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3

00:30: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判刑

D1: 盧(40)已還押14日
D2: 朱(42)早前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罪名成立
(2)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罪名不成立
(3) #普通襲擊 [D1] 已認罪

上次裁決

本直播將分為四部分。
案件總結見底。

第一部分:第一被告辯方求情

辯方進行求情

辯方指出,於背景報告中顯示出被告有很大悔意,而相關報告已解釋給被告。

報告顯示,被告人有反省自己,有很大悔意。被告作為區議員助理,事件過後服務社區,明白自己不應參與這些非法示威,應以和平方法表達意見。她承諾獲釋後,會以和平方式繼續服務社群。被告亦對其行為及當時人表示歉意。他丈夫對她有很高期望,亦替了她寫求情信。
辯方希望法庭能接納被告當時的犯案行為並非她的性格,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第二部分:第二被告訟費申請及法庭決定

辯方質疑
辯方提出控方的檢控基礎有問題。
控方於第一次提訊的時候(2019.10.25),指出D1,D2 共同干犯傷人罪。及後,控方於第二(2019.12.03),三次(2020.01.20)提訊皆提出押後。直到第四次提訊(2020.04.28),控方要求修訂控罪,由一條罪名增加至三條罪名。
辯方指,控方沒有依賴任何基礎,便直接控告D2獨立犯罪。
D2於第四次申請押後,並於2020.06.17進行答辯,決定不認罪。
案件於23/07/20進行審前覆核,控方申請匿名令被法庭拒絕,而控方更需要在法庭要求下修改控罪詳情。
由此可見,控方檢控基礎十分薄弱,被告於過程中未有自招嫌疑,因此應護訟費。

控方回應

控方表示相關證據需要時間取得,因此有修訂希望法庭理解,而事實上相關控罪依賴同一方面證供,如果辯方認為要控方負擔押後的責任,就應由法庭決定是否合理。

裁判官指訟費是否批出多數是基於是否有自招嫌疑,產生了以下對話。

控:第二被告的行為係好可疑
官:點樣可疑啊
控:當時情況開遮十分可疑
官:咁即係點樣可疑啊
控:第二被告未有解釋開遮的做法
官:佢咪講咗話想保護證人囉
控:第二被告直到審訊先解釋原因,喺之前都未有提及
官:所以你意思係被告自招嫌疑係因為開遮又唔解釋?
控:係

辯方回應
辯方否認此觀點,因為控方不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認為D2的行為可疑。再者,多條呈堂的片段亦顯示現場沒有其他示威者提出要開遮的要求,所以並不能構成自招嫌疑,可見被告非響應任何人的建議所作出的行為。

法庭決定
法庭批准D2訟費申請,基於 CAUSE FOLLOW THE EVENT,認為被告沒有自招嫌疑。被告有緘默權而不說開傘的原因。訟費金額留待控方與辯方自行處理。

第三部分:第一被告判刑

法庭指出,以7方面考慮判決,分別為暴力行為的影響、參與人數、程度(例如武器的數量及種類) 、規模、後果(財政及人身傷亡) 、嚴重的威脅、及犯案中的角色。

控罪一判刑

就住控罪一,法庭引用黃之鋒案,指出若非法集結參與人多,有機會有暴力爭議,而法庭判處的刑罰不會考慮個人情況,而是只會考慮暴力情況及對社會造成多大的影響。就算是堅守自己意見,也不能用暴力。

控罪(1) 以15個星期為量刑起點,根據暴力程度,對公眾安寧的影響程度,被告的暴力行為(如踩竹枝)是加刑的因素。被告積極阻礙PW1清理路障,更利用人數優勢和身體壓迫,欺凌別人,違返道德常理。第一被告於案發中擔當重要的角色,致其他人情緒更高漲,間接令旺角交通擠塞,而且受到波及的商舖及人數亦多不勝數,所以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刑罰必須具有阻嚇性,並不會因此考慮個人倩況。法庭認為未有其他減刑因素,因此第一控罪判處15星期監禁。

