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9

13:43: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潤聰暫委裁判官
#審訊(2/2)
#0707旺角

非即時,補回28/8紀錄

張(66)

昨日紀錄

0915開庭

**傳召PW4 馮警長

主問:**
在7/7 2326 PW4在旺角拘捕被告的現埸,確認被告在庭上,在警員12509拘捕被告期間,被告和其他警員用粗口互相大聲叫駡,PW4在場只係語言上協助,叫被告冷靜,距離被告大約半米,被告向後退時,感覺到右腳脛被踢中兩下,低頭望向下,見到被告腳部有郁動,即時大叫襲警,警告其他同事。

PW4被踢中兩下,主控叫PW4指出正確位置,裁判官提議PW4帶上當日使用的護脛(P3)示範,PW4把護脛帶到右腳小腿上在褲管之外;第一下踢中小腿外側,上下大約在中間,因為踢唔中,所以感覺力度細,第二下踢到小腿正面,上下都係中間,感覺力度大。

8/7 0052 PW4去廣華醫院驗傷,報告中的相片顯示有紅腫、擦傷、和有小紅點,PW4解釋話擦傷是因為被踢中護脛,它向上推而擦傷。

辯方盤問:
PW4無親眼見到被告踢佢,係感覺到被踢才向下望,見到被告的腳向後退,相信係被告踢。

律師詢問相片中見到被告小腿有紅點,是怎樣引至,PW4解釋是因為自去年6月12日以來,工作經常要帶護脛,初時直接戴在皮膚之上,因為皮膚敏感,而引至有紅點,所以後來戴在褲管之外。

PW4不同意辯方向佢指出:被告後退係因為同其他警員爭持,有其他警員踩被告所以縮腳,未必係被告踢PW4,被告冇可能在1秒鐘內踢兩次,亦冇可能踢到咁高。

無覆問,PW4作供完畢。

~~~~~~~~
**傳召PW5 市民吳先生

主問:**
PW5是的士司機,在2019年6月與被告合作,被告揸早更PW5揸夜間,在被告被捕後一星期冇再合作。

在7/7 大約下午一至兩點,被告約PW5一齊去油麻地一間歌廳,逗留到約九點走,期間飲啤酒和傾偈,被告和現場多人相熟,PW5則唔識在場人士,被告飲咗十幾杯啤酒,覺得佢有酒意,有少少面紅,但唔知有冇醉,說話無九唔搭八,行路正常。

辯方盤問:
PW5原意想在1700走(夜更1700-0500),但因社會運動,好多地方行唔到,所以無開工;當日飲嘅啤酒係大支裝青島,十幾杯大約係四支。

到2100被告在無通知下走咗,約一分鐘後PW5追出去,見到被告坐在的士的司機位,被高叫PW5返入去歌廳替佢取回藍牙耳機,但PW5無返去,只係企在路邊吸煙,之後到的士取回裝散紙的錢箱,自己步行離開。

無覆問,PW5作供完畢。

