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9

10:02: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西灣河 #審訊 [1/2]

D1: 羅 (26)
D2: 黃(21)

控罪:
(1)非法集結
D1及D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大石街及成安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3)使用蒙面物品
D1及D2各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作蒙面物品。
(4),(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D1及D2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各管有1個槌子。

背景:
去年11月11日,市民發起「雙十一、大三罷」,呼籲各界響應大罷工,同時亦發起「黎明行動」,在全港18區突擊堵路和癱瘓交通。當日早上,一名不得報道姓名、化名A的交通警在西灣河非法開槍以實彈謀殺市民。A在未有預警之下突然拔槍射向一名黑衣年輕人的腹部,後又發兩槍,再有一名年輕人手部中槍。開槍謀殺案不但沒有成功驅散抗爭者,反而導致西灣河以至全港各區持續爆發更激烈的抗爭。

案件於今年5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控方原申請對二人施加不得離港的限制,遭法庭駁回。
(參考 端傳媒明報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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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控辯雙方向法庭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案情。

控方作呈堂用證物(Google Map截圖)出現問題,因控方臨時於昨天晚上辦公時間後修改,導致截圖時間有所出入。裁判官稱情況不理想。

1013 休庭10分鐘讓控方與辯方整理。
1032 再開庭,兩名被告人承認同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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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 PC21298 張曉峯(音),隸屬港島總區衝鋒隊,當日負責當值突擊小隊B隊,身穿防暴制服。

⏺控方主問(1)

當天1208到達現場,有約200人聚集,群眾向到場警員方向指罵

控方律師指示證人在證物P3A(地圖)上標記當時群眾及自己位置

在1230高級督察鄺榮風(音)向聚集人士發出非法集結警告,PW1與群眾隔離約20米

PW1表示在大石街城安街交界有約50人聚集,當時有一身穿黑色短褲淺色運動鞋深色口罩向警員作侮辱性,挑釁性指罵 證人覺得黑褲男子為領導角色,因該男子戴有口罩 證人無法辨認其容貌

在1238高級督察再作非法集結警告,惟警告並未令群眾及該男子離開現場

在1255,因PW1認為該男子已干犯非法集結罪名,便沿城安街向耀興道向該男子進行追截,男子進入耀興街72號聖十字教堂

PW1表示自己在追截期間兩度失去該男子蹤影,包括在男子左轉入耀興道期間,失去其蹤影約3秒,其後在教堂入口重見該男子身影,因現場只有該男子身穿其描述裝束,故確認其為上述認為有領導角色的同一男子

PW1上前欲控制該男子,男子向證人方向揮拳及踼腳,PW1以警棍打擊該男子手臂位置,將男子制服在地,期間PW1在該男子背囊搜查出身份證確認身份

PW1留意到該男子腰間有硬物隆起,該男子在被制服期間反抗,PW1再以警棍擊打該男子手臂,期間從男子腰間跌出一長約27.5厘米長木柄槌子

其後男子停止反抗,證人稱自己隨即停止使用武力及將跌落該男子身旁的槌子放入其背囊之中

警員 34496 遞予PW1兩個深色口罩,表示為該男子所有物,PW1將該男子扶起,期間男子極力反抗及欲以頭部衝擊PW1,故PW1向該男子施以胡椒噴霧欲令其冷靜下來

在1300 PW1向該男子宣告以非法集結作出拘捕 ;在1301 PW1向該男子宣告以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作出拘捕 ;在1302 PW1向該男子宣告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出拘捕

證人指認被捕男子為庭上第一被告

被捕男子被帶至北角警署,PW1在警署內搜查男子隨身物品 ,其中包括:
⁃ 2個粉紅色濾嘴
⁃ 防毒面罩
⁃ 黑色手套
⁃ 鐵製滑鼠墊
⁃ 警員 34496 遞予證人的兩個深色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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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 再休庭,似乎因為控方呈上片段未播到。
1153 再再開庭
1223 休庭5分鐘處理技術性問題。
1230 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12:1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0深水埗 #審訊 [1/2]

康(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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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播放錄影片段問題,休庭半小時處理

1030開庭
傳召PW1 PC13714馮志豪(音)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21:2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判刑

梁(1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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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今早才收到,辯方需時向被告解釋,判刑暫延至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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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正面,品格良好,懲教福利官認為教導所課程不合理科生,故認為勞教中心較合適,法庭按建議兩罪同期執行

判入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24:21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8鰂魚涌 #判刑

盧(27) 已還押2星期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鰂魚涌站襲擊張子崧

2019年9月8日晚上8時32分,被告被指在鰂魚涌站C出口跳閘入閘,其後遭休班的高級警員51201張子崧發現,被告其後補票出閘,出閘後突然被張子崧從後撲跌,被告被指在掙扎期間打傷張子崧左眼。

10月16日裁定罪成及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今天考慮背景報告及求請後判刑。
裁判官認為罪行嚴重,需判處阻嚇式判刑,監禁式判刑是合適判罰。

判處3星期監禁❗
(保釋等候上訴)

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認為沒有上訴理據,但考慮到判刑只有3星期,而被告已還押2星期,因此批准被告保釋。

保釋條件:
- 3萬保釋金
-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2日
-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於報稱住址

(直播員:本案被告就跳閘當場補票出閘,其後仍因此收到傳票,最終被罰款,現在再因被襲後糾纏而再被定罪,反觀本案聲稱受襲嘅休班警跳閘及從後撲跌被告咩事都無。)


10:26:57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
#20200524馬鞍山

劉 (25)涉另一單案件服刑中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馬鞍山大水坑港鐵站A出口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個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閉路電視鏡頭,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
2020年5月24日凌晨約1時,警方港鐡大水坑站內控制室,發覺站外一條行人隧道內的一部閉路電視遭到破壞,經無線電通知附近警員,有警員發現被告並跟縱回家,在屋苑樓下拘捕被告。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906

❗️被告認罪❗️

判刑:
裁判官以4星期作量刑起點,接納辯方求情,及考慮到被告開審前主動認罪節省法庭時間,給予四分之一刑期扣減,並下令其中1星期與現正服刑的刑期同期執行。
‼️本案延長刑期2星期‼️


