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3

09:53: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4/4]

羅(20)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09:30
法庭就特別事項裁定被告自願口頭招認,口供可呈堂。

沒有中段陳詞

09:35 休庭
辯方律師向被告講解

09:55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一般事項口供採用先前特別事項之口供

10:00 押後審訊至 今天下午15:00 再開庭
辯方律師要在14:30交書面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18:5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3西灣河 #裁決 #阻街

鄧(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於去年11月13日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筲箕灣道與成安街交界,無合法權限下留下磚頭和垃圾,對上述地點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法庭認為PW1證供有多處前後矛盾及不合理
1) 逃跑的示威者人數有3個不同版本
2) 分別在庭上及口供指被告是站立及逃跑時掉磚,而且在庭上未能合理解釋。
3) 認同被告背囊是重要特徵但口供卻沒提及
4) 指幾十名示威者由筲箕灣道向PW1及5名警員方向逃跑不合理

因此不接納PW1的證供

被告罪名不成立


10:38: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已完成盤問證人23368,47096,45079

將重召1655,現從警署趕來,暫時休庭


10:44:58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02灣仔 #新案件
#庭外消息

15歲手足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新华社香港分社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據悉,控方指當日有人破壞新华社香港分社的玻璃。被告被指出現在有關人士附近,並手持金屬物品,以及類似對講機的物體。被告並非當場被捕,而是透過追查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而發現。被指破壞新华社香港分社的人士暫時仍然未有被捕。

背景:
去年11月2日,市民發起「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遭警方無理反對;區議會候選人在維園發起選舉聚會竟遭警方非法驅散。下午5時許,有市民不滿支共粗暴打壓香港人權及民主發展,到支共官媒統戰機構、位於灣仔的新华社香港分社抗爭。事隔一年,警方追查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早前拘捕一名15歲少年,案件今日提堂。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0日在東區少年法庭答辯,期間等候辯方向案件主管索取文件。

✅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
每週報到1次
禁足案發地點


10:48:3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答辯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西瓜刀、兩把摺刀及一把廚房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郭被截停搜查時被搜出五把刀,其中兩把西瓜刀為為新購入,並在其背囊內檢獲一些寫有「Free Hong Kong」字樣的文宣,以及特首畫像

背景:4月11日首次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為郭索取精神科報告,期間不准保釋,須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報告顯示郭不適合答辯;4月24日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不認罪❌

2個控方證人
控方需要時間準備錄影會面

案件排期於2020年12月21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另預留22日作審訊之用,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案情及審訊文件夾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57:5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提堂

D1: 林(24)
D2: 林 (29)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
事發時警員見到其中一人正在噴漆,另一人則站在其身旁。當時牆上已被污塗,疑留下「世界太可怕」、「天滅中」等字句。

背景:
翻查資料,當日晚上有便衣警員在上址一直偷偷監視5名文宣手足,並拍照紀錄。其後另1隊便衣警員上前制服5人,期間有人疑被推下樓梯,導致2人需由救護車送院,另外3人遭押往北角警署。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5日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答辯,期間等候索取文件。

✅各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01:2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604維園

陳皓桓,張文光,趙恩來,鄒幸彤
朱凱廸,何俊仁,何桂藍,何秀蘭
郭永健,黎智英,李卓人,梁凱晴
梁國雄,梁錦威,梁國華,梁耀忠
麥海華,岑敖暉,蔡耀昌,尹兆堅
黃之鋒,胡志偉,袁嘉蔚,楊森

控罪:
1. 非法集結(D1-D13)
2. 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D1)
3.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D3 & D5-D24)

控方指由於有被告人要申請法援,亦有被告等候法律指示,今日未能答辯,申請將案件押後,並研究合併控罪(因為牽涉到DCCC857-893)。

法官同意將案件押後,並提出兩項案件管理的意見:
1. 本案並非唯一被告人數眾多的案件,在安排法庭的問題上有實際難處,而且D5-D25只係牽涉控罪三,建議控方分拆處理,對雙方都有好處。
2. 根據案情摘要,該次非法集結冇肢體衝突、冇暴力事件,係和平發生,控方應考慮判刑是否超出裁判署範圍,是否一定要在區院審訊。

由於案件相對簡單,法庭再請控方主動聯絡辯方,詢問審訊期間,有否任何法律觀點嘅爭議,希望在下次開庭前通知法庭,方便再作安排。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再訊,由於各被告係以傳票形式起訴,不涉及保釋問題無需處理。


11:09:01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西灣河
#審訊 [3/2]

D1: 羅
D2: 黃

控罪:
1項非法集結
2項使用蒙面物品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

辯方重召PW1作簡短盤問

裁定D1,D2表面證供成立

D1 D2選擇不作供,D1將傳召1名證人
D2將傳召2名證人。

辯方DW1-3作供完畢
1230 結案陳詞


11:46: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不誠實取用電腦 #遊蕩罪
陳(32) #網上起底

控罪:
(1),(2),(3)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 遊蕩罪

背景
結案陳詞

控罪(1)(2)(3)(4)罪名成立
控罪(5)罪名不成立

背景報告表示,報告正面。被告的家長,同事,朋友和老師對被告有正面評價,形容被告是一個勤奮,乖巧的人,沒有攻擊性,一直努力學歷,如果因為這一次的過失,失去了4年讀書的努力,會影響了其前途。所有人都高度稱讚被告,對本案也感到震驚,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被捕至今十分後悔,還押期間也寫了很多信反省,後悔破壞了僱主的信任,這段時間見到朋友老師為自己求情,十分感動。
辯方表示幾項控罪都差不多,第一,二項控罪發生在7月,而第三項控罪發生在9月,可見被告有意圖去發布這些訊息,案情並不算嚴重,希望法庭能輕判。

控方申請p7,p9的電話充公,其他電話則歸還被告及僱主。而p7的sd卡歸還被告,其他證物則存在法庭紀錄裡。

押後至12:00再判刑。


12:18: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不誠實使用電腦 #遊蕩罪
陳(32) #網上起底

控罪:
(1),(2),(3) 不誠實而取用電腦罪
(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 遊蕩罪

背景
結案陳詞

控罪(1)(2)(3)(4)罪名成立
控罪(5)罪名不成立

法官表示被告經審訊後,4項控罪罪成。2019年9月22日被告在紅磡警署外被警員截查,其後在被告身上發現3部電話,電話中見到發布了一些警員及家屬的個人資料給Telegram帳戶「@tanakayotsuba老豆搵仔」。被告在警戒下,承認自己使用了辦公室資料,一時衝動下才犯案。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33歲,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於電訊盈科工作。求情信中表示,被告內向,因社會事件,感到焦慮,才一時衝動,現深感後悔,也對受到影響的家屬感到抱歉。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不是有詐騙的企圖,只是想看看這些資料是否正確,也沒有對陳督察及其家屬造成太大的影響。根據過往的案例,多數都是判處社會服務令,除非流出的影片是用來非法賺錢才會判處監禁。

法庭表示案情嚴重,過往沒有量刑指引,但參考兩宗案例,除非案情非常特殊,否則判以非監禁是不合適的。案例一,是發生在公立醫院,女護士偷取病人的個人資料並騷擾病人,最後判處8個月監禁;案例二,是發生在銀行,職員洩露用戶的個人資料給財務公司,最後判處9個月監禁。

因此,本案在未得到用戶的授權下,被告拿取督察及其家人的資料,包括姓名,電話,身分證號碼和地址等,更發布給Telegram帳戶作起底之用。這群組一直以來不斷侵犯警員的個人資料,而被告不止一次搜尋警員的個人資料,所以認為被告非一時衝動之下犯案。此外,這一年警民關係緊張,起底警員不但對執法者作出嚴重的心理影響,也對其家屬帶來無助及擔憂。故此,法庭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

