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5

04:12: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審訊[1/1]Part1
Part1
Part2

嚴(20)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襲擊警務人員(新增控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8月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B出口襲擊警長58291徐兆雄,後被加控同日同地襲擊另一名警員19058麥永祥。

相關資訊:
被捕後因手骨骨折,須接受手術及留醫,一度缺席聆訊。

明白案情
控罪一:不承認
控罪二:不承認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偵緝警員9760 輸入光碟 00000、即P1
2)NowTV視頻片段、即P2
3)上述證物影相使真實的
4)被告沒有定罪紀錄
5)20190803 2305 警員

承認事實為證物P3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控方主問:
警員14601 蔡萬峰

20190803駐守東九第二第一小隊,綠色防暴裝當值,有number係膊頭,係2252 時係正德街黃大仙地鐵站出口對出,唔記得出口嘅正確英文字母。

因當日有消息指有帶口罩人士破壞黃大仙警處財物,係地鐵站出口見到被告帶著外科口罩,懷疑佢曾緊參與上述消息被告。當時行埋去被告到,進行截停搜查,並要求出示身分證,被告拒絕,並要求我地出示委任證(即警長51696、當時綠色防暴裝、膊頭有number)。

被告要求出示委任證時,無講咩原因,被告當時說話大聲急速,以及激動,當時大聲講「委任證」多過一次,之後佢情緒比較激動,警長58791 同警員58791黎幫手,被告繼續要求出示委任證。警長58791出示左委任證,被告當時一樣激動。當時企被告背後,見唔到沙展出示委任證,但聽到沙展講嘢嘅聲,具體唔記得,但有聽到「出示左委任證俾你睇啦」。當時中間有人,情況混亂,唔記得係點樣。被告聽到後情緒依然激動,聽唔到佢講乜嘢,有一刻見到被告撲向警長58791方向,警員19058見狀就上前制止佢,期間警長58791、警員19058以及被告就跌左係地下。

當時自己距離被告兩米,見到被告隻腳跌落地之後踢黎踢去,之後驚被告整傷在場人士,就按住佢隻腳,後來被告被制服。

播放P1 (摘錄主要問題~)
-片段中見膊頭布章有顯示number
播放P2 (摘錄主要問題~)
-片段中見到按住被告腳嘅係自己
-片段中認到其他同事
-片段中見到警員9343
-片段中見警員19058,即係被告右手邊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辯方盤問:

當日拘捕被告人時唔係好記得有無帶手套,
係片段中亦留意唔到有無帶手套。係P2片段後期,見到兩位警員帶住厚手套,係警方提供嘅防暴裝備。

當時截停位置係正德街黃大仙地鐵站門口。
被告人面對巴士總站。蔡記憶當時係行人路上,被告右手邊有欄杆。係片段見到,被告前、後、左都有多位警員。警長58791出現後,被告人前、後、左仍然有多位警員包圍住大概6-7位 。當時無其他非警員或無著防暴警員嘅警員。蔡企係被告後面,見到被告最初有帶,後尾應要求除左。除口罩時係截查初期。然後聽到被告人講「委任證」,係無講原因。

蔡同警長58791都有膊頭number。並表示所有圍住被告嘅防暴警員正常都有,但唔確定係咪個個有。當時差唔多全部都有著戰術背心,上面無顯示警員編號。2019年8月3號當時未有行動呼號安排。

辯方以65B呈上辯方臨時證物
PD1-片段 (約五分鐘)
PD1A-截圖(102張)

播放PD1及翻看PD1A (摘錄主要問題~)
-見到右邊警員膊頭上面?佢睇有
-截圖圖片顯示見唔到有編號?同意
-見到有編號章?同意
-辯指出,編號章可以調轉黎帶,等人睇唔到?事實上可以係
-聽到「你係警察」嘅字眼「無委任證點知你係警察」或「委任證唔知係咪冒警或者係唔係警察」?聽到類似「警察」字眼

被告人有一刻撲向前,當時佢係被告人後面,被告人左邊有數位警員,包括警員19058。警員19058傾前想撲向警長,具體唔太記得點樣制止,自己無任何動作制止被告人,無從後推被告人

播放片段 (摘錄主要問題~)
-當日無帶眼鏡 ?
-見唔見到到無帶手套嘅手並向前伸,認唔認得到隻手係咪自己?見唔到,認唔到
-見唔見到有隻手係左面上臂到左面脖子地方?見到
-手掌方向係對被告背後伸出?係
-警員19058手?唔清楚
-被告人樣貌俾一個人帶頭盔警員遮住左,頭盔上有「KW1」字樣?係
-一字代表第一小隊?係
-警員19058係屬於東九龍第二梯隊第一小隊?係
-被告人左邊膊頭係無任何人同佢接觸?係
-見到被告左面手臂開始出現黑影?由相片睇係
-黑影係一隻手黎?係
-清楚見到母指?唔同意
-被告當時企得筆直?係
-見到被告人係圖中開始向前跌?係
-見到帶頭盔警員帶眼鏡?係
-個個並非你?同意
-個位帶眼鏡警員右手邊開始有隻無帶手套嘅手?係
-形容為肉色物體同意?係
-向前張開好似推緊啲嘢?係張開,但非推向前,可以係向後拉
-手掌開始向前變微微向下?係
-同意唔同意手係向前推然後向下?唔同意
-警方係咪有個伎倆係當嫌疑人比較麻煩時,會從後推去,然後指佢襲警?唔同意
-黑色物件除左係手,諗唔到會係咩物件?係
-當被告撲向警長,你無做任何嘢制止?係

辯方案情:
-被告向前撲,係因最少兩位警員協調下將佢推向警長?你睇法係就係
-呢個伎倆係被告人係被警察完全包圍下用?唔同意
-被告人撲向時,手有無動作?睇唔到,因係後面
-係NowTV 片段,將被告左手拗去背個位警員是否警員19058?是
-右邊膝蓋壓住被告左邊膊頭?見到
-是否訓練正常動作?係
-見到被告上警車?無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控方覆問:

睇唔到佢掂到任何人?睇唔到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控方主問:

警員58791徐兆雄
20190803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防暴裝當值,制服有顯示職級及編號,膊頭有三個箭嘴,然後有警員編號係上面。

2243 時係黃大仙正德街地鐵站D2出口外面執勤,當時維持上址跌序、以及分開市民同警員距離以及搵出損壞警署嘅人或證物。

1055見到另一名警長51696同警員14601截查緊一名男子。見到截查後,見到被告係兩位同事前面,講「委任證、委任證」。當時被告帶住口罩,語調激動並大聲,神情觀察唔到。附近好多人圍觀,有人用粗口鬧我地。個啲人當時係普通街坊衣著,無特別服飾。之後介入截查,係腰包陶出委任證,並且出示,然後說出委任證上嘅資料。當時展示委任證嘅方式伸出右手,委任證離被告不足半米。現場有街燈。第一次展示及說明後,被告話睇唔到,說話時聲線響亮,於是再次顯示委任證,並再次講多次上面嘅資料,但被告仍然睇唔到。當時被告望住我嘅方向,手持手提電話。

總共展示左三次委任證,被告仍然話睇唔到。第三次之後,佢將委任證收返埋 。之後被告用右手推向自己左邊下半身(即腰同大腿中間),跟著佢閃避不及,然後被告跌落警員身軀,就俾佢撲底左。當時警員向後底低,被告係佢下半身後面,壓住佢,被告背後有警員19028迮住。當時被告面相自己身體,跟著佢
張開手掌,手掌向下,並支撐住。站立後將被告制服,有其他同事幫忙拘捕。拘捕時被告掙扎得好犀利,同事有叫佢唔好掙扎,以免同事受傷,最後警員9342用膠索帶鎖起被告雙手。成功拘捕後,將被告企起身,然後坐係地下,圍觀市民大叫「死黑警,放人放人」認為去調查唔許可,由警員19058、警員9343負責帶被告上車進行調查。

播放片段P1(摘錄主要問題~)
-片段中聽到被告叫「警察打人呀」?同意
-咁有無打被告?無
播放片段P2(無主要問題可摘錄~)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辯方盤問:

一般黎講,一個人如果失去平衡,會向前扶一扶?徐同意

播放P1片段
-見到防暴警員一路用左手按住被告右手膊頭?見到
翻看證物P1A
-同意唔同意顯示到右手邊嘅防暴警員手搭左係被告左邊膊頭下方?可能有接觸
-防暴警員擺左係被告身上?位置係,但確實唔確定
-有手但唔係你?無印象
-顯示委任證後見唔見到右手邊警員左手突然離開被告人,同一時間右手拍左落被告人身上?唔清楚 因為有遮擋,再答見到有影,但唔確定係咪同事隻手
-見到被告人左邊膊頭清楚顯示無嘢掂住?係
-黑影有機會係手型?有機會
-當時除左係手之外,諗唔諗到仲有咩可能性會係被告膊頭到?可能係其他同事移動中
-向前踏一步係突然發生?係
-無講過任何嘢之後就踏前一步?係
-你避唔到,之後被告上半身訓左落自己下半身?係,向下向後,之後就撐起個人
-被告站姿企直?係
-被告開始漸漸地消失或者跌?警員19058擋住左
-聽到「委任證、睇唔到」好大聲?係
-警員9343有份幫佢拘捕?係
-你從腰間攞出膠索帶?係
-簡單而言:佢嘗試去鎖,但係唔成功,之後警員9343鎖到?係
-你帶左手套?係,所以唔方便係腰間攞鐵手扣
黑色?係
一隻手有手套?係
-對住激動示威者,會派一名警員從後方推向警員然後?絕對唔會
其實被告人係咪有心襲擊你你都唔肯定?唔清楚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控方覆問:

見唔見到被告背後情況?無留意
當被告想推向你左腰時,被告跌未?同步的

Part2見~~~


04:12:17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審訊[1/1]Part2
嚴(20)

Part1
Part2

控方傳召第三證人,控方盤問:

警員19058 麥永祥
20190803 東九龍第二梯隊第一小隊,當時防暴裝當值。有篇章顯示警員編號。
2245當時係黃大仙地鐵站B2出口,因線報指有刑事毀壞所以到該處進行人流管制。當時見到有好多市民圍觀拍片,然後係B2出口進行人流管理,當時向正住德街方向馬路個邊。警長14601同警員21696同一位男子一齊,係到爭辯緊,佢就係附近協助看守。見到被告攞住電話疑似拍攝緊大叫委任證,之後警長展示左2-3次,但被告繼續大叫委任證。最之後見到被告好似想用手推警長58791。當時自己企係被告左手邊,相距一米。被告情緒相當激動,然後拉住佢左手,叫被告冷靜,跟著佢自己就失平衡,然後被告壓住警長,而自己就拉住被告左手,但被告繼續衝前,所以失去平衡。

-互相有無觸碰?電光火石之前唔太清楚

無留意被告衝前之前有無講其他嘢,因環境嘈吵,剩係聽到委任證。個陣因為捉住被告左手,所以就同埋佢一次衝前,跌落地下。被告衝向前,係向警長方向。跌落地時,同事有叫佢冷靜,但被告繼續手舞足動,但被告情緒激動,然後佢就同同事嘗試鎖上手扣,但都不成功。當時現場環境混亂,側邊有好多市民圍觀並大叫「放人」,由於環境唔安全,所以由兩位警員帶被告上車。係跌落地下無受傷。

播放片段P1 (無主要問題可摘錄~)
播放片段P2 (摘錄主要問題~)
-按住被告左手應該係自己黎嘅
-講「襲警」個把聲應該係警長58791
-同事有無毆打被告?無

控方傳召第三證人,辯方盤問:

警長向被告顯示委任證嘅時候,手並無按住被告膊頭。有將隻手放係警長同被告人之間。時間係被告人衝前前,大約維持左電光火石之間、即少過一秒。唔記得捉住被告人係咪左手。抓住佢隻手個時有叫佢冷靜啲。被告向前時,佢跟著向前。

