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9

10:07: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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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廣播,庭內坐滿人

控方呈交上一份《第五證人證供撮要》。

除D2代表律師 #吳珞珩大律師 外,各被告代表律師皆在庭上呈交書面陳詞。

D6代表律師 提出控方所交的《第五證人證供撮要》表中「描述」一欄的內容超出其證供範圍,似是控方指控而非證人供詞。

D8 及D11代表律師同意上述觀察,並各指出該文件中關於D8, D11的部份內容是控方指控而不是PW5證供。

香淑嫻快看過文件後,提出PW5在庭上作供時有指出各被告何時在畫面出現,惟沒有指出各被告做過相關畫面動作。控方回應如果有所爭議,可將《證供撮要》文件中「描述」 一欄改返「陳詞」,釐清此欄不是來自PW5證供。

香淑嫻稱閱讀書面陳詞需時,故提早休庭。將在本日下午14:30聽取各代表律師口頭補充,及D2代表律師 #吳珞珩大律師 的口頭陳詞。

(此庭公眾飛已在上午派畢,下午請用同一張飛入庭)


10:26: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雷(29) #1118紅磡 #理大圍城
已還押超過1個月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決理由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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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姚本成大律師 向法庭交代被告已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中的內容。

簡單補充求情陳詞:

1)背景報告中的內容正面,大致形容被告是好青年和兄長

2)希望法庭可以判處被告一個實際和現實的刑罰,以免有後續事宜要處理

3)被告承諾會在服刑期間增值自己,以免浪費時間。

#李穎賢署理高級檢控官 另向法庭指出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理由:

法庭指出辯方的求情陳詞的內容大概:

1)被告在案中並非擔任主要角色,也非擔任帶領者和號召者

2)被告在案中沒有使用暴力

3)本案背景並沒有嚴重的人命傷亡

4)被告承認大部分案情

5)一系列求情信指出被告是孝順,上進,勤力的人。總括而言,被告具有良好品格,也在讀書上有良好的成績

6)辯方認為本案比同樣有理大事件背景的DCCC561/2020案的案情輕微,可判處較該案略低的量刑起點

控罪1的量刑:

在考慮判刑時,法庭指出其他同類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刑罰的長短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

法庭指出上訴法庭已在CACC164/2018案中就暴動罪訂下量刑指引,本文不再重複指引的內容,而法庭在考慮本案所有因素後有以下觀察:

1)本案的暴動規模不少,有約100人參與

2)示威者在馬路上組成傘陣、建立路障、向警方防線照射強光、投擲磚頭和汽油彈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判處4.5年以上的監禁是合適的刑罰。

法庭亦謹記CACC113/2018案中,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指出考慮暴動的嚴重性時不單只要考慮個人行為,也需要考慮群眾的作為。

但法庭也同意被告在本案中不是擔任帶領者和號召者的身份;本案也沒有出現人命傷亡的背景。

控罪2的量刑:

法庭指出現場有人使用索帶堵路等。法庭認為被告帶有涉案物品前往現場的明顯目的是為了阻礙警方的推進。

總結:

法庭考慮以上因素後,認為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控罪1:監禁4年
控罪2:監禁3個月

法庭再考慮求情後,酌情扣減部分控罪的刑罰,故最終刑罰為:

控罪1:監禁3年9個月
控罪2:監禁3個月
法庭會將兩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總刑罰:監禁3年9個月

(11:00定稿)


11:45: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1/4]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0月,港共政府動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案件於2020年11月16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批准保釋候訊。

控方案情指,D2阮在黃大仙廣場附近甩開追捕他的警員,致對方失平衡跌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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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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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表示明早需處理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另一案件,離席期間將由另一位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處理事務。

⏺傳召PW1 高級警司 蔡偉琛
當日駐守黃大仙警區,為助理指揮官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主問

1995年加入警隊,2020年11月時任將軍澳警區行動助理指揮官。

-主問PW1時,主控問及PW1當日有否收到情報因而採取行動,辯方反對指相關情報的資訊真假成疑,為傳聞證供。控方逐指相關證供(有關情報內容)能協助法庭理解當日警方出動的原因,辯方質疑相關情報的必要性,指出相關背景在相關呈堂的新聞錄影片段中已可交代當日背景。-

2019年10月7日當值時收到情報指,當日約2100時PW1從黃大仙區行動控制室收到事件報告,約2128時PW1帶領黃大仙、秀茂坪、觀塘小隊及快速應變小隊前往現場,PW1指揮觀塘小隊則駐守東頭邨道近黃大仙警察宿舍,秀茂坪小隊及快速應變小隊則駐守黃大仙警察宿舍附近,黃大仙小隊則駐守龍翔道新光中心外的行人天橋上。PW1當日負責帶領快速應變小隊。

展示P9黃大仙地圖供PW1確認黃大仙小隊當日位置
PW1指出黃大仙小隊在天橋上負責現場情況,有人違法時則會採取行動

當日2200-2300PW1沒有前往新光中心外的天橋,指出黃大仙小隊當晚有鄭婉雯高級督察負責指揮。其後,PW1知悉黃大仙小隊在現場已給予現場人士四次警告,因而PW1命令黃大仙小隊及快速應變小隊在龍翔道向西進行掃蕩。快速應變小隊到達現場後兵分兩路,部分人進入黃大仙廣場,部分人則沿龍翔道向東掃蕩。PW1指出據其所致當晚有十八人被捕