法庭會參考18個月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控罪1,判處3個月。
控罪2,判處12個月。
控罪3,4,判處18個月。
控罪3,4同期執行,控罪1,2同期執行。
控罪1,2的首6個月和控罪3,4同期執行。
‼️4項控罪,一共判處2年監禁。‼️

(注:陳手足聽畢結果後,雙手抱頭,神情不佳。希望各位多多關注陳手足)


12:59: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1/12]
杜(22) #0714沙田 #續審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余毓靈醫生繼續作供……

根據文獻,簡單反應時間(受單一刺激)的平均值:
聽覺反應時間 0.221秒
視覺刺激反應時間 0.239秒

「複雜反應時間」的測試
測試Complex Reaction Time(選擇反應/認知反應)的方法:向測試人提供刺激,若受到視覺刺激,測試人要用右手作出反應;聽覺受到刺激就用左手作出反應,同時受刺激就用雙手作出反應。實驗目的在於比較實驗者受單一刺激,與同時受多種刺激作出不同反應的時間。

結果
只有聽覺受刺激的複雜反應時間平均值為0.627秒,而聽覺與視覺同時受刺激的反應時間平均值為0.625秒,差異微不足道。

只有視覺受刺激的反應時間平均值為0.581秒,綜合刺激反應時間為0.625秒。顯示視覺受刺激反應時間明顯較少。

*余醫生同意實驗環境與案發情境有差異,但不會判斷有幾大差異,他的觀察與評論建基於實驗數據,不會引伸到其他情景

證供中提及「所以,杜先生的簡單反應時間應短於0.221和0.239秒,估計約為0.2秒」,是因為咀嚼肌的面部神經線與腦幹的距離,較實驗中所測試的腦幹與手腳脊髓神經到指尖的距離短大約80cm,所以他的反應時間理應較文獻記載的實驗結果短大約約0.016秒。

--------------------------
石書銘大律師的質疑
文獻中的實驗對象預先知道要如何反應,亦有practice trial,且實驗重覆做了5次,並選擇參與者最快的反應時間作記錄。實驗在寧靜沒有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目的是希望取得準確結果,並尋求最快的簡單反應時間。實驗環境與案發情境有很大出入。

余醫生的回應
余醫生同意實驗環境與案發情境更混亂十分不同,但不會評論差異的程度。同意被告作出反應前不會預先知道面部受刺激

余醫生認為,被告當時應該心裏有數會被警察拘捕而作出反抗,當然他並不會預計到受刺激的部位或受刺激的程度,睇過本案的錄影片段(余:睇過咬噬前後的片段,關於其他控罪的片段亦有睇過,但無詳細分析),認為警察無使用過度武力

石大狀質疑,余醫生對被告行為「自主的有意識咬落去」的判斷,受了其他與控罪無關的片段影響,有主觀結論認為咬噬手指的那一下是有意識的行為

余醫生不同意,指出辯方律師對他的意見判斷有歪曲陳述。他對被告行為有意識的結論,是基於報告第十段的4個理由所作,而4個理由不需要全部成立,因每項都是強烈證據,補充如下:

① 咬噬力量強勁可以提供強力證據,證明被告有意識施力,驚嚇下使咬噬力度強勁至粉碎性骨折極不可能
② 沒有已知的反射反應,推翻辯方認為被告的行為,屬於非自主反射動作的反應
③ jaw jerk reflex只是加強/加快反應,不會變成強力的咬噬
④ 受驚嚇刺激的面部反應,是口部張開露出牙齒,而非咬噬動作。
⑤解讀反應時間與刺激數量關係的graph

Choice Reaction Time
CRT=r² + k·log²m

--------------------------
休庭,14:30繼續


13:30: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正盤問負責認人程序的總督察

午休,押後至1430續審


14:41: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襲警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沙田鄉事會路與大涌橋路交界,企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4530

【速報】
‼️罪名不成立‼️
另外,訟費申請獲批。

(詳情後補)


14:46:4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0旺角 #裁決
#攻擊性武器

呂 (2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張官簡單裁決:
就本案爭議點,辯方對P9證物即警棍係咪係背囊搵到,以及知唔知道伸縮警棍係唔係背囊搜到爭議

就證人一警員54032證供分析:
第一個不合理地方。當警員搜到時,為何不立即即時調查,以及為什麼要交予另外一位警員做調查。警員回答係當日上級指示自己工作只係做拘捕,查問會留俾CID嘅同事負責。法庭覺得唔合理,因為點解唔係拘捕及詢問警員點解唔係同一個人?
第二個不合理地方。警員話係當時情況唔容許佢左調查,但係庭上片段見到當時情況其實,當時附近亦有警員戒備。以及當時無諗過要作警戒拘捕。證供有自雙矛盾、不合理地方。
-
法庭疑慮:警員係庭上確保唔到被告睇到自己被搜到伸縮棍或者聽到佢地聽到佢地搜到伸縮棍以及點解唔會考慮俾被告簽名搜到伸縮棍 。
-
就證人二重案組警員9204證供分析:
被問及究竟有無問P9係咪屬於被告,警員一開頭有,但係當庭上睇返紀錄,發現無寫。然後就反口話,個時情況唔容許。係無加簽嘅情況下,一時話忘記,一時話情況唔許可。同埋警員點解會一年之後上庭作供記得詳情可以係法庭講得咁清楚,但當時並無詳細紀錄。
-
當時睇唔到被告係現場有暴力行為,以及當時自己一人走緊防暴警員於是被截查。
❇️因重要證人證供自相矛盾,以及環境因素對被告有利嘅情況下,本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P9充公
P4-5歸還被告
其餘證物留歸法庭存檔
辯方無反對


14:50:23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網上言論 #判刑

潘(36)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 #非法集結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交替控罪)

案情: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辯方陳詞
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被告願意遵守社會服務令。
報告中的第五和第七段指出被告有悔意和反省,明白到自己這次做了不負責任的行為。被告在被捕之後就沒有使用社交平台(如Facebook)等,也有主動尋求社工的援助。被告的家人亦表示願意繼續支持他。
辯方指出本案有別於其他非法集結的案件,被告在貼文裡面只是寫下了一句話,並沒有主張任何暴力。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朋友、上司等對其評價高,以及被捕後態度合作,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

簡短判詞
法庭不同意被告只是單單沒有驗證網上資訊再撰寫貼文而已,本案案情非常嚴重。
雖然被告的貼文有人點擊”like”和分享以表示認同,但也有人對貼文內容表示不認同和疑惑,甚至有人留言與被告對罵。可能是因為貼文的資訊不真確,因而沒有鼓勵到很多人響應其內容,可見貼文的效用不大;貼文中也沒有列出行動的詳細資訊(如時間、前往扣留中心的方法等)。
考慮到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工作和生活穩定,涉事貼文也沒有引發暴力行為,被告時候有悔意、也有親友的支持,現判處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14:51:56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裁判官
#1004元朗 #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獲批。

本案押後至12月1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七庭處理。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08: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4/4]

羅(20)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09:30
法庭就特別事項裁定被告自願口頭招認,口供可呈堂。

沒有中段陳詞

09:35 休庭
辯方律師向被告講解

09:55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一般事項口供採用先前特別事項之口供

10:00 押後審訊至 今天下午15:00 再開庭
辯方律師要在14:30交書面結案陳詞

1504開庭
辯方律師已提交書面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到11月17日1530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09:18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西灣河
#審訊 [3/2]