10:45: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林(20) #判刑 (#1014旺角 企圖縱火)

控罪: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控2019年10月14日於旺角警署外聯通黃和其他身分不詳的 人,無合法辯解意圖摧毀損害警署側門,意圖傷害他人或罔顧他人生命安全。

認罪(10月20日)

決定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是唯一合理減刑理由,1/3扣減,

即時監禁, 3年零四個月刑期

//法庭判刑理由如下//

林XX 男 21歲 被控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控2019年10月14日於旺角警署外聯通黃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意圖摧毀損害警署側門,意圖傷害他人或罔顧他人生命安全。

10月13日晚一群黑衣向旺角警署面向太子道西的門投擲多汽油彈,事後警方在附近一帶巡邏,也在側門崗位派警員戒備,側門也有放物資以及有人出入。
14日0010左右,被告和黃XX各拿一支汽油彈沿著水渠道花園街行,0015左右衝前轉入通菜街,到側門對面,被告燃點右手汽油彈後向側門投擲,黃隨即點燃右手汽油彈投擲,沿著通菜街逃跑。兩枚汽油彈落在警署側面外牆,碎裂但沒有起火。被案發經過為偵緝警員目擊,及CCTV影到。
最後被告被附近警員截查,被告逃跑期間曾脫下黑色頭套繼續急步行走,警誡下被告說“啊SIR我知錯了,承認扔汽油彈, 無想過這麼嚴重的。”

當時被告與黃各自管有一個打火機,兩個汽油彈布心與黃背囊內另一塊布,三塊布來自同一塊毛巾。其後警方在黃住所搜出另有3枚汽油彈,樽身BUDWISER。

被告警戒供詞曾說收到匿名電話,來電者曾表示說有被告女友裸照。約當晚11時50分到公園見到4名不認識的黑衫男子,又被帶到花園街大廈單位。之後再集合,蒙面男子向被告提供打火機、黑色頭套和黑色背囊,約定0115朝警署投擲汽油彈,完事後向某地集合。

被告供稱因手震沒有檢查汽油彈是否點燃,事後因恐懼沒有前往集合地點,後因內疚改變方向。

被告無刑事記錄,2016歲家人來港定居,大陸讀到中一,來港後與父親從事建築地盤工作,每日 1500工資,2019年5月父母分居,與母和姊姊同居。2018認識女友,2019年6月誕下兒子,關係不被雙方家人接納,女友家人去年8月將女友和兒子接回大陸惠州。一度失去聯繫,現恢復聯絡仍要提供每月5000元。

錄影會面被告曾說被是在被以女友裸照威逼下參與投擲汽油彈。如果被告人接納,這可以做為不單止求情理由,甚至可做抗辯理由。法庭未必接納警戒下的片面之詞,因此法庭表明可以做即時聆訊,就被逼犯案作出調查裁決。被告就要上庭答辯,代表被告的黃大律師索取指示後,被告最後不會再提出自己威逼犯案,也不再提此求情理由。

辯方求情信,被告十分後悔,出獄後悔好好照顧女友和孩子,姊姊求情希望給予一個機會

辯方提交善導會智力評估,內容指被告智力較一般為低,可能與教育程度低有關。律師強調被告受人指使,裝備全部他人提供,投擲後沒有起火,沒有大破壞,即時認罪有悔意,沒有對警察仇恨。上訴庭對縱火案沒有指引,去年反修例以來投擲汽油彈案件,理由不盡相同,多涉針對執行職務的警務恩怨警署,量刑起點6-8年,也曾有因被告背景,再減6-8個月。考慮被告角色,損毀少,希望從輕。

綜合考慮被告背景、求情理由、相關案件,法庭認為:

縱火嚴重,最高可以終身監禁,區域最高7年。法庭一向都會予以重判。過往案例法理由於香港人煙稠密,案發火警有機會造成嚴重人命財產損失,就算沒有意圖,但行為魯莽可能造成自己想不到的嚴重後果。除了罪責,需要有一定阻嚇。

被告與另一黃姓和其他不知名者,有計劃有預謀將燃點的汽油彈扔警署側門。前一晚警署正門已經大量黑衣人投汽油彈縱火,第一波後,警方已加強人手佈防。被告人承認企圖而有意圖縱火,該條控罪比縱火更嚴重,意圖用火摧毀財產罔顧他人生命是否因此受到損害。

他參與縱火逃走段時間就被警員拘捕,可為束手就擒,調查期間,會面紀錄之間,到今日都沒有正面交代為何夥同他人汽油彈投警署。

被告一度在錄影會面中稱被用女友照片威脅參與犯案。直到庭上在法庭追問下才撤回說法。

無論因為個人原因,或者政治原因仇視警方都好,無論如何,都是嚴重案件,針對警方、警署,警方是重要法治機關,有關行為必然挑戰法治。汽油彈的確燃點過,但分別沒有爆破產生火警,幸運沒有對財物、警務人員或市民造成人身安全或者財務的損失。顯示汽油彈非常不穩定,難以控制,本身有危險性。

法庭看來,企圖犯案與實質犯案沒有分別。被告只有二十歲,嚴重公眾罪行不能因青年因素被輕判,青年相對公眾利益微不足道,有關判刑必須具有阻嚇性。個人背景等等都不是有效求情因素,智力報告無作用,低智無法解釋為什麼他會犯罪,不是精神報告,不會獲得額外減刑。

行事期間戴上蒙面頭套,增加警方破案難度。以上所有原因,稍微有利是案中汽油彈沒有產生火警,沒有對任何財產行人產生任何影響

法庭決定以5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是唯一合理減刑理由,1/3扣減。

即時監禁,3年零四個月刑期。


10:52:5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續審 [2/4]

羅(20)

控罪:襲警
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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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辯方繼續盤問PW2 警員17025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55:0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新案件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控於今年 5 月 24 日,在香港中區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保管兩把扳手、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每星期報到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被告今日沒有代表律師,申請押後案件將於12月1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10:58:1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2荔景
#審前覆核

D1:連(19)
D2:郭(22)
D3:李(19)

