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1

02:10: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審訊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深夜補充,非即時~~~~~

此部分為承認事實及控辯雙方盤問PW1,是為第一部分。

控方傳召四名警員作證人

承認事實如下:
1.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一組相片呈堂作P2(1-3) (圖為B1出口的四周)
3.呈堂四份醫療報告
i)Dr. Fong在2019年11月14日為警員10387撰寫的報告(P3)
ii)Dr.Chan在2020年1月23日為被告撰寫的報告(D1)
iii)Dr. Cheung在2020年1月23日為被告撰寫的報告(D2)
iv)Dr.Cheung在2020年1月14日為被告撰寫的報告(D3)
4.壹傳媒在事發時拍攝的片段,燒錄至光碟內(D4)
5. 旺角警署於2019年10月1日的閉路電視,長約19分鐘(D5)
6.所有證物從檢取到呈堂期間沒有被非法使用/干擾
7.承認事實紀錄為P1

辯方對被告在警署內錄取的三份書面口供的可呈堂性有爭議,將會有陳詞

PW1 警員10387 梁偉嘉 作供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1日駐守旺角警署特別職務隊第2隊。當日1400開始當值,駐守快速應變小隊第一隊(QRT1)。QRT1的職責是支援警署附近的突發情況。 1335時跟隊員在警署內候命,身穿防暴裝,有頭盔、面罩、警棍及胡椒噴霧等裝備。 1335去到報案室候命。突然有同僚進來,告知外面有位警長受襲,聽到匯報後即時衝了出去。

控方呈上證物P2(1-3)
P2(1)顯示B1出口的後方;P2(2)是從另外一個角度拍B1出口的位置,左手邊是旺角警署;P2(3)拍著B1出口的傷健人士通道

PW1表示跑到近太子站B1出口時發現有一位身形肥胖的男子(被告),其身穿藍色上衣、杏色長褲。看到被告,覺得右邊小腿外側被踢了一下,隨即轉頭向右邊看,便看到被告,表示被襲擊到轉頭期間不足一秒。PW1表示被踢的力度是大的。PW1表示向右望看到被告,還有另一位同事(警員10186)。當時跟被告距離不足半米,看到在被告的左後方有另外一位男子,其穿白色衣服、黑色短褲及黑色鴨舌帽,距離被告一米左右,距離自己則兩米左右。然後PW1問被告為什麼踢自己,被告沒有回應,並表現得有點尷尬,其後被告再說「我路過咋」,PW1再問被告為何要踢他,被告表示自己只是不小心而已。
PW1其後向被告索取身分證以確認其身分,被告沒有拿出身分證,並想要轉身離開。轉身離開的時候有其他同僚叫被告不要走(現場除了QRT1還有其他同僚,在PW1附近有最少6-7名警員),被告不聽,於是附近的警員便上前制服被告。PW1目擊制服的過程,並表示當時現場十分混亂。大概有2-3位警員把被告按在地上,鑑於被告體型龐大及一直掙扎,警員花了一段時間才把被告制服。
PW1期間返回了報案室,鑑於當時警署外人手足夠,所以PW1並沒有參與制服。PW1返回警署之後就沒有見到被告了。PW1返回警署後脫下了裝備,其後再前往廣華醫院急症室驗傷;案發前並不認識被告。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PW1案發當日的當值時間並非1400,PW1隨即說「我應該記錯咗」, 表示那天之前的更份比較混亂,並要求翻看記事冊以回憶當天的當值時間,裁判官拒絕。辯方指出PW1當日的當值時間實為1000,PW1同意。辯方詢問為何PW1會清楚記得自己1335到達報案室,PW1表示到達時有看自己的手錶。
PW1表示待命的時候報案室內除了QRT1的成員外還有其他警員在場,當時PW1的小隊大概有6名隊員在場,報案室內的總人數則不得以知。表示1335時有警員衝進報案室說「威哥(受襲警長)俾人打」,自己聽到後便馬上拿上裝備跑出警署了。
當時跑到P2(1)顯示的位置裡看到被告。PW1表示當時是面向彌敦道跑的,辯方質疑PW1只是跟著隊員跑向B1出口,實則並不知道受襲警長的具體位置。PW1表示自己知道要跑去B1出口,因為那裡有一位警長受到襲擊。辯方質疑當時匯報的警員只是說有警長受襲,並沒有透露其具體位置。PW1解釋,受襲的警長是負責支援科的,案發當日會在太子站B1出口清理垃圾(即文宣),自己到達報案室前已經知道此事;恰巧自己認得當時衝進警署的警員也是來自支援科的。
辯方問PW1當時是否憑直覺估計受襲警長的位置;PW1表示也不能算是估計,因爲根據經驗B1出口那邊經常會有事情發生,所以自己當時覺得跑去那裡是正確的。辯方再次詢問,所以PW1當時是憑直覺估計受襲警長的位置?PW1同意。
PW1表示當時由警署門口的水馬跑到P2(1)的位置大概用了十秒左右。表示當時我第一眼看到被告,被告左右各有一個人,因為被告身形肥大,所以很容易認得出;被告當時與那兩名男子站成一條直線,不過被告站的位置前一點,突了出來。辯方質疑為何同僚受襲PW1卻注意毫不相干的路人,PW1解釋因為自己當時還沒有到達B1出口。辯方再質疑,既然未到達B1,那麼為何要停下?當時視線範圍內還有其他人,為何偏偏注意被告? PW1表示當時被告在自己的視線範圍。辯方指出當時PW1應該是連貫性的在跑而不是停下來看被告,PW1解釋自己跑經被告面前的時候就感覺右邊小腿外側被踢了一下,經過被告面前和被踢之間相隔少過一秒。辯方質疑PW1如何在一秒內認得被告的衣著、還認得被告身旁有什麼人及其衣著,PW1表示自己做得到。
辯方指出當時有些警員跟其距離少過半米。PW1不同意,表示自己的半米範圍有其他隊員,但不會是距離自己半米內(直播員表示問號?.?)PW1表示自己停下來之後有撞到其他警員,可能是後面跑過來的警員。PW1承認自己沒有目擊小腿被踢的過程,當時只是感覺得到自己被踢。表示自己感覺被踢之後不足一秒就看向右邊,就看到被告了。辯方指出當時被告右邊有一位男子,其實PW1轉頭看到是那名站在被告右邊的男子,PW1不同意。
辯方指出PW1問被告「點解踢我」是因為PW1估計被告踢自己,PW1表示自己不是估計,當時只有被告可以踢到自己。表示當時自己距離被告大概一尺至一點五尺左右。

