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2

09:06: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0722荃灣 (非即時)

朱(18)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於8月1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982

庭上有播放片段,證供片段為01.CC提供,本次覆核主要依賴的片段,用以展示當時被告神情動作及行為。
此片段為當日辦事處外的片段 此片段中與被告的黑色鞋 白襪有黑間條 完全吻合
1:22:37 被告有用鋤撞開玻璃門
1:22:54 有人拎住個金屬鋤
1:23:13 被告帶手套有鋤撞玻璃門
1:23:30 有另一人拎住鋤去另一則玻璃牆
1:23:39 再有一人於玻璃牆另一則加入
1:23:44 被告拎起金屬鋤去鋤開
1:23:48 成個玻璃牆跌落嚟
1:26:39 進入辦事處

以下為承認案情
自玻璃牆脫落後,1830起有人進入辦事處。

控方陳詞
被捕人於2019年7月22日於荃灣被捕,根據香港法例 第十八段行為情況,直接或間接造成更大損壞,被告是第一個敲擊玻璃門,有人仿效被告利用物品敲擊或投擲物品,參照ca1820觀日行案件第40至42段如果一個被告人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損壞可能引起人效法,不論在場人數多少或相當可能引起更激烈行為,被告為第一個用金屬欄杆敲擊玻璃門加重控罪嚴重性。案見發生係舊年7月22日,721事件後,實際受到被告影響,在場人士情緒激昂引起更大衝擊。被告的感化報告表示至少有參與過15次遊行示威,對呢啲嘢有認知,會引起及導致更多回應或引發暴力行為。被告有毀壞行為根據SHY sws案非拘留式以更新為主懲罰及罰款較少。非監禁刑罰則以感化令為主,控方指出有用上工具非一人行事打咗幾下走咗之後再返嚟再用欄桿打咗幾下。 求情依據本身被告有過度活躍症,難以控制,但有戴口罩,有到現場去到前線有預謀意圖,因忿怒去教訓一啲人,不負責任非魯莽的行為,一時興之所致已犯下刑罰。

控方判刑上訴理由
希望法庭考慮更新中心,即使施以監禁式刑罰並非沒有考慮更新中心,現時刑罰對被告太過寬鬆而沒有阻嚇性及懲罰性。

辯方陳詞為以下三點
1.當時現場情緒激昂。
2.被告病況及年紀。
3.因身體問題所以不能服藥,需要更耐時間去醫治。
辯方理由
事件觸發點為721事件,很少機會會出現同類型事件,因而很少會再次干犯同類罪行,考慮被告家庭背景,希望法庭維持原判。

法庭批准控方申請,需要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由於索取需時,案件將會於12月22日下午1430再續,期間被告需要保釋等候。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需居住報稱地址
若更改地址需向警署提供資料


09:48: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審訊 [1/2]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 柯(21)
D2 陳(21)
D3 梅(19)

控罪:
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違反公安條例第18條(1、3)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違反公安條例第33條(1、3)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雷射筆。

三位被告皆不認罪

主控表示上星期才得知需要接手處理案件,表示未有足夠時間處理相關文件,申請休庭供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

0947 休庭以供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

1035 未開庭,控方仍在處理涉案證物,請各位耐心等候~(註:攤到成地證物,呀sir小心仆親

1040 開庭

PW1林泰金督察(同音)作供完畢

1300休庭,下午1430續審


09:54:22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審訊 [1/1]
張(26) #20200119中環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拒捕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63條。張手足被控於2019年1月19日,在中環雪廠街1至3號外行人路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務督察14842余承鋒

#黃纓淇大律師 代表辯方

‍♂️不認罪‍♂️
控方依賴2名警員提供控方案情,沒有閉路電視片段,被告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案情需要用上unused material中一段警方拍攝的影片。

控方指出片段只記錄被告被捕後的經過,而控罪針對是被告被捕前的行為……

09:54 傳召PW1作供


10:01:10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03大埔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
(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高級警員 58690)
(D1-3)
(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警員7308)
(D3)

❌三名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5位警員證人,沒有警戒供詞,沒有會面紀錄,d2d3不爭議身分辨認。控方表示有4段約4分多鐘的閉路電視片段,其中一段是由山崎麵包店提供,d1辯方對這部分有爭議,並會爭議其電話的內容,爭議山崎麵包提供的片段和收據(包括日期,會員編號)。

d2有1個醫生證人,有醫生報告,如果用65b形式呈上就不需要傳召證人上庭。其他被告沒有證人。

控辯雙方預計用三日時間審訊。

押後至2021年5月12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進行審訊,各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02:28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上水

控罪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總督察11382溫景亨)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員25224唐詠欣)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員19487嚴灝)
控罪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一支噴漆)

案發時地:2019年11月11日上水中心商場外噴水池旁

⭕️⭕️保釋獲批⭕️⭕️

保釋金:$5000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7日1200粉嶺裁判法院進行答辯。


10:35: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2/1]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參考上次審訊

12月14日已傳召PW1 警長X、PW2 警員13428畢宏業、PW3 偵緝警員10639,由於控方需再傳召2個證人,押後到今天續審。

——————

0957開庭

雙方承認附加事實
1. 2020年2月7日 警員12368 在證物房提取P18時沒有受到任何的干擾
2. 2020年3月6日 警員12368 將P18交到證物房保管時沒有受到任何的干擾

辯方爭議專家證人身份
現先傳召證人鏈最後一位證人

傳召PW4 警員12368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28日駐守西九龍總區反黑組,當日處理一宗踏浪者行動,主要職務為案件調查員,收集證物。

當日收集13人的證物,於1850 在西九龍總部正在收集被告證物,由警員10639以大證物袋交被告證物給PW4。PW4忘記收取證物時有沒有包裝,庭上所見包裝是由PW4所包的。控方要求PW4 數出收集的證物共24樣,並逐件展示予PW4確認。P18為一支3吋長雷射筆。

PW4從10639收取證物重新包裝後,於2019年12月14日1544將被告交到證物房,期間證物擺放於西九龍反黑第二隊的寫字樓鐵櫃。其餘12人之證物亦同樣擺放鐵櫃。鎖匙只有PW4一人擁有,而此操作為PW4的決定。

2020年2月7日1101,PW4於證物房拿取被告證物 P18 去檢驗,去警察總部於1204 連同同案另一支雷射筆交給技術服務課的 #盧永楷 (PW5)檢驗。被告之雷射筆有銀色標記上書「DANGER」。