~~~~~~~~
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控辯雙方商議後決定不傳召另外兩名警員,以縮短審訊時間。辯方只傳召一名精神科醫生,就控罪一作出抗辯,控方不爭議該醫生作為專家證人的資格。

~~~~~~~~
**傳召DW1精神科醫生郭先生

辯方主問:**
DW1在2019年5月6日和6月14日與被告會面,每次一個半小時,並在7月20日撰寫了一份精神科報告,呈上法庭。

‍♂️請恕直播員才疏學淺,控辯雙方引述報告內容,大部分都唔知講乜,只有簡略記下‍♂️

被告自二十歲開始飲酒,每次都飮好多,會影響肝功能,隨着年紀大,更加會容易飲醉酒。

根據警方在事發一個半小時後,替被告做的酒精呼氣測試記錄,再轉化為血液酒精濃度,得出結果是0.123%至0.144%,遠超指標0.08%,肯定被告當時為 alcohol intoxication,用以下例子引證:

1. 被告drive to in-appropriate place, 前後停咗三次車,每次打開車頭蓋,隨後又閂返,佢可能覺得壞車,停低開車頭蓋維修,跟住唔記得咗,又再停過。

2. 被告跟警員講「唔好郁,屌你老母」,係not relevant speech。

3. 被告有時靜3~4秒,突然間又火爆3~4秒,係典型飲醉酒行為。

控方盤問:
一個重點,就算被告飲醉酒,佢嘅行為都係出於個人意志,被告可以控制佢嘅行為,PW6不同意,跟據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被告不可能fully form intention to do something。

控:被告可以駕車;有回應警員指示取出車匙
證:駕車不代表清醒,被告將車匙袋落袋

控:被告經常飲酒,tolerance(可以承受)應該大
證:年輕tolerance 㑹大,以被告年紀tolerance唔會好

控:做醉酒評估最好係在當日,事隔十個月,準確性?
證:同意,只根據被告提供的資料

控:報告中有多段的資料是根據被告的説法,但在法庭上未有相關證供,會唔會影響報告嘅結論
證:不會

控:被告講「全世界影住你」,「3隻咋」,「襲警,9隻咋」,顯示被告對現場環境有認知
證:不完全認同,因為被告話曾經當差,佢咁講好可能係基於長期記憶,唔代表唔影響佢短暫記憶,因為酒精只會影響短暫記憶

DW1不同意控方向佢指出:被告有認知,有反應和好快,被告有明顯意圖阻差辦公,報告唔正確。

辯方覆問:
就算好似控方質疑,無咗部分證據,但酒精超晒標,唔會影響judgement 。

DW1作證完畢

1310~1540休庭

~~~~~~~~

控方話無陳詞,但話辯方的精神科醫生的辯護,只會招致自己導致受酒精影響,並呈上案例,請法庭參考法律原則。

辯方陳詞:
就控罪一,辯方提出兩個論據:

一、被告是否故意⋯⋯根據郭醫生的證供,被告form唔到故意的意途,法庭無需要考慮全部,只要有部份,就可以判無罪;故意係明知有風險但照做,被告有冇充分嘅能力去構成有意圖行為。

二、被告是否有阻撓⋯⋯被告在創興廣場停車之前,仲停咗兩次車,PW1主觀地認為被刻意停車,在一分鐘內向被告作出盤問、叫佢駛開、警告和拘捕。

PW2和被告交涉咗只係52秒,期間被告有和其他警員溝通,合作地交出車牌和身分證給PW4,由交出身分證到再上返車只係40秒,被告是否可以在短時間內form到意圖。

PW2冇收到指示拘捕被告,被告要佢出示委任證,這不是阻撓行為,當時未宣佈拘捕,被告可能覺得點解要交出車匙。

PW4指出PW2的委任證是掛在左胸前,PW2自稱移開背囊帶,但從片段中睇唔到。

被告係合作嘅,有上車試途離開,有伸出雙手給警員鎖上手扣。

據醫生觀察,被告嘅回覆係無substance,3隻、9隻、Pol159(已經唔用),呢啲係long-term memory。

就控罪二,錄影片段影唔到,PW2 & PW4睇唔到,襲擊過程有疑點,襲擊前被告向後退,可能係被鎖手扣時掙扎,PW4認為被告襲擊,係基於被告有後退,上身有郁動,呢啲係憶測。

PW4這傷勢能否能夠由一個着拖鞋的人造成,傷勢是由於護脛向上移動造成,護脛在褲管外,傷勢成疑,因為PW2, PW3 & PW4對襲擊的過程的描述有出入,如果法庭相信PW4,則PW2 & PW3就不可信。

