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3

09:35: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黎建華大律師 回來了

⏺繼續傳召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22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54

半年間多次做畜龍
2019年6月至年尾,半年內PW54參與過涉及大量示威人士的行動約20至30次,當中需要在前線驅散或拘捕約5至10次,本案事件約為第5次。在前線執勤時PW54均為畜龍。

畜龍推進摸式
PW54不同意作為畜龍一般都是快速衝前,捉住一個認為有參與有人士,然後交便裝或防暴處理,指每次行動均有不同驅散和拘捕方式。如環境不許可便不會推進至接近示威群眾,因此無法拘捕。PW54不同意上述情況為比本案更後期,甚至開始有汽油彈等出現的時候,指決定是否推進至接近示威群眾不一定受汽油彈等因素而決定。

制服過程簡單
案發當日PW54在高陞街開始向前快速推進,制服一人後便交予其他警員處理。PW54不同意制服A22過程簡單沒有特別之處,因現場環境流動及過程有許多不確定性,不能概括地以簡單形容。辯方指出簡單為沒有武器或打鬥等情況出現,PW54稱當時在現場並不知會否出現武器或打鬥情況,但同意現在回想過程確實沒有涉及複雜事件。

PW54在證人口供中概括地描述「快速向前跑,衝向示威者進行拘捕,截停A22,將A22推落地下,用膝頭壓住A22,其後有警員接手處理」。

推進時PW54位置
昨天看過的RTHK錄影片段由05:14:05開始,畜龍已在德輔道西皇后街電車站位置。05:13:46未開始快速推進時,畫面可見畜龍到達惠康和修打蘭街電車站,PW54指並非其所屬隊伍。05:13:47至05:13:53時可見該排畜龍為最前排,PW54同意。

沒有特定目標
根據P61A街道圖,可見惠康在德輔道西修打蘭街電車站最東位置。畜龍開始向前跑時,PW54前方有其他畜龍。直至捉住A22前PW54沒有特定目標人物,只是盡快衝上前捉住任何一人。

找不到自己
05:14:19時畫面左邊向前飛撲的畜龍為PW54,倒後追蹤至05:14:10時,PW54無法確認畫面右邊的畜龍為自己。

前方催淚彈
片段向前推進時,未到達A22位置前,有一個催淚彈在PW54及A22之間爆開散發催淚氣體,PW54指自己現場視線沒有被煙霧影響。

第一次留意A22
PW54第一次留意到A22時,A22已在PW54身旁。

「未完全被制服」
主問時指「該人在馬路上未完全被制服」,意思即指A22身旁有其他警員,但不知有沒有其他警員試圖制服A22,A22似乎仍然能夠離開當地。

到達A22位置時,警方目的是制服認為參與非法集結人士。

另一畜龍從後扯A22
在RTHK錄影片段中05:14:14至05:14:17時,PW54指在片中或現場均看不到A22左後方有另一畜龍將A22向後拉,令A22向前跌落地。05:14:14時截圖為P57(RTHK)_PW54_D22_001。
再次播放後PW54終於見到,但在現場沒有見到A22被另一畜龍向後拉。

PW54以為辯方指該另一畜龍為自己,又睇多兩次,確認如辯方所指非自己。

對峙時A22位置
開始向前衝到制服A22期間,PW54並非在警察防線最前線,前方有其他畜龍。警察向前衝時,PW54在修打蘭街電車站前方,看見有人轉身向中環方向跑。

到達A22位置時,原來比A22更接近警方的人群已向中環方向離去。PW54不同意,指A22身後的人群才轉身跑向中環方向。辯方指出上述情況是因PW54第一次留意到A22時,A22已在PW54身旁1至2米,但對峙時PW54從未留意到A22或任何一個特定人士。
PW54同意只能確定制服A22的位置,但無法確定此前A22的位置。

拉扯
如A22被身後畜龍向後拉,主問時所指「與另一位被截停的人士有拉扯」是因被畜龍拉扯所致。 #郭棟明大律師 反對 #石書銘大律師 問題,是假設性問題,被 #陳仲衡法官 拒絕。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控方案情每每建基於假設。PW54指「呢個問題又建基於一個假設,我睇唔到個因果關係囉」。

PW54指當時有看見拉扯動作,指寫「未完全受到控制」,但沒有紀錄細節因此在庭上解釋。堅稱當時留意到A22拉住另一人,同意在庭上才作出補充。

記事冊及書面口供
出庭前有警員通知需要在昨天因應案發當日有關A22事件出庭作供。PW54稱上庭前沒有翻看過記事冊或書面口供重温當日事件,單憑記憶在庭上作供。

2019年8月14日首次撰寫書面口供,至昨天上庭作供前共1年8個月,PW54稱記憶中期間從未翻看過書面口供。

2019年參與過5至10次的行動中,3宗案件須撰寫書面口供,包括本案、6月12日和7月22日,但只有本案需要出庭作供。

書面口供及記事冊從未提及A22和另一名被捕人拉扯情節。

第一份口供在2019年8月14日撰寫,第二份口供在2019年10月「廿幾日」,PW54未能確認。 #陳仲衡法官 指不應用何時落口供測試其記憶力。辯方指出第二份口供在2019年10月16日撰寫,PW54又估辯方是否要測試其記憶力,證人你答問題就可以。

第二份口供為觀看RTHK片段作截圖,找出自己和A22,並在地圖上指出警察防線及A22位置。PW54同意片中可見A22「拉扯」動作,但亦從未提及A22和另一名被捕人拉扯情節。

PW54稱作供前沒有與任何人,包括警員或控方代表律師,談論過本案案情,在庭上首次向任何人提及「拉扯」。

辯方指出A22與其他人拉扯的證供是刻意加上,以加強控方案情,加強其定罪機會,PW54聲稱自己只描述當時所見,但同意從未作任何書面紀錄。

「你太過激動我支筆又太過冷靜」

小總結:PW54堅持部分證供從未在任何書面紀錄提及,亦從未向任何人,包括警員或控方代表律師,談論過本案案情,但在控方開案陳詞有提及此部分證供。

- 早休至1200 -


10:29: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非法集結 #審訊 #續審[5/4]
D1:蔡(20)、D2: 廖(30)
D3:15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20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2019年9月24日至25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20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
有趣對話……
就片段中D3在花旗銀行門外使用雷射筆的情況,陳官要求更多截圖,但主控話牽涉技術問題 控方大律師 陳官

因為我唔知截圖係要用啲乜嘢嘅軟件呀,有機會可以做到嘅,但要了解吓。
因為我係啲裁判法院到審案要截圖,啲主控轉頭就俾到我,如果我押後一陣你做唔做到?
我嘗試吓同寫字樓嘅同事聯絡下。
我應該尋日提出嘅,不過我頭先先醒起。
我諗俾半小時時間我同同事了解吓呢個技術問題,如果整到嘅就整埋囉。
係,迅速啲啦,一喺我11點再出返嚟?

