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0

02:52: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裁決

劉(25)

~補回16/07/2021之裁決內容,非即時~

控罪:
(2) 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599G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 #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6)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背景
本案D2否認控罪 (2)、(3)、(6),控方傳召了PW1-5警員21998、19719、2783、24253、19168,控方亦依靠證物P10 (Facebook 片段)、P13 (狗攝錄機)、P14及P15 (網上直播片段)。

控方案情
控方證人在1907時連同約35人到旺角鼓油街及通菜街交界 (下稱「十字路口」),看到封鎖線內有約60人在內,他們的距離不足1.5米,其後在1921-1947時使用擴音器警告了4次人群已觸犯599G,在2022時已發出10次警告;在2050時,警方開始發出非法集結的警告。之後D1 (已認罪判刑) 大叫:「黑警屌你老母」,隨即有警員以電筒照著他並把他截停,並發現他身上沒有身分證。

當時控方證人沒有看見任何人投擲物件,而辯方亦不爭議檢驗鐳射筆的專家報告,所以本案的關鍵是在PW4的證供及片段。PW4作供時指稱當時看見穿藍T-shirt、黑長褲及有背包的人是D2,他看見該人擲出水瓶而作出追截。然而從片段中並沒有看見該水瓶,PW4在盤問下亦承認他沒有看到有人擲出水瓶。追截時D2不停掙扎,於是PW5便協助PW4拘捕D2,罪名是「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其後在D2的背包 (P1) 內搜到cap帽、手套、面巾等物品,問及D2是否用這些物品參與非法集結,D2沒有回應;又在背包的底部找到一枝鐳射筆,警員即場測試,該鐳射筆能正常運作,故再次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D2。

被告沒有作供,法庭不會對他行使權力有任何不利的猜疑,法庭亦會分開考慮不同控罪。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非法集結、擲水瓶及使用鐳射筆作傷人意圖。控方已就法律原則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法庭已考慮相關陳詞但不會在此重複。有關控罪 (2),當時的規例是不多於8人,而控方指當時現場有10-20人,當被告投擲水瓶時現場有4-5人,故干犯了非法集結罪。

控罪 (2) 裁決理由
PW4在盤問時承認他無法在人群中分清記者、街坊及示威者,而當時附近仍有店舖營業,不能排除人群當中夾雜路人。雖然當時沒有人穿反光衣,但是不能排除該些人是記者,屬於可括免的人士,而控方亦沒有反駁此說法。從控方證人證供中得知,在發出599G的警告後有部分人離去,可見當中夾雜途人。 PW4供稱當時D2附近有很多人,但法庭不認為PW4能從人群中分開是否與D2有共同目的的人,法庭亦不接納控方的陳詞,故裁定控罪 (2) 罪名不成立

控罪 (3) 裁決理由
控罪 (3) 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是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就此控罪,PW4的口供將成為關鍵,法庭僅記即使是誠實的證人,作供時也可能會出錯。

PW4在庭上作供時指出現場有人叫囂,然而他並沒有在書面供詞中提及,反問為何兩份供詞的內容相反,而片段的內容亦與他的證供不相符,法庭認為PW4作供時加入了自己的主見,影響事實。當時PW4及5衝出拘捕D2,由於多人圍觀,PW4稱怕其他人搶犯而叫人散開不要靠近。法庭並不接納PW4的證供,故裁定控罪 (3) 罪名不成立

控罪 (6) 裁決理由
控方指被告打算用鐳射筆傷人,從控方一段長距離的影片可清楚看見PW4拘捕D2時的情況,PW5供稱因D2被捕時不停掙扎,故用膠索帶把他雙手捆綁起來。跟據SHY案,上訴庭指出案發時的環境、時間及被告人的行為是量刑的關鍵。

控方無須證明被告必然能成功使用該物品攻擊他人,辯方並不爭議PW3的專家身份及報告,而報告中提及鐳射筆屬於3B級別。控方證明該處屬公眾地方,亦有專家報告及對公眾可能做成的影響,當時鐳射筆的操作正常,辯方又不爭議被告管有該鐳射筆。而P2鐳射筆是在P1袋底袋格內,而與其他袋內的物品分開,因此唯一合理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會使用此鐳射筆作傷人用途,故裁定控罪 (6) 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25歲,從3月起他從事廚房「炒散」,每月收入約5K,之前的全職收入約為16K。父親已經退休,今天亦有到場支持被告,母親是一名清潔工人,月入約18K,他的弟弟正在修讀地盤相關的課程亦有做兼職,月入約5K。

