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4

11:45: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5個月

控方修訂控罪至245 《公安條例》 28 炸彈嚇詐行為。

控告他在2020年4月21日明知或虛假誤導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押後至1月21日下午2:30 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被告不反對修訂、轉介押後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12:02: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1/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不認罪❌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不認罪❌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控辯雙方開庭才處理承認事實,主控多次語塞,擾攘至1055才傳召PW1。

PW1 SGT3959 陳德霖(音)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將軍澳警區軍裝巡邏二隊。當日0035軍裝當值,於將軍澳警署地下在通訊機接報指有人在景林邨佳景路出入口聚集燒衣,於是和PC24429去車房天台設立觀察點。0040觀察到該出入口有50人聚集。看控方相片冊:P53見到該入口;P51是人群主要聚集位置。期間有人大叫、有些人燒衣,可見到有火光和三個化寶桶。

0040-0053這段期間我們的職責是觀察人群的行為和動向,便裝警員24067和軍裝警員19134負責用攝錄機拍攝。我持續觀察,見到有一名著淺色短袖T恤、黑色短褲、黑色鞋、戴口罩的人在人群前面。他在馬路邊舉高右手,向觀察點發射綠色激光。亦有其他人仿效,有三條綠色光及兩條紅色光射向我們。天台觀察點有五人,有PC24429和警司王啟忠,其他沒印象。光線射向我的頭部和眼睛,令我有幾秒看不到聚集的人,我要側身避開,有40至50秒受影響。

0053我觀察到的人仍在人群前排,王警司向人群發出兩次警告,叫他們停止使用激光裝置,影響警察執行職務。人群沒有停止,頻繁地照向我們,有人歡呼。然後在佳景路有同事跑過去驅散,人群向景林邨方向逃走,由相片冊的P51向P52-P54逃走。同事進入景林邨後三分鐘,押了三個人回來,其中一人就是第一次用鐳射筆照我的人。我在0100離開天台。

D1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方要求PW1在地圖上標示觀察點和人群聚集位置,為證物D1(1)。
辯:你觀察到的男子X在人群內,當時景林邨和佳景路沒有封鎖,不能排除有路人經過望望的可能性
PW1:同意
辯:你的口供內「目眩」係咩意思
PW1:睇唔到野
辯:其實他們只是想照警署而不是照向你
PW1:不同意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你的口供提到0110回到將軍澳警署向CID警長匯報案情及回口供(pol154)。但你的口供是0500後才開始寫,這段時間D3在警署。向你指出現場根本冇出現過雷射筆光線,你因為在他身上搜出雷射筆才在pol154加添此情節。
PW1:完全不同意
辯:當日有其他警員拍攝現場情況,有沒有雷射筆光線睇番片就一目了然
PW1:不同意

PW2 PC24067 譚智聰(音) 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將軍澳警區軍裝巡邏二隊。在警署車房頂向佳景路觀察,有四五十人聚集喧嘩叫口號,有三四條綠色雷射光照向警方。天台上有五至六人,有便裝有軍裝。我用攝錄機拍攝景林邨的人群,他們約在30米外。[播放片段,冇聲] 片段內顯示0048,實際時間有三至四分鐘的誤差,應該是較早時間。(片段的)0052,這時王警司發出兩次警告。(片段的)0055警察開始掃蕩。
(直播員按:其實真係見唔到有雷射光囉...)