結果10:30休庭cap圖,搞到11:42先開返庭。。。

--------------------------
11:42 開庭,年僅15歲的D3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留意控方問咗幾多次關於「雷射筆射向警署」
① 指稱D3用綠色雷射筆射向警方鏡頭。
D3答:唔同意喎,因為我講咗好多次我淨係照天照地,好奇咁玩呢支筆而唔係特登有目標咁照囉!如果你咁樣講我唔會同意到啊唔好意思,如果你一路執着呢點你問幾多次我都同意唔到㗎喇唔好意思。我唔知幾時先可以答一啲你無問過嘅問題啊!

② 當時附近得D3一個用雷射筆,你右手用雷射筆照警員,並舉起左手擋住來自警署的光線。你係知道警方係照住你、你係警方嘅目標。
D3答:因為當時身邊有其他人,我唔會留意到身後有無人用雷射筆照去嗰個方向㗎嘛所以不知警員的電筒是照向自己,舉起左手擋光只是應對掁(caang)眼強光的自然反應,唔代表知悉自己是警員的目標。

③ 問D3聽唔聽到現場有人起鬨、用粗言穢語辱罵、車輛不斷響咹?
D3答:聽到有現場人士有粗言穢語但關我甚麼事呢?我唔明白你個問題。同埋如果你依賴個片段嘅話,其實你係片到一路見到我係照向其他方向㗎,你一路問我係咪照向警局其實無用㗎,我一路重申我係無目標咁照。同埋我得15歲我無車牌我係唔會知響咹係咩意思㗎。

④ 你係用雷射筆照向警署嗰方向,而且係無停過。
D3答:唔同意啊!支雷射筆唔係我嘅我唔知點樣閂啊,同埋我真係唔明你個問題係咩啊唔好意思啊。你一路個目的都係想話我照向警署,但我個目的唔係照向警署吖嘛主控官。

⑤當時持續向警署射雷射光,至少三次垂低手熄咗支雷射筆,之後再舉手再射
D3答:因為我無玩過雷射筆純粹想知個射程有幾遠,唔係你所講嘅目的囉,明唔明白啊?我唔知係片段無影到定係點,嗰支雷射筆係一路都無熄到㗎囉。

D3向警署揮手作出挑撥性的行為?
話説片段見D3向鏡頭揮手,控方形容D3是挑撥在場人士,向藍旗跳起身揮手回應警員「較早前」對現場人士舉藍旗,警告他們正參與非法集結。

但心明眼亮的人會留意到,由警員舉起藍旗與D3揮手一刻,起碼相隔了2分鐘。D3亦補充:「我媽咪不嬲教我過馬路係要舉高隻手畀個司機睇到你,如果唔係佢係會唔小心車到我,我嗰目的係咁囉!」

控方案情:
D3在現場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向警署照射雷射筆)導致引起在埸人士起哄、粗言穢語、車輛響咹。。。。D3不同意

--------------------------
本案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詞。除早前認罪的D1需還押索取報告外,其餘被告的保釋均以原有條件繼續。


10:46: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英語聆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劉家棟(23) #0727元朗
已服刑2個月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於元朗安樂路與元朗泰祥街交界,故意阻撓警員15781陳沛杰。

背景:
上訴人在2020年6月17日被時任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他1年監禁。他當時表示會就案件上訴及提出上訴期間保釋,但其保釋申請被蘇官拒絕。他其後在2020年6月23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席前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在2020年12月18日,他的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在黃崇厚法官席前處理。在2021年2月23日,黃崇厚法官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但批准他的刑罰上訴,由1年監禁減至8個月監禁。直至2021年4月23日,上訴人正式向高等法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必須 是由原先處理上訴人上訴申請的法官處理。

時任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144

上訴內容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255

上訴內容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256

黃崇厚法官就本案的判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854
\===================
申請方提出的首2個問題主要是圍繞終審法院在談立徽案的判詞,並希望終審法院可以就此作進一步解釋:

1)In consider whether the actions of an accused obstructed one police officer named in the charge, can or should the court can consider possible obstruction to other police officers at the scene but unnamed in the charge? If so, to what extent?

簡易而言,在法庭考慮與案相關的被阻礙辦公的警員時,是否需要考慮對其他與案無關的警員的影響。

2) What is the ambit of the kind of conduct which “would not normally be regarded as obstructing the officer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his duty because it is neither the type of criminal conduct contemplated by the statutory provision nor is it wilful in the sense that it is deliberate and without lawful excuse”

a) When and how (if ever) would conduct the kind described exceptionally amount to “wilful obstruction” of an officer?

b) To what extent is the motive of accused relevant in identifying his conduct with conduct of the kind described?

就第二點,簡單來說,申請方希望終審法院可以就法庭在考慮上訴人阻差辨公的因素,即上訴人做了甚麼(what the person has done and how it is done)、警方在做甚麼(what the officer is doing)、上訴人的行為對警方的影響(and the effect of what the person has done on what the officer is doing),作進一步描述,以協助日後法庭判定那些行為是「故意」地阻差辨公。

此外,申請方希望終審法院可以就在考慮上訴人是否故意(Wilfulness)作出本案行為時,裁定日後法庭是否需要考慮上訴人的意圖與他當時的行為多大程度相符。

3) In deciding the appropriate sentence for an offence with wilful obstruction in the course of an unlawful assembly, to what extent can or should the court take into account sentencing principle and levels of sentences for other unrelated offences such as unlawful assembly?

第3個問題則是涉及判刑原則,申請方對公眾利益(Public order)是否本案判刑中給予較大比重,及是否應包含非法集結的成分有所質疑,希望終審法院可以就此下指引。
\=================
❌黃崇厚法官在考慮申請方及答辯方的陳詞後,拒絕批出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並於下星期一頒布決定理由❌

(12:37 最後更新)


11:04: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續審(3/3)

D1 葉
D2 陳
D3 陳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1102 開庭

傳召辯方證人戴小姐

就辯方證人引述被告講嘅嘢,控方認為係傳聞證供,劉官指出「呢個係審訊黎架喎,咁喺其他刑事案件,控方證人都會引述被告講嘅嘢架啦」,劉官詢問控方,咁屬唔屬於傳聞證供,控方認為都係傳聞證供嘅一種。

劉官問辯方是否同意控方講,不依賴該部分之真實性,辯方指需由法庭判斷。劉官指這是admissibility (呈堂性)嘅問題,休庭一會,讓控辯雙方搵理據支持說法。

休庭至1145

1240 完結所有辯方案情

劉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在下午口述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同日15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
考慮到審訊的公正性,今早的聆訊內容亦會在審訊完畢後才發布。


11:47: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3/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控罪:
(1) 傷人 [D1]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D2代表繼續盤問 PW2 楊先生
PW2起初表示不認識PW1及D4,當天只是搵材料路經見到案發情況,但在盤問下承認在19年多次參與撐警、撐政府等活動,但就不確認活動是否D4團體舉辦。
其後辯方呈上一本相簿,當中所有相片都見到PW2,部分更有PW1和D4,而相中banner 清楚寫明D4團隊嘅名「香江情 中國心」(續)

1120 休庭15分鐘


11:48:16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D2:鄭(20)
D3:鄧(16)
D4:賴(28)
D5:吳(19)
D6:趙(22)
D7:葉(24)
D8:羅(21)
D9:王(28)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人全部不認罪,正式排期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8月4日1430時
正審:2023年9月4日開始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15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保釋相關事宜:
⚪️所有被告均維持保釋
(獲批)D3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D8申請更改報到警署及報到時間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03: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22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54