現呈上兩封求情信,第一封由母親撰寫。她表示被告父親的身體不好,在數年前才動完大手術,被告是家中的長子及家庭支柱,他下班後亦會負責準備晚餐及處理家中大小事。第二封由社工撰寫,他表示被告對未來的生涯已有規劃,希望法庭考慮到他的背景及對人生的態度,能重輕發落。

證物處理
。P1-P9充公
。其餘交由法庭傳檔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30日14:30時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期間需要還押以索取背景報告


09:56: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4]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D1:黃(19) / D2:何(22)
D3:魏(25) / D4:魏(36)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黃、何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香港新界屯門良徳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D4兩人同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8號珀御地下G09號鋪「東屋台」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4471趙文龍及其他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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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控罪(1),D1&D2不認罪‍♂️
控罪(2),D3&D4不認罪‍♂️

今日審訊進度按此

已傳召
PW1 新界北機動部隊X1小隊指揮官女督察 莫詠琳。
PW2 前女警 梁芷翹。


10:55: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2/4)
麥,阮(16-22) #1007黃大仙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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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繼續作供:

⏺D1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盤問

PW2同意現場曾有出現堵路,現場的人也向蒲崗村道休憇處的方向散去。

PW2同意她在約22:00到達現場,當時交通正常,因路障已被清理;附近小巴總站也正常運作。

PW2同意她當時向數位市民發出警告,要求被她用電筒正面照着的他們離開。但她不認為這會令這些市民視力受傷,最多只會造成心理傷害,因她認為這只是代表這些市民被警員識別,以及有一定距離。

PW2不同意D1用電筒照向她的方向不會造成視力傷害,因為這些光束相對刺眼,而且燈光也不弱;她亦表示這些燈光會使警員心理有影響;也不一定所有警員有佩戴保護裝備,即護目鏡,而因為當時燈光暗,所以當時她們沒有佩戴護目鏡,避免影響觀察。

⏺D2法律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盤問

PW2同意當時有市民在「沙田㘭道」往觀塘方向的巴士站下車。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覆問

PW2指出市民發出的燈光也會影響她們對現場的觀察。

⏺莫子聰裁判官的疑問

PW2不知道她使用的電筒是否LED電筒,也不知道電筒的規格。

-PW2作供完畢-

⏺PW3為男警長51553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主問

PW3在1991年10月加入警隊。在案發當天,他是PW2的下屬,在約22:00時,他與PW2和下屬到新光橋執行任務。

他與同事其後封鎖了新光橋。之後PW2通知他有市民想過橋,於是指示他協助有需要的市民過橋,例如老人和殘疾人士,因為要保障橋上警員的安全。

所以他走到橋底向市民表示若市民們有需要,他可帶領他們過橋。他之後看到有名看似60歲的男子手持拐杖,於是他有問該男子是否需要過橋,而該男子表示不需要過橋。他亦表示其他在場不是老弱婦孺的人則不停叫他重開新光橋。

他指蒲崗村道有一條行人天橋可以橫過龍翔道。

PW3在P9中指出該天橋的位置

他指他與其他警員均有向在場人士表示前方有一條行人天橋可以橫過龍翔道。

⏺D1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盤問

播放片段P5

PW3在片段中表示「你又唔係踎嘅,如果你係踎嘅...可以照顧你」

PW3不同意他的說法令民眾反感及具侮辱性。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覆問

PW3指若果有市民有需要的話,他可以協助市民過橋。

⏺莫子聰裁判官的疑問

PW3指當時警方有考慮到有非老弱婦孺市民需使用新光橋。當時PW3亦有就此詢問這些非老弱婦孺市民,此後有市民表示想使用新光橋,但他最後不允許市民使用新光橋。因為市民可以使用前方蒲崗村道的一條行人天橋,以及要保護橋上的警員。

-PW3作供完畢-

⏺PW5為女警15845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主問

她在2013年加入警隊。本案片段P2是由她所拍攝。

播放P2:

