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7

10:08:27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6-34)蕭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0803旺角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
8月3日旺角大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13人在旺角彌敦道被捕並遭起訴。三個月後控方撤銷其中三人的非法集結罪,當中包括銀行女文員,以及當時正回家路過現場、不懂廣東話的迪士尼外籍男舞蹈員。

D2 不認罪‍♂

多名被告對證據相簿中,被警要求著裝影相的相片作為證物呈堂有爭議。

官指示抽起爭議相片
官請控辯雙方對以下事項達成共識并於圖標出:
-遊行行緊的路線
-最早警方防線,及推進方向
-各被告大約拘捕位置
-就爭議事項最新評估審期

Stand down 讓控辯協定案件要處理事項案情丶證據丶審期。10:30再開庭。


11:03: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3旺角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6-34)蕭因另案判入更新中心,至今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0803旺角 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

D1蕭
D2鄧
D3陳
D4韓
D6廖
D7陳
D8伍
D9方
D10蘇

D2鄧
控罪:
非法集結
❎不認罪

控方證人(22人)
辯方證人(2人)

控方29/5前交協定到的相簿,路面圖,專家報吿

D2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准
D1要求控方披露控罪中[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所指的非法用途,以及公開證人供詞中警員名字
D10申請2分鐘video 呈堂

案件押後至7月13日至7月31日以及8月17日至8月26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11:40: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哈薩克籍手足(19) #提堂
(#1118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

修訂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在去年 11 月 18 日警察圍困理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彌道交界近燈柱 DF0437A 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此次內容有新修訂,俄文直播員聽唔明)

背景:

還柙57天獲保釋條件包括交出1萬元現金、被告母親及浸大工商管理學院院長分別交出1萬元及2萬元作人事擔保、被告必須與母親同住並由母親陪同至下次聆訊、每周由母親陪同前往警署報到、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遵守晚上10時至早上6時的宵禁令,並禁足佐敦一帶。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11:46:5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D1黃(16)D2林(20)#1013旺角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本案背景資料
(蘋果日報15 OCT 2019)

控方表示D1自從4月22日後無再返回宿舍(違反保釋條件),而辯方律師,家人,社工至今亦無法聯絡被告,已通知警方。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2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控方準備文件轉介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准予D2以原有條件保釋
充公D1保釋金,並發出拘捕令


11:47:5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提堂
D1鄧(42), D2荷蘭籍手足(31)

控罪:縱火罪
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山東街與洗衣街交界附近,有警員目睹被告以紙張投入正在燃燒的垃圾桶中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5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過往提堂記錄:
2/MAR 首次提堂
9/MAR 第二次提堂
8/APR 高等法院保釋申請
14/APR 高等法院保釋申請2


11:50:0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莊(17) #20200301旺角

控罪:縱火罪
於2020年3月1日凌晨時分,警員目擊被控人將木板,雨傘投入正在燃燒的垃圾桶中。其後一名督察尾隨被告並在附近把他截停,當時被告身上有口罩、手套、生理鹽水及多件衣物。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當時只是想用雨傘加強火勢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2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
過往提堂記錄:
2/MAR 首次提堂
20/MAR 高等法院保釋申請


11:52:5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曾(16) #提堂
(#0922旺角 暴動、縱火)

控罪:
1)暴動
(2)縱火罪

控罪指他於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與他人參與暴動,以及縱火損壞他人財產。

控方指被告當時身穿黑色防護衣物並戴上口罩,在現場以易燃液體淋向火堆,又將雜物置於火堆中助燃。警方拘捕被告後,在其身上搜出一支伸縮棍及一個空的玻璃樽。控方表示需時作進一步調查,並就玻璃樽內是否含有易燃液作化驗。

被告此前獲以現金5,000元保釋外出,其間不得離港、每周往警署報到一次,需遵晚十朝六的宵禁令。另須禁足界限街、砵蘭街、弼街及花園街範圍,以及港鐵太子站除轉車不得踏足。

蕭(26) #提堂
(#0922旺角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2項縱火)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蕭被控於去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西行)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和參與暴動。她另被控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方指有片段拍攝到,她當晚約10時曾把植物丟入火堆助燃,約一小時後再把物品丟入火堆,以及在最前方設路障。警方後來截停被告,搜出雷射筆。

控方原定今申請合併兩案轉區域。案1曾被告未到庭,今朝父8:00最後見到曾,未能聯絡到他。

法庭向曾發出拘捕令,並充公其擔保金

✅蕭則改保釋條件,減少為一周二次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1430 處理是否合併移交區域法院


12:10: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鐘(33) #0831太子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新增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2019年8月31日在太子港鐵站內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彈弓、48粒螺絲帽及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控罪1);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器具,即2部Motorola對講機(控罪2)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18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待控方作進一步調查

✅裁判官准予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獲准更改人事擔保


12:14:3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王(51) #1110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被告不認罪,不傳召證人,無警誡供詞,無律師代表