⏺D1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盤問
D1盤問PW1逐字稿

PW1指出新光橋由當晚約2130起由警方封閉,期間所有人士不得使用天橋。與此同時,當時黃大仙地鐵站的各出入口亦已封閉,PW1指出該些出入口是在2130前封閉的。

⏺D2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盤問

PW1指出在警方進行掃蕩前除龍翔道外還有其他路徑進入黃大仙廣場。

逐字稿如下:
辯:喺掃蕩之前,除咗可以由龍翔道可以進入黃大仙廣場之外仲有冇其他路可以進入?
PW1:有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覆問

當晚地鐵站於九點半之前已經封閉,PW1指出相信是之前被襲擊所以需要封閉,但由何人封閉則不得以知。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 高級督察 鄭婉雯
當日駐守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黃大仙小隊),為小隊指揮官,防暴裝當值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主問

2006年加入警隊,2015年晉升督察。2019年10月7日駐守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黃大仙小隊),為小隊指揮官。

收到指令需前往龍翔道新光中心外天橋(新光橋)執行任務,當晚2200到達新光橋。

播放P3 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21:03:32播放至21:05:26

21:03:32 畫面可見有一輛42C巴士
控方指出影片可見期間有人把物件拋擲出馬路上,PW2指出片段中顯示的為龍翔道東行線。

21:03:48 畫面右上角可見有行人天橋,PW2指出該為新光橋

展示P9 黃大仙地圖供PW2確認龍翔道東行線位置

播放P4 東網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07:32

00:07:38 畫面顯示地鐵站大堂,有人沿著樓梯向上跑
00:09:50 PW2指出影片顯示的為地鐵站,影片顯示的為黃大仙廟外的地鐵站出入口
00:10:51 畫面顯示地鐵站出入口(已拉閘)
00:11:55 畫面右上角有一行人跳橋,PW2確認其為星光橋
00:12:32 畫面顯示有三位人士在地上拾起一塊木板
00:12:38 畫面顯示有一樓梯,PW2確認其可以前往新光橋
00:13:17 畫面所見有人拾起路上的磚頭
00:13:39 畫面所見有數人將一木板拋出龍翔道東行線
00:13:54 可見龍翔道的馬路上有磚頭、木板、雪糕筒等雜物,PW2確認
00:14:05 畫面所見有一輛42C巴士
00:14:10 PW2確認當時龍翔道上尚有車輛行駛
00:14:49 可見有人將雜物拋出馬路
00:15:48 可見有人將指示牌等雜物拋出馬路
00:17:22 可見有人將磚頭拋出龍翔道馬路
00:17:51 可見有一樓梯,PW2確認登上樓梯後可經行人天橋橫過龍翔道
00:18:51 PW2指出畫面中顯示的行人隧道應是蒲崗村到休憩處附近

控方指影片可見新光橋樓梯口有兩個膠馬攔著,PW2不清楚是何人所為。PW2指出黃大仙小隊於2200到達前,新光橋曾有警員駐守。
PW2指出情報顯示堵路人士集中在龍翔道東行線、黃大仙廣場,PW2指出到達後有人在現場聚集及叫囂。

PW2在P9地圖指出人士聚集的地方,為新光橋和黃大仙廣場中間的行人路

PW2指出人群有叫囂、用藍及綠色的鐳射筆照射新光橋上的警察,現場人士叫「解散警隊」、「五大訴求」、「黑警死全家」等字句。PW2指出現場人士有部分人身穿黑衣黑褲、街坊裝,亦有人帶外科口罩、豬嘴。

PW2指出女偵緝警員15845是小隊的隊員,PW2確認該警員當日有在現場拍攝片段。

播放P?警方片段 檔案00000

22:19:35 畫面可見行人天橋的樓梯口被白色強光照射中

控方指出放大P9供證人指出位置會更方便,放大版本為P10

展示P10供PW2用交叉標示片段中被強光照射的位置

PW2指出當日2210時左右使用擴音器對在龍翔道東行線聚集的人士發出口頭警告,內容為警告現場人士現場為非法集結,警告他們離開,否則警方會進行拘捕及驅散;同時亦命令一警員舉起藍旗,PW2指出在安靜的環境下,現場的一百米內理應能聽到。

PW2表示現場有部分人聽畢警告後散去,但亦有部分人其後越發大聲叫囂,PW2指出逗留的人佔大多數。

播放P?警方片段 檔案00000
由新光橋攝向對面馬路

22:19:43 PW2指出畫面中的樓梯口有強光照射,相信是警員射出強光的。
控方指出畫面所見被警方照射的群眾中,有其中一位右手手持鐳射筆。當晚PW2的小隊約有三十多人,隊員均分佈在新光橋不同位置。

22:20:16 控方指出黃大仙廣場外的欄杆旁的植物後有一隻手手持發出藍色光束的鐳射筆,PW2指出其照射的方向為新光橋。
22:20:25-8 畫面所見有一女子手持藍色鐳射筆,射向新光橋位置
22:20:50 該兩名男/女子的旁邊有一名身穿印有Adidas標誌白色T shirt的男子,沒有爭議為D1
22:22:17 畫面所見龍翔道東行線行人路上有人群聚集
22:22:52 畫面所見有一身穿黑衣的男子手持鐳射筆,向新光橋照射鐳射光
22:23:42 鏡頭由樓梯移向左邊,可見黃大仙廣場圍欄,有藍色光束射向新光橋方向
22:24:?? 畫面可見一名撐著雨傘的男子向新光橋方向折射雷射光束,PW2表示當時現場沒有下雨
22:24:?? 畫面可見D1已離開樓梯口,共有五人坐在樓梯上,沒爭議樓梯下(右下角)身穿白衣的人是D1
22:24:39 控方指出剛才D1向身後轉身,其後一名身穿深色衣服的男子遞了某些東西給D1
22:24:??控方指出D1上方有一名女子手持藍色鐳射筆並照向新光橋方向
控方指出片段中可聽得出現場很嘈雜,有一女子說類似「返屋企」的話。