2020年3月6日1121,PW4回到警察總部取回雷射筆,同日1706將P18交回證物房。

1031主問完畢

⏺辯方盤問

官:如何分辨屬於被告之證物?
PW4:鐵櫃為座地四桶櫃,PW4將被告之證物用大膠袋裝起,用紙寫上被告姓名,將證物放在其中一格。
辯:大膠袋有否封口?
PW4:沒有。
辯:有沒有紙條或貼紙辨識?
PW4:有張A4紙寫上被告姓名,詳細點寫唔記得。
辯:黑色iPhone 連電話卡,電話卡放喺邊?分開放定喺電話入面?
PW4:沒有印象。
辯:雷射筆沒有放在防干擾證物袋?
PW4:應該沒有。
辯:防干擾證物袋有何作用?
PW4:防止受干擾。
辯:沒有放在防干擾證物袋,即無法避免證物受干擾,是否同意?
PW4:可以咁講。
辯:2019年10月28日1720後收取過幾多人證物?
PW4:可否查看警員記事冊?
辯:記事冊幾時寫?
PW4:收取哂所有物品後,即時寫。於1840、1850都有接過證物。1900沒有再收到證物。
辯:2020年8月26日的證人口供是否準確?
PW4:對。
辯:口供上指當日晚上1900,PW4收取過其中一位被捕人士的證物,同唔同意記事冊唔準確?
PW4:應該係口供打錯。
辯:證物點算喺邊度做?
PW4:印象係西九,確實忘記了。
辯:接過證物後如何處置?
PW4:放在地上視線範圍。
辯:沒有封口?
PW4:同意。
辯:情況係,每10分鐘都會接過一袋證物。1720接過第一袋證物點算,1730接過另一袋證物後點算,第一袋證物放在地上,專注力沒有放在地上證物。換言之,在點算其他證物時沒有將專注力放在被告袋證物,亦沒有封口放在地上。
PW4:同意。
辯:證物何時進行包裝?
PW4:忘記。
辯:記事冊沒有記下何時、如何包裝,口供亦沒有。
PW4:對。
辯:何時放入鐵櫃?
PW4:即日。
辯:包裝未?
PW4:未。
辯:放入鐵櫃,其後再拎出嚟包裝?
PW4:對。
辯:前後開過幾多次鐵櫃?
PW4:唔記得。
辯:封存電話後有沒有簽名?
PW4:有我簽名。
辯:熟悉警察通例如何封存貴重財物嗎?
PW4:熟悉。
(大致其實需要檢獲人員及擁有人之簽名,而PW4並非檢獲人員,亦沒有其簽名;擁有人亦沒有簽名,沒有跟足警察通例要求)
辯:鐵櫃有幾多格?
PW4:4格,共有3個櫃桶。
辯:有13位人士證物,有一格係多於一位人士之證物?
PW4:同意。
辯:未處理證物前,所有大膠袋未封口?
PW4:對。
辯:是否忘記兩支雷射筆是何時進行包裝?
PW4:對。
辯:沒有放進防干擾證物袋?
PW4:對。
辯:包裝好的證物是否獨立放回鐵櫃?
PW4:是。
辯:即沒有放入一個大膠袋再放回鐵櫃?
PW4;有用大膠袋。
辯:包裝是否一日做完定分開數天包裝?
PW4:沒有印象。
辯:於2月7日如何提取雷射筆?
PW4:於證物盒,A4紙箱,放哂同⼀人之證物。
辯:沒有封存?
PW4:證物盒毋須封存。
辯:從證物房提取P18後,交給專家前有否再打開P18包裝盒?
PW4:有,在西九反黑第二組寫字樓。
辯:有沒有在記事冊記錄打開包裝?
PW4:沒有。
辯:何時打開?
PW4:提取後隨即打開
辯:在證物房提取兩支雷射筆,包括被告及同案另一支,同時拎到去西九龍反黑第二組寫字樓?
PW4:對。
辯:之後對雷射筆做過啲咩?
PW4:貼咗標籤貼紙喺盒上面,因為要識辨兩支雷射筆交去警總。
辯:雷射筆包裝盒曾經有裂痕?
PW4:同意。拎住兩支雷射筆連包裝盒去警總,去到話唔洗包裝盒,所以放入透明證物袋,再將盒內標籤貼紙Q1、Q2貼上證物袋分辨兩支雷射筆。
辯:標籤上只有案件編號及Q1、Q2,沒有姓名,是否同意?
PW4:同意。
辯:取回P18時什麼狀態?
PW4:在證物袋內
辯:是否同一個袋?
PW4:沒有印象。
辯:何時何地放回盒內?
PW4:時間唔記得,在寫字樓內。
辯:被告在行動中被稱為AP69,是別人告訴你?
PW4:同意

1126 辯方盤問完畢
1136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39:36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審訊 (2/1, 2)
#攻擊性武器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五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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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1

讀出雙方承認事實一

PW1 Pc 18140 作供完畢

庭上播放 警署錄影會面及8段現場一帶不同店舖閉路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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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2

讀出雙方承認事實二

沒有中段陳詞

11:05 裁定表証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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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詳情
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386

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387

辯方需在12月30日或之前將完整的書面結案陳詞交法庭及控方。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上午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53: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張(31)‼️已還押15個月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3]

(3)刑事損壞 [A3]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康景街,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刑事損壞」兩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均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被加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10月15日A3羅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11月19日A1張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5)及(6)以換取控罪(4)及(7)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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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A3羅
控罪(1):認罪
控罪(2)及(3):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A1張
控罪(5)及(6):認罪
控罪(4)及(7):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修訂案情摘要

因應認罪協議,呈上經修訂案情摘要並播放合輯片段。

簡介:2019年9月21日晚上,大批示威者在元朗形點商場(「商場」)集會。其後,示威者移向元朗市中心一帶,包括康景街。9月22日凌晨,男子李德忠被示威者包圍、襲擊及搶去手機並毀壞。

2019年9月21日晚上,大批示威者在商場集會,當時港鐵元朗站已經關閉,但車站仍有職員工作。晚上9時30分,元朗站F出口已經落閘,有示威者從商場的利華超級三文治(Oliver’s Super Sandwiches,「利華」)搬出桌椅在F出口築成路障。A3被香港01及自由亞洲電台(RFA)新聞片段拍攝到在持傘示威者未有掩護好的情況下以噴漆噴向利華屬於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及商場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9月22日凌晨0時33分,52歲男子李德忠下班行經元朗康景街時,有示威者指其與早前一宗連儂牆撕毀文宣事件有關,示威者上前截停並包圍李。有人要求李跪下,李跪下後被A1按倒在地,並有人向李投擲玻璃樽令其受傷,有旁觀者(按:義務急救員)扶起李並為其治理。