22:22:00開始播放

22:23:36
小巴站往黃大仙廣場的入口中有兩男一女坐在樓梯用雷射筆照向警員

PW5指其中一名男子為杜XX

⏺D1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盤問

PW5指她向該名拘捕杜XX的警員查詢杜XX的全名

-PW5作供完畢-


11:06:44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續審[2/4]

已隱去某部分資訊

A2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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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偵緝警員11864 呂政雄(音)
當日駐守西九龍重案組3A隊
負責拘捕A2

⏺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主問

當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拘捕A2,第一眼看到A2時其已被制服。

播放P3(2)ATV錄影片段

00:10:23 PW2指認自己,截圖,呈堂為P29_PW2-1,PW2在截圖中用藍色圓圈標示自己

PW2見A2被制服後,由於現場有很多記者、混亂的情況,控制現場後便隨即協助制服A2,向A2說「警察唔好郁」後A2沒有理會,身體繼續左右移動,於是PW2便用腳手銬反手將A2鎖上。於同日1449時在彌敦道近山東街以「非法集結」及「蒙面」罪名向A2宣佈拘捕,警誡下A2表示「冇嘢講」。由於現場太多人,便將A2帶離現場,但當時A2行為消極、不願合作起身,所以PW2與同僚將其抬離現場。大約在拘捕的2、3分鐘後,PW2與同僚帶同A2登上警車AM7175前往長沙灣警署,上車後安排A2坐在單邊位(左手邊第四個位置),PW2則在旁看管A2。

1515時到達長沙灣警署,整個車程A2都是坐在同一座位上。

⏺A2法律代表 #余珮詩大律師 盤問
A2盤問PW2逐字稿

⏺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覆問
第一次接觸A2直到其下車期間,A2都是清醒的。PW2帶A2上警車後為A2檢查傷勢,見到其面、左邊手肘、左邊胸口均有擦傷,經詢問後A2表示???,所以覺得A2是處於清醒狀態。

PW2表示警車的門口在左邊,門口前面有兩排座位。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偵緝警長53770????
當日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三隊,現時駐守西九龍總區反黑組第二隊
負責制服A2

⏺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主問

播放P3(2)ATV錄影片段

00:09:47 PW3指認自己,截圖並呈堂為P30_PW3-1。

PW3第一眼看到A2彌敦道北行線的行人路由北向南(奶路臣街向山東街方向)跑,當時A2黑布蒙面、身穿黑色T shirt、黑色長褲、黑色波鞋,當時與A2相距五米。PW3大叫「警察」,嘗試截停A2,A2不合作並頑強抗拒,最終PW3與其他同僚在行人路及馬路邊制服A2。

PW3嘗試截停A2時,A2推開PW3並嘗試奔跑,及後PW3捉著A2的腰部,兩人倒地,期間A2繼續掙扎。其後,其他警員到場並幫忙制服A2,制服A2後有警員用膠索帶將A2雙手反手鎖在背後,

⏺A2法律代表 #余珮詩大律師 盤問
A2盤問PW3逐字稿

⏺控方沒有覆問

-PW3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已經傳召所有證人,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續審,期間A2繼續保釋外出。


13:22: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2/12]

上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09:49 開庭

雙方用半個鐘傾警方用電腦摘取被告手機的法律爭議,控方呈上三份「核實由電腦制作文件證明書」,文件由兩間電訊供應商發出,證明電話號碼的持有人的身份。

10:25 傳召PW5 DPC 12076 戴志冲(音),證人負責拘捕D3,作供完畢。

10:43 傳召PW6 DSPC 47280 梁紹昌(音),證人負責拘捕D4,作供完畢。裁判官補充,證人正在另一件由崔官審理的案件中作證,特此聲明。

12:02 傳召PW7 DPC 58752 李鎮邦(音),證人負責搜屋,只檢取了D3 & D4的手機,交去警察總部作驗證,揾唔到其它證物;和處理D6的衣物。

時間管理:
控辯雙方確認,無需傳召PW11, PW12 & PW13,餘下時間相當充裕。

14:30 再訊


14:38: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新案件 #提堂

D1 朱(22)
D2 陳(21)
D3 黃(22)

控罪:刑事損壞

眾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於沙田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得離開香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24小時內)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 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14:48:49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0930灣仔