22:25:?? 畫面可見D1旁邊身穿白衣的人士已離開,可見D1右手手持一個白光電筒,PW2形容D1手持的電筒發出的光刺眼
22:25:38 可見D1依然坐了在樓梯上面,向身後轉身,伸直了右手
22:26:30 可見有人在一輛小巴後面透過窗戶向新光橋方向照鐳射光

休庭,1430續審


12:10: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裁決

陳(17)
法律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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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開庭,庭內九成滿

⚡被告從15歲起,身兼父職工作賺錢,照顧家庭,曾申請取回保釋金應急

案件爭議點:
控方案情指當時被告用雷射筆照射警車軚盤,影響行車。
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雷射筆,惟爭議被告是否管有物品意圖作傷害他人之用。

案件審訊程序:
控方:傳召兩名證人(司機警長及乘客督察)
辯方: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兩名證人(同學)

案件詳情可參考本台較早前直播 #1225上水

品格證明
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背景良好,犯罪可能性較低。

案件疑點:
1️⃣ 雷射光束
警車司機(警長)PW1作供,指被告以雷射筆射向警車軚盤長達5秒之久。法庭留意涉案警車照片,該警車是左邊有窗,車尾無窗,窗外有金屬網,當時車速慢駛,約30km/h。 而被告當時只是步行速度,在這情況維持要透過側面車窗以雷射筆照射長達5秒機會極微。

而作為警車乘客的督察PW2作供,指自己留意不到有任何光束。因PW1(司機警長)指他見到有光,所以駛警車到迴旋處,以找尋光點來源,此時PW2必然會留意車內外環境,若果曾有雷射光點照射呔盤5秒,PW2更不可能留意不到。

因此本席認為被告的雷射筆可能只是極短時間照射警車軚盤,光束亦只是略過軚盤,多達5秒明顯不準確。

2️⃣辱警字句
PW1(司機警長)聽到「死黑警,仲未撞車死?」當時包括被告在內的4名人士位於4米外,PW1在主問下提及只聽到一次,盤問下改稱為重覆聽到4次。

而在旁的PW2督察則完全聽不到有關字句,甚至連部分詞語「黑警」「撞車」都聽唔到。

法官認為兩名證人的證供有相當大的矛盾,對PW1可信性有極大保留。

3️⃣被告招認
被告稱聽到有人大叫,認為是警員,加上自己有看新聞,當時因怕事而丟掉雷射筆,法官認為這是合理的。

當時被告在現場有道歉,指自己一時貪玩,已知錯,因被告亦有照到樹木和路牌,所以法官認為被告當時道歉是合理的。

簡易裁決理由:
進一步考慮證供、證物、背景,被告學業成績良好(特別是電腦科),勤奮工作,小小年紀已供養家庭,與那些無所事事挑釁警方的年輕人不同。

案情顯示雷射筆早於2016年購入,案發當日沒有示威集會,警車只是恰巧經過上述地點。

本席認為被告是在照射樹木、路牌時不小心射到警車,時間亦短短一瞬,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

裁定: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留在法庭。
P4雷射筆辯方要取回,獲批。

訟費申請
辯方理由是被告沒有自招嫌疑,當時已解釋只是貪玩。

黃官:你唔小心射到人唔係自招嫌疑咩?

辯方:控罪具意圖元素,但被告沒有意圖犯罪

控方:被告之前有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當時有律師在場,被告有選擇性回應,控方認為即等於被告招認

黃官:法庭被判無罪一般可批准訟費,唯自招嫌疑是例外。法庭認為你有意外地照射到警車,及在會議紀錄有回應。

不批准訟費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臨時直播員註:
接近滿座,部份公眾人士帶同子女旁聽
宣佈罪名不成立後法庭響起掌聲
旁聽人士在散庭後圍住手足送禮物


12:45: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審訊[1/4]PART 1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開庭前
約於0915時,法庭人員向控辯雙方介紹電腦截圖新功能。於審訊播放片段時,律師可以要求將影片暫停,再令畫面放大作截圖的功能。雙方明白。

0928 播錄音
0942 控方律師問是否沒有開冷氣
0943 辯方律師:「打風喎」
同一排的律師:「未必啊」
0949 開庭

律師代表
控方律師:#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律師:#余珮詩大律師

答辯
被告不認罪

開案陳詞
於案發當日約1400時,大批示威者於旺角聚集。他們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使用竹技等物品設置路障,並破壞圍欄。於同日1444時X到達,並沿着彌敦道向南方快速推進直到彌敦道636號。於雅蘭中心外 ,X大叫「警察,唔好走!」被告推開X,期間B嘗試將被告拉出來,而C則飛腳踢向X的心口。X跌到地上,被告嘗試離開。之後,被告亦向警員6841 的方向走,於1448 時被告被制服,警員於其身上找到眾多物品,包括濾罐及八達通等物品。X於警車上認出被告,而被告曾經推X。X於當日被送往急症室。X的胸部有觸痛,接受治療後獲准放假3天。