隨後李向青山公路——元朗段(「大馬路」)方向離開,並於輕鐵康樂路站附近登上一輛綠色的士。示威者隨即包圍的士,敲打車窗玻璃並要求的士司機拒絕接載李,以換取示威者放行。混亂間,有人在現場噴射胡椒噴霧,現場人士吸入後感到不適而咳嗽。

之後,有人從車廂內將李拉出。示威者包圍李,要求李交出手提電話。A1從李手中搶過手提電話,並摔倒在地。有人從後以鐵棒襲擊李一下。其後救護車到場,有救護員為李治理。醫療報告顯示李頭部一共縫了7針。

庭上播放了香港01、蘋果日報及無綫電視新聞片段顯示在康景街及大馬路示威情況。

A1及A3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案例參考

控方呈上以下案例供法官參考:
· 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 [2020] HKCA 990· HKSAR v TANG Ho-yin [2019] HKCA 611· 律政司司長 訴 庾家駒 [2020] HKCA 1019· 律政司司長 訴 S H Y [2020] HKCA 829

尚有其他案例,未能盡錄。

證物處理

由於同案A2不認罪,將進行審訊。與A2案情有關證物由控方繼續保管。

A1及A3私人財物如手機等分別歸還被告。

賠償

A1願意就李德忠被毀手機作出賠償
A3願意就遭噴漆損壞之閉路電視鏡頭作出賠償
⏺法官給予14日時間讓被告將賠償金額存入法庭戶口

索取報告

法官為A1索取心理及精神科報告。

法官不接納A3代表律師陳詞希望法庭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及更生中心報告,指只會為A3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3日1000時區域法院判刑
期間還押候判


13:07: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2/1]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PW4警員12368已完成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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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技術服務課高級督察 #盧永楷 以專家證人就雷射筆「輸出功率」及「如何影響其他人」作供
辯方爭議其專家身份

高級督察 #盧永楷 專家身份爭議

控方主問
盧永楷駐守技術服務部,負責處理各種證物如影片錄音電子產品,根據調查需要作出分析、萃取資訊,了解證物功能、電子裝置的特性。

⏺學歷
英國倫敦大學書院電子工程(電子光學 光源為激光)一級榮譽畢業。
在香港考取2個碩士學位(聲音 及 互聯網技術)。

⏺過住作專家證人紀錄
曾經12次在裁判法院作專家證人,獲法庭確認。

辯方盤問
盧永楷同意辯方指出在香港考取的2個碩士學位,與雷射筆沒有任何關係。
曾在電子產品公司任職約一個月,關於發射雷射光的設計及應用。在大學沒有試過以激光量度輸出功率,沒有做過有關激光對人體傷害的實驗,亦沒有醫學相關知識,不知悉激光如何傷害人類眼球。

從2019年9月開始至今,檢驗過100至150枝雷射筆,以大學知識、實驗方式和參考權威文獻,檢驗和量度雷射筆輸出功率。過往12次獲法庭就「電子裝置」接納為專家證人,沒有就「雷射筆如何傷害人體」專家身份接納為專家證人。

辯方陳詞
控方指希望專家證人評論雷射筆 (1)輸出功率 (2)如何影響其他人
主要爭議點:
(1)大學學位從來沒有實質檢驗過雷射筆
(2)專家證人沒有足夠專家資歷作評論

控方陳詞
從9月起已頻頻檢驗雷射筆,並作專家證人。
對於對其他人造成的影響是參考權威文獻,加上專家的知識,所以值得依賴證人證供。

1255 休庭予辯方討論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辛苦各位旁聽師,審訊好長但仍然滿座


13:10:1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審訊 [1/1]
張(26) #20200119中環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拒捕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63條。張手足被控於2019年1月19日,在中環雪廠街1至3號外行人路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務督察14842余承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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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6:29 余承豐督察從通訊機得知雪廠街外有人堵路、縱火、掟汽油彈。於是與小隊(41人)由不同地方出發到雪廠街掃蕩。當時見10米外有30名黑衫黑褲示威者在行車路上遊蕩,於是上前追捕。示威者見狀後向遮打道方向逃走(背向警員)。到雪廠街1至3號,余督察見被告從正在行車路上逃跑的人群中走上行人路並放慢腳步,於是上前截停被告。

截停被告過程
追捕過程中警員嘗試以「警察,停低」遏停被告但他沒有理會,於是上前用左手捉實被告的黑色hoodie,但被告仍嘗試向遮打道逃跑,期間撞了余督察2下。第一下被告用右邊膊頭撞余警員右肩胸口一下,第二下被告用膊頭撞余警員胸口近手臂,膊頭對落位置。

余督察形容兩下撞擊都是有力的,需要「向前向後褪」保持平衡。最後,余督察右手用警棍打被告右大脾外則一下,待2、3名增援警員一同將被告制服「㩒係地下」。

之後其他警員為被告索上膠(索帶)手扣。指派警員19165拘捕被告,罪名非法集結,有理由相信。現場見到被告人容貌,制服後隊員把被告的口罩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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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重點:
黃纓淇大律師質疑,余督察站在被告右後方4點鐘位置用左手捉住被告,被告無可能用膊頭撞到余督察肩膊或胸部,被告轉身最多撞到牠的左手。余督察不同意。

盤問下余督察承認當時被告無任何攻擊性武器或可疑物品,追捕被告是因為見到身穿黑衣的被告與3、40人一起逃跑,懷疑他與非法集結有關,而非單純因為被告身穿黑衣。

總結辯方案情
余督察從後大力把被告向後拉,被告因此失平衡向後褪咗兩步,隨即再有人用棍狀物體打被告右大腿後方,然後有人將被告向前推再㩒被告係地下。 過程好快好急,現場環境混亂,余督察無可能可以咁仔細描述到拘捕過程細節。

✅證人同意
① 整個拘捕過程歷時十幾秒
② 被告一直背向警員
③ 自己沒有受傷或感到任何痛楚
④ 過程係好快,現場環境混亂,但可以清楚記得拘捕過程

❌證人不同意
① 過程中被告沒有激烈掙扎、推撞或糾纏。
② 曾指派警員拍攝查問被告過程

【PW2作供,無見到被告被捕過程,證供似乎與本案控罪無關】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作供,無辯方證人


14:59: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2中大 #提訊

A3:張(18)

同案其他手足上次上庭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3)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藏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需時押後與控方商討以節省法庭時間。