控方會傳召1名警方證人

✅裁判官准予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7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7庭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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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提堂記錄:
13/MAR 首次提堂


12:45: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希維裁判官
#非手足 #非聲援
#0722北角 #藍絲打手足

不是聲援

鄭(19),報稱無業

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案情:被控於19年7月22日在北角港鐵站B1出口襲擊男子曾xx及梁xx,因而對兩人的身體造成傷害。據了解,案發當日,被告在北角動手撕掉連儂牆上的文宣,其間有途人出言阻止,另一途人則拍攝。被告涉將其中一名50多歲的途人推跌倒地,令其盆骨疑骨折受傷。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案件押後至5月11日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需要還押以索取教導所、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

不是聲援


14:38: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黃(25) #1119理大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19日在紅磡康莊道與康達徑交界,管有一把摺刀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20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待控方作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

✅裁判官准予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4:50:2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提堂
戴、温、吳、陳、丘(21-32)
非法集結、襲警、阻差辦公(涉69遊行後圍堵立法會)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戴、D3吳、D4陳、D5丘4人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丘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5人當場被捕

背景:2019年11月8日首次提堂,各人獲 #林子勤裁判官 准以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須每週1次報到,並禁足添華道、添美道、龍和道和夏慤道範圍,且批准D1戴因學業原因赴美交流。 #林子勤裁判官 質疑控罪書上不披露涉案警員身份,控方反駁指避免兩人被起底。D1戴獲獎學金申請赴德國交流,2020年1月3日首次向 #林子勤裁判官 申請離港被拒,因離港日期為預定下次提堂日期後;3月13日向 #黃雅茵裁判官 申請再被拒,指因本案涉及多各被告,離港會影響聆訊。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案件原延至3月26日再訊。

D3及D5將會認罪‼️
惟辯方對案情有爭議

D1、D2及D4將不認罪❌

有另外10人因同日同地非法集結被捕,控方正考慮合併案件

下次提堂時D3及D5將答辯,D1、D2及D4將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4:51:4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鄧,伍,鄧(18-20) #提堂
(#1011黃埔 襲警、對交通造成阻礙:涉襲擊警員徐家俊)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指三名被告於去年10月11日在紅磡明安街襲擊警員徐家俊。向警員擲竹枝和磚頭

(2)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三人不認罪‍♂‍♂‍♂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8月10-13日 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14:56:4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新案件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怡和街,管有一支鉗、一個扳手、一支燒烤鉗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不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4:58:27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20大埔

曾(31)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串謀縱火,並以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物罪作交替控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10月17至20日在香港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交替控罪則指,曾涉於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近汀角路交界保管或控制40支汽油彈、3樽汽油和2個點火器。

背景:
警方接獲線報於19年10月在大埔截查可疑車輛時,發現一輛沒有載客的的士上有汽油彈、汽油及點火器。被捕後稱受相熟乘客所托,運送有關物品。警方隨後繼續埋伏,約一小時後截停一輛另一案件被告之私家車,搜獲松節水及油漆等物品。
被告原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於本年4月7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改控。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期間還押。

是日聆訊:
由於被告正申請法援,案件押後至6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由於案情嚴重,亦可見刑罰會相當重,故拒絕本次保釋申請。

——
根據最新版本是日審訊案件列表,本案由原先安排的 #郭偉健法官,改委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審理


15:00:0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陳(33)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鋁管、鐵筆等)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鋁管,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2019年11月13日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0元現金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守宵禁令;1月8日再提堂工作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獲 #香淑嫻裁判官 批准,案件原押後至3月18日再訊。

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因在3月中才收到控方文件,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期間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02:0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原有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押後至2020年6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答辯,若不認罪,將同日進行審前覆核。


15:10:4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8屯門 #審前覆核

廖 (25)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2019年8月28日早上約9點30分於行人路附近,有2人於連儂牆撕毀海報,被告見到並手指著對方,拿電話拍攝,電話距離與傷者面部很近。及後,被告右掌心打落傷者塊面一下,被問及為何打人,被告稱因為對方撥自己電話。警員到場後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有襲擊對方,但只係保護自己,及後第二次再次接受警方盤問時,保持緘默。事件中,並無cctv影到案發經過

被告認罪

基於被告同意案情並認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判詞:
1.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2. 傷者沒有睇醫生,未能知悉傷勢,但無論如何,無需睇醫生,傷勢算輕微
3. 接納被告一時愚昧及衝動的說法
4. 被告初犯

判罰:罰款$1,000及繳付堂費


15:11:0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0銅鑼灣 #提堂
衛(29)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雷射筆、士巴拿等)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個打火機及一支黑色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物產

背景:案件原於2019年11月12日提訊,衛因留院未能出庭應訊,延至11月13日首次出庭,被控一項「管有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除12月初到韓國旅遊外不得離港;2020年1月8日再次提堂時修訂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及新增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案件原押後至3月18日再訊。

控方準備好答辯,控方呈上修訂案情,新增控方第四證人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因工作變動可能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被拒❌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20:3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D1胡,D2李(25) #1110旺角
本案與另一 #1110旺角 案合併