控方將以ATV,星島日報,NOW新聞及無綫新聞的片段作證據。

承認事實 / 證物
控辯雙方按照香港法例 221章第65C 條,同意這份承認事實,列為P1。
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一帶的地圖,列為P2。
裝有呈堂片段的USB及兩隻CD,片段時間為2019年10月13日約1400時至1500時。USB列為P3(1) ,兩隻CD分別列為P3(2)及P3(3)。相關副本則列為P3(1a),P3(2a)及P3(3a)。
星島片段存放於P3(1),ATV及NOW片段存放於P3(2),無綫片段存放於P3(3)。
X的醫療報告列為P5,其中文譯本列為P5a。
X受傷情況的圖片呈堂為P6。
被告被捕時於他身上找到以下物品:黑色口罩 (P14),口罩及豬嘴 (P15),黑色手袖 (P16),手機及SIM卡 (P17),濾罐 (P18),襪子...(讀太快mark唔到...),T-Shirt (P22),八達通 (P23),黑衫 (P24),黑褲 (P25),及波鞋 (P26)。
P14至P126的照片呈堂為P27。
被告並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播放ATV片段[以下純屬直播員觀看時所看見的畫面]
ATV片段按此
於1445時,一群人士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聚集,鏡頭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由北向南拍攝。那群人士有人拿起雨傘於交通燈前疑似為他人作掩護。於1446時,一群黑衣蒙面人,於彌敦道北行線放置竹柀等路障,鏡頭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由南向北拍攝。有警車(及便衣警車)正由北方快速向南行,一輛小型貨車(估計為便衣警車)更衝破竹枝群。於1447時,大量防暴警察離開警車,並衝向人群。期間有公眾人士在街道兩旁停留觀看情況。鏡頭沿彌敦道由北向南拍攝,並沿着彌敦道向南行。

播放星島日報片段[以下純屬直播員觀看時所看見的畫面]
片段全長21秒。最初,一名男子推開X,期間B嘗試將該名男子從X中拉出來。此時,C則飛腳踢向X的心口,令X跌到地上,期間該名男子嘗試離開。另一名男子疑似搶X的雷嗚燈霰彈槍,期間X捉住他的上衣,而他則用拳頭揮打X的頭部,不過X有帶頭盔。最後男子D用銀色伸縮棍打X的左腳,而X與「嘗試拿取」X的雷嗚燈霰彈槍的人經過多番拉扯,該男子最後成功逃去。片段結束前,X站起來。

繼續播放ATV片段[以下文字純屬直播員觀看時所看見的畫面]
於1449至1451時,大概拍攝雅蘭中心外的混亂情況。其中,一名示威者被警察制服。當時有不同人叫喊,包括以下話語:「真係好痛啊!」「透唔到氣啊!」「唔好阻住警察做嘢。」

[法庭時間:1045]

傳召 PW1(下稱X)作控方主問
詳情

1242休庭
1430續審

DAY 1 PART 2 按此


13:38: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1/12]

上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同案 D1 與 D2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09:48 開庭

控方再次讀出控罪,❌各被告不認罪❌

控方讀出開案陳辭;裁判官詢問辯方抗辯議題,因辯方質疑控方在檢取各被告手機後,將WhatsApp 內容呈堂的法律依據,要求辯方盡早呈交書面陳辭;控方會傳召17名證人,有相當多閉路電視片段,辯方不會傳召證人。

10:31 傳召PW1 李子敏(音) 作供,證人是喜茶員工,講述事發經過。

傳召PW2 潘寶珍(音) 作供,證人是喜茶員工,講述事發經過。

11:12 傳召PW3 偵輯警長 51030 文樹培(音)作供,證人當日是便衣當值,喬裝為喜茶顧客,制服案中D1,主問未完。

14:30 再訊


14:05: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14:00已派約25張飛
14:15 庭外大堂目測已有約40名公眾人士


14:27: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控辯雙方
控方:蔡夢帆檢控官
辯方:黃瑞紅大律師 黃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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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 廣播,庭內除記者席外滿座
1432 開庭

#劉淑嫻裁判官 在剛開庭時怒斥控辯雙方「比左一星期夾期都唔覆」控方辯稱辯方不回覆,辯方辯稱控方上星期四傍晚才通知辯方,但就證人可作供時間仍未給予,辯方只好在上星期五1530時盡快回覆法庭。裁判官仍未息怒,強調自己9月開始會調任至其他法庭,怒斥「總之我唔會就你哋時間!」

公佈決定簡短理由
控方案情撮要
12/10/2019 1607時PW1女幫辦0947 在旺角警署(制服當值)外望,見有人士叫喊反警方口號,不時亦有雷射筆照射警署。12/10/2019 2123時 PW2女警21121在旺角警署2樓向PW1投訴被雷射筆照到眼。PW1向群眾發警告。稍後偵緝警員13814和8505截停搜查D2,D2被截查時頭戴頭套,亦被搜出雷射筆、電筒等物品。當發當晚有即時新聞報道,顯示2123時至2127時D2手持雷射筆照射警署。(其餘聆訊詳情請參閱聆訊直播)

- 裁判官強調,是次聆訊重點為D2能否明白法庭程序和控罪,及下列4點:
1. D2是否有能力提出答辯理由
2. D2是否有能力反對任何人出任陪審團(本案裁判官兼任陪審團,不適用)
3. D2是否有能力比指示律師和解釋理據
4. D2是否有能力明白所有證人證供內容
考慮這些因素時採用相對可能性原則,若不能滿足上述任何一點或多於一點,則判不適合答辯和審訊。