D1: 羅
D2: 黃

控罪:
1項非法集結
2項使用蒙面物品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

1506 開庭,辯方結案陳詞


15:12:0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4/4]

羅(20)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法庭就特別事項裁定被告自願口頭招認,口供可呈堂。

沒有中段陳詞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一般事項口供採用先前特別事項之口供

辯方提交了書面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1530東區裁判法院裁決。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13:3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陳(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保管2罐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用以摧毁他人財產。

押後至12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15:19:5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裁決
#1020旺角

呂(1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控方案情:
於2019年10月20日,伍警員目測約100名示威者在旺角彌敦道聚集。他與隊員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向油麻地方向推進,示威者見狀立即四散。

伍警員看到被告於行車線分隔花槽內跳進南行行車線,遂上前將被告按在地上,及後於被告背囊內發現一支伸縮棍,隨即將被告拘捕

—————————

爭議點:
辯方質疑伸縮棍是否從被告背囊內搜出,指控伍警員插贓嫁禍,提出以下疑點:
• 被告主動走向速龍防線
• 沒有其他警員目睹搜棍經過
• 辯方指伍警員曾說:「死曱甴,咁撚串,而家就俾條嘢你」

—————————

裁決理由:

本案主要依賴伍警員及PW2的證供—

PW1 伍警員
法庭質疑警棍由伍警員搜到卻未有即時警誡及調查,伍警員解釋上級指示他只作出拘捕,警誡及查問交予刑偵同事負責,裁判官認為既然伸縮棍由伍警員搜出,理應由他警誡及調查,伍警員的解釋並不合理。伍警員又解釋當時情況不許可,法庭從呈堂片段得悉當時警力相當足夠,現場情況已平伏,伍警員又承認沒有想過警誡,裁判官認為伍警員的解釋自相矛盾,毫不合理。

事實上伍警員沒有確保被告的搜身過程,既然伍警員從被告身上搜出伸縮棍,他沒有向被告詢問伸縮棍是否屬於被告/伸縮棍的用途,法庭認為這些問題都是關鍵及重要。

PW2
PW2在庭上供稱曾經問過被告伸縮棍是否屬於被告,然而筆錄口供及記事冊均沒有相關紀錄,PW2在庭上改稱只問伸縮棍的用途。再者,他承認沒有就伸縮棍一事施行警誡及加簽,他首先解釋情況不許可,後來改稱一時忘記,法庭認為PW2自相矛盾。

PW2一年後在庭上記起伍警員跟他講話的詳情,但是筆錄口供及記事冊均沒有紀錄,法庭認為他沒有給予合理解釋。

結論
伍警員承認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參與任何非法活動,而被告是單獨走近防線,加上控方證人自相矛盾,證供不合情理,在對被告有利的環境證據及個人背景,法庭認為有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15:22:4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轉介文件

劉頴匡(26)

1)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被控於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2)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被控於同日拒絕或忽略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案件將押後至11月24日1430 轉介到區域法院進行答辯。如辯方要提出不在場證據,需要今日或審訊前10天前提出,辯方暫時保留相關權利。
被告准予現有條件保釋✅


15:23:2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韋(35) (#1110九龍塘 5項襲警 2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

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原因是有兩名警員證人涉及其他案件 (干犯罪行),仍在法律程序中。其中一名警員是負責下載影片,已有人取代;但另一名警員是控罪5和7的涉事人,而該案仍有10名警員受查中。

辯方不反對,但申請將警署報到由三次改為兩次,獲批准。✅

押後至12月24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黃(32) (#1113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非法集結 蒙面)
麥,譚,鄭,李,周(17-23) (#1113中環 暴動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控方申請將兩案合拼,辯方不反對,獲批准。

辯方申請押後,向控方索取文件。
D2 (譚) 申請更改報到日子和時間獲批✅
押後至12月31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陳(16)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2項拒捕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和控方商討共識。
申請更改宵禁,由2100-0600改為2300-0600獲批✅
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15:56: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由於特別事項將近完成,需要D2的法律代表來確定盤問情況。

明天將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羅大狀未睇完所有文件,暫緩審訊,一種是羅大狀可以代表D2處理事情。

水官表示情況之混亂實屬可惡,期望明天的羅大狀可以有合理專業的大狀水平。

明天0930續審,D2將由羅大狀代表


16:00:2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D1李(20) D2陳(34) D3楊(19)
#轉介文件

黃(18)
#新案件

修訂控罪:
1)暴動 (D2 , D3)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參與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D2 , D3)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暴動 (D1 , D2 , 黃)
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參與暴動

4)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D1 D2 黃)
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由於修訂控罪後,控罪(5) (6) 其實已加到其他控罪中,因此撤銷控罪(5) (6) 。
(修訂眾多,有錯漏請指正⛑)

案件將押後至11月24日1430 轉介到區域法院進行答辯。如辯方要提出不在場證據,需要今日或審訊前10天前提出,辯方暫時保留相關權利。

D1-3准予現有條件保釋✅
黃 保釋條件如下:
- 一萬元現金
- 不得離開香港
- 居住於報住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 禁足涉案地點(長江中心外)


16:08:14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西灣河
#審訊 [3/2]

D1: 羅
D2: 黃

控罪:
(1) 非法集結
(2-3) 使用蒙面物品
(4-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

休庭,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法庭需要時間考慮裁決結果,押後到11月24日 09:30。


16:08:5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3元朗 #答辯

李(35)

控罪: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今年 5 月 23 日,在朗屏西鐵站 B2 出口外的行人天橋襲擊男子周浩鼎。(立場報道)

控方表示會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事件。

當日案情
周浩鼎(下稱PW1)於當日1430以嘉賓身份於朗屏西鐵站 B2 出口的一個街站,以呼籲人們支持國安法。稍後,持不同政見的一方衝進人群,PW1的議員助理用手機拍下過程,期間被告推了PW1 左邊肩膀一下,被告其後逃去。
警方經調查後,得知被告住址在附近,某日便到該處進行突擊搜查,並找到被告當日穿着的衣著。被告辯稱當日只是希望上前查詢有關國安法的問題,然而有影片拍到被告有推PW1,並非只是上前查詢。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以 $1000簽保守行為處理案件,為期十二個月,期間不能再犯與暴力相關罪名。

相關控罪撤回


17:05: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1/12]
杜(22) #0714沙田 #續審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休庭,明天09:30繼續


17:47: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襲警

羅(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控方證人:
PW1 報稱受襲的高級警司33449
PW2 拘捕及替被告落口供的警員17025

當日在銅鑼灣地鐵站C出口當值的警員:
PW3警長33449
PW4 警員8293
PW5 警署警長47219

辯方證人:
DW1 被告
DW2 市民證人

呈堂證物:
-受害人及被告之醫療報告共3份
-2段現場錄影片段
-補錄書面口供(口頭招認)
由於辯方爭議口供自願性及準確性,本審訊將會以「案中案」處理,即先處理証供可否呈堂,然後再處理控罪審訊。

Note:「案中案」是刑事證據法中處理某項證據,特別是被告人的認罪或招供是否可以作為呈堂證供(admissibility)的重要程序。由於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人自願作出招認,因此這亦是辯方律師挑戰控方證供的重要一環。

  眾所周知,被告人是有權行使緘默權的,因此假若被告人是在被「打」、「嚇」、「o氹」的情況下作出招認,那麼其招供的「自願性」便會存疑,亦直接影響該招供是否可以作為呈堂證據。而「案中案」便是一個小型或前期審訊[通常叫特別事項],讓法庭先決定該招認是否可以作成呈堂證據,然後才正式進入審訊[通常叫一般事項]。