機動部隊工作
案發當時屬機動部隊,其中一個工作性質為持續檢討有關人群管理及控制公共秩序的戰術及裝備,以確保能適切地配合當時的行動需要,PW54指為機動部隊部門的大方向,同意自己工作範圍包括上述性質。

由2019年6月至案發當日涉及的工作集會約5次,包括612的行動。

612集會
2019年6月12日在中信大廈附近集合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當日PW54有在中信大廈範圍進行驅散行動,PW54又質疑問題,問法官自己應否回答。警方發佈會公佈612當天發出過240發催淚彈、3發布袋彈、19發橡膠子彈、30海綿彈,PW54不知道數量,但同意612當天有使用催淚彈,但不確定有見到橡膠子彈。612驅散行動引致80人受傷,PW54不知道確實數字。

催淚彈影響
根據PW54對催淚彈引伸人體影響的知識,包括李家超在立法會曾指催淚彈會引致「皮膚和眼睛感到灼熱」,因此警方裝備包括保護眼部及皮膚,PW54同意,指有防毒面罩保護免受催淚氣體影響,但其他裝備非特定為催淚氣體影響。PW54身穿長袖衣服,但或會因中間罅隙令其皮膚受催淚氣體影響。

#陳仲衡法官 怒斥 #曾藹琪大律師 「有咩關係你答咗我先」。 #曾藹琪大律師 細心解釋背景的重要性,但 #陳仲衡法官 指德輔道西集會沒有不反對通知書,與612不同,「我唔知道發展落去個邏輯」。

「唔該你唔好浪費我嘅時間」(大力敲枱)

#曾藹琪大律師 再三解釋其問題相關性,但不獲接納,唯有稱「可能你已經決定咗唔重要啦」, #陳仲衡法官 大怒「你既然用咁嘅說話嚟擠我嘅話,咁你慢慢問啦唔使盡快喇,唔好以為我制止緊你」。

至於2019年7月1日對於自己有否參與不肯定。

612與案發當日相比,更多人佩戴防毒面具和頭盔,PW54指範圍大無法比較。612當日以PW54觀察,出席人數較少戴防毒面具,但都有人戴防毒面具和頭盔。

⏺A18及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PW54

不反對通知書
在728當日檢討有關人群管理及控制公共秩序的戰術時,PW54知悉有人曾申請在遮打花園的不反對通知書,但不知涉及可能使用物品包括安全帽。

⏺覆問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石書銘大律師曾問及PW54是否同意自己身處修打蘭街電車站時,遙望看見群眾轉身離去情況,PW54指在更近位置才見到,控方展示P61A,PW54澄清位置約為接近皇后街電車站,在西城六十外位置。

⏺PW54作供完畢


12:11:02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水佳麗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721元朗 #599G

郭、陳、張

傳票性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控方指出拘捕警員指YOHO Mall現場有出現群眾聚集,在現場以橙帶圍封後便向現場聚集人士發出傳票。但由於證據不足,故申請撤控

另外,控方提出訟費申請事項,辯方回應指現提出訟費少於3萬元,不反對交由聆案官裁定訟費金額,並指出今週三方知道控方會撤控。

法庭批准訟費申請,如控辯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共識,則交由聆案官處理。

詳情請參閱 【資訊部】 轉載自科大編委報道。


13:00:4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55偵緝警員 9702 鄭翠紅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搜查A22

#石書銘大律師 表示不反對此證人口供用65b形式呈堂,但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堅持要傳召

搜身
當日約2025時到達近德輔道西31號外,協助偵緝警員20839向一名女子搜身,即A22。

檢取證物
PW55當時在A22身旁搜出一支黑色行山杖,確認為PP22-9,呈堂為P22-9;A22頸上掛着灰黃色防毒面罩,確認為PP22-7,呈堂為P22-7;頸上又掛着護目鏡,確認為PP22-10,呈堂為P22-10。
A22雙手戴着黑色手袖,呈堂為P22-12。A22雙手前臂在黑色手袖下戴着黃色護脛,呈堂為P22-13。不爭議A22當日身穿黑色長袖上衣。A22雙手戴着手套,確認為PP22-11,呈堂為P22-11。

- 午飯至1430 -

套在A22頸上的灰色頸巾,確認為PP22-8,呈堂為P22-8。
由A22的褲袋搜出一張律師卡片,呈堂為P22-14。
A22背後孭着的黑色背囊,確認為P22-4。從背囊中搜出:一對護掌,呈堂為P22-15;黑色口罩,呈堂為P22-16;黑色鴨嘴帽,呈堂為P22-17;兩支生理鹽水,確認為P22-5及P22-6;一支噴髮膠、一支防霧劑、一支藍色水筆。

PW55將上述搜出所有證物交偵緝警員20839檢取。

⏺PW55作供完畢

——————

承認事實中88(21)段中,呈堂相片由17張增至28張。

控辯雙方同意毋須傳召偵緝警員20839 何凱銘


13:15:1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提訊

畢/女村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普通襲擊
(庭上沒有讀出案情)

正等候兩份精神科報告,被告適合答辯。案件押後5星期,以索取控方文件。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日10: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期間被告繼續由懲教看管


13:23:23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水佳麗裁判官
#提堂
#20200612元朗 #599G

D1: 黃偉賢/ 元朗區議會主席
D2: 李俊威/ 元朗區議員

傳票性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修訂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詳情:
D1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約1945和2012時之間,在元朗西鐵站G出口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D2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約1945和2006時之間,在元朗西鐵站G出口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控方甫開庭申請將兩張傳票案合併,原因是同屬同一事件,上次申請押後是給予辯方索取法律意見。

當時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即599G)第2、3、4條列明禁止在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間內進行多於8人的群組聚集。由於網上號召全港各區舉行社區展覽,PW1-5及其他警員被派往現場,其中PW5負責拍攝1947至2031時現場片段。

PW1督察到現場發現元朗西鐵站G出口及輕鐵站附近設置了街站,有揚聲器及投影幕等,二人在街站輪流嗌咪。約2000時作出第一次呼籲指現場不得多於8人的群組聚集,但現場人士沒有理會,當時約150人圍觀、唱歌及叫口號。

2002時,警方拉起橙帶以分隔人群並開始根據599G發出傳票。2004至2020時期間,PW2作出8次警告指現場人士違反限聚令,及對沒有離開或散開的人發出警告。在作出第3次警告時拘捕D1,及第5次警告時拘捕D2。

二人認罪‼️

D1表示「同意大部分案情」,水官提到同意案情與否最主要是要根據本人角色及行為,若是大部分不同意現場到底是200人還是180人,法庭不會多加考慮。
D2指出「係警方拉起橙帶唔俾走而唔係我地唔肯走,基於剛才控方所讀出的案情,我地 並沒有 收到明確警告」,另外「我地冇輪流嗌咪,因為我都冇嗌過咪,但我地嘅職業係會包含擺街站」。水官提議不如收咗控方證人口供紙參考過先再作決定?二人婉拒,水官重審法庭需要知道全面案情,因有可能影響判刑。二人短暫商討後決定維持認罪答辯。