PW4可能感覺到觸碰,主動覺得來自被告,由於聽到襲警,PW2 & PW3下意識認為被告踢咗兩腳。

被告被推到花槽,第一時間嗌「拖鞋」,各證人未能確認事前有冇人踩到被告,被告只是縮腳。

~~~~~~~~

案件押後至21/9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可能會改)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8:02: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5/11]
#陳彥霖

(8月28日研訊記錄)

PART 1

傳召第十七證人梁寶怡(音)

梁小姐於香港知專設計學院擔任高級主任,主要負責行政上的工作。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早上,警方用電話聯絡梁小姐,要求協助。警方表示會隨屍體發現案方向調查案件。警方於下午到達,梁小姐確認死者身份為就讀該校的陳彥霖。梁小姐帶警方到保安室拿取九月十九日的CCTV片段,並到彥霖的locker拿取遺下的東西。
彥霖就讀於VTC青年學院,並於2019學年報讀該校課程。跟據該校拍卡記錄,彥霖首個上課日為九月十六日。梁小姐經同事得知警方到彥霖的儲物櫃發現裡面空無一物,亦不記得當中有沒有層板。

於九月十九日,有一男一女的兼職同事在晚上七至八時,於知專學院B座二樓找到一些屬於彥霖物品(C14,圖片 23-37),並交給知專學院的櫃檯。
當中物件有:
23. 一個比電話大一點的索繩袋
24. 十元現金
25. 身份證(屬於彥霖)
26-27. 圖書證,VTC學生證及一張Reward Card(屬於彥霖)
28.卡套
29-30.八逹通(屬於「黎美玲」)
31.三條鎖匙
32.耳機外殼
33-34.一本小册子,上面寫着「唔會貪得意,大麻咪亂試」
35.一部iphone及其外殼

於九月二十七日,梁小姐開啟CCTV系統以協助警方翻查CCTV的片段。
CCTV以投標方式給予外判承辦商處理,並會處理其維修工作,硬軟件配套等,這些系統非梁小姐轄下的部門管理。
當天警方由下午三時觀看CCTV至翌日早上三時,梁小姐未有進入阻礙他們進行調查工作。
梁小姐不清楚閉路電視裏面的時間與真實時間有否分別。

死因裁判官:於彥霖缺席的幾天,VTC是否知悉有位同學的死亡?
答:不知道
死因裁判官:青年學院於那幾天完全不知道有學生失蹤?
答:不知道

能夠進入閉路電視室的除了保安們及梁小姐外,還有比她低級的一名同事,以及電腦部同事。若閉路電視壞了,保安同事可以直接跟承辦商聯絡,而無須過問梁小姐。
梁小姐未看過相關的CCTV片段。她知悉有CCTV被公開過,但不清楚發佈的原因及標準。

第一陪審員:知不知道C14的那三條鎖匙能否開彥霖locker?
答:不知道。

學校使用拍卡系統,因此若校方要提取學生出入記錄,需要主動登入系統以得知資料。

第二陪審員:學校有否派過大麻傳單?
答:有機會未經過行政部門便被派發出去。
第二陪審員:CCTV季檢在哪個月?
答:不清楚。

第四陪審員:有否跟進當日同事於B座二樓找到的失物?
答:有,我的下屬有跟進過,我們透過其學生證在我們的系統找到她的緊急聯絡人,然而未有聯絡上。

第一陪審員追問:知否緊急聯絡人身份?
答:不知道
第一陪審員追問:公眾人士可否自由進出VTC?
答:除了設計大道,應該都不可以。

第十七證人作供完畢。