就各專家證人證供分析
#劉淑嫻裁判官 認同所有專家證人均在智障精神科經驗豐富,法庭應判斷D2現在是否適合答辯和審訊,而非在先前案件或案發時是否適合答辯和審訊。

⏺️DW1(郭醫生)
- 郭醫生建議法庭應設立專業中介協助智障人士答辯,#劉淑嫻裁判官 認為與本案無關,不作考慮。就控方批評郭醫生不中肯,裁判官同意控方批評,認為郭醫生作供不中立,原因有二:
1. 就刀叉議題:郭醫生同意智障人士有可能對社會構成危險,因此要教導他們物品危險性。郭醫生在盤問下以刀叉比喻,及後指刀叉不可與雷射筆類比(詳見聆訊直播)
2. 就世衛標準:裁判官指郭醫生自行引述世衞標準,在盤問下卻說該標準不是定義、已是30多年前文件、2022-2023將有更新版,自己亦有參與、該標準指「好多」輕度智障成人有能力工作非「所有」、標準原意是不想社會對智障人士有負面評價,亦給照顧者較高期望等。

裁判官同意控方批評,認為郭醫生迴避盤問,證供有矛盾之處,‼️裁定郭醫生非誠實可靠證人,證供全盤不予考慮。‼️
(按:裁定令人驚訝和不解)

⏺️DW2(黃醫生)
- 黃醫生建議法庭應設立專業中介協助智障人士答辯,#劉淑嫻裁判官 認為與本案無關,不作考慮。但是,裁判官認為黃醫生報告有科學根據、詳盡。就控方批評黃醫生的報告中指D2指自己被女子吸引而到示威現場的說法不符輕度智障相當於9-11歲兒童的社會認識,裁判官同意辯方指控方並無就此向黃醫生澄清。裁判官亦引用黃醫生報告中指智障人士相當於9-11歲兒童的能力重點為executive functioning,包括計劃能力、執行能力、組織能力等,指控方錯誤理解報告內容。

裁定黃醫生作供中肯,雖不是D2主診醫生,但無阻他成為誠實可靠證人,法庭接納他的意見。

⏺️PW1(梁醫生)
- 裁判官認為梁醫生的問題和D2的答案均不能反映D2明白法庭程序,或給予律師指示而說明理據等,裁定梁醫生評估不全面,不接納他為誠實可靠證人,證供全盤不予考慮。

⏺️PW2(吳醫生)
- 就第一次會面,裁定與梁醫生相同

- 就第二次會面,裁判官指吳醫生有與D2討論非法集結等議題,D2亦指有人幫佢搵律師。吳醫生指D2兩次會面答案不同有3可能性:
1. 時間線:第一次會面前短時間D2可能曾見給予他法律意見的人,因此記得,第二次會面相隔時間更久,D2有可能不忘記
2. 不同程度智障人士均只有低度情緒管理能力、語言能力等,有可能在壓力下影響他們對事物的認知
3. D2指自己被警棍打頭,但吳醫生指無法在公立醫院記錄找到D2頭部受創的記錄。

裁判官同意智障人士記憶力差的缺陷,指出案件至今已超過1年半至兩年,D2有可能記憶模糊,對於他挑戰證人證供、給予指示律師並說明理據、甚至自行作供等能力有所保留,接納吳醫生為誠實可靠證人,裁定D2不適宜答辯,亦不適合受審。

押後至2021年9月6至9日 0930時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聆訊,如有同意事實控辯雙方需於1/9前存檔法庭,期間被告維持保釋,今天不用到警署報到。✅

(按:部份裁定令人不解和擔憂,但總算為正面結果,手足平安就好)


14:44: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灣仔運動場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

案件應辯方申請押後至 2021年8月2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查閲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4:57:4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1201太子 #提堂

D1徐(23)已還柙逾七個月
D2馬(22)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羅(16)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庭內7成滿

案件會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控方申請押後至8月18日 1430以等侯轉介文件。控方反對D1保釋,不反對D2,3保釋。

D1沒有保釋申請,亦放棄8天保釋申請,D3申請今日豁免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8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D1繼續還柙,D2,3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54: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審訊[1/4]PART 2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1430 開庭

下午審訊進度
辯方完成盤問PW1。

1549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 0930 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是日上午審訊內容經已補回,下午盤問內容將於日內補上。


16:02:4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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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14:28 廣播,庭內已滿

控方沒有口頭補充。

各辯方代表律師主要就1.身份議題;2.該晚是否存在非法集結;3.各被告有否參與定型行為,此三點作出口頭補充。

‍D1 代表律師:
回應《撮要》列表,3個地方關於D1有錯漏:1.P5a15號相片,時間應是22:31:41;該項描述「人群塞滿a出口」,辯方律師認為「滿」並不準確,是有程度之分,截圖見留有通度予人離開。
2.P5a19號相,「滿」的問題同上。
3.P5a38號相,關於辨認D1,Pw5供詞指認到D1,2,7,及指他們一同折返,但辯方律師指「折返」此指控不準確,看相關截圖時,D7同另外兩人行相反方向。「一同」此詞亦值得商榷,3人當中應該冇協議。

PW3站長同意該黨鐵B出口距離D1報稱居所路程僅10分鐘,故即使法庭肯定D1身份,該晚他亦有可能在回家途上。

‍D2代表律師 #吳珞珩大律師 口頭陳詞
身份議題
4個指稱畫面中人士是否d2,代表律師質疑其影像濛糊,接納其他代表律師的書面陳詞,反對PC6194證供呈堂。因佢沒有同各被告相處過,理應辯認不到D2.