辯方播放D4

辯方質疑當時PW1停下之後是轉向右後方才見到被告,並表示他當時轉身之後要踏前一步才接觸到被告,PW1同意。PW1表示自己當時沒有用尺子量度喔自己跟被告的距離,改口說自己當時跟被告距離大概一至兩尺左右。辯方質疑既然如此,PW1轉右的話理應是看見被告右邊的男子,PW1堅持自己當時轉身向右邊後看到的是被告。
辯方表示PW1跑到P2(2)顯示的位置時其實沒有留意被告,表示PW1當時應該是看向彌敦道而不是被告,PW1不同意。辯方表示受襲的警長並不在被告附近,PW1理應要尋找那位警長。PW1解釋自己當時要視察環境,況且四周也有其他警員,表示自己相信隊員,自己是負責支援其他警員。辯方質疑PW1當時就是因為要支援警員,所以更加不會有時間注意不干事的東西。
辯方指出其實PW1在1332就已經衝了出警署了,1335時被告更是被制服了,所謂1335待命是PW1之後向同僚查詢才知道的,PW1不同意。辯方質疑PW1所說的時間線並不正確,PW1表示「咁手錶有快慢」,辯方詢問所以PW1的手錶所顯示的時間是錯的?PW1表示不是,辯方再度詢問PW1的手錶是否不準確,PW1表示自己的手錶沒有秒針,可能就是秒數之間的差距造成時間字面上的差異。辯方質疑1332跟1335之間相差三分鐘,就算秒數上有些微差距也不會造成雙方時間線相差長達三分鐘。

直播員註:或許會有些混亂,望見諒。自己整理時也有點一頭霧水,要花些許時間才能更好地消化證人口供...


06:21: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審訊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清晨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 PW1作供**

此部分為辯方就著反對會面紀錄呈堂的陳詞、控辯雙方盤問PW2,是為第二部分。**

辯方就著反對警員16057及警員16479為被告撰寫的三份筆錄會面紀錄呈堂的陳詞

辯方反對三份會面紀錄呈堂。三份口供撰寫的時間分別為2019年10月1日1526-1556(警員16057撰寫)、2019年10月2日1402-1436和1440-1503(警員16479撰寫)。
被告在2019年10月1日被帶到報案室時被警員用粗言穢語辱罵及威脅送其去新屋嶺,第一次錄口供前有被多名警員毆打、近距離向眼睛施放胡椒噴霧、電話被扔至地上等,警員16057在開始錄口供前更表示若被告不錄口供就不可以去醫院,在沒有確認被告是否適合錄口供下錄口供,因此口供內容不準確。警員更是在錄口供後才向被告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讓被告得知其擁有的權利,又指口供紙上的內容都是警員16057編造的,警員在撰寫完畢後沒有讀給被告聽,沒有讓被告閱讀就要求其簽名。
警員16479也是在沒有確認被告是否適合錄口供的情況下向被告錄取口供,跟被告說「快啲錄完口供可以快啲去醫院」。同樣地,警員16479在跟被告錄取兩份口供後才向其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讓被告得知其擁有的權利,辯方表示兩份口供紙上的內容同樣都是警員編造的,警員在撰寫完畢後沒有讀給被告聽,沒有讓被告閱讀就要求其簽名。

辯方表示被告的三份口供都是在一個很害怕的情況下錄取的,被告有長期病患,被拘捕後其曾多次要求前往醫院就醫檢查,惟警方一再拖延。控方表示警方在2019年10月3日1335(即被告被拘捕後約48小時)把被告送院。裁判官質疑為何被告在錄口供之前沒有接受治療,惟控方只是回答「冇資料」,未能提供相關原因。

PW2 警員10186 盧俊傑 作供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1日1100在旺角警署開始當值,是為刑事調查隊第十隊。當日跟隊員在警署當值,負責警署防衛工作。1335時在報案室候命,當日身穿便裝。1335收到通知,太子站B1出口外有警長被襲擊,於是跟警員8432 及警員15521前往B1出口支援。
當時是出去B1出口外面,前面有防暴的同僚。警員10387 在自己前方不足半米。自己當時是跑出去的,連同其他警員大概十幾人左右。去到的時候看到有一個身形肥胖的人(被告),在被告右邊站了一名男子,這名男子跟被告相隔兩米左右。警員10387(PW1)沿著太子道西向彌敦道跑,PW1跟被告距離不夠半米的時候,自己看到被告向前踏了一步,踢PW1右邊小腿外側。當時PW1還在跑,PW1被踢之後馬上就停了下來。 PW1問被告為什麼踢他,PW2見狀停下,停下的目的是協助PW1。
PW1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沒有照做,表現情緒激動、想離開現場,PW2叫被告不要離開。同日1340PW2以襲警的罪名宣布拘捕被告,被告表現情緒激動、想離開現場。PW2拘捕,被告有跪下。PW2和其他警員把被告按了在地上,面向地下,然後被告掙扎 ,PW2叫被告不要反抗,再用手扣反手鎖著被告的雙手、扶他站起來,在其他警員的陪同下帶了被告回去旺角警署。
回到警署後便跟值日官報告案情。之後有見到被告的左邊上唇、左手手肘有擦傷,被告再反映右邊小腿有腫痛,PW2向值日官回報之後去了處理文件工作。同日1407-1410警員15245協助PW2對被告進行第一級搜身,沒有特別可疑的發現。1410-1420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有確認。有解釋通知書大概的內容給被告聽,被告看了通知書大概幾分鐘後PW2要求被告簽名。PW2表示警誡被告後沒有對其使用不當武力,亦沒有看到其被同僚打。被告簽收通知書後沒有提出任何要求,PW2之後把被告交給值日官。通知書呈堂為臨時證物PP4