控罪:
(1)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D1-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內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鋼珠
(2)D1-3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

控辯雙方同意爭議只在於被告身份及D1是否管有物品。共9名控方證人及依賴Now和RTHK合共約15分鐘的片段。

押後至2021年2月8-10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審訊,
D2更改報到日子,批准。其餘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0:59: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裁決
#非法集結 #普通襲擊 #傷人19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女子 何潤芝 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普通襲擊 [D1]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襲擊女子 何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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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1)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3)普通襲擊:已認罪

D2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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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對口供自願性受爭議,錄口供時被警員威嚇;控方指 D2打開雨傘,是與 D1及現場其他人合謀襲擊PW1(即私了藍絲 何潤芝 浸會醫院職業護士,護理碩士),D2則稱開遮是為了保護PW1,且控方未能證明其傷勢是開遮期間發生。當日她走到街上,原意是為了尋回自己的女兒。

PW1當日在彌敦道清理路障,見到大批黑衣人在現場,當時有人大叫開遮,隨即有人拉她入遮陣拳打腳踢,並往她臉上噴漆;後來又再發生扯頭髮事件。

警員作供時否認有武力威嚇D2。法庭認為該警員作供「前後矛盾、不合邏輯」,如果D2被拘捕時因掙扎而被鎖上手扣,又如何反手簽口供紙?警員的記事冊亦對D2的傷勢隻字不提。法庭不接納警員的證據,即D2口頭招認、並簽署了該口供紙。

法庭不能肯定D2與襲擊PW1的人有共同目的。D2供詞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不能肯定D2是聽到現場呼籲而開遮,落街搵女也有Whatsapp記錄佐證,不能證明D2的版本不是事實。D2甚至有推開和勸喻D1,保護PW1之說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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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指自己是單獨行事,向PW1投擲一杯飲品,只是發洩其竹枝砸到自己的不滿。但法官認為兩件事相差2至3小時,因此推論D1的作供只是掩飾開脫自己與現場其他人共同行動,欺負或阻撓該名女子;會被竹枝砸到也是因為要阻撓她而走近。

非法集結要入罪的三個元素(梁國華案):
(1)三人集結在一起(集體行動)
(2)擾亂秩序
(3)意圖或相當可能導致別人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

1. 當時超過100人在案發現場一,每個階段都有超過3人作出具集體性質、共同目的的行動,態度兇惡,明顯是要迫使控方第一證人放棄搬雜物。D1在擲杯前已在現場,與其他人並肩作戰,作出了一系列行動。

2. 法庭不同意D1否認自己有份擾亂秩序,當時有20人圍著PW1,態度敵對具攻擊性,違反公共秩序及道德。現場有人勸喻其離開,顯示該些行為會構成威嚇及恐慌。

3. 第三個元素也不是被告人主觀決定,而是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情況會惡化至社會安寧被破壞,根據普通法可行使拘捕權的程度。D1 行為(踩竹枝、搶欄杆)配合在場其他人的高漲情緒、武力威嚇等共同作為,客觀上已構成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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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

D1 從事酒店業 20 年,是家庭經濟支柱,也獨力照顧母親,但案發後被解僱,現時分別兼職議員助理與餐廳工作,收入大減。當時D1也是一時衝動,事後已感後悔。現時雖然收入大減,但在工作中找到意義,希望法官輕判,讓她可以改過自新,照顧年邁母親與曾經流浪的7隻貓。D1的兩位僱主及動保組織負責人亦分別撰寫求情信。

法庭指,監禁無可避免,會要求將D1先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候判。
法庭認為 D1 聲稱背景良好,但扯頭髮拖行PW1是相當侮辱性的行為。D1 母親聞訊即痛哭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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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判刑
‼️期間D1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20: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鍾翰林/前學生動源召集人

控罪:
(1)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
於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3)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5(1)及(3)條
於18年1月19日至20年7月2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鍾翰林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3)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5(1)及(3)條
於19年8月27日至20年7月2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鍾翰林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564,318.19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4)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
違反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c)、159A及159C條
於18年11月30日至20年6月9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控方代表為周天行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即處理唐英傑港區國安法案件的主控。控方指今次屬鍾翰林第二次被捕,而第一次為東區裁院的侮辱國旗案件。控方透露被告報稱居住何文田地址,但前一天入住天水圍一間酒店,而該酒店房間由另一人登記。在被捕當天早上,被告人乘的士前往時代廣場,又問的士司機有冇人跟蹤佢;後來轉輾間抵達金鐘聖佐治大廈。

申請以不離開香港、旅遊證件早於7月29被捕時交出、姨媽以5萬元人事擔保、被告交出5萬元保釋金、遵守警署報到及宵禁令。法庭根據《國安法》第42條及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拒絕批出被告保釋。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7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 - - English ver. below - - -
#WestKowloonMagCourt3
#MrSoWaiTakVictorChiefMag #AppointedJudge
#FreshCase
#HKNSL

CHUNG, HON LAM,
Former Studentlocalism convener aka Tony Chung

Charges:
(1) Secession
Contrary to the “Hong Kong National Security Law”, Article 20
-
Alleged that between 1st Jul 2020 and 27th Oct 2020, in Hong Kong, together with other persons, actively organised, planned, committed or participated in acts, whether or not by force or threat of force, with a view to committing secession or undermining national unification, namely separating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altering by unlawful means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HKSAR.

(2)-(3)“Money laundering”
Contrary to Sections 25(1) & (3) of Cap. 455
-
(2)Alleged that between 19 Jan 2018 and 29 Jul 2020, in Hong Kong, knowing or having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 that property, namely the total sum of $133,417.69 Hong Kong currency deposited into the account held in the name of the said Chung Hon Lam with Paypal HK Ltd. in whole or in par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represented any person’s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dealt with the said property.

(3)Alleged that between 27 Aug 2019 and 29 Jul 2020, in Hong Kong, knowing or having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 that property, namely the total sum of $564,318.19 Hong Kong currency deposited into the account held in the name of the said Chung Hon Lam with HSBC Corp. Ltd. in whole or in par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represented any person’s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dealt with the said property.