D1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其實你的證供講唔到邊個用雷射筆照到警方,只能說該人在D1(1)黃格附近
PW2:係
辯:這個範圍內的人可能是居民
PW2:同意
[之後圍繞景林邨路旁花槽的位置擾攘一輪...
最後PW2同意聚集的人群旁邊有花槽。之後的證人案情會涉及到此花槽]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你說觀測點和人群距離約30米,你沒有量度過實際距離
PW2:係
辯:雷射光線有移動,有時會照到警署
PW2:係

控方覆問被辯方反對,裁判官同意問題已超越覆問範圍。


12:46: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筲箕灣 #審訊 [1/1]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周(17)

修訂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以圖作非法用途,即禁制他人。

被告不認罪 ❌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辯方則有1名證人 。

傳召 PW1 PC18137 洪傳洐 (拘捕警員)


13:01: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審訊[1/2]

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譽來,對該藍譽來造成身體傷害。

\==============

上午劍拔弩張地完成控方證人PW1藍譽來作供。PW1答盤問節錄:

「如果我由細到大我間間鋪頭都要登記,我去咗土地註冊處做啦。我同意嗰度係講錯咗嘅,係講錯咗銀行。但係[……]如果我哋仲喺度講呢兩個名,你不如要求我去調轉佢哋兩間鋪嚟做返佢啦。」

現休庭至1430。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3:40: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黃國輝裁判官
14:30
王,何,郭,呂(16-27) #裁決 (#1111大埔 有意圖地將物品放在或擲於鐵路上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危及他人的安全)

1340 保安表示,轉為以下庭~
粉 嶺 裁 判 法 院5樓3庭

*地下超過40人排隊,本案親友眾多,煩請各位旁聽師盡量讓給親友‍♀️


14:05: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405 庭外超過45人排隊。
1432 滿座。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06 庭外約10人排隊。
1432 滿座。


14:34: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判刑

(*)希望大家不要聽完一單案就走哂

1433廣播


14:44: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13屯門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

上次審前覆核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以索取文件,但1星期前控方才聲稱準備好相關文件,其中大多是警員記事冊。辯方申請再押後6星期檢閱文件及索取法律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答辯及審前覆核。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4:58:35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308大埔

連,姚,蘇,文,蔡 (22-36)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2-4) 3項(3人)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索取文件,法庭批准押後至2021年3月4日12:00再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6:02: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黃雅茵裁判官 #判刑
#0915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王(3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簡單判刑理由: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中環花園道與上亞厘畢道交界行人隧道近燈柱號碼24273,保管2樽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用以損壞公眾地方行人隧道的牆壁。面向牆壁,搖動,未來得及噴,被拘捕,曾表示“SORRY SIR 有悔意”。

由於被告不想與感化官談論此案,以及不透露任何個人資料。只能依賴法庭上提供資料,33歲獨居,中大碩士博士在讀生。沒有任何求情資料提供。本案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事發地點與示威地點不接近,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想在牆上噴什麼,不應把本案將於示威相關的案件相提並論。

14天監禁,緩刑兩年
———————————————
庭上被告曾做出自辯,質疑控罪:
控方觀點混淆,民事刑事訴訟混淆,應該是民事罪行,屬於行為不檢。但你判刑是刑事罪行,希望你看看香港法律的民事和刑事分別,管有財產企圖破壞罪應該是極權北韓法庭才能判的,如果我科學來講沒有做出任何破壞行為。並沒有在牆壁做出任何有科學根據的破壞行為,企圖破壞是一個思想,為何刑事罪成立?應該民事訴訟檢控行為不檢,3位警員有配槍,當事人只是想行去山頂鋸扒。管有財產罪意圖破壞是意識形態上,北韓極權國家才應有的罪。我當時沒有做出任何破壞。我原意想去山頂鋸扒,右手手握著認為可飲用的噴漆。3名證人曾噴過該噴漆,造成不公,他們誹謗當事人合法上山頂凌霄閣鋸扒的權利。


16:10:34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水佳麗裁判官 #判刑
D1:高(22) D3:朱(23) D4:林 (17)
#1111天水圍
控罪:
①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高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② 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④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朱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⑤ 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⑥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林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各被告就所面對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
進一步求情:
報告內容指D1高手足有悔意,求情信對他的品格有良好評價,作為家中經濟支柱的D1孝順、有責任感、有上進心。D3性情温和品格良好……