播放片段P1 (摘錄主要問題~)
-你左手邊係警長?係
左手搭係被告膊頭上面?唔同意
翻看證物P1A (摘錄主要問題~)
-左手帶手套?係
-有向右邊上臂移動?係
-即係掂住佢?係
-咁即係講法有矛盾?記錯
-被告人向前衝期間,左手一路維持係被告有邊膊頭位置?係
-被告跌落地下,見到右手打被告人背後?唔同意
-被告人左邊膊頭無任何物件掂住?同意
-被告人後面出現黑色嘅問題可能係手?同意
-右手帶住黑色手套?係
-無其他嘢係被告同佢之間?係
-隻手出現之後被告先向前衝?係
-係你推被告人向警長方向,然後製造襲警假像?唔同意
-被告人大嗌?係
-被告人面容痛楚?個時專注去控制佢左手
-同意想將佢左手拗去被告背後?係
-然後用膝蓋壓住被告?係
-你將佢隻手夾硬拗去後面?唔同意,唔同意你嘅表述方法
-學堂教?學堂教,適合武力,同埋因時制宜
-剪索帶係現場?係
-警員9343一同看守?係
-1215時送去醫院?係

被告送院前,唔知被告右邊膝蓋擦損同埋手痛。事後無人同佢講被告係醫院12日。無人同佢講被告人有螺旋式骨折,以及左邊上臂需要永久裝鐵板。唔同意當日使用嘅武力已經超越合理武力。

辯方案情:
並非被告衝前令到你跌低?否認
你用右手拍向被告左邊膊頭右邊令佢跌低?否認

控方傳召第三證人,控方覆問:

播放片段P1
-有黑影係被告面前移動想被告左邊膊頭?應該係自己隻手 之後搭向被告人左手
-右手有無掂到被告左邊膊頭?無,但記得當時係捉住被告左手
翻看PD1A
右手有無觸碰到被告左邊膊頭?無

~~~~
就控罪一:表面證供成立
就控罪二:不成立
~~~~

65B處理證物:
PD1及 PD1A改為證物D1及D1A
一份醫療報告為D2及其中文翻譯為D3

控方無反對

控方結案陳詞:
係截圖以及片段所顯示,雖然警員第三證人拍被告背後嘅講法係錯嘅。係片段中zoom時會壓縮,所以未必真係掂到。所以辯方話有推嘅事未必係真。P1 亦見唔到有嘢拍被告背後。PW2 證供係直接清晰的。被告過程中係特登留難警方,即使有警員編號同軍裝制服。以及被告衝前向警務人員時情緒。

辯方結案陳詞:
激動並非犯法,控方需要證明被告係敵意並蓄意地襲擊警長。警長被盤問下唔清楚被告襲擊佢嘅原因,只係話被告向前。但佢同時同意失平衡都可以有相同嘅行為。P1 見到被告向前係突然嘅,講嘅嘢都無法預知有意圖。pw3 被問及有冇將手放喺兩人中間嗰陣,pw3 前言不對後語,證據顯示控方說法站不住腳。唔知點解有個同黑色手套吻合嘅身影打向被告,但控方不能排除可能性(官問:啫係咩?辯答:警察戴手套打被告左面pw3 踏向右面肩膊,要收埋先可以捉住,然後可以用右手順勢拉底)現場除咗欄杆之外全部都係軍裝警員,無論隻手係邊個,被告向前踏都可以係失平衡時嘅反射動作。如果控方冇辦法排除呢到可能性,必須判為不成立。當然法庭可以考慮被告被捕前嘅行為,但係咁多警員,究竟有冇內在可能性?

案件押後到8月25號0930八庭進行裁決


09:42: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林(22) #續審 (#0825荃灣 阻差辦公)

0941 開庭,被告自願上證人台作供


09:47:59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03黃大仙
#裁決

嚴(20)
控罪:兩項襲警

速報!!!罪名不成立


10:33: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
承上

裁決:就是否接納控方臨時將被告電話信息記錄為證供。控方稱要回應辯方PW1的盤問,所以提出新證據反駁

1. 係煲底傾緊文宣group嘅嘢
2. 如果想帶到風嘅話,我地做嘅嘢一定要統一,要同行動組配合
3. 去警總都要睇吓今晚咩情況,如果嗰邊需要救人嘅話,我地都應該去救
4. 今次噴得勁好多
5. 學班仆街咁煽風點火,指鹿為馬

郭官裁決理由大綱:
在開審首天,被告已承認在軍器廠街外參與非法集結,所以控方已經得到強而有力事實背景。即使法庭接納被告電話信息呈堂,亦不會加強控方案情。

「行動組」本身定義空泛,信息無法證明被告會有進一步行動。而且行動一詞屬於中性,並非泛指非法行為。因此,上述信息只提供傾向性證據,法庭不會接納。

「今次噴得勁好多」只是被告在現場觀察的客觀形容。相信任何見過當時在警總新聞片段、相片的人,都會同意被告的觀察。而且信息無指明誰人塗鴉,所以證據價值不大

控方因被告言論(5)而推論被告捩橫折曲,不是誠實的人。若控方打算用上述言論,證明被告品格不良。法庭認為在法律原則上,被告品格不良或犯罪傾向性的證據,一般不會接納。因為言論未有提供控罪舉證價值

總結:因被告電話信息記錄的損害性(prejudicial effect)大於證據價值(probative value),所以不接納呈堂
--------------------------

被告作供中,願手足平安


10:41:0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鄭(35) #新案件
控罪1 - 暴動 #1027深水埗 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控罪2 -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管有一支綠色樽內含易燃液體及毛巾碎

控方確認將轉介區域法院處理。

控方反對保釋。

辯方申請保釋,並透露案發近一年,被捕後至12月踢保,昨日被告再次於住所內被捕直至被帶上庭。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