因被告患有弱聽,所以獲安排法庭傳譯員向收音器即時複述審訊對話,讓被告透過耳機收聽。

第一部分辯方就著特別事項的陳詞

此部分為PW1及PW2作供之內容,是為第二部分
傳召PW1 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控方主問
去年9月15日擔任東九龍應變大隊副指揮官,全隊約430人左右在港島灣仔銅鑼灣一帶掃蕩非法集結示威者。當日約下午6時,大隊進入銅鑼灣港鐵站己關閉之C出口,但因開閘需時,當場有三四百人不停叫囂及有示威者跟在後方,為避免情況惡化,在波斯富街設立封鎖線。此時數名軍裝欲截查一男子(男子A),區目睹數人走向被查男子似為救走該人,遂取出胡椒噴劑向人群示警,但人群沒有理會繼續叫囂,此時被告突在正面2呎距離出現並用雙手圖搶奪噴劑,兩人拉扯後雙雙倒地,區感覺有人在右則耳後、肩膊同頸踢(區庭上肯定不是被告踢而且確認自己沒有向被告噴射胡椒噴霧)。

區指與被告大力拉扯,及後區雙膝跪地,繼而向右側身倒地,其間被告一直緊握其噴劑,糾纏20秒後有其他警員協助制服被告才結束拉扯。區起身後見現場受控,將被告交給便衣警員17025處理並告知被告搶胡椒噴劑及自己被人踢了一下,然後晚上7:20就從銅鑼灣站C出口乘港鐵離開,在地鐵站內PW1發現受傷但因有其他工作延至晚上11:00左右才到律敦治急症室求醫。

PW1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當時被告其實是失平衡向區跌倒,同時伸出右手,根本無意搶奪手中的胡椒噴劑,手亦並無碰到噴劑,而是觸及其左肩。辯方又指,當時區左手捉著被告衣領,右手拿胡椒噴劑,然後被告大叫「放手」。區一概不同意。區只同意地上糾纏時被告沒有用手打他及證人傷勢不是被告打佢而造成。

傳召PW2 警員17025劉志豪(同音)

控方主問
警員17025作供稱當日便衣執行職務期間聽到有人叫「放手」,轉身看見被告與PW1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外拉扯倒地,他隨即將二人拉開,並將被告雙手反身後鎖上手扣及扶起身,警員在地上拾起一副眼鏡及一個米色助聽器,及後將被告帶到港鐵站梯間,為他戴上助聽器後作出警誡。警員供稱,當時被告在警誡下口頭招認:「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sir對唔住,畀次機會我。」回警署後,PW2覺被告情緒不穩定所以主動建議打電話俾屋企人,被告於是開鎖手提電話比證人打電話給母親通知來警署,其後在母親到來後才錄取補錄口供,完成後母親及被告分別在聲名簽署。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為何警員在警誡兩小時後才記錄被告的招認口供。警員解釋當時天氣熱出汗及用水清洗胡椒噴霧令記事簿一度濕透無法書寫。

辯方隨即指出,警員在口供紙及記事冊內均沒提及「胡椒噴霧」,而在控方主問時,警員亦沒提及相關細節。警員只謂「現場有,但口供沒有」,並指沒有見被告中椒的過程。

辯方指被告接受警誡時未有戴上助聽器,警誡後亦沒有任何回應,「一時衝動」這句是被告要求沖洗臉部時被拒及聽到有人講一堆說話但只隱約聽到「道歉」後才說出,而非警誡下說出,PW2並不同意。

辯方指出當時有另一名警察扯脫被告的口罩、眼鏡和助聽器,之後向他臉部施放胡椒噴霧。PW2不同意。辯方又指被告沒有戴回助聽器,在場有警員用力搖晃裝著助聽器的透明袋,而被告根本聽不到PW2的警誡,也不知道自己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助聽器是在坐上地鐵特別車去才交還被告。到達警署後補錄口供,母親在被告抄寫聲明時才被邀請入接見室見被告,然後PW2說「男人大丈夫做錯事要認,認罪減三份一刑,而可以判感化令、社會服令等」,兩人於是在口供招認記錄上簽署作實,証人一概否認,並在主控覆問下說被告母親是21:08入接見室,補錄口供在21:45完成。(舆辯方律師指出21:40才被邀請入接見室有重大分別!叧行辯方質疑證人知道被告19歲可以自己作供但為何通知母親,PW2回應因被告當時情緒不穩定)


18:21: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裁決 #判刑 #拒捕

李(40)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屯門青山公路與富發里交界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X (PW1)

法庭將就本案作出簡短判詞。

辯方質疑

本案中,辯方律師質疑PW1 (涉事警員) 及 PW2 (在旁警員)的證供。

辯方質疑PW1 的作供不可信。辯方指被告遭制服後其實態度良好,並非如PW1所述有掙扎,然而法庭相信,被告未有即時逃走,只是因為周邊已被警員包圍,因此被告於被捕後保持安靜。故此PW1的說法十分合理。

辯方質疑被告以抗拒警務人員罪被捕,在場警員(PW1/PW2/其他警員)則未有給予任何警誡。
PW1 解釋,他跟被告掙扎過後,收到信息指大會堂需要支援,便托了PW2 跟進處理拘捕事宜。法庭裁定,PW2 有在過程協助PW1拘捕被告。法庭表示當時情況較混亂,PW1 因甩了指甲需要處理傷勢,其他警員亦需要看管其他被捕者。警員需要處理自己的事務。總結而言,警員是有理由拘捕被告的。

法庭表示,警員當時專注於被告背囊內的工具,如士巴拿及六角匙,可用作堵路。若果因而被控,控罪或比拒捕更嚴重。

辯方質疑,PW1於最初的書面供詞,只提到被告不斷掙扎的行動,於幾個月後撰寫第二及第三份供詞後,才增加細節。PW1解釋則稱此舉是為了應合控方要求。法庭裁定PW1的解釋合理。

裁決
法庭裁定兩名控方證人均為誠實證人,並拒絕接納辯方陳詞。法庭表示,相信被告於被捕過程必定有掙扎,故此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40歲,於科技公司擔任行政工作,之前因家庭原因辭職,現時跟妻子及兩名女兒同住,專心照顧家庭。辯方律師提上一份由妻子撰寫求情信,指被告是好丈夫及好父親,為家庭鞠躬盡瘁。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是一名奉公守法的人,如非香港發生社會運動及警民關係緊張,案件不會發生。

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判刑時能着重家庭背景,希望能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一次過全盤考慮才判刑。法庭指雖然被告沒有直接令PW1的手指甲脫落,但是這是在拘捕過程中因制服被告而所發生,需要納入判刑因素。

法庭指出,就本案的嚴重性而言,需要判監,並問辯方律師「你覺得要幾長嘅刑期」,辯方律師回道指本案嚴重件較低,並非最激烈掙扎。判監刑期不應該超過六個月(即罪名最高刑罰)的一半,表示這會是合理嘅刑期。裁判官點頭。

辯方律師再指出,希望法庭能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出判刑。

判刑
裁判官判刑指,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性視乎案情,而本案中被告有掙扎,而力度也非輕微。法庭強調PW1的手指脫落是由拘捕被告的過程造成。法庭認為本案不應判處社服令,將被告判監兩星期

被告申請就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 $30000
交出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21:37: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補回10月19日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普通襲擊 #拒捕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2)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許,被告與數名黑衣人於案發地點聚集,隨後有警員欲上前查問時,眾人逃走,其間被告在康山花園第九座撞倒該名剛巧擋住逃走路線的婦人,而被告最後在第八座被制服期間有掙扎。