18:05:1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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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訊[5/11]
#陳彥霖

(8月28日研訊記錄)

PART 2

傳召第十八證人朱少剛(音)

朱先生為香港知專設計學院二級行政助理,他負責下載相關閉路電視片段。(註:下載不包括剪接相關片段)
CCTV系統二十四小時運作,並會保留三十日,然後就會被新的片段代替。換言之,這些片段是不需要人手删除的。
朱先生於九月三十日之前正在休假,於九月三十日上班後得知需要協助。他在十月三日正式開始複製片段。他續解釋,因為他沒有進入保安室拿取片段的權限,因此他要等到十月三日,當他拿到密碼後,方能進入。
朱先生將所有片段,接近數百小時,燒錄32隻光碟,燒錄片段涉及時間為九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後。

朱先生表示,相關燒錄片段會有誤差,誤差範圍為五至十分鐘。(按:請注意,這表示機器上所顯示的時間並不可信)
經剪輯後的片段(C17)長約三十分鐘,包含了有彥霖出現的片段,而相關截圖為C19。

相關片段有二十多段,日期為九月十九日,死因研訊主任使用的片段由03-26。

以下為相關片段的盡量詳細描述。
基本資料:知專學院分為A,B,C,D四座,而B座、C座與李惠利大樓於不同樓層有天橋相連。(時間只供參考,並不準確。)

03
顯示時間:17:47:27
鏡頭位置:D座一樓六號鏡頭
拍攝位置:知專學院地下的設計大道
詳情:
一名穿着深色吊帶背心及裙褲的女子(下稱彥霖)從鏡頭左下角出現,穩定向前行,即從地鐵站方向走向李惠利大樓的方向,她先經過A座及D座之間的設計大道部分,再從鏡頭右上方消失。

04
顯示時間:17:49:19
鏡頭位置:李惠利大樓地下五號鏡頭
拍攝位置:李惠利大樓地下
詳情:
朱先生表示,彥霖在片段03不斷向前行,若她繼續沿着設計大道向前行,便會到達李惠利大樓地下,即鏡頭所拍位置。
彥霖於鏡頭的右下角出現,並向鏡頭左上方前行,走到鏡頭盲點。朱先生表示那裏是大樓兩部升降機等候地區。過了五秒,彥霖從鏡頭盲點走到鏡頭右下方,徘徊了幾遍。再過了十多秒,她再次走到鏡頭盲點。片段結束。

05
顯示時間:17:50:40
鏡頭位置:十一號升降機(即李惠利大樓的升降機)
拍攝位置:十一號升降機
詳情:
彥霖進入升降機,右手拿着一白色物體,一名男子於17:51:13進入升降機,兩人並無交流。彥霖於17:51:27離開升降機。朱先生表示,彥霖於李惠利大樓八樓走出升降機。

06
顯示時間:17:54:44
鏡頭位置:李惠利大樓九樓二號鏡頭
拍攝位置:李惠利大樓九樓等候降機地方(鏡頭左方為露天地方)
詳情:
鏡頭的正下方(鏡頭盲點)為一條樓梯,樓梯對面為升降機等候位置。片段一開始時,彥霖已於兩部升降機對外中間出現,她一路向鏡頭的左邊走,接着慢慢向着鏡頭的左上方走。若彥霖繼續向前行便會走到連接ABCD座的天橋。
朱先生補充,李惠利大樓有十層樓高,但是普通人不會到那兒。

07
顯示時間:18:13:37
鏡頭位置:B座二樓三號鏡頭
拍攝位置:B座二樓
詳情:
鏡頭左邊是能通往李惠利大樓或C座的平台,然而鏡頭左邊右邊中間相隔了一道鐵閘,因此不能直接來往。鏡頭上方接近鏡頭盲點有樓梯到一樓。
彥霖從鏡頭右偏右下方走出,本來手中持有物件變成了手中沒有持有物件。她向朝向鏡頭左邊走,再轉向鏡頭上邊走。
於18:13:50,彥霖綁緊頭髮。於18:14:08,彥霖走到樓梯向下行。於18:14:33,彥霖再行上來二樓。

08
