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5

01:33: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續審 [2/2]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補回2月17日審訊~

D1蘇(17)
D2巢(27)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D1)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扳手、1個鉗及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具 (D2)
(5) 無牌管有彈藥,即4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殼 (D2)

案情:
於2019年11月13日在大埔太和路連同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意圖破壞社會安寧,D1在無合法辯解下於現場戴上口罩而D2則戴上防毒面罩,D1被指管有扳手、鉗及索帶,D2管有4個已被使用的催淚彈。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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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日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659

D2訟費申請被拒,押後申請獲批,就修訂控罪無牌管有彈藥,無需重召證人,表示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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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PW3 23911(林姓):

控方主問:
PW3為拘捕D2的警員,發現4個催淚煙彈小彈頭後,暫將它們列為證物。
21:38 PW3帶D2步行到警署。21:41 PW3處理證物,將水袋和催淚煙彈小彈頭,分開裝在證物袋。
PW3稱催淚煙發射後,待彈頭冷卻便會用手套拾起。當日的催淚煙彈小彈頭已熄滅,還是濕的。

D1辯方沒有盤問~

D2辯方盤問:
PW3指當時50-60人跑過太和路,D2跟在最後。D2大律師指出D2是自己一個走,PW3同意。辯方律師再指D2是正常步速行走,但PW3不同意,指D2是急步行走。

PW3指D2當時一邊急步走,一邊用手臂捽眼,步姿顯得慌張,懷疑他受催淚煙影響。PW3指犯法人士會邊走邊捽眼,但無犯法的人就會留在原地捽眼,因此便截停D2。辯方大律師指出現埸有市民及記者,他們和示威沒關連,PW3同意。

D2大律師再指D2從來不是50-60人群的一部分,因他在人群後,與前面有距離,PW3不同意。PW3指自己、警員21600和葉督察截停D2,即伸手攔住D2,期間D2掙扎,警員將他按在地上。

辯方大律師指出D2在太和路,用正常步速行走、從截停起就沒有嘗試逃走、警員從沒說過「警察咪郁」之類的話、及D2是在步行時被警員按低在地。PW3表示不記得及不同意以上辯方案情。

辯方大律師播放1分39秒的網上片段,顯示D2被警員按在地上的過程。
00:00 片段右上方有一名白衫黑褲的男子,辯方大律師指那人是D2,PW3指看不清楚。

00:10 有3名防暴警員,PW3辨認自己為最後的那名,一名警員阻擋他的視線。
00:16 3名防暴警員按下D2在地上
00:35 片段顯示2名防暴警員將D2按在地上,另一名站起來,D2大律師要求PW3在片段再辨認自己,PW3又稱看得不清楚。

辯方大律師盤問另一個議題,即有關催淚煙彈。PW3表示在2018年7-10月期間在機動部隊曾接受發射催淚煙的訓練。

控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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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PW4 葉浩明(機動部隊教官)

控方主問:
PW4 不是專家證人,只在本案提供事實證供。PW4在2015年加入警隊,負責研發及採購槍械和彈藥。

PW4指發射催淚煙彈時,小彈頭會離開槍管,開始燃燒,1-2秒後就會噴煙。飛行期間,小彈頭會停止動作,掉落在地。發煙20秒後再等30-60秒便能徒手拾起小彈頭。

PW4指本案的催淚煙彈是美國製。在2020年5月19日,PW4確認自己曾檢驗4顆催淚煙彈小彈頭,憑它們的外觀、直徑、重量及與其他小彈頭比較,最終斷定是美國製及是香港黑警採購的。4顆催淚煙彈小彈頭已被列為P22,而小彈頭上的黃色貼紙是經PW4檢驗後貼上的,貼紙列為證物P22A。

D1辯方沒有盤問~

D2辯方盤問:
PW4 同意自己無接受研發催淚煙彈的課程及無相關的證書或學位。

在2020年5月19日,PW4確認無檢取4顆催淚煙彈小彈頭內的內部物質。PW4解䆁小彈頭內一定有催淚煙,但要經過政府化驗所才能確定,造成衝突。

經D2大律師繼續盤問下,PW4同意以下內容:
⏺要證實催淚煙彈小彈頭有沒有殘留物質需經化驗所化驗
⏺小彈頭本身沒有編號
⏺小彈頭外觀和結構上與警方採搆的吻合,不過不能確定證物P22是警方的。

PW4確認自己用肉眼和電筒看過小彈頭的內部,形容裏面燒焦,但他不能解釋燒焦的原因。

辯方大律師指即使小彈頭的外觀與使用過的吻合,但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PW4不同意。PW4同意單憑觀察不能推斷4顆小彈頭發射前內含催淚煙。

控方覆問:
PW4指會使用催淚煙彈的部門包括黑警、懲教和海關,一般人不能有。本案的小彈頭與警方購入的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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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01:34:13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續審 [2/2]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補回2月17日審訊~

D1蘇(17)
D2巢(27)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D1)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扳手、1個鉗及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具 (D2)
(5) 無牌管有彈藥,即4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殼 (D2)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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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中段陳詞:
D2大律師就控罪5的修改作中段陳詞,並邀請法庭參考一宗案例。辯方指控方有責任證明催淚煙彈小彈頭已被使用。

PW4雖用肉眼和電筒檢驗過小彈頭,但無化驗過內有沒有殘留的化學物質。而PW4雖有採構和研發上的工作經驗,但是檢驗催淚煙彈的專家。

因此,控方推到最高都只可說P22是貌似使用過的催淚煙彈小彈頭。

法庭裁定D1及D2的表面證供均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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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D1現時18歲,無刑事紀錄,是一名廚師。2019年11月13日,D1學校因大三罷交通受影響停課,一張列印出來的通告被列為證物D1。他在家睡午覺,之後約2名朋友(A和B)約19:00到大埔中心食晚飯。D1踩單車到大埔中心,3張單車的照片列作D2(1-3)。

到達後,D1將單車鎖好,與2位朋友在3座平台會面。他們聽到有聲音及聞到催淚煙的味道,便落到3座地下。遠處50米有人群,D1和朋友A走到人群裏,朋友B因擔心危險就離開回家。人群裏有個物資站,附近的街坊叫D1和朋友A帶上物資站的眼罩和口罩,以抵擋催淚煙。D1當時戴的口罩是P1,而眼罩是P2。朋友A戴上面具一會兒便離開回家,他不想將物資帶走,所以把過濾器和泳鏡放在D1的背包裏,即P10和P11。

在遠處約70-80米,D1留意到一群穿著黑衣的人,有些還戴著豬嘴。黑衣人士向D1的方向跑,逃避警方的追捕。於是D1向大埔文娛中心走,是人群的反方向。其後,D1看到有警員追截,便跑回大埔中心第3座。這時3名警員扯著D1的背包,用警棍打他,壓在地上,用腳踢他的頭。一開始D1有反抗,但被壓在地上就沒有了。

D1形容3名警員內1名穿全黑速龍裝,2名穿綠色防暴裝,其中一人是PW2。遭警員襲擊,D1左膝和左肩有瘀傷,左邊後尾枕流血。到達警署,D1無要求看醫生,他指傷勢未嚴重到需即時處理,而且等候看醫生的人很多。

11月14日,D1於21:00保䆁。晚上回到家,D1拍了4張顯示傷口的照片,列為D3(1-4)。D1指證物P3黑Nike褸和P4鴨舌帽,是他的個人衣著風格;P5一對藍冰手袖是踩單車時降溫用的;P6黑背包裏裝住的P7扳手和P8鉗是維修單車用;P9一包100條的索膠索帶是用來將水樽及喇叭綁在單車上,就如照片D2(1-3)所顯示;P10過濾器和P11泳鏡是朋友A放在D1背包的;P12的3M手套是D1踩單車時用來保護雙手的。D1並沒有參加太和路的示威活動,走進人群只是想看看發生甚麼事。

D2辯方申請再次傳召PW3上庭作供,原因是早前播放的網上影片中,大律師指右上角白衣黑褲的人是D2,但其實D2是更右方的黑衣男子。法庭批准D2大律師的申請,將影片光碟列為證物P4。

控方盤問:
D1約兩名朋友的原因是為了聚舊,他們見面後才決定到巴士總站旁的茶餐廳食飯。當朋友A離開,聚會便取消了。D1和朋友B便到平台八掛,期間聽到有物品敲打聲及有人叫囂,推斷有人堵路。