案件沒有警誡供詞,錄影會面及任何閉路電視或片段

辯方就控罪(1)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就控罪(2)辯方對控罪行為有爭議

控方傳召了3位證人:
PW1 警員23510尹浩雲
負責拘捕被告
PW2 高級警員1664徐昌傑
負責為 周女士 落口供及拍照
PW3 報稱受襲老婦周女士

PW1 作供
警員11月10日更份是19:00至11月11日07:45,而11日早上6時左右負責之巡邏車在康山花園英皇道巡邏(已工作11小時),當時在車上見到車身左邊7-8米有四到六個黑衫褲及口罩男子企在一起,有互相溝通,當與PW1眼神接觸時即一枝箭咁跑四散,PW1及同袍即下車追截,並鎖定一向北角逃走孭背囊男子因為懷疑其管有工具,期間在第九座有一老婦及外傭,老婦迎面阻擋去路被男子雙手推跌[此時PW1庭上做出雙手向前推動作],黑衣男子在康山第8座自己不小心向前跌下而PW1追到將那人按在地上,不久隊員7578趕到協助制服男子。女警27741隨後走來告知被撞老婦稱心口及臂部痛召救護,PW1於是警誡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證人搜查被告背囊後發覺只有書、文具及學校運動服。

被告大聲嗌「我冇嘢講!」並掙扎,左右手向後撥並用腳向後踢大聲叫「走開走開」及「手足救我,唔好dump低我」。證人勸喻冷靜同警告如果繼續掙扎就會以抗拒警務人員拘捕,被告繼續掙扎10至20秒證人於是使用手扣成功制服並加控罪。

PW1 作供 -辯方盤問
盤問下證人確認做咗兩份口供分別是2019年11月11日上午11:30同2020年4月9日下午1:00,兩份內容均準確,但沒解釋原因。辯方律師指出第一次口供稱黑衣人距離是15米,PW1回答今天回想應該是8米才能正確,而當日早上六點左右天光,光線充足且座頭有燈光照到室外,PW1承認工作了11小時感覺疲累。制服被告之後有防暴到場增援。

PW1不同意辯方律師指出之下列數點:
1. 在車上只見到被告同白衫路人而沒有其他黑衣人
2. 被告當時是坐在石壆上而非企在路上
3. 被告嘗試側身在老婦同工人中間穿過,避免撞到但不成功
4. PW1在黑衣人身後追應該看不到黑衣人用手推路人(PW1話從後見到手踭飛開,是推人動作)
5. 制服被告之後PW1叫佢坐響地上
6. 被告反抗時隻腳冇踢到證人
7. 被告沒有叫「手足唔好dump低我」
8. 被告坐喺地上時有防暴警察用警棍打咗頭部4下並用腳踩頭

辯方律師指被告之後去政府醫院驗傷證實右頭部有腫,證人話唔知亦見唔到有警務人員使用暴力,被告受傷可能自己跌倒嘅時候整親。

PW2作供
2019年11月11日中午12點接收本案處理被告證物,同日下午去東區醫院替被撞老婦落口供同影相,佢去醫院之前有看過PW1之口供,除此沒有向其他人了解案情。

PW2作供 -辯方盤問
老婦唔識字,落完口供靠證人讀返俾佢聽。PW2否認口供上寫「一男子跑到一米前左右就用雙手推我心口位置」是參考了PW1口供而寫。證人亦確認老婦口供有寫見到被告去到康山第八座比警員捉到。

PW3作供
報稱受襲老婦稱19年11月11日早上6:15左右同工人出門晨運去到第九座時有個後生仔迎面跑過嚟,一對手推佢令成個人向後跌低,心口唞唔到氣,臀部痛,住院第四日才出院,出院後再要看醫生數次。

PW3作供 -辯方盤問
老婦形容後生着黑衫褲,高廋,當時冇其他黑衣人而跌低有少少頭暈只睇到黑衣人走向第八座走,看不到有冇被捉(口供寫見到),但當日視野清晰。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由於法庭要求辯方索取正式醫療報告(估計要6星期)代替已呈堂之醫療紀錄,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上午09:30於5號庭再續審,辯方看完醫療報告再決定是否傳召醫生上庭同被告會否作供。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21:45:31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襲警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沙田鄉事會路與大涌橋路交界,企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4530

‼️罪名不成立‼️

以下為法庭簡易裁決:(真係好簡)
被告無案底。考慮案件時主要依賴控方證人PW1。

PW1指控清理路障時,有舊磚喺佢附近「降落」,所以褪後。(PW1 alleged while clearing the road, a brick landed near him. So he stepped back)

被告選擇不自辯(Defendant did not testify),而傳召了一名舊同學,舊同學對被告給予很好的評價。(she went to school with the defendant and spoke highly of her)

證物方面
本案的證物處理比較直接了當。
(Rather straight forward case)

又參考過控辯雙方的陳詞後,發覺對控方案情不利?(Considered the submissions made by both counsels.......... however, did not help the prosecution)

法庭主要考量三點
① 對與被告之間距離嘅估算
究竟係10米抑或7-8米?為何會隨時間而改變,但又淨係上庭作供時方提及
(why would it change by time, but only change in court...)

②磚塊的尺寸
上庭作供時陳述到縮小至一半大小
(has became 1/2 of the size)
但唔確認確實尺寸,只作估算係完全冇問題的,唔期望證人能指出鋪在香港一般行人路上的磚塊尺寸
(if not certain about it, it’s perfectly fine to estimate... do not expect to tell the size of ordinary brick on pavements in HK)

③證供上的改變
證人一星期前回憶案發經過時,諗到細節上與較早前證供有出入。若想作出更真確證供,應再撰寫一份新證供,而證人並沒有咁做。(if want to be accurate... should make another statement to correct it by meantime... but disregarded it)

法庭認為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判罪名不成立。

證物可歸還被告,辯方律師笑言磚頭對被告無用,可給予法庭存檔。

辯方作出訟費申請,控方以被告當時沒有立即遵從警方勸喻離開屬自招嫌疑拒絕。法庭最後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22:00:06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沙田鄉事會路與大涌橋路交界,企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4530

0945開庭
被告不認罪
另外代表律師透露被告身體抱恙

控方證人列表原有2名證人,但只會傳召當中PW2,更新證人列表共有3名控方警察證人。

辯方表示被告會作供,另外有1名專家證人及1名品格證人。

0950押後20分鐘,以供控方檢視昨天收到的辯方專家報告。

1017開庭
控方宣讀65c承認事實:
P1 錄影會面記錄
P2 P1之謄本(中)
P2a P2之英文翻譯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021 主問PW1
傳召證人PC24530 徐德華(音)
現隸屬香港島衝鋒隊
案發時隸屬PTU Z4小隊,確認當日有當值

