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6

14:58: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001荃灣 #提堂
陳、陳、李、馮、郭、健仔、邱(18-39)
暴動❗️、縱火、襲警

控罪:
(1)A1至A5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
(2)A6及A7 被控於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大河道、大河道北和鱟地坊一帶,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3)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財物;
(4)A6另被控於鱟地坊一帶,襲擊執行職責的警署警長曾家輝和警務人員謝思明

背景:10月3日首次提堂時,A3、A5及A6因留院未能出庭,其他被告在 #李志豪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A3及A5則在10月4日出院首次出庭應訊,與缺席聆訊的A6同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11月14日A6出院後首次出庭,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12月5日首次在區域法院提堂時A1沒有律師代表,法官再三提醒A1可申請法援

A1今天亦未有律師代表,法官建議A1仔細閱讀法律文件

A1自行申請報到由每週兩次減至每週一次獲批✅
A4及A7有同樣申請
法庭批准其餘被告報到亦由每週兩次減至每週一次獲批✅
A6申請維持毋須報到被拒❌增至每週一次

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候辯方提供法律意見及審視未被使用文件,因上週每位被告人再獲兩個文件夾的文件
辯方亦考慮申請將案件分割為兩件案件,由於案件發生在不同地方不同時間,證人亦不同,下次提堂將決定申請

案件押後至6月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所有被告繼續保釋


15:00:08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1007屯門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陳手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10月7日21:50,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項投射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5000
2. 宵禁23:00 - 06:00
3. 不得離境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15:01:3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馬(17) #111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鎅刀

撤回控罪

控方指證據不足,索取法律意見後撤回控罪。法庭大概用了十分鐘處理訟費事宜。

控方引述警方指被告站再示威人群前線想警方防線講粗口,又警方截查時意圖逃跑,更發現其右手持有一把鎅刀是「製造嫌疑」;而被告在警戒下招認。

辯方稱控方沒有沒有以非法集結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控罪,以上陳述則與控罪不相關。再者,提訊階段就已經撤控,就連提出指控的警方證人尚未上庭作供或受辯方盤問,其他程序亦因撤控而告停,「自招嫌疑」更是沒有理據的。

直播員就較早前內容出錯深感抱歉,承諾以後會小心謹慎啲


15:23: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1007屯門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D1甘, D2蔣, D3布, D4曾, D5趙

針對所有被告的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青山公路新墟段與鄉事會路交界,把竹枝、木梯、太陽傘放於馬路,對車輛造成阻礙或不便

針對D1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破壞財產
一些黑氣球及一瓶黑色液體

代表D2的大律師郭憬憲投訴,拘捕過程中D2被一名操普通話的警員打頭,導致其嘴角流血。在拘留48小時期間沒有得到治療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5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2000
2. 不得離境
3. 居住在報稱住址
4. 每週警署報到1次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16:45: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裁決 #0707油麻地

區諾軒

控罪: 2項襲警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案情:區諾軒涉於去年7月7日九龍區大遊行當日,以揚聲器襲警,區諾軒被指以揚聲器與警方傳媒聯絡隊溝通期間,致公共關係科警司高振邦右耳有痛楚。7月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區曾經3次以咪敲打關所持的盾牌及謾罵他「毅進仔」,關在庭上表示當時「呆左」及擔心武力升級。

裁決:

法庭信納所有控方供詞清晰無矛盾,為誠實及可靠證人

兩條控罪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法庭明白襲擊(Assault)及毆打(Battery)是有不同,就「襲擊」一項,控方必須證明 1) 武力侵犯, 2) 武力侵犯是非法的 3) 4)

一] 襲擊 PW2 關志豪

當時警方正在驅散記者及示威者,控方指被告人大聲喊叫,妨礙警方工作,講粗言穢語並以「死黑警」稱呼警員,現場警員已呼籲被告行返上行人路,被告不理會警方推進,在防線前要求與指揮官對話,關警員手持盾牌,身高1.77米,被告當時情緒激動敲打警員盾牌

1. 武力侵犯
警員關家豪當時面對被告敲打盾牌的反應是「呆左並抓緊盾牌」,法庭謹記他是穿著全套防暴裝備及與其他同袍站在一起守護防線,法庭信納關警員當時對現場武力感到憂慮及受到驚嚇,是法律上合理的害怕,構成「襲擊」元素,法庭就襲擊意圖,法庭引用黃毓民一案,指出只要蓄意或罔顧後果,亦構成襲擊意圖,被告當時知道警方正在推進,以咪連續敲打盾牌3次,亦稱呼警員為「毅進仔」,說話是針對關警員,帶有貶義。種種行為顯示被告人明知或罔顧關會有合理地害怕受到非法武力。

2. 該武力侵犯是非法的
辯方指被告以敲打方式吸引注意力,避免人踩人是不合理的做法,因為PW為一名警員,他必定聽命於他的上級,他身邊有他的上司,顯然無權作出現場決定,被告的行為是不合理

被告意識到大力敲打盾牌是不為接受的行為

二] 毆打PW3高振邦

法庭採納HKSAR v Leung Chun Wai Sunny一案中,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裁定,故意近距離對著另一人的耳朵,透過揚聲器高聲呼叫,並實際上使該人感到短暫耳痛,法律上構成毆打(battery)。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紀鎮基》裁定,當上訴人「故意」、「近距離在警員面前吹[高音及大聲的]口哨」,「用聲音干擾事主聽覺[,並令其感覺短暫耳鳴及聽不到說話,]屬身體接觸,足以構成毆打」

辯方聲稱大聲公與高保持距離以及多為向上擺放,沒有意圖傷害警員,辯方指高耳朵短暫失聰並不是由被告造成,法庭並不信納

法庭認為高警司用手多次撥開揚聲器並示意被告人不要這樣做,而高其後表示難以入眠,就診後醫生報告顯示短暫失聰並非由一般工業工作環境造成,法庭基於不見其他警員有此情況,裁定高的短暫失聰由被告造成

高多次示意被告人不要用揚聲器靠近他的耳朵並表示不要用大聲公對住佢,被告回應指「點解唔好嘈,我有權嘈你」並以粗言穢語回覆,法庭了解現場警員嘗試控制被告但不果,顯示被告有意圖作出上述行為

法庭裁定揚聲器與高的距離為Sunny一案中定義的近距離,當時揚聲器在高的右方,高多次撥開揚聲器並示意被告不要這樣做,顯示高並不接受該行為。另外,揚聲器與高只有一個手臂的距離,高多次表示不接受被告的行為顯示被告的行為令到高感到不適,法庭裁定被告的行為超出標準接受範圍,而且該行為是不可能被允許的

裁定被告的行為合符Sunny一案中對「毆打」的定義

判刑:
控方陳詞引用鄧志賢一案指: 基於公眾利益,保護盡責的執法人員,如果不判處阻嚇性刑罰,會讓公眾認為公職人員是可以隨意侵犯。其後補充鄧一案以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起訴,雖然本案以較輕條例控告,但原則理應相同

裁判官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24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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