控方質疑為甚麼朋友A離開了,D1還留在原地。D1指仍想觀察,便和朋友B走到石油氣倉,與附近的人交談。控方問D1當時為甚麼不食飯,D1指從手機得知餐廳都關門了,而他隨後因被補無法回家食飯。過了一會,朋友B都相繼離開;控方問D1為甚麼還不離開回家,D1指從沒未遇過這種場合發生在眼前,而且他結識了新朋友,還交換了電話號碼;控方問D1之後為甚麼要走,D1指文娛中心有警員,而一群黑衣人向他的方向跑來,新結識的朋友叫D1要走,所以D1用正常步速上回大埔中心3座平台,但見到有警員向他走過來,便加快腳步;控方問他為甚麼不留在原地,D1解䆁自己身穿黑衣,並戴著物資站取的眼罩和眼罩,怕被誤會成示威者,加上他不相信香港警察,所以認為離開會更安全。

控方盤問另一個議題,問D1的索帶在哪裏購買,D1指是當日在廣福邨買的,舊的一包已用完,他需要索帶把水樽綁在單車上;D1背包裏的過濾器和泳鏡是朋友放進去的,D1不想把它們丟掉,因為泳鏡日後可以游水用,濾罐可以用作拍影片的道具。

控方問D1在警署為甚麼不看醫生,D1指只想盡快回家。因PW2有份造成D1的傷勢,D1曾告訴他,但PW2無回應。D1之後申請到廁所洗傷口,警員就站在廁所門口,無理會D1。保釋回家後,D1為了看清楚傷勢便用手機拍攝下來。經家人幫助處理傷口後,無須看醫生。控方指呈堂的照片沒有日期,D1指他手機有顯示。

控方向D1指出案情:D1戴眼罩、口罩、冰手袖的目的是為了堵塞太和路,擾亂秩序時可抵擋警方的催淚煙;D1捉住門柄是為了逃離警方的追捕,因D1自知背包內有扳手、鉗和索帶,所以才拼命逃離;D1被捕前與約50人參與非法集結,戴掛耳式口罩遮蓋部分面容是為了令人無法辨認身份;他帶背包內的物品是有意作非法用途;被捕後在警署D1無向PW2吿知自己的傷勢。D1不同意上述控方案情。

D1辯方覆問:
P9一包索膠索帶,是D1當日離開家後在廣福邨18:50-19:00時分買的。索帶包裝上寫內有100條,書記即場數過確認內有100條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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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案情結束。D2打算作供‼️暫無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 10:00於粉嶺裁判第五庭續審,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25: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0915據悉不足5人(有約30個位)旁聽,呼籲第三庭及第八庭的人士可以來五樓

1010處理完雜案休庭咗大半個鐘仲未開
1035仲未開啊
1050據悉仲未開
1102開啦,處理雜案


09:52:5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主問PW2高級督察18554 吳智偉
時任深水埗助理警民關係主任
當天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第2梯隊第3小隊指揮官
負責嗌咪

播放C2米報Rice Post片段
由00:18:00至00:20:46
推進時德輔道西西行情況
可見推進後有雜物擲向警員方向,而東行線已發射催淚彈。
PW2確認為當時情況,但PW2並沒有參與推進。 #陳仲衡法官 指出PW2沒有可能見到推進警員前方景象,PW2雖同意無法見到前方景象,但堅稱雜物以拋物線拋向警方所以見到。

播放大紀元片段
由00:02:15至00:02:55
從高空拍攝德輔道西東行推進情況
(片段明顯經過剪輯)
PW2稱自己當時可以見到片中推進情況。

播放銀力地產後巷向西邊街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片段不在列表中,為未被使用文件。
由18:20:56至18:25:50
片段可見有人從後巷搬膠欄及膠圍板到接近西邊街位置。

#郭棟明大律師 嘗試要求PW2指出影片中德輔道西出現的浮板與銀力地產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中後巷出現的浮板是否相同, #陳仲衡法官 指做法並不恰當,因為PW2早前已經表示沒有印象在現場有見到德輔道西有人手持浮板。但當 #李國輔大律師 同意法官的意見時, #陳仲衡法官 突然表示理解雄風做法,此爭議並沒有意義,兩次呼喝 #李國輔大律師 「坐低!」,又指「你而家係浪費緊我時間」。最終控方並沒有問PW2對兩者分別的判斷,
播片前 #陳仲衡法官 又突然要求即時截圖,明明日前 #石書銘大律師 提出可即時截圖時, #陳仲衡法官 表示「咁樣會窒住晒,你睇戲都唔想咁多廣告啦」。

控方指出可留意KW M101片段中手持浮板男子的9個特徵:
(1)黃色頭盔上有黑色痕跡
(2)在頭盔上有一條帶
(3)潛水泳鏡在頭盔上
(4)防毒面罩的顏色及佩戴方法
(5)浮板上的洞、紅色英文字及花紋
(6)黑色長褲上有白色Adidas字樣
(7)左手佩戴白色手套
(8)右手佩戴黑色手套
(9)身穿黑色短袖上衣,手臂帶有黑色手袖

控方在銀力地產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中指出相同地方,以示2人為同一人。

PW2 早前指 沒有留意在KW M010中德輔道西示威者中手持浮板的男子,又言之鑿鑿指自己現場所見銀力地產旁後巷出現的浮板與片中不同,較尖近三角形。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控方並非指稱該男子為其中一個被告,無需要特別指出該男子,否則根據控方證人所稱現場有400人,並不可能在審訊中一一指出。控方 #郭棟明大律師 指男子為其中一個參與暴動的人士,如果能夠證明有超過三個人有共同目的,便可以證明現場有暴動發生。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2

PW2指自己在2100是被指派往德輔道中掃蕩,1655時未開始設置防線前在附近巡邏了解地形。2100時前在西區警署附近一帶防線駐守,向東最遠到西邊街電車站。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2

PW2在德輔道西及西邊街防線當值期間,對西邊街的群眾作出勸喻而不是警告,因為判斷大部份在西邊街的人是旁觀者,但不排除有示威者在其中,例如有激進示威者打扮人士在皇后大道西及西邊街交界出現,亦有人在西邊街叫口號,但沒有其他行動,而且時間短暫, 所以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PW2指激進示威者打扮即與德輔道西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人士打扮相似,但在 主問時 指出德輔道西與西邊街的群眾有3點分別。

當新界南應變大隊沿德輔道西推進時,PW2留在原本防線位置,有注意到新界南應變大隊曾向西邊街推進,西邊街的群中主要向皇后大道西方向離開,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德輔道西。PW2無法見到向皇后大道西方向離開的人之後路線。

播放KW M105片段
18:06:55時,PW2用英文勸喻西邊街群眾離開。18:07:14時,畫面中有一名女子擔遮,戴黃色頭盔及白色口罩,其左邊的男子戴透明護目鏡及帽,PW2指他們打扮部份特徵與激進示威者相似。但因PW2不是負責拍片的隊伍,不知為何在18:07:30時拍攝警員會聚焦在一名戴藍色口罩身穿黑衣的男子上。PW2指拍攝警員屬另一刑偵隊伍,由其上級指揮,PW2當天作為指揮官有與拍攝隊伍溝通,拍攝隊伍會提示拍攝到的影像,但不了解拍攝決定。
18:07:42時開始拍攝西邊街銀力地產附近位置,至18:08:22時,PW2警告銀力地產後巷的示威者旁邊有市民;18:08:44時,早前擔遮的女子並沒有與身處後巷的人溝通,而直至18:09:51時戴透明護目鏡及帽的男子仍在同一位置。
18:25:08時畫面可見一名身穿黑衣將眼罩放置額上的女子,PW2稱有印象該女子當天在現場旁觀。而18:25:10時較早前戴護目鏡的同一男子正持相機拍攝。
18:42:09時可見有人戴護目鏡及帽,頸上有頸巾,當時PW2對皇后街群眾仍只作出勸喻。