水官向控方提出需要更多背景資料去考慮有冇違反限聚令。控方指是「圍帶後叫你地走,但叫你地走就唔走」

二人指:
- 第一次提堂時控方指未預備好,故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
- 第二次提堂開庭前大概5分鐘,控方話要修訂「參與受禁羣組聚集」至「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故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
- 今日第三次提堂,雖然索取法律意見後律師指有得爭議,二人認為但已拖延許久,故今天作出認罪答辯,唯必須澄清案情事實。

控方回應案情摘要是根據警員證人口供所撰,無法刪改。

水官斥法庭成日都好多人話要返工有嘢做覺得拖延會浪費時間,但又覺得吿得唔啱有細節出錯,勸二人「冇得魚與熊掌」應考慮清楚有否爭議。二人堅持認罪答辯並改稱同意案情。

控方指該傳票細則列明若在法庭程序開始前繳交4500元就可了結呢件事。但依家到另一階段先認罪,而且修訂為組織可能有不同懲處。水官查看傳票後指出,最底寫出有additional penalty(附加懲罰)。

在控方找出法例條文有關定額罰款細則時,二人求情。
D1強調無意觸犯相關法例,本例太新,去年3月底才實施本例,最初提交相關議程至區議會討論又好可惜被特首指本法例是全港性事項,區議會不得討論,因為並非地區事務。當初擺街站是向俾路過市民停低望一望啲展板,類似行街嘅時候會望啲窗櫥咁;而自己亦會因職責所在巡視新元朗中心一帶。本人冇facebook所以唔知有號召大型活動。D2補充指收到本案傳票後冇再返任何類似案件。

控方搵完一輪,指「組織」一經定罪最高可以判處第四級罰則: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參與」係肯定判定額罰款,但「組織」唔知係咪所限。水官重申有需要搞清楚法例。

最後最後,二人每人判罰3000元


14:00: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吳(19)/ D2:何(23)/ D3:陳(22)
D4:高(18)/ D5:曾(20)/ D6:陳(37)
D7:王(21)/ D8:許(22)/ D9:洪(24)

控罪:
D1-9非法集結

詳情:
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除D3外,其他被告均表示不認罪,D3剛收到法援批核文件,需時審閱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

控方表示另案有一位陳(43)被告曾在逃,本年4月9日被捕帶上庭,其案件將於5月下旬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屆時將會與本案合併處理。法庭批准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均維持保釋
(獲批)D1申請豁免宵禁令至5月14日
(獲批)D5申請縮短宵禁令
(獲批)D5申請豁免是日報到
(獲批)D6申請豁免是日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4日 15: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07:1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張天雁裁判官
#20200807將軍澳 #提堂
#少年庭 #庭外消息

D1:14歲手足
D2:15歲手足
D3:15歲手足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3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七十八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控方申請加控3名被告「縱火罪」,本案中3名未成年被告將會連同另外2名成年被告合併案件,一同轉到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押後至5月6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24:3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續審(3/3)

D1 葉
D2 陳
D3 陳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1102 開庭

傳召辯方證人戴小姐
\========
辯方主問

辯:認識D1?
證:識

辯:識左幾耐?
證:3年半到4年左右

辯:點識?
證:透過男朋友識嘅

辯:男朋友嘅朋友?
證:係

辯:成日見?大約?
證:頻密,一星期3,4次

辯:佢讀緊書定做緊嘢
證:之前有讀,而家冇,好似係讀到一半drop左

辯:時間番返去案發當日6點,你喺邊
證:男朋友屋企

辯:做緊咩?
證:hea緊
官:咩叫hea緊,我要寫白話架
辯:hea緊即係做緊乜
證:睇電視

辯:之後呢
證:6點半左右,男朋友有個whatsapp group,其中有個叫__嘅朋友問有冇人去荃灣食飯。男朋友就問有冇興趣一齊。我就話冇所謂。所以就一齊去。咁跟住一齊整理屋企,換衫就出去。大約6點45到7點左右,男朋友話D1都黎。到7點幾就同男朋友一齊出發。

辯:知唔知D1點去
證:知,我地約左7點半喺的士站等
辯:大家都準時到?
證:我地到先
辯:之後搭咩去
證:的士,去到荃新天地2期落

辯:邊條道路落?
證:唔記得,喺荃新天地門口落

辯:沿途交通有冇問題
證:冇
辯:沿途街道狀況有冇咩特別,例如行人路上
證:冇

辯:幾點到荃新天地
證:7點45左右

辯:同麥皮喺邊度見
證:荃新天地1期
辯:咁點解喺2期度落
證:因為2期都有嘢食,想睇下有咩食,去果陣都冇概念食啲咩。最後因為2期啲嘢食比較昂貴,所以去左1期度食。

辯:2期點過1期?
證:馬路過
辯:即係喺地面過?
證:係

辯:去1期果陣,沿途街道有冇咩狀況?
證:冇
辯:同平時有冇分別
證:冇

辯:去到見到麥皮,幾多人食飯
證:4人,麥皮話想食米線陣,所以就去左食

辯:幾點食
證:8點15前食

辯:米線陣喺1期邊度
證:地下果層

辯:坐喺入面,望唔望到中庭
證:見唔到

辯:知唔知D1食飯前去左邊?
證:知道,佢有講......
控:傳聞證供
官:呢個係刑事審訊黎,如證人唔可以引述被告同佢講嘅嘢,咁其他刑事案件審訊果陣,控方證人引述被告講嘅嘢都係傳聞證供?
控:我認為係
官:其他控方證人都會引述
控:控方證人?
官:一樣架喎,控方證人同辯方證人
控:我認為係,如果被告以第一身咁講就得。

劉官問辯方是否同意控方講,不依賴該部分之真實性,辯方指需由法庭判斷。劉官指這是admissibility (呈堂性)嘅問題,休庭一會,讓控辯雙方搵理據支持說法。

休庭至1145

在表達完各方理據後,以大家有共識知道法庭會如何處理證供的前提下,繼續審訊。

(上面提及食飯前證人知D1去左邊)

辯:點解你會知
證:閒聊時問D1,佢話同朋友去篤波,跟住就去左買索帶。咁我就問咩索帶?佢就喺書包度抽左一小部分出黎比我睇
辯:咩叫小部分
證:喺袋入面抽左大約4分1出黎
辯:可能有袋遮住左,所以睇到少少?
證:係
官:咩袋遮住左
證:佢嘅背囊

證:咁我就問佢買索帶黎做咩,佢就話佢屋企人要用,所以買

(辯方展示證物P15)

辯:知唔知係咩黎
證:索帶
辯:同你果日見到嘅有冇分別
證:大約一樣

辯:之後呢
證:將索帶放番入書包入面

辯:D1當時著咩衫
證:黑白色外套,黑色運動褲
辯:有冇戴眼鏡
證:有
辯:點解咁肯定
證:我冇見過佢冇帶眼鏡

辯:食到幾時
證:20:40-45
辯:然後呢
證:之後4個一齊走,__話自己第二日要番工,所以走先,然後去左M&S個出跟煙。

(辯方指示證人在地圖上標出食煙位置)