法官指法庭已紀錄在案,是次為最後一次押後,下次需答辯以便與其他被告一同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1430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同案其他被告已排期於2021年3月19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4月29日起在灣仔區域法院審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5:01:5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提訊

A1:曾(18)
A2:邱(26)

控罪:
(1)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在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A1健仔今天缺席,10月24日最後一次報到,12月20日警方到報稱地址未能找到A1

法庭發出拘捕令
是否充公擔保金將留待下次處理

A2代表律師現與律政司商討,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5:07:2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2/1]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參考今早專家證人身份爭議

——————

1444 開庭

辯方呈上案例,指出高等法院6個因素考慮證人是否有足夠專家資歷,不是單單看過文獻,就能成為專家,「咁人人識英文睇過篇文獻都可以話自己係專家」。

⏺裁判官終接納 #盧永楷 為專家證人

控方主問專家證人盧永楷
2020年2月7日,證人接收了一定數量的雷射筆,其中包括同案的兩支,由PW4交付。當日做實驗有影相,外形間隔吻合,所以認到。同案兩支雷射筆有不同,另一支用筆芯電、亦較長;P18是內置充電。P18輸出功率屬於第3b類激光產品。
檢驗報告指P18雷射筆在40米以內超出允許照射量,即會對人造成影響;60米外沒有超出,不會造成影響。

辯方盤問專家證人盧永楷

在2020年2月7日,PW4交雷射筆給盧時,是親手交。狀態是同案兩支雷射筆在同一膠袋,有沒有獨立包裝就唔記得。接過雷射筆後,盧在膠袋上用不甩色marker寫上記認(案件編號)。

當日盧共接收過的雷射筆數量:唔記得。

盧接收雷射筆後放入一個大袋,當日放過十多支雷射筆,然後一同儲存在警總寫字樓,一星期多後(實際日子唔記得)才再檢驗。

檢驗當日,一次過拎咗5至6支雷射筆。同案兩支雷射筆都係銀黑色。輸出功率會電力下降而有不同,所以檢驗當日盧將P18充電後才再檢驗。

註:已省略部分盤問,涉及大量光學加能量知識

1657 雙方盤問完畢

——————

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將於2021年1月4日以書面遞交陳詞
若控方有需要回應,須在不遲於1月8日遞交書面陳詞
辯方最後陳詞,須在不遲於1月13日遞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 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再訊,作口頭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07:31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401大埔 #提訊

A1:曾(18)曾經還押逾28日
A2:羅(18)曾經還押逾28日
A3:郭(16)曾經還押逾7日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A1及A2需時與律政司商討,未有最終答辯意向。

A3答辯意向為不認罪,但會留待與其餘被告一同處理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5:13:06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續審 [3/1]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1200
傳召 PW3 證物警員 作供完畢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1430 裁定裁定表證成立
雙方需於30/12前提交詳細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8日 1500 東區法院第4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15:16:33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6/4]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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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首先增加同意事實,顯示案發當日19:55時律師已經到達警署,未經律師陪同嘅口供就係20:38錄咗,到最後22:56 D1先有得見律師。

特別事項辯方陳詞

⏺拖延見律師

辯方大律師指出控方證人曾經同意冇必要拖延被告人見律師嘅時間,但係喺本案延遲左3個鐘。而且,出庭作證嘅調查隊員聲稱並未得知律師到咗。辯方大律師指出,咁樣並唔合理,因為接待律師嘅軍裝警察理應會通知調查嘅便裝警察。

D1辯方大律師指出,如果根據D1以及D2係特別事項上面嘅證詞,警方係有意阻撓律師會見被告;D3辯方大律師補充,無論呢一個係咪無心之失,客觀上都係剝奪左被告會見律師嘅權利,冇辦法接受呢度冇不公嘅情況。

控方大律師提到有關發給被捕人士的通知書,指出通知書嘅發出時間係喺被告錄口供之前,聲稱根據PW5及PW8,被告話無需作任何要求,意思即係包括見到律師。辯方大律師回應指,通知書上面有提及「可與第三者所委托之律師單獨會面」,證明被捕人士有權與其他人所委托嘅律師會面,唔一定係自己委托嘅律師;如果警方唔通知被捕人士有第三者所謂托嘅律師搵被告,被告又點樣行使呢一項權利呢?

⏺拍攝全身照片

有關被告被拍全身照片嘅議題,控方提出梁天琦案嘅案例,辯方反駁指,喺本案入邊有兩個證人口供有出入, 34696指「其實大家都知道可以唔拍」,另一個證人就話拒絕拍照可以告阻差辦公。喺梁天琦案入邊,辯方係冇就特別事項有任何作供嘅,但係喺本案入邊,被告有就特別事項作供,曾經講過唔願意影相。故此認為案例並唔適合本案。

——————

法庭完成聽取就特別事項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天12月23日100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30:26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朱(18) #0722荃灣 #刑事損壞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告(原案D1)被指於2019年7月22日,損毀位於荃灣的何君堯辦事處。
———————————————
1430開庭

辯方律師指已向被告解檡報告內容,被告亦已同意當中內容。辯方律師希望法庭接受報告建議,判處被告中度時數社會服務令,但重申會尊重法庭的判決。

1432休庭10分鐘,考慮判決。

1443開庭

判決理由:
溫官指出本案案情嚴重,但考慮到被告年紀輕、接受被告因一時衝動而犯案、被告亦借認罪表達悔意。溫官表示已經在判刑時已考慮懲罰及阻嚇性,在考慮到被告在初次判刑已要憂慮有機會失去自由的風險,還要面對覆核刑訊,相信對被告而言已是刻骨銘心的經歷,相信被告在往後日子的重犯機會低。而且在上訴法庭就不同刑期覆核中已向下級法院下指示,相信對其他人有阻嚇性。被告在刑期覆核前已完成4個月的感化令,相信社會服務令已對被告有阻嚇性。溫官同時指出上訴庭已下達更生在此社會事件的背景下並非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但認為社會服務令對被告是合適的判刑,希望被告可以重新出發,即使曾作出大規模損壞,但後來願意作大量賠償,温官指考慮到被告重犯機會低,認為社會服務令已對被告作出足夠懲罰,亦可令被告補償社會,符合更生的目的。但溫官表示為反映案件嚴重性,決定加長時數,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撤銷原有感化令。


15:37:44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2九龍塘 #提訊

A1:曾(26) 已還押逾11個月
A2:黃(30)
A3:鄭 (33)
A4:王(40)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A1-4]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九龍塘站G1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2部閘機。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2把摺刀及5個汽油彈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枝撬筆及3個鎚仔