播放NTS M041片段
18:44:04時,PW2指當時西邊街有100至200人聚集,有一男子戴透明護目鏡及帽。至於一個用黑面巾遮掩整會面部,身穿黑衣及戴護目鏡的男子,PW2當時沒有留意。
片段中有聲音指示拍攝警員「有一拃戴mask」,PW2指在現場沒有留意,在什何訓示中亦從未提到要注意有人戴口罩或蒙面,但PW2自己會特別留意,因認為較可疑。
一名男子用黑面巾蒙面、一名男子戴防毒面具、一名男子面向另一不知是否相識戴白色口罩的男子,PW2皆稱當時沒有留意。
18:51:00時,約為開始推進前10分鐘,PW2指勸喻西邊街群眾離開的聲音為自己,當時西邊街有一名男子戴防毒面具。其後有人大叫「罷工」,PW2指聲音來自西邊街而非德輔道西,因PW2位置接近西邊街,一名女子在西邊街表示需要回家,PW2用揚聲器指明該女子,見到女子身後有沒有戴口罩的人士開始叫「罷工」。當時西邊街上有許多人用電話拍攝,氣氛較德輔道西平靜不緊張。
片中繼續可見有蒙面、戴防毒面具、口罩、護目鏡等人士出現。

⏺A23法律代表 #黃達明大律師 盤問PW2
德輔道西防線由1655時開始組成,PW2知道當天有其他防線,但不清楚詳情。PW2知道約1900時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有掃蕩,但不清楚約2000時掃蕩及拘捕。

⏺覆問PW2高級督察18554 吳志偉
PW2主問時表示德輔道西與西邊街的群眾特徵有分別,但又指有激進示威者裝束人士出現在西邊街,PW2澄清因主問時集中在1748時,西邊街群眾與德輔道西群眾不同,但後來激進示威者裝束人士亦有到西邊街,PW2聲稱示威者不一定在德輔道西做出擾亂公安的行為,有機會可以做哨。

#曾藹琪大律師 隨即反對,指盤問時並未提及上述情況有予盾, #石書銘大律師 亦指出PW2聲稱「有機會做哨」為揣測,並非耳聞目睹,PW2作此證供並不合適。 #陳仲衡法官 指可提出兩者時間不同,但「有機會做哨」部分為揣測,要求PW2剔除該部分。

在KW M105片段中18:25:07時,PW2留意到該名戴眼鏡及護目鏡的女子因過去曾在多個示威及社運現場見過她。

⏺PW2作供完畢


10:02:26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2/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D1代表 #黃海榕大律師 繼續盤問PW1 德福廣場保安經理 朱嘉培(音)

播放德福廣場於2019年12月28日 晚上8時01分開始的閉路電視錄像片段(證物P180)
控方提出CCTV 有5分鐘的誤差

影片停於000015

辯:畫面見到2間店舖,左邊遮住咗嘅係咪godiva ?
PW: 係
辯: 同你琴日講嘅一樣?
PW: 係
辯: 係咪見到有啲人企喺度?
PW: 係
辯: 呢啲唔係遊行嘅人?
PW: 唔係
辯: 可能係買嘢嘅顧客?
PW: 係

播放影片,000111停
辯: 根據影片,見到godiva 落咗1/4 嘅閘?
PW: 係

播放影片, 000200停
辯: 根據影片,你係咪見到godiva 完全落閘?
PW: 係
辯: 你係咪唔清楚godiva咩原因停業。
PW: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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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大律師盤問PW1

辯:當晚7點58分,喺整個遊行期間,仲有其他人周圍行緊?
PW: 係
辯: 有啲人喺餐廳食緊嘢?
PW: 係
辯: 有啲人喺度圍觀?
PW: 係
辯: 喺PANDORA 門外,現場混亂,有人行嚟行去同埋圍觀?
PW: 係
辯: 有冇警察介入?
PW: 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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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辯方 #郭景憲大律師 盤問PW1

辯:你做保安前有冇做過紀律部隊?
PW: 冇
辯: 你任職保安7 年,2019 係第一次有人喺德福廣場遊行?
PW: 係
辯: 你地有冇指引或者討論過點樣處理呢啲事件?
PW: 有
辯: 點樣處理?
PW: 要盡量協助現場人士
辯: 你講緊遊行嘅人士 ?
PW: 全部喺商場嘅人士
辯: 你同唔同意,保安協助係當有過擊行為,然後搭住當事人嘅膊頭,再護送佢去地鐵站方向離開?
PW: 同意
辯: 你地唔會打佢地或者制伏?
PW: 唔會
辯: 你地相信,如果有唔喜歡遊行嘅人士,會叫佢地忍讓?
PW:係,會盡量分開佢地
辯: 指引有冇包括當有警察到場嘅時候,保安要點做?
PW: 交俾警察處理
辯: 指引有冇講過?
PW: 唔記得
辯: 指引係咪地鐵公司俾你地保安公司?
PW: 係
辯: 冇恆常機制教當警方介入要點樣處理?
PW: 唔敢肯定
辯: 1228 當日,你有冇獲告知有便衣警員進人商場?
PW: 冇
辯: 有冇獲告知有臥底警員進人商場?
PW: 冇
辯: 以你2019 12月經驗,有冇得悉當警方進入德福廣場有引起好大反感?好多市民質疑保安點解會容許警察進入商場發射胡椒噴霧及打人。
PW: 唔太記得
辯: 你真係唔記得?你有睇連登同埋 tg.
PW: 係唔記得
辯: 你有冇睇德福廣場嘅facebook page ?
PW: 有
辯: 入面有好多人留言,問點解警察會入商場打人
PW: 我果陣冇睇facebook
辯: 你自己有冇喺12月嘅時候,見到當警員進入商場嘅時候,引起好多市民質疑點解容許警察進入商場?
PW: 有
辯: 你聽到睇到好多人投訴保安俾警察入嚟打人?
PW: 果日冇
辯: 我講緊19年嘅12月
PW: 有
辯: 案發前幾日,保安已經好關注1228會唔會有警察進入德福商場?
PW: 係
辯: 原因係因為當警察進入嘅時候,會令到商場嘅秩序差,市民亦都會有追逐,引起害怕?
PW: 市民會有追逐,但係唔知會唔會引起害怕。
辯: 德福廣場有shopping manager ?
PW: 有
辯: 無論Shopping manager 定係保安,都有俾市民質疑過?
PW: 係
辯: Shopping manager或者保安都有叫警方離開不過唔成功,你記唔記得?
PW: 唔記得
辯: 案發嘅時候知道有警員喺商場入面,你亦都一直喺遊行人士旁邊行?
PW: 係
辯: 有便衣警員將2個市民推埋牆?
PW: 係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插嘴:便衣警員係帶,唔係推!

辯: 你喺現場睇住呢下?
PW: 我係喺現場,不過唔記得睇唔睇到。
辯: 當日你知唔知有冇便衣警員喺德福廣場?
PW: 我唔肯定佢地係咪便衣警員
辯: 你地亦冇通告或者收到警方嘅通知當日會有警方嘅調配喺德福廣場。
PW: 冇收到
辯: 現場警員截查一啲喺德福廣場購物緊嘅人士,亦都同佢地有肢體衝突。咁保安係一個咩角色?
PW: 冇角色
辯: 如果你唔知道另一方係便衣你會點?
PW: 再睇現場情況控制
辯: 就案發當時,你跟隨咗遊行人士咁耐,你都唔見有武器?
PW: 發現唔到。
辯: 畫面嗰幕,就係有人士推撞?
PW: 邊一幕?
辯: 知道有便衣警員推市民去牆嗰幕
PW: 有
辯: 你冇介入係因為現場人士可能有武器?
PW: 係
辯: 你嘅武器唔係講緊遊行嘅人士?
PW: 我講緊所有人
辯: 如果有其他行人推遊行人士,你都唔會介入
PW: 可以咁講
辯: 你7年保安經驗有冇見證德福廣場有除夕嘅倒數?
PW: 有
辯: 恆常保安人手會多咗 ?
PW: 會
辯: 因為呢個活動所以要加大人手?
PW: 係
辯: 直播世界盃有冇喺德福廣場?
PW: 有
辯: 有加大人手?
PW: 有
辯: 舖頭開幕典禮都會加大人手?
PW: 會
辯: 明星簽名會都會增加人手?
PW: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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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繼續閱讀D6-D10辯方大律師盤問PW1


10:48: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雷(33) #1013牛頭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內容索引:
第一天審訊簡要(新聞報導)
第二天審訊簡要(新聞報導)(有部份證人作供內容從缺)
結案陳詞
————————
以下是法庭的簡單裁決理由:

法庭裁定PW1-3的證供可接納。

法庭認為PW1-2的證供與CCTV所反映的環境及情形相符合。

在處理辯方對他們的質疑上,法庭認為PW2在追截被告前只看見他一眼,未能詳細描述樣貌是合理,只需在截停被告時的描述準確便可以。此外法庭認為PW2沒有提及被告見警察時逃跑及後來被告急步喘氣沒有問題,因內容不算重要。

法庭認為證人在當時沒有點算證物是合理的,因為當時被搜出的物品對案件不算關鍵。

法庭不接納被告和他家人的證供

法庭認為當有黑衣人跑向被告及有警察追捕時,若被告只是路過及無辜,為何會驚慌?逃跑難道不會反令自己牽涉其他事情?若當時被告黑衣黑褲還要逃跑,不是會令自己更受懷疑?因此法庭不接納被告驚慌之説。

此外,法庭認為當時被告拋下家人逃跑,無視家人下逃跑並不合理。

還有,法庭認為被告家人因被告逃跑及被捕感到驚慌而在公園坐下之說,因法庭認為若她當時知道被告忽然消失甚至無故被捕,但不作查問、尋找及探究。法庭認為被告人忽然被變成陌生人感不合理。

雖然辯方呈上片段指出被告和他家人在公園時被截查及坐下的位置,但法庭認為片段模糊,僅能看見人影,因此不會接納片段。

此外,法庭認為被告曾表示在APM時已知道附近有示威活動,在同一天下附近有其他身穿黑衣黑褲的人在示威,然後被告在後來在人堆中逃跑,絕非巧合。法庭亦認為警方當時在牛頭角地鐵站截停示威者,被告在當時亦應會有此預期。

另外,法庭亦不接納被告會在工作上使用雷射筆之説。首先,被告指出更換雷射筆的原因是原有的對工作沒有用。但法庭對他用原有已使用2-3年但沒有更換感到懷疑。此外,被告亦曾表示綠色光在工作時不太適合,因相對難看。而且法庭在被告購買新雷射筆時沒有向同事查詢那種色的雷射筆對工作較適合也感懷疑。

除外,法庭不解為何被告在公餘時間仍會帶備口罩等物品,體積小不是合理辯解。此外,為何香口膠/AirPod/信件這些當時存在被告斜揹袋的物品會在被告作供時會忽然消失?

綜合以上,法庭指出現場附近有人堵路及使用雷射筆,因此認為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目的是傷害他人,故裁定罪名成立‼️
—————————
求情:

辯方律師指出本案物品可以用作傷人的可行性低,除非要有人捉住另一人再固定對他照射。

此外,PW3 #盧永楷 亦沒有證據指出雷射筆對人可造成甚麼程度傷害,此外,涉案的環境亦會雷射筆對人的傷害效果有所影響。

辯方律師表示明白本控罪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但希望考慮到辯方不爭議不少控方案情,因此希望法庭可以採用較低的量刑起點處理本案。
——————————
法庭把判刑押後至3月11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期間為需還押看管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11:32: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控方有2份私家醫生報告,但上次法庭沒指令指示辯方存檔法庭,法庭這次指示了。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指示。因有醫生會再次檢閱報告,判斷被告是否適合答辯及審訊。
控方透過感化官,為被告索取2份政府醫生的精神科報告,2份報告內容有些少差異,2位政府醫生無機會參考控方2個私家醫生的意見。
控方邀請法庭再為被告索取政府醫生報告,讓政府醫生有更多指示,思考私家醫生的意見,及有與被告會面的機會。

法庭指這樣是沒完沒了的做法,辯方解釋指醫生可能未夠詳盡。
辯方有刑事訴訟條例第75a/76條申請。
法庭提醒使用此條例,不代表整件事完結。控方解釋被告不是有精神問題,是智力問題。

控方呈上HCCC367/2015案例,提及第76條,法庭有各種權限可以決定如何去處理,指出本案被告不是有精神病。
辯方指不解為何控方還堅持要再索取2位政府醫生的報告,希望法庭考慮清楚準則及是否必要。
辯方申請給予機會去回應。
控方律師指由於早期不是她負責此案,不清楚早期的醫生報告的缺漏,所以希望再次尋找此2個專家。法庭指控方此做法是多餘,希望控方對法庭的申請事項更清晰。
\========================
(半個庭都坐唔滿,約30個位只有幾個人旁聽)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期間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49: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審訊 [3/2]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D1蘇(17)
D2巢(27)

再次傳召PW3作供。

D2上庭作供,辯方案情完結。

現時休庭,15:15雙方陳詞。


12:15: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寶琴法官 #1110屯門
曾(47) #拒捕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曾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河傍街交界抗拒警員19427 及總督察5799

經審訊後在2020年9月8日被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4星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詳情如下: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77219

--------------------------
上訴方提出3項上訴理由:

原審裁判官處理證據時不夠仔細
原審沒有處理庭上證據(影片)與控方證人證供的出入。單單以「片段唔清晰」為由,一概而論地否定片段帶出的疑點 (被告背對?面向警員?),認為差異只是因為「被告曾經轉過身」,但沒有再進一步評估控方證人證供的可信可靠性。

即使如彭寶琴法官所講,案發是電光火石間發生。但觀察時間短亦不是證供差異的藉口,上訴人案發時穿著的T恤只有前方有白色標誌,而且馬路上的人不多,如果控方證人連上訴人是面向與背對防線都搞錯,牠們的觀察是否仍然能夠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片段清楚見到上訴人被截停前幾秒,沒有作出如控方證人所講舉高手指罵警員的動作。即使彭法官認為「片段不是從警方視覺全程記錄,即使有發生亦有可能無被拍下」。但是,如果警員對上訴人行為觀察不準確,警員又是否有合理原因截停上訴人? 退一步說,法庭又應否依賴牠們可信但不可靠的證供呢?

上訴方的立場是上訴人當時背向兩名控方證人(警員)行,直至被截停時轉身才見到警員。沒有如控方證人所講「佢指住我前方同事,並且鬧我同係我前方嘅同事」

轉身「逃跑」不代表有罪
上訴人被截停時現場環境混亂,有大反應掙扎、「逃跑」可以理解,不代表上訴人是指罵警員後畏罪。即使上述原因不被裁判官接納,「逃跑」亦可以有其他清白原因,不應依賴為加強控方證據的基礎。

不應拒納上訴人證供
原審裁判官以上訴人的衣飾與示威者無異,作為其中一個上訴人證供不可信的理由。但是,穿著的衣飾相似不代表他們是來自同一群組,或作出某些行為,而且上訴人並沒有戴頭盔、防毒面罩、手套,身上的衣服亦有圖案。

刑罰上訴方面,本案沒有警員因此而受傷,亦無造成財物損壞,罪行性質在同類案件中算是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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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岑專員邀請法庭將案情整體考慮,而非獨立地局限在被捕前的5秒。當時上訴人打側身走出馬路,防暴警向前行進行掃蕩,路面無其他行人。此時上訴人走出馬路並不合理,與上訴人「趕住買戲飛」講法相違。如非希望引起警員注意,理應不會忽然走出行車路指罵警員。

上訴方不爭議上訴人有逃跑,但忽略了上訴人是反抗,推開再逃走,再掙扎,目的只可能是拉開距離,抗拒警員,此外不可能有其他清白解釋。而加強控方證據基礎是片段所示的行為,並非單單依賴上訴人逃跑與他的衣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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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及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須即時服刑……

HCMA279/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052&QS=%28%7B%E6%BD%98%E5%AE%9A%E9%82%A6%7D+%25representation%29&TP=JU


12:32: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20200924粉嶺
#提堂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 第13條)

被指於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無牌進口戰略物品 (違反進出口條例 第6A(2)條)

被指於粉嶺某一單位內沒有工業貿易署署長發出的進口許可證輸入戰略物品,即1件避彈衣、14個防毒面具及3個濾芯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指於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2把大約30cm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

投訴:

被告不只一次被「國安部警員」威脅要坦白承認,否則會起訴被告母親及女友

律師多次致電詢問被告位置,但警方沒有回答,警方官腔回覆要先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

———————
陳官開庭先要求控方修改好控罪中的英文字眼,並給予半個小時控方處理。

控方表示無需被告答辯,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表示,希望控方下一次上庭能有清晰指示,因已押後數次。

被告是日沒有申請保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4月8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再訊。
(按:呂手足精神不錯,向旁聽席揮手道別,公眾席上多人回應:手足撐住。)


