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5

08:39: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3月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訊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9:52: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繼續播放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片段B7a由德輔道西 93 號樸記向皇后街的閉路電視拍攝
由01:05:05至01:13:33
鏡頭時間不準確,控方不依賴

⏺疑似敲打閉路電視鏡頭
一人在馬路用手指指向兩個方向(疑似兩個閉路電視鏡頭位置),並叫「小心cam呀」,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01。兩個女仔離開途中,另一人跳起,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02,有三下敲擊聲音,並有女聲「呀」後兩個女仔回望。一件物品從跳起位置掉落,有人叫「執走佢」,兩個女仔返回該位置,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03。一把女聲叫「用膠紙黐啦」,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04。控方指有人叫「揾個高嘅幫佢」,另一人叫「有高佬有高佬」,其後有人上前開遮,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05。

⏺後退時叫「一二一二」及「停」
人群叫「一二一二」並向東行,白色上衣黑色背囊人士舉起手,有聲音叫停,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06。其後人群再叫「一二一二」向東行,黑色短袖上衣男子舉起手,有聲音叫停,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07。人群再次向東行叫「一二一二」,多人舉起手及叫停,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08。控方指人群在有聲音叫停及舉起手後有停止。後退時在馬路上至少有3人搭住前人膊頭,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09。再次向東退,再次叫「一二一二」,再次舉手叫停,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10。

⏺敲打鐵閘
人群繼續後退叫「一二一二」,其中有一人用遮柄敲打鐵閘,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11。

⏺箱
在後退人群中,有人手持一個箱,控方指箱中為磚塊,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14。有催淚彈射入人群中,有人大叫「繼續向前行」。煙霧中該人蹲下,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15。同一位置前後比較,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12及P53(channel01)_PW3_013。催淚煙散去後,人群中有兩人上前取走箱,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17。

⏺向催淚彈淋水
片段中有數人向催淚彈淋水,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16。 #郭棟明大律師 指有人叫「揾水揾水」, #陳仲衡法官 前後聽五六次都表示聽唔到。

⏺用膠板鋤地
一人手持大膠板,在後退時鋤地發出聲響,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18。

01:13:03時,有一個疑似膠樽掉落,控方嘗試指為示威者擲出,不果。

01:13:33時,警員到達樸記位置。

片段B7b由德輔道西 93 號樸記向西邊街的閉路電視拍攝
由02:34:07至02:42:45
與剛才B7a為同一時段另一角度

02:38:35時,人群中有一人捧箱,截圖為P53(channel02)_PW3_001。02:36:49時,有人手持蒸餾水樽,截圖為P53(channel02)_PW3_002。

PW3當天有經過高陞街對面的樸記,但在沒有留意自己有否在片中出現,指如果見到頭後有藍燈,手持揚聲器,身形相近,應該為PW3。

- 休庭至1145 -

PW3尋找自我

1️⃣重播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按此參考上週五首播
由19:48:33至19:48:37
警方在高陞街以西近撲記位置,可見PW3持揚聲器,由旗手右邊行至兩個旗手中間。

2️⃣重播B7a由樸記向皇后街的閉路電視片段
01:13:30,PW3在 #郭棟明大律師 極力引導,放大畫面又直接指出下,終在片段中見到兩個旗手,但都無法找到自己。

播放NOW直播片段
由19:45:29至19:48:03

人群在威利麻街以東,控方指片段開始時畫面左下角有人身穿「自由閪」黑色上衣,聲稱與早前影片所見為同一人, #陳仲衡法官 指無法清楚見到「閪」。

控方指片中有兩件物品向警方方向投去,截圖為P57(NOW)_PW3_021及P57(NOW)_PW3_022。
片段中有人回擲催淚彈,截圖為P57(NOW)_PW3_023。
PW3指在現場有見到有人回擲催淚彈及向警方方向拋擲磚塊。

播放德輔道西40-50號匯豐銀行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由19:48:00至19:48:47
可見閉路電視鏡頭被干擾

播放NOW直播片段
由19:48:48至19:56:30

19:48:50時,警方停在高陞街前,民眾前排有一人在後退時手持大膠板撞擊地下,PW3在現場有見到;有人手持雪糕筒,在推進時有見過但不確定是否片段顯示的位置;路邊的斗及有人手持三角交通路牌,PW3在現場均沒有見到。截圖為P47(NOW)_PW3_024。
有一人前行向警方方向做出拉弓動作,截圖為P47(NOW)_PW3_025。

- 休庭至1430 -


10:46: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5/5]
#0922旺角

蕭(26)

控罪1及2: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3: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控罪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太子道西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法庭批准控方就被告面對的控罪4的案情作出修改,修改詳情見上文。

就特別事項的裁決:
-法庭裁定被告人與PW3的聲稱對話**可以呈堂

表面證供:
-法庭裁定所有控罪的表面證供
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案件會在3月8日1430同庭進行結案陳詞。


12:28: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案件管理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案件一】
D1:鄧(23)/ D2:何(27)/ D3:彭(22)
D4:吳(20)/ D5:張(20)/ D6:李(24)
D7:周(21)

控罪:
(1)D1-7非法集結
(2)D1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7)D6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8)D7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9)-(14)D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D1-7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把 12 鎅刀、1塊多用途金屬片和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D6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8)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2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D1 - 1個口罩、D2 - 1個口罩、D3 - 1條圍巾、D4 - 1條圍巾、D5 - 1個口罩、D6 - 1個口罩

【案件二】
‼️D1: 陳(26) 認罪‼️
D2:鄧(17)/ D3:陳(24)/ D4:何(21)
D5:李(24)/ D6:陳(20)/ D7:吳(38)
D8:許(20)/ D9:伍(21)/ D10:關(18)
D11:吳(21)/ D12:*(14)/ D13:*(15)
D14:*(15)/ D15:鄧(17)/ D16:梁(23)
D17:陸(19)/ D18:王(22)/ D19:*(15)

控罪:
(1)D1-18非法集結
(2)-(15)D1-4,7-14,18,1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6)D1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9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5)D1-4,7-14,18,19(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D1 - 1條圍巾、D2 - 1個口罩、D3 - 1件T恤、D4 - 1條圍巾、D7 - 1條圍巾、D8 - 1個外科口罩、D9 - 1個口罩、D10 - 1條圍巾、D11 - 1個口罩、D12 - 1條圍巾、D13 - 1條圍巾、D14 - 1個外科口罩、D18 - 1個口罩、D19 - 1個口罩
(16)D19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上述兩宗案件合併再分拆:
【第一組】共11人
案件一 D3, 4, 5
案件二 D2, 3, 9, 10, 11, 14, 18, 19
審前覆核:2023年10月6日0930時
正審:2023年11月6日開審,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第二組】共13人
案件一 D2, 6, 7
案件二 D1, 4, 5, 6, 7, 8, 13, 15, 16, 17
審前覆核:2023年1月13日0930時
正審:2023年2月13日開審,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保釋事宜:
(被拒)D16梁申請隔週報到,維持每週一次
⚪️其餘沒有修訂申請,維持保釋