A3: 鄭(17) 已還押4個月
(⚫️同案A1仍於中国服刑中)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3]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3]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背景:
民陣於前年10月1日舉辦「沒有國慶 只有國殤」遊行及集會遭拒,當日仍有大批市民上街哀悼香港國殤。警方於國殤日前夕強行闖入灣仔一個單位,指稱單位內人士製造汽油彈,A4及A5更一度逃出大廈簷篷逃生。案件於10月2日首度提堂,各人獲准保釋候訊,A4及A5一度留院。其後於去年8月23日,本案A1、A3及A5遭中共擄走,拘留130日後,A1遭判監3年,A3判監7個月,A5終返回香港,現時在羈留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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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答辯意向為:不認罪‍♂️
A2 A4:不認罪‍♂️

審前覆核:2022年4月19日 0930
*A2,A4一同作審前覆核
開審日期:2022年5月16日 0930
審期:12天 (中文)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手足有望向旁聽席揮手及點頭^^)

同案A5 已於上次提堂表示答辯意向為控罪(2)認罪❗️
正式答辯及判刑將會於本案審訊的第一天進行,即2022年5月16日 09:30 灣仔區域法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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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12港人事件仍有2手足(包括本案A1)被扣押在中国服刑中,希望大家可以保持關注熱度唔好因為時間耐就忘記咗佢哋。

本案A1 鄧 家人希望以網上平台生意,幫助支付A1鄧於服刑期間的費用及罰款,以及為他儲蓄成為日後重返家園時的支援。希望大家可以多多支持
ig : https://instagram.com/yanlegobrother?utm_medium=copy_link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14:50:37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方(43)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
於或約於2019年7月30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警務人員。
(摘自獨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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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四個禮拜至2021年8月17日 14:30再訊,以待控方對辯方的書面陳述作出回應,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4:51:0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3/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 (23) #0930荃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陳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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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結案陳詞,沒有其他補充。押後至2021年7月23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4:53:2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

答辯:不認罪❌

控方打算傳召列表上其中3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會爭義是否參與非法集結,可能有一位辯方證人出庭,預計二天審期。

案件審前覆核安排在8月20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並排期至9月16及17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作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4:57:59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A1: 尹耀昇/傑斯 (52)已還押逾5個月
A2: 利 (52)

控罪:
(1)至(4)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
4項控罪作為控罪(5)的交替控罪

(5)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
尹耀昇(傑斯)被控於於2020年8月8日、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6)至(8)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1]
2人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尹耀昇的名義在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約港幣$204萬、$275,000元及5.6萬美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9)&(10)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1&A2]
2人被控於2020年3月13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兩筆於二人在上海商業銀行的聯名戶口內分別約572萬及256萬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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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將案件交予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辯方對此有所保留,A2昨日才收到控方呈遞的相關文件,A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需時處理相關文件,將於14日內向法庭呈遞就著控方申請的回應。

兩位被告表示均需時間處理法律援助事宜及處理相關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A1繼續還押(沒有保釋申請)、A2則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15:00:4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莫子聰裁判官 #答辯
王婆婆(65) #20210122將軍澳
服刑中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在2021年1月22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近燈柱BE0550的行人過路處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李甜珠及警署警長陳朝陽。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處理。被告希望押後以觀看文件,控方不反對。

被告亦希望法庭可以較多時間予她處理文件及索取證據。控方表示會在7天內將已翻譯成中文的文件交予被告。

下次聆訊詳情:
日子:2021年8月30日
時間:14:30
地點: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性質:提堂

法庭批准被告就此案保釋,保釋條件如下:
1)保釋金$100
2)每星期2天到警署報到
3)不得離港
4)更改地址需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15:04:32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2/4)
麥,阮(16-22) #1007黃大仙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3
\================
因為 #劉偉聰大律師 仍需處理一宗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案件,未能趕及回庭。

案件會在明天09:30續審。


15:51:0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2/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4:34 開庭

傳召PW8 WPC 25198作供,證人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三樓外拘捕D5,原因是衣着特徵與早前在喜茶案件中逃脫的人士相近,罪名是阻差辦公,作供完畢。

傳召PW9 警員20654 李偉浩(音)作供,證人在同時同地,以同樣原因拘捕D6,作供完畢。

15:15 裁判官表示明日才傳召PW10,案件押後至明日(21/7)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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