12:45:37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判刑
李(30) #1013牛頭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定安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被告答辯:‼️認罪‼️

案情:
在2019年10月13日,PW1及小隊接報牛頭角附近非法堵路,故在附近進行掃蕩工作,當PW1掃蕩至定安街時,見到有20人面帶面罩,2者相距15至20米。然後包括被告的約10個黑衣人向定安街方向逃走,然後PW1制服被告,在搜身過程中搜出頭盔、八達通、雨傘、電筒、口罩、3M口罩、T-Shirt、眼罩、雷射筆、手䄂、帽、手套、生理鹽水、兩條褲、一對鞋等物品。

求情:
被告出身背景不算良好,但有穩定職業,但疫情使她收入減少。她在庭上認罪表達悔意,沒有案底,本案發生距今已有16個月,對被告造成大的精神壓力,她已明白控罪嚴重性及接受刑罰。

2封求情信指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讓被告儘快重投社會,並承諾不再犯事。

律師指出本案嚴重性較低,因被告沒有使用雷射筆及只在背包發現。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亦考慮到上訴庭的案例強調雷射筆的嚴重性,雷射筆會對人造成傷害,個人背景及涉案環境。雖然考慮到求情信內容對被告有良好評價,但被告的年紀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故會採納3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後作1/3扣減後判處被告2個月監禁‼️


12:47:34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01旺角 #襲警

第一答辯人:李
第二答辯人:利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林子勤裁判官裁定兩名答辯人在案中擔當「把風」一角,參與了共同犯罪計劃,考慮到他們沒有直接出手,遂判處他們3個月監禁。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不足,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
申請人
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量刑明顯不足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區分夥同犯與實際參與者的刑責,認為兩名答辯人的刑責較低
原審裁判官沒有證據基礎下認為兩名答辯人對法律無知
根據襲警案例,本案犯案情節嚴重,警員傷勢比過往襲警案例更為嚴重,3個月監禁的量刑屬於明顯不足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答辯人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給予過多的減刑考慮。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控方除了答辯人的招認,沒其他證據讓法庭裁定答辯人襲警。
根據黃之鋒案,PW1被若干人士襲擊,正正是嚴重人身暴力事件。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人多勢眾並不適用於本案,黃之鋒案是指即使沒有暴力事件,人多勢眾已足以構成嚴重罪責,潘敏琦法官指夥同襲擊已構成足夠加刑因素。
申請人引用HKSAR v Pang Ho Yin, Patrick指出對警員身體施加嚴重傷害,上訴法庭認為15個月監禁也是合適的,該案受襲的警員比本案輕微,3個月監禁絕對是明顯不足。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清楚表達自己的加刑及減刑理由,量刑比重,上訴法庭無法了解裁判官判刑的思路。

答辯人

彭法官強調近期的刑期覆核案件,上訴法庭清楚指出案發日期是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1月1日發生的公眾秩序事件已受到廣泛報道,毋須直接證據證明。潘首席法官則認為答辯人的招認已顯示他們知道旺角「要人」,席前需要考慮上述背景因素。

藍大律師回應指本案並非大型聚集,本案情節人流較為稀疏。

答辯人的罪責可以與實際施襲者區分
藍大律師陳詞指視乎案情,不同角色在共同犯罪計劃中的罪責不同。

潘首席法官:明白要睇返實際案情,但呢件案兩名把風者點樣刑責相對較輕?

藍大律師認為視乎案情而決定夥同犯罪者的刑責,指答辯人在最後半分鐘才出現現場,屬於施襲後段才加入共同犯罪計劃。

潘敏琦法官指原審裁判官裁定兩名答辯人一直尾隨PW1,質疑答辯人是否在施襲後段約半分鐘才出現。她續指兩名答辯人聽到他人出言侮辱 (即「有人唔做,做狗」),必然知道警員的身份而追逐。

彭法官:追住去原來要幫手,點解要幫手?

潘首席法官:佢哋唔係想參加施襲,但通風俾施襲者離開,令施襲者安心襲擊。

潘敏琦法官:一齊追住警員咁係做咩,唔能夠淨係睇襲警時的圖畫,佢地不單無叫人停手,仲把風等警員到場,令襲擊者可以逃走。

答辯人對法律無知構成減刑因素
答辯人對法律無知,看見朋友才倉卒決定把風,因而加入夥同犯罪計劃。

潘首席法官:佢哋聲稱對法律無知,有人施襲,但自己把風,點解認為自己會冇事,呢個係普通常識。

藍大律師指常人未必具備夥同犯罪法律知識

唯彭法官認為圍觀是否鼓勵他人犯案尚且可以討論,答辯人明知有執法者到場,擔當把風一角可以協助施襲者逃脫,沒有人會覺得道德上是對,答辯人是否真的不知協助逃走是犯法。再者,答辯人在口供紙上曾刪減「把風」一詞,顯然知道把風有刑責。

—————————————
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過輕,本案情節嚴重,合適的刑期為12個月監禁。不過,由於答辯人已服刑完畢,再一次服刑屬額外的刑罰,以及本案是由律政司長申請的覆核,因此給予2個月的扣減。

上訴法庭撤銷3個月監禁的刑期,並改判兩名答辯人10個月監禁,答辯人需要服餘下刑期。


14:01: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練錦鴻法官 #續審 [4/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此為2月25日審訊的後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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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繼續作供 #馬維錕大律師

1️⃣ D3 於片段中出現一刻的情況

- D3 進入包圍X嘅人群中間前一刻,聽到附近有人話X打人,搶野,要女仔

- D3行入人群中,見到X被人拉著,聽到x聲稱被襲擊,但D3見唔到有人攻擊X,聽到附近好多聲音好激動咁話X影咗人野,話x 係madam

- D3 嘗試平息事件,想X解釋,所以同X 講"咁原因係咩嘢啊?你係咪影咗啲唔應該影嘅嘢?"

- D3 認為當時既然X承認有打人,X比人捉住可能係x影人相或有人指摘x影左人相

- D3承認期間X曾經有機會離開,但D3會幫手捉住X,因為
D3 未入到人群中時候聽到有人報咗警,所以D3認為留x係到或者等警察到來處理

2️⃣ D3 同X及附近人群的對話

- 片段中D3 見到X被人捉住時候,同拉住x 的人講過: 「等、等、等、等, 冷靜啲先,冷靜啲先」,勸喻拉住x的人放手,唯 X係拉住佢的人陸續放手期間,X轉身伸出左手扯底背後一男子帶嘅口罩並揮動左手向該男子,當刻附近人群包括D2即刻捉住X

- 片段顯示D3對拉住x的D2 講過 「等等先佢(x) 有講過佢唔係女警嚟嘅」,希望替X澄清佢唔係警察,D3想大家唔好爭抝呢樣嘢

- D3 曾嘗試叫側邊拉住x 的人放手"得,得,得,你放手,你放手",D3解釋當時用雙手捉住X右前臂,係想分開其他人捉住x嘅手,D3"當時我係將x的手抬高,咁就可以分開佢哋(捉住x的人)嘅手,好似掹返出來,分開佢哋的手

- 混亂中,D3 對附近嘅人講「我見唔到, 坦白講我真係見唔到,唔知發生咩事」係表示D3未入人群中時候,未見到X打人的行為

3️⃣ D3 與X 身體接觸

- 片段中當X被拉扯住時,X的上衣被拉高,D3 用手去為X拉低衣服,並對x講"著返好件衫"
- 當x 扯甩身後一男子口罩及揮動左手嘗試襲擊身後的男子時,D3 同其他人包括D2一齊捉住x 因為D3唔想X又打其他人,所以幫手捉住X右手臂

4️⃣ 為何最後讓X自行離開?
D3: 因為我問目擊人有無見到成事,我唯一見到X打人及扯甩人口罩,聽到有人話報左警,警察咁耐都未到,所以我放手,以免成件事繼續膠着

控方盤問

1️⃣D3 帶住3把長柄遮及1把縮骨遮
- D3基於環保,遊行完後沿途執到新淨的遮希望攞返屋苑回收,兩日後放喺屋企垃圾房門外,供清潔姐姐回收再用

- 控方指出D3執雨傘原因不是回收,係有機會係示威期間使用,D3 否認

2️⃣ D3與英國記者受訪過程
- 控方質疑D3為何英國記者選擇訪問D3,問記者應該知道D3 裝束係示威者才會訪問

❌練官停止控方繼續就呢個議題盤問,聲稱D3接受英國記者訪問是片段之前發生的野,對D3 唔公平

3️⃣ 報警問題
- 控方就D3拉住X的原因係基於見到X打人,有人話x 搶人野,話x係madam,話佢影人等等指控時候,質疑D3 為何唔問有無人報警?指出D3 由頭到尾根本唔想牽涉警察介入,係想自己處理,D3 否認

3️⃣ D3 捉著X 係想攞X嘅手機??
- 控方欲指控D3 聽到有人話X搶嘢,當D3入到人群中聽到X大叫"打劫",有無認為X被人打劫?