(4) Conspiracy to publish seditious publication
Contrary to Sections 10(1)(c), 159A & 159C of Cap. 200
-
Alleged that between 30 Nov 2018 and 9 Jun 2020, in Hong Kong, conspired with other persons to publish seditious publications, namely to excite inhabitants of HongKong to attempt to procure the alteration, otherwise that by lawful means, of any other matter in Hong Kong as by law established.

This is Chung’s second arrest, the first was an Eastern Mag. Court case due to desecrating the national flag. And it was disclosed in court that Chung lives in Ho Man Tin but he was in a hotel in Tin Shui Wai the night before, which was cheked-in under the name of an unnamed person. By the morning of the arrest, Chung got onto a taxi, heading to Times Square. He also asked the driver if anyone was tailing him. He eventually arrived at St. George’s Building, Admiralty, details were given by the Prosecutor, Mr Anthony Chau, whom was in charge of Tong Ying Kit’s HKNSL’s case.

The defendant proposed bail in terms of not to leave Hong Kong, surrendering all travel documents (of which were surrendered during the 29/Jul arrest), Aunt providing a 50k surety, himself providing a 50k bail money, abiding police-reporting rules and curfew. Yet, the court refused to grant bail regarding to Article 42 of “HKNSL” and Article 9G of Cap. 221.

Case will be adjourned to 7 Jan 2021, Court 3 of West Kowloon Magistrates’ Court. The defendant will be detained under CSD custody by meantime.


11:53: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2]
康(22) #1020深水埗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竹枝)。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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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警員13714馮志豪作供

背景
17:10時,從通訊機得知在太子道西與荔枝角道有大批黑衫黑褲、蒙面或配備豬嘴的示威者。他們進行堵路,投擲汽油彈。警車駛到在柏樹街交界時遇上路障,隊員落車時見距離30米外有50名黑衫黑褲示威者。警員以催淚彈驅散,示威者往白楊街方向跑走。見到一名男子(被告)身穿黑衫黑短褲……手持一支長竹 (證物)

警員上前追截被告,用廣東話講:「警察咪走」,拘捕罪名是非法集結,蒙面法,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告無理會指示繼續掙扎,另一警員用警棍擊打被告大脾,警員13618制服被告,之後除下被告的豬嘴及眼罩,他鬆開手中的長竹 (被警員15264撿走作證物)

[1] 影片顯示警車逆線行駛
[2] 警員全程用廣東話警誡、指示外藉被告

主問完,辯方盤問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09: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續審 [2/4]

羅(20)

控罪:襲警
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

1130辯方盤問完PW2 **PC17025

**1250 辯方盤問完PW3,休庭,1415將傳召PW4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14:03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西灣河 #審訊 [1/2]

D1: 羅 (26)
D2: 黃(21)

控罪:
(1)非法集結
D1及D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大石街及成安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3)使用蒙面物品
D1及D2各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作蒙面物品。
(4),(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D1及D2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各管有1個槌子。

背景:
去年11月11日,市民發起「雙十一、大三罷」,呼籲各界響應大罷工,同時亦發起「黎明行動」,在全港18區突擊堵路和癱瘓交通。當日早上,一名不得報道姓名、化名A的交通警在西灣河非法開槍以實彈謀殺市民。A在未有預警之下突然拔槍射向一名黑衣年輕人的腹部,後又發兩槍,再有一名年輕人手部中槍。開槍謀殺案不但沒有成功驅散抗爭者,反而導致西灣河以至全港各區持續爆發更激烈的抗爭。

案件於今年5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控方原申請對二人施加不得離港的限制,遭法庭駁回。
(參考 端傳媒明報 報道)

——————

繼續傳召PW1 PC21298 張曉峯(音),隸屬港島總區衝鋒隊,當日負責當值突擊小隊B隊,身穿防暴制服

⏺控方主問(2)

控方呈上鏡頭2片段,只需看頭一分鐘。
裁判官問截圖有沒有標上時間點,控方稱稍後補上。

在1m01s (即P1(10)),控方說這是在走廊入口處拍得的影像。圖最左邊有一人穿,黑衫、短褲、淺色鞋,PW1看影片及截圖認得D1。控方請PW1在截圖上標記被告位置。

控方請PW1在P3地圖上用紅色筆以虛線及箭嘴畫出D1如何由「現場」逃跑至聖十字架堂的路線。

控方呈上另一片段,為證物P2,由29m01s開始。
在 29m27s ,即P2(4),有一位女警務人員揸咪,PW1認得她是港島警區總高級督察鄺。這截圖並沒拍到PW1,PW1說是在鏡頭右方位置,在鏡頭外沒拍到。

在47m01s再開始播放。
47m48s ,即P2(7),最右方防最較矮揸咪是鄺,PW1說影片中拍到他自己,是最左方戴黑色防毒面罩的警員右方。控方:「咁啦,不如請你又喺截圖上圈低自己,並用PW1標示」

然後,1h19m00s開始播放。
1h19m11s,即P2(12) ,控方問PW1看見有一位人被押出聖十字架堂走廊入口,PW1認出被押出的人是D1,PW1表示在截圖中拍到他自己。控方再請pw1在截圖中以PW1標記自己。

1223 休庭5分鐘處理技術性問題。1230 再開庭,辯方說會盡快跟控方處理片段上的爭議。

辯方盤問

辯方先呈上證物D1-1,片名為「啤梨晚報」,是在2019年11月11日西灣河的直播片段。

辯方盤問主要圍繞PW1小隊與當時50人群的距離出入(目測50米及實際85米的差距)、人群流動性、如何能辨認在場的是途人或示威者(或在非法集結的人)、、大石街現場是否只有一人是穿黑外套黑短褲淺波鞋、50人的實際位置及在場防暴能否完全記得等。

播放的片段時間截記:35m15s至34s,及50m24s至28s

——————

1304休庭,辯方尚未完成盤問PW1 PC21298 張曉峯(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34: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荃灣

馮(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20號地皇廣場外天橋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背囊。
(2)被控於同日同地,作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53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4:41:04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連桷璋,姚鈞豪,蘇,文念志,蔡(22-36)

控罪:
襲警、非法集結、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辯方希望將案件押後以有足夠時間研究答辯及文件