辯方盤問
1330在報案室候命,當時報案室大概有十多個警員。1335收到通知B1出口有警長被襲擊。PW2表示消息是透過在其他警員的通訊機聽到的,有幾個警員的通訊機都有這個消息,是同一個消息。消息的內容大概是:「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有位警長被襲擊,要求支援」,沒有透露該警長的身分/編號。PW2收到訊息之後幾秒就衝了出去,衝出去的時候沒有看手錶,所以未能提供衝出去的時間。PW2表示衝出去警署的時候自己是中間的那批警員。
PW2表示跑到B1看到被告和他左右邊的兩個人,PW2先看到被告,因為被告身形肥胖。辯方詢問PW2看人是專看身形特別的人?PW2不認同,表示自己去到那個位置的時候一直都跑著,PW1在自己前面,距離不夠半米。其後PW2看到被告踏前半步,PW1跑經被告的時候他們相距大約半米。辯方問如果被告不踏前半步的話就踢不到PW1?PW2表示預計不到,並表示被告當時是用左腳踏前一步的。被告踏前之後是正面面向太子道西的,踏前之後被告是用右腳踢向PW1。 PW2表示PW1停下的時候是愛被告的正前方,距離被告少於半米。PW1被踢,PW1停下,轉身面向被告。辯方詢問PW1停下的時候需不需要向後走才找到被告?,PW2表示不需要,因為當時PW1就在被告的正前方停下。

辯方播放D4

辯方質疑PW1不是停在被告的正前方,PW2堅持PW1是停在被告的正前方。PW2表示看不到其他警員在制服被告的時候有用警棍毆打他的背部,辯方質疑PW2距離被告那麼近怎麼會看不到。PW2表示看不到。PW2指出拘捕被告之前沒有警員跟其有身體接觸。

辯方播放D5

PW2能夠指認自己。畫面顯示有很多警員包圍被告,PW2表示那個時候未宣布拘捕被告。裁判官質疑PW2早前提及宣布拘捕被告前沒有警員與其身體接觸的說法,PW2表示「可能記錯」。PW2表示拘捕被告前曾嘗試捉住被告,當時被告有嘗試走開、衝向自己的方向。畫面看到有9個警員包圍被告,裁判官詢問原因,PW2表示不知道,其後改口其後說應該是設立防線,方便 其他警員愛現場作出調查。
辯方表示畫面所見PW2起碼揮了10次警棍,質疑PW2在主問階段所表示「用警棍擊打了被告兩下」一說,質問PW2是否說謊,PW2否認。PW2承認自己揮了十下警棍,表示十下裡面只有兩下擊中被告。辯方質問其餘的幾下揮警棍PW2是玩著揮的?PW2表示當時想制服被告,但是有幾下打不中。辯方再次詢問PW2當時有沒有看見其他警員在制服被告期間用警棍毆打他,PW2表示當時專注力放了在被告身上,並沒有留意有其他同僚有打被告。辯方質疑既然PW2這麼專注,豈會留意不了被告有否被打。PW2不同意這個說法(直播員再次問號?.?)
PW2表示由支援PW1到把被告交給值日官期間專注力都在被告身上。辯方指出D4所見多名警員包圍被告、在制服被告期間使用警棍毆打被告;PW2稱一直專注在被告身上,卻看不見被告被打,辯方對此多次提出質疑。
D5顯示被告趴了在地上,PW2在其旁邊。辯方指出若然當時有人毆打被告的話PW2應該會看到。D5畫面所見,PW2的右手邊有一名警員用警棍毆打被告,PW2表示看不到。裁判官要求再播放一次,並問PW2看不看得到那位警員的警棍揮了幾下,PW2仍然表示看不到。裁判官再再要求播放一次D5,並逐下逐下數出該警員揮動警棍的次數,PW2終表示畫面中看得到那位警員的警棍有揮動。裁判官再再再要求播放一次D5,PW2仍表示當時看不到有警員用警棍毆打被告。
辯方質疑PW2在拘捕被告後沒有把立刻其交給值日官,PW2不同意 。辯方指出PW2於1335拘捕被告,但1402才把被告交給值日官。辯方表示從案發地點到旺角警署極其量是兩分鐘腳程,質疑當中的二十多分鐘做了什麼,PW2表示當時要等值日官回來,所以未能即時把被告交給值日官。
辯方指出:「PW2拘捕被告後不是即使把他交給值日官,而是親眼看著被告被其他警員辱罵、被恐嚇說要帶他去新屋嶺,當中有警員威脅被告認罪,又指被告的電話曾一度響起,有警員要求被告提供電話密碼,被告拒絕,於是有警員把電話摔到地上。之後PW2把被告帶至樓梯,被告被警員從後踢,滾了下樓梯,然後被幾個警員用警棍毆打,PW2也有份。被告坐起來之後,有警員用盾牌『挫』了被告的胸口數下,再被要求自己站起來。」這些發生之後,PW2才把被告交給值日官,PW2不同意。PW2表示看不到為被告鎖上手扣之後有警員向被告近距離射胡椒噴霧,也看不到被告的身上有相關痕跡。
辯方指出PW2交給值日官之後,被告在其面前向另外一名警員要求洗眼,警員表示「好撚煩」,PW2表示沒見過。辯方指出被告有向值日官要求去醫院、有跟PW2說過自己受傷和要求驗傷、有試過在PW2面前向其他警員要求去醫院,PW2表示沒見過、看不到、聽不到。