案件二D12* 將於21年5月4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案件一D1鄧 將於21年6月7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案件二D1陳 需待案件審訊完畢再作判刑,期間無需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48: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02灣仔

王(1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1月2日港島區流水式集會,在警方驅散示威者期間,在灣仔告士打道與盧押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4393。

背景:
據了解,案發時涉案警長正追截示威者,其間被告涉用膠棍襲擊警長,警長一度用警棍自衛。
(摘自明報)
————————

❌不認罪❌
控方沒有片段,沒招認沒視像,傳召4名證人,2位警員被辯方盤問(1名是被襲警員,另1名是在現場的警員)爭議有沒有發生過襲擊。另外2名警員證人也是在場。

辯方有1名證人

控方指被告當時戴着呼吸器並手持行山杖,警員因此下車追截他,期間被告以杖擊中警員,辯方指沒此回事發生,所以會爭議整個過程有沒有發生過襲擊。

法庭指示辯方要準備刑事紀錄相關資料,指不要是``有等於無嗰啲``

押後至2021年6月9日0930東區法院第八庭中文審訊1天,控辯雙方需在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現原有條件保釋
(咪走晒啊仲有判刑案)


14:50:1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7黃大仙
#提堂

D1: 劉 (23)
D2: 陳 (1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黃大仙中心南館地下G3C號舖大新銀行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鉗及1支士巴拿。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2罐噴漆及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罐石油氣及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1D2辯方申請押後去信律政司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1改報到時間


14:51:5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5黃大仙
#答辯

葉, 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D1及D2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黃大仙龍翔道星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D1不認罪❌
❌D2不認罪❌

控方5名證人,辯方有爭議
爭議取證、證物鍊完整性
D1會面記錄自願性有爭議
D2會面記錄準確性有爭議

案件安排於2021年6月15-18日上午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理

期間維持原條件保釋


14:55:24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速報
全部罪名成立


15:06:4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判刑

李(45)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告士打道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上次認罪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71

羅德泉問辯方想在他席前處理,還是在錢禮席前處理,辯方指可以在羅德泉席前處理。
羅德泉請辯方再求情多一次,以免有甩漏。

本次求情:
⏺45歲,感情方面有起伏。不在香港畢業,不是一開始就在香港居住。
⏺案發地點與居所接近,當時被告在家飲啤酒,當時窗有打開,因樓下有公眾活動進行,警方有放催淚彈,而煙霧飄入被告家中。被告覺得眼部不適,呼吸困難,所以當時憤怒,於是未飲完酒就走到樓下,想了解情況。到達現場途中,啤酒已喝完,因當時不滿警方的催淚彈影響到家,所以一時衝動,把空啤酒罐扔到馬路上,去表達不滿。此空罐很快被馬路上的車壓扁。
⏺本次事件沒任何人或財物因啤酒罐而受到損傷。被捕後被告有向警方透露,自己住在附近。在案發前曾飲酒,與在場警員說法吻合。被告指自己沒參與過當日在灣仔或港島的遊行及示威活動,亦沒對警員有侮辱性的說活。被告當時作出此行為,是因為催淚煙波及到家中,所以想表達不滿,明白此行為是不對。警誡下有承認有拋空罐到馬路上,但沒損害到任何人或財物。干犯控罪原因純粹沒考慮到法律後果,而不是有意圖去挑動示威者或警方,沒參與刑事控罪的意圖
⏺有悔意,明白要控制好脾氣。沒刑事紀錄,過往紀錄良好,在學修讀的學科很厲害,家景良好,家庭成員和被告一樣也很優秀。被告經濟算是中上,但因受疫情影響,需要朋友少少幫助。

感化報告正面,建議被告守12個月感化令。

羅德泉問到控方有沒有資料顯示,被告不是在控罪書上的地址居住,控方指沒有,所以被告的確在案發地附近居住。
羅德泉多次暗示控方會不會反駁辯方例如事發經過,為何走到街上。控方指需要時間問案件主管,因為沒有人有聽上一次判刑。羅指如果有爭議,控罪基礎會不同,可改控其他控罪。

1506先押後一會,處理一下其他雜案
(此文會持續更新)
1520休庭1534開,但手足未返,1550手足回來了
1556開始了

首先,控方確認到被告地址。
其次,控方需時去了解當時情況,因案件主管可能會有紀錄。
羅德泉指現在不是要調查當日的事,並問到控方是否質疑辯方說法。
控方指要參考YOUTUBE片段才知,才能確認有還是沒有,羅德泉指現在不是要查事情真相,指未必恰當做這些事,只想知控方有沒有爭議,會不會改變控罪基礎。

控方申請押後一星期,以有足夠時間觀看片段。辯方指控方一早知道案情,因此辯方不會在求情此刻才試,指責控方沒有一早準備好資料,指控方這樣尋找紀錄,有可能找到有可能找不到,這樣只有50%的機率,是不值押後。

辯方反對案件押後,因上次求情時已有提及被告情況,與今天求情原因相同,而且辯方在很早階段,已有與控方商討用其他方式處理,被告當時已有向控方清楚交代,並不是此刻少說,還有被告在被捕後所說的也有說出實情。
羅德泉指被捕後,被告未檢驗到那時的說話的重要性,要在求情才明白重要性。
辯方指在法庭公開求情前,已有與控方說過,羅德泉指當時不是求情所以目的不同,並不是事情發生了就算,要看同一件事用作甚麼目的

...繼續爭議上一庭求情說的話
控方終於接受辯方說法,撤銷押後案件

判詞:
當日案發地40-50名示威者有集結,有示威者作出搗亂行為,有人堵路縱火等,警方設立防線。
被告把空啤酒罐扔去路上,當時有交通運輸中,有人拍掌歡呼,其後警方拘捕被告。
羅德泉指會考慮控罪基礎,會考慮被告意圖,但辯方說法令他考慮到案發背景,控方亦沒質疑辯方說法,所以法庭會用辯方說法作基礎,指如果採用不同說法,判刑會有很大分別。
此事是單一事件,被告並非有預謀或意圖去犯案,不是參與集結人士,因此不可與集結人士一併而論 。

12個月感化
。工作要得感化官批准
。參與有助更生的社區計劃

1628終於完庭


15:14:0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案件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118理大 #提訊