控:當日有冇特別職務(special duty)?
PW1:沙田一帶睇到如果有路障就要清理路障,或者做驅散行動。22:00當時喺交界係全team一齊,我個方向就只有自己一個。全team total大概30零個人。
控:你點去到案發地點?(how do you get there?)
PW1:收到指示,返粉嶺PTU悲時(base),但喺交界附近見到開始塞車
控:請先回答問題,用咩交通工具或者咩方法去到?(answer the question first, by what means did you get there?)
PW1:坐警車,3架
控:當時有30個警員同3架警車,係咪30個警員都有著制服?
PW1:係,但有幾個便衣,坐佢地架便衣車
去到上址見到大約30人喺junction(交界)放路障,由圍欄、磚頭等砌成
上址交通需要疏導,需要驅散設路障嘅人
控:現場有幾多示威者?how many protestors?
PW1:大約30個
控:有冇咩特別衣著或裝備?(any special clothing/ equipment?)
PW1:全黑,戴口罩
控:警方如何作出驅散?(what did the police do to disperse?)
PW1:發出警告要求離開
控:示威者如何回應?
PW1:大部份離開
控:幾多人留低冇離開?
PW1:大約20個
控:佢地做過啲咩?
PW1:近行人路上叫囂
清緊路障發現圍觀人數增加,然後見到一名女子企我最前方
控:你地之間距離?
PW1:大約7至8米
控:該女子做過啲咩?
PW1:不停叫我地「黑警收隊」
控:形容下佢?
PW1:紫色上衣、藍色褲、黑鞋、肥裁(翻譯:chubby)約36~7歲,之前冇見過女子
控:幾時發現女子?
PW1:清緊路障嘅時候
控:女子做咗啲咩?
PW1:左手執起一舊磚
控:佢點用舊磚?(what did she do with that brick?)
PW1:警告2次後,用左手仍向我
控:警告內容?
PW1:前面女子,請你放下磚頭,離開上址
控:佢有冇回應?
PW1:佢係咁叫我「黑警」,冇放下磚頭
第二次警告要求佢放下+離開,否則會用胡椒噴霧去令佢離開
佢冇回應然後向我扔磚
控:女子扔磚時嘅距離?
PW1:大約7米左右
控:磚頭顏色?
PW1:紅色嘅
控:尺寸?
PW1:攞嚟鋪路嘅磚頭...再一半細少少咁size屎
類似正方形咁,因為係正常長方形嘅一半
大約10cm*5cm
控:佢扔磚,你反應係?
PW1:佢扔磚,我向後褪一步+避開
控:褪後幾多?
PW1:半米左右
控:舊磚狀態係點?
PW1:滾咗一兩下,係我前邊停
控:舊磚跌落地嘅位置同你之前企嘅位置距離?
(distance between the landing spot and previous standing spot?)
PW1:相差半米至1米左右
控:然後舊磚碌到你前面?
(and then it was rolling and stopped in front of you?)
PW1:正確
控:如果你冇褪後,你會唔會被舊磚頭打到?
(if you have not stepped back, will you be hit by brick?)
PW1:唔肯定
控:當時光線充足?(how was the lighting?)
PW1:光線充足
控:係咩光線來源?(what kind of light?)
PW1:街燈(street lights)
控:扔磚之後,你點?
PW1:我即刻跨過圍欄拘捕佢,以非法集結同襲警拘捕佢
控:用咩語言作出拘捕?
(in what language did you declared the arrest?)
PW1:廣東話
控:你用咩語言作出之前2個警告
(in what language did you use when giving out the 2 warnings?)
PW1:廣東話
控:佢向咩方向扔磚?
(in what direction did she threw the brick?)
PW1:向住我
控:22:24時離開上址?
PW1:係
控:係咪同女子一同離開?
PW1:唔係,佢坐另一架車
控:同一時間?
PW1:係,因為成個小隊同時間走
控:當時望女子容貌有冇嘢遮住你?
(at that time, any obstructed view for her facial appearance)
PW1:冇
控:當時有機會觀察女子容貌?
PW1:有機會
控:望咗幾耐?
PW1:見到佢嘅時候只有一個人係前面嗰排叫囂,所以就一路望住佢
控:我提出嘅問題係不限於扔磚嘅時候,而係成個事件
PW1:到現場開始,大約10分鐘去觀察女子容貌
控:呢10分鐘完全無阻擋去望?
PW1:佢企得幾前,我地面對面
控:呢10分鐘,你無阻擋嘅視線距離係?
PW1:大約7至8米
控:如果你再見到佢,你可以認得佢?
PW1:可以
控:佢今日喺咪庭上?
PW1:喺度
控:你可以將佢指出嚟嗎?
PW1:(指)
裁判官叫控方叫PW1形容
PW1:(律師代表位)第二排黑色衫
控:如果佢除口罩,你會否確認得到佢身份?
PW1:(被告除口罩)確認係
裁判官叫被告可以戴口罩因為已確認完
控:希望俾1分鐘去確認有冇遺漏。

控:舊磚落地之後發生咩事?形容下係仲完整一舊定爛開一半定點?
PW1:應該係原本嘅形狀


22:00:07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52盤問PW1

辯:受過訓練以警員記事冊作記錄?
(trained how to make entries into notebook?)
PW1:係
辯:訓練過去記錄你嘅職務?
(trained to record your duties?)
PW1:係
辯:警員記事冊會定期被檢視?
(notebook be inspected from time to time?)
PW1:係
辯:訓練過要作準確嘅記錄?
(trained to make accurate records?)
PW1:係
辯:有教你事件發生後點寫證人口供?
(taught to make witness statement for incidents?)
PW1:有
辯:一定要儘可能最準確咁記錄?
(must make the most accurate record as possible?)
PW1:係
辯:上證人台之前可以睇返自己嘅供詞去記憶返?
(before coming up to stand, you’ve read statements to refresh memory?)
PW1:係,睇過我記事冊同證人口供
辯:你知唔知你閱讀呢啲係被准許嘅?去記憶返件事?
(do you know you are allowed to read them? to refresh memory?)
PW1:我知道
辯:警員係被鼓勵去睇返呢啲證供,因為可以帶返起啲記憶。你有否詳閱?
PW1:有機會
辯:有將事發記錄至記事冊內?
PW1:有
辯:做過兩份證人供詞?
PW1:係
辯:兩份撰寫時間分別係:
① 2019年11月14日上午01:30時
② 較後時間即2020年5月6日,時間不詳
唔係想陰你,我亦都唔在乎,只係想確認返
(not a trick question, I don’t care, just confirming)
PW1:確認
(俾證供正本PW1確認返)
辯:關於今次事件,冇其他嘢,共有以下三份記錄:
11月13至14號嘅警員記事冊、證人證供①同②嘅書面記錄
你喺記事冊同就證供①作記錄嘅時候整個事件應該記憶猶新?因為都係事隔幾分鐘至幾小時,應該對抽返啲記憶好有用?對上一次即時睇過?
PW1:琴日
辯:咁係好近期嘅事?
PW1:係
辯:證供①都係琴晚睇?
PW1:係
辯:有確認啲事實係正確嘅?
PW1:係
辯:昨晚認為對回憶返好有用?
PW1:係
辯:唔介意證人作供時參考之前啲證供,現呈堂三份書面證供
不過辯方冇經認證嘅翻譯本,三份書面證供分別呈堂為:
MFI① - 警員記事冊
MFI② - 證人供詞①
MFI③ - 證人供詞②

辯:根據MFI②,你提到你2200時到達交界?
PW1:係
辯:根據作供你話有三架警車?
PW1:係
辯:其中一架車牌係AM7259?
PW1:係
辯:另一架車牌係AM7534?
PW1:係
辯:最後嗰架呢?
PW1:我記憶裏係7544
辯:每架車大概有10名警員?
PW1:係
辯:全部警車以一隊咁停泊在側?
PW1:係,因為記得行唔到
辯:喺大涌橋路停泊?
PW1:係
辯:約莫估計啦,同條橋相隔最近嘅警車離條橋幾遠?
PW1:以我記憶,大約20米
辯:其他呢?應該係再遠啲㗎啦
PW1:我唔清楚
辯:條橋係沙燕橋,要行上沙燕橋要幾耐?
PW1:大約30秒
辯:你見到橋上有示威者?
PW1:係
辯:佢地係咪搬緊磚去設置路障?
PW1:佢地已經完成咗個路障
辯:沙燕橋長度?
PW1:我唔清楚
辯:10碼(yards)?20碼?定用米?
PW1:我真係講唔到
辯:總括而言,係一條長嘅橋?
PW1:係
辯:大約200碼/米?
PW1:我真係唔可以確實
辯:你傾向用碼定米?
(would you prefer yards or metres?)
PW1:公里
辯:你估計條橋幾長?
PW1:真係答唔到,因為冇實際量度過
辯:係咪距離見到被告,但見唔到橋頭至橋尾?
PW1:係,因為要成日留意住側邊環境有冇人會攻擊我地