09:37: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許景耀。
(由於控方今天沒再堅持就匿名,因此控罪書亦由警察A改回警員名字)

❌二名被告不認罪❌

(小插曲,控方有邊讀邊,讀錯D1個名)

承認事實(例為證物P3)
1) 19年8月11日約2100 涉案警員在糖水道一帶巡邏
2) 警員17434 深夜到醫院求醫,並有醫療報告,例為證物P1
3) 警方從網上下載多段不同時間的影片,並燒成光碟,例為證物P2
4) 兩名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10:01: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陳(37) #提堂 (#0804將軍澳 危險駕駛 抗拒警務人員)

修訂控罪1 - 不小心駕駛:於寶琳北路及寶順路交界迴旋處不小心駕駛
控罪2 - 抗拒警務人員:抗拒警長57457、高級警員28495 及 警員15008

2019年8月4日下午 警員52849駕駛警車至寶琳北路及寶順路迴旋處時發現被告的車停於路中心,此時另一沒有記號警方車輛駛至,指示被告的車離開。被告駕駛車輛離去後折返。警員隨即落車查問。當沙展行至被告車門、其餘兩名警員走至車附近時,警員見到被告與太太於車上,沙展要求被告開窗不果時伸手打算開車門。此時被告突然加速逃離現場,令沙展右手受傷。被告車輛於寶豐路斑馬線外被截停,被告落車後不合作,沒有遵從警員15929指令其「舉高雙手」,身體不斷搖晃掙扎,最後被拘捕。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下被告保持緘默。

兩控罪‼️認罪‼️

求情時辯方指被告本身為一職業司機,因應疫情現時任職其他工作。辯方呈上由被告上司、中學老師及家人撰寫的求情信。

裁判官質問辯方為何被告要於該處停低,辯方回應指被告遭其他車輛阻礙。裁判官指情節嚴重,加上抗拒3名警員亦不合作,現階段會考慮判處即時監禁,但亦會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速報:
案件押後至24/8 1430 觀塘法院一庭。裁判官索取背景報告 及 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期間需‼️還押懲教看管。


10:14:5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裁判官
梁(31) #提堂 #1027旺角

辯方申請再次押後,以與律政司商討。

案件押後至10月7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


10:15:3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續審 [2/4]

D1鄧
D2伍
D3鄧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0958開庭

片段謄本爭議

控方:只接受分辨聲音是男或女聲
辯方:片中部份聲音警方聲稱聽唔到,惟辯方能聽到

控辯雙方達成共識,待證供齊全後,再作出決定。


10:30: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裁判官
葉(25) #1110荃灣 #提堂

控罪: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019年11月10日,荃灣沙咀道有100名示威者聚集,有人燃點火頭及設置路障。警長33077及警員16829(PW1及2)接報,與同僚到場掃蕩驅散。當日22:21,PW1於路障前見被告著黑T裇、黑褲、黑鞋跑開,追趕其到眾安街藥房,在地上發現1個背囊。查問下,被告聲稱自己為路過;後警員在背囊中,發現現金$11550、5條黑索帶 、1個黑色口罩、1對勞工手套、8隻膠手套,及被告的銀包等私人物品,故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荃灣警署,被交給偵緝警員22032進行初步調查,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自簽$1000保守行為24個月
期間不得妨礙公眾安全,需行為良好,不可干犯暴力或刑事損壞罪行。


10:31:04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不是聲援

江詠虹(49)、李朝偉(38)(#0828將軍澳 稱呼示威者為曱甴,及後與一名男食客發生爭執)

兩份報告正面,被告皆同意報告內容。

辯方再指D1受酒精影響犯案,D2一心希望協助太太,辯方希望法庭採納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

裁判官宣判前指認為被告失去理智,加上考慮求情信等,認同本次應為個別事件。考慮到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D1還押3星期、沒有預謀,幸好受害人傷勢不算嚴重。

D1的5項襲擊罪判處18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D2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10:58: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陳(28) #魚蛋革命

被告被控於2016年2月9日,在九龍豉油街連同他人參與暴動。控方申請押後,以轉介文件到區域法院。

本案押後至8月31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擔保,新增3項條件:
1 被告不得離港
2 於指定地址居住
3 交出旅遊證件
考慮到被告身體狀況,毋須報到。


12:58:4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2(a)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18號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2支士巴拿,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裁判官簡短口頭判詞:
覆述控方案情(詳見主問/盤問內容)
辯方案情指被告在警員威嚇下及因懼怕警員行使武力才招認。被告沒有向值日官投訴,而書面/錄影會面記錄、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均有多處聲名及簽署作實。法庭認為若受到警員威逼利誘或感驚慌,就應配合警方工作。反之,被告在另一份口供有保持緘默,認為被告是選擇性地作招認,有矛盾及內在不可能性,也並不存在警員威嚇或利誘被告的需要。終裁定被告是自願作招認,並認為PW1,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就一般事項,被告無犯罪記錄,犯罪傾向較低。

被告指帶備P1,2(2支士巴拿)是方便買零件,他從小踩單車,對單車的性能及零件有認知,又指會自行維修(更換零件、單車噴漆)。然而怕買錯舊單車的螺絲帽,需從住所帶兩支士巴拿到港島區,屬有違常理之行為。

被告稱沒有計劃參加遊行,還沒有確認單車舖有否營業,又不確認舊同事有沒有上班,仍帶備更換衣物避免警方使用水炮車時射濕。仍然選擇從住所走到灣仔,也不致電單車舖及聯絡同事,有違常理。

