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2

09:47: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裁決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今年2月21日為7.21元朗恐襲8個月,市民發起「毋忘7.21 八區和你lunch」活動,卻遭7.21唔見人的警方濫捕濫告。本案於今年8月20日首度提堂,在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席前獲准保釋候訊。被告於10月12日否認控罪,原定排期於12月18日審訊,但審期擱置至今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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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控方案情

辯方案情

裁決理由

控方第一證人指他在1245見到7名穿著黑衫黑褲的人士和1405見到7個人,證人認為他們是同一班人,法庭質疑證人辨認的基礎何在,證人形容在1245見到那7人全部都是黑色衫,不認得他們的樣子,而根據證人的描述,在1405時被告當時戴口罩,穿著藍色短䄂tee,兩者的衣著並不相同,當然控方有可能指被告更換了衣物,袋內有美國國旗,但法庭重申證人對他1245所見的7人並沒有任何詳細的外形描述,換言之,被告指他1300才到達現場,控方無法合理證明被告是控方第一證人在1245所見的7人之中的其中一人,法庭未能排除被告在1300才到達現場的可能性。

至於被告指在1300至1405這段時段正參與抗疫集會,法庭留意到當控方問到集會的詳情,被告的態度模糊,法庭認為被告參與抗疫集會的說法並不可信,但屈官表示: 「即使唔信被告嘅講法,又證明到啲咩嘢呢?」,法庭指並沒有證供支持被告參與和你lunch。

被告指因他工作需要,所以他自備涉案電筒,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不使用公司提供的工具以及為何從未問過同事,就知悉他們自備返工工具,而非問公司索取,但法庭認為這只屬他的個人選擇,並不是沒有可能。
(有待更新)

罪名不成立


09:53:5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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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53偵緝警員 13482 黎子健
駐守沙田警區重案組第1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21

背景
當日有佩備頭盔、防毒面具、警棍、盾牌,並穿着警察背心。約2000時後到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看見3名女子被膠索帶鎖住,坐在匯豐銀行外路邊。

在警車上
其後PW53帶其中一名女子,即A21,上警車。
在警車上PW53叫A21坐下,向A21宣告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及警誡。
因當時A21雙手被膠索帶反鎖,PW53解開A21的膠索帶。有一個頭盔吊在A21頸後,PW53指令A21脫下頭盔放入背囊。

A21裝束
在匯豐銀行外看見A21時,A21身穿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黑色球鞋,雙手戴黑色手袖,孭背囊,另有一個腰包裝着一支「隱形眼藥水」。
相片P28(D21)(2)中A21身穿的衣服及鞋與在現場所見相同。

在醫院檢取證物
之後PW53與A21到瑪麗醫院,並檢取下列證物:
(1) P21-1為早前吊在A21頸後,被PW53指令脫下放入背囊的頭盔
(2) P21-2為A21坐在匯豐銀行外戴着的黑色手袖
(3) P21-6兩對灰色手套均從背囊內檢取
(4) P21-7四個未開封口罩亦從背囊內檢取
(5) P21-8一支綠色隱形眼(鏡)藥水從腰包檢取。P21-8內另有一支白色透明液體。
(6) P21-9 縮骨遮在背囊側袋搜出
(7) P21-10口罩包裝袋從背囊內搜出
(8) 兩張屬於A21的個人八達通從背囊內搜出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PW53

搜出物品
一個「類似腰包」內放有隱形眼鏡藥水,並非在A21背囊內搜出。另外在A21背囊或類似腰包或身上均沒有發現任何保鮮紙。

膠索帶緊箍
在警車上解開A21雙手上的膠索帶前,A21曾表示被膠索帶緊箍令其疼痛,PW53不同意指A21從未表示過,亦沒有留意A21雙手手腕泛紅。

要求求醫
PW53同意A21表示背部、頸部、右膝有痛楚,要求求醫,因此安排救護車前往瑪麗醫院。

播放NTS16 M040
片段由15610 鍾建輝 拍攝
由20:22:54至20:24:11
片段可見PW53押解A21上警車,其間一人上前問A21姓名。

PW53同意其職責包括確保片中A21背着的背囊不受干擾,除早前指A21跟從PW53指示將頭盔放入背囊外,由上警車至檢取證物期間,A21背囊沒有受非法干擾。

⏺PW53作供完畢


09:54:52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電話滋擾 #裁決

吳(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20(c)]

(1)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警長55519,做成煩擾

(2)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做成煩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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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兩項罪名不成立