案情:
案發當日下午2時半,港鐵職員發現九龍塘站G1出口閘機被焚燒,現場有汽油彈碎片。閉路電視拍到有兩名蒙面、身材一肥一瘦男子作案,一人在閘機放下汽油彈,另一人點燃火頭。
相若時間,閉路電視拍到4名被告在歌和老街集合。兩人曾拉下面罩,被拍到容貌;有人以私家車接載二人。根據警方檢取的八達通交易紀錄,有人曾乘搭港鐵到九龍塘站,及經過城門隧道拍卡繳費。

背景:
去年10月12日反對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網民發起九龍遊行,期間九龍塘港鐵站G1出口被人投擲汽油彈。警方通過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並調用八達通支付紀錄, 在今年1月7日拘捕四人。
各人在1月8日首次上庭,A1曾保釋申請被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其餘被告獲准以1萬至10萬元現金保釋。A1曾原另被控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獲撤回。8月6日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A1 正與控方就控罪商討,申請押後讓控辯雙方繼續討論
其他辯方律師反對押後,A2代表律師指或有相似討論,保留答辯意向,法庭促請其他辯方代表善用時間,勿等待A1完成與律政司相討再展開討論
A4已有答辯意向: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A1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其他人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5:41:1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徐綺薇主任裁判官#審前覆核#1225九龍灣符,,,,,,劉**(17-28)

控罪:被控2項非法集結 2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準集結(交替控罪)控方:就7名被告被捕無爭議及從其檢取之證物和衣裝均無爭議,事實上當天並無申請集會通知書。片段真確性同連鎖性並無爭議。無警誡供詞及不依賴錄影會面。
控方爭議點:

D1D2的初步查問的回應
D7跟據1228日的另一集會被捕而被控於1225時參加一場未經批准的集會,其於1228日被捕並無爭議 正在索取專家的衣物對比報告(2個月內會有結果及視乎會否依賴)。辯方爭議點:眾被告的辯認證供
D7假若有專家作供時則會挑戰其專業
D7挑戰1228的片段呈堂性價值額外事項:第六被告代表律師指出案情摘要出現一定遺漏審訊將會有14名事實證人或將增加多一位專家證人及有將達7小時證供片段

D1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申請獲批 條件更改如下每星期報到次數減少至一次審訊過程為期十天將定於2021518-61日每日0930**於第八庭審訊。


15:56: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
1555地下仲好多鏡頭,小心保護自己哦
1617出車位都好多鏡頭哦,小心呀大家


16:13: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14/18]

A1: 張 (23) A2: 胡 (21)
A3: 陳 (21) A4: 蘇 (25)
A5: 李 (17) A6: 沈 (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A1代表大律師結案陳詞

A2代表大律師結案陳詞

A3代表大律師結案陳詞

法庭已聽取A1、A2及A3代表大律師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1430續審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26:1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前覆核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

D1-D4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6個證人,全部為警員
D3及D4各有1位辯方證人

無任何招認

控方有約兩小時的片段,由附近閉路電視及網上直播片段剪輯而成

王官話「有啲長」,控方回應已是「精挑細選」,但會再嘗試剪輯呈堂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4至7日及10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審訊
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45: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1/2] #20200119大埔

吳 (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2020年1月19日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廣福邨行人天橋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襲警 襲擊警務人員
廣福邨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PC47958

❌不認罪❌

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771

審訊過程:
傳召PW1 PC47958作供,當日駕駛警車時被雷射光照射
傳召PW2 PC19755作供,拘捕被告的警員
傳召PW3 陳督察作供,陳為測試雷射筆的專家證人

由於證人尚未作供完畢,詳情後補;案件押後至明日2020年12月23日 09:30 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


16:48:06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審訊 [1/2]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 柯(21)
D2 陳(21)
D3 梅(19)

控罪:
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違反公安條例第18條(1、3)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違反公安條例第33條(1、3)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雷射筆。

下午審訊:
PW2 PC12420 文正霖(音)作供。
主問
2010年加入警隊,現在隸屬水警北分區軍裝第三隊。 事發當天2050在東九龍行動基地待命,之後從通訊機收到示威者堵路的消息,要求前往處理。乘坐AM8231,2100到達黃大仙龍翔道西行線豪園2座對出。當時交通停頓,警車無法再前進,於是落車穿過車輛,跨至東行線設立警察防線。我當時是防暴裝束,持有槍械、警棍、胡椒噴霧、左手持圓盾。

組成防線期間,我望向沙田坳道方向,前方50至60咪有大量示威者,中間有障礙物,在行人天橋附近有一些水馬及鐵馬砌成三角形。見到有藍色和綠色的雷射光線照向警方防線,亦有人投擲雜物但看不到是什麼。林幫辨多次發出警告,內容大概是「你哋而家正在參與非法集結,立即離開,否則我哋會進行驅散及拘捕」,但人群仍然沒有散去。完成設立防線後林幫辨就指示向沙田坳道方向推進。因為只望向前方示威者所以不清楚隊形情況。

我跨過路障後,大量示威者散開,我走上行人路繼續向前推進。行人路上有記者,我在他們之間穿插。到了黨鐵站E出口,離我6米有一名男子(D1)在行人路上向住我跑,他跑過了我,我轉身留意他,他轉身向著東行線馬路的石壆,伸出雙手 [PW2企起身示範動作],車路上有數人。他向那些人大叫,但聽不到他叫乜。
[主控要求PW2形容石壆外型及位置,直播員按:浪費時間,那一段龍翔路的石壆起碼有一二百米長,由始至終都不知道PW2聲稱D1停留的石壆位置是哪裏。你畀張地圖PW2畫咪得囉X]

我用雙手攬住佢上身,他掙扎,我們一起撻在行人路上,我用雙腳壓住他背脊,叫他冷靜不要反抗。之後用膠索帶將他雙手在背後鎖上。我問他「有冇過緊」他答「冇」。之後我帶他回去E出口的位置問佢攞身份證,然後以非法集結罪名宣佈拘捕。他衣著有黑色cap帽、透明護目鏡、耳筒、黑色短袖衫、手套、藍色牛仔褲、灰色波鞋、背囊和豬嘴。對他警誡後,他回應「我明白你嘅警誡」之後再沒有回應。