D3 回答: 我睇唔到x 俾人搶嘢,但我覺得X話打劫係一個藉口逃脫

- 控方指出片段有把女聲:「你攞返部電話出嚟就無事,我哋想要你部電話姐」,想指出D3 目的係X的電話

- D3 否認,D3下意識認為X的電話係關鍵,覺得X可能攞左人地電話,所以同X講: "乖啦,乖啦! " ,認為只要X攞部電話出來,開到鎖就可以解釋X冇攞人地電話

辯方呈上3封分別係D3 的中學同學,前同事及工作認識多年的證供,證明D3人格品行良好,喜歡調停爭端及和解紛爭,具責任心,有承擔感,屬於環保的人

練官要求控辯雙方就非法集結的共同目的作出legal submission

押後到3月22日 10:00於區域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40: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轉介文件

黃 (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完整汽油彈及兩個破裂汽油彈。

修定控罪1:縱火

新增控罪2:縱火

新增控罪3:盜竊
(偷竊一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新增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本案押後至2021年3月18日1430區域法院作答辯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4:44:37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18:59:49開始

未完成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14:45:36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30中環 #20200701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陳皓桓(24)
D2 曾健成(64)
D3 徐子見(53)
D4 胡志偉(58)已還押1個月
D5 陳榮泰(56)
D6 朱凱廸(43)
D7 梁國雄(64)
D8 鄧世禮(58)

控罪:
(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D1-5]
陳皓桓、曾健成、徐子見、胡志偉及陳榮泰被控在今年6月30日,在中環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2) 舉行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D1,3-4,6-8]
陳皓桓、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被控在今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舉行或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3)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D1,3-4,6-8]
陳皓桓、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被控在今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辯方需時間索取非文字證供。
D5及D7申請法援,法庭已收到信件,需時處理。

D4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3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5月4日1430於區域法院提訊
✅期間除胡志偉外其他被告繼續保釋✅


14:46:09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1115秀茂坪 #提堂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

簡單案情:
於2020年11月15日在安達邨的公眾地方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刀。(控罪二)

虛報地址 (控罪三)

辯方申請押後以準備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6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37: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7/4]

D1盧(18)
D2蕭(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
控方盤問第二被告證人:
證人妹妹19歲,與證人熟。證人在2019年對社運沒關心,沒參與過,會知道有罷課等運動,因當時證人在讀中學,有受到影響。避開這些情況的話,證人與D2聯繫更長,因是小學中學同學,認識較久。
證人不同意在2019年與D1聯繫緊密,指只是當日較多。
2019年11月有與D2聯絡。指出電話號碼XXX是與D2聯繫的號碼。
控方指出在2019年11月11日前後幾日較少與D2通電話,證人指有whatsapp call。
控方指證人與D1有whatsapp call外,通電話也比較頻繁,幾乎日日都有通電話。
2019年11月9日有3個電話與D1聯絡,在11月10日晚收到D1 whatsapp後,知道D1與D2一起吃飯中。
控方呈上whatsapp紀錄第3頁
``how r u wing baby``(直播員可能有聽錯)控方指出句中人即是證人。
證人在2019年11月,沒特別與D1或D2特別親,因3人都是好朋友,常常一起玩。
2019年11月9-11日,因D1主動whatsapp證人,所以證人與D1聯絡並非D2。
關於防水袋,冰袖,泳鏡,2019年11月10日下午5時,證人到朋友家幫忙收拾物品,即看看有甚麼東西是不要,因朋友準備搬屋。因朋友找到所以叫證人幫忙拿走,不知道此三項物品是示威人士常用物品,完全不明有甚麼連繫。控方問冰袖是否防燒傷,泳鏡是否防催淚煙,證人指控方說起才知。證人指此三項物品是袋在一起,泳鏡冰袖放在袋,然後手拿,不清楚防水袋有否帶揹在手,控方問是否方便,證人指平日購物完也是會用手拿着。
證人去廁所時把防水袋交給D2,沒給D1是因為當眼第一下見到D2,指出交給D2是不需聯繫。控方問為何不交給D1,證人指不需2個人一起拿。證人指嫌麻煩所以交給被告拿着,因公廁十分骯髒。
控方質問為何不再拿多個袋,反正防水袋不比她的斜揹袋大,證人指出約大五-六倍,證人指阻擋去廁所。
鄭念慈插嘴指,現在的問題不是阻去廁所的問題,指責證人要留意問題。
證人指很久沒看過防水袋,所以只是稱大約大五至六倍。
控方質疑D2會否拿入面的東西,證人指不會,因正常人不會無故去翻找袋裏東西。
控方指,警方搜查時,泳鏡是在防水袋外面,證人指不清楚原因。控方問到雖然防水袋與泳鏡分開,但仍在D2的袋裏,證人不清楚。
證人當晚有親眼見過被告,指D1穿Tshirt長褲波鞋,忘記顏色因為太久,忘記有否戴口罩;D2也是Tshirt長褲波鞋,有帶背包,忘記有否戴口罩,知道D2有肺病,不知是否經常要戴口罩。

控方再呈上whatsapp紀錄第3頁,內容提及到是否需要join,控方指證人在和D1調情證人指這只是控方覺得,而熟的朋友之間都會這樣聊天。
2019年11月10日2313時證人當時與朋友食完飯但未賣完單,在友誠商業中心吃飯,在永隆銀行中心對面,中間有黨鐵站,證人不同意,因當時吃完飯是在友誠商業中心樓下,望出去沒甚麼特別。
當時該位置已有街頭抗爭。

控出指出2130時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已有水炮車,證人不同意因她看不到,控方指出該帶已很多堵路聚集示威的情況,證人指看不到,但有看電話所以自己都知。
控方指證人應盡早回家,因她聲稱不是參與活動人士,所以盡量避免。
Whatsapp紀錄第5頁``kk I will take care of myself`` 控方指出此過程中間有64分鐘,質疑證人仍逗留在旺角等被告,證人指2313時尚未埋單,本來想出發但被告來找她,所以才等。
控方指證人本來去join被告,但到第4頁指需要20分鐘,學D1拍了幅圖,是荷里活冰室,距離友誠商業中心需約10分鐘行程,控方質疑為何要20分鐘,證人解釋因未埋單,朋友又去了廁所。
控方質疑為何沒告訴D1遲到原因,證人指很friend所以不需解釋太多。
Whatsapp紀錄指D1在2342時,即過了28分鐘後,D1說``hi r u fine``,反而是D1問證人情況。證人解釋可能是D1見她久久未到,所以才找她,控方質疑為何不解釋,證人指不需要。
控方指出情況由證人找被告,變成被告找證人。
證人指看到很多警察,所以在2343時在銀行中心,D1指``OK wait for me at MTR``,但證人未想離開,仍想等他們,因有共識一起走,作為朋友應等等才一起走,等了33分鐘。證人指該位置沒甚麼事,所以不太在意,後來轉場去家樂坊。
2354 D1打電話叫證人去家樂坊,控方質疑為何不whatsapp,證人指打了電話質不需再whatsapp。2343-0017證人正朝去銀行中心方向行,0017到了家樂坊。
D1 whatsapp證人指他在小米,控方質疑為何證人不報地址,證人指朋友之間不需說太白。
控方質疑``kk I will take care of myself``是指,證人叫被告不用來證人不同意,指是稍後見的意思,告訴take care of myself是因當時只有她一人,怕被告擔心。
控方質問被告行動方法,證人指需約半小時,不搭車是因為當時沒車,控方指搭的士挺划算,證人指行會更划算。證人行到何文田才搭的士,控方質問證人說會坐的士去找D2媽媽。
約0045,證人whatsapp D1是否安全,證人在0017到達家樂坊,0020見面後肚痛所以去廁所,0045在廁所裏面。公廁是砵蘭街公廁。