過往有免費教琴D4,正準備考鋼琴演奏級第二級並已獲得台灣某大學收錄。從此可見D4並非散渙的人,並沒有因審訊壓力放棄自己,感化報告指他有悔意,建議判處15個月感化或判入更生中心。

*水官判刑時提及「整體而言,3位被告都係正常上進嘅,我都講過唔只一次,見到唔少背景好好嘅年輕人因為社會運動被判刑,大家都可以見到嘅係一d監禁式刑罰。對法庭而言,唔係一件高興嘅事。但係你都知上訴庭就社運案例,要求下級法院判刑必須考慮阻嚇性刑罰,好多時都要求監禁」

--------------------------
判刑:所有被告體格都不適合在勞教中心服刑

D1高手足判即時監禁4個半月

D3朱手足控罪④判監4個月,控罪⑤判監1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個月即時監禁

D4林手足判監4個月,考慮求情及有悔意,再減刑半個月。管有的花生油不具助燃性,噴漆的殺傷力不大。感化報告建議判入更生中心,但考慮量刑一致性,判處即時監禁3個半月

水官指,即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各被告有參與堵路或進行破壞,但管有物品的危險性在於可供他人使用造成破壞,物品的潛在破壞力注定法庭要判處阻嚇性刑罰。


16:22:01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裁決:
‼️法庭宣布D1,D5,D6罪名成立,需要還押。
D7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詳情後補)

法庭表示需要押後2星期為各被告索取報告。因為認為拋擲大量竹枝是相當嚴重的案情,最高條例為判處2年,就著d1為其索取更生報告。對於d5,d6,為其索取背景報告再作決定。因為判處監禁是無可避免,三人期間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抱歉,審訊和裁決詳情今晚會補回,謝謝~)


16:36:25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1/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PW3 PC19134 李家堯(音) 作供
主問
隸屬東九龍警區衝鋒隊三隊。案發當日0045在將軍澳警署車房屋頂拍攝,軍裝當值。當時同場有兩至三位便裝及兩至三位軍裝,不認識亦不記得他們的編號。相片冊P60是其中一張截圖,距離觀察點約50米。在景林邨入口的紅色消防閘有約四十人聚集,有男有女但大部分是年輕人。他們叫囂並用雷射光照射建築物及我們的位置。照片中可以見到十字白光點的光源在人群之中,但不知道是什麼。人群聚集在消防閘前後位置,即P60內的路燈正前方,黃光點正下方。我在0053-0056期間拍攝,綠光照到我的眼覺得不舒服,要閉眼。

D1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你主問所講嘅黃光點係咪街燈
PW3:唔確定
辯:你話消防閘前後都有人,邊邊多人啲?
PW3:數唔到,人數相約
辯:你講唔到綠色雷射光源自邊個位置,射向你眼睛的光束亦不知道是從哪裏發出
PW3:同意

(天台組作供完畢,之後到地面組)


18:05: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筲箕灣 #審訊 [1/1]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周(17)

修訂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以圖作非法用途,即禁制他人。

本日審訊:
PW1 PC18137 洪傳洐 (拘捕警員)
1800 PW1終於作供完畢...

案件將於3月10,11,12日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21:25: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陳(49) #0922太子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拒捕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9月22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利及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太子地鐵站C1出口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4241。

審訊記錄索引
———————————
以下是簡短裁決理由,非全部:

施官接納PW1,3和DW2證供,而不接納PW2,被告和DW1的證供。

施官不接納PW2證供的理由:

·電梯大堂和報案室相距不遠,不理解為何要在電梯大堂進行搜身

·報案室理應較電梯大堂安全

·不理解為何PW2指出因電梯大堂較大,可放下被告背包,明明報案室也有足夠的空間予PW2 在搜身時放下被告背包

·難以想像被告在警署內部下仍可以單人匹馬,加上有3名警員押解下向前走逃離現場,即使向前走,被告可以走到那裏?