被告證供存在內在不可能,不接納其證供。

士巴拿是在背囊裏搜出,因此被告管有該物品並沒有合理辯解下使用。 P7,9 是自願作供均可呈堂,被告承認在混亂時使用士巴拿,作拆鐵欄及堵路之用,因此有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法庭裁決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罪名成立。‼️
——————————
⏺辯方求情
今年20歲,案發時19歲,完成中四課程後到職訓局讀書。
七月踩單車時,與小巴相撞,意外斷了四條肋骨,並留院四日。辯方認為仍可採納社會服務令,因年輕人康復迅速,體力亦在恢復當中。而且在8月17日及31日分別要到兩間醫院複診。認為不是最嚴重的情況,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及索取感化報告。盼法庭人道上採用非監禁的刑罰,雖傷勢並非最嚴重及永久,但已留院四日於骨科及心胸外科。辯方申請保釋等候報告。

呈上中學訓導主任求情信:正面,指被告品性馴良、樂於助人、師生關係良好。訓導主任在學校主管操行,都認為被告不是暴力,加上離校多年仍願意撰寫。
案情不算最嚴重,亦不是長時間的預謀。士巴拿不是特別製造,很多人家中都有。受社會事件的氣氛所影響。
考慮到21歲以下,社會服務令非監禁式刑期是可取。
母親愛惜被告,每一次都出現。
案發超過半年,如非遇到疫情三月會結案。
被告有悔意執行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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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求情
法庭認為案件嚴重,應判處阻嚇性的刑罰,但考慮到被告身體狀況,仍在康復之中。又指社會服務令未必能反映控罪嚴重性,但應根據案情及身體狀況作調整。考慮到身體狀況,現階段不會還押被告候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5日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13:04:3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續審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裁判官拒絕接納三份筆錄供詞呈堂,判詞候補。

表證成立

休庭至1430


13:13:0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主問
控方第一證人(PW1) ,許景耀PC17434
PW1憶述案發日下午1215已在北角一帶執勤。2100在北角英皇道書局街糖水道一帶作高調巡邏,防止衝突發生。PW1表示當時有約300人 在附近聚集圍觀,PW1補充早在更前訓示時已得知當日北角英皇道富臨皇宮酒樓附近將有大量白衣人紅衣人聚集,大多為福建人士,佢哋嘅聚集或會引起其他政見嘅人出現,或會引發打鬥爭執。

2105 PW1和同隊的林督察以防暴裝束由新光戲院向商務書印局方向巡邏,孭住揚聲器的PW1呼籲市民盡快離開,因為佢哋嘅聚集會令行經嘅路人需要行出馬路構成危險。
PW1經過商務書印局外時已際覺被告2人將手機放在心口位置(不久後再問之下修正為手持) ,鏡頭向外對住PW1,再行前向橋冠大廈時轉身拆返走向被告,想勸D1D2停止拍攝及離開。原因為PW1認為前方有人用粗口及曱甴等指罵正在錄影的2位被告。

由於當時英皇道有大量人士聚集,所以PW1帶被告到冠華大廈出入口處,其間D1情緒激動及大叫「走開啦,關你咩事」,用右手推PW1心口,其後D2亦推了PW1心口一下及大聲話「唔好行埋嚟」,PW1因而失去重心及扭傷腰。PW1又指D1一直情緒激動,想再推PW1之際,PW1伸手把D1㩒喺地上,令被告不會有過多郁動傷及自已(D1) 或他人之後通知隊友場支援。
2110 警員 10446 及 2639 到場支援,PW1指在10446嚟到前已為D1扣上索帶,而D2就係一旁。

播放《巴士的報》下載落嚟嘅影片,由D1角度所拍攝(直播員:其實同另一段被告手機所拍嘅係完全一樣,唔知點解仲要呈埋上黎...)
影片中見到D1轉述警員有關人潮管制嘅呼籲,之後PW1及林督察轉身走近D1,影片最尾係影到PW1伸手向D1手上電話,之後畫面中斷。

PW1表示當時係伸手帶D1 D2 埋一邊。

播放《蘋果》直播片段,D1被壓在地上,其間多次呼叫好辛苦及需要叫白車,其後D1被鎖上索帶靠牆踎低,D1指警員早前壓至抖唔到氣。

控方問PW1係點制服D1,PW1回答用一隻手㩒對方背被告就落地,另一手捉住D1,其間無壓向被告後腦,上索帶後交由其他增援嘅警員作拘捕。


13:31: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續審 [2/4]

Day 1
Day 2 part 2

D1鄧
D2伍
D3鄧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盤問PW2撮要:
小隊指揮官訓示警員在紅磡一帶巡邏,當天不是特別任務行動,和平日一樣,正常來說應該行孖必。PW2:部分同意。
看見到堵路行為大約5至10分鐘後,打電話給警長100 (PW3) 警長回應繼續監視。
辯:現在有200-300人,為何只留意三名被告?
PW2:其中一位被告著淺色衫,身邊有兩人,行動較活躍。
辯:其他人都是全身黑色衫而且有cap帽?
PW2:同意
辯:附近有市民圍觀有人用手機拍照
PW2:相信有但我看不到
辯:有記者及攝影師
PW2:少
(PW2在圖中圈出三名被告第一次堵路的位置。)
辯:你開始尾隨三名被告時知道警長在哪?
PW2:當時不知道,後來才聯絡上
辯:口供紙上說「當時警長100在我附近,我和他保持聯絡」這一刻是何時?
PW2:再之後
辯:即是在必素街堵路時打電話,德民街堵路未發生?
PW2:不肯定
辯:你告訴警長100有三名男子在必嘉街堵路
PW2:同意
辯:當時警長100在哪?
PW2:不知道,之後才見到他。
(PW2在圖中用紅色三角標示PW2見到警長的位置)
Pw2指出,等待警長100的指示作拘捕。尾隨三人時警長100在他身後約15米,用眼神指示他繼續跟。
(辯方要求播放賽馬會外的閉路電視片段)
影片顯示PW2和三名被告相差20秒出現,警長100在PW2經過13秒後才出現。PW2同意當時和三名被告相距約50米。之後三名被告向右轉,Pw2說他們在他視線只消失了一至兩秒。
辯:你一至兩秒跑到50米?