D1: 陳 / D2: 盧 / D3: 禤
D4: 鄺 / D5: 黃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4: 馬 / D15: 梁
D16: 陸 / D17: 鄭 / D18: 林
D19: 李

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指向D5)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指向D5)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6)-(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1,2,3,5,6,7,10,11,12,14,15,16,17)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向D8)
\================

控方表示已收齊辯方回覆,並已於3月3日去信知會法庭,案件將分拆成2組。

第一
(D2,D4,D6,D7,D9,D12,D14,D15,D17,D18,D19)
此組別將不爭議證物連鎖性及不爭議錄影片段真確性

審前覆核日期:2023年3月10日 14:30
審訊日期:2023年4月11日 至5月23日(共30日中文審訊)

第二組

(D1,D3,D5,D8,D10,D11,D13,D16)

審前覆核日期:2023年8月11日14:30
審訊日期:2023年9月11日至10月24日(共30日中文審訊)

地點:灣仔區域法院

19名被告均不認罪❗️

案件當中涉及特別職務警察,故控方將為部分證人申請保密令。

D4申請修改報到日期,獲批✅
D5申請修改報到地點,獲批✅
D8申請修改報到時間及地點,獲批✅
D15申請修改報到時間,獲批✅
D18申請修改報到時間,獲批✅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15:51: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全部罪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和被告作供不再重複)
PW1的證供清晰合理,清楚指出八達通銀包身份證等個人物品不在背囊,對於自己不清楚的事情不會誇大其詞,直認不知道。辯方指控他向被告搜身前沒有披露警員身份,PW1否認,認為PW1的說法合理,行使搜身前披露警員身份可令被告更合作,一個人不會讓陌生人隨意搜身,PW1為了令搜身過程順利,沒必要不披露警員身份。至於PW1對被告行使武力,不影響其證供的可信性。法庭認為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證供簡單直接,接納他的證供。

被告的作供有多處不合理的地方。既然他說到達現場時以為示威已散去,有陌生人來他身邊傾計,理應他應該提高警覺,把背囊交給他亦應該拒絕。他打開背囊見到有非法物品,因為怕現場有CCTV所以帶走背囊搭地鐵回家。如果他知道現場有CCTV,應該可以拍到有人把背囊交給他的情況,搭地鐵回家只是增加他被截查的風險,法庭認為他的說法不合理,被告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PW1曾經指控被告有逃走的動作,但法庭不會就此對被告作出不利推測。
(施官用了一些時間解釋「損壞」和「財產」的法律定義,略)
控方就控罪只需證明被告管有那些物品或會在將來使用,可用作摧毀財產。法庭認為被告雖聲稱參與和平示威,但持有該些物品和防護用具,出現在包圍警署的場合,不可能是巧合。

控罪一,被告管有載有易燃物體的膠樽和空啤酒樽,辯方律師液體不足以分進兩個樽以制作汽油彈,但他不是專家證人;辯方又稱被告身上沒有打火機,但現場附近已是商場,打火機可在便利店輕易購入。法庭考慮整體環境證供,唯一推論是被告參與示威並在有需要時使用該些物品,目的是損壞財產。

控罪二,控方沒有證明膠索帶的用途,但被告身上的噴漆可作塗鴉,損壞公物對社會表達不滿;鎚子亦明顯可用作損壞財產。

在法庭不接納被告的作供下,被告沒有合理辯解持有該些物品,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控罪一控罪二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準備今年考DSE,雖然過去一年都是網上授課,他仍然努力補習和補課追回進度,目標是升上大學。被告沒有案底,亦沒有涉及其他案件的調查中。兩位老師為被告寫了求情信,今天亦有到場支持。信中提及被告是受教、和同學相處融洽、品性善良的人。在家亦孝順,幫忙打理家務,尊敬長輩,相信他未來可為社會作貢獻。

案情方面,控方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曾使用物品,物品亦未經拼湊 (即汽油彈原料未組合)。控方指稱被告可能破壞警署,但事實上沒有發生,被告被搜查位置和警署有一段距離。被告沒有蒙面,亦沒有戴住意圖掩飾身份的物品。被告已汲取教訓,事件對他打擊重大,重犯機會低,案情亦與他性格不符,是單一事件。希望法庭予以輕判,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期間還押‼️

(八達通和iphone歸還被告,其餘實物充公)


16:11: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李(20) #1006旺角

控罪:
(3) 抗拒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D3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在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拒捕

承上,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46

--------------------------
案情大綱
控方證人收到指示到洗衣街一帶掃蕩示威者。辯方指被告沒有參與示威,因現場混亂聽到警笛聲,自己身穿黑衣怕被警員誤會是示威者,所以在警員掃蕩時才跟著其他人跑。沒有作出任何反抗警員的行為,只是跑速不夠其他人快所以被捕,期間亦沒有警員作出口頭警告叫被告「咪走」

警員證供可信
就辯方質疑控方證人在書面證供只用"struggle"形容被告反抗,卻能在庭上詳細地描述被告反抗,並不可信。但香官信納控方證人所講「因被告沒有任何特別、非一般的反抗行為要詳加記錄」

香官批評被告的說法不合常理
被告作供稱自己跟住示威者跑,沿途沒有見到警車或警員,那又怎知自己被警察追捕?又怎知需要逃跑?而且被告跑得較慢,卻硬要跟貼逃跑中的示威者,說法與被告「怕被誤會是示威者」的講法相違。

被告又稱自己被警員㩒住肩膊、用警棍打也從不作聲、無同警員講自己是路過、亦無問警員為何捉他打他。做法對一個中五畢業生、有工作經驗、懂得為預防催淚彈襲擊而遠離彌敦道的人來說,說法並不合情理。

罪名成立.....講住最閪嗰d先,詳情後補

--------------------------
‍♂️ #求情 ‍♂️
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承諾不會再犯。現職滅蟲專員、月入萬餘元的他,志願是成為咖啡師,希望可以儲錢到日本修讀咖啡課程。

被告母親在求情信中指被告考順、尊敬媽媽,承諾會好好教育被告走回正軌。畫畫老師表示被告有藝術天份,已學畫17年,亦有學琴。中學老師認為被告是尊師重道的好學生。

辯方求情重申,此案非同類案最嚴重,只在十幾秒內發生。被告腿部被警棍打五下,已是嘗過苦果。而事件中無(警員)證人受傷,對警方執法阻礙不大。

另外,被告的上司亦有意繼續聘請被告,不過未必能長時間保留其職位。被告無案底,會反省、有夢想、有家人支持,希望法官判處社會服務令。

#判刑
法庭同意本案情節較輕微,但由於本案發生在暴力示威活動中,有疑犯正在逃跑,法庭認為被告人行為會激發他人情緒,而且上訴庭已就高偉傑案中要求就此類型案件中判處阻嚇性判刑,但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故判處
8星期即時監禁


