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8

10:01: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0907沙田 #續審 [10/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1000 開庭


12:47: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6]part 1
#0907沙田

A1劉(45)
A2謝(42)
A3李(27)

控罪1:暴動 [A1][A2]
劉,謝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劉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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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伍淑娟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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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開庭時提醒控辯雙方不用重複陳詞,集中回應對方陳詞較為重要。

法官詢問辯方 (D1 D2)是否同意當天2315時沙田黨鐵站控制室附近有暴動發生,只是爭議身份問題, 辯方確認。法官亦提到控方陳詞開端提及當時社會背景,法庭對此作出的司法認知是因市民不滿警方處理反修例示威的行為,警民關係緊張,詢問辯方是否同意。

D1辯方大律師指不是每次事件都是因為警民關係引起,要獨立考慮每次案件的背景。D2辯方大律師的陳詞認同此說法。D3辯方大律師指D3的案情背景和D1 D2不同,D3承認有用電筒照射警方,因警方亦經常用強光照射記者及市民。法官指出這正好反映警民關係緊張。

控方先簡單總結自己的陳詞,D1 D2和警察有指罵, 明顯不是路過,而是有備而來。從片段中可見他們在鏡頭多次出現,第一次可以說是路過,第二三四次經過同一地方已證明他們有參與案件。從D3的衣著裝備亦可見他是衝著警察而來。

回應D1辯方大律師的陳詞。從片段可見,涉及D1的觀察分成三階段:1. 出入屋企 2. 於現場出現 3. 搜屋
證據上只需要證明D1是於現場出現的疑人S1,便可達致罪名成立。
第一階段可從屋邨的閉路電視,看見有人在早上七點至八點期間出發,下午曾經回家,再次出去,最後回家時由藍色衫換成黑色衫。主要依賴PW8對比現場與屋邨的閉路電視片段。D1曾抬頭望向閉路電視,容貌特徵清晰可見,從現場影像考慮被告的身材、模樣及身上獨特的物品,可推論是同一人物。

回應D2辯方大律師的陳詞。涉及D2的片段較少,最清晰的參考點是立場片段的一個鏡頭,可以見到被告的背囊和衣服。背囊帶花紋,有三條啡色帶,牌子不是名牌,點會被抄款?被告身穿的T恤是某microsoft event的T-shirt,可說是特別的工作服,和人撞款的機會微。其他特徵有束褲腳、面部特徵等,對比衝擊前20分鐘和衝擊時的片段,PW8曾經說現場得一個人係咁 (指服飾),雖然經盤問後又說有兩、三個人係咁,但睇番片段有一個人明顯身形和背囊都大有不同。
控方亦指出在沙田站閉路電視中,劉督察追捕D3的關鍵時刻附近,疑似D2的疑人一來一回兩度出現,必然是同一人物。
個半月後搜屋時,背囊有大量物品 (按:都係啲gear啦,冇抄),執得就會帶出街,可能參與事件,與疑人的情況相似,是支撐證據。
控方形容多項證據為幼繩,集中在一起就會成為粗繩,即使有一兩條幼繩斷了亦無大礙。又形容D2與現場片段中多項特徵相似,有如六合彩中五個字的機率已是七千八百萬分之一 (按:控方你計錯數,聰明嘅讀者不如教佢計返啱),於現場出現和D2特徵一樣的人的機會近乎沒有。亦是依賴PW8在辨認影片方面的專業。

回應D3辯方大律師的陳詞。有關拒捕罪名,D3指他不知道為何會被控或被追捕。觀看片段截圖,D3用電筒照向警方,劉督察(PW1)高舉胡椒噴霧時,D3是正面望向他,竟然會唔知道為何被追捕?此說法「疑非所思」(按:控方係咁講,冇打錯) 對於D3是自衛的說法,控方由始至終都認為警方冇用過度武力。PW1將D3按在地上十五秒雖然不理想,但基於現場狹窄混亂的環境,這是唯一可行動作。PW3和PW4 (53424) 按住D3雙腳,他仍然掙扎,PW1使用警棍亦是為了控制他。兩人需要用40多秒才成功為他扣上手銬,可見掙扎的激烈程度。D3被拉去站長室時,亦用手撐住門框。D3稱被棍打、拳打及箍頸,醫療報告沒有顯示這些傷勢。