所以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14:41:48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提訊

A1: 陳 (39)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背景:
去年10月1日,市民響應「國殤日」號召,於各區抗爭,爆發激型衝突。其中在荃灣海壩街至大河道一帶,中五男生健仔遭警謀殺、槍傷左肺,更一度命危。他與其餘7人被控暴動、縱火和襲警等共5項罪名,並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其中年紀最大的A1 陳 (39) 一直未有任何律師代表,於今年9月3日提訊時被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要求今日再度提訊,以彙報聘請法律代表的進度。
(參考 香港獨立媒體網報道

A1一直未有律師代表,法援署上星期剛剛委派了辯方律師接手案件,需時給予法律意見。

A1押後至2020年11月24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案件排期於2021年2月11日1430 在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並於2021年3月8日0930 在區域法院開審,預計審期15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4:46:16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1西灣河 #提訊
#肇事警員受匿名令保護

A1: 周(20)
A2: 胡(21)

控罪: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及A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與筲箕灣道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
(2)企圖搶劫
A1及A2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搶劫A的警槍
(3)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A1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從警員A的合法羈押下逃脫

背景:
去年11月11日,市民發起「雙十一、大三罷」,呼籲各界響應大罷工,同時亦發起「黎明行動」,在全港18區突擊堵路和癱瘓交通。當日早上,一名不得報道姓名、化名A的交通警在西灣河非法開槍以實彈謀殺市民。A在未有預警之下突然拔槍射向周 (本案A1) 的腹部,後又發兩槍,再有一名年輕人手部中槍。開槍謀殺案不但沒有成功驅散抗爭者,反而導致西灣河以至全港各區持續爆發更激烈的抗爭。受害人周經4小時手術後須切除右腎及部分肝臟保命,留醫9天奇蹟出院。

事隔逾半年,今年6月2日,周出庭應訊時仍需拐杖支撐,二人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6月30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參考 端傳媒報道

辯方指剛剛收到控方提供的片段,需時審視及給予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4:47:51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1119旺角 #營救理大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賈(17)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的公眾地方,管有1支電筒棍和1支斷掉的行山杖。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罐白電油,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

是次為被告首次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指被告已申請法律援助,正等候審批。

為紀錄起見,法庭確認已收到法律援助署信件。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4:51:34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430屯門

D1: * (15)
D2:程(17)

控罪:
(1)D1企圖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被控於20年4月30日,在屯門皇珠路近一個建築地盤外與其他不知名人仕,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陳列水馬及膠圍欄,企圖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一把鉗,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條件如下:
。以$2000擔保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12月24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答辯並進行審前覆核;而辯方須於11月26日或之前通知控方答辯意向,以便控方草擬同意案情。

期間維持保釋。

- - - -
另外,6樓7庭有宗 #0926天水圍 嘅審訊


15:10: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答辯

D1:梁
D2:姚
D3:陳
D4:郭

控罪:
D1-D4:非法集結
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2把扳手)

D1,D3認罪‼️
D2,D4不認罪❌

D1,D3同意案情,辯方律師表示2被告都是初犯。辯方申請想在判刑前讓法庭觀看一些片段,申請押後3星期,控方沒有反對。控方申請證物4-6沒收,法庭批准。

對於D2,D4的案情,控方表示會有7位證人。

法庭表示先為D1,D3索取背景報告,要求辯方到時呈上相關案例及求情內容。

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及判刑,期間四位被告繼續以原條件保釋。


15:20:3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裁決

速報
已認罪:
控罪一,三,四:刑事損壞
‼️罪名成立‼️

不認罪:
控罪二:抗拒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控罪五:普通襲擊
‼️罪名成立‼️
控罪六:刑事恐嚇
❌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15:47: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續審 [2/3]
#0926天水圍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現盤問PW4 專家證人 勞幫辦

16:30:00 裁判官暫停主問,道「押後至聽日早上9點半,依家休庭。」


15:49:3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沙田 #和你shop

周女士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和你shop期間,被控襲警(現改為普通襲擊)。

控方確認在23/10收到辯方書信,要求商討控罪,需要五星期時間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下午1430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5:51:5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111黃大仙
#裁決 #阻街

張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詳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黃大仙道近沙田拗道無合理權限下與其他不知明人士設置路障,而這些路障對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

法庭作出簡短口頭裁決。

審訊內容請按此,本直播將不覆述。)

裁決

裁判官表示,本案的舉證責任於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有干犯控罪,否則跟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告應被判無罪。被告人沒有案底,作供可信性較高。另外,由於本案為一對一案件,裁判官會更仔細對待PW1 的證供。

控方證供評估

當日於黃大仙有人群聚集,而 PW1 承認只是依靠衣著辦認示威者,亦沒有看到被告拋擲物件。PW2 亦承認於車中只聽見警車被擊中的聲音,事後沒有查看警車附近的地上,是否有擊中警車的石頭,PW2 只解釋,因為他害怕檢取證物會有即時危險。

PW1 的草圖描繪亦與其口供有分歧。控方第一證人一方面於口供指出示威者位於黃大仙道及沙田坳道交界,然而於呈堂草圖則標示着鳳德道與沙田坳道交界,兩者分別不小。PW1 解釋為「可能我草圖畫得唔完整」,但裁判官認為警員有責任覆閱供詞及草圖上的內容。他表示對PW1 的證供不能參透,其準確性有可疑。

裁判官裁決

裁判官表示,由控方證人證供及被告的行為舉止,可以對被告的行為作出兩種推斷。

第一種推斷:被告正在與其他身穿黑衣人一起集結,一同犯案。
第二種推斷:被告只是身穿黑衣的普通街坊,沒有涉案。

裁判官認同,被告人當日明知當日有黎明行動,仍然身穿黑衣,確實是有可疑。然而第二控方證人曾經有替被告搜身,亦帶被告回到放置在燈柱位置的背包,然而那裏均沒有進一步的違法物件。在當時現場,亦未有警員看到被告手持物件、投擲或協助投擲雜物。案發現場中亦有其他街坊,法庭不能排除被告當日只是身穿黑衫的街坊,而控方亦未有進一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或阻礙道路。因此控方舉證未能達到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16:01:1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裁決 #刑事損壞 #拒捕 #普通襲擊