控方指被告最後至警署簽保為10/12。

案件押後至 6/10 0930 處理轉介文件,保釋被拒❌,辯方保留8日保釋覆核權利,定期為 2/9


10:45:0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2/11]
#陳彥霖

0941 開庭

研訊主任作陳詞
第一證人及第二證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於第一日聆訊完結後,兩人本來會乘坐私家車離去,然而有公眾人士用大聲言語指罵兩人,更有身體碰撞。最後,於數名警員的指示下,兩人方能登上私家車。兩人離開時更有車尾隨,他們駛至長沙灣警署,該尾隨車輛上的人才表示「我哋唔會等你㗎喇」。研訊主任希望作出申請,令法庭能夠安排特別通道予兩人,以令兩人能安全出席研訊。

死因裁判官表示批准其申請。他指出,表面上來看,第一日聆訊後口所發生的事倩足以令兩人擔心其安全,而他們作為死者家屬,出席研訊是他們的權利,死因裁判官認為批准其申請不會影響案件的公平性及公正性。

休庭十分鐘後,法庭方面表示會處理相關特別通道,並休庭九十分鐘至1130,以便家屬到場。

1002 休庭


10:49:3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冼(21) #提堂 (#0903太子 刑事毀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押後至23/9 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趙(19) #提堂 (#1001荃灣 非法集結)

是日答辯

不認罪❌

預計需一日審期。

案件押後至30/9 西九龍法院第七庭審訊


11:43: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申請保釋

唐(23)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控方透露被告高速駕駛電單車,背包上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的旗幟,曾3次衝向警方防線並忽略警方給予的警告,至少3名警員的身體因此受到嚴重傷害:包括脊椎移位、肋骨折斷

\====================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將於10月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11:49:24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判刑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18號外,管有2支士巴拿,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速報,詳情後補

**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11:55: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判刑

陳(17)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458號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法辯解意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擁有的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水炮車)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只可伸縮的行山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情:1月1日港島區有公眾集會,至約下午4時,在軒尼詩道匯豐銀行據稱有破壞行為,集會因而取消,及後在各地有破壞行為,包括破壞店舖及堵路。
水炮車到場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行駛,車路上有人放火及投擲汽油彈,到波斯富街交界,陳在記者間衝出向水炮車車尾掉磚,當時陳戴有手套及豬嘴、身穿黑衣黑褲。警員從後制服陳,當時陳身旁有一個鎚,陳承認為自己所有,水炮車鏡頭拍攝到整個過程,警誡下保持緘默。
事件造成水炮車8厘米凹陷,維修費共9900元。
在背囊內搜出1個膠樽內含210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

背景:1月3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2月28日向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5月4日被加控「刑事損壞」罪;8月4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 #錢禮主任裁判官 認為控罪(2)存有爭議,質疑控方未能證明陳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損壞財產;8月11日認罪後還押至今。

已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等報告

勞教及感化報告正面,態度正面,對自己行為後悔,建議18個月感化

還押期間親自撰寫求情信,亦呈上2封社工撰寫求情信

‼️18個月感化‼️
期間須按感化官指示參與社區課程及活動,並且行為良好奉公守法

11月23日東區裁判法院感化進度報告


12:25: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判刑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18號外,管有2支士巴拿,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

辯方陳詞
被告明白自己的行為是不對、犯法的,願意接受法庭裁決。社會服務令正面,指出被告為人孝順,將來打算再讀書。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這次是初犯,事後有悔意,願意做社會服務令;其身體已痊癒,醫生亦指出被告現時的身體狀況適合做社會服務令。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判處被告80-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判詞
法庭考慮到這類案件沒有量刑指引。認為此案案情嚴重,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庭會考慮判處監禁式刑罰。但考慮到被告早前曾發生意外受傷,是個別情況,被告現階段仍需覆診,療程未完全完成,身體仍康復之中。有見及此,法庭早前索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認為報告建議的80-160社會服務令並不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故判處被告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12:41:2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補回24/8審訊內容)

蔣(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修改地點:由青山公路新墟段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修改為青山公路新墟段與井財街交界,辯方同意,修訂獲批

答辯方向:不認罪

辯方律師提出,因控罪是阻街,當中提到被告身上物品(如手套)對控罪無任何關係,亦對被告不利,建議在雙方承認事實中刪除

控方指由於被告當時與其他人一起堵路,所以身上有手套等十分重要

裁判官質疑控方指「被告與其他人一起堵路」是否有證據

無辯方證人

控方其中一項影片證據,指因正本光碟仍保留在另一宗案件的法庭案件,因此暫未能提供正本,裁判官及辯方不反對以未經修改的副本取代。

控方為PW1申請身份保護令、在屏障內作供、使用特別通道進出法庭

原因
1. 證人由2018年起,在特警隊駐守,特警隊成員身份需要保密
2. 申請可能影響公開性,但對社會安全、證人利益亦需考慮,證人的名字對公眾不重要,但匿名令可有效保障證人作為特警隊的身份
3. 申請對辯方沒有影響

控方提供的其中一份書面陳辭,當中不少部份被遮蓋,控方指因當中部份內容涉及特警隊工作細節和機密。辯方質疑如內容被遮擋可如何依賴作審訊,連文章內容都無辦法理解。裁判官亦質疑控方,當中內容有甚麼位置涉及機密,又質疑如辯方對特警隊工作沒有認知,而當中內容亦被遮蓋的話,則無法進行審訊

裁判官質疑控方不向辯方提供完整的文件內容,因為將影響辯方日後的法律行動部署。控方堅持當中內容涉及警隊機密和部署,特警隊日常會處理恐怖份子犯罪活動,必須身份保密。官則指如控方堅持不提供文件完整內容,公平起見,她將不會批准匿名令。

控方指因現時社會環境,有「老豆搵仔」Telegram 公開大量警員資料,所以必須對特警身份作出保密。

官質疑,如「放下社會環境因素」,是否特警隊就必須匿名作供,控方可否提供理由。

(控方呆左)

控方補充理由:
1. 特警需經過幾年密集訓練,投入大量資源培訓,因此其身份必須保密
2. 再強調,即使公眾知情權受影響,但被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亦十分重要
3. 引述兩宗案例,特警隊作供均批准匿名令