顯示時間:18:11:06
鏡頭位置:C座三樓三號鏡頭
拍攝位置:
B樓樓梯(朱先生表示,鏡頭拍攝的地方應是B座,而非C座,應該是記錄出錯。解釋原因不詳述。)(註:樓梯為戶外有蓋樓梯。)
詳情:
彥霖向鏡頭方向走上樓梯,再轉身一百八十度,繼續走上樓梯,亦因而慢慢走離鏡頭。

09
顯示時間:18:12:15
鏡頭位置:B座五樓三號鏡頭
拍攝位置:B樓樓梯
詳情:與08鏡頭一樣。

10
顯示時間:18:10:??
鏡頭位置:B座六樓三號鏡頭
拍攝位置:B樓樓梯
詳情:與08鏡頭相似。

11
顯示時間:(未有抄寫)
鏡頭位置:B座七樓一號鏡頭
拍攝位置:B樓樓梯
詳情:與08鏡頭相似。

12
顯示時間:18:27:26
鏡頭位置:B座九樓五號鏡頭
拍攝位置:B,C座通往李惠利大樓的戶外空中花園
詳情:
鏡頭左下方為剛才片段展示的B座樓梯。樓梯連接着為一片空地,為於鏡頭正前方。鏡頭右上方為C座,佔了鏡頭的約四分一。從空地向左上方向行,於C座的左邊,有一條長形走廊。鏡頭左上遠方為地盤。
彥霖於樓梯走上來,背向鏡頭。她朝向C座走,徘徊十多秒後,向鏡頭上方走,彥霖沿着長形走廊到盡頭,接近鏡頭盲點的位置,然後調頭走向鏡頭方向,最後進入C座。

13a
顯示時間:(未有抄寫)
鏡頭位置:C座九樓X號鏡頭(未有抄寫)
拍攝位置:長形走廊
詳情:
鏡頭正遠方為上個鏡頭所描述的地盤。基本上,鏡頭只是以一個更近的角度,顯示彥霖曾經走過這條走廊。

14a
顯示時間:(未有抄寫)
鏡頭位置:C座九樓Y號鏡頭(未有抄寫)
拍攝位置:C座九樓等候升降機位置
詳情:
緊接剛才發生的事情,彥霖進入C座,按了往上的按鈕,然後不斷在徘徊。

14c
顯示時間:18:31:??
鏡頭位置:B座九樓五號鏡頭
拍攝位置:B,C座通往李惠利大樓的戶外空中花園
詳情:彥霖從C座走出來,向鏡頭右邊走。朱先生表示,那是去C座十樓的樓梯,他說,十樓只是有教員室而已。

15
顯示時間:18:36:42
鏡頭位置:B座九樓五號鏡頭
拍攝位置:B,C座通往李惠利大樓的戶外空中花園
詳情:彥霖從樓梯走下來,從有穿鞋變成沒有穿鞋。(註:片段沒有展示彥霖是如何由有鞋變無鞋,即沒有展示彥霖脫鞋/被人脫鞋的過程。)彥霖由C座朝着鏡頭左邊走。

16
顯示時間:(未有抄寫)
鏡頭位置:C座九樓六號鏡頭
拍攝位置:B,C座與相通李惠利大樓的戶外空中花園
詳情:
此鏡頭於B座九樓五號鏡頭的正對面,亦顯示彥霖從C座離開,前往李惠利大樓。

17
顯示時間:(未有抄寫)
鏡頭位置:C座九樓七號鏡頭
拍攝位置:戶外空中花園旁邊的一條天橋
詳情:彥霖於此時由空中花園經過一條天橋,走到李惠利大樓。

18
顯示時間:18:42:46
鏡頭位置:李惠利大樓九樓二號鏡頭
拍攝位置:李惠利大樓九樓等候升降機地方(與片段六相同)
詳情:彥霖從鏡頭左下方走出來,按了升降機按鈕,徘徊了一會便轉身走到鏡頭下方的盲點。(即一條樓梯)

19a
顯示時間:(未有抄寫)
鏡頭位置:李惠利大樓七樓五號鏡頭
拍攝位置:李惠利大樓七樓等候升降機地方
詳情:
鏡頭右方為樓梯,左上方為一條走廊,窗上掛有壁報板,上方為兩部升降機,升降機對面的窗身也有壁報板。鏡頭左下方則是通去李惠利大樓戶外休息處的地方。
彥霖從鏡頭右方走出來,觀賞升降機對面的壁報板,再走到鏡頭左上方的走廊上的壁報板,然後走到鏡頭左下方離去。

20
顯示時間:(未有抄寫)
鏡頭位置:李惠利大樓七樓二號鏡頭
拍攝位置:李惠利大樓戶外休息處

詳情:鏡頭左方為戶外休息處,右方為壁報板,鏡頭正前遠方為B座的室內休息室,兩處之間有天橋連接。天橋為露天的。