辯:係幾時去到你標果度
證:20:45-50
辯:基本上食完就行出去?
證:係

辯:望到禾笛街?
證:望到
辯:情況係點
證:比平時人流多
辯:嘈唔嘈
證:嘈
辯:啲人著咩衫
證:都係街坊裝
辯:咩顏色
證:咩色都有

辯:見唔見到沙咀道
證:見到但唔清楚,因為前面有一堆人,果堆人企喺行人路上,沙咀道同禾笛行界的馬路邊

(證人在地圖上標示)

辯:距離?
證:大約10米

辯:佢地喺做緊咩
證:望緊嘢,好嘈
辯:知唔知佢地嗌緊咩,講緊咩
證:好多人一齊講,聽唔清楚講咩

辯:沙咀道與禾笛街交通如何
證:只係知禾笛街有車行

辯:食完煙之後諗住點
證:就番去,番去住果度

辯:食煙果陣現場係點
證:覺得情況混亂
辯:咁點解唔走
證:因為諗住食完煙就番去
辯:跟住呢
證:望過去背面嘅沙咀道,聽到一下響聲,見到有堆人同煙向我地衝埋去,跟住就同男朋友一齊走。
辯:知唔知咩事
證:唔知

辯:果度有幾多人
證:唔識講,因為人多到一團咁
辯:班人衝過黎,然後點樣
證:隻眼好唔舒服,就同男朋友一齊跑,而前面仲有個較肥大嘅女人阻住。一直跟住男朋友佢跑邊就去邊,去到就黎新村街。去到安全地方,先停低,先發現D1唔見左,因為擔心就不斷打電話搵佢,冇人聽。想番去果陣,諗住搵的士搭,都冇的士可以搭。最後決定行番去。

辯:當時視野點
證:唔記得

辯:D1隻手有冇拎住嘢
證:冇

D1辯方正問完畢
D2,3辯方沒有覆問

\=========
控方盤問

控:果堆人大約幾多人
證:大約2,30人

控:3位上左的士,直接到2期?
證:係
控:喺的士站上?
證:係
控:車程大約幾耐
證:10-15分鐘
控:坐喺邊
證:後座近窗口位
控:外面情況有冇任何異樣
證:印象中冇。

控方向其指出審訊時曾播的片顯示荃新天地一帶有好多警車,比平時多好多
證:冇留意

控:你見到人群聚集,就果堆人?
證:係,冇留意到再其他人
控:有冇見到有雜物堵路
證:冇留意
控:有冇聽到「光復香港」呢類口號
證:當時聽唔到
控:由搭車到食飯,同平時都冇分別?
證:唔同意
控:點解
證:因為好少去果邊食嘢,所以唔知之前係點。

控:你應該知2019年香港社會發生左啲動蕩
證:知
控:向你指出你之前都有留意香港市面上有啲事發生緊
證:少留意呢啲事件
控:以前唔會話有堵路,咁多警車.....
官:咁點阿你而家?證人都話冇留意到
證:首先我冇留意到好多警察,即使有,有人跳樓都會好多警察

控:你講左個好好嘅例子,有人跳樓都唔會日日都有,仲唔係唔尋常?
證:咁我都冇留意到有好多警察
控:定係你留意到,但唔想同法庭講
證:唔同意

有關口罩
控:D1有冇戴口罩
證:冇留意
控:你地距離好遠,唔係都係圍住一齊食?
證:係,都係朋友間圍住一齊食
控:距離?
證:好近,大家可以見到大家
官:咁又真係唔明,大家咁近,食煙都要用口用鼻,點會冇留意到,我唔明邏輯上有邊度有合理之處
證:因為D1食煙比較快,我地食1支等於佢食幾支,所以唔知佢有有食完又戴番或者除低,冇注意喺呢個點上

控:咁你同男朋友有冇戴口罩
證:冇
控方向證人指出2019年11月未爆發新冠肺炎(按:武漢肺炎),正常人唔會戴口罩
證:唔同意
控:同意左嘅係佢管有一個口罩
證:我唔知佢有

有關索帶
控:去玩桌球同買索帶有咩關係性,有啲突兀,佢果陣係點講?
證:我問佢今日去左邊,佢就話約左朋友篤波同買索帶。

控:D1話佢買索帶係比屋企人用,點解要同你講?
證:因為索帶我唔常見,咪問佢買黎做乜

控方向證人指出證人沒有將事實真相講比法庭知。再指出D1於2019年11月12日20:20-20:50有參與位於沙咀道,大河道,禾笛街的非法集結。並指出D1身處非法集結時,戴上證物中的黑色面罩,有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別身份。

證人對上述指出一一表示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

辯方沒有覆問
\========

1240 完結所有辯方案情

劉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在下午口述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同日15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14:45: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20天水圍

黃 (21)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火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困難深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保釋事宜:
。1000元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由於控方須時委聘外判律師並預備文件,希望辯方能於4星期內前通知控方有關被告的答辯意向。案件主管應儘快將所有文件給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 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並進行審前覆核,有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保釋。


15:00: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23承認事實

(80)2019年7月28日,警長 7937 陳盼達 制服A23, 當時A23身穿黑色短袖上衣(P23-1)、黑色長褲(P23-2)及黑色鞋(P23-3)。同日約2000時,警長 7937 陳盼達 在德輔道西近31號外的馬路上以「非法集結」拘捕A23。

(81)同日偵緝警員 9749 廖志龍 檢取以下證物:
(1) 藍色頭盔(P23-4)
(2) 兩副黑色護目鏡(P23-5)
(3) 防毒面罩(P23-6)
(4) 灰色口罩(P23-7)
(5) 灰色手袖(P23-8)
(6) 手套(P23-9)
(7) 透明膠紙(P23-10)
(8) 未開包裝的剪刀(P23- 11)

(82)2019年7月30日約0210時至0230時,偵緝警員 10973 林禮文 搜查A23住所。期間檢取A23的衣物,包括P23-1至P23-3。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23相片呈堂為P28(D23)(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9
張從A23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23)(1)-(19)。

——————

⏺傳召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
當時駐守反恐特勤隊第1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和拘捕A23

背景
約1900時PW56沿西邊街、皇后大道西、東邊街、德輔道西向東推進驅散人群。

推進
約2000時,在德輔道西最後一條近高陞街的防線,接到指令上前掃蕩及拘捕前方非法集結人士。前方人群距離警察約60米,慢慢向前推進至距離50米時,人群依然面向警方,叫囂及辱罵警察,並用雷射筆照向警方方向,又有人投擲雜物,PW56不知雜物是什麼,聲稱聽到玻璃碎裂和硬物跌落地下。前方群眾敲擊路牌和木牌挑釁警方。
推進至距離30米時,畜龍全速向前衝,人群見狀便轉身離去。

注意及扯跌
在追截期間PW56留意到人群中有一人戴着粉紅色濾罐口罩,即「豬嘴」。因口罩顏色特別,因此PW56對其特別注意。該人轉身向東跑,PW56便尾隨追截。跑至近德輔道西31號外馬路時,PW56用手扯她背囊將該人拉倒,並將她壓落在地,講「警察咪郁」。