施官不接納被告證供的理由:

·不明白被告為何當有人想對警署噴牆時不進行拍攝,明明是個好機會。

·不明白被告為何不馬上佩戴防毒面具,明明有足夠時間

·B2出口比C1出口近豪苑餐廳

·被告就等侯朋友的時間有大分歧

·不相信被告在無原因及開揚環境下會被警員用警棍打

·不相信被告因「貪得意」及工作需要而使用較不方便的涉案雷射筆,不使用較方便的照明工具。

施官不接納DW1證供的理由:

·在DW1正職不是記者下,不相信DW1會放直播重要過與朋友的約定

就控罪1的裁決:

·施官認為被告由於每天需要帶涉案背包上班,故他必然知道涉案雷射筆在背包中

·但由於PW1和PW2就對被告衣着的口供有分歧,故不能肯定被告是被搜出噴漆的人

·在環境證供中,施官不肯定被告是否因害怕被捕而急步離開;被告被搜出的物品與行使暴力不相關;現場環境平靜,只有一男想對警署外牆使用噴漆,附近有人上下車,沒有人聚集;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曾與警方對侍

結論:因缺乏直接證據,亦沒有環境證據讓法庭作推論,故法庭不能肯定被告會使用涉案雷射筆作傷害用途,故裁定控罪1不成立。

就控罪2的裁決:

由於法庭不接納PW2的口供,控方未能就此作更多的舉證下,裁定控罪2不成立。


22:27: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123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蔡(19)

控罪:
(1)非法集結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施官只會就已裁定成立的控罪1和3作判刑

裁決理由
——————————
被告進一步求情:

⭐️辯方律師就不同報告的內容作進一步求情,內容大致如下:

·被告珍惜在良好家庭成長的機會,亦在不同課程和活動中展示出不錯的成績

·被告在被捕後一直有進修

·被告在被捕後有自我反省,感化官認為被告有悔意

·被告希望未來能繼續完成課程

(其他內容請參閱上次求情內容)

⭐️被告在裁決後,再得到2名導師和1名教授主動撰寫求情信,內容大致如下:

·被告的學業成績好

·被告在物理治療的範疇展示了天份,被告亦是勤力讀書的學生

·被告曾為社區作健康推廣,協助進行物理治療,借運用所學以服務社羣,貢獻社會

·被告的品性佳,沒有暴力及壞傾向,相信他未來重犯機會低

·擔憂本案判刑會令被告在過去3年的努力付諸流水

被告律師就判刑的建議:

律師指一系列報告內容指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但認為被告適合教導所及更生中心,當中建議將被告判處更生中心。

但律師認為將被告判入更生中心有機會影響他在今年5月開始的實習。

律師認為被告沒有行為需要根治,背景良好,性格沒有缺陷,亦具備一定技能,因此引用鍾嘉豪案,指出本案案情較輕,希望法庭可以判處較6個月少的監禁,把2項控罪同期執行,讓被告可以趕及今年5月開始的實習。

‼️以下是判刑理由‼️

施官指出在判刑時已考慮到上訴法庭就黃之鋒公民廣場案、S.H.Y案和S.W.S案分別就不同判刑原則的比重和就處理21歲的青少年罪犯所列的判刑原則。

在控罪1方面,施官引用庾家駒案、袁志成案和鍾嘉豪案 ,指出此罪的嚴重性高,法庭在判刑時要給予保護公眾及阻嚇性較高的比重;在控罪3方面,施官認為被告可用噴漆損壞財產外,也可以鼓動人們情緒。

在不會考慮判處罰款、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及勞教中心的判刑選項後,施官認為被告有技能下不適宜判入教導所,但亦認為被告的求情及背景不足以令法庭偏離109A條的原則,判處被告即時監禁故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施官認為此舉可以平衡懲罰及更生的元素,例如可以糾正錯誤的行為和價值觀。

(*)以上內容是已經刪減的判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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