控方呈上地圖證物d1,讓證人認出位置。
控方質疑證人為何要用此廁所,不去附近廁所,證人指她不知哪裏有,而D2知。質疑證人為何不去廣華醫院廁所,證人指正常人不會去醫院廁所。
控方指當時情況十分危險,質疑證人還去危險的地方。
證人去了約半個小時廁所。
關於``are u safe``信息,證人指因她聽到巨響,吸嗅到刺鼻氣味,所以才發出此信息。之後證人致電D1 D2但不通,所以致電妹,因出公廁後有和妹報平安,指她和被告準備回家。
之後證人與共同朋友聯繫,後來證人看到被告被捕的大頭相。
控方呈上證物問是否此位置,證人不同意。不知離拘捕位置很近,無印象看到警員設封鎖線的拘捕情況,由公廁出來時很平靜,沒警察。
離開時是0140時看到被告被捕的照片。控方指出0059時,D1 D2在砵蘭街國際夜總會外被警員搜查中,直至0106時才開始押解被告離開該位置上警車,指出證人應看到。證人指不知何時被捕,亦看不到。
證人與朋友吃飯後便回家,朋友在染布房街住,控方質疑朋友不是搬家嗎?證人指只是準備搬,當晚沒再找朋友報平安。
控方指出幫朋友執拾是虛構,指出物品交給D2是虛構,指出當晚沒與被告見面,由家樂坊走回家是虛構,證人不同意。

辯方覆問:
證人與妹妹是孖生,年齡相同

鄭念慈問證人,當晚的個人袋是否在法庭上的袋,鄭念慈指不打算檢取作證物,但想與防水袋作對比,因案情中有提及去廁所時的袋的狀況。
鄭念慈叫書記用尺量度袋子,約4乘6.5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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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同庭結案陳詞,書面陳詞需在3月1日中午前呈交,現有條件保釋


15:48:4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提訊

鈕 (19)‼️已還押近12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處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34731。

案情:
控方指,示威者當日在上述街道聚集,警員34731身穿CID背心及便衣,與其他同袍到場,其間A遭人包圍,等候同袍協助。示威者疑用磚頭、石頭、棍、傘襲擊警員34731,被告則涉向警員34731擲水樽及用2米長棍襲擊他。警員34731初步傷勢為手肘骨折。

背景:
去年2月29日,大批市民在太子站外獻花,紀念8.31太子站恐怖襲擊半年,卻遭警察暴力驅散,演變成警民衝突。案件去年3月2日首度提堂,被告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多次拒絕保釋,還押至今。去年8月5日,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控方申請加控暴動罪,並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

被告承認控罪(1)
控罪(2)留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日0930以中文處理正式答辯及求情。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署看管‼️‼️
(按:鈕手足精神不錯)


15:53:44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7旺角 #提訊

馬(18)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2.非法囚禁他人
3.暴動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中国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中国男子X 。(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囚禁男子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其禁錮。(控罪二)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控罪三)

背景:1月26日年初二市民在旺角聚集紀念2016年「魚蛋革命」,警方到場施放催淚彈,引發衝突,多人被捕。1月28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還押逾半個月後再向高等法院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7月24日被加控「非法囚禁他人」及「暴動」罪,並須增加保釋金及人事擔保至共20萬元;8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1名傷者,3名警員證人 ,2名專家證人,2條錄影會面紀錄約48分鐘 ,2條案發現場影片約15分鐘。

辯方會對會面紀錄及案發現場影片爭議。

審前覆核定於2021 年12月3日0930進行。
為期10天審訊 將於2022年1月3日0930開始,以中文進行。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5:54:3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李(50)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控罪詳情:
①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②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③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④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被告正申請法援,需時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5日1430再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56:53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7屯門

D1 何(21)
D2 雷(19)
D3 黃(33)
D4 * (15)
D5 陳(22)

控罪:
[1] 暴動
[2-3]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D1-D4 需時申請法援,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處理。

D5 剛收到法援信件,需要時間處理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5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6:11:51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裁決
#阻街 #攻擊性武器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
裁決速報: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成立❗️

裁決分析及理由
本案控方主要依賴PW1口供,被告庭上亦有作供及傳召一專科醫生作供。PW1及PW2庭上作供時沒有迴避或動搖,兩人誠實可靠法庭接納其證供。

控罪(1)
辯方主要爭議身份,被告並非是堵路者,PW1追捕時需留意地面及馬路情況致目標曾經離開視線。被告作供說有堵路黑衣人向屋邨內跑,PW1卻不追他們反而要跨越馬路及石壆去追截被告,這說法有內在不可能,法庭不接納。根據PW1口供,追截時視野清晰,由第一眼見到被告到成功追截只需1分鐘多,庭上亦沒有證據追截中途出現阻擋物,法庭相信證人視線離開一會不影響追截目標人物。

第二點本席考慮是被告當時十字韌帶受傷的被告能否做出如PW1形容逃走動作,即向上跑加速靠右靠右去石壆,用上身帶動身體移動,之後下身跨過石壆。辯方證人DW1專科醫生雖然庭上講出十字韌帶受傷人士要做急速轉向加速,跳躍等動作有困難,會側向一邊,不穩定。然而他盤問下承認傷者仍可能作出上述動作,但受限於速度、流暢度及可能會再受傷。從PW1口供可見追捕時間很短,路程也短,而被告亦不是掟彎,是靠右靠右加速走到石壆,用上身挨近路壆下身擺動跨過,不是雙腳跳過著地,因此被告是可做到PW1證供所述動作。法庭也留意到被告當時穿黑色衫褲及戴上口罩,同時孭黑色背囊在場逃跑。綜合上述分析,法庭認為被告就是證人PW1一直追捕之黑衣人,而被告亦沒有合理辯解將雜物放在行車線上明顯參與堵路。因此裁定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

控罪(2)
被告身上剪刀、刀及索帶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控方要成功舉證有意圖使用作非法用途才可定罪。

被告解釋申請公司文具麻煩及與另一同事輪班分享同一座位,故帶備文具在身方便物業管理工作。法庭認為被告沒有將文具鎖在辦公室櫃內,反而每日帶着上下班,做法有違常理不接納説法。被告作供也清楚表示知道當日剪刀、刀及索帶在背囊內亦明白其性質。

法庭從其被告身上衣服裝束,曾經推消防欄杆,三樣物品均放在背囊主格底部而不是暗格,取出並不困難,唯一合理推論是置身堵路行動,使用該些物品扣緊組合欄桿或雜物做出堵路障礙。因此法庭判處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

辯方簡述被告背景及求情
被告案發時23歳,大學以一級榮譽畢業,曾獲優秀學生獎。夢想投入物業管理行業,打算繼續考取專業資格,逐步邁向理想工作之路。雖曾在2019失去工作,但努力下在2020年很快找回物業管理新工作。

庭上呈上被告、被告父親、朋友及上司求情信。被告明白本案令自己未來考取專業資格之路受影響,對今次事件感到抱歉。其他信內分別形容被告孝順、善良、工作專注、認真及有誠信。

求情指今次是個別事件與被告本身性格不符,被告有良好背景、年輕、沒有定罪紀錄及已經為事件後悔抱歉。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 10:0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裁判官拒絕辯方律師之建議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保釋,被告需要即時還押❗️


16:51: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審訊 [3/2]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D1蘇(17)
D2巢(27) #黄立煒大律師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D1)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扳手、1個鉗及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具 (D2)
(5) 無牌管有彈藥,即4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殼 (D2)

10:22 開庭
再次傳召PW3 警員 23911 作供

⚙️辯方盤問 播放辯方片段D4,停在00:00,被告D2律師向PW3指出,在畫面右上角近燈柱有一名黑衫人仕係D2,PW3話睇唔清楚係咪一個人(按:畫面質素不佳),繼續播片到00:15,見到D2被捉住,律師再問,這個人係咪剛才的黑衣人,PW3都係未能確定。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裁判官表示在2月17日審訊中已經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D2選擇作供。

D2上庭作供
⚙️辯方主問
任職倉務員,興趣係收集英女皇硬幣、古代火繩槍械模型、日本刀模型,擺在房間裝飾,呈上兩相片,D2影自己房間內,有以上物品作擺設,為證物D5。