制服
PW56用手按壓她背部制服,以防她逃去。期間該人「啊」一聲叫,PW56發現該人為女子,於是在她「耳邊」講「我係警長 7937 陳盼達、依家拉你非法集結」。當時女子沒有任何反抗,保持緘默。PW56指發現女子身形纖瘦,又再發現女子為女子,於是將她交予數個女警控制,其中一個是警員26528。

當時與女警押女子行上行人路後,PW56便離開。

沒有爭議被捕人為A23。

A23裝束
當時見到A23戴深色頭盔、深色護目鏡、兩邊有粉紅色濾罐的口罩,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孭黑色背囊。
PW56指A23在現場身裝的黑色上衣及長褲如相片P28(D23)(5)所示。
PW56指A23戴深色頭盔即PP23-4,證物為鮮藍色單車頭盔。辯方不反對,呈堂為P23-4。
PW56指A23戴深色護目鏡即P23-5A,兩邊有粉紅色濾罐的口罩即P23-6。

- 午休至1545 -

標示A23位置
PW56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23被制服的位置,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轉角匯豐銀行外馬路上,呈堂為P62_PW56_001A。

播放NTS16 M035
片段由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20:01:10至20:02:05
片中約5個警員上前加入壓住A23

20:01:10時PW56可見自己在馬路上按壓着一人在地上,即A23,20:01:25時一堆身穿藍色制服的「Tango」警察上前,PW56指即早前指包括26528的女警。「Tango」即由總區抽調的女警,協助處理公眾活動事件,由總區負責指令,但執勤時由field commander調派。

20:01:40時可見肩上「有冧巴」女警為26528。

20:04:46時A23雙手被按在身後準備用膠索帶鎖上,PW56對A23被膠索帶鎖上沒有印象。A23左手臂有灰色物料,PW56指為冰袖,但當時沒有留意。截圖為P34_PW56_001。

20:02:01時A23被眾警員拉起,A23胸前有一黃色物品,PW56當時沒有留意。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56

交A23予其他警員後,繼續執行其他任務,包括在小休後到干諾道中及信德中心掃蕩。

呈上地政署的一張地圖,PW56完全不記得由皇后街到干諾道中的路線。PW56不同意在不同街道上看見與德輔道西上的人士衣着裝備相近,指無法相比,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所見的影像為一大群人,戴頭盔、護目鏡、口罩,身穿深色衫褲,堵路叫囂,擾亂秩序,與平常看見相似裝束的人不同。

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4月26日0930同庭續審

考試順利


15:10:1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答辯

郭(50)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案情簡要:
2020年5月24日灣仔至銅鑼灣有非法遊行反對國歌法,下午約1:38分軒尼詩道被阻塞,有人叫口號及辱駡警察等,控方證人PW1及PW2在軒尼詩道崇光外設防線。被告戴頭盔,及護目鏡在現場舉起五一手勢,呼叫五大訴求及光復香港等,期後有人和應。警員指被告煽動羣眾後將其拘捕。

————————————-

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表示自己可以處理

速報:認罪❗️

求情:被告香港長大及接受教育,擁有博士學位,在香港大專教書多年,2010-17曾到大陸大學教書,偏向理想主義,沒有案底,一直奉公守法,尊重真正法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如捐血。今次行為是為社會公義而發聲。庭上呈上一封自己撰寫信件表達對一些信念看法。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5月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法庭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還押由懲教署看管


15:17:47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3/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控罪:
(1) 傷人 [D1]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午飯前雙方已提交結案陳詞,下午只作口頭補充後。

D2代表律師陳詞
控方首兩位證人質素差,他們根本就未能見到施襲者的樣貌,只憑施襲者戴上眼罩下見到的凶狠眼神認人,二人甚至在庭上講大話,部分作供和片段並不相符。PW3所處理的認人程序亦有不公之處。

裁判官押候至16151645進行裁決。


15:20:2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續審(3/3)

D1 葉
D2 陳
D3 陳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1520 開庭

控方已遞交相關法律觀點陳詞。
控方承認需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才能定罪,並承認沒有直接證據指證各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但希望法庭考慮環境證供,時間上及地理上與案發地相當近,在環境事實的基礎上,使法庭達至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推論。

\========
D1口頭結案陳詞
D1並無參與非法集結,即使被搜出有索帶,不等於其有參與。案情指出有堵路,並聚集叫囂,有嗌「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光復香港」。

現場沒有非法集結
在控方證人證供只指出有雜物在道路上,沒有證人見到任何人參與堵路。只是嗌口號,係咪已經非法集結?辯方認為不是。即使法庭裁定該處發生非法集結,該集結範圍只是沙咀道到禾笛街路口,並非整條禾笛街。如果第一項控罪不成立,第二條控罪亦無從立足。

共同犯罪原則
根據上訴庭最新的指引,關於共同犯罪原則,是適用於非法集結。但必須要證明其有著一定角色。而D1被捕時身在禾笛街中段,沒有任何證人見到D1做過什麼事情有著一定角色。辯方說法是D1並無做過任何呼籲或煽動性質的舉動。

是否有被勸喻下拒絕離開?
證人指出有舉藍旗警告,根據口供,警告在大河道與沙咀道。D1是否聽到,是存疑的。而且當時警告與施放催淚彈的時間相當近,現場人士有否足夠時間離開,辯方說法是不可能。

被告衣著
當時被告衣著是白衫,與一般示威者的服飾存有差異

有否逃離警察追捕
當時已經施放催淚彈,眾人不是逃走,而是逃命。當時十分嘈吵,D1是否必然聽到警方的叫停?

索帶議題
在混亂的情況,證人竟然看到D1手中拿著一些物件,但是否必然準確呢?是令人存疑。甚至乎,裝索帶的膠袋是未開封。索帶只是尋常用品,並非必然用作非法用途。

有否爭扎
多名警員壓在被告身上,必然會有唔舒服,並非有意反抗警員

控方證人不可信亦不可依賴
各證人證供不相符包括停車位置,而不同位置相距甚遠。

總括而言,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希望法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
D2口頭結案陳詞
呈上梁國華案例

主要採納D1大律師陳詞。

證人聲稱在橋上看到有黑衣黑褲人士堵路,但沒有直接證據指D2是在該些人士之中。

D2被制服位置是在荃新天地中庭,不是在被聲稱的案發現場。

證人第一眼見到被告已在中庭,只是手持黃色水樽向出煙中的催淚彈淋水,當時還有不同人,有男女老幼,有任何人覺得催淚彈影響到現場人士,把水淋到催淚彈上,並不是不能理解的做法。加上,當時並無指令要求警方小隊向中庭施放催淚彈。

淋水到催淚彈沒有理由讓人感到害怕,或相當可能令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或煽動他人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相反,在一個警方沒有指令施放的催淚彈的地方,向出煙中的催淚彈淋水,反而是幫助現場市民。

其衣著並非典型示威者衣著,其身穿藍色牛仔裇衫,即使袋中有眼罩及防毒面罩,但並無護甲等,這些預計會有暴力事件發生的典型裝備。希望法庭不會以該些物品對被告有任何不利揣測