簡短理由:
控罪爭議點是滋擾電話是否由被告所打出。

控罪依賴電訊商證物5a,6a證明涉案電話號碼實際用戶是被告,但有3個問題:
1)同一文件顯示用戶資料是父親
2)電訊公司證人PW4證明實際用戶資料可加可減
3)電訊公司證人PW5確認用戶資料在事件發生後幾個月才應警方要求提供,期間可隨時被更改
再者警方3個月後搜屋。從屋內唯一床上找到電話及卡,而父親當時也在場,法庭未能全部依賴搜屋證據。基於上述各項,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證物處理
文件法庭存檔,電話歸還被告。


10:05:4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4/4]

已隱藏部份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1: 蔡 (20)
D2: 廖 (30)
D3: 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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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先處理D1求情,押後至12/5/2021 0930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2庭量刑,待索取更生中心、勞教所、教導所及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期間D1需要還押

1004 D3在聽罷D1遭還押的決定時情緒激動,休庭10分鐘待其情緒平復
1058 休庭至1115,D3主問中
1156 早休至1215,裁判官要確認自己的續審檔期
1307 午休至1307,午休後繼續處理D3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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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理由
D1現年20歲,係來緊6月將會21歲。考慮其悔意,希望能判更生中心。D1與爸爸媽媽妹妹同住。爸爸是一名點心師傅,媽媽是護理員照顧長者,妹妹正在讀大專。D1本人是工商管理學系大學生,但暫時休學一年

本案D1受到一個大教訓和有真誠悔意。離本案發生到今天已經過一年半嘅時間。D1希望2021年可以完結整個案件,所以休學一年,以免學業受到影響。

總共有11封求情信

D1承認,今次事件係不智不理性的行為,就讀工商管理科目,原打算畢業後投身會計發展。雖然休學一年,但D1沒有自暴自棄。現時有工作,在短短工作半年間,僱主表示對佢工作表現有十分高嘅評價。

而親友會陪伴佢同支持佢,直接佢案件完結重新投入社會。

爸爸求情信
父母對D1期望十分之高,係信件中有好多爸爸對D1好細微嘅描述。係爸爸眼中,D1係屋企擔任好好嘅兒子同好好嘅哥哥。

親人求情信 5封
一班由細睇到D1大嘅親戚,承諾會幫忙睇住D1

第6封,係D1中學班主任
D1學業成績好好,好到能夠拎獎學金,亦都有參與社會義務工作,盡社會責任

第7封,現時D1僱主
對D1評價好高,即使其住係長洲,仍然能準時上班。假設D1需要判刑,判刑後僱主願意再次僱用D1同佢再次合作。

第8封,社工
D1主動約見,由開始約見到現時已見過十幾次,跟進情況。D1係一個會解決問題嘅人,同屋企亦會積極計劃自己將來,唔會自暴自棄

第9-11封,朋輩之間嘅求情信
案件發生後,對情緒有所影響
朋友會陪伴D1一齊面對

D1所持有嘅雷射筆,能傷害人嘅距離只有十米嘅距離,亦都幸運地本案冇任何警員受傷

裁判官的回應
就今次案件參考案例CAAR4/2020(見文末),初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上訴庭最後判刑6個月刑罰,同為非法集結罪,藏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警棍)

案情嚴重,正常應採取監禁判刑
考慮到D1年青,只有雷射筆,打算攞取多份報告,再作量刑

法官稱,D1代表律師參考案例,沒有要求社會服務令

雖然年青人入世未深,未清楚自己行為造成嘅後果,但需要為自己行為負上責任

(按:D1步進羈留室前向公眾席家人及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延伸閱讀
1. CAAR4/2020的判案書,按此


10:15:0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限聚令 #審訊[1/1]

D1: 陳 (17)
D2: 楊 (24)

控罪:
(1)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D1, D2]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6(1)(a) 及6(2)條

案情:
有人提出告發被告2020年5月8日於旺角山東街40號,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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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案相關的傳票曾經修訂,控辯雙方需時確認與法庭所持版本一致。就案件沒有控辯雙方同意事實,辯方將有片段播放,控方不爭議。

裁判官指一般599g案會考慮案發時有效條文,令控辯雙方準備同意事實,列出雙方共同確認案發時有效的規例。

休庭至1030
控方呈遞修訂傳票,控辯雙方以65c承認以下5點:
1. 兩名被告均無刑事記錄
2. 兩名被告於現場被截停,身份無爭議
3. 兩名被告於現場由警員直接發出罰款通知書
4. 2隻光碟證物,證物D1名「直播live」為市民拍攝,證物D2名「警方旺角」為警方頻道影片,兩段影片均拍攝案發現場。
5. 證物D3為案發地點的Google map截圖

讀出修訂傳票內容:
❌全部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證人,一名現場指揮官,兩名分別向兩名被告發出傳票之警員。