就管有鐳射筆的證物鏈方面,滅火筒噴出的粉末已導致多人不適,沒有人會在那個時候干擾D3的背囊,雖有地鐵職員在場,但他們亦沒有理由要去干擾證物。D3一直孭住背囊,如果有人將兩支有相當重量的雷射筆放入去他應會發覺。PW1 PW2對於搜出雷射筆的供詞清晰直接;PW6 PW7的文字記錄雖然不理想但亦不一定導致證物鏈斷裂,如他們有合理解釋。
不同意PW2和PW6的記錄有分歧。辯方說法是PW2在記事冊中說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D2,當時根本還未在D2物品中搜出雷射筆。但因為這是事後孔明寫的 (補錄?) 所以不導致矛盾。辯方又指稱控方沒有傳召證物房警員作供,控方認為雷射筆到了證物房已經很難被干擾,可以依賴電腦記錄。

D1辯方大律師回應
主要提及辯方對於PW8的辨認可靠性有懷疑。控方只是因為他守邊境,習慣看片段,來推斷他辨認能力高。

首先是聲稱被告案發時穿著的T恤,在上庭幾天前從證物房取出該T恤才發現檢取的T恤和案發現場那件的字樣根本不相同,PW8亦是上庭才醒覺原來不一樣。PW8亦完全沒察覺,疑人於現場穿黑鞋,在D1家中檢取的鞋亦和現場片段的不一樣。控方在陳詞中突然提及背囊的牌子,PW8的證供沒有辨認過背囊的牌子,亦沒有任何一段片段見到背囊的牌子。控方陳詞第23頁指出檢取的鞋和現場片段的分別很小,但少少分別亦是分別,PW8亦同意是不一樣,這已經構成疑點。

其實控方只可以憑衣著作辨認,因在現場的疑人戴口罩已遮蓋容貌。上衣和鞋已錯,PW8亦搞不清長褲的色調,只說是深色而講不出黑色。控方同意沙田站的cctv畫質粗糙但又說沒有色差問題亦是矛盾。又稱D1的身材矮小,但沒有證據指出疑人S1的身高有多高,不能用作對比。

控方指出D1當天有使用八達通搭車用了$3.8,推論D1由家中出發至現場,但又沒證據指出D1是搭了哪一架車,最接近那一架車的車費是$3.7,已大有不同。那麼D1在屋村升降機出現的片段是如何連結至現場片段?沒有。確切的證據,如關鍵的月餅罐上的指紋,控方亦沒有提出。

D2辯方大律師回應
在D2家中搜到的證物,如何證明是由D2管有?控方陳詞已接受D2和父親共用房間,邀請法庭不用考慮房間搜出的物品。褲、T恤和鞋更是在客廳搜出,可以是親戚寄存的物品。
控方說背囊後有三處啡色的地方,和盤問PW8時的說法有出入。片段轉向另一角度,可以見到背囊的正背面見不到啡帶,PW8確認。
而最關鍵的辨認,不是和控方提到的立場片段作比較,而是在15分鐘後即2315的關鍵時刻,和清晰參考點的是否同一人物。 法官向辯方律師確認,2258的鏡頭是良好參考點,辯方確認,請法庭對比此鏡頭中的人物是否D2。此鏡頭和衝突時刻相隔15分鐘,這十五分鐘是空窗期,案發現場是沙田港鐵站,有多人出入,十五分鐘之內的人流變化,可以是D2較早前已離開現場,之後有衣著相似的疑人2來到現場。控方又提到鏡頭中見到被告的褲有一撻撻,疑似穿窿的痕跡,PW8證供中從來沒有處理過,控方補充已在同意案情提及的相片冊中影到,辯方回應沒有提及過相片的褲和片段中是否脗合,但即使脗合亦不影響陳詞,因為這也只是和良好參考點作對比。


12:54:25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6]part 2
#0907沙田

D3辯方大律師回應
剛才控方補充陳詞提到拒捕罪名有cut-off (即被告未受到過份武力對待前已抗拒警員,已可罪成),辯方同意。控方案情的過程可分為三個階段,稍後補充。

辯方提出案例,警員在一般情況下 (ordinary circumstances) 應告知嫌疑人被限制自由的原因。法官問,當日情況係ordinary circumstances?辯方認為D3被制服前的時刻是正常情況,而從片段客觀觀察,D3被PW1制服在地上的十五秒沒有掙扎,並沒有阻止警察告知拘捕原因的情形發生,其實警方當時只需要講一句「襲警,咪郁」。在地上的十五秒,D3只有雙腳擺動,雙手沒有郁,是正常肢體動作,有企圖脫離或傷人意圖,連控方的說法也沒指出他激烈反抗。D3當刻是否知道他被拘捕的原因?
法官回應,一般市民唔係律師,未必知道咩係arrestable event,而辯方對當時被告的諗法沒有一個說法。辯方沒有補充。