即使已被警方打至頭破血流,被告在片段中顯示都是與警方十分合作,到禾笛街也是合作地被扣上手扣。
\========
D3口頭結案陳詞
黃大律師引用梁國雄案件,控方需證明不採取進一步行動,將會使社會安寧被破壞或惡化下去。

當時在現場有人集結並叫嗌口號,但同時有普通行人在行走,而非逃跑,看不出有任何人害怕該些集結的人。

即使法庭裁定當處有非法集結,被告也並無參與該項集結。第三證人同意在見到被告前,有見到被告做過什麼。

有關間接證據
被告有戴口罩及跑。有關「跑」,在沙咀道及禾笛街交界施放催淚彈,有一枚不小心地射進荃新天地中庭。當時「跑」是自然反應。其背包並沒有任何防護裝備,在催淚煙的影響下,「跑」是合理反應。

被告身穿藍色長袖衫,而證人多番指出堵路人士是黑衣人。戴口罩可以有好多原因,即使感冒也可以戴口罩。

聲稱在被告身上找到7cm刀,但實際是在其小型斜揹袋中的文具袋內找到,如有非法意圖,不可能會如此收藏,也不會這樣細。辯方說法是這只是普通文具。

再者,證人指出被告有輕微掙扎,但沒有激烈反抗,掙扎只是這麽多人跑,及被告沒有意想到警方對象是他的情況下,輕微掙扎是正常反應。

由於控方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舉證,希望法庭裁定D3 兩項控罪不成立
\========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 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其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49: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人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此控罪最高可判處20年即時監禁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
控方代表:#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
TATP及TNT的威力議題:

辯方同意並不爭議控方專家證人的報告內容,法庭亦已細閱當中的內容。

還押期的問題:是否應額外給予3至4.5個月的扣減?

控方不反對法庭就此給予扣減,但反對給予4.5個月的刑罰扣減,因為被告人可以因良好表現等獲得刑罰扣減,所以有機會出現「扣多咗」的情況(庭上是用「Double counting」),令被告人「坐少咗」。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給予完整的刑罰扣減,因事實是被告人是在同一背景下一直被還押看管。

辯方也重申,被告人若沒有獲得完整4.5個月刑罰扣減,被告人因「另案」而被還押看管的時間將不能計算在內,因這是兩宗不同的案件。

陳慶偉法官詢問辯方可否以2019年7月1日示威者衝入立法會的事件作案件背景。

辯方不反對,但重申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人與這項事件有關。
\===================
法庭就本案的判刑理由:

(不重覆背景...)

控方專家證人指TATP比TNT危險,因為TNT是用引爆器才能引爆;但TATP是可以自爆及借身體接觸,靜電和動電引爆。

法庭不接納辯方向法庭呈上的論文,因為論文中的實驗是在受保護的環境進行,與實際情況有分別。

法庭指出TATP的敏感度和易爆度高,對公眾的危險性大。在案發日時,警察爆炸品處理課人員需要即時疏散工廈和附近的市民,才能引爆在桌上搜得的700G TATP。而控方呈上的片段也看見當時工廈的石屎牆和鐵閘均被其摧毀。爆炸品處理課人員亦認為該TATP是屬於高能量的爆炸品。

法庭指出被告人在當時還被搜出TATP的原材料,即雙氧水等;攻撃性武器如彈弓、刀、發射器等;也有些已存放在冰櫃等的完成品,或是未完成的TATP;還有些書藉,即香港獨立論,也有政治單張及小冊子,內容有香港獨立、顛覆國家、分裂國家等;而被告人的手機也被找到兩篇文章,內容大概為不同化學品的特質、如何引爆爆炸品、不同爆炸品的威力及特性等。

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人存心傷害人及財產,十分邪惡。法庭考慮到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被告人想借準備高爆炸力的炸藥,意圖顛覆特區政府及推動香港獨立。

在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及參與暴動的人衝入立法會,損壞裏面的物件。雖然法庭同意沒有證據將被告人與此事拉上關係。但是不爭的事實是此事是在2019年,香港處於動蘯的環境發生。

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租用單位,他被搜出的物品及他出入單位的頻密程度,以及手機的資料,認為他是行動的主導者。

法庭雖然同意不知道被告人如何使用TATP,但肯定的是,被告人知道此會對在城市內的市民和財產造成傷亡及損失,他亦知道此有能力危害人們生命及破壞財產。因此法庭同意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在葉繼歡案中,此類案件需判處極阻嚇性刑罰。

與葉繼歡案相比,法庭認為雖然本案涉及的爆炸品較少,但考慮被告人的行為會對社會的危害十分嚴重,亦會對市民及警察的安全帶來風險下,罪責比葉繼歡更嚴重。

控方專家證人指出TATP比其他物品的潛在危險更高,他指出爆炸品處理課人員在處理並引爆在桌中搜得的700G的TATP時出現意外,他們的生命會受威脅,甚至生存的機會很低。

法庭認為葉繼歡的目標可能是為了錢財,但被告人的目標是香港特區,破壞香港繁榮安定,且意圖對社區及市民造成驚恐及恐慌。因此,本案的嚴重性與葉繼歡案一樣,甚至更嚴重。

因此,法庭決定以18年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獲1/3刑期扣減,最後判處被告人12年即時監禁。

至於到底是否給予3至4.5個月的扣減,法庭決定通知懲教被告人是在2019年7月19日被捕後一直被還押,所以刑罰扣減會由懲教處理。

Reason for sentence (Transcript of audio recording):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6005&QS=%2B&TP=RS


15:53:2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D1:胡(20)
D2:翁(18)
D3:葉(24)
D4:翁(27)
D5:尹(23)
D6:温(24)
D7:温(23)
D8:黃(18)
D9:鄔(17)
D10:許(26)
D11:葉(21)
D12:張(20)
D13:周(26)
D14:鄧(24)
D15:姚(21)

控罪:
(1)暴動(全部被告)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2)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4)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控罪一)
D12-D14另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1個鉗、1個扳手(D12);1個螺絲批(D13);2支雷射筆(D13-D14)

經商議後,十五名被告的案件將不會分拆審訊。

✅D3申請修改宵禁令時間獲批
✅D9申請修改宵禁令時間獲批
✅D14 申請修改宵禁令時間及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0日1430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2023年6月5日起作為期三十五日的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7:22:3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裁決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控罪:
(1) 傷人 [D1]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就D1面對的控罪,辯方最大爭議點是施襲者是否D1。

法庭運用放大、慢鏡、快進、退後等功能反覆觀看了本案最佳的證據,即案發地點時代廣場空地的高位CCTV。
(庭上有就片段中的最少30個時間點,講出幾時幾分幾秒睇到邊啲人做緊乜詳述,下面只例出重點。)

法庭從CCTV中對D1觀察的重點
法庭觀察到向PW1施襲者案發前曾以右手把電話貼向耳邊,似乎是聽電話的動作。控辯雙方不爭議D1的有嚴重聽障問題,就連法庭本身的助聽器也未能協助他,因此為需為被告作 *特別安排(騰寫員為被告進行即時文字轉述) ,如果D1就是施襲者,他怎能使用電話?控方審訊中亦未有就方面被告當時聽力問題作出任何質疑。