PW1 - 督察李偉雄(音)
現場指揮官,西九龍機動部隊Y1小隊

主問重點:
22:15 時PW1帶同隊員約30人於西洋菜南街及山東街交界設封鎖線,目的為協助其他連的隊員工作。

完成封鎖後,觀察到山東街前約30米位置有約50人聚集,講粗口辱罵警察。人群主要集中在兩邊行人路,每邊約20-30人,有不同衣著,基乎全部人士均有戴口罩,人與人距離不足1.5米。PW1認為人群聚集目的為辱罵警方。

22:20 PW1 以大聲公向人群作出口頭警告,指現場人士違反599G,要求離開及散去,否則票控。警告後人群無任何表示,持續以粗口辱罵警方。

22:22 PW1再次發出同一警告,遂帶同隊員於馬路及行人路上向前行,希望驅散人群。大部分人向後退及離開,只餘9名人士仍不肯離開,PW1遂指示隊員將9人截停並發599G定額罰款告票(包括D1, D2)。

盤問重點:
- 旺角當晚共有Y1-Y4小隊警員(約170名)執勤,但不同意掃盪會令市民不知應如何走動才不被認為是聚集

- PW1於行人路上截停9人,同意馬路被封,大部分市民位於行人路上

- 同意截停位置附近有小食店,有可能人群因光顧食店而停留,警方兩次警告相隔時間短,不足以讓行人路上的20-30人離開,但目測該9人並沒有意圖離開

- 不同意D1因當晚發生高空擲物駐足觀察而被截停,因見到9人由始至終與辱警人群一起

- 認同證物D1及D2均沒有拍攝到有人罵警方,但重申自己在場聽到

律師為證物D1及證物D2影片(皆無爭議為實時)準備謄本,記錄片段中對話。
證物D1重要時序摘錄:
22:13:44 有人呼叫口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22:15:05 驅散記者,期間有市民稱「呀sir咁無用㗎喎,你叫我行呢邊街,又封條路」
22:16:04 於行人綠燈亮時仍有車經過,PW1同意市民過馬路危險
22:19:34 市民叫「喺彌敦道過啦」,同意警民一直未見衝突或肢體衝撞
22:20:33-47 PW1 第一次警告
22:21:18-30 PW1 第二次警告
22:22 有人高空擲物
22:22:50 9名人士被截停

證物D2重要時序摘錄:
22:24:32 另一小隊警員沿西洋菜南街向山東街推進,PW1不在現場,但認為「市民為配合警方執法而不敢走出馬路」的說法合理

22:32:58 有警員向D2搜身,從背囊搜出遊戲機手制紙盒,PW1沒有目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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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可減省向第一被告發出傳票之證人。

PW2 - 向第二被告發出傳票警員
西九龍機動部隊Y1小隊

沒有主問,盤問後證人指自己非搜查D2背囊之警員,亦沒有目擊事件,故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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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段陳詞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599G章第7條,指兩名被告皆干犯受禁羣組聚集犯第6(1)條所訂罪行,如確立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在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以下行為,即為免責辯護。

而根據第7條(2),辯方以3項證物提供足夠證據,就該事宜帶出爭論點,而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即控方及PW1均對證物沒有爭議。辯方已帶出合理疑點,若控方不提出反對,則案件沒有合理定罪基礎。

控方回應:
控方就案件有足夠表面證據,PW1指案發時有多8人群體參與受禁聚集,而控辯雙方皆不爭議當法法例規定聚集人數上限為8人。

控方反駁599G第7條只是列明舉證責任,辯方提出免責辯護,但控方可排除。認為第7條於此階段不適用,因此案控方已有足夠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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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指兩名被告皆會作供,1430續審。


10:29:08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魯(16) #20200523牛頭角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2) 串謀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背景:
去年5月23日,有土共組織在各區設街站滋擾市民,稱要支持中共在港僭建《国安法》,惹來途人不滿。其中在牛頭角街站,一名土共人士何麗英與途人起爭執。警方指稱3名被告持刀威嚇何麗英,案件於5月25日首度提堂,3名被告不准保釋,還押至今。今年1月7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時,3名被告均表示願意承認交替控罪,但遭控方拒絕,堅持要審訊。

*唔夠10人旁聽,被告舉手欲再陳詞遭拒,法官隨即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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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被駁回⚠️

‼️暫定於2021年7月26日 進行3天中文審訊,期間繼續還押‼️(手足好頹,頭耷耷)


10:34:17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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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宣讀有關A22承認事實