截圖P7(3)(4)畫面起格,衣飾相似但不一定代表是D2,不代表是P5A(32)、P3(5-7)被捕後的D2衣飾。

不足以干犯非法集結
D2由頭到尾獨自一人,在21:15時單獨出入中銀,沒有同他人共同行事。雖然控方指D2有離開過黨鐵,在23:39:16時再次折返,但正如D1律師所說,D2同D1行去同一方向,而同時畫面中亦有其他朝同一方向行走的人士沒有被捕。代表律師指出整個集結D2不在現場,惟23:40時因警方掃蕩而被捕。

呈交 cash1/2020 案例,78-80段中指上訴庭對旁觀者的考慮,即使旁觀者身處非集現場也不代表干犯非集元素。而D2連bystander 身分亦稱不上,因為他沒有同現場其他人一起交流及溝通,所以理應沒有干犯妨礙秩序等行為。

‍D3 代表律師
回應《撮要》,不同意D3同集會人士聚集及作出動作。

爭議點1:何時定型/令人害怕
代表律師指辱警歌不足以令在場人士害怕及破壞安寧。PW1在盤問指若發現有破壞社會安寧的事會執法,但在事發當晚沒有即時執法,所以其即時判斷現場應當不存在破壞安寧之事。

爭議點2:身份辯認
PW5作供時指依據外貌、身形、衣著及後來所指的步姿辨認被告。但代表律師質疑PW5沒有慢鏡播放及逐格細看,其比對非專專性,故無法幫助法庭。D3亦沒有特色可給法庭作用辨認,而格仔恤衫只是常見衣飾。

爭議點3:有否參與
D3當晚對人群的所作所為,如叫囂時沒有反應,亦沒有同人群互動,故沒有共同目的。

‍D4代表律師
是否屬於非法集結
強調此案背景同過去非法集結案件不同,之前的都是群眾set防線,但這次的群眾都是雜亂無章,沒有組織性。他又指出當晚沒有連續集結,兩邊出入口不斷有人群聚散,所以整個時段有多個非法集結點,在指證個別人士時宜清晰區分出。黨鐵在案發期間如常運作,Pw3站長亦沒有打算/企圖關站。

邀請法庭要個別考慮各被告即使出現但有否逗留或集結,沒有證據顯示d4有做出定型行為。

辨認議題
採納D8律師所講,Pw5聲稱認到D8的衣飾特點有出入。在辨認D4時,PW5未能認出其T shirt上有沒有熊貓耳,D4被截停時身上沒有戴純色的帽,pw5誤認片中人士有帽及帽上有花紋等,可見PW5比對粗疏。

‍D5代表律師
身份辨認
質疑pw5的辨認基礎,所指稱的D5在CCTV中只出現一瞬間,片中人物身穿短筒襪,黑色有標記t shirt ,但這些衣飾同d5被捕時的不同。

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D5居住在黨鐵站附近,PW3站長亦同意該居位地點位於站的50米以外,D5一直身處在通道內,其出現亦可能在回家途中。

‍D6代表律師
身份辨認
主要採納特別事項陳詞。PW5的辨認基礎:衣著身型及同行者。代表律師指出其衣著身型都是常見,而PW5作供亦朝令夕改,庭上作供指其白色波鞋上有間條花紋,但口供紙沒有指出,律師指或許Pw5看完P3證物才指稱在片中見到此特點。

影片截圖P5a(6,16,30)偏黃,角度由高至低,多過10秒時有殘影,所以PW5可能因殘影而誤以為鞋上有花。另一組截圖則只見疑似D6的肩膀,難以做有效辨認。

D9(1)(2)辯方證物中,有數位衣著相似的人出現在畫面,代表律師指這些打扮都不是獨特的事。

非集何時出現及有否參與
PW2警長庭上證供中無講過現場有非法集結,他指同現場代表協商下撤走,可見最高指揮官並沒有認為有非法集結及立即執法。

控方沒有證據顯示拘捕時D6距離集結人士多少米,D6出現在3個截圖中,每個互相相距1個鐘,無足夠證據顯示期間他有參與舉手/叫囂同停留等行為,三組鏡頭都只見到他走過。

‍D7代表律師
衣飾辨認
D7 衣飾同疑似11號字樣是一辨認特點,但衫上除11以外的其他特徵都皆見不到。

有否參與集結
(此段內容同樣適作在D9身上)D7/9的身影在影片中不是連續出現,但cctv橫跨範圍大,是能夠追蹤到D7/9到,但D7/9的身影斷續,所以此二人不是整套時間爻出現及參與在集結中。而該地點範圍沒有封鎖,他們在片中走來走去,似是路過或旁觀,沒有參與定型行為。

‍D8代表律師
非法集結何時開始
代表律師指21:15時不算是發生非法集結,約11時有人開始破壞黨鐵才算有非集。

身分辨認及有否參與
現場不依賴目擊證人指控D8有參與其中,僅依賴P4 cctv 辨認D8. 代表筱師同批評影片質素差,難以分析,影片亦沒法拍到D8臉容,控方無法指出除D8外無其他人有相近衣飾。D8被捕時的衣著同P4影片不一致。PW5無形容過其衣著身型同隨身物品。

