: 被威嚇及誘使作出招認

毋須答辯,控方需時檢視閉路電視及作科學鑑證

裁判官將於1430就保釋申請作出裁決,請保留籌號出席下午聆訊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6日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14:41:2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7爆炸

D2,3,5,6

❗❗保釋被拒,還押懲教❗❗

押後至6月26日上午9點半東區裁判法院進行提訊

只有第6被告保留8天權利,將於3月18日上午9時半九龍城法院一庭進行保釋覆核


15:25: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關注組 11.03.2020 15:24:44

被捕人士關注組作出嚴正澄清

本頻發現有人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向相關人士索取案件資訊及被告私隱。

本頻現特此聲明,此人之行為與本頻完全無關。文字直播員絕不會向任何人索取被告或家屬之個人私隱資料,本頻對此事件深表關注,並予以強烈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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