轉右後是通往黃埔花園一期平台的樓梯。
PW2說他到達樓梯口時已見到三名被告在樓梯頂,轉右走。
辯:但為什麼你上到樓梯頂時向左行?
PW2:因上到去見到和被告很接近,為免被發現先向左行。
辯:之後他們在天橋逗留,你亦行入天橋,不怕被發現?
PW2:當時冇預計他們會停下,唯有繼續行,行過了他們。不久之後掉頭時見到警長100,他用手勢示意我繼續跟蹤。
辯:什麼當時不兩個人一起跟蹤?又不作拘捕?有沒有問警長100?
PW2:沒有,當時只跟隨警長指示。

跟蹤到必嘉街明安街路口,三名被告逗留。PW2在M記門口,即距離十米外監視,亦見到警長100的位置,但不知道其他同事的位置。逗留了五分鐘,等待警長的指示。
辯: 這五分鐘冇同任何人聯絡或溝通?
PW2:冇
辯:警長見到你在什麼位置?
PW2:不知道
辯:沒有想過以任何方式與警長溝通?
PW2:冇,唔記得有冇溝通
辯:如果有,你應該有寫落記事冊,因為這是拘捕前的關鍵事件。「你冇寫落記事冊即係冇(溝通)啦」PW2看了一會記事冊,只能同意。

辯方質疑,D1D3行開逗留位置兩步,PW2就決定拘捕,之前跟蹤了20分鐘卻沒有考慮拘捕。在準備拘捕時又沒有先聯絡警長100。
PW2:這是我當時的判斷

辯方盤問PW2未完結,下午待續。


14:35: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辯方盤問
D1律師問PW1

PW1確認事發當晚19年8月12日 0010 寫記事冊,0300再喺北角警署用電腦打印書面口供。其間PW1有權作出修正,但無作更改,同時知道自已要準確記錄當中的過程。

在多番播片盤問下PW1承認從片段中所見
- 無人需要行出馬路
甚至影到沿途行人路邊仍有欄杆/警方橙帶/花槽

- 無300人聚集
起初PW1堅稱現場有300人只係影唔晒,其後又話啲人係流動嘅,但被D1律師指出PW1一直係用緊「聚集」一詞,更指出PW1喺19年8月12日 3am嘅口供紙係寫住「我於英皇道新光戲院望到前方50米有100多名市民聚集...」,最終PW1承認同主問所講有偏差

- 無影到人向被告講粗口或「曱甴」等指罵,亦影唔到其他人爭執。
PW1解釋指粗口人士同被告有相當距離,又話前方有人議論紛紛,醞釀緊爭執,因此決定返轉頭勸被告停止拍攝及離開。

PW1否認有如片中睇到咁向林督察講「喺度偷影我哋」,佢話認為林督察同自已一樣早知際覺被告影緊佢哋,但只係佢相信,其實從未同林督察確認過。

全日回答時轉灣抹角的PW1被何官問到點解當時同林督察轉身向被告講「偷拍」時,PW1面帶笑臉被何官喝斥「好好笑咩」、「有咩咁好笑」、「而家就係比機會你澄清返,有咩咁好笑?」
PW1 dead air十秒
何官:出聲啦,我問緊你。
PW1 又dead air十多秒後表示自已剛才只係表情,無真係笑.... 我出發點係...最終又係無正面回答何官最初問題。


14:38:16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陳(17) #提堂 (#1225九龍灣 襲警)

辯方要求押後案件至22/9 1430,辯方透露確認於6/8收妥文件,今日收妥CCTV片段。辯方透露或會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

裁判官希望下庭可處理答辯或其他處理方式。

案件押後至 22/9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14:4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4尖沙咀

李(25)

控罪一: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件押後至九月十五日1430於同一庭進行答辯


14:50:3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休庭至1600裁決


14:52:44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蕭(26) #0922旺角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 14:30 區域法院再提堂,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相片及錄影片段及法律意見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獲准更改報到時間


14:53:1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堂

D1甘(44)
D2倪(23)
D3區(22)
D4黃(18)
D5倪(20)

控罪:
(1)縱火罪 [D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天拿水、1樽天拿水、4罐汽油及3袋木塞,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事隔近兩個月,五人在5月26日被捕,27日首次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質疑控方證據不足而押後3個月,批准各人以15,000元保釋,並不得離港及須每週報到2次。

已獲得化驗報告並已交予辯方
控方申請押後11星期以索取有關控罪(2)之法證意見,及檢驗13部電話中尚未檢驗的4部,並就控罪(1)向車主陳司橋錄取口供
期間亦會就有關控罪是否合適索取法律意見

各人申請減少報到由每週2次至每週1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14:54:48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林(20) #1014旺角

控罪:企圖縱火

與另一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旺角警署側門

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0日 09: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下次聆訊3天前,向法庭提交求情陳詞大綱,被告背景資料、過往刑事記錄(如有)、求情信件及案例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4:56:57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王(37) #提堂 (#1026觀塘 襲警 未能出示身分證件)

是日答辯。

修訂控罪3 - 襲擊警務人員:不認罪❌
控罪4 -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 認罪‼️

案情指被告於19年10月26日 2325時於觀塘道373號ESSO油站外,襲擊警員3850 (控罪三),及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控罪四)。

辯方就控罪4案情曾爭議,已解決。

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醫療報告。
辯方保留傳召兩名證人。

案件押後至 15/10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 審訊,控罪四將留待審訊後一併處理。


15:10:0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D1: 周 (17)
D2: 嚴 (16)
D3: 莫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鉗。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包塑膠索帶。