2019年有示威活動,在10月初開始想執催淚彈頭或者殼返屋企,執嚟收藏,擺在槍械隔離裝飾,11月有三罷示威,大埔近近哋,11月13日晚諗住落去執彈殻,早前已經買定防毒面具,用嚟保護自己,當晚亦有用黑色衫包住頸部,防止催淚煙「乸」頸,帶備防水袋,内裏有水,驚彈殼太熱。

11月13日晚22:05從家出發,去大埔廣場食麵,約20:25去到,食咗35-40分鐘,跟住行去太和睇環境,據過去幾個月經驗,嗰度都有示威,大概21:10行到,律師叫D2在P13副本劃出由家行去大埔廣場,再到太和路大埔中心花園外的路線圖,呈為辯方證物D6。

去到聽到有槍聲, 有一百幾十人在太和路西邊走緊, 槍聲從太和路南運路交界傳來, 嗰度有警察防線, 在現場停留咗2-3分鐘, 路上無乜人, 就開始執彈殼, 向太和路西行, 一路行一路執, 執咗4-5粒, 約5分鐘後被拉; 播片段D4, D2指出當時企在畫面右上角白色衫人仕右手邊, 後來被壓在地上, 假設無被拉, 會返屋企。

控方盤問 D2理解彈殼咩樣, 圓形一粒粒, 在庭上用手圈成小杯形狀, 金屬質地, 新聞影到催淚彈在地下着火, 類似P22, 諗住執幾粒,擺在屋企當裝飾,係個人興趣,有紀念價值。

主控問「有無考慮從其他渠道搜集」,被裁判官質疑係咪叫被告去走私,鬧出笑話,叫被告唔使答。

被告解釋當日戴防毒面具係因為要防催淚煙,21:10去到花園附近,見到警察設立咗防線,示威者已經走咗去西邊,已經有一段時間無乜人,警察又無推進,所以開始執,唔同意主控指心急,因為如果一陣返轉頭就唔執得;直至被拉,警察防線還在被告後面。

控方詢問D2,在剛才的畫面,根據咩特徵,話白衫人則邊嗰個就係D2,記得唔係因為白衫人,係因為自己着黑色衫,記得行過嗰個地點;一路行一路執,速度比正常慢,PW3 話急步快,係因為見到有幾個人衝過嚟,自然反應走一走,即刻被撳低,PW3指控D2被撳低時反抗,PW3 解釋被人壓住,係正常反抗。

控方向被告指出控方案情,被告在太和道近大埔藝術中心參與非法集結,被截停前係急步經過,被告否認,同意被截停時,防水袋內有證物P22。

辯方案情完畢,15:15雙方陳詞。

15:20 開庭

控方陳詞 D1辯稱約朋友食飯,朋友離開咗,被告無走,反而在現場觀察,講法不可信,PW1在20:20到路口設立防線,21:15警方推進,D1見到人走佢走,被告穿着手袖,根據周圍環境,唯一不可抗拒推論,佢打算同警方對峙,唔會咁容易被催淚煙趕走,索帶綁單車水樽,但索帶無用過,背囊有另一套防毒面具和泳鏡。

D2被截停在非法集結位置太和道,企在示威者和警察防線之間,一路行一路執彈殼係不合理,女幫版發警告,射催淚彈,D2在咁緊張嘅情況下執彈殻,係不合理,D2有預備水袋和厚手套,仲來做裝飾和紀念品,只係吻合不合理。

除咗PW3指控D2急步跑,D1, D2 被截停被拘捕前無乜爭議,法庭有PW1-PW3嘅證供,D1和D2在非法集結起點被截停,憑着地點、穿著、裝戴,希望法庭推論係參與非法集結。

D1有板手、索帶、鉗,管有嘅目的,物品性質和狀況,時間地點,被發現時嘅反應,要靠法庭推論。

D1律師陳詞 根據PW1 & PW2 現存證據,只能夠指控好有機會非法集結,PW2估有可能干犯非法集結,不能證實D1參與非法集結。

D1在第三座被警員打,辯方指PW2 使用不必要武力,PW2 將D1叭在起下,一對一,警力足以制服D1,頭部傷從可來?

PW1口供講述現場發生嘅事,在太和路有100人推進到50米,警方發射催淚彈,展開追捕,有示威者向西走,有向安邦路離開視線,PW1睇唔到D1;PW2便服在安慈路,見到有50-60人,黑衫黑褲,部分有蒙面,從一田去到安邦路,D1在其中,黑衫黑褲戴眼罩,見D1迎面跑向PW2,PW2叫警察咪郁,截停D1搜身,帶返大埔警署,搜出其他證物。

無直接口供指D1參與非法集結,就算接受控方口供,D1在太和路出現過,唔等於有參加集結,黑衫黑褲係普通衣,假設D1人身處太和路現場,都無證據參與集結,何況D1在安邦路被捕?

板手、鉗用嚟維修單車,索帶用嚟綁水樽,根據莊亞采案例控方無證據板手和鉗做咩用途,板手、鉗、索帶在當時環境,不是唯一推論;就算係自備口罩去觀察,有咩問題,懇請接納D1證供。

D2律師陳詞 控方無證據指控D2在太和路非法集結,PW1話現場約有50-60名示威者集結,警方發射催淚彈,PW3在P13C畫圖見D2位置,佢並不是果班人其中一份子,離好遠,P4影到位置,當時環境平靜,只係得街坊和記者,D2在太和路出現,原因係執彈殼,目的清晰,符合身上有嘅物品,較不可能有示威者會帶水袋;D2家中有裝飾擺設,希望執嚟做裝飾嘅一部份,講法合理。

採納中段嘅陳辭內容,無專家證據證明P22係已經使用嘅催淚彈小彈頭,D2認為P22係彈殼,無證據有殘餘化學物,P W4月相信係但無驗過,PW2相信係已使用的小彈頭。

PW3截停D2,睇片見到有幾個警員衝埋去捉D2,PW3不是第一個接觸D2,PW3視線可能有遮擋,電光火石發生,無時間觀察,無證據證明參與非法集結,D2係自招嫌疑但唔等於參與,佢嘅裝備與目的相符。

控辯雙方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0號上午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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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1年3月21日後補


17:16:3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提堂 #20200125油麻地

文(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對講機

控罪一:‼️認罪‼️
控罪二:‼️認罪‼️
控罪三:‼️認罪‼️

詳細案情:
2020年1月25日約2339時,PW1在進行反罪惡巡邏,期間截停被告,因他形跡可疑,有迴避警員,警員搜身後,找到背包裏有鐳射筆,索帶,頭盔,膠手套,面布,衣袖,鹽水,衫等物品。
被告手帶連接2條電線,被捕時戴藍色口罩,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有3包膠索帶,可用作束縛。
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在影片,草圖可見旺角早前有集結,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物品,設置路障。在檢驗下,被告的鐳射筆屬3b級別,沒有使用牌照。
證物p1-15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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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
辯方呈上文件,總共有12封求情信。被告人現時21歲,案發時20歲,無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有很多義工,老師,舍監有正面評價,指他本性善良。在求情信中可見有上進心。雖然讀書一般,但亦希望成為特殊教育老師,相信與其背景有關。
被告選擇認罪承擔責任,相信面對的後果及是次刑事定罪紀錄,對他以後的志向已經是很大的懲罰。

案中沒有人受到傷害,亦沒有任何物件受到損壞。雖然公安條例指明要有拘留式刑罰,但亦希望法庭考慮所有因素以及被告年紀比較年輕。希望法庭索取感化官報告以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求情信內容大概都是指被告的成長經歷與一般年青人不一樣,沒法感受到家庭溫暖。

求情信一:此人在被告2歲時已認識,有與被告聯絡,很多事被告因背景而沒法做到,讚被告本性好。被告看似搗蛋鬼但不會傷害他人。被告患有不同的精神狀況問題,亦缺愛,但十分善良,性格行為好好。

求情信二:此人由被告3歲起開始照顧他,外表看來很惡但正義有愛,缺乏溫暖。

求情信三:此人為高層人物,指被告算是特別的個案,需面對不同突變,對人及四周環境欠缺信任,難以適應。

被告有自己寫的求情信,講述成長背景,指有悔意,會努力完成學業,貢獻社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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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還押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手足神情不安,進入被告欄時亦沒回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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