不能排除他是旁觀者,D8頂多在現場出現但控方沒有指證在現場截停D8時他在做甚麼舉動。更甚,在D8背包中搜到有幾份功課

‍D9代表律師
D9的打扮非常普通,所呈交的辯方截圖中有4個女子有相似打扮。

‍D10代表律師
辨認證據
Pw5 觀看影片時快播,只用衣物辯認,認不到花邊及衣飾上的招牌,同時PW5庭上時存在看錯人/事物/店鋪,在不同時間觀看時會有新的辨認,其辨認並不可靠。另外,影片亦存在燈光/畫質問題。

是否非法集結及有否參與
代表律師指出21:15的集會是和平,有人正常進出,聚會有聚有散。沒有人向警方求助,旁觀者沒有害怕。片中被指稱的只是在人群中出現及走過,沒有做過任何舉動鼓勵他人。

‍D11 代表律師
未能定義作非法集姞
(1)Pw2在2115-2315 期間沒有使用大聲公,庭上作供時亦不肯定有否同現場民眾宣稱再留下就會干犯法例。
(2)Pw1指人群進迫,但從cctv證據中看不到。
(3)眾人在b 出口離開,但回來破壞閘機的不一定是同一批人。
(4)站長返放工沒有呼籲人離開,所以在閘機被破壞前,理應沒有非法集結,即使有當時亦只存在閘機附近。

身份辨認:
Pw5有不停改變辨認基礎,引一案例,內容約指被捕後的衣飾即使同cctv相似,但無法排除其他人有相近衣飾而沒有被拘捕。辯方提供的截圖中有數位人士同此被告有相似衣飾,所以望法庭不給予比重。

在21:36-21:37 一分鐘,可見D11獨自一人,沒有任何犯罪行動,他在此時出現但不代表之後有參與非法集結。另外,在一段23:00 不多於7分鐘的c85鏡頭中,D11身處遠方,亦沒有做任何事。

代表律師指Pw1盤問下同意有較八掛旁觀者會行得近點,故不能排除D11只是旁觀身份。另控方指稱D8/11有動作似是指揮人群[p5a(23)],但pw1盤問下有提過此動作似是叫後面人群不要做某些動作,代表律師指黃角色充其量是傳聲筒,應該同人群分開作考慮。

(陳詞22:38更新完畢)

本案將於本星期五7月23日下午不早於15:30同庭裁決。


17:34: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1/4)
麥,阮(16-22) #1007黃大仙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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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觀看P?片段:

22:26:34
D1與身旁兩名人士已離開原本坐着的樓梯

22:26:49
有人在小巴背後透過玻璃窗向警方照射雷射光

22:27:02
有身穿黑色T-Shirt,胸前有黃色圖案的男士連同旁邊的女士在小巴旁走出,並用雷射筆照射警方

22:28:05
有人在黃大仙廣場內向外面照射雷射光

22:28:46
有人在現場叫囂,PW2指當中有少部分的聲音來自警方,主要來自在現場集結的人

22:30:02
有人站在黃大仙廣場圍欄後用藍色雷射筆照射警方

22:30:17
PW2用揚聲器向在場人士發出聲音,即口頭警告

22:32:35
PW2對站在新光橋底近樓梯,身穿黑衣及帶黑口罩的男子作警告,指他曾在現場叫囂

22:34:55
有人用強力電筒發出閃光,照向警方防線

22:37:18
有人在現場持續叫囂,PW2指他們向在新光橋的警員說「走啦!」和粗言穢語

22:37:27
有身穿黑色T-Shirt的男子舉起右手食指指向新光橋

22:37:50
PW2用揚聲器向在場人士發出聲音,即口頭警告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要他們離開現場,而她旁邊有警員舉旗

22:38:20
PW2指她在片段看到自己,當時她左手拿着電筒

22:39:02
PW2再向在場人士發出警告他們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要求在場人士向鑽石山方向離開及脫下蒙面物品,否則會進行拘捕和驅散