(77)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高級督察 彭智偉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22,當時A22身穿黑色長袖上衣(P22-1)、黑色長褲(P22-2)及黑色球鞋(P22-3),並背著黑色背囊(P22-4)。高級督察 彭智偉 及後把A22交偵緝警員 20839 何凱銘 看管。

(78)同日約2020時,偵緝警員 20839 何凱銘 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21。

(79)2019年7月29日約2055至2115時, 偵緝警員7395 余海濤 搜查A22住所。期間檢取A12的衣物,包括(1)黑色長袖上衣(P22-1)、(2)黑色長褲(P22-2)及(3)黑色球鞋(P22-3)。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22相片呈堂為P28(D22)(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8張從A22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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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22

由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處理

裝備
當日帶備橙黑色長槍,或稱40毫米發射器,孭在身上,及.38手槍。

背景
約1750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向東組成防線,約1955時到達德輔道西近高陞街,收到指示向聚集在路面上的群眾進行拘捕。PW54身處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上。

制服A22
接近市民時,PW54看見其中一人在德輔道西東行線近電車站的馬路上聚集(按:?),在人群前方。PW54到該人面前時,看見該人身旁已有其他警員及示威人士(按:?)。該人在馬路上未完全被制服,與另一位被截停的人士有拉扯,PW54認為該人想離開上址,於是上前將他推落地制服該人,即A22。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PW54指「認為該人想離開上址」,證人不應猜度他人想法。

推倒並壓住A22
PW54用雙手將A22推落地上,再用自己「小小嘅膝頭哥」壓住A22,以防A22逃離。
其後有警員,即20839,上前協助。

A22裝束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向PW54指出A22當時身穿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球鞋,並背着一個黑色背囊。
PW54指A22當時戴防毒面罩、鏡片較大的泳鏡(唔完全係好細但又未至於半塊面,覺得為泳鏡但又可能非用於游泳)、灰色頭套,手持一支行山杖。

標示A22位置
PW54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22被制服的位置,在德輔道西西區商業大廈東行線上,呈堂為P62_PW54_001A。

播放C6 RTHK片段
由05:14:08至05:14:46
片中可見電車站旁東行線煙霧彌漫,中間有黃色頭盔和雨遮位置為PW54指的人群位置,一名女子被大力推落地及壓住時尖叫。
05:14:19時一個藍燈畜龍,即PW54,從旁推跌一名女子,即A22。

與另一人拉扯
05:14:13時A22伸手向地下,PW54在現場有見到。
05:14:14時可見A22手拉住一名戴黃色頭盔的人,PW54指即早前稱「與另一位被截停的人士有拉扯」,截圖為P57(RTHK)_PW54_001。
05:14:15時片中A22跌向地上戴黃色頭盔的人的方向,A22跌落在地後雙手向前伸,PW54在現場有見到。截圖為P57(RTHK)_PW54_002。

直播員所見:畫面中A22用雙手起撐自己後,被PW54從旁壓倒,另一畜龍拉A22頭部,兩畜將A22向前扔落地上,絕非一下推跌落地。

便裝接手
05:14:31時A22趴在地上,兩畜在旁壓住;05:14:36時左下角持橙色槍者為PW54;05:14:38時PW54起身轉身離去,數個便裝警員接手壓住A22。

片中A22裝束
05:14:17時可見A22裝束,截圖為P57(RTHK)_PW54_003。
片中A22頭戴防毒面具,PW54確定與展示的證物同款,呈堂為P22-7。
灰色位置為A22戴着的灰色頭套,片中頭套包裹頭部包括耳朵,露出眼部,PW54確定與展示的證物同款,呈堂為PP22-8。
PW54確定與展示的證物與現場A22眼部戴着的泳鏡同款,呈堂為PP22-10。

- 早休至1200 -

#黎建華大律師 身體抱恙,但因今早案件涉及A12,因此堅持到庭代表A12。惟 #黎建華大律師 早休後實在急需求醫,因此完成主問後,PW54盤問將延期。

05:14:18時可見A22右側,截圖為P57(RTHK)_PW54_004。

直播員所見:片中有畜龍騎在另一人下身位置。

05:14:24時A22手持行山杖,PW54指與展示的證物同款,呈堂為PP22-9。
片中A22手戴的手套手背較淺色,手心位置黑色,與展示的證物同款,呈堂為PP22-11。截圖為P57(RTHK)_PW54_005。
05:14:44時可見A22趴在地上,顯示後腦位置,截圖為P57(RTHK)_PW54_006。

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12:58: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2/3)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PW3 警員23195 劉暉浩(同音)作供:

案發現場的環境:
警員指他在20:40時到達大河道與楊屋道交界,他看見附近行人路及馬路有磚頭、垃圾桶、雜物、垃圾及鐵欄等雜物。此外也有部份身穿黑衣,帶口罩蒙面的人走過。但他看不到有人聚集及聽不到有人高叫。