背景:
2019年11月11日大批市民響應「黎明行動」在各區堵路示威,3名學生被指於康怡廣場外管有摺刀及索帶等。事隔近半年,案件於2020年5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以$5,000現金等條件保釋,是日為第三度提堂。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有人發起全港大三罷,後演變為大型暴力活動。0720在西灣河有一名男子被指搶警槍而遭開槍,引起東區大規模示威。0940在鰂魚涌康山道2號AEON百貨外有人堵路,0941有警員到太古城中心1期外,見到約10人身穿黑衣,遂截查多人包括各被告,並在D3身上搜出索帶。

D3同意案情,控方撤控
以$1,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
需要繳付$500堂費

D1希望與律政司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正待回覆
D2聘請了另一位大律師以索取第二法律意見,並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雖然反應負面但仍需時間爭取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D1及D2以原有條件保釋✅


15:16:2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9銅鑼灣 #提堂

郭 (71)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銅鑼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570。

案情:
被告見當時現場有警員向不知名人士揮動警棍,期間涉嫌上前出手捉住警棍。

背景:
2019年9月29日有市民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被告被指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捉住一名警員的警棍,妨礙警方工作。事隔9個月,案件於2020年6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獲准保釋,押後至今日再訊。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及依賴1條6分鐘的開源片段
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不爭議有關片段,故可只傳召PW1及PW2

控辯雙方需於開審前3天呈交同意案情及文件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27:1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沙田 #提堂

譚(1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支士巴拿)

答辯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認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認罪❗️❗️

案情
網上有文宣呼籲示威者作黎明行動,以堵路方式進行三罷。有一名警員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到近燈處位見到有約三十多位不知名人士正進行堵路,他們把磚塊、鐵欄、雪糕筒等物品掉到馬路上。警員見到後尋求支援。當警員下車時,那三十名人士立即四散,有五名人士往沙田公園方向逃去,警員截停其中一人(被告),及後於其背包上找到有一支士巴拿、護目鏡、手套及防毒面具等物品。

被告同意案情

求情
被告被捕時16歲,現已為17歲。縱使被告成績不好,但他熱心參與不少活動亦拿到相關獎項。不論在運動、數學和服務方面,學校皆曾頒獎給他。

辯方指,被告沒有定罪記錄及即時認罪,經過事件後,他明白到事情的嚴重性。他感到悔疚,明白訴求不應該用不合法途徑處理。辯方又指案情與被告性格不相乎。

辯方希望法庭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好讓被告能繼績在校內完成學業。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15:48: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陳(17)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458號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法辯解意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擁有的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水炮車)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只可伸縮的行山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情:1月1日港島區有公眾集會,至約下午4時,在軒尼詩道匯豐銀行據稱有破壞行為,集會因而取消,及後在各地有破壞行為,包括破壞店舖及堵路。
水炮車到場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行駛,車路上有人放火及投擲汽油彈,到波斯富街交界,陳在記者間衝出向水炮車車尾掉磚,當時陳戴有手套及豬嘴、身穿黑衣黑褲。警員從後制服陳,當時陳身旁有一個鎚,陳承認為自己所有,水炮車鏡頭拍攝到整個過程,警誡下保持緘默。
事件造成水炮車8厘米凹陷,維修費共9900元。
在背囊內搜出1個膠樽內含210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

背景:1月3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2月28日向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5月4日被加控「刑事損壞」罪;8月4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 #錢禮主任裁判官 認為控罪(2)存有爭議,質疑控方未能證明陳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損壞財產,案件押後今天提訊處理。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及修訂案情,加上第8及第9段以證明使用有關物品損壞財產的意圖

辯方同意案情

控方申請證物P1至P13充公
申請向警方賠償9900元水炮車維修費

陳行為為一時衝動,事後有悔意,主動承認控罪並願意賠償
當時車內警員並未發現車身有損壞,損毁輕微未有影響車輛操作,亦未有傷害到任何人
而控罪(2)內易燃物品並非自己製造,而是有人給予陳,顯示非有部署犯案
陳年紀尚輕,剛完成DSE並獲HKU SPACE取錄
辯方呈上家人求情信,指陳即使面對控罪亦努力考公開考試
校方求情信指陳心地善良,年輕人容易受影響,或用錯誤方式表達訴求
另外呈上區議員求情信及代表學校參賽的體育獎項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10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等一系列報告
‼️期間還押‼️

地下出車位有一藍一白請大家小心


15:50:46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旺角

A1:羅(56)已還押逾7個月
A2:黃(22)已還押逾7個月
A3: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D1-3有意圖而傷人罪
(2) D1有意圖而傷人罪

(1) D1-3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2) D1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凌晨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所有被告認罪,D2與D3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改控《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 09: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指示辯方律師在下次聆訊3天前,向法庭提交求情陳詞大綱,被告背景,被告過往刑事記錄(如有)

眾被告均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15:56:1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鍾,吳(14-56)

控罪: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襲警、普通襲擊

D1辯方指,D1在7月尾才轉大律師,希望押後兩星期以作更多準備

D2辯方指他們在昨天下午五時才收到警員的補錄供詞,希望能有更多時間寫信到控方以討論如何處理案件

控方指出若D4承認案情,將撤回D4有關控罪及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D3答辯: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認罪❗️❗️

D4同意案情
控方決定撤回控罪,被告簽$2000守行為18個月D4須支付$10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D1-D3以原條件保釋✅

D1,D2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D3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詳情後補)


16:16: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續審 #裁決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被告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獲批✅

詳情後補~


16:29:0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控方今天沒堅持就匿名爭論,因此控罪書由警察A改回警員名字)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0930 繼續審訊


17:01:0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鍾,吳(14-56)

控罪: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襲警、普通襲擊

D1辯方指,D1在7月尾才轉大律師,希望押後兩星期以作更多準備

D2辯方指他們在昨天下午五時才收到警員的補錄供詞,希望能有更多時間寫信到控方以討論如何處理案件

控方指出若D4承認案情,將撤回D4有關控罪及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D3答辯: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認罪❗️❗️