16:24:1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新案件 #提堂
#非即時

*本案已於今早提堂*

彭(16)

控罪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旺角西洋菜車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月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265

背景:
2020年9月6日旺角大遊行,是指香港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期間,於九龍佐敦至旺角一帶進行的遊行。警方出動2000名防暴警員在周邊佈防和截查,到晚上開始包圍大量人群進入截查,截至9月6日晚上9時至少289人被捕。期間發生多次暴力制服事件,以及直接把大批疑似只是逛街或路過的市民也作遊行人士拘捕,引起批評。
(摘自維基百科

(如有任何資訊補充,包括保釋與否,保釋條件等,歡迎報bot)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6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

多謝庭外消息


16:32:39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繼續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19:48:48至19:56:30

有人向警方方向馬路投擲一個雪糕筒後返回人群中,有人回擲催淚彈, PW3當時有見到,截圖為P47(NOW)_PW3_026。19:51:07時,被擲回的催淚彈落在電車軌上,PW3當時有見到,截圖為P47(NOW)_PW3_027。催淚彈旁邊地上有白色油漆,控方指為NTS M023片段19:48:14時有人投擲的「液體彈」造成。

19:52:58時,有人手持橙色物品行入人群中,控笮指為垃圾桶底座,PW3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47(NOW)_PW3_028。
19:53:08時,有人在馬路上放下木卡板,PW3在現場有見到,截圖為P47(NOW)_PW3_029。
19:53:15時,有人將雜物放在馬路上,PW3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47(NOW)_PW3_030。
19:53:53時,人群前排有人手持橙色物品,截圖為P47(NOW)_PW3_031。
19:54:22時,有人敲鐵閘,PW3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47(NOW)_PW3_032。
19:55:58時,有人從人群中上前拾起棍狀物,PW3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47(NOW)_PW3_033。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04:43至05:05:25
在05:05:05時,有人敲打手上交通路牌,有人手持垃圾桶底座,截圖為P57(icable)_PW3_011。

播放C6 RTHK片段
由05:06:51開始
05:07:00時,有人敲打硬物,手推車上有一個銀色鐵桶,截圖為P57(icable)_PW3_012。(按:RTHK喎)

播放無線新聞片段
由00:13:42開始
人群由高陞街一直往皇后街方向後退,警方推進至高陞街。
有人敲打斗及旁邊雜物,有人放下一盆磚塊,其後有人拾起磚塊,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_001、002、003。
00:16:20時,有一盆碗經過畫面,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_004。
00:16:47時,有兩件雜物飛向西,分別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_005及006。
00:17:49時,有人將雪糕筒放在催淚彈上,PW3在現場有見到,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_007。
00:19:21時,有人敲打蒸餾水樽後,另一人捧住飲水,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_008。
00:22:00時及00:24:10時,在人群前排身穿綠色長褸人士手持擴音器,PW3沒有留意,分別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_009及010。
00:24:46時,手持長棍狀物的人放下棍,上前取一個大桶回到群眾前,另一人手持垃圾桶底座在群眾前排,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_011。
00:26:07時,有人放下木卡板,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_012。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PW3

德輔道西一帶地理環境
PW3由2013年起加入警隊,至今從未駐守或居住在港島區,但稱曾在港島區執勤,案發當天前後亦有了解德輔道西附近街道環境。在P61沒有標記的地圖中, 在東邊街及威利麻街間的德輔道西以南有一建築物,中間有足球場,兩條連接皇后大道西與德輔道西的小路為西湖里和紫微街,PW3指案發當天並不知道。

剛開始盤問時, #關文渭大律師 問及PW3案發地點附近地理環境,PW3表示案發當時並不清楚, #陳仲衡法官 立即指「證人都唔知,咁我自己返去睇咪得囉」,表示浪費法庭時間。(按:咁唔問又點知佢唔知,睇咗咁多日片點解唔返去自己睇,唉)

證人供詞
在案發當日兩天後,為本案撰寫一份證人供詞,當時對行動記憶猶新。PW3在撰寫口供前並未觀看過與本案有關的影片。

「未有散去」
口供紙第10至14段順時序撰寫,描寫由1931時至2002時的情況。
在第10段中對示威者行為的唯一形容為「示威者未有散去」。
第11段「在1941時示威者未有散去」。
第12段「在1950時示威者未有散去」。
第13段「在2000時示威者聚集正在參與未經批准集會」。

A1未完成盤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案件押後至3月8日0930時同庭續審

好不容易第10日完啦,辛苦大家睇咗咁多片,下個禮拜大家都要繼續加油哦


18:32: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保釋申請

D10 楊雪盈
D16 劉偉聰
D40 呂智恆
D42 林景楠

4位批准保釋,適用於上述被告的四項擔保條件:(與昨日條件相同)

①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言論。
②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任何有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③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的選舉(投票除外),不論政府或非政府舉行的任何選舉。
④不得直接或間接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議員級別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

及以下:
。不得離港
。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和BNO,若冇則需宣誓
。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4-07
。警署報到:D10 (一三五)、其餘(一三五日)
。地址有改變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3月8日)1600時前交保釋金

D10: 楊雪盈 8萬+2名擔保人各4萬
D16:劉偉聰 50萬
D40:呂智恆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42:林景楠 100萬+20萬人事擔保

- - - -
後按
根據 劉大狀Facebook帖文 澄清,他只需每週警署報到三次,而非庭上所指的四次。


21:08: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2/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3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預料將處理PW2盤問,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______
_控方證物
P1 由PW4繪製的案發現場草圖
P2A 行山杖,無改裝
P2B 一個盾牌
P2C
P2D 眼罩
P2E 防毒面具
P2F 豆袋
P2H
P2I
P2J 長褲
P2K 背囊
P2L 索帶
P2M
P2N 電話
P3
P4 拍攝涉案證物的相簿
P5A 有線電視片段,(長3.5小時),倚賴嘅係16:39:55~17:18:12(實時)
P5B 立場新聞片段(長1小時3分鐘),倚賴開頭40分鐘
P5C 香港電台,只有一分鐘
P5D NOW新聞片段,(長8小時),倚賴嘅係16:40:59~17:14:00 (實時)
P6A 一疊警察拍攝片段截圖
P6B 一疊立場新聞片段截圖
P6C 一疊有線新聞片段截圖
P6D 一疊NOW新聞片段截圖
P7A 警方拍攝片段(13min)
P7B 警方拍攝片段(13min)
P7C 警方拍攝片段( 6 min)
P8
P9 閉路電視片段,畫面一開四,只係倚賴CH03 13:10:00~13:11:22, CH04 13:11:22~13:11:35
P10 一疊閉路電視片段截圖
P13 一疊香港電台片段截圖
P14-P16 被PW2標記的有線新聞片段截圖
P20-P27 被PW2標記的立場新聞片段截圖
P28-P44 被PW2標記的NOW新聞片段截圖
P45-P46 被PW2標記後的閉路電視片段截圖
P47 專家證人PW3的英文筆錄口供
P48 被PW4標記的P1草圖