❇️播放多個片段 (全部冇播聲)
P54 有線live,2104 見到有一堆防暴警員 (1x個) 在豪園2座對出的龍翔道東行線一字排開慢慢向前行 [得十幾秒]
P53 Now live,只是同一時間有線live的另一個角度
[得十幾秒]
P56 警方片段,鏡頭方向是向著東行線沙田坳道方向。片段一開始似乎是在豪園2座對開,但不知道實際時間。揸住鏡頭的警員一路沿著東行線向前行。鏡頭內只見一堆防暴前進中,一個示威者都見唔到。
天橋底馬路有少量水馬路障,但路障將兩邊已可通行。PW2表示他通過時有更多路障。片段中見到有零星藍綠雷射光線。過了行人天橋,一堆防暴突然向前狗衝,拍片者亦跟著跑,跑到E出口外已見到有一堆防暴停低圍住哂。
P52 RTHK live,一開始已見到D1趴在E出口外行人路,PW2踎在他身邊,PW2稱是二人跌在地上的情況。
P51 TVB live,一開始已見到PW2雙手抱住D1上身,但影不到D1有任何動作。四圍全部是警察和記者。
P52 RTHK live,2112 PW2扶D1起身。

這個片段之後,PW2說他將D1帶回E出口旁邊的角落,宣佈拘捕和警誡。2126將他交給偵緝人員。

D1辯方律師盤問
辯:他面向你跑時,你仍是全副裝備,你說他跑過了你,即是他曾經好近你
PW2:只有一剎那,冇留意
辯:向你指出,他在石壆時只是伸出右手,而不是像你示範般的伸出雙手。
PW2:不同意

D2辯方律師盤問
辯:你說林幫辨多次發出警告
PW2:是,不止一次
辯:發出警告後才指示你們推進
PW2:是

D3辯方律師盤問
辯:推進時路上有路障,但你不知道是誰造成的
PW2:是
辯:有示威者用鐳射筆照射,但你不知道他們的身份
PW2:不知道
辯:有人投擲雜物,你亦不知道他們的身份
PW2:不知道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PW2作供完畢。

PW3 PC8829 徐永輝(?)(音)作供中,為D2拘捕警員。主問未完成。(PW3咬字不太清晰...)

明天0930同庭續審。


16:59:44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審訊 [1/1]
張(26) #20200119中環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拒捕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張手足被控於2019年1月19日,在中環雪廠街1至3號外行人路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務督察14842余承豐。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313

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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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大綱:
根據證供,PW1余承豐督察從後追上被告張先生,並用左手捉住張先生右後肩近頸部位置。制服過程中張先生先用左肩撞向余督察胸口,之後再用右肩撞向余督察左肩。

在第一次推撞中,因為被余督察的手阻隔,所以張先生不可能撞到余督察胸口,最多只會撞到他左手外側。而第二次推撞,若張先生要用右肩撞余督察左肩,必需大幅度轉身,但PW1余承豐督察證供並沒有提及被告曾經大幅度轉身。法庭因此對警員的說法存疑。

法庭不能確認被告張先生,有在案發時間的關鍵時間有作出控罪所指的行為。控方未能就所有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被告罪名不成立。

--------------------------
訟費申請獲批,理由如下:
當日有合法集會,被告無任何可疑行為,即使被告人群中逃跑,以當時混亂情況,單單逃跑不算自招嫌疑。


18:33: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陸(38) #20200331大圍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在2020年3月31日,於大涌橋路NS23行人隧道,刑事損壞政府財產。
2) 抗拒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
控方表示準備好聽取被告答辯。辯方指於上周五收齊本案文件,並已於今周一向控方作回應,希望商討可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故希望把案件及答辯押後,以給予時間雙方商討。

溫官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1430再訊,屆時將會聽取答辯。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22:07: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祈裁判官
#1021元朗 #續審

李 (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本案將於2021年1月12日下午3點30分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於2020年12月18日已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控方指出案中撿獲的鐳射筆內的筆芯有標籤,標籤顯示該鐳射筆的功率在5 milliwatts以下,但檢驗後發現該鐳射筆屬3B級別,即光束的功率為5至500 milliwatts。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重申其立場,指出控方案情並沒發生。辯方指出,恰當的想法是,每一條控罪的元素須考慮其意圖,並指出HCMA 817/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尹明義(註1)一案中第101至108段,意圖包括「有意」和「罔顧後果」,並指出根據侵害人身條例36(B),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圖阻礙公職人員。

辯方指出PW1督察19348梁劍凱為不可信的證人,因為他案發前、案發時、案發後和在法庭上都對示威者有偏見。PW1作供時指出被告的一連串動作,包括見到警察後大叫「快啲走」、扔水樽和當見到PW1拉低一名女子後衝向他,令PW1認為被告會襲擊他,此想法不合理。

辯方指出,控方分析控罪時,把控罪1和2一併考慮,沒表明哪項行為屬阻礙,哪項行為屬抗拒,即控方認為所有行為皆為阻礙及抗拒。(按:控方回應指被告一連串行為可以逐條控罪分析。)辯方提出疑問:哪項行為屬阻礙?哪項行為屬抗拒?

辯方指出,法庭應小心考慮PW1的供詞,原因如下:
(1) PW1在Instagram上的帖文顯出他對示威者有偏見。
(2) PW1在拘捕被告後失控,夾雜粗言穢語地大聲說「掟杯、襲警,你都玩完。」。(按:辯方在結案陳詞覆述時略過粗言穢語,該粗言穢語為「你都玩撚完」。)PW1否認他曾說粗言穢語,但呈堂片段中清楚顯示他有說過。PW1作供時表示「你都玩完」是意思是指示威者的遊戲已完,但一般人都不會像PW1所言般詮釋該句說話,明顯地PW1狡辯、掩飾。
(3) PW1曾說過「拉埋其他人」,但案發地點其他人並無任何違法行為。
(4) PW1表示晚上11時不會有守法的人在街上跑,而事實是不少人因見到警察而跑。
(5) PW4的供詞沒提及被告曾扔水樽,但PW4在作供時指出他追截被告時在被告身後7至8米,光線充足,視線沒受阻。此與PW1指出被告曾扔水樽不符。
(6) PW1當時戴有頭盔,視線和聽力都可能受影響。

PW2和PW3亦不可靠,因為在辯方呈堂的片段中可見,被告在被捕後雙手抱頭,完全沒掙扎。控方指出當PW3捉住被告的手時,有綠光從手中的鐳射筆射出,但此點並非PW3的說法,純屬控方猜測。另一問題是究竟該鐳射筆從何檢取?一名PW說在地上檢取,而另一名PW則說在被告的右手中檢取。