控罪三判刑

控罪(3)的最高刑罰為一年,並沒有量刑起點。法庭接納第一被告沒有經過事前策劃,亦沒有準備武器,未對PW1造成太大傷勢。而被告認罪,可見有悔意,不過法庭認為被告拖拉的動作對受害人具侮辱性,被告最後鬆手動作只是因為有人介入。法庭相信若果無人介入,被告會繼續拖拉。
在對立的環境之下被告的行為具侮辱性,是在欺凌PW1,使其他人更加情緒化。法庭判以4.5星期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份一刑期,判處3星期即時監禁。

小結
法庭指未有其他扣減刑期的因素,而第三控罪的其中1星期與第一控罪同期執行,合共17 星期即時監禁

第四部分:案件總結
第一被告: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 17 星期
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


09:53: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10/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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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續審開庭

傳召DW1 被告人
被告作供主要指出警方於拘捕時、押解至警署後樓梯時、影証物相時、處理手機時及警方驗傷時 作出各種不當及暴力行為,並指證警方涉嫌有非法武力、冒簽、插贓等行為

被告企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一段行人路,突然被一個警察從後將佢撲到,並跌向前,以2個膝頭著地,被用力壓住背部位置,被用力壓住後頸,警員將被告右手拗去背脊後,被住被告腮骨位置,再用右手姆指叉住被告腮部,令被告感到十分痛。
同一時間,另一防暴用左手撳住被告頭部,令其左面貼住地面。
第三名警員再用左邊膝頭用力壓住被告2邊小腿肌肉。

後來進入警署後,在一條走廊後樓梯,一警員揸住長警棍,向被告揮動,打在被告左眼骨位置一下。
當時被告左眼骨感到劇痛,然後2眼開始慢慢失去視力。

之後值日官指示3名警員帶被告入去一間房間,命令被告穿著所有面巾、手套、背囊來影相。被告在沒有律師在場、不自願下被拍攝相片。

之後一警員用雷射筆近距離照住被告左眼5秒,距離2尺左右。又命令被告在空證物袋簽名。

然後又到另一間房間,一女警命令被告交出手機密碼,被告不依,但害怕被打,遂自行將手機解開,期間懷疑女警偷睇解鎖密碼,但過程中被告沒有簽過任何手機同意聲明書,以允許警方存取手機內容。

接着,警方表示幫被告驗傷,開始驗傷及拍攝傷勢,直至檢查表面傷後,2警要求被告先後除掉上衣、面褲、內褲作檢查,被告表示下體沒受傷,不需要除內褲檢查,但警方堅持全裸檢查。

1225 DW1作供完畢 暫時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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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再開庭

傳召DW2温家榮大律師
當晚在被告受暴力對待後,接見被告,會面中紀錄部分被告被打經過,為被告之傷勢影相,提出要求送院,並在其後作出正式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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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1430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00:42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1元朗 #續審 [5/3]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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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 開庭
專家證人 盧永楷繼續作供

1041 專家證人 盧永楷繼續作供完畢
表證成立‼️ (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29: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勤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行 #網上言論

梁(25)

修訂控罪(英文版本控罪詳情):
(1)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2度入侵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意圖不誠實地使自己獲益。

(2)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企圖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2度入侵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意圖不誠實地使自己獲益。

(3)刑事損壞(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損壞警隊的伺服器

本來今日審訊,辯方申請押後,因上星期收到控方新增的證據,需時檢閱,控方不反對。
控辯雙方同意重新排期。

3名控方證人
被告於警誡下的陳述,可用承認事實代替

辯方會爭議被告是否有意圖及他的獲益。
辯方指被告在某Telegram群組看到這些信息,所以才登入,但發放信息的是另一人。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7日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審訊,控辯雙方需於審訊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現有條件保釋


10:56: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2天水圍 #審訊 [2/2]

蔡(50)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晚上9點半,PW1連同其他警察包括PW2接報天水圍天耀路天湖路交界新北江商場對出,有人群聚集及堵路。PW1指,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大量人,包括在天橋上及行人路上,馬路上則有雜物。到場後短時間內,有發射催淚彈。PW1指,發射催淚彈後,人群有部分散去,但隨後再次聚集。