辯方關注:
1. 收到文件的部分內容被塗黑遮蓋
2. 控方提出的案例 TMCC/700011(補充 15歲手足屯門襲警案),當時葉啟亮裁判官批准匿名令只是因為辯方沒有反對申請,當時葉官亦反對以警隊培訓資源,凌駕公眾知情權
3. 另一宗控方提出案例,當時是因為特警隊證人正正負責該宗案件的監控工作,作供當日仍在執行職務,所以才會批准匿名作供
4. 因此匿名令批准與否,需謹慎考慮,不是特警隊就可以匿名作供
5. 又引述香港警察Youtube有一段影片,訪問特警隊,有十多萬view,但只是戴面罩,所以特警隊亦不至於完全不可以曝光,加上現時正值疫情,證人已經戴上口罩,已有效遮擋面容
6. 如控方認為飛虎隊身份是「咁重要」、「咁唔見得光」,建議控方不要用這些飛虎隊去參與「咁濕碎」的阻街案件聆訊

官考慮雙方論點,批准控方為PW1申請匿名令,原因如下:
1. 對公眾知情權沒有大影響
2. 辯方仍可看到證人表情,對辯方無不利
3. 考慮到證人作為飛虎隊的工作性質,以及證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PW1將以「警員X」為代號


12:43:1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蔣(17)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Part 2

雙方承認事實 P1、控方證物 P2-P10

傳召 PW1 警員 X

20191007當日駐守PTU總部當值,任特別戰術小隊,就違法公眾活動作應變,當日於大興行動基地候命

2146時收到主管通知,去青山公路新墟段戒備,當日坐在便衣狗車NS4983,出動時負責觀察現場環境及指揮隊員調配。

2152時從屯門公路往荃灣方向左轉去杯渡路,當時杯渡路及青山公路交界,中線右線有膠水馬,相信有人堵路。

當時車從左邊線衝過杯渡路,再左轉入青山公路新墟段往虎地方向行駛,當時馬路兩旁沿途有雜物,有垃圾桶、鐵馬、膠水馬等,亦有零星幾個黑衫黑褲蒙面人士,沿馬路兩邊行,當時衣著同示威者一樣。

初時行車狀況正常,直到井財街社區會堂附近,發現交通有阻塞,於是留意前方情況,有綠色的士和九巴雙層巴士。相信巴士前面有其他車,但巴士太大,阻擋視線,睇唔到,巴士位置大約在鄉事會路與青山公路新墟段交界十字路交通燈附近。

發現巴士前面,兩邊各有十幾名黑衣蒙面人聚集,之後巴士前面車輛駛走,巴士向前駛,人群聚向巴士前面,「打量緊架車」,似是望向車廂內搵緊人或搵緊一啲野

1-2分鐘後見到人群其中一個黑衣人在巴士左前方,當時作出一個手號,作勢叫架車向前行,之後巴士向前行,然後人群向兩邊稍微散開。到綠色的士向前駛,人群再次聚向的士,其中一人手勢示意的士停下,PW1相信人群在做違法路障,於是通知隊員落車控制現場。

作出指示後,隊員落車跑向人群,當時X亦有落車,之後人群四散向不同方向跑,見到有幾人被制服,同時PW1原地作出戒備,其他隊員繼續追截,截到幾個人,最後大約10人被捕。

到現場前,沿途都有隨意擺放的零星雜物,如垃圾筒、卡板,但對路上其他車輛無明顯阻礙,如車輛靠路中心行駛,仍可行車。

控方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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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1

1. 剛才證供提到三個地點,杯渡路、杯渡路左轉向青山公路、青山公路與鄉事會路交界
2. 第二個路段指見到有阻塞,但案發當日口供紙無提及
3. 第三個路段見到有黑衣人做出手勢,是否因此而判斷人群在堵路?
4. 觀察到打量巴士和放行巴士,理應不是堵路?有甚麼基礎去相信人群在堵路?(PW1: 根據警方指引,一般情況下相信人群在堵路)
5. 辯方:觀察到有人示意的士停下,都應該不足以相信人群在堵路?
6. 當速龍落車時,人群都在四散,辯方指出沒有任何法理基礎去相信人群堵路(PW1不同意)

官:杯渡路雜物阻塞情況比較嚴重?(PW1同意)

第二個路段唔算好大阻塞?(PW1同意)

官:辯方提到「當速龍落車時,人群都在四散,沒有任何法理基礎去相信人群堵路」,PW1不同意,可否進一步解釋?
PW1: 當時人群聚向巴士在打量,車輛不能前進,相信他們在堵路

主控:為何巴士「兩旁有人打量」,就不能前進?
PW1: 因為巴士前方睇唔到,所以唔清楚

PW1 作供完畢


12:46:01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蔣(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傳召PW2

控方盤問:

駐守於有組織及三合會罪案調查科,當日任總部應變大隊,1815時到大興行動機地,2146出發,坐在便衣狗車NS4983。

2152駛到杯渡路,中線右線被膠水馬堵塞,車只能從左線前行,左轉入青山公路新墟段,2155時駛到青山公路與井財街交界,左線被雜物堵塞,行人路有十多個深色衫褲戴口罩人士,見唔到呢十幾個人做緊乜(官:是視線受阻,還是無留意?PW2: 無留意)

車之後沿右線行(主控:點解由左線去右線?PW2: 因為有雜物阻塞要避開)

之後見到前面一部的士,再前面有一部巴士。
見到巴士旁有三十多個深色衫人士圍住巴士,望向車內狀況,有人手勢示意巴士離開,之後巴士向虎地方向駛離。

之後收到通知,落車控制現場,人群四散,之後向鄉事會路人群方向追過去,制服及拘捕一名女士

庭上播放當日一段由警方拍攝片段,片段中雜物不在路中心,而是在路旁,PW2指出當時車隊到現場是有被雜物阻擋,但唔能夠從影片指出雜物確實位置。

辯方盤問:是否唔肯定雜物放在路旁幾耐,亦唔肯定邊個放啲雜物落去?
PW2:是。

PW2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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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 探員 13402