案中檢獲的鐳射筆上面沒任何標籤,故就算被告管有該鐳射筆,亦不可能知道它的傷害性等情況。(按:梁官指出曾有案例,該案中鐳射筆的功率比標籤上所示的為高,被告可以此為辯解。)

控方結案陳詞第46段的檢控基礎無實質證據支持,包括控方指被告參與示威活動、與其他示威者一起跑。辯方提出,跑的人就是示威者嗎?PW1亦只見到有人跑,不能確定他們是示威者。況且,被告的袋中並無任何示威用的器具。

就抗拒公職人員的控罪,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身高超過1.8米,他在被捕時曾被推,當膊頭和頸被推,會失平衡,四肢的動作可能是被推時失平衡的自然反應。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辯方所提出的辯解是否合理和有其可能性。

註:
(1) HCMA 817/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尹明義 (定罪上訴)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80772&QS=%2B&TP=JU


22:11:2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1027旺角 #審訊[1/1]
(*補回審訊記錄。)

陳(1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證物
P1 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從缺,謹此致歉。)

\==============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長X 作供
*警長申請屏風後作供獲批。

控方主問

背景
案發當日,PW1於約1950時到達彌敦道旺角道交界,有10多名身穿黑衣人士聚集;見旅遊巴駛來,他們向大角咀方向逃走,上級指示警員進行拘捕。

追截過程
PW1見到被告戴灰及粉紅色面罩、著黑T裇黑手袖灰長褲、雙手戴手套、手持一支棍狀物,沿旺角道往大角咀方向走去,上前追截。期間,他2次大聲作出警告:「警察,咪走!」但被告無理會。

為制止被告,PW1向被告後背開出5槍胡椒球槍,5槍全中。被告速度減慢,被PW1制服在地上。

拘捕過程
PW1在被告身上檢取上述「棍狀物」,為1支黑色行山杖。有隊員協助PW1為被告上手銬。1955時,PW1向被告宣布拘捕,當時指控被告違反蒙面、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稍後,他把被告和行山杖一併交給警員13428處理。

辯方盤問

現場環境及背景
PW1同意現場環境嘈吵,在場除當天隊員約20人外,還有其他人士(2-3架警車,50-60名警員、10數名黑衣人)。他又補充,自己第一次叫「警察,咪走」時距被告約10米,3-4秒後再叫,此時距被告5-7米。

「旺角一帶有堵塞交通及黑衣人聚集」一事,乃PW1從通訊器得知。就他所見,現場無其他衝突發生,也無人使用雷射筆。

追截過程(開槍細節)
盤問下,PW1稱自己於5-7米的距離、對被告連開5發胡椒球槍(而非1-4發),是因從訓練得知1、2發無法制停對方。PW1指,胡椒球槍的作用為影響目標呼吸、從而制服目標;雖同意警方截停示威者應用最低武力,作打板練習時亦知近距離中彈能令人呼吸困難,PW1仍認為1、2發胡椒球槍不足夠制服被告。

辯方問及訓練情況,PW1答,自己訓練時並非對真人開槍;稍後,他小聲同意自己無法肯定2槍胡椒球槍的痛楚,是否不足以截停目標。

拘捕過程及證物
PW1追截被告時無發現他戴帽,拘捕時卻有。另外,他沒有留意被告頸上有否任何物品。至於其他證物:從被告右手手中撿取行山杖後,PW1一直手持,沒有放入被告背囊。現場環境混亂,警員擔心其他示威者還擊甚至搶犯,故沒有即時搜查被告背囊及搜身。

PW1最後確認:被告被捕時面向地下、手中無手持行山杖;是自己向其他警員指出,地上的行山杖屬於被告。

控方沒有覆問。

PW1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22:15:0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1/1]
(*補回審訊記錄。)

陳(17)

\==============

傳召控方證人 PW2警員13428畢宏業 作供

控方主問

證物
P2 黑色cap帽1頂
P3 防毒面具1個連過濾器2個
P4 黑色面罩1個
P5 黑色冰袖1對
P6 灰藍色手套1對
P7 黑色背囊1個
P8 黑色行山杖1支
P9 綠色背包罩1個
P10 護目鏡1副
P11 可裝過濾器的口罩(未開封)1個
P12 過濾器(未開封)1個
P13 生理鹽水2支
P14 黑色電話1個
P15 藍色無領波衫1件
P16 藍色有領T恤1件
P17 黑色長褲1條
P18 黑色3吋長雷射筆1支

背景
PW2現駐守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組10D小隊,案發當日當值刑事應變隊(CRT)D13小隊。1958時,彌敦道近旺角道交界有1群示威者被機動部隊逮捕,他聽見警長X道「需要CRT同事幫手」,便行近接管被捕人士。當時,被告被警長X按在地上,雙手被膠索帶反綁;PW2於庭上形容被告衣著。

控方將上述提及物品向PW2展示,呈堂為證物P2-9。
期間辯方因手套顏色和描述不符,曾反對手套呈堂,不果。

拘捕及搜身
PW2隨後帶被告及證物上警車到紅磡警署。2022時左右,被告被帶到臨時羈留室;見值日官後,進行搜身。期間PW2從其背包中檢取涉案雷射筆及其餘8樣物品(呈堂為證物P10-18)。PW2向被告宣稱,會加控擁有攻擊性武器罪名。

證物被用大袋裝起,被告其後被帶返臨時羈留室,獲安排致電家長。PW2一直看守被告及證物,直至凌晨,被告母親和大律師到達警署,與被告於接見室內會面。04時左右,PW2為被告錄會面記錄後,被告和證物被交給警員10639。

辯方盤問
盤問PW2-3問題稿

現場狀況
PW2憶述,被告背囊從現場到警署,拉鏈一直外露;上警車時,有其他被捕人士在被告身後,而在警署臨時羈留室內,背囊則由被告保管。看守被告的期間,PW2自稱完全無行開飲水、去廁所,只有行左行右,一直留意被告。

他亦同意,自己是透過警長X得知行山杖「屬於被告」,從未見過被告手持行山杖。

快速搜查
PW2稱自己在臨時羈留室,曾對被告背囊作出快速搜查,旨在檢查裡面有否利器,但當時沒有發現。在盤問下,PW2承認自己於快速搜查中沒有發現雷射筆,而自己的證人供詞中,也沒有提及這次搜查。

搜身詳情
雖只得PW2為被告搜身、另1警員在搜身室簾外待命,但PW2不同意自己違反警察通例中,「需有起碼2名與被羈留人士同性的警員進行搜身」的規例。

PW2供稱自己在搜身時,在被告身上搜出「防毒面具、帽、面罩、手套同黑色手袖」,辯方旋即指出其口供紙上,完全無提及這些物品。另外,辯方指出被告有褲袋,PW2卻對曾搜查褲袋沒有印象。