回到三個階段的議題。
1. 制服發生前:控方陳詞指PW1在制服D3前雙方有糾纏,但睇番片段根本冇喎,PW1作供提都冇提過,只係話D3跣低,之後PW1已經將D3壓在地上。
2. D3站起:控方陳詞指PW1用手拉起D3,亦得不到PW1(供詞)的支持。過了15秒的階段,PW1說他是想將D3反轉身,之後再拉起。他這個想法沒有告知控制D3雙腳的兩個警員 (PW3 PW4),盤問時他們亦承認當時唔知自己要做乜,既然他們沒有共識,D3當時做乜都會畀人話係反抗。一個可能性是後面兩名警員阻礙D3執行PW1的指示,D3因而被認為「拒絕站起來」。
3. 站起之後發生的事:PW1要求D3站起來,隨即又用警棍打他的腳,已是使用不合理武力。在這之後的事已不是合法拘捕,D3會覺得既然合作也會被打,有合理反抗理由及自衛。PW3 PW4不是控罪的一環,因為他們只是協助PW1,法庭應對他們的供詞不予比重。

控方說D3的醫療報告沒顯示聲稱傷勢。辯方指出氣管是脆弱部份,只需輕壓已能導致窒息,不一定有外在傷勢。PW1作供已承認有用警棍打D3。

控方指稱各人被滅火筒噴射時自顧不暇所以不會干擾證物,但當時已有一些人在站長室內,隔了兩扇門,是否所有人都會感到不適?而控方是需要證明沒有人去干擾過證物。

控方指即使證物鏈的一些細節未完善亦不代表斷裂。辯方盤問PW7主要目的不是一般證物袋、貴重財物袋、黃標籤的議題,而是顯示他處理證物的態度輕率。他在盤問中覺得證物交給警方後就不會被干擾,講到自己會跟足通例去做,但問咗一陣又話唔係,法庭是否可以安心接納他的供詞?他說證物沒受干擾的可信性?亦有證人提及過同日於沙田站處理其他案件,亦有涉及雷射筆。
最後補充,D3被滅火筒噴到後頭暈眼花,有人放東西入背囊亦可能不會察覺,片段中見到他曾被帶到一個凹位,見不到有冇人接近。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1000區域法院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註:商討裁決日子時,控辯雙方因工作繁忙而難以商洽出合適的日子。商討一度陷入膠著,辯方三位大律師及 #郭啟安法官 數度尷尬發笑,公眾席上亦頻頻傳出笑聲。


16:28: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補回3月12日審訊內容,有助理解今天的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3/6]part 1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1:暴動 [A1][A2]
劉,謝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劉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下午庭,傳召有關證物鏈的證人。

傳召控方證人PW5(?) PC???(聽唔到)

控方主問
PW5為上門拘捕/搜屋證人。拘捕時收左D1嘅眼鏡,但稱如果D1需要閱讀會比返副眼鏡佢,因被告人行路唔需要戴眼鏡。當時D1沒有背囊,只有環保袋,唔記得袋入面有咩,因為認為與案無關。之後搜查D1屋企,本案證物見相片冊P6。

相片冊中相片23-25為同一件T-shirt。相片27並無T-shirt,因為拎開左。相中桶入面有一件T-shirt,PW5確認為相片28中嘅T-shirt,認為有被使用過,但唔記得有無洗過。

相片35-36為同一對鞋,係案發時D1穿著嘅鞋。因認為此鞋與案有關而檢獲,無喺D1屋企搜過其他鞋或類似款式嘅鞋。

相片31-33為同一個袋。PW5表示會檢獲呢個袋係網上片段中,好多嫌疑人都會有嗰個袋。PW5冇問到袋或入面嘅物品是否屬於被告人。

相片40-44為D1當時嘅模樣,控方問PW5當時D1有無曾經紥起頭髮,PW5回答無印象、唔肯定。

D1辯方大律師盤問
PW5同意單位唔只D1一個人住,亦同意不能肯定物品係屬於邊一個同住人。PW5本身唔知道呢單案件,只係被通知負責拘捕。PW5唔知D1當日著黑色T-shirt,亦唔知道D1家中有冇黑色T-shirt。