22:00:08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盤問PW1(續1)
辯:你成世人第一次見沙燕橋?
PW1:係
辯:城門河呢?
PW1:有喺電視見過,但好少會來沙田
辯:沙燕橋幾闊?
PW1:真係唔知
辯:示威者係跑向源禾路?
PW1:係
辯:你有冇去過源禾路?
PW1:冇
辯:冇去過又點解寫得出?
PW1:佢地向橋嘅反方向跑,我之後睇返地圖
辯:見到橋嘅長度?
PW1:冇
辯:有冇見到佢地落橋?
PW1:我淨係見到佢地跑走
辯:梗係要望啦,佢地重組再返轉頭點算?
PW1:冇專注喺佢地度
辯:冇專注佢地做過咩?有冇設路障?
PW1:唔肯定佢地有冇參與設置路障
辯:如何觀察?
PW1:一路喺車見市民圍觀,望咗向嗰個方向
辯:講返證人供詞內指「示威者四散,有男有女嘅30人」,你寫得出一定係好專注地觀察?
PW1:因為我有望過佢地
辯:點解你會望佢地?
PW1:因為佢地全部都著黑色
辯:恐怕佢地會折返?
PW1:我專注係清理路障同驅散人群
辯:人群係指旁觀者(onlookers and bystanders)?
PW1:係
辯:有觀察佢地?
PW1:冇專注佢地,因為佢地冇咁攻擊性,所以我冇擔心
辯:因為覺得完全安全,所以清理場面?
PW1:唔係
辯:唔安全都清?
PW1:因為冇可能可以完全確保冇任何危機,就算有可能有危機都可以分心去兼顧
辯:Stop there:) (停一停)
按常理去睇,嗰啲穿黑衣嘅人會對你地造成最大威脅?
PW1:係,我地喺現場四散去清路障
辯:你冇理到其他人,但確認咗示威者位置先開始清路障?
PW1:唔認同
辯:落車至清路障位置,花幾多時間?
PW1:1至2分鐘
辯:有其他同事幫手清理路障?
PW1:大概為數8至10個
辯:路面上清?
PW1:係
辯:你話你同行人路之間有圍欄相隔?
PW1:係
行人路|單車路|圍欄|車路

辯:沙燕橋去源禾路係三線?
PW1:呢個我唔肯定
辯:淨係你清路障位置嘅距離?
PW1:大概30米
辯:同事係你附近?
PW1:係
辯:好接近?最少部份係好接近?
PW1:係
辯:有幾多人係橋面清理路障?
PW1:約8人
辯:當時其他人做緊咩?
PW1:大涌橋路都有路障,佢地去嗰度清


22:00:08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盤問PW1(續2)
辯方呈上政府網上嘅地理資訊地圖,大約如圖示
(此圖內嘅標示係靠估同參考PW1證供)
辯:麻煩3架警車停泊位置用交叉標註
(PW1 畫完之後辯方有同被告確認)
辯:即係最近藍色部份嘅水隔籬行人路嘅橙色馬路上
另外圈出自己同同事位置
(PW1好似畫點點?)
辯:唔可以係點(dot),你地唔可能係垂直重疊唔郁㗎嘛?
PW1:唔知想我mark咩
辯:即係清路障嘅8個人大約位置
(PW1 畫)
辯:有4個畫錯嘅小圈可以無視(disregard)
辯:有人叫囂「黑警收隊」?(“dirty cop” sau1 deoi6, team dismiss)
PW1:係
辯:用咗幾耐時間,嗰50個旁觀者聚集起來一起嗌?
PW1:大約1至2分鐘
辯:開始嗌嘅時間?嗌咗幾耐?
PW1:我地落車後1至2分鐘,嗌咗唔夠15分鐘
辯:畫多另外一個圈係圈住50人,之前用過藍筆,人群用紅筆吧
(PW1畫好)

1138 早休至1200


22:00:08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208 盤問PW1(續3)
辯:2215時人群停止叫囂,淨係得女子/被告一個繼續?
PW1:係
辯:當時大約係警方到場約15分鐘後?
PW1:係
辯:當時你同女子之間距離?
PW1:大約7至8米
辯:琴晚你睇證供,見到係話10米或約10米?
PW1:係
辯:7至8米同10米有好大差別喎
PW1:我...同意
辯:至最後一份供詞都係冇列出正確嘅距離?
PW1:係
辯:喺警員記事冊內有特地描述?
PW1:係
辯:大約當晚午夜或更後時間作記錄?
PW1:事發冇耐記錄
辯:2306時開始記錄MFI①?
PW1:係
辯:當時係寫大約10米
PW1:係
辯:然後之後0130時,寫MFI②都係重複指「大約10米」
PW1:係
辯:MFI③第2段寫嘅係「10米外,一中國籍女子,亦即(被告名字)」
PW1:係
辯:3份證供都係寫明「10米」,連後期寫嘅MFI③都係。你由幾時開始突然發現,或者話幾時諗到?
PW1:重溫口供,重溫當時嘅印象。我承認我估錯咗距離
辯:昨晚先諗到?
PW1:係
辯:但已經太遲去再寫一份新口供?
PW1:係
辯:你話你作出過兩次警告,而第二次就話會用胡椒噴霧?
PW1:係
辯:你認為係咪好重要所以要庭上作供講?「若女子放低磚頭佢就可以離開」係一項重要事項?
PW1:係
辯:冇係記事冊或證供具體描述過段警告?
PW1:係
辯:MFI③第3段「當時作出警告後,所有聚集在一起的人已經離開」(at that time, all people who gathered around had already left after the warning.)「當時被捕人沒有離開我的視線範圍」(at that time, the arrested person did not leave my sight.) 當時係邊個作出警告?
PW1:我身邊幾個同事,包括我都有
辯:其他警告有別與對被告嘅警告?
PW1:係
辯:2段警告內容都冇喺任何地方記錄過?(the 2 warnings are nowhere recorded in either your notebook or statements)
PW1:係
辯:你幾時突然醒起你作出過嗰啲警告(when did you suddenly remember you gave those warnings)
PW1:睇返記事冊同回想返
辯:同埋睇書面證供?
PW1:係
辯:琴晚嘅時候?
PW1:唔係,再早啲嘅時候睇過
辯:唔係琴晚?
PW1:係
辯:太遲再撰寫一份新證供?
PW1:係
辯:記憶係咪愈近愈記得清楚,愈耐愈模糊?
PW1:係
辯:你嘅情況係話你琴晚突然記得返?
PW1:唔同意琴晚先記得
辯:咁幾時記起?
PW1:約1星期前左右
辯:所以你係有時間去作出補錄?
PW1:係
辯:但你選擇保密?
PW1:係
辯:有冇同其他人提及過?
PW1:冇
辯:所以呢個係屬於你自己嘅秘密?
PW1:係,我承認我嘅過失
辯:所以嗰2個警告...係你上個禮拜就記起
PW1:係,成個故仔睇返嘅時間就記起
辯:然後你就發現自己錯咗?
PW1:唔係
辯:呢個係一項重要證據,應該加返落證供?
PW1:無可否認
辯:唔係淨係回想起呢個細節?
PW1:係
辯:磚頭大細,MFI①2306時企喺10米外,執起一塊磚頭(紅色),尺寸大概20cm乘10cm
MFI②段4,女子執起一塊磚頭(紅色),尺寸20cm乘10cm,以左手執起並扔出
MFI③段2,用左手執住20cm乘10cm磚塊....
你講咗呢個尺寸3次!而今日喺庭上作供就話大概10cm乘5cm,係整整細咗一半。但真係計算的話實際唔止縮小一半,20*10係200,10*5係50,小學雞數學嚟啫。
PW1:同意
辯:磚頭尺寸大幅縮小。
PW1:同意
辯:唔係20*10,而係10*5,係幾時記得?
PW1:都係1星期前
辯:7-8米同2個警告都係同時記得?
PW1:係,一次過諗返
辯:愈耐,記憶愈好,你同意嗎?
PW1:唔同意
辯:同樣地,呢個都係冇寫多個書面證供?
PW1:係
辯:10*5比20*10嘅磚塊更好揸喺手?
PW1:係
辯:一般而言,女士嘅手喺細過男士嘅手?
PW1:係
辯:因為輕啲細啲就會容易啲扔?
PW1:係
辯:因此你打算擅改供詞更容易使被告人入罪?
PW1:唔同意
辯:點解唔同意?
PW1:因為我係重新度過物件體積,而我對數字敏感度比較差
辯:有冇喺任何MFI提及過自己估算能力差?
PW1:冇
辯:「若女子放下磚頭,你就准佢離開」呢個說法可以將你塑造得好寬宏大量(very generous-like)?
PW1:唔同意
辯:磚頭較容易扔,但你給予警告,使你成為事件中嘅真英雄?
(bricks becomes easier to throw but you gave the warning, made yourself a real hero)
PW1:唔同意
辯:舊磚你冇撿取冇拍照?
PW1:係
辯:應該唔止20(長)*10(闊),應該有高?
PW1:係
辯:大概高6cm?
PW1:唔肯定
辯:但無爭議?
PW1:係
辯:你應該執過好多好多舊磚?因為你話你要清理路障
PW1:係
辯:高係5至6cm?冇爛嘅磚而言
PW1:唔肯定
辯:如果冇爛應該幾重,都有大約2.6kg喎
PW1:唔肯定
辯:以磅去量度係5.73lbs,會唔會對你而言較容易估算/理解?
PW1:作出唔到估算
辯:無爭議係2.6kg?
PW1:同意