控方盤問:
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當日當值總部應變大隊
1700時駕駛VN8304出發,1800時到大興行動基地,與PTU總部大隊對可能發生公眾活動作準備
2155去到青山公路新墟段,近屯門鄉事會路行唔到,落車後見到一名男子從車尾右方走出去馬路,身穿短袖上衣、短褲、拖鞋、口罩,上前作出警告,表明警察身份,該人逃走,並大叫「走呀」,於是追截並將其壓倒在地制服,位置離私家狗車不足2米

2200 時將該人(即被告)拘捕,之後送到屯門警署,2250 時開始在警署進行搜查,並檢取物品,無見到被告有傷勢,無歐打被告,亦無見到有警察歐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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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3

當時有無戴耳機,面具或頭盔?(無。)
當時燈光昏暗?(不同意。)
被告戴左口罩,點肯定被告開口叫「走呀」?
會否根本唔係被告叫?(不同意。)
當日有另一個操國語防暴打被告頭,用國語講「低下頭」。(不同意。)
證人當日制服被告,用手肘打被告口兩次?(不同意。)
用膝頭撞被告膝頭?(不同意。)
被告下唇內則流血,可有留意?(無留意。)
當日在警署內向被告作「羈留搜查」?(有。)
是否同意被告可在「搜查」時有法律代表?應向其解釋法律權利?(同意。)
是否有向被告解釋,可以要求睇醫生及搵律師?(有。)
「搜查」時值日官未見被告,未向被告解釋法律權利,只有PW3一人搜身?(同意。)
是否不合程序?(不是,這次搜查只是檢視被告是否有危險品,不屬於「羈留搜查」程序)
案發現場親眼睇唔到有無人或邊個放雜物上路面?落車只是收到隊員指示?
(同意。落車是因為收到指示及跟從)

PW3 作供完畢


12:47:3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蔣(17)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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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上午

1002 開庭,傳召 PW4 偵緝警員 13556

控方盤問:

駐守有組織罪案調查科,當日由1500時開始工作,1820時於大興行動基地候命,2140時出發去青山公路新墟段,坐在尾車 白色小巴 AM7082,2155時去到近井財街社區會堂,發現交通阻塞,車輛停下。當日在行動中負責拍攝現場狀況。

主控:點解停下?(PW4: 估係前面有示威者堵路)

主控展示一張事發現場圖片,PW4在圖上畫上當日車輛被阻塞時的位置及障礙物位置

PW4指從小巴車尾見到在井財街與青山公路交界,有3-4名示威者放下障礙物,如竹支等。

當日檢取了4支竹、2條木梯、1把雨傘,亦在現場拍攝了一條影片展示有關証物,控方展示該段影片,但未有帶有關實物証物呈堂。

PW4 指出各證物當時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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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已對當日事件記憶糢糊?(不同意)
撈亂證物與路上其他雜物?庭上證供與當日事發經過不符合?(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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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PW4 作供完畢,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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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開庭,傳召 PW5 探員 14248

控方盤問:
當日駐守屯門警署刑事調查隊,由20191007晚上2315時開始當值,20191008日0010時開始為同案10名被捕人士拍照,並為本案被告拍攝8張相片,分別展示了被告的正面、側面、衣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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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相片中有戴眼鏡、口罩、手套、斜揹袋,影相前有無戴?(唔記得,無印象)
相中位置是「臭格」?(是)
點解要在臭格影?(當日好多被捕人,好難搵位影相)
有冇聽過APS程序為被捕人士影相?(有)
APS要在指定房間?(是)
為何這些相片不符APS程序?(呢幾張相,不屬於APS,有影另外嘅APS程序照片)
如果影APS,要發採集個人資料聲明書?(是)
影呢幾張相,有無發採集個人資料聲明書?(無)
有冇向被告指出,呢幾張相,可以唔影?(唔記得)
有冇向被告指出,呢幾張相唔影的後果?(無印象)
有冇向被告指出,影呢幾張相嘅目的?(無印象)
咁你影相嘅目的?(收到上級指示要影呢啲相,要重組被捕人在被捕時的衣著)
有無向被告作出警戒?(無)
是否侵犯了被告的囚權,損害他法律權利?

官打斷,請 PW5 離開。

裁判官詢問控方呈上這些照片的目的,問這些照片是否只證明警方曾拍攝過這些相片,抑或希望以這些照片,帶出被告在被捕當日有戴上這些物品,從而作為是否構成定罪的其中一個招認證據。

辯方不質疑這些物品和相片的可呈堂性,但亦質疑其證據價值,是否可依賴作定罪因素。

PW5 繼續作供。

影相前沒有向被告發「被捕人士須知」文件?(無)
影相可否要求律師在場?(相信可以。)
影之前有否提醒被告,可以等埋律師先影?(無印象)
影左10個被捕人士的相片,有無作警戒?(無)
辯方律師質疑,在臭格為被捕人士影相,侵犯人權和尊嚴。

裁判官指其他被捕人士超出本案範圍,建議直接向警方投訴。

PW5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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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中段陳詞:

阻街主要定罪因素,是在街上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從而阻礙交通。

但控方完全沒有提及這方面的證據,單單指出被告與其他被捕人士的「共同參與」因素。

控方各證人供詞,指見到有人聚集,但卻無詳細指出被告如何阻礙交通,而且各證人供詞亦有矛盾及不盡不實之處。

而且控方沒有傳召路上巴士司機去解釋為何交通受阻。就算有人聚集堵路,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參與其中,而被告曾戴口罩、手套等,對於被告有否參與堵路,只是猜測成分,不構成招認證據。控方亦沒呈上相片或影片,證明堵路人士均戴口罩、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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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以各環境證據作檢控基礎,加上被告戴口罩、手套,大叫「走呀」,足以推論被告與其他人一起堵路。

裁判官亦質疑控方,即使同案有其他被捕人士,有甚麼理據去相信被告干犯控罪?