控方補充,D1同父母同住,然後問PW5知唔知道單位有幾多間房。辯方反對,指就算知道有幾多間房都唔會知道啲嘢屬於邊個人。

傳召控方證人PW6 DPC45760 鄧XX
控方主問
PW6現隸屬於沙田警區情報組,案發時係重案組第三隊,當日被指派為證物員。2019年9月8日凌晨2:55到達威院,不爭議當時D3正接受治療。SGT34919(PW2)將D3物品交比PW6,當中包括兩枝雷射槍、兩部電話、一個黑色電筒、一張八達通及一個面罩。

證物P31P32,確認為當時檢取嘅雷射筆。當時係逐樣交收,清楚喺邊度搵到嗰啲物品。除左D3個人物品,亦有處理現場發現嘅證物。於9月8日大概早上11點曾經去過沙田黨鐵站影相及搵有無其他物品應該檢取。已忘記當日有冇其他工作,印象中無其他人比證物佢。相冊P2係由佢影相,相片包括cctv、招牌、售票機、黨鐵圍欄、入閘機,全部都已被破壞。另外相片亦有被破壞嘅垃圾桶,而上面嘅銀色蓋唔見咗。P20為垃圾桶上嘅銀色蓋,係由另一位同事喺黨鐵檢取後交比佢。

PW6有兩份證供,第二份證供日期為2020年9月1日。因為有同事同佢講第一份供詞有唔正確嘅地方,所以再寫第二份供詞。第一份供詞中,兩支雷射筆分開左寫,應該係寫埋一齊。確認第二份供詞係正確。

佢其後將D3嘅物品交比商罪科PC8097,有表示係D3嘅物品,亦有提及雷射筆屬於D3。交收時,D3物品已放證物袋。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摘要
PW6係收到指示有調查工作,所以凌晨去到醫院,PW2再將D3物品交比佢。PW6表示係逐件交收,所有野都係喺背囊搵到、物件同背囊都屬於D3,但冇講嘅背囊嘅咩位置搵到嗰啲物品。

除左2020/9/1嘅書面口供及2019/12/6嘅修正口供之外,其他書面紀錄可能喺調查報告,但忘記係自己定係其他同事嘅報告。大律師確認,有關D3嘅控方調查報告,無一份係PW6寫嘅。PW6確認在2019/12/6 -2020/9/1中間,無收到過指示要改口供。PW6指商罪科同事通知佢第一份口供可能有錯,叫佢如果有錯要改。之後PW6對返同事比佢睇嘅調查報告,佢發現寫左雷射筆係分開,但應該係一齊嘅。PW6自稱係根據同事調查報告,加上自己諗返起情節。同意更改口供時,已經隔左一年。

PW6第一份口供 - 2019年12月6日(P19)
第六段(大概意思):
2019年9月8日凌晨3:45,我於威院從34919接收D3私人財物做證物(物品有提及黑色雷射筆)。辯方指出當中係無寫到有金色雷射筆。
第十二段(大概意思):
同日1315,於馬鞍山警署交現場證物比商罪科,當中有提及一枝金色雷射槍。

辯:口供寫法指兩枝鐳射筆係分開檢取,點解會寫錯?
PW6:金色雷射筆係喺第二日現場執,因為太多證物一袋袋,可能快手撈亂、錯手寫錯,而接收鐳射筆時未入證物袋。程序上證物要放入普通證物袋,亦要用黃色label釘在袋上做紀錄。因為諗住都要交比商罪科,所以最後證物以無標記嘅狀態交比商罪科。

PW6於2020年9月1日口供修正金色雷射筆都係喺D3身上檢取。
辯:你是否同意就算冇同事提醒,你都會知道係錯?
PW6:同意
辯:除左睇過調查報告,仲有無其他野?
PW6:沒有
辯:調查報告係屬於邊一個同事?
PW6:重案組,但唔係交收個位
辯:你是否同意處理證物時,你應該紀錄喺警員記事冊?PW6:同意
辯:但你無做紀錄
PW6:同意

PW6表示佢係喺19年9月7日收到指示負責呢單案,知道係襲警同拘捕。將證物交比商罪科8097時,於寫字樓將證物攤枱面,當時清晰只屬於D3。
辯:當你寫關於雷射筆口供嘅時候,你唔係倚賴你嘅記憶而係倚賴其他報告。
PW6:唔同意
辯:你並唔能夠確認實際情況PW6:唔同意