D3律師問及警員是否知道在20:50時A3小隊曾發射催淚彈。警員指不清楚,而他在口供紙上就此有紀錄只是因事後有人告訴他所以得知,他當時並沒有留意有沒有催淚煙。

追捕D3的過程:
警員在20:56時與隊員在楊屋道及禾笛街交界下車進行掃蕩。在追捕期間看到D3向他方向跑,加上看見他有戴藍色外科口罩,因此他上前控制D3。但警員不知道D3先前曾做了甚麼事。

警員指現場光線充足,視線沒有離開過D3,視野中也沒有障礙物阻擋。他也同意現場有很多身穿不同類型衣服的人逃跑。

制服D3及對他搜身的過程:
在二人跌倒後,警員為免D3逃去,故向同事取一條膠手帶,並綁着D3雙手,之後警員扶他起來進行查問及搜身,整個過程中D3沒有激烈反抗。由於警員曾拉開D3口罩讓他呼吸,因此他曾看過D3外表。

警員在搜身期間發現D3的杏色斜揹袋內有一個裝有7CM刀(P11)的文具袋(P10)。

‍⚖️劉淑嫻裁判官後來發現承認事實內的證物P10應是文具袋,並要求控方修改。

D3律師指出當時文具袋還有三支原子筆,兩支螢光筆及一支鉛筆。警員對此沒有印象,但同意有筆在文具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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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警員19322 周炎行(同音)作供:

案發現場的環境:
在20:12時,警員看到有30-40名身穿黑衫黑褲利用雜物、花盤及垃圾堆車堵塞沙咀道近禾笛街的馬路,使交通阻塞。但他同意不知道當時荃新天地內的情況。

在20:50時,警員看到有約200名示威者在沙咀道近禾笛街的馬路及行人路聚集,當中大部分是身穿黑衣黑褲,也有部分人帶有口罩及防毒面具,再次用垃圾堆車及磚頭堵塞沙咀道近禾笛街的馬路。

因此,警員奉命到上址警告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他們立即離去,否則會使用武力。但示威者沒有離去並繼續聚集,因此警方向示威者方向推進及發射催淚彈。但警員對發射了多少顆催淚彈沒有印象。


13:47: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明白大家都想入去撐蔡玉玲,請在場人士互相尊重排隊,請勿打尖。


13:59:34

#西九龍裁判法院
請注意正門外有愛國人士


14:37: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4/4]

已隱藏部份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1: 蔡 (20)上午已經還押
D2: 廖 (30)
D3: 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
1436開庭,庭內空約30個位
1440繼續盤問D3妹妹
1553仲盤問中

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1000續審
1556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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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對答太長,而且到後面控方問題頗多重覆,只例出主要重點

被告背景
父親於19年7月離世,同當時剛轉校
受此事影響,19年尾/20年頭開始睇精神科醫神或心理科醫生到現時(仲有睇)
有食藥

辯方主問
D3當日約左三名朋友晚上7點左右,玩boardgame同食飯去散心。Boardgame朋友並唔太知道D3發生嘅事情,只知道D3心情不佳,所以出來陪同。

兩名boardgame朋友先行離開,剩Becky陪同送D3去搭巴士回家,接近巴士站時,D3覺得有啲疲倦,於是於花旗銀行門外休息,吹一吹冷氣同Becky傾計。(D3回家巴士接近花旗銀行位置) (D3指傾計途中沒有太在意身邊環境,因專注係同朋友嘅對話之中)

係同Becky傾計途中與另一位朋友圖寶(音)約於旺角見面,然後(打算)一齊去D3家中打機,等屋企熱鬧一點,因家中媽媽都認識圖寶,可以舒緩家中氣氛。傾左約十分鐘後Becky得知D3正在等人,暫時未會離開,所以先行回家,當時約晚上11點幾。

當D3一個人時,佢一人行左去較後位置嘅夾公仔機鋪頭,係外面睇左一陣都有進入夾公仔鋪,有諗過玩,但最終都打消左呢個主意。然後約十分鐘後,圖寶與男子B於夾公仔機鋪頭外與D3會合。D3指知道男子B,因有數次見面在與圖寶一齊嘅場合,但未去到認識男子B。但在現場當晚D3主要和男子B聊天,和圖寶並沒有太多對話。

圖寶稱約左圖寶嘅朋友,於花旗銀行外還錢俾圖寶。於時D3便與圖寶一齊於花旗銀行外等候。於等候期間,見到有個哥哥(男子A)係度玩雷射筆覺得啲光線好靚。(男子A衣著黑衫黑褲)