辯方證物
D1 案發地點地圖
D2 在23/9被PW2標記的的一些片段截圖,用以協助控方處理被告在高等法院的保釋申請
D3 DW1於4/3/2021向法庭撰寫的信件

⏺傳召控方證人PW2 刑事偵緝女警員 4300 文彥芬(音)

控方主問

背景
PW2 2002年加入警隊,現時駐守上水警區軍裝巡邏第一小隊,21/9/2019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3A隊。

辨認被告
- 主控向PW2播放證物P5A 有線新聞片段及展示證物P6C,請PW2在截圖上圈出被告。惟辯方提出反對,認為控方引導證人圈出被告,對被告不公平。
#王詩麗暫委法官 接納辯方理據,指示控方向PW2提供截圖及每次播放5-10分鐘的片段,讓證人在片段中自行辨認被告,才在截圖中標記。

- PW2 在有線新聞片段中多次認出被告並在截圖上標記,被PW2標記的有線新聞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14-P16等。

- 主控向PW2播放證物P5B 立場新聞片段(921屯門遊行 直播 4 Stand News ) 及展示證物P6B

- PW2 聲稱在立場新聞片段中多次認出被告並在截圖上標記(圈出被告)(發現疑似被告的片段時間對照表),被PW2標記的立場新聞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19-P27。PW2指認出被告的基礎為:
被告頭戴黃色頭盔、黑色頭套,臉戴眼罩、有粉紅色過濾器的豬嘴,身穿灰色上衣、黑色護肘、藍色手袖、灰色長褲、黑色護膝、深色鞋,揹黑色大背囊,左手手持自製黑色面銀色邊盾牌,上有兩個金色圖案,右手手持一支銀色行山杖,杖頭黑色。

- 主控向PW2播放證物P5D NOW新聞片段(Now News 屯門元朗現場情況)(3:43:59起) 及展示證物P6D

- PW2 聲稱在NOW新聞片段中多次認出被告並在截圖上標記(圈出被告)(發現疑似被告的片段時間對照表),被PW2標記的NOW新聞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28-P44。PW2指認出被告的基礎與上述相同。

- 主控向PW2播放證物P9閉路電視片段及展示證物P10

- PW2 聲稱在閉路電視片段CH03中131008時及CH04中131130時認出被告並在截圖上標記(圈出被告),被PW2標記的閉路電視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45-P46。PW2指認出被告的基礎為:
能清楚見到被告容貌、被告短黑髮、中等身材、身穿灰色短袖衫、灰色長褲、深色鞋、揹一黑色大背囊

- PW2 補充認出被告容貌有3大基礎:
1️⃣ 22/9/2019 0015時PW2到達青山警署臨時羈留室(即報案室)接手調查本案,工作包括了解案情、接觸上一手調查隊伍等。當時PW1在臨時羈留室距離被告1米處見到被告容貌。PW2聲稱當時光線充足,惟羈留室內有3-4名被捕人。PW2強調自己見到被告亦基於向值日官確認及自己呼喚被告名字,而被告亦有回應。

2️⃣ 22/9/2019 0230時被告前往屯門醫院急症室睇醫生,PW2聯同一名沙展及一名證物員到場檢取被告的衣服作證物。PW2指第一眼見到被告時被告坐在急症室的椅上等候睇醫生。其後證物員帶被告進殘廁檢取衣服約5分鐘,PW2在這5分鐘沒有隨證物員進入殘廁 。5分鐘後,證物員成功檢取被告衣服,聯同PW2離開屯門醫院,面被告則留下繼續等睇醫生。PW2聲稱被告身高1.75米,是由於被告經歷了不是由PW2負責的APS程序(一個把被告身高輸入電腦的程序)及PW2目測所得。PW2當天並無其他工作。

3️⃣ 23/9/2019 1430時 PW2有到粉嶺裁判法院聽審,當時被告第一次提堂。PW2指自己位置為坐在控辯雙方背後,在兩米外見到被告在犯人欄內。PW2指被告一直在青山警署羈留,當天由警員押解上庭。PW2補充自己在被告之後幾次上庭都有見到被告。

- PW2補充自己亦負責把證物「攞去鑑證科影相」,而自己作為調查人員隨時可翻看相片,即證物P4內的涉案證物相片。

法官問

- 法官指出PW2口供與同意事實的不符,負責影相的應是警員50802。PW2澄清自己負責把證物「攞去鑑證科比50802影相」而影相過程期間她亦在場。

- 對於證物P4內沒有當時被告頭戴的黃色頭盔的照片,PW2解釋在RTHK片段中見到被告被制服時有戴黃色頭盔,只是在制服期間飛脫。PW2接着在證物P13的5號截圖上圈出該黃色頭盔

- PW2澄清自己有看過涉案相關片段,包括RTHK片段、NOW片段、立場新聞片段、有線新聞片段、警察拍攝片段、閉路電視片段。PW2指自己在26/9/2019 收齊片段,在23/10/2019 拿證物給50802拍照,之後用了大約兩星期,每天9小時的時間觀看涉案相關片段,當中有用慢鏡,定格,亦多之重複觀看。PW2指自己在兩星期間有放過大假。

(按: 萬分感謝庭內手足協助補充資料,隨時歡迎其他手足繼續提供資料)


21:12:1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3/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4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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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

⏺️傳召控方證人PW2 刑事偵緝女警員 4300 文彥芬(音)

辯方盤問

遊行當日情況
- PW2確認0921屯門有合法遊行,但自己當天沒參與警務工作,PW2指她從片段1630-1715時中見到有100人左右在屯匯街以水馬堵路,PW2指幫辦19687的口供亦可得知上述資訊,惟屯匯街上空行人通道及商場內亦有多人聚集,他們有可能是參與合法遊行的人士。

- PW2指以她所知,當天警員最初在屯門鄉事會路集結,至於通往屯匯街的其他路口有否警員她不知情。

- 辯方律師指當日合法遊行有達過萬人參與,而1709時被告被捕當刻,遊行人士仍有向終點前進。PW2表示直播片段分散不集中,她不能評論有幾多人參與及他們的動向。而屯匯街的立場新聞片段較集中連貫,所以可供她認出100名示威人士。