控方覆問
控:你話現場好多野、好混亂即係點?
PW6:除左D3、亦有其他被告人或者現場證物。現場證物包括垃圾桶蓋、滅火桶、眼鏡,而雷射筆並唔屬於現場證物。
控:擺埋一堆係如何分辨?
PW6:同一人嘅證物會擺喺同一個大袋,所有D3都係放喺同一袋;處理完大袋,再逐件入袋、影相。

PW6指2020年12月,證物已經喺商罪科,而通知佢有錯誤嘅人,亦係商罪科,但佢唔記得係邊個。PW6指重案組同隊警員PC14071 (此案調查員)嘅調查報告令佢記起佢第一份口供寫錯。研究後知道錯誤,因此寫一份新口供。

法官提問
官:當你9月8日檢取證物後,所有被捕人物品放喺袋;而同日喺沙田黨鐵站檢查佢嘅現場證物亦都係放喺袋。你係返到警署即刻做紀錄抑或係等埋現場證物先一齊紀錄?
PW6:等埋現場證物先做紀錄
官:一袋一袋,你會分得清楚?
PW6:一開始係分得清楚,但可能影相嘅時候,同一時拎,之後又擺返,所以撈亂左。
官:律師問你時,你指出一般係需要寫記事冊,點解果晚無寫?
PW6:疏忽,唔記得寫
官:第幾次唔記得?
PW:第一次唔記得。
(列2020年12月6日證供為P20)

傳召PW10,警員PC8097胡志光
案發時及現時均隸屬於商罪科-偽鈔及偽造文件組C隊。2019年9月8日時被指派為證物員,負責處理現場及被告證物。

控方主問
PW6將以下物品交比佢:(現場證物)紅色滅火筒、紅色月餅罐、藍色熱溶槍、黑色眼鏡及銀色垃圾筒框;以及兩名被捕人士嘅物品,一位係D3,一位唔記得邊個。D3物品有兩部電話、八達通、黑色手套、白色手套、灰色頭巾、黑色T恤、綠色衫、黑色背囊等。PW10稱如果需要詳細list,佢可以睇記事冊,控辯批准。

記事冊中嘅D3物品:八達通、兩部銀色電話、一黑色電筒、一金色雷射筆、一黑色雷射筆、一黑色手套、一白色手套、綠色衫、灰色面巾、黑色外套等。PW6於19年9月8日交比PW10,當時有提及過雷射筆。佢袋好咗之後就拎返去總部處理,點數,留意證物包裝妥當同影相清晰。PW10確認P31P32為當時佢處理嘅兩枝雷射筆。由於太多證物,唔能夠喺一兩日內處理晒,所以將證物鎖咗喺辦公室,只有佢先有鎖匙。完成處理程序後將證物交返去商罪科證物室。


16:28:34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3/6]part 2

D2辯方大律師盤問摘要
(大律師請PW10除口罩作供)
大律師就PW10於2019年10月23日上門拘捕D2及搜屋過程盤問。當日早上7點,PW10連同其他警員到達D2家中作出拘捕,8點25分離開。進入單位後有查身分證確認名稱,然後宣布以暴動罪拘捕D2,D2表示清楚明白,冇其他嘢講。PW10於庭上指出D2。PW10解釋搜查令後,有叫D2喺佢嘅記事冊簽名以示明白。

辯:喺搜屋呢1小時25分鐘內,有冇曾經向D2詢問過任何野?
PW10:只係問過D2拎身分證黎查。搜屋途中搵到伸縮棍,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向D2作出警誡,D2表示明白。喺離開單位時有問過D2想唔想要頭套,D2回答想要,之後再叫佢喺記事冊簽名確認。
辯:有同D2講可以保持緘默?
PW10:搵到伸縮棍嘅時候,問D2有冇解釋,而佢無回答,再無其他詢問。
辯:知唔知D2家中有幾多間房?
PW10:兩間,應該一間係D2,一間係佢家人。
辯方大律師向PW10展示相冊(7)-item203,一幅由警員10489(當日證物員)畫嘅D2單位草圖。PW10睇左草圖後,確認D2家只有一間房,佢記錯。
辯:宣布拘捕後,D2一直陪同你。
PW10:當然啦
辯:有無人係你面前對D2作出詢問?
PW10:另一名警員10489有詢問過。
辯:有冇記事冊、調查報告、或者書面報告記低警員嘅詢問?
PW10:冇任何書面記錄。
辯:記唔記得10489問過啲乜嘢?
PW10:應該係關於警員搜到有可疑嘅物品。
辯:搜屋期間有另一位同事就證物查問,你是否同意係重要嘅訊息?
PW10:因為D2已經被拘捕,佢之後會再作調查,所以我可以唔記低其他警員詢問過D2啲乜嘢。亦因要看管D2,所以佢無記落記事冊。
辯:大門喺D2媽媽開門嘅,咁有無人調查過媽媽?
PW10:唔記得
辯:當時有無警員問有幾多人住喺該單位?
PW10:記得入屋個時有問,但唔記得係問邊個,亦都無紀錄。
辯:房有上下格床,有啲物品又係喺廳搵,你有冇問過衣物係唔係屬於D2?
PW10:冇
辯:鞋櫃係放客廳,你有冇問啲鞋屬唔屬於D2?
PW10:我有問,但唔記得D2有無答
辯:即係關於你係單位問過嘅問題,你冇寫記事冊、口供紙、調查報告或者任何書面報告?咁錄影會面又有無提及屋入面曾經作出既詢問?警誡下作出嘅詢問呢?
PW10搶答:無書面記錄但錄影會面有提
(但辯方再追問後,又係話錄影會面無任何當時嘅詢問)