修訂控罪:
1)非法集結
新增控罪: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上海街與弼街交界附近參與非法集結(控罪1),管有白電油(控罪2),D2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支伸縮鋼棒(控罪3)

✅裁判官准予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D2更改宵禁時間至23:30 - 06:00,每周警署報到3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2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待控方作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


15:28:2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D1胡(20)
D2李(25)

1)非法集結(D1 d2)
被控於當日在旺角道廣東道交界非法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物(D1三罐白電油)

修訂控罪:
3)管有違禁武器(d2伸縮棍一支)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按原有條件保釋
D2減少報到至一周三次,縮短宵禁時間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15:35:1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2中環 #提堂
澳洲籍手足(32)

控罪: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環球大廈至交易廣場之間的行人天橋上,企圖擲下磚頭以襲擊在地面的警務人員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11日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15:41:5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杜(28) #提堂
(#1027尖沙咀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違禁武器:彈弓、伸縮警棍等)

修訂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0月27日無合法辯解下於尖沙嘴藝術館外管有兩支彈弓、32粒彈珠、179粒鋼珠及一支金屬伸縮棍。
撤回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押後至6月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再訊


15:49:5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中環 #提堂
張(35)
襲警(襲擊沙展A)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沙展A

背景:2019年11月15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須守宵禁令及禁足中環案發地點一帶。

控方申請再次押後6星期,因在公開片段中發現另一名涉案警員,因此需再向律政師索取最終法律意見

控方申請控方第一證人涉案警員身份不向公眾披露,辯方不反對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6:01:3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2銅鑼灣 #答辯
徐(22)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刀、鐵釘等)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被控2019年11月12日,在銅鑼灣駱克道至景隆街交界,管有一把鎅刀、九塊刀片、兩盒鐵釘和兩把鑿

背景:2019年11月14日首次提堂時,徐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徐准以5,000元現金及5,000元人事擔保保釋;2020年1月10日再次提堂時控方指檢驗有關粉末後,確定非危險藥物,撤銷控罪(2);並由《公安條例》第33條改控《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案件原押後至3月27日答辯。
//控方庭外承認,未確定是否屬危險藥物的情況下,「一般都唔會告左先。」//(10/01/2020星島日報)

❌不認罪❌

兩名警員作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兩至三名辯方證人,包括一名判頭將證明徐有合理理由管有上述物品
控方申請押後4星期
辯方申請押後日期遷就被告提交畢業研究日期

預計1天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有爭議地方


16:05:5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李(18) #提堂
(補返上午遺漏一單,抱歉今日案件太多)
(#20200202美孚 作出擾亂秩序行為、襲警:涉堵路)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指李於本年2月2日在美孚港鐵站A出口外,用障礙物堵路,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以及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X

被告申請毋須答辯
延至5月26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

期間照原有條件保釋


16:10:4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李(27)
襲警(涉向警長X丟雪糕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X

背景:2019年11月13日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向警長丟「雪糕筒」,李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守宵禁令,案件原押後至3月11日再訊。

控方申請再次押後,以考慮新增控罪控告被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裁判官表示事發為11月,對一再押後非常不滿,表示難以理解為何控方對是否新增控罪需時甚久

控方申請控方第一證人涉案警員身份不向公眾披露,辯方反對匿名令,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至下次提堂時一併處理,裁判官再次表示控方再三押後案件,匿名令爭議應在2星期內可處理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再訊,控辯雙方須在7天前提交書面陳詞


16:17:5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2灣仔 #答辯
鄭(21)
意圖損壞財產(黑色液體、打火機等)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2019年11月12日,在灣仔堅拿道西24號外,管有一樽懷疑為410毫升機油的黑色液體,內含有少量汽油,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2019年11月14日首次提堂時,控方指黑色液體為製作汽油彈的燃料,用以在馬路上縱火,控告鄭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鄭准以10,000元現金及2,000元人事擔保保釋,期間須守宵禁令;2020年1月9日再次提堂時控方指該樽液體實為含有少量汽油的黑色油漆,改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案件原押後至3月23日再訊。

❌不認罪❌

5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預計審期為2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預留24日作審期,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有爭議地方


16:26:5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2筲箕灣 #答辯
黃(19)
刑事毁壞、襲警(涉損壞交通燈)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筲箕灣太康街與筲箕灣道交界,非法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行人交通燈
(2)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於西灣河太安樓商場A7號鋪萬寧外,襲擊警員X。據悉警員追趕期間疑被他的剪刀弄傷

背景:2019年11月14日首次提堂申請保釋被拒;其後再次申請保釋獲批;2020年1月9日再次提堂時新增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案件原押後至3月19日再訊。

❌不認罪❌

4位控方證人,4分鐘錄影片段及10分鐘閉路電視片段,辯方保留對片段爭議
預計審期為2天

控方申請控方第一證人涉案警員身份不向公眾披露,辯方不反對

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預留29日作審期,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有爭議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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