李 (31)

已認罪:
控罪一,三,四:刑事損壞
‼️罪名成立‼️

不認罪:
控罪二:抗拒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控罪五:普通襲擊
‼️罪名成立‼️
控罪六:刑事恐嚇
❌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裁判官用了很多時間讀出所有控罪詳情、列出案中所有證物、重複控方案情、六位證人的證供和被告的證供...
PW1吳奮金在盤問下沒有動搖,真誠作供,回答問題所在的解釋沒有不合理的地方。描述被被告用手推的情節和他的書面口供沒有重要分歧,而他解釋起初想不追究被告行為是怕影響選情亦是合理疑慮。法庭給予他的作供絕對比重。
PW2-6 的作供簡單直接,在重要情節亦沒有分歧,法庭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作供聲稱受10月1日的事件的影響,他害怕被人襲擊,卻在10月23日對吳奮金作出挑釁的行為,矛盾而不合邏輯。
法庭亦不相信被告真誠相信壓低他的人不是警察。被告有多次機會可以推論出身邊的人是警察,例如他指出有男子 (PW3) 伸手截住作勢向他揮拳的人,當認為此男子 (PW3)是想保護他,又覺得他身後的女子 (PW6)和此男子是同一伙人。PW6此時已說了自己是警察,亦將疑似示委任證的長型卡片給被告看到。在制服過程中,亦有人說「唔好再反抗,再反抗就拉埋你拒捕」。被告是高學歷人士,不可能做不出如此簡單的推論。
影片顯示被告站起來行走,被四男一女圍住,手已放在背後,顯然是被告被制服過後的情況,這時候被告已經看到警員的委任證,仍然作出要求看委任證的無理要求。
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定控罪二及控罪五罪名成立。
至於控罪六,沒有證供顯示被告威脅會使PW1人身受損害,亦沒有動作令法庭相信他在威脅PW1人身會受損害。雖然法庭相信被告有推PW1,但不知道這些動作是否緊接住他的說話。所以即使PW1受驚,控方未能舉證之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求情 (涉及個人資料部分已省略)
被告因此次事件在本年5月已遭停職,收入大減。他的父母已退休,他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亦供養他的妹妹讀書。被告多年來受情緒病困擾,呈上兩份醫療報告。報告診斷出他有焦慮症,及由2016年起至2019年中求診和覆診,亦需用藥物控制。2019年10月23日,即是次事件發生後他再次求診,醫生指他受六月起的社會事件困擾,10月1日的事件亦令他有持續性的不穩定情緒,診斷他有適應障礙症,即因無法適應身邊環境而產生負面情緒,後來已有改善,現時仍在吃藥。案發至等待審訊裁決至今已一年,對被告亦構成重大精神壓力。現在被定罪後他的專業資格將受打擊,很大機會往後不能再從事相關工作,對被告已是極大懲罰。
亦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本人、他的母親、在學時的導師、好朋友、同事和上司等,主要提及被告向來品性善良、考順、為人正直、即使情緒壓抑亦從不會對人作出暴力行為。是次犯案是因為一時衝動,受情緒失控影響,亦深感後悔。希望法庭考慮是此控方指是用警察條例去控告被告,案件嚴重性亦屬同類型中較低,希望法庭一併考慮索取感化令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即使判監亦考慮較短刑期及同期執行的方式。
裁判官認為被告感到後悔的部分只是刑事損壞的行為。即使辯方強烈求情,在公平公正的選舉中不應有人因為政見分歧而受打壓,參選人人身安全亦應受到保障;另外為了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法庭亦應判處阻嚇性刑罰向公眾帶出此訊息。就控罪二,即使被告是初犯、背景良好,判處即時監禁是法庭不能取捨的,現在考慮的只是判刑的長短。

押後至11月12日11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判刑,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還押‼️

被告聽罷以上內容,情緒激動,大聲向裁判官哭訴並沒有襲擊過吳奮金‼️吳奮金滿口謊言‼️


16:02:0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續審[2/4]

羅(20)

控罪:襲警
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

PW1 稱受襲高級警司
PW2 PC17025 拘捕及落口供

下列為辯方要求傳召事拘捕時銅鑼灣地鐵站C出口當值警務人員:
PW3警長33449
PW4 DPC 8293
PW5 警署警長47219

DW1 被告
DW2 事實證人

上午PW2 及PW3盤問完畢

下午PW4 及PW5盤問完畢

表面證供成立,沒有中段陳詞

1540 休庭

1552 DW1 (被告)作供

1652 DW1 (被告)作供完畢

明天早上0930控方盤問DW1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13:33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7/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0950 開庭
1019 休庭
1047 再開庭
D2拘捕警員PC14344的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1248午休,1430續審
1438 開庭
PW2 探員14344盧家政(音)盤問完畢
現處理65b醫療紀錄
1610 退庭

控方已傳召所有原有證人。

關於D2錄影會面及口頭招認的議題上,控辯雙方沒有反對一項承認事實 — 被告沒有在不公平情況下,即警方沒有對其作威迫利誘,而進行錄影會面及口頭招認。控方建議收窄議題範圍為「在醫學上,錄取會面紀錄當日,即2019年8月19 日,被告能否明白於開始會面時警員所讀出被捕人士的權利」。

辯方將傳召精神科醫生作供,而控方亦會傳召專家證人反駁辯方證人。

押後至明天930續審


16:50: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2/1]
#1013將軍澳

李(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噴漆。
—————————

第1日審訊內容

DW1 被告

今天被告接受控方盤問

被告對示威活動的認知
被告否認自6月開始多處地方都出現示威活動,但有聽聞過出現嚴重縱火、破壞商店、破壞道路設施等等行為。然而,被告供稱不清楚當日網上號召「八區開花」、不清楚當日多區有示威活動、不清楚當日將軍澳區有示威活動。被告解釋因為當天要在荃灣上班,沒有時間了解情況。控方質疑被告對住所附近的情況漠不關心。