——————

按此詳閱昨天審訊詳情

控辯雙方已呈上書面陳詞

辯方陳詞
對於控罪(1)非法集結,爭議點在於被告嘅行為,辯方認為被告嘅行為只係叫囂根據案例不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當中有引用一啲案例入邊嘅訂明行為,形容被告嘅行為極其量只係侮辱性,冇侵略性同埋攻擊性。辯方亦都爭議被告叫囂同其他人嘅關聯性,因為庭上面嘅證供並無記錄其他人嘅叫囂內容,有可能同被告所叫囂嘅唔同,未必能夠構成共同目的。裁判官則指出,令其他人受驚以及受威脅並非法律嘅要求。

對於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辯方嘅爭議點在於控方證人嘅可信性以及可靠性,辯方認為,PW1嘅證供有內在嘅不可能性,以及同PW2嘅證供有所衝突。例如PW1指出被告身後有70多人,但唔知道自己嘅防線有幾多人,亦唔記得如何制服被告。喺衝突方面,PW1形容被告身後,佢所帶領叫囂嘅人,係穿着街坊衣着,而PW2形容果批人士係着住黑色衫黑色褲,係示威者。

對於控罪(3)蒙面法,辯方認為被告當時有穿帶頸巾,但係冇用頸巾嚟遮掩口面,只係用口罩,故此當時被告嘅意圖並非遮掩口面,而係有實際原因。辯方指出當時現場有催淚煙,而且被告擔心身體,故此佩戴口罩。

控方陳詞
辯方所提出嘅相冊對案中被告所指嘅罪行並無關係,亦未能夠證明傷害被告嘅人就係證人,故此爭議呢啲相冊嘅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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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裁決至11月2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15: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9/12]
杜(22) #0714沙田 #續審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早休,小總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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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神經反射產生的力度可以好大
非自主反應在臨床檢測中的反應力量較細,但在案發中的混亂環境中,會降低臨床檢測的參考價值(反駁控方提出神經反射的力量不大,不足以咬斷手指一說)

早前提及的Jendrassik Maneuver可大量加強反應力度,例如打噴嚏會令氣管積聚強大氣壓,大約比一般情況下大35倍。重點並非要斟酌力量有多大、flow rate有多高,而是指出反射動作亦可以產生強大力量。

袁醫生作供指出,作為腦神經科醫生,沒有相關專業知識判斷使梁警長手指粉碎性骨折所需要的力度有多大,只可以講力量比一般進食大。袁醫生並非提出打噴嚏都會令咀嚼肌產生巨大的力量,只是嘗試向法庭解說反射動作。

控方質疑辯方依賴的文獻可靠度,只被引用43次,測試的sample size亦較少……

講引用文獻嗰d跟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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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1] The Startle Pattern. By C. Landis, Ph.D., and W. A. Hunt, Ph.D.


13:22: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1/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施 (19) [被告牽涉另一宗非法集結案件]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型號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有關物品,以摧毁屬於路政署的圍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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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1. 2019年11月18日 0258時,車主林勝賢把車停泊在佐敦道東行線近志和街,當時有一男一女坐在後座,被告即坐在右後座的男子

2. 警員6835上前截查發調查,發現被告胸前的黑色背囊內有:10條不同型號的六角匙、1把剪鉗

3. 0304時,警員6835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回答「啲野真係我地盤兼職用」

4. 為證物拍攝共9張照片

5. 證物沒有受非法干擾,不爭議證物鏈

6.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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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6835 吳俊庭
吳警員隸屬西九龍衝鋒小隊,當日穿著防暴裝束執勤,於0225時出發到佐敦道及志和街交界進行掃蕩,由於有雜物堵路,小隊需要由警署步行至案發現場,他目睹沿途的車路及行人路上有鐵欄、垃圾桶、磚頭及火。

在0258時,由於較早前其他警員已將暴徒推至旺角方向,他沒有看見任何黑衣人,亦沒有親眼目睹堵路行為,他看見一輛Tesla私家車逆線停泊在志和街街口,於是上前截查。