22:39:22
有人站近新光橋樓梯底,而當時已有警員站在新光橋的樓梯

22:39:50
PW2再向在場人士發出警告。她指當時仍有人叫囂,而事後有警員告訴她指在場人士要求重開新光橋,想通過新光橋前往對面

22:41:00
PW2不斷向在場人士警告他們正參與非法集結,並持續要求在場人士向鑽石山方向離開

22:41:13
有在場人士不斷高叫「放橋!」

22:42:20
PW2向一女子作出警告,指她煽動在場人士。PW2指該女子不停拍攝及叫囂,並聚集他人前往新光橋橋底

22:43:05
PW2向一身穿白衣,灰色褲,背黑色背心的男子作出警告

22:43:22
PW2不斷向在場人士警告和要他們離開,但在場人士仍不斷高叫「放橋!」

22:43:29
控方指D1身在並逗留在新光橋樓梯底一帶

22:43:30
雖然有人散去,但仍有不少人逗留在新光橋橋底叫「放橋!」

22:43:39
集結人士向黃大仙廣場方向稍作後退

22:44:12
PW2指她當時正警告一名身處新光橋樓梯底,要求全面開橋的男子,而該男子手持一包檸檬茶

22:44:33
D1再被拍到他與其他人一同逗留在新光橋樓梯底

22:45:21
愈來愈多人在新光橋樓梯底聚集

22:45:38
有人數次高叫「香港人!」,其他人和應「反抗!」。PW2見狀作第X次警告

22:46:50
有人在「沙田㘭道」往觀塘方向的巴士站旁邊行人路高舉雨傘,而這些人旁邊有佩戴外科口罩的人

22:48:41
D1再被拍到其他人一同逗留在新光橋樓梯底

22:51:21
疑似D1第X次被拍到其他人一同逗留在新光橋樓梯底,而他旁邊有人用手指向樓梯的方向

22:53:34
現場有人不斷叫「放橋!」,亦有人在小巴站通往黃大仙廣場的行人路入口向警方照射綠色雷射光

22:54:30
現場集結人群漸多,分別散落在新光橋樓梯底、「沙田㘭道」往觀塘方向的巴士站旁邊行人路和小巴站通往黃大仙廣場的行人路入口

22:57:47
有人在小巴站通往黃大仙廣場的行人路入口的頂部跳舞(爬左上頂),他們完成跳舞後向警方舉中指,此後他們也有向警方「擺pose」

22:59:26
D1第X次被拍到其他人一同逗留在新光橋樓梯底附近,即靠近樓梯旁的圍欄

23:00:30
D1第X次被拍到其他人一同逗留在新光橋樓梯底附近,即靠近樓梯旁的圍欄

23:01:16
D1第X次被拍到其他人一同逗留在新光橋樓梯底附近,即靠近樓梯旁的圍欄

23:01:55
片段中PW2說「Gogogo」。PW2指這是指示警員進行拘捕和驅散行動。同時間,D1仍身在新光橋樓梯底附近

P?播放至23:02:06為止

莫子聰裁判官指控方案情指片段有D2,但控方未曾在片段中指出何人是D2。

#劉偉聰大律師 指他們曾就此去信予控方,但從未收到回覆,不得要領。

莫子聰裁判官指問題大,要求控方處理。

休庭過後 #劉偉聰大律師 指控方撮要不重要,希望法庭不作查詢,避免身為第三者的法庭有不必要的觀察

莫子聰裁判官考慮後同意 #劉偉聰大律師 的意見,不就此作詢問。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主問

PW2曾指示警員51553問人群中誰人需要過新光橋,但無人回應。

PW2同意當時有人用藍色和綠色的雷射光照向警方,她們擔憂雷射筆會射到眼會不舒服,會流眼水和感到暈。

PW2表示她不知道這批集結人士會做甚麼,例如縱火。她認為人多會令現場混亂,可能有人會找物件堵路,影響交通運作,造成大塞車。因此她們要防止這批人做這些事。

PW2同意在22:20至23:02時期間有巴士泊站,也有少部人上車。但她指出當時大部分集結人群散落在新光橋樓梯底、「沙田㘭道」往觀塘方向的巴士站旁邊行人路和小巴站通往黃大仙廣場的行人路入口,面對新光橋。

播放片段P5 :

片段由00:16:00開始:
有人在橋底與警方對罵,有人要求警方「放橋」,否則難以回家,並詢問是否要搭的士才可以回到家

00:18:11
片段顯示到警長51553在場

現實警員表示市民可以走其他路回家,例如行人隧道,或是乘搭巴士和的士;並表示若市民離開的話會重開新光橋;他們亦表示現場人士正破壞社會安寧,參與非法集結。

有市民表示腳痛,走不到前面搭電梯;他們指他們有權使用新光橋,要求警方解釋封橋原因;即使警方表示願意讓開,市民亦擔心若走近警方會被拘捕。

00:26:25
警方之後設置封鎖線。

00:27:16
PW2指她在新光橋樓梯底警告在場人士正在破壞社會安寧,指他們不願離開、亦用電筒照射有使用蒙面物品的人,指他們違反蒙面法。

00:29:25
D1被拍到身在新光橋樓梯底

00:29:48
D1再被拍到身在新光橋樓梯底

00:33:21
PW2叫「Gogogo」,在場警員作出拘捕行動和驅散人群。

明天09:30續審。


17:44:01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1/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4:38 開庭

PW3 偵輯警長 51030 文樹培(音)繼續作供完畢。

PW4因案件受傷而去睇醫生,以65B形式呈上醫療報告,證明PW4右上臂內側有瘀傷。

傳召PW4 警員14511 蘇廣良(音) ,證人當日以便衣當值,與PW3一同喬裝為喜茶顧客,嘗試制服一名男子但被逃脫,後來拘補D1,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20/7)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21:46: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訟費裁定的理由書
陳(49)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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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於今天,即2021年7月19日,將訟費裁定的理由書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重申批准陳(49)訟費申請的原因。

原因可總結為如下:

1)雖然本案有警員受匿名令限制,但在本案中出庭作供的警員並不受匿名令限制。因此法庭認為當時警員佩戴口罩是因為保護自己避免吸入催淚煙,並不是避免「起底」

2)法庭已裁定陳(49)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此外法庭也在早前審訊時了解到警方在案發附近日子經常在旺角發射催淚煙,因此這些催淚煙未必在案發時散去

3)正如上述,若警員是因為保護自己避免吸入催淚煙而佩戴口罩,路過的人也可以因為保護自己避免吸入催淚煙而佩戴口罩

*陳(49)在錄影會面紀錄中表示當時正前往上海街取電單車離開旺角,而他在路途中不停打乞嗤,於是有一名女子給予他口罩,並稱有水炮車曾在現場射水。此後他戴上口罩並打算繼續路途,但在不久後被拘捕。法庭在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及相關法律指引後,接納陳(49)在此錄影會面紀錄中的證供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陳(49)沒有自招嫌疑,批准他的訟費申請。

法庭就本案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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