- PW2補充,她有從遊行開始的時間(1500)開始觀看影片,遊行隊伍塞滿街道,大部份人穿黑衫褲,惟PW2強調在可見的影片角度內她並沒有發現除被告以外其他與被告衣著裝備相似的人士,而被告手握的盾牌及被告持盾牌的握法亦是她能辨認出被告的主因。PW2不同意在她有看的影片中有與被告持盾牌的握法一模一樣而又持盾的人士出現。

觀看影片的記錄與標記
- 對於辯方律師質疑被PW2標記的證物P14-16,當中圈出被告的畫面只有「半隻蟻」咁大,遠鏡不能肯定該人就是被告,PW2不同意,辯稱自己亦是靠被告移動的畫面認出被告。

- PW2在翻看警員記事冊後澄清,自己在27/09-8/10放大假,在26/9收齊涉案影片(不包括警察片段和閉路電視片段)後僅快速觀看影片,亦沒有記在警員記事冊。放大假後在在15/10才開始觀看影片,在16-18/10,22-23/10,25/10亦有觀看影片。
PW2指自己沒有在記事冊詳細記錄在上述日子的哪些時間看了哪條片段,惟在29/10前完成的片段筆記有作標注。

- PW2在小休後突然補充,自己在23/9 早上有到過律政司開會,並就片段做了3-4張截圖,告訴律政司案發現場情況及初步辨認被告,以供律政司處理被告在高等法院的保釋申請。PW2強調這些截圖並不是正式調查文件。

- 在另一次小休後,辯方向PW2展示辯方證物D2,即PW2所圈示的截圖,並指出被告在高等法院的保釋申請日期為8/10/2019。PW2隨即澄清自己在當天應在放大假,本人並沒有親身到高等法院協助控方,僅在23/9做了截圖。

與政府化驗所的互動
- PW2指自己在29/10 1500時到何文田政府化驗室與政府化驗師Dr. Tang會面半小時做影像分析。工作包括向Dr.Tang(即PW3上司)交代分析甚麼片段,以及向化驗所職員交下被告被檢取的衣著及證物等。該些證物之後做留在化驗所供化驗。

- PW2指據自己所知,化驗所工作程序包括向警方收取指示與證物,以假人穿着證物,擺出與影片中相同姿勢以作分析。

- PW2指自己在29/10起計一個月後亦有打電話給PW3(Dr.Tsang), 目的是跟進化驗進度,之後亦有數次再打電話給PW3,繼續跟進化驗進度,並向PW3告知本案的法庭進度,以及警方的工作進度等。而PW3亦有一次主動打電話給她,交代化驗時不需以真人穿衣,化驗所會以假人作模擬。PW2強調自己處理本案是警務生涯第一次需與政府化驗所互動。

控方覆問

- PW2澄清在26/9收齊涉案影片的說法僅包括四條新聞片段,不包括警察拍攝片段及閉路電視片段,她不記得這些片段在何時取得。

- PW2 澄清在26/9前四條新聞片段皆可在互聯網上找到,好在案發日子(21/9)後有在互聯網上初步看過,惟她不記得確實日期。

- 主控再向PW2展示證物P14-P16及P5A有線新聞片段(icable屯門元朗直播

(見實時16:40:01),PW2指自己以連貫動作認出被告

- 主控再向PW2展示證物P13及P5C香港電台片段(警員制服男子 被示威者襲擊

- PW2指自己能清楚看出被告手持盾牌的特徵與被告手持盾牌的握法。

- 主控再向PW2展示證物P7C警察拍攝片段,PW2指能發現從被告頭上飛脫的黃色頭盔。

法官問

- PW2指自己熟悉案發現場地形,屯匯街與被告被制服的屯喜路相距150米,由屯匯街右轉即可到達屯喜路。而屯匯街馬路中水馬堵路位置與行人路相距20-30米。

- PW2指警員先在屯門鄉事會T字位築防線,先往屯匯街推進100米,在推進50米後到達水馬位置,最後右轉往屯喜路推進30-40米後便到達制服被告的位置。

PW2作供完畢。


21:14:0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3/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4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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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3 政府化驗師 曾卓嵐博士(音)

控方主問

背景
PW3 2011年在香港大學取得法學系博士,2014年3月就職政府化驗所。曾受訓進行法證衣衫比對工作,亦曾分四階段完成美國法證課程,主要教授內容為視頻分析、圖像比對的法證工作。PW3亦曾撰寫文章,探討視頻分析應用在車速計算的可能性。PW3亦曾以專家證人身份上庭作供,並獲法庭接納其口供。內容與視頻分析、圖像比對的法證工作相關。
PW3在7/7/2020撰寫一份專家證人口供。

專家證人口供內容
- 主控在庭上讀出證物P47,即9頁專家證人口供(以英文撰寫),內容重點為確認立場新聞片段內被標記的人士身上衣著與化驗證物比對後並無不能解釋的不同。(no unexplainable difference),而片段中可見的盾牌與行山杖與證物中的盾牌與行山杖吻合。

-主控向PW3展示證物P2A、P2B和P2J,PW3確認這些均為他化驗的證物,主控邀請PW3解釋證人口供第6段起的內容。

第6️⃣段: PW3指自己收到4張視頻光碟,最後以立場新聞片後段作分析,皆因此片段質素最高,PW3遂截取部份片段內容造成撮要。

- PW3把 00:01:53中的人士以藍框框起,列為2P(1)。2P(1)頭戴黃色頭盔、粉紅色豬咀、穿中等色調長褲,拿深色盾牌,盾牌遮蓋上半身,PW3把這些資料放在附錄1

- PW3把 00:07:30中的人士以藍框框起,列為2P(2)。2P(2)頭戴黃色頭盔、粉紅色豬咀、穿深色鞋,手持淺色調「士的」,畫面能看見盾牌的背面,PW3把這些資料放在附錄2A

PW3把 00:07:34中的人士以藍框框起,同列為2P(2)。畫面此時能看見2P(2)手持盾牌的正面,同時能看見2P(2)的膝蓋「有啲深色」,PW3把這些資料放在附錄2B

第7️⃣和第8️⃣段: 作影像比對的證物包括面罩、護目鏡、護肘、手袖、手套、背包。PW3指沒詳細比對
T shirt的原因是因為盾牌遮蓋2P(1)/(2)上半身,即使片段清晰像素亦有限,加上2P(1)/(2)當時有郁動,因此不能作出有意義比對。沒詳細比對粉紅色豬咀的原因是因為現場大部份人士都有佩戴,加上豬咀上並無明顯細節,因此不能作出有意義比對