私家車司機林勝賢表示後座兩名人士均為其朋友。吳警員打開後座車門,被告當時坐在右後座,身穿棗紅色短袖T-shirt 、黑色長褲、雙手緊握胸前的黑色背囊。被告的右腳腳板當時插中鐵釘,由於吳警員看見被告神色緊張、四處張望及緊握胸前的背囊,思疑他與早前的黑衣人有關,於是上前調查。

吳警員在被告的背囊內搜出1個黑色望遠鏡、10支不同大小的六角匙、1包生理鹽水、1把紅黑色剪鉗、黑色外套(右邊衫袋有1把銀色電箱鎖匙)及1頂黑色鴨舌帽。於盤問下,吳警員同意被告沒有明顯掙扎,但身體有扭動以及有跡象向前爬,他思疑被告想逃走,於是將身子壓著被告,他否認被告向前爬正正因為警員壓著他的胸口。

吳警員於是查問「呢啲工具用黎做乜」,被告於30秒後回答「地盤散工用」,警員進一步要求被告出示地盤工作證,被告回答沒有,在銀包內也找不到工作證,警員懷疑他有份破壞附近的公共設施,遂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被告於警誡下回答「呢啲野係我地盤用」。在盤問下,吳警員承認沒有跡象顯示被告使用或如何處置上述工具。

由於被告的腳板受傷,警員主動幫手召喚救護車,遭被告拒絕,於是把被告帶上警車AM9856

⋯⋯⋯⋯⋯⋯⋯⋯⋯⋯⋯
PW2 盧潤生
路政署承辦商高級工程總監,日常處理並熟悉公共欄杆,他表示使用六角匙不能拆除公共欄杆上的六角型螺絲,但剪鉗可以拆除六角型螺絲。盤問下,盧先生確認士巴拿比剪鉗更適合將六角型螺絲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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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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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留意到盧先生的證供提及六角匙無法拆除六角型螺絲,控方澄清檢控立場並非局限於拆毀路政署的欄杆,他提醒裁判官可行使《裁判官條例》第27條對罪行詳情作出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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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不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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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辯方指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參與非法集會或堵路行動,被告案發時身處車廂內,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何時到達現場,而現場亦沒有黑衣人或暴徒。

而吳警員亦承認他不知道被告是否曾經使用或如何處置涉案物品,涉案物品當時存放於被告的背囊內,而拉鍊是關上的。

盧先生亦指出六角匙無法從欄杆拆除六角型的螺絲,他亦同意士巴拿比剪鉗更適宜用作拆除螺絲,辯方質疑被告若有心拆毀欄杆,理應攜帶更易使用的士巴拿。法庭無法從證據得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意圖使用涉案物品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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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訂於12月4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


14:45: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阮(48)

控罪: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的露天廣場,企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430及警員9055

案件應辯方申請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以便辯方向律政署討論以其他方式處理
✅期間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14:47:0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31屯門
#判刑

容(23)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告被控違返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A條,被告被控於屯門皇珠路近橙柱AD0363利用竹枝等物件堵路。

‼️被告認罪‼️

社會服務報告正面,建議判處80小時以下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陳詞補充三點:
1. 被告和家人相處融洽,是家庭經濟支柱。上司讚譽被告勤力,工作認真,和同事和客戶關係良好。
2. 被告深感悔意,真切反省
3. 被告沒案底,重犯機會低,案情不是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

裁判官接納報告建議和辯方陳詞,亦考慮造成的阻礙時間短,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15:08: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5歲女童&15歲男童
控罪:非法集結 #1118油麻地

背景:兩名被告首次提堂時,被律政司以暴動罪起訴。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在今年5月控罪修訂為非法集結,6月16日何俊堯裁判官為兩名被告頒發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律政司長不滿刑罰明顯過輕提出刑期覆核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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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熙資深大律師已經向第一答辯人及其家長解釋報告內容,報告建議改判兩人感化令。潘兆初法官認為,報告內容不反對法庭改判第二答辯人社會服務令。經考慮後判處第二答辯人80小時社會服務令,加強阻嚇性及懲罰性。

第一答辯人同意接受12個月感化令
第二答辯人同意接受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庭向第一答辯人頒下12個月感化令,並有以下條款:
①按監管人員指示,在指定地方居住、讀書或工作
②如有指示,須配合精神科及心理科治療
③每晚 20:30至06:30,除非事前得到監管人員准許,有父或母陪同,否則須在住所逗留
④遵守監督人員指引交朋結友