被告亦否認有份到處縱火、破壞商店、傷害他人的人士都是身穿黑衫黑褲、使用蒙面物品,但他同意參與暴力行為的人士有戴帽及口罩,他不同意戴帽戴面罩是意圖掩飾身份,他辯稱「唔會由自己判斷」。

被告當日路徑
被告於主問解釋當天因為唐俊街堵路情況,因而選擇一條較長的路線由Popcorn 2走到尚德邨。被告今天補充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有人將雜物放置於馬路上,甚至放在行人路上,令他無法轉右,只能夠轉左行(按理解應該是進入唐俊街)。

被告供稱沒有留意附近商店有否受到破壞,女朋友亦沒有告知他附近的情況。被告眼見堵路,卻沒有念頭早點回家﹐被告解釋「因為自己政治姿態屬於抗爭類,支持民主派,認為呢啲示威者主要目的係堵路,加上屋企係尚德附近,食完糖水好快返到去」。被告亦不擔心女朋友無法回家,他解釋女朋友可以步行返回調景嶺的住所。控方指出被告實際上知道鄧英喜中學外有聚集,被告當日真實目的是參加聚集,被告一概否認。

控方質疑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
手套
被告昨天提到21時仍然戴上手套,是因為「指冷氣涼涼地」,他今天改稱是手袖,被告「涼涼地」的說法遭控方質疑天氣並非特別凍。被告否認戴手套的目的是為了參與暴力示威、避免留下手指模或割破手。他供稱手套是工作所需,而且不能暫放於工作場所。

面巾
被告昨天提到因避免工作時曬傷而有需要戴面巾,遭控方質疑於21時仍然戴著同一條面巾。被告強調是個人衣著潮流。遭控方再度質疑為何當天要與女朋友會面,但竟然沒有想過更換另一塊面巾。控方指出被告當天使用面巾遮蓋面部,意圖掩飾自己的身份,唯被告一概否認。

帽子
控方亦質疑被告為何戴上帽子,被告再次強調是個人衣著習慣及潮流,遭控方反駁指是為了遮蓋容貌。

盾牌
被告昨天提到「帶落似盾牌,俾我感覺好有型﹐係抗爭時期好英雄,係好保護市民既物件」,遭控方質疑為何被告需要保護市民,被告解釋是因為擔心再次發生7月21日元朗白衣人襲擊市民的情況,欣賞市民於翌日帶同竹製盾牌到元朗站保護記者及其他市民。控方質疑事件已距離案發時間3個月,被告解釋因為白衣人仍未被緝捕,有需要時可以保護身邊人。

被告昨天亦供稱盾牌由朋友所贈,但是他今天拒絕向法庭透露朋友的名字,亦承認即使當日亦無法再聯絡該名朋友。控方指出被告帶備盾牌實際上是為了與警方發生衝突時使用,唯被告否認。

噴漆
被告昨天提到女朋友是修讀美術課的學生,噴漆是女朋友給予,被告解釋該噴漆是女友不需要的顏色,而恰巧平時亦學習製作畫作。被告否認噴漆實際上是用來在公共設施或牆壁上塗鴉

鐳射筆
被告昨天供稱把鐳射筆放在背囊是為了在行山使用,他今天則表示自購買後已放在背囊,沒有特別了解是否取出來。控方指出他昨天曾供稱使用鐳射筆參與「鐳射筆照向太空館」行動。

被告同意有示威者會使用鐳射筆照向警方,但他否認有意圖使用鐳射筆照射警員,從而傷害警員的眼睛。

被告同時管有鐳射筆、盾牌及噴漆,控方認為一切來得太過巧合,令人懷疑被告參與暴力抗爭,唯被告並不同意。

‍♂既然被告認為物品不會惹人懷疑,控方質疑被告為何見到警方就要逃走,被告解釋因為當時情況混亂,警員戴上裝備衝向他,大部分市民顯得十分慌張,被告覺得好害怕,亦不想女朋友被警棍打中,於是選擇急步離開。被告否認逃跑是為了避免讓警員搜到隨身物品。

—————————
結案陳詞
辯方指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可以用作營造氣氛、觀星、教學等合法用途。辯方指控方專家證人只是陳述國際標準表示3B級鐳射筆的傷害性,但沒有證據顯示涉案鐳射筆的實際傷害程度。即使法庭接納涉案鐳射筆可以造成一定傷害,亦要在一定距離及時間才可以造成實際傷害。

再者,余警員亦同意他沒有親眼目擊較早前發生的堵路、縱火及襲警等行為,亦無法證實被告與上述行動的關係。余警員亦沒有在當天目擊有鐳射光束或利用噴漆塗鴉牆壁。余警員亦無法證實被告是20至30名黑衫黑褲人群的一分子,在沒有封鎖線的情況下,不能排除一般市民途經現場。

辯方指單憑環境證據令被告入罪並不穩妥,辯方認為被告住在尚德附近,他有合理原因在附近出現。而被告身穿的服飾,辯方指自6月開始活動就十分熾熱,不排除被告所指是根據個人喜好或潮流而選擇衣物。再者,被告身穿的面巾及手袖與black bloc有別,被告身上亦沒有一般激進示威者的頭盔及豬嘴,被告亦自願讓警員搜屋。

辯方指被告坦白交代為何攜帶盾牌,亦向法庭透露自己的政治取態,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意掩飾。故此,不能排除被告用膳後避免唐俊街堵路而選擇一條較長的路線。

控方指被告同時管有鐳射筆、盾牌及噴漆未免太過巧合,梁官詢問辯方的意見。辯方重申法庭應接納被告的解釋,強調物品是從被告的背囊搜出,當時是拉上拉鏈的。

—————————
案件將於2020年11月19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16:57:19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冼,鄭,何,鄭,馮,丘,林(15-27) #答辯 (#1228上水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速報
D1,D6,D7認罪,期間還押‼️
D10,$2000自簽守行為,撤銷控罪。
其他被告押後3星期再答辯。

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答辯及判刑,其他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詳情稍後補回)


17:10:39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違反保釋條件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已還押2日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晚上9時至翌晨6時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曾於8月30日晚上違反被捕,9月3日仍獲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准予繼續保釋;10月27日再次因違反保釋條件被捕。