第9️⃣至第1️⃣3️⃣段:作影像比對的證物包括「士的」,護膝,盾牌,長褲與鞋。行山杖骨幹為銀色,握抦為黑色,PW3收到時已斷開2截。護膝為黑色。PW3展示盾牌實物,指出盾牌正面以黑色為主,上有兩個不規則淺色圖案,背面亦以黑色為主,外沿有銀色邊,亦有一個灰色、一個黃色的手環。長褲為灰色調。鞋為黑色,PW3表示收到鞋時鞋上已沒鞋帶。

辯方盤問

PW3作供完畢。

(庭上趣事:PW3作供期間,犯人欄內一名相信為懲教署人員一度睡著,而被告在犯人欄內,部份旁聽人士掩嘴偷笑。)

(按:上述並非完整記錄,歡迎手足補充資料)


21:16:1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4/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9日10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進行口頭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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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4 督察 19687 張立山(音)

控方主問

背景
PW4 現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第一隊,21/09/2019 駐守機動部隊新界南總區第四小隊。PW4 當天本來擔任機場護衛,惟1505時起出發往屯門支援與示威相關的警務工作。

當日情況
1605時 PW4乘警車到達屯門掃蕩,PW4先在天后路下車步行掃蕩,穿過屯門公園。

- 主控向PW4展示證物P1,並把PW4標記的草圖到為證物P48

1615時 PW4到達屯門鄉事會路屯匯街交界,面向屯匯街,開始築設防線。同時,PW4聲稱見到屯匯街屯順街交界有200-250名示威者在馬路上聚集,在屯門鄉事會路示威者人數則較為零星。示威者部份穿深色衫、戴頭套、手持行山杖和棍。示威者亦在時代廣場底至屯門大會堂市中心巴士總站底設置路障。路障長12米,深1.5米,以膠水馬、鐵欄、竹、鐵鏈等組成。路障與警方防線相距50米。PW4聲稱示威者有叫囂、投汽油彈、敲打路障、用水喉噴水等行為。PW4亦指特別記得有一人衝向防線擲石,PW4向他舉槍,該人一度離去,隨即向警方防線擲第2塊石,最後離開。

1635時 PW4向示威人士進行使用催淚煙的警告,並舉黑旗警告,主控向PW4展示P7A,片段中確認PW4正在比警告

1640時 PW4向示威人士警告進行未經批准集結,要求他們和平散開,並舉藍旗警告,主控向PW4展示證物P5A,P5D和P6A,PW4在片段中認出自己。

拘捕被告的情況
1700時 PW4繼續沿屯匯街向屯喜路推進,突然在天橋上有至少兩枚汽油彈擲下。PW4指示停止推進,期間隊員向天橋發射4發催淚彈及2發「飛機仔」(即橡膠子彈)掩護隊員後退。30秒後PW4指示部隊繼續推進,期間PW4進行風險評估,並向東驅散示威者。PW4指自己擲出一發手擲催淚彈,惜無效,便推一「球」示威者往南方的屯喜路逃跑。

當到達屯喜路屯匯街交界,PW4指示部隊快速推進(Charge),,此時PW4看見被告正在馬路中央逃跑,他當時頭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防毒面具、深色上衣、灰色褲、揹深色背包、手持盾牌和行山杖。PW4因懷疑被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遂上前追截,在跑了20-30米,約10-20秒,PW4用雙手捉住被告,期後感覺到有人推跌他,頭背被人用硬物襲擊。最後偵緝探員及第四小隊隊員到場幫忙控制被告。

- 主控向PW4展示證物P5C和D1,並把經PW4標記的D1副本列為證物P50,PW4標記如下:
虛線:警方防線
3個交叉:示威者路障
2×3共6個正方形: 200-250名示威者
警方防線與示威者路障相距60米的標記
倒三角形:PW4第一眼見到被告時PW4的位置,為屯匯街字樣五米外
星星:PW4第一眼見到被告時被告位置,與倒三角形相距15米

被告行動
PW4指截停被告時被告先背向他,接着轉身面向他左右擺動身體掙扎,及後PW4被人推跌向左滾,雙手仍捉住被告,被告手有嘗試將PW4推開惟不成功。PW4指跌倒時自己的頭部在被告左腳下半身,惟被告沒嘗試以腳踢他的頭部。

法官問
- PW4確認跌倒時被告黃色頭盔飛脫,並以證物P5C 00:00:10 的定格佐證。

辯方盤問

- PW4補充當天乘坐的警車為一輛可坐6-8人的指揮車(相信為衝鋒車),而同行隊員分別坐兩架「Coaster」中型車(相信為豐田coaster小巴,即坊間所稱的「豬籠」車)

- PW4確認案發當天屯門有合法遊行,但不知遊行路線,在警車行進期間亦無印象有見到合法遊行隊伍,但他不同意遊行隊伍有可能在屯匯街一帶出現,因他在天后路下車時已得知遊行已完結。PW4承認沒有親身到時代廣場以北視察。

- 辯方指出屯門公園為合法遊行必經之路,PW4同意,惟隊伍掃蕩至屯門公園時公園內只剩10-20人聚集,同時在屯門輕鐵站有零星穿黑衣頭盔示威者聚集,在警員到場後已四散。PW4指在屯門大會堂及時代廣場平台天橋位置亦有示威者。在時代廣場行人路亦有為數20-30示威者在記者後排。這些人當中有為數不少穿粉紅色豬咀。

- PW4同意有可能有示威者由北南下,由屯順街抵達屯匯街,並轉右向屯喜路。

- PW4補充由1615時-1700時,當警察在屯門鄉事會路築防線時,自己的「兄弟」提醒在路障已有汽油彈擲出,但與警方防線距離較遠,不會造成威脅,加上自己還有其他指揮工作,便沒多留意。

- PW4不肯定襲擊自己的人士與被告是否相識與有關連,惟認為他們襲擊自己是意圖搶犯。

控方覆問

- PW4指當天有多人戴頭盔,拿行山杖與盾牌,惟不知有否其他人士手持與被告同款盾牌,亦對盾牌上有否金色標就無印象,辯方反對控方繼續就盾牌覆問PW4,理由是辯方盤問並沒有提及任何與盾牌相關的問題,法官不批准控方就盾牌覆問PW4。

PW4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雙方無中段陳詞。

#王詩麗暫委法官 裁定被告‼️兩罪均表證成立‼️,辯方需答辯,被告不打算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21:18:5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4/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9日10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進行口頭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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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辯方證人DW1 品格證人 譚駿豪(音)

辯方主問

庭上讀出證物D3,重點如下:

-DW1今年40歲,現職保險理財顧問,2016年以航空青年團儀仗中隊訓練員的身份認識被告。DW1指被告表現積極盡責,認真,凡事親力出為,亦常常助新入隊成員適應。平常樂於參與社會服務,回饋社會。被告亦是一個會自我反省的人,並熱愛自己的家庭。

- DW1指自己在航空青年團中會協助學員個人成長,就他們的人生規劃作出建議和幫助。DW1指航空青年團性質與童軍相似,除訓練學員建立自信、團隊個作、服務社會的,亦會就學員在航空方面的興趣作培養,在每年五四青年節中會擔任升旗儀仗支授。

- DW1透露被告現時在架構層面仍屬航空青年團團員,惟「上面」因應本案下令將他轉為「reserve」,稍後可能有紀律聆訊。DW1指被告從學員晉升為學員下士(即「兩條柴」),平常有可能參與行政、訓練、物質管理等部門。

法官問

- 被問及與被告會面有多頻繁,DW1指自己平常樂 於協助青少年成長,會以社交媒體與學員保持聯繫溝通,與被告的相處最多是在愛丁堡獎勵計劃(AYP)(現稱香港青年獎勵計劃)期間擔保被告導師,計劃內容包括與被告遠足、課堂、檢視被告技應與安全意識等。

- DW1指儀仗中隊的集會為一星期一次,惟自己在青年團內亦有其他職務,因此不會與被告有太頻繁接觸。然面DW1指自己相當了解被告背景,知就他有一名弟弟,現時就讀大專,惟不知道被告入隊時的年級、電時就讀大專院校名稱。DW1強調自己不會以年級區別學員能力,因此沒特別深究被告年級。

控方盤問

- DW1 21/09/2019沒參與屯門區的遊行,亦不知被告有否參與遊行及他當天的行動,期間裁判官禁止主控以「暴動」稱呼當天的公眾活動。

-主控指出:
1. DW1不肯定被告現時就讀哪所大專院校,對被告不認識,DW1不同意。
2. DW1不知被告21/9當天有做過甚麼行為,DW1同意。

DW1作供完畢。

⏺️傳召辯方證人DW2 921屯門遊行主辦者 林汝軒(音)

辯方主問

背景
DW2今年26歲,由2020年1月至現在任職屯門區區議員助理,21/9/2019 職業為電訊工程人員。21/9/2021屯門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由由DW2申請。遊行時間為1500-1700,路線為屯門新和里遊樂場至屯門市政大樓。DW2在7月和8月亦分別主辦過遊行集會,當時有PPRB的警員陪同他遊行或觀察集會運作。PW2在21/9/2019 的責任為與警方一同維持遊行秩序。DW2當天有參與遊行,1450出發,惟當時並沒有警員陪同他遊行。

- DW2指當天舉辦遊行的其中一個條件為:主辦方需聽從和配合警方指示,確保遊行和平有秩序進行。DW2指自己9月中去信屯門警署申請遊行,一名指揮官與他一同開會,惟指揮官沒有與DW2討論遊行時間、路線、糾察安排等資訊,而是問了十多條有關如何維持遊行秩序的問題,這些問題都是針對7,8月份他主辦的集會遊行後的衝突情況。

遊行當日情況
DW2指遊行當日他有與警方代表保持聯絡,但當天沒有警員幫忙開路或疏導交通,有防暴駐守在一些路口但沒協助遊行進行。DW2依靠當天120名糾察提醒遊行人士遊行路線。

1530時 DW2到達遊行終點,他估算當日有三萬人參與遊行,理由是遊行人士延綿一公里,佔滿四條行車線。

1610時,DW2收到消息指遊行路線中途,即屯門輕鐵站有防暴警員施放海綿彈並拘捕在場人士,遂致電一名督察要求取消遊行。他無向警方印證有否上述事情發生,但有提及,督察則不評論。DW2指警方當天沒有採取行動確保遊行人士得知遊行結束的消息,指自己當時身在遊行路線終點,現場場面混亂。

- DW2在與糾察溝通後得知在遊行結束時遊行隊伍隊尾在Vcity,與終點相距約600米。DW2有打電話和whatsapp所有糾察通知遊行結束,但他不能確保所有糾察均收到這消息。

1620時 DW2指有防暴警員衝向遊行終點位置,當時那裡有大約100人,他擔心自身安全便離開現場。

- DW2指出遊行路線途經屯門公園再轉返入屯門市中心廣場,他不能確保沒有遊行人士從其他路線前進,在衝突發生時他不在現場。

控方盤問

- DW2確認當天合法遊行無dress code,但大部份合法示威者穿黑衫,不少人戴頭套護目鏡,少部份有戴防毒面具,PW4不知原因

- DW2確認合法遊行中無人持盾及尖頭行山杖,當日天氣炎熱。他本身不認識被告,在21/9亦無見過被告。

- DW2指當日遊行是在網上FB page進行呼籲,對象為屯門居民,但他當天有認識的外區人士到屯門參與遊行。遊行目的為呼籲康文署修訂遊樂場條例,將屯門公園歌唱大媽趕出屯門公園及改善各區公園環境。

- 路線方面,DW2指遊行路線不經屯匯街,他在遊行期間亦不見屯匯行有人聚集,築路障亦不是遊行活動的一部份。

- 糾察方面,DW2指糾察報名時會留下姓名電話,惟遊行完結後已銷毀。

- 人數估算方面,DW2指根據過往經驗,7月時的遊行有約一萬人參與,8月罷工集會時有約二萬人參與,而是次遊行人數比上兩次更多,一開始已佔滿四條行車線,因此得出約三萬人的估算。

- 主控指出:
1. 遊行終點為屯門政府合署,不是屯門市政大樓
2. DW2 1620時離開,對於1640時至1710時的情況不知情
3. 對於當日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包括擲磚築路障噴水,DW2不知情
4. DW2當天無見過被告,不知他當日行為,亦不知道他有否拿行山杖作攻擊行為,DW2全部同意。

辯方覆問

- DW2確認本人行畢遊行路線需時40分鐘,但自己是在行人路上行,當天有其他遊行人士行出馬路引起防暴舉旗造成延誤,DW2不清楚其他遊行人士所需時間有否因而延長。

- DW2澄清自己當天無親身到過屯匯街,作為遊行主辦者亦無禁止別人出現在屯匯街,亦不能確保遊行人士不去屯匯街。

- DW2指自己對屯門政府合署及屯匯街一帶地形熟悉,確認遊行人士可以從屯匯街屯喜路離開,當日警方亦沒阻止遊行示威士前往上述兩處。

- DW2指FB 專頁上無列明拒絕或限制外區人士參與遊行。

DW2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裁判官指示控方在8/3 1200時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傳真給辯方,而辯方需在當日1600時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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