睇左大約一分鐘左右,個哥哥留意到佢,借左枝雷射筆俾佢玩左一陣(D3指佢照下個牆,地下同天空,只係欣賞下光線,並指當時對雷射筆並沒有太多了解,只係從ig見到之前太空館激光中嘅片段),然後被警方用強光照射(D3指唔知道警方目標對象是否本人因光線太強列同身邊太多人。)之後將枝筆還番俾個哥哥,之後就冇留意個哥哥,繼續同朋友傾計。過左一排個哥哥行返來問D3認唔認得佢,D3指佢答男子A 唔認得。

中間仲有女子N同本案中嘅第四被告有牧童笛 ,D3有同女子N交談並指女子N教D3牧童笛。女子N和第四被告,在現場有吹奏。D3指和第四被告沒有任何交流。

到後期,D3指有想要離開,因為只是同男子B交談,警署都不時有強光照射,同埋警署開始有用擴音器叫咪,但由於現場環境太嘈吵,未能聽到警方講咩野。但圖寶指因為想要等埋佢朋友來到還錢,所以同D3講唔差在等多陣,D3只好留低陪圖寶。

直到警方出警署去拉人,D3跟隨人群跑動,因怕停低會被人群推跌和踩到,並不是因自己有犯任何罪行。

最後D3於9月25日零晨1點25分被一名女警拘捕。

法官要求D3在圖片中圈出男子AB,女子N,第四被告,圖寶,Becky同D3自己。(圖片由控方證物片段所提出)

庭上播放兩段片段,由警方警署所拍攝
片段中能夠見到人群聚集,有聽到叫死黑警,和見到D3玩雷射筆,但並冇集中照射單一警員,只係於警署牆外射來射去。另外片段中有警方舉藍旗,並用擴音器指人群正在參與一場非法集結,警方有機會用適當武力將人群驅散和拘捕。

控方盤問
問: 點解廿幾歲嘅Becky會留低一個十幾歲嘅妹妹係街而自己返屋企先?
答: 怕人地屋企會擔心同埋約左圖寶,所以佢走左先。
問: 同becky傾計時有冇留意到身邊環境並唔尋常?
答: 專心同朋友傾計,並沒有太留意身邊環境
再問: 身邊有人叫囂,夾雜粗言穢語,你聽唔勁聽到,覺唔覺得唔尋常?
答: 因為專心傾計,並沒有太理會身邊環境,至於本身自己及家中都經常會使用粗言穢語,所以沒有覺得唔尋常。
問: 你(D3)知唔知道人群聚集係果度係因為咩野?
答: 當時唔太清楚,因為適逢家中變化,無太留意社會時事,怕影響情緒,只知道係反修例。
再問: 知唔知佢地聚集係針對警察嘅一場示威
答: 真係唔太清楚。
問: 當時N係你身邊吹牧童笛知唔知吹緊咩野?
答: 當時比較嘈吵,只隱隱約約聽到好似係有隻雀仔跌落水。
問: 圖片中明明你係搭住N膊頭,有咩理由你聽唔到?
答: 咁現場咁嘈,真係聽唔清楚
問: 點解你覺得想走,但又唔走?
答: 因為聽到警方開始用擴音機叫咪,但現場環境太嘈,所以聽唔到叫緊咩野。由於圖寶執意留低等朋友來還錢,擔心朋友(指圖寶),當然留低陪佢。即使覺得環境有問題想走。

再問雷射筆,是否蓄意照向警方
D3指只係見到激光中(科學館)片段,所以有樣學樣射向警署牆上。反問如果蓄意照向警,為何唔用雷射筆集中指定一名警員。

到最後控方律師直指,片段中你同男子A交談,你根本認識男子A,你同佢處於果一度嘅目的都係相同,意圖擾亂社會秩序同騷擾警方。
D3指片段中所謂同男子A交談,只係同圖寶對話,並沒有和男子A有任何交流。
(只節錄比較主要對答,因控方對D3提問重覆性太高,Part Time旁聽師覺得控方律師提問有誘導或意圖令D3承認一啲同佢口供不符合嘅野。)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55: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908粉嶺

何(64)

控罪:刑事恐嚇
(於粉嶺裁判法院外恐嚇大波man石房有,詳情請看蘋果日報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2位證人,分別為一名街外證人(即大波man)、一名警員證人(負責形容當時環境狀況及拘捕事宜)。控方表示會呈上2個光碟作證物;

辯方不爭議拘捕事實,表示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不會呈上其他片段。並表示今天仍沒有控方片段的錄音謄本,相信到時審訊會有。