彥霖從鏡頭左下方的戶外休息處走出,再走到鏡頭右方欣賞壁報板,然後再經天橋到B座室內休息室。正當她要進入B座,她停下,將一個疑似寫有「小心地滑」的雪糕筒由天橋上放到天橋入口當眼處。然後,彥霖走進B座室內休息室。

21a
顯示時間:(未有抄寫)
鏡頭位置:B座七樓六號鏡頭
拍攝位置:B座七樓室內休息室
詳情:鏡頭右上方為前往天橋的入口,左上方為通向一條通往升降機的通道。
彥霖從天橋入口走進休息室,不斷徘徊。由於她當時赤腳,有幾個人在注視着她,但是沒有交談。

21b
顯示時間:(未有抄寫)
鏡頭位置:B座七樓六號鏡頭
拍攝位置:B座七樓室內休息室
詳情:這片段為片段21a之後的一兩分鐘。片段顯示彥霖走向鏡頭左上方的通道,該通道仍處於B座。

22a
顯示時間:(未有抄寫)
鏡頭位置:B座七樓三號鏡頭
拍攝位置:B座七樓等候升降機地方
詳情:鏡頭右邊為通往休息室的通道,左邊為升降機。
彥霖從通道走到升降機前,按下按鈕,然後走到鏡頭下方徘徊,再走到升降機前,再徘徊了一會兒,然後進入升降機。

22c
顯示時間:18:54:10
鏡頭位置:B座七樓三號鏡頭
拍攝位置:B座七樓等候升降機地方
詳情:片段顯示彥霖從升降機走出。

23
顯示時間:(未有抄寫)
鏡頭位置:B座七樓四號鏡頭
拍攝位置:一條走廊
詳情:片段顯示彥霖從鏡頭下方走出來,向上走,走到走廊盡頭,然後轉身,再朝着鏡頭走,直到從鏡頭下方消失。

24
顯示時間:18:54:39
鏡頭位置:D座七樓十五樓鏡頭
拍攝位置:知專學院「扶手天梯」
詳情:鏡頭左上方顯示知專學院俗稱「扶手天梯」的扶手電梯。彥霖從鏡頭右上方走出,走向「扶手天梯」。

25
顯示時間:(未有抄寫)
鏡頭位置:D座一樓三號鏡頭
拍攝位置:D座一樓
詳情:鏡頭左邊為景嶺路,右邊D座一樓,兩者有樓梯連接。片段顯示彥霖從D座一樓走到景嶺路。

26
顯示時間:18:59:19
鏡頭位置:D座地下零號鏡頭
拍攝位置:D座停車場入口
詳情:鏡頭隱約見到彥霖於景嶺路行過。


18: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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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研訊記錄)

PART 3

朱先生補充,若彥霖走到地下,經過停車場後過紅綠燈,便會到達都會駅,即調景嶺地鐡站。(片段27為拍攝位置為都會駅商場)

死因裁判官:有沒有聽說過有人找到黑鞋?
答:沒有聽說過。
死因裁判官:鏡頭時差有沒有可能逹七十分鐘?
答:應該不會。

陪審員:B座有沒有四樓,八樓?C座有沒有十樓?而李惠利大樓有沒有八樓?
答:都有,而且應該有CCTV

陪審員:片段20當中顯示的,D座及B座有沒有高度差?若是的話,彥霖放的路牌有機會是「小心高低不平」,而非「小心路滑」。
答:不清楚有沒有高度差別。
陪審員:為何片段影不到彥霖手上從有東西到沒有東西的過程?
死因裁判官:稍後會有警員作證,解釋剪輯片段的原因。這位證人只是負責燒錄片段,並非剪輯片段。
陪審員:若學院裏發現有人沒有穿着鞋子,會否有人通報?
答:我不是保安部,而是行政部

死因裁判官及死因研訊主任均表示,第十八證人已燒錄當日大部分CCTV的片段,時間有幾百小時。若陪審員有需要,可以作檢閱。剪輯過三十分鐘片段只是作能讓研訊更快進行。

第十八證人作供完畢。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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