辯方:無論從「主犯」或「共犯」角度,均不足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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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押後至150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5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林(22) #續審 (#0825荃灣 阻差辦公)

雙方完成結案陳詞,內容後補。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17/9 1130 西九龍法院第十四庭 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3:25: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審訊過程

休庭。被告作完供,無其他辯方證人
控辯雙方舉證完畢

本案8月31日09:00 於區域法院聽取口頭陳詞補充,郭官指示控辯雙方需在8月28日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


14:41: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3將軍澳 #提堂

李(2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被警員搜出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摘自蘋果日報)

背景:2019年11月11日的三罷行動持續多天,警方於11月13日在將軍澳截查被告,搜獲一把電槍。被告於2020年5月26日首次提堂,於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以$1000保釋外出。

辯方表示早前已去信律政司商討案件的處理方法,正在等候律政司回覆,申請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9月22日1500觀塘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4:44:3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2荃灣 #判刑

姚(37)

控罪及案情

已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內容正面,建議81-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同意報告內容。辯方指,被告合作且感悔意,承諾日後合作及不再犯。

判刑
溫官指,案中受害人傷勢雖不輕微,但控方選擇用普通襲擊罪控告被告,顯示控方認為被告對受害人所造成的傷害程度不是最高。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犯案是預謀行為。
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溫官又指法庭最看重的是被告有否悔意,被告也感後悔。故,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14:58:2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25紅磡 #提堂

黎(3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去年8月25日在紅磡警署外管有雷射筆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以2000元自簽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可作非法用途工具等罪行,並需維持社會安寧。關於訟費,裁判官決定可著情處理,被告需繳交300元訟費,在擔保金中扣除。

⭕️傳票撤回⭕️


15:01:3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提堂

李(17)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去年12月25日,在旺角介乎彌敦道與砵蘭街的豉油街,無牌管有兩部對講機。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以1000元自簽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無牌管有通訊設備等罪行,並需維持社會安寧。關於訟費,裁判官決定可著情處理,被告需繳交300元訟費,在擔保金中扣除。

⭕️控罪撤回⭕️


15:07:4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8將軍澳 #提訊
14:30
盧,林(21-24)

A2案發當日投降後,仍被警棍、盾牌、手腳毆打4分鐘,被警員以胡椒噴傷口、臉部、眼鏡,拘捕時違反被告意願,強逼戴頭套。在警署A2頭破血流要求送院,但遭拖延3小時才送院。A2頭部傷勢嚴重,留院10日,送院首日反應遲鈍,耳朵有血,前額縫3針,還押約20日保釋。

控罪:入屋犯法

案情:指他們在2019年10月8日在將軍澳站損壞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稱被告當天曾打破已經關閉的將軍澳站的玻璃幕牆,強行進入站內,又將一架梯類物品扔進路軌上,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背景:
政府在10月5日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引發連日多區示威衝突。二人在10月8日凌晨被捕,10月9日首次提堂時,A2林因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控方要求D1盧禁足所有港鐵站,惟裁判官認為不合比例,二人原被控一項「刑事損毁」罪,5月5日改控「入屋犯法」罪,5月17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A1申請押後,以商討法律意見
A2沒反對押後,並表示打算認罪‼️‼️‼️希望有充足時間處理求情文件(醫療文件)

控方不反對押後,希望把A1 A2的答辯一拼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9日15:30區域法院聆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15:14:1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0旺角 #提訊
14:30

已刪去部分被告之相關詳情

A2 林(16)
A3陳(49)
A4趙(25)已還押逾9個月
A5王(46)

控罪: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A4)
6.管有第I部危險毒藥(A4)
*早前有新增控罪8-11,惟有關控罪未有被讀出

早前庭上投訴:警方延誤為A4安排診治超過12小時,A4被捕時遭警方壓在地上。律師初次與A4會面,頭部腫脹有傷,律師要求將A4送院,惟12小時後再與A4會面仍未獲送院。

案情: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控罪一)
指A4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 2 枚汽油彈,3火機,1樽消毒火酒(控罪五)
指A4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的毒藥昔多芬2片(控罪六)

A2-3不反對押後,希望索取更多文件及法律意見
A4不反對押後,希望索取更多文件
A5不反對押後,雖然文件收妥希望索取更多法律意見

‼️‼️‼️A4無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0日1430區域法院,除A4外其他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按:趙手足精神不錯,經常望旁聽席有手勢)


15:21:31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觀塘 #提堂

D1 *(14)
D2 *(15)
D3 高(18)
D4 張(18)

控罪:1.非法集結(D1-D4)
2.刑事毀壞(D1-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7.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4)

案情:
D1-D4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D4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63號外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七)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控罪一:所有被告不認罪❌
控罪二:D1,D2不認罪❌
控罪三:D2不認罪❌
控罪四至六:D3均不認罪❌
控罪七:D4認罪‼️

控方表示將以控罪一作為D4承認控罪七的交換條件。

撤回針對D4的控罪一

證物P85-P97充公,證物P98-P100歸還D4

求情:
被告坦白承認控罪,成績優異,品學兼優,獲中文大學理學院獎學金,亦有定期向慈善機構捐款。定罪對被告構成壓力,令其之後的路更難走;其家人也十分在乎被告。希望法庭能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讓被告保釋外出。

就著D1-D3的案件詳情如下:

控方傳召23位證人,D1、D2各有一份警誡供詞。依賴觀塘站一段長約21分鐘的閉路電視及五段一共長約12分鐘的影片。D3將傳召1名事實證人。
D1就著自稱招認的自願性、準確性及拘捕過程借有爭議;D2就著自稱招認方面有爭議。
D3就著第一控罪有不在場證據,辯方將會依賴錄影會面紀錄。
D1、D2需考慮是否需要依賴錄影會面紀錄

D4的判刑押後至9月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以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D4以現有條件保釋;D1-D3的案件則押後至10月6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期間個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前不少於三個工作天呈交同意案情。