22:00:09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242 盤問PW1(續4)
辯方拎出一舊磚,裁判官問邊度得嚟
辯方指係一搬鋪路會用到嘅磚,長19.5cm,闊大約10cm,高5cm;呢舊磚尺寸近似書面證供所述?
PW1:唔似
辯:你話你清理路障,咁一定有見到啲冇爛開嘅磚。
PW1:係
辯:重量相似?
PW1:相似
辯:地圖呈堂為D1,磚頭呈堂為D2
辯:圍觀嘅人離開咗案發地點,女子冇理會警告,更嘗試扔磚
PW1:係
辯:你話...該名女子著黑色鞋?
PW1:係
辯:睇返被捕人士被釋放前嘅照片,就住記憶,當事人著咩鞋?
PW1:就住記憶,佢著黑色鞋
辯:係拖鞋!
辯:就我地自己經驗而言,著拖鞋好難跑?
PW1:唔同意
辯:你幾歲?
PW1:28
辯:PTU Z4隊嘅警員都體魄強健?
PW1:係
辯:作為一個年近40嘅女士,距離7至8米應該容易捕獲?
PW1:係
辯:冇哂人群可以追捕,因為人群已經離開?
PW1:係
辯:成個「用磚頭扔你」嘅事情註定失敗?(whole venture of throwing the brick towards you is doomed to failure)
PW1:唔同意
辯:佢冒著被胡椒噴霧嘅風險,冇理會你警告?
PW1:唔記得
辯:辯方向你指出佢冇戴口罩/面罩(mask)
PW1:唔同意
辯:與最近旁觀者只有一個身位,佢地走緊,但未完全離開,仲喺現場。而佢地只係離開緊,行緊或者跑緊走。

辯:MFI③段3以一句形容被告裝扮,下一句係話當時圍觀嘅人已經喺警告後離開上址。
PW1:唔肯定
辯:佢地唔喺女子身旁,因為佢地已經離開
PW1:可以咁講
辯:MFI①至③中,你冇形容當事人如何扔磚?
PW1:係
辯:係田徑賽項有個動作係推球,可以將物件有弧度投擲,你明唔明?(in fields, there’s a movement called “shot” you could’ve described it; or say like lobbing something towards you)
PW1:明
辯:或者識唔識好似棒球咁投擲(throw arm)?
PW1:識
辯:有啲人可能企定定咁掉?
PW1:係
辯:有啲會助跑?
PW1:係
辯:所以你其實有好多方法去形容個動作?
PW1:無可否認
辯:但你完全冇形容個呢個動作
PW1:係
辯:以任何方式表達都可以輕易地形容返?
PW1:係
辯:縱使冇任何記錄?
PW1:係
辯:當事人冇扔磚?
PW1:唔同意
辯:如果真係有,你供詞會形容
PW1:同意
辯:如果佢有向你扔磚,你應該會喺供詞形容咗
PW1:唔同意

裁判官問今日會唔會完到,需要續審嗎?因為有好多審訊喺身,同埋一庭愈來愈多人選擇不認罪。
控辯指今日內能夠完成審訊。

1305 午休


22:44: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440 盤問PW1(續5)

辯:扔嘅磚喺空中約6米?
PW1:係
辯:我地按時序睇呢三份MFI,①記事冊由2306開始記錄,第60-61頁寫到被捕人離我10米,舊磚跌至我腳旁
PW1:係
辯:MFI②上午寫嘅,段3尾3句,舊磚跌至我前
PW1:係
辯:依家有兩個說法,「腳旁」定「腳前」,邊個先啱呢?
PW1:口供(MFI②)
辯:MFI③段3尾2句,舊磚跌至我前腳隔籬
咁即係點呢?
PW1:「前方嘅腳」
辯:形容下第一次做文字記錄情形?點解會咁寫?
PW1:可能係我太趕寫漏咗,但我有寫「前腳」
辯:可否形容下女子點扔?
PW1:左手屈曲,手踭向前

(留位)


22:44:27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盤問PW1(續6)

(留位)


22:44:39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盤問PW1(續7)

(留位)


22:45:33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PW2

(留位)


22:46:19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620 D1

(留位)


23:15: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1/12]

杜(22)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下午審訊盤問重點在於,如果將文獻中計算複雜反應時間與普通反應時間差距的算式應用在本案環境,能否推翻余毓靈醫生證供中所述:「複雜反應時間不會比普通反應時間長2至3倍或以上,所以被告咬噬是有意識行為」

余醫生指出,在本案中stimulus數量是11 (之前審訊時辯方提出)。如圖所示,當modalities是11, cRT 大約是450ms, 即普通反應時間(200ms)的2.25倍,符合之前證供的描述。

cRT = RT + K∗ log2 M
(∗) is variable

cRT is complex (alternative) reaction time, K the individual constant, M the stimulus complexity, i.e., number of various modalities that can occur in a stimulus……

--------------------------
引用文獻(附連結),有興趣自己睇,睇完就明,唔明就睇多次
Computers in Biology and Medicine 37 (2007) 1724 – 1730 Simple and complex reaction time measurement. A preliminary evaluation of
new approach and diagnostic tool


23: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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