法庭向第二答辯人頒下社會服務令80小時,並有以下條款
①按監管人員指示,在指定地方居住、讀書或工作
②如有指示,須配合精神科及心理科治療
③每晚20:30至06:30,除非事前得到監管人員准許或父母陪同外,否則須在住所逗留
④地址有更改須通知監管人員

在執行社會服務令期間如違反條款,法庭會撤銷社會服務令並重新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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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R3 /2020
[2020] HKCA 939 裁斷理由書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1850&currpage=T


15:14:5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20佐敦

陳(22)

控罪:1)非法集結, 2)蒙面, 3)公眾防擾

案情:一名青年在去年10月20日九龍大遊行中,涉嫌在佐敦道行車道投擲磚頭,事隔9個月後他被正式落案控告非法集結、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及公眾妨擾三罪,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應辯方申請,押後本案至下月26日,以索取控方文件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其間被告除交出1000元保釋金外,亦需交出旅遊證件,同時不准離港。(頭條日報2020.07.17)

被告找臨床心理學家做了智商測試,被評估為低智商,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8個星期,期間再看兩名精神科醫生,評估是否適宜答辯,控方同意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8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


15:32: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1將軍澳 #裁決 #襲警

李(24)

控罪:兩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02:06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1)總督察5068及(2)警長52283

速報:全部罪名成立‼️詳情後補

各項控罪量刑3個月,傳票3007與3006同期執行,但有1個月要分期執行

‼️4個月即時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金增至$10000
。其他條件照舊
(按:寶寶喊咗)


15:35:38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4寶琳 #判刑

D1:何梓聰(環保北選區參選人)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在2019年9月4日,近百名示威者湧入港鐵寶琳站,其中2名被告涉嫌包圍並推撞一名下班的港鐵男職員,使他倒地受傷。2名被告原本被控襲擊港鐵職員罪,控方後來申請將控罪修改為參與非法集結,指他們在港鐵寶琳站內與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即作出帶有威嚇性、挑撥性及侮辱性行為等,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

上次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083
D1判監三個月,但保釋申請等候上訴獲批
D2已判監四個月

早前去信法庭,申請撤回上訴,繼續服刑

‼️‼️‼️三個月即時監禁‼️‼️‼️
(板仔離開前有手勢)


15:50:2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黃大仙 #提訊

D1 郭(28)
D2 張(20)
D3 何(25)
D4 温(17)
D5 麥(22)

控罪: 1.暴動(D1-D5)
2.抗拒警務人員(D1-D5)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820

詳情:
-五名被告於上次上庭已答辯不認罪
有23位控方證人,全部為警員,沒有口供招認,控方依賴的公開視頻長達5小時49分鐘,而警察拍攝的視頻的長達1小時42分鐘。
-預計十天審期
-審期:2021年11月29日0930區域法院

兩單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5日上午930到區域法院進行預審,所有被告均以原有條件保釋。


15:53:15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01東涌

黃(22)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串謀侮辱国旗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2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串謀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答辯:全部不認罪

背景:
案件於9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保釋申請被 #陳慧敏裁判官 拒絕;9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保釋覆核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

-有24位控方證人,控方指有口供招認,但辯方投訴黃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腹部,並恐嚇不招認會拘捕其家人,錄影會面後更遭掌摑,有「屈打成招」之嫌,辯方會爭議其口供自願性。另外有大約3小時的錄影會面記錄,31條視頻合共約60分鐘,辯方會爭議其身份辨認
-預計六天審訊
-審期:2021年4月26日0930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9月日1430區域法院進行預審,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15:56:53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黃大仙 #提訊

D1 譚(21);D2 鄧(16);D3 方(18);D4 楊(19);D5 卓(18);D6 郭(17);D7 鄧(21);D8 戴(19);D9 王(21);D10 伍(22);D11 劉(24);D12 黃(23)

控罪: 1.暴動(D1-D12)
2.管有攻擊性武器(D3, D9)