處理證物程序
PW2指,自己先把證物包括行山杖、背囊套放入大膠袋,搜身後連同被告背囊內的物品一併撿取;在搜身室內,他沒有考慮雷射筆會否用作呈堂證物便將其一併放入大膠袋,帶回臨時羈留室。羈留室內,他把證物從膠袋中取出,逐一放入小證物袋保存,無讓被告加簽,但有填寫黃標籤放入袋內。

關於被告手機,PW2指自己有遵照指引,將其放入貴重財物袋保存。辯方則指出,若手機先被放在1個貴重財物袋中,把它從袋中取出、放入另1個貴重財物袋重新包裝時,應一併放入舊的貴重財物袋。不過,庭上作為證物的手機則只由1個貴重財物袋封存,顯示PW2從未將手機放入任何貴重財物袋。

PW2在盤問時表示,自己在搜身後至安排被告打電話期間,曾帶同被告為證物拍照,但沒有數為證物拍攝多少照片,也說不出持相機同事的編號。辯方更質疑,搜身後到打電話只有10分鐘,PW2無法在短時間內,完成一系列拍攝步驟

PW2口供紙的其他疑點
辯方指出,PW2口供紙及警員記事冊,對以下事項均無提及:
1) 快速搜身過程
2) 替被告除下面罩的過程(PW2在盤問時先指是被告要求他脫下,後又說是他主動詢問被告是否需脫下,前後說法不一)
3) 值日官發出Pol 1123(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一事
4) 自己加控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一事
5) 整個拍攝證物的過程
6) 對各樣證物的處理手法

控方覆問

PW2澄清,案發當晚,拍照、拍攝證物這過程只執行了1次。
(‍♂️PW2最初指要做2次:1次在搜身後,1次在錄取會面記錄後、作拘捕程序時。主控連忙著他「記清楚先」;PW2終答:「嗰度冇,嗰度淨係打指模。」)

辯方此時要求重開案情,裁判官糾結一番,批准。
辯方遂指出雷射筆根本不屬於被告,PW2不同意。

PW2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 PW3偵緝警員10639

控方主問

證物
P19 相冊(1-12)
P20 黑色短袖T恤1件
P21 灰色長褲1條
P22 Nike球鞋1對
P23 白襪1對

背景
PW3現駐守黃大仙警區軍裝大隊,案發時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調查組。去年10月28日0015分,他身處紅磡警署臨時羈留區,陳姓警署警長著他處理被捕人,其中1位是本案被告。0446時,他第一次接觸被告,由PW2交付。他帶被告打指模、領取表格後,於0515時接獲本案證物。大約0540-0545時,他將被告交給值日官。

處理證物
PW3接收的證物中包括:防毒面罩、行山杖、雷射筆、生理鹽水、手套、手袖、面巾、電話、一些衣服、背囊及背囊冚。交收證物時,PW3將全部證物記錄在警員記事冊上。

為確認當晚交收的物品,PW3獲准重閱記事冊,讀出證物P2-18。控方展示證物予PW3核對。
28日0521-0530時,於被告及母親在場下,PW3為證物拍攝12張照片。相簿呈堂為證物P19,其索引及描述被辯方反對。

後PW3帶被告到臨時羈留區更衣室換衣,檢取他的衣物。控方向證人展示4件衣物,呈遞為證物P20-23。

辯方盤問

消失的證物
辯方讀出PW3記事冊中所錄的一系列證物,包括2支生理鹽水及1個防毒面具,指出今日庭上並沒有這2樣證物,在證物相簿中同樣沒有。PW3起初看不見證物照片中的生理鹽水,卻堅稱自己記錄沒有錯誤,只是「有機會影相嘅時候生理鹽水唔喺度」;後主控挺身而出,在照片右下角辨認出2支生理鹽水,PW3無法解釋為何剛才不肯定地回答辯方,承認「唔排除記事冊有重複記錄」。

證物包裝問題
PW3不確定交收證物時,雷射筆和手機的包裝,但相信證物並非由小封套裝著。拍照時,他相信自己沒有將證物從小證物袋中拆出,否則「影相時間都只係9分鐘,如果又要拆、又要擺,應該唔夠時間」。

PW3接收被告電話後,沒有將電話放入貴重財物袋,亦無確認接收一刻,電話是否在貴重財物袋內(即使這是警察通例中規定的責任)。他聲稱於0540將被告交給值日官後下班,1850將證物交給其他同時,期間他曾將證物放入獨立膠袋,但他的警員記事冊內沒有記錄任何證物處理手法。

控方沒有覆問。

PW3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22:19:2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1027旺角 #審訊

陳(17)

-=審訊記錄索引\=-

審訊[1/1]
控罪及PW1作供
PW2及3作供
PW2-3盤問問題稿

審訊[2/1]
就PW4專家身份的爭議
PW4作供及陳詞時間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23:01: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123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蔡(19)

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3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剪鉗。

(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2枝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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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3成立。控罪2則不成立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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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理由: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為一個年青犯罪者。被告出身至一個良好家庭,在某大學知名學系就讀,成長期受到父母的關愛,被告犯案的原因原自多月社會事件深深影響了被吿。

辯方律師呈上來自家人、鄰居等撰寫的求情信。在家人眼中,他們不只是從物質上滿足被吿,亦希望能培養出有自己理念及價值觀的孩子,被告過往沒有出現過行為偏差,是品學兼優,品性佳,自律的孩子。此外,被告亦是其弟弟的榜樣,也有長輩的支持。另外,被告亦具有音樂才能,曾在教會表演。

辯方律師引用鍾嘉豪案的案情與本案作比較,包括本案涉及的人數差異,被告一群人沒有主動挑釁警察,指出本案案情較輕微,希望法庭能採用較低的量刑起點,且明白本案的判刑必然是拘禁式刑期,必然會影響被吿學業,但也是咎由自取。

辯方律師指出本案的背景史無前例,令不少原本有良好品性、大好前途、有志向的年青人做了他們未能預期的錯事,此亦適用被告身上。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接受因此事而要面對法律後果及被社會譴責,但若因此而令被告的個人資料被公開,此已超出被告及法律可接受的程度,亦是不能預期的。

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能考慮到被告更生的部份,故建議法庭索取一系列報吿,再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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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官把判刑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4庭進行,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需還押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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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被告精神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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