15:31:3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裁決

蔣(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罪名不成立

判詞撮要:
案情指五名警員到達案發現場附近時,馬路上有雜物導致塞車。雖然路上有巴士,警員亦不清楚巴士前面的狀況,但看到巴士旁有著深色衣服的人士,警員們稱他們為示威人士。辯方陳詞時指出各名警員對於警車位置和沿途路線的描述不一致,裁判官認為這只是各警員描述的細節不同,行車路線亦不是在主問有仔細問的問題,非關鍵案情。PW1-4對於現場所見的供詞可互相支持,沒有誇大。

關鍵的是被告有否做出控罪所指的行為。被告裝束不是深色衣物,而即使被告在現場出現、在警員追截時作逃跑姿態、帶著勞工手套,亦未達致被告有參與在場其他人的行為的唯一推論。控方證據未能達致毫無疑點,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15:31:58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中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以下抄上一個直播員直播)

黃(32)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管有1罐卡式石油汽瓶,1支打火機式火槍(控罪1)。同日在中環畢打街參與非法集結;並於身處上述的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控罪2-3)

有修訂控罪,庭上未有讀出

申請保釋條件:
。由一星期報到一次改為兩星期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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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中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麥 (23)
A2 譚 (19)
A3 鄭 (17)
A4 李 (18)
A5 周 (20)

控罪:
(1) 暴動 (A1)
(2) 非法集結 (A1-A5)
(3)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 A2, A3, A5)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D1另被控在中環干諾道中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除D4外,其餘四人被控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指他們分別涉以口罩、防毒面具等物品蒙面。

有修訂控罪,庭上未有讀出

A1申請押後
A2未有律師代表,正申請法援
A3正申請法援
A4-5有法律代表,不反對押後

保釋條件更改:
。A3減少報到次數✅
。A4減少報到次數✅
。A5更改報導警署✅

押後至2020年11月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15:36:58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中東籍義士,鈕(19)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一帶的彌敦道,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及襲擊男警A

正申請法援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鈕手足精神很差)


15:38:55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裁決

葉(30)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判官先讀出案情相關內容(參考審訊內容)其後表示被告自稱自己怕遇上警民衝突,因此也會準備充足,隨時帶着防毒面具、泳鏡及護目鏡以作保護。裁判官指被告是成年人,行路應會帶眼,會留意前方保護自己。事發現場離遠應該聽到人大叫及看到地上有眾多雜物,他因而認為被告多事幹,看到現場情況如此仍滯留現場十多分鐘,又質疑為何被告稱自己怕遇上警民衝突,仍留在是非之地十多分鐘。裁判官說出,被告當時跟朋友相約一同進餐,留在現場會耽誤約會,問被告為甚麼當時在現場也不打電話提醒被告友人小心。當時情況混亂,被告可以與其友人相約於其他地方會面,但被告並沒有這樣做,因此質疑被告是否與其友人有約。另一方面,被告一直向僱主投訴沒工具使用,但又突然在家發現擁有所需用具,裁判官質疑被告為何之前一直都不察覺。此外,裁判官質疑被告為甚麼不在去程前經過麵包鋪時交下器具,而選擇在回程才做,也不明白被告為甚麼選擇把器具交給僱主也不交給當天正在上班的員工。

裁判官指出被告疑點重重,違反事理,因此不接納被告證供。裁判官表示自己肯定(推論)被告當時並非單單路經該處,當時被告擁有齊全的保護裝備(防毒面具、泳鏡、護目鏡等)所以認為被告是有所企圖,做好準備參與抗爭,有長期對抗警員的目的。
(按:又肯定又推論?直播員表示一頭問號?)

法庭認為,木棍固然可以用以製造瑞士卷,同時也能用以作敲打,破壞公物如路燈,巴士車窗;而六角匙除了能用於麵包機器外,也能用以拆除路邊的鐵欄,將其拋到馬路上擾亂秩序,破壞社會安寧。裁判官指,根據基本物理及信納司法認知,認為被告當時持有木棍是有用作敲爛公物(巴士車窗、路燈)之用,而六角匙是有拆除路邊鐵欄的目的,破壞社會安寧。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31歲,為麵包鋪的麵包助理,已工作4年。註冊地址同父母一同居住。經過此事後,被告深感後悔。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撰寫人為被告的老闆、一位認識十多年的牧者及自己。

老闆在信中指出被告為一名勤奮工作的員工,希望能快點一同工作。牧者指被告關心社會,經常幫助弱勢社群,例如會派食物給予拾荒者。

裁判官明言雖然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企圖堵路,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相信被告不是單人匹馬,而是逗留於現場等待其他同道中人一起參與非法行為。而被告的保護器具齊全,推斷他立心決定長期對抗警員。

**法庭以9個月的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沒有認罪,需要即時監禁。

辯方律師提出保釋上訴,裁判官先反問對方「你用咩理由呀?」其後接納,惟保釋條件的保釋金加大至5萬元。**

(葉手足表示謝謝每一位旁聽師的支持。)


15:45:0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天水圍
#審前覆核

蔡(5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控方指辯方只承認承認事實內的一小部分,對案情沒有幫助。辯方對拘捕過程有爭議,要傳召兩名參與拘捕的警員PW1 PW2,亦會傳召另外兩至三名警員作盤問,包括當天的值日官。辯方亦有一名街外證人、被告的醫療報告、和一段幾分鐘的片段。控方要求如該片段是互聯網片段,辯方應交給控方核實。辯方表示會仔細確認片段可呈堂。

押後至11月12至13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5:51:1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22天水圍

黃(25)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
2020年3月22日於天恆邨行人天橋附近6條鐵欄杆用黑白噴漆噴上721 、黑警知法犯法等字眼

‼️認罪‼️

求情指被告有正當職業,被拘捕時坦白承認,受社會影響犯案,重犯機會低,亦願意賠償。

被告需在一星期內繳付$3000維修費,押後至9月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索取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報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6:42: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7沙田 #提訊
15:30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1.暴動(D1-D2)
2.襲警(D1)
3.抗拒警務人員(D3)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案情: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D1另被指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控罪二)
D3被指於2019年9月7日,在沙田站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於同日在沙田站B出口,管有兩支第四類鐳射筆。(控罪三及四)

A1正申請法援,申請押後索取更多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0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若認罪則開審第一天判刑,若不認罪則