辯方律師陳詞,指被告10月27日被捕後因抽搐而留院,昨日提訊時未能出庭,押後至今。

被告於10月27日約0515在油麻地新填地街與甘肅街交界遭警員截查,發現其違反宵禁令,因而被捕。被告指自己當日晚上與朋友通宵打機,沒注意時間,一直到清晨5點許才回家。

辯方律師指自己並非首次處理被告違反保釋條件。對於再次違反保釋條件,被告「亦都無話可說」。

辯方呈上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情況並不適合答辯。但按程序需索取第二份精神科報告,並指可選擇將被告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報告,或透過感化官索取報告。

辯方亦提及被告曾還押小欖中心及壁屋懲教所時被人欺負,並多次在壁屋違反規條,相信是精神問題所致。

跟進被告多年情況的社工張先生指可以推薦被告入住協青社「家舍」,但須先面見院舍社工作評估,需時約2星期。

控方希望法庭撤銷被告擔保,指被告已第二次違反保釋條件,而「家舍」的舍規與現有保釋條件相約,認為院舍亦未必能約束被告遵守舍規。

法官審視相關法律條文後指,鑒於被告人是否適宜受審,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條,需要索取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

根據辯方提供的報告,被告可能不適宜受審。然而,未根據法例要求由法庭指定的2名精神科醫生作出報告前,未能斷定被告不適宜受審。然而,一旦法庭得悉該情況,必須盡快索取報告。

在現階段,法庭不能作出結論。然而,是次已是被告人第二次違反保釋條件,而上次更是同時違反宵禁令及禁足令。雖然上一次是情有可原,但今次是明顯違反保釋條件。

鑒於被告人的家庭未能有效對被告人作出監管,法庭認為,為着被告人的福祉着想,將被告人還押以待索取報告是恰當的,亦能避免再起事端。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7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人期間還押監房看管‼️

後記:
被告人得悉結果後情緒激動,在法官席前多次掙扎、喝罵懲教人員,並多次大力拍打被告欄的亞加力膠板。懲教人員驅逐庭內所有公眾人士及記者離開,指「呢度有閉路電視㗎喇,你哋放心啦」


21:17: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302牛頭角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16)

控罪:
1.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9(c)條)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告被指於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警方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通渠水。[控罪1] 另被指於今年3月4日在同地管有手扣、刀、[控罪2] 護目鏡、防毒面具、士巴拿、鎚、白電油、過濾罐、頭盔及護膝。[控罪3]
——————————————
案件會押後至11月13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再訊。


22:05:54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答辯

D1:冼
D2:鄭
D5:何
D6:鄭
D7:馮
D9:丘
D10:林
(*D3/4/8早前已撤回控罪)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警務人員。
D6,D7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8876。
3. D9: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3773)
4. 襲擊警務人員。
D6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0111。
5.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支雷射筆)
6. 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一罐噴漆)

案情:
當日有人號召「和你 shop」活動,約下午 3 時,有警員見到示威者於上水廣場流連,有片段拍攝有人在已關閘的「萬寧」外插入鐵釘及單張,並指罵顧客。警員尾隨涉案人士,及後有人說「有警察」,眾人隨即四散。pw1追至D6身邊,嘗試截停並拘捕他,D6推開pw1並揮手打向其左眼,警員隨即揮動警棍,d6與d7掙扎過程中打中pw1的頭部,其他警員隨即幫忙制伏2人。D1於「蘇寧電器」外被截停,在背包內搜到雷射筆和噴漆。警方其後在單張中找到D10的指紋,於是上門拘捕D10。
部分內容參考立場新聞

控方先針對D6,D7修訂控罪和更正警員編號。

D1承認控罪1,控方撤回控罪5,6。
D6承認控罪2,4。
D7承認控罪2

D10,控方表示撤回控罪,以$2000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情,兩年內不得干犯任何公安條例下有關的罪行,否則罰款$2000和其他刑罰。

控方表示D1,D6,D7的所有證物充公,而在D10家中找到的證物則歸還被告。

求情部分
D1今年18歲,與父母居住。
求情信中,中學校長,副校長和班主任表示被告品性善良,和藹可親。被告在心理和精神狀態上一直有問題,過去一年的社會事件,大大牽動了被告的情緒。老師表示被告深有反省,相信能夠改過自新;2位社工均表示被告善良,樂於助人,被告被捕後已深感後悔,願意承擔責任;父母表示兒子乖巧,有參與義工服務,相信兒子真誠改錯,希望法庭可以給予兒子一次機會,讓他來年繼續讀書;周議員表示被告一直參與社區的服務,例如在疫情期間派發抗疫物品等。

心理報告和精神報告皆指出被告患有抑鬱症和情緒病,去年的社會狀況深深著影響被告,但被告一直有好好接受治療,也有與家人加強溝通。

辯方表示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引用黃之鋒非法集結一案。認為社會服務令有其懲罰的作用,能讓被告藉著義工服務反省自己的過錯,讓大眾受惠。而社會服務令的6個條件,被告都符合。被告年紀尚輕,在第一次答辯已經認罪,可見其真誠的悔意。 而本案的案情較為輕微,沒有任何暴力的行為,也沒有傷害任何人和事物,希望法庭能判處社會服務令。

此外,從被告背包中搜出的雷射筆和噴漆,雷射筆只是當電燈筒使用,而噴漆是全新沒有用過,希望法庭能考慮這一點。若判處監禁式的懲罰,恐怕會中斷了被告接受心理和精神的治療。所以希望法庭能考慮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處社會服務令。

針對D6,D7
辯方表示兩位被告願意撤銷擔保申請,為其索取背景報告,留待下一次在庭上再陳詞。
(*辯方呈上案例,但蘇官表示兩者案情不太相關,故沒有參考,在此不詳細說明。)

**法庭表示押後3星期判刑,為D1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心理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
為D6,D7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3人還押‼️。

對於D2,D8,D9,辯方申請押後3星期再答辯,控方沒有反對,三名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進行答辯及判刑。
(注:由於法庭上沒有詳細提及所有案情,內容上可能有不足之處,還望見諒。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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