控辯雙方預2日審訊,但法庭表示1日時間已足夠。

押後至6月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3號庭進行中文審訊。
(按:辛苦何手足❤️❤️)

\= = = = = = = = = =
30/5/2021更新
案件押後至11月1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46


14:56:3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裁決 #新聞工作

蔡玉玲(37)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

控罪: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14:38 開庭
14:50 徐官宣讀判詞中
15:25 仲未完
15:37 裁定 要項、虛假

15:44 速報:被告罪名成立,求情中
15:38 每項控罪罰款三千元,共六千元

16:15 阿包與律師傾完,從會見室出來,獲等候人士鼓掌歡迎

16:27
裁決理由書全文
[新聞摘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ch/2020/WKCC004075_2020_files/WKCC004075_2020CS.htm)21:06 直播員按:如新聞摘要所述,裁判官考慮三項犯罪元素,全面接納控方的舉證,庭上多次提到要考慮立法原意,但只係好狹義咁去解釋該條法例,為何不考慮新聞自由,為何不考慮公眾利益。


14:57:2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2/3)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3,即證物P19:

於審訊中所呈堂的實物證物P2-P11, P14-P17的證物連貫性不受爭議。

在控辯雙方經討論後,控方不傳召其他5名證人。

控方案情完結。
\=================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
D1選擇不作供,會傳召1名辯方證人(事實證人,當天在場)
D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D3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但由於辯方證人明天才抵達法庭,故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11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31: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裁決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裁決速報
裁判官信納PW1-7證供,不接納被告的作供。
裁定被告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被告需要還押至 5月6日 1430 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報告。


15:41:33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3/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

pw1、pw2、pw4、pw9、pw5作供完畢
控方將不會傳召pw3、pw10

pw2 警員12359陳挺撻,現駐守將軍澳特遣隊第三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將軍澳特遣隊第三隊及九東第二梯隊第二隊。2份口供以65b呈上,並由控方在庭上讀出。

pw4警員58791徐笑紅,負責拘捕女子甲。現守東九龍交通部執行管制組第二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並分派為其中一隊捕捉小隊,成員包括警員2920、8252及9343。2份口供以65b呈上,並由控方在庭上讀出。

pw9警員10591李濃在,負責協助警員58791警誡拘捕女子甲及檢取女子甲的證物。現駐守將軍澳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2019年11月12日也是駐守將軍澳反黑行動組,當天為便裝工作。當天在中大二橋防守工作,協助拘捕人員的警誡工作。

pw5 警員19545蔡落生,負責拘捕A1。現駐守(後補)2019年11月12日駐守黃大仙警區軍裝巡邏小隊,當天為防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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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p.s. 警員8277盲腸炎入咗醫院,未知能否如期出庭作供


16:04: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1/1]
#20200508旺角 #限聚令
D1: 陳(17)、D2: 楊(24)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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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第一被告作供:
案發時D1中四,與朋友相約於山東街聚餐,會合朋友途中經過小食店時有人起哄:「有人掉嘢」,D1隨即見到記者行近,警方亦用電筒照射大廈外牆。D1順著警方照射方向望向大廈,嘗試尋找兇手。當時D1站在小食店外,協助警方尋找肇事單位,並未留意身邊環境,回過神來已被截停。

D1解釋身邊無人與自己聚集,亦沒有打算參與任何群眾聚集。到達小食店附近時並沒有聽到有人鬧警方,而自己一直行行人路,因當時車輛沒有遵從交通燈號行駛,馬路上亦有警員。

小食店附近行人路擠逼,D1沒有在任何階段企圖作出與警方敵對行為,於警方作出兩次口頭警告後才到達現場,從未聽過有關口頭警告。

主控盤問重點:
- D1與朋友相約10時半在奶茶店(近登打士街)外集合

- D1一人赴約,停留在小食店前因聽到有人呼叫「有人掉野」

- 警方第二次口頭警告至發生高空擲物相距約20多秒,若D1往小食店方向步行,推斷在警方發出警告時,D1約身處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位置。惟D1堅持聽不到警方呼籲。

- D1沒有留意當晚旺角警員數量是否特別多,因旺角一向有警員駐守,故沒有念頭「轉場」,主控指:「見到咁多警員都唔安樂啦」(直播員:),D1回應想先會合朋友再決定,但承認當時沒有想到用電話聯絡朋友

- 行人路上多人,但與平時旺角情況一樣,不同意自己有叫口號,駐足原因亦非支持對抗警方,反而認為協助警方緝兇為市民責任

辯方覆問指D1於小食店駐足時間少於一分鐘。
———————————————
第二被告作供:
D2當日約22:00於好景商場購買遊戲機手制,證物D1片段22:34:35顯示相關手制被警方從背囊搜出。遊戲機手制收據呈上為證物D6。而D2當晚購物後就被罰告票,認為遊戲機手制的熱感紙能成為證據,故釘於罰款通知書上並呈上為證物D7。