證人作供方面,受害人藍寶雪(PW1)的證供非常薄弱,PW1從未見過施襲者面貌,作供時稱只憑粗眼鏡及粗眉作認人,法庭認為這樣不足以認人。
對於聲稱路過的楊志洋(PW2)證供,法庭並不接納,因他和PW1及D4根本是同一團體成員,竟於辯方盤問期間否認認識兩人。
另外,警方搜屋時亦未有於D1家中搜出施襲者所穿的衣物及鞋。
因此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就D1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D1罪名不成立。

(按:上述兩位目擊證人,除咗咁啱都喺講唔出憑咩具體特徵下認出同一疑犯外,兩人喺認人後作嘅口供竟然同樣有最少2處完全一樣嘅錯誤。①兩人口供都寫從8人中認出疑犯,但事實上有9人。②認人時所有疑犯都係坐低,下身以膠袋遮掩,但2人口供都係寫疑犯企響度。)

就D4的控罪,控方需證明 ①灰衣女子是D4 ②D4有否參與打鬥 ③打鬥不是出於自衛。

關於①,D4律師表示灰衣有可能不是D4,
但PW1作供證實了片中灰衣女子就是D4,PW1作供指當日首次到D4位於羅素街的辦工室,兩人正準備往九龍區進行派口罩活動。就PW1認出灰衣女子就是D4,D4律師對PW1認出D4沒有提出任何質疑。
由於灰衣女子身份解決了,②③的問題便可以通過CCTV找出答案。

法庭從CCTV中對D4觀察的重點
法庭觀察到關鍵時段的初期一班年輕人於時代廣場近兩柱之間的花槽位置的地下展示標語,當時氣氛平静。期後一名灰衣女子及兩名女子拖大聲公走向年輕人至3米左右,灰衣女子拿起一支大終國旗激烈摇搖動及再向年輕人走近至一米左右,其後她首先推向一名黑衣人,這是整場衝突的第一下身體接觸,並不是出於自衛,其後D4亦有以細終國旗打人。

裁決:
D1 罪名不成立
D4 罪名成立 罰款$3000

*伸延閱讀
https://hkfeature.com/2021/03/16/嚴重失聰少年被控傷人/


17:29:5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121尖沙咀 #審訊[1/1]

D1鄭 (18) 較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李 (16) ‼️不認罪‼️

控罪:
(1) D1: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2) D2: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詳情:
兩名被困理大校園內的中學生被控於2019年11月21日在尖東救護站一救護車內向警員提供虛假資料,虛報自己身上沒有身份證
———————————————
承認事實重點(證物P1):
D2於2004年出生,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警員23583以暴動罪及外出時沒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拘捕。

同日警員23583加控D2拒絕出示身分證及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證物P11(1-13)相簿,證物P14(1-27)相簿。P13 為D1身份證副本。

2019年11月21日早上,警員54870在紅磡警署,於D2父親在場下向D2進行會議,期間D2保持沉默。

D2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
控方有3名證人,包括2隻警員及一名救護員。辯方希望傳召一隻不在證人列表的警員作盤問。
控方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抗辯方向為被告沒有提供虛假資料及沒有誤導警方,被告於查問下沒有說法。除D2可能作供外,沒有辯方證人。
———————————————
控方依賴證人現場陳述(沒有警誡下),辯方就PW2 警員23538的陳述提出反對(列作特別事項處理)。

反對書內容扼要(證物D1):
辯方反對呈遞於救護車AM275上被告人的口頭回應或招認,因為此回應在不自願及不公平情況下作出。

案發時被告只有15歲,警方應盡量安排家長或監護人在場,當時被告身體不適,又正值凌晨時分,警員23583在錄取口供前亦沒有作警誡,故不應接納呈堂。
———————————————
PW1 警員23552 黃景華(音)(調查D1警員)
口供按此
———————————————
PW2 警員23583 陳鈞研(音)(調查D2警員)
口供按此
———————————————
控辯雙方同意PW3 救護員張先生證供以65b呈堂(證物P14)

盤問重點:
PW3於救護車上向兩名被告作簡單身體檢查時,觀察到兩人清醒,均有自稱頭暈,但沒有其他受傷地方。PW3行車時大部分時間背向警方及被捕人,對查問內容亦沒有印象,故作供完畢。
———————————————
PW4 偵緝警員58470 李安輝(警誡D2警員)
任職西九龍總區重案組

盤問重點:
PW4的調查報告(證物D4)指「D2向PW2稱沒有ID,於D1鞋內搜出ID後,D2沒有解釋」,PW4指「D2沒有解釋」為PW2告知。

覆問重點:
PW4指聽畢PW2交代案件撮要後,以自己文字交代,實際意思為:「於宣佈拘捕後D2沒有任何解釋」而非查問時沒有解釋

裁判官跟進問題:
PW4於會面記錄時曾向D2稱:「拘捕前無任何回答」,PW4解釋自己可能於會面記錄時出錯,但會面記錄內容有讓D2簽署,D2亦沒有指出問題。PW4指表達上可能令人誤會,但重申為「拘捕後D2沒有解釋」,而事前的詳細調查則沒有筆錄。
———————————————
控方案情完結。

⚠️特別事項
辯方中段陳詞:
參考案例:HCMA15/ 2016

本案警方同意D2在救護車上已受控,警方並沒有急切性於監護人不在場情況下作出查問,而相關查問更在沒有警誡下進行,D2亦沒有簽署任何招認內容。警方在盤問時亦無嘗試聯絡D2父母,於公平原則下能剔除此部分相關口供。

而部分口供內容為警員自行推論後而寫,並沒有知會D2,當時D2需要救護服務,此情況下所作證供的呈堂性受爭議。

控方回應:
參考案例:HCMA13/2020
此案法庭裁定不剔除警方在沒有警誡下查問的證供

辯方反駁控方案例與本案不同,原因為案例大部分牽涉成人,案中有會面記錄影片,案件中被捕人距離16歲只差數天,而本案被告則相差數月,案例中警員違反指引程度不嚴重,本案相關證供則於深夜時分錄取,故兩案不適合作比較。
———————————————
法庭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D2不作供。

法庭就特別事項裁定被告口頭陳述出於自願,認為有關口頭證供可納入作證據。
———————————————
案件表面證供成立,D2不作供。控方沒有陳詞

辯方口頭結案陳詞:
本案依賴PW1,PW2口供,但兩人口供不可信,即使可信亦不能依賴,因證供並沒有作全面記錄,只是整合被告的回應。相關證供在沒有警誡下錄取,事後亦沒有經被告確認,造成對被告不公平的情況。

於重要證供上,兩名證人出現矛盾,亦沒有交代細節。即使法庭接納口供的自願性,但無法確定被告是否真的有回應查問,不能確定被告誤導警方的動機。D2當時自稱身上沒有身份證非虛假陳述,若D2有其他回應而PW4不作記錄的可能性極低。部分查問內容由D1回答,不能確定D2情況與D1相同,但警員基於D1回答向D2問跟進問題為不合理,亦造成案件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被告,希望法庭能判處被告無罪。
———————————————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1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蘋果報道

感謝臨時直播員


19:15: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人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
詳細內容已更新至原文,歡迎也感謝大家細閱。

原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37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