辯:窗台有一個背囊,入面有幾樣野,有冇問係咪屬於D2?
PW10:唔記得
辯:如果你有問,一定會有記錄?
PW10:口供無就等於係無問過。
辯:即係衫褲鞋袋,你都無問過係屬於邊個?
PW10:冇
辯:所有現場單位搵到嘅嘢都無問屬於邊個?
PW10:唔記得。
PW10最後確認D2於錄影會面時保持緘默。

D3辯方大律師盤問
大律師就PW10從PW6接收證物及其處理證物過程作出盤問。
辯:記事冊中,你有寫接收左AP1及AP3物品,但係無記錄AP嘅名或者ID,又寫錯左PW6編號45760為45765
PW10:其他部份已冇寫錯。

辯:記事冊上寫左18:30到達黨鐵站收集證物,其後再去報案室領取其他證物。記事冊並沒詳細證物名,只有證物列表reference no (69a)。
PW10:一般開咗案件編號後,警員會再將證物編號、列表編號入電腦。當時去領取D3物品時係未有證物編號,尚未係證物列表內,其後係由我入電腦。
9月8日下午5點接收物品,因為證物數量好多,唔係一朝一夕能夠處理,所以之後一日先開始將證物入電腦。當中物品包括有一枝金色雷射筆及一枝黑色雷射筆(均屬AP1),以及其他屬於AP3嘅物品。

記事冊有寫到2019年9月9日12:40,10658將AP1證物交比PW10,原因係已調查,比返14件證物同新證物PW10處理;19:00,PW10再將新舊證物都交比19001。PW10表示,可能係呢個時候輸入證物列表69a。

PW10記事冊亦寫左9月12日將證物交商罪科證物室。辯:點解無寫低交嘅時間?
PW10:因為交收時電腦已有紀錄
辯:同唔同意應該都將時間記錄喺記事冊
PW10:不同意

辯:有無將雷射筆放入貴重財物袋?
PW10 :唔記得
辯:點解無放?
PW10 :因為唔係貴重物品
辯:貴袋目的係防止別人去干擾證物,有無可能同事會干擾?
PW10 :無可能
辯:以你嘅理解係呢啲係唔洗放貴袋?
PW10 :唔係我理解,係指引

辯:你收返雷射筆時已經喺證物袋?有無記認?
PW10:係已經喺袋,唔記得有冇標記。有部分袋有標記但唔記得係咩。
辯: 9月8號及9號,你收到幾多件證物?
PW10:多過一百件,唔係全部我處理,但經我處理都應該有五十至六十件。程序上要為每件證物填上所屬嘅黃色證物標簽,唔會再撕走,亦都應該係仲用緊同一個label。

辯:睇下以下證物黃色證物標籤,包括P41(白手套)、P42(黑手套)及P47(背囊)。
PW10確認標簽上有寫上罪名、案件編號、案件主管、檢取地點時間、證物列表編號、證物詳情及填寫該標簽嘅警員資料。

辯:睇下雷射筆上嘅標簽,該標簽嘅負責警員編號為10757。點解而家標簽唔係PW10嘅警員編號?
PW10:以我嘅見解,雷射筆會交比專家檢驗,有可能係途中撕下標簽以方便檢驗,所以之後再有另一位警員重新寫上。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未完,案件於星期一(3月15日)0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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