D2當晚亦拍下證物D7照片,用以問朋友意見是否可成為抗辯理由。由於熱感紙已褪色,照片呈為證物D8,以還原熱感紙內容。

22:03買完手制後,D2曾到家樂坊門口陪朋友吸煙,小聚後各自回家。D2計劃到先達廣場乘坐巴士,沿西洋菜南街走到山東街,看到警方防線。當時行人路上較多人,前方有防暴警員向通菜街推進,故D2站在行人路上讓路,等待警方清場後再前行。

D2於22:21:50被警員截停及要求出示身份證。截停前並無聽到任何警方警告,於山東街路段亦無聽過任何市民指罵警方。D2不打算參與任何群組聚集或協助/ 支持任何對抗警方行為。D2亦無留意到高空擲物事件。

D2駐足因不想被警方誤會自己為示威者,當警方經過自己身邊時亦無向自己發出任何警告,故認為自己停留位置安全。最後被警員搜查背囊時,有向警員解釋自己只是買遊戲機手制後路過。

主控盤問重點:
- 家樂坊距離截停位置約兩個街口

- 律師指D2不想被誤會為示威者即當晚有示威,D2澄清當晚有人群聚集,但沒有聽到有人鬧警方

- 不肯定人群距離是否少於1.5米

- 承認警方推進時已有人離開現場,但自己停留原因為等待警方清場後繼續前往車站,並無留意是否仍有9人留在原地

- 不同意自己駐足為表示支持攻擊警方,反而是想方便警方執法
———————————————
辯方案情完結,控方沒有陳詞。

辯方陳詞:
人群沒有共同目的而聚集,雖控方指人群聚集共同目的為指罵警方。但證物片段均沒有證據支持說法。人群駐足有不同目的,在無共同目的前提下,每人因自己理由駐足,逗留現場或為可取做法。

由警方發出警告至執法間少於一分鐘,沒有給予合理疏散時間,而馬路交通混亂,警方亦進行推進中,故大部分人群留在行人路上。街道擠逼,當日大量警員執法,警方亦沒有給予指引人群離開,令市民無所適從。

兩名被告有提出合理辯解而控方無法推翻,免責條文應適用於被告。兩名被告均沒有案底,希望法庭能判無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暫定)裁決。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22:54: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2/4]

~非即時,補回20/4 審訊內容~

已隱藏部份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2: 廖 (30)
D3: 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案件押後至21/4/2021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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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 專家證人署理警司 基督徒 陳喬崔(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6為電子裝置及激光儀器專家,亦超過10次在法庭比口供,全獲法庭接納。曾撰寫超過100份激光裝置檢驗報告。針對本案2支雷射筆,採用國際電工委員會60825 的標準作檢驗,該組織總部設於日內瓦,包括89個成員國,成員國會派出電子及電機專家作代表參與會議,為電子器材和電機器材制定成員國共同接納的標準。此機構亦會為各電子電機制定一系列產品標準。成員國代表會回國根據60825 的標準在本國參與制定各電子電機產品的參考標準和安全指引。

涉案雷射筆的分類
檢驗雷射筆會採用 Accessible Emission Limit (AEL)測試,即把雷射光源射向一7mm開孔後再射至儀器量度其功率。分類3R即該雷射裝置upper power limit 是5毫瓦,3B即該雷射裝置upper power limit 是500毫瓦,按雷射裝置分級可能要加上安全指引標籤或安全開關。PW6指出雷射筆Q3(即P14)有鎖匙開關(key switch),在啟動時需額外插上鎖匙才可開啟雷射。

- PW6指出,雷射裝置由3R級別開始已可對人體組織如眼或皮膚造成傷害,若非常聚焦可點燃物品。而若接觸defused reflection(即透過某物件反射或穿透下接觸雷射光源)則相對安全。

- PW6確認涉案2支雷射筆皆屬3B級(詳細檢查方法和數據因太繁瑣而不在此詳列)

- 就「標稱眼危害距離」(NOHD),PW6指出雷射筆Q3(即P14)的NOHD為至少60米(即在60米範圍內照射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而雷射筆Q1(即P21)的NOHD為至少10米(即在10米範圍內照射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

- PW6確認涉案兩支雷射筆的光譜均為綠色光,而Q3的光源比Q1更聚焦。

辯方盤問

- PW6指雷射筆Q3(即P14)上並無安全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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