求情
D3明年升中六,將會考dse。在2019年11月3日,有一個網上號召的活動,名字為「香港人反警暴,七區緊急行街」,這活動與社會氣氛有關係,而當時社會氣氛動盪。被告本性沉靜,不善於表達自己情感,經歷721、831事件後他感到很憤怒,但不知如何發洩情緒,因此便嚮應號召參與行動。被告被捕時是在沙田百步梯,當時還沒做任何事。事件發生當時民怨沸騰,之後亦發生中大、理大事件,可見社會的持續動盪氣氛。經過這次事件,被告反省自己行為並不正確,沒想過後果便有損壞地鐵站設施的意圖。事後被告與其家人亦作更多溝通,被告明白自己應該如何做得更好,自己已經知錯,認為若要為社會出一份力,就應該以自己崗位出發。

被告母親在求情信亦指,被告非常關心社會,對香港很有感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以感化令作判刑

**D4案情

**網上有人呼籲於2019年11月3日的下午1時在七區聚集,其中一個地方為沙田新城市廣場外的樓梯。於下午1時45分,有五名人士被看到在大會堂的角落換裝。當有便衣警員接近時,他們就向不同地方逃去。其中,有三位人士被捕,警員於其身上搜出四級鐳射筆、護目鏡、鎚等物品。

有一警員追捕5米後截停另一位人士,在他身上發現四級鐳射筆、護目鏡等物品。

當時D3被搜出管有一個鎚、兩支士巴拿、黑色口罩及鐵刀;而當一位警員與同一位女警作解釋時D4用一把雨傘敲打警員的頭,隨即被捕。被告警誡之下說不知他們(聚集人士)是甚麼人,在進一步警誡時更保持沉默。

D4同意案情

控方決定撤回控罪,被告簽$2000守行為18個月D4須支付$10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D1-D3以原條件保釋✅

D1,D2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D3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18:35:3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續審 [2/4]

Day 2 part 1
Day 3

D1鄧
D2伍
D3鄧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繼續盤問PW2
辯:口供紙描述,你想前捉住D1D3時,知道有警員在附近,大叫「幫手」但你在庭上作供時是「警察!幫手 」你知道口供可以作增補?
PW2:當時冇寫,冇察覺
辯:你大叫「幫手」十分響亮,相信在場人士都聽到
PW2:同意

PW2描述從後捉住兩人膊頭後,D1用左拳打了他左眼,身體被人打了一下,但不知道是誰打,背脊和臀部被踢,相信是D2,PW2見到D2被警長100拉開。D1D3繼續行,到了影片內顯示他們有肢體衝突的地方相距約15米。PW2說這段距離內有糾纏拉扯,「畀人打住咁過去 」。

影片內,D3有以下說話:多次重複「藍絲打人」、「我唔想用武力 」,PW2同意。
辯:為什麼當時你不說你是警察?
PW2:當時已耗盡體力,說不出
辯:但你之後又說感到生命受威脅,拿出胡椒噴霧又把D1壓在牆上,又會有體力?
PW2:當時表明警察身份可能會被打得更勁

辯方指出:影片內D1捉住PW2的手,D3說「我唔想用武力 」,片段中沒有人大叫自己是警務人員 (PW2:同意),反映被告以為他是藍絲,已準備放他走。
3名被告沒有堵路,出現現場只是湊熱鬧,你跟隨他們是因為裝束,想截停他們但同事久久未到所以先跟蹤。你在明安街搭住他們,但沒有表露警察身份,你大叫幫手但沒有說是警察,D1D3以為你是藍絲想私了他們,所以想控制你的動作,但沒有襲擊你。(PW2:不同意,當時覺得生命受威脅)

(控方覆問沒有重點,省略)

PW2作供完成,傳召PW3 SGT100 喬文龍(音)

PW3供詞
2155在德民街看見三名被告
D1黑衫黑褲黑鞋
D2灰衫黑短褲黑波鞋斜孭袋
D3黑衫黑牛仔褲黑鞋黑背囊
三人亦帶住cap帽、口罩及手套,所以在行人路上跟蹤他們。

到了必嘉街看見他們把行人路邊的磚頭掟出馬路,繼續跟隨他們到德民街,三人從黃埔站A出口拿竹支及磚頭掟出德民街,與現場二三百人叫囂及嗌口號。收到PW2電話,說他在附近亦見到此情況,監視此三人。我亦用電話聯絡主管龍督察報告此情況,她叫我繼續監視。2205人群四散,我和PW2有眼神接觸,示意他立即跟住三人。

行至黃埔花園一期平台的樓梯底. 看見三人上到樓梯頂後右轉,PW2亦跟著右轉, 上到平台後看見三名被告迎面而來,已除下口罩和手套。為免揭露身份,我越過了三人,亦看見PW2,和他有眼神接觸,行了一段距離才掉頭。此時亦用電話聯絡了PW2和龍督察,報告被告位置及要求增援。

三人行到必嘉街明安街交界停下逗留,PW2在對面行人路監視,我在三人後約15米,當時光線充足視野清晰。

到了2218,D1D3轉入明安街並離開了我視線。見到PW2急步過馬路並越過了D2追入明安街,相信他要截停及作拘捕,D2亦跑明安街。我聽到PW2說了一句「警察」,追入明安街看見三名被告不停揮拳毆打PW2,我上前大叫「警察!唔好打」用左手捉住D3右手捉住D2,期間和D2發生糾纏,為了制服D2所以放開了D3。

龍督察上前支援,因未能完全控制D2,於是用右手掌擊打D2右肩兩下,成功將他右手抽上來並用膠手銬鎖住。2235以襲擊及非法集結拘捕3人。

PW2送院,由其他警員處理3名被告,2323到達警署向值日官報告,D1額頭左膝擦損,D2右手腕右肩扭傷,右臂流血,D3額頭右膝擦損,但三人向值日官表示不用看醫生。傷勢相信是拘捕過程造成。

明天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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