上次提堂

詳情:
-各被告已答辯不認罪,有36位控方證人,當中一名為專家證人,其餘為警員。精密視頻長達518分鐘。
-預計25天審期
-審期:2021年8月30日0930區域法院開審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9日下午1600到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6:05:19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注意囚車出車位有1衝停泊
⚠️注意正門有攝記


16:33: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4中環 #裁決

瑞士籍記者

控罪:協助犯及教唆犯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在中環遮打大廈外公眾地方,協助犯及教唆犯令一些人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裁決:罪名不成立

法庭批准三萬港元訟費申請✅


16:35:53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雅忻裁判官
#續審 [5/3]
#1021元朗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

辯方專家證人作供,挑戰控方專家證人的實驗方法及對辯方專家證人報告的批評。

辯方專家證人亦對他報告內的計算方式和現實的考量作了十分詳盡的解釋,並用以反駁控方提供的實驗報告內的raw data不準確。

簡單總結
1. 控方專家證人的實驗方法不可否定雷射筆發出的光束是Gaussian profile,應該要用儀器去證實。
2. 即使雷射筆發出的光束不是Gaussian beam,光束能量在40米及60米外亦十分微小,數字上分別亦不大。
現實中沒有完美的Gaussian beam,但雷射筆光束是接近Gaussian beam。
3. 即使考慮控方專家的批評,例如用雷射筆做實驗時不是每次都用新電池因而有power loss,亦不影響光束發射的形象,重新計算數字上分別亦不大。
4. 即使用power比本案更強的雷射筆做實驗,計算出對人體不會造成傷害的安全距離 (MOHD) 亦低於40米。(即40米外是安全的)

報告尚有兩部份需要探討。

辯方律師稱如要證明雷射筆要做成傷害應該需要眼科醫生判斷。
裁判官舉出近期案例,控方只要證明雷射筆有可能做成傷害就可以。

11月27日0930同庭續審。

(直播員按:好似上緊physics堂... 盡力了)


16:38:01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D2梁(25) D3羅(22), D4馮(28), D5,何(25),D6郭(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慤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本案流程
2020年6月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D2 D5 答辯時就各自被控的非法集結罪名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同日法庭排期於7月20日進行審前覆核,正審則安排在8月18-21日進行。

2020年7月31日 第一次覆前覆核 (原訂7月21日進行,但因八號風球延期。)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620
控方提出原定4天審期不足夠,加上當時處理案件的 #林希維裁判官 短期內未能和各代表律師夾到七天審期,因此各被告於同日到一庭重新排期,新的審期為 10月27日 至 11月3日 及 11月13日 共七天審訊。

2020年8月21日 第二次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435
#劉綺雲裁判官 表示將於審訊完成後才處理已認罪的D2,D5求請及判刑(當日D2,D5無需出席覆前覆核) 。

2020年10月27日 正審第一日
D1因病缺席,未有認罪的4人正審並未展開。
裁判官正式告知D2,D5的求請及判刑將於審訊最後一日(13/11) 處理。

2020年10月28日 正審第二日
D1再次缺席聆訊,法庭對D1發出拘捕令,並將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再訊。

\==============================
2020年11月13日

D1代表律師表示仍無法聯絡上D1,申請中止代表D1獲批。D1的保釋金裁判官決定暫時保留。

D2,D5律師同意控方立場,即待案件完結後再為D2 D5再作判刑,這樣可令判刑較為一致。

由於律政司仍就4宗非法集結案件在上級法院正覆核當中,其中一宗現在排期在2月處理上訴許可,案件現押後至2021年3月8日東區法院第5庭再訊。

D3 D4 D6 申請取消宵禁不獲批❌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7:32: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9/12]
杜(22) #0714沙田 #續審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休庭,星期一09:30繼續


17:48:3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葉佐文法官 #判刑
劉(56) #0815元朗
已還押2天

控罪:刑事恐嚇 (*)

背景: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威脅警員會使其受傷害,意圖令其受驚。

審訊過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15
———————————————
今庭可以分為2部份,第1部份是繼續討論法庭應否給予被告1/3完整的刑期扣減。

