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3

10:44:5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8蘇屋

阮(21)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
控方撤回控罪
辯方申請訟費遭控方反對。控方指被告自招嫌疑,被告被警員PW1截查時,在警員三次警告下均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因而被捕。被告大吵大鬧,更曾將手扣扔到地上。控方指被告身上搜出一張小童八達通,懷疑被告盜竊。羅官指如案情照控方指稱,被告並不止自招嫌疑,而是涉嫌未能按規定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阻差辦公。控方補充指被告其後向警員PW2出示身份證。

關於訟費方面,辯方指開支由612人道支援基金墊付,羅官向辯方索取收費準則再考慮訟費申請,給予辯方兩個月時間預備。


11:03: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0929金鐘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更改保釋條件
D⁶ 謝(20)

控罪:暴動
案情及背景資料 (蘋果日報,23DEC2019)

獲獎學金到新加坡作交換生至5月9日,上次提堂批准豁免不離港限制至3月12日,讓被告出庭答辯,惟因疫情嚴重,原本聆訊日期取消

申請延長豁免不離港限制、3月16日至26日豁免報到、在5月9日前不須出庭應訊被拒❌
須交出旅遊證件
申請禁足令豁免海富中心以會見律師及轉乘交通工具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2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控方表示將提交文件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並於4月16日提堂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20000
2. 不得離境,交出所有旅遊証件
3. 居住在報稱住址
4. 每周警署報到1次
5. 除會見律師及轉車外,須遵守禁足令


11:43: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9旺角 #答辯

巴籍被告(18) ‼️已還押91天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私了陳大鵬)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控方申請答辯

認罪

第一證物充公
第二至第五證物交還被告

辯方呈上由被告父親、校長、社工撰寫的5封求情信,指出被告勇於改過,主動學習及樂於助人
被告已被還押超過3個月,深切反省自己過失,過往沒有被定罪記錄

等候背景、感化、勞教及精神科報告期間不准保釋

案件押後至3月2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判刑
期間‼️繼續還柙‼️


11:57:1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雅茵裁判官 #更改保釋條件
#0609金鐘

D1戴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案情:被指於6月10日凌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進行非法集結,示威者試圖以鐵馬衝擊警方防線,據稱被告於案發當日曾搬動及疊起鐵馬

申請3至10月短暫撤銷離港限制以到德國留學 — 申請被拒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12:22: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新案件

D1: 蔡(23)、D2: 黃(20)
控罪:傷人(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最高刑罰監禁3年)

案情: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藍雪寶

當日PW1藍雪寶手持中囯五星旗,並用手機拍攝,期間D1、D2及其他人傷害PW1,D2踢向PW1。
經調查後在3月11日拘捕D1及D2,兩人警誡下保持緘默。搜出D1的八達通、一件T-shirt及一件灰色外套。亦搜出D2的一條褲。

案件押後一會處理。


13:13: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新案件

D1: 蔡(23)、D2: 黃(20)
控罪:傷人(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最高刑罰監禁3年)

案情: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藍雪寶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D1
現金$10,000
父親人事擔保$5,000
每週一次報到
不離港,交出特區護照
居住在報稱地址
禁足勿地臣街

D2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10,000,黃官減至$5,000
每週一次報到
不離港,交出特區護照及中囯通行證
居住在報稱地址
禁足勿地臣街

案件押後至4月9日09:30到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13: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1110旺角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王(51)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控辯雙方同意暫時無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2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聆訊,以待雙方處理相關法律文件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500
2. 宵禁 22:00 - 06:00
3.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每周警署報到1次,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
6. 除轉車外,須遵守禁足令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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