因被告不會承認企圖縱火的控罪,而控方又不接納被告只承認刑事恐嚇的交替控罪,並堅持繼續檢控被告人企圖縱火,以致雙方至今未能達成認罪協議。

法官指出交替控罪的法律原則,若律政司接納交替控罪,另一條控罪則必須無罪釋放(毋須答辯),不能交由法庭存檔。而原本處理本案的辯方律師(馬大律師在10月才接手本案)錯誤地向控方陳述一個對律政司有利的選項(有機會使控罪存檔)。即使當時律政司無答應,但被告不應為雙方律師的失誤付上代價。

法官指出重點:被告在上述過程中是否知情,還是律師的失誤,難道被告要因律師的失誤而失去1/3的完整刑期扣減?

控方回應指,法庭應沿用CACC246/2019 [1] 中上訴庭提出的原則,最多給予本案被告認罪扣減25%刑期。辯方表示在稍後時間細閱上述案例再作回應。(小插曲:由於控方律師沒有準備多一份副本予辯方作準備,所以辯方未能即時回應,法官指出他與控方是否存在「秘密溝通渠道」,無視辯方的存在...)

在休庭過後,辯方舉出施君龍於2005年在高等法院重審入境事務大樓縱火一案,指出被告只要在審訊第一天認罪也是跟足程序,法庭可考慮在本案中跟隨當時包致金法官給予1/3完整刑期扣減的做法。

法官表示在考慮到控辯雙方提出的論據後,認為答辯方應在答辯時向法庭清晰的認罪意向,令法庭可以有紀錄,亦可以節省控方找證人及證物的時間,因此法官表示傾向採用1/5的刑期扣減,唯被告可以向上訴庭申請就刑期提出上訴,並就本案情況向上訴庭投訴。

第2部份則是被告求情:

辯方律師表示此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由於本案案情特別,沒有相關案例參考,唯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所有因素後作合適判刑。而他認同本案有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以警誡大眾不能為所欲為,及本案的嚴重性在於對象是警察,被告的行為有機會影響治安及社會安寧。

律師指出被告在案發當日的情緒不佳,當時他因與家人有爭執,看見社會事件,及與同事有政見衝突而影響心情。因此他想做一些惡作劇,亦是警告,希望警察可以對示威者手下留情,而過程是即興,由想法到行動只是相隔數小時,預謀性質低。

律師指出被告希望以最少影響別人的方式進行上述行為,例如選取最少人的地方,不希望因身上天拿水氣味而令狗吠等,而他被截查的原因只是形跡可疑,並不是做了一些犯法行為,把天拿水淋在手中的行為只是想控制自己,不要因衝動犯更大的錯。

律師指出被告希望「警告」警員的行為並不代表他仇警,他除同情學生受粗暴對待外,他對警員需長時間工作亦感同情。

被告在學生年代曾當選模範生,參加不同康體運動,孝順家人,期望未來可以為社會貢獻。

律師指出被告也是有良好心地的人,例如他目睹有棄嬰新聞後主動領養該孩子,並化身為一個好爸爸,希望孩子可以參加不同活動,促進成長,被告亦認為成績不是一切,認為孩子有良好的成長環境才是最好的。

律師呈上求情信,內容除了顯示被告有大量親人朋友支持外,亦指出被告有參與不同義工工作,協助建造學校等的善行。

律師邀請法庭判刑時參考DCCC108/2018 [2],考慮本案嚴重性較低,而被告亦有認罪表達悔意,希望法庭也可考慮判處其他非監禁選項。

律師最後指出被告的重犯機會低,願意改善自己衝動的缺點,本案的行為只是一心想改善黃藍陣營的分歧,促進和諧,唯使用了錯誤方法表達想法,有悔意,被告已明白要接受具阻嚇性的懲罰。
(*)已隱去被告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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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把判刑押後至2020年12月23日1000,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庭上被告申請以原有條件擔保,唯被法官拒絕
———————————————
(*)此控罪原屬企圖縱火的交替控罪,由於被告承認刑事恐嚇,因此控方將會不提證供起訴企圖縱火的控罪,並且不會把控罪交予法庭傳檔。

企圖縱火的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元朗警署的鐵閘,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9690

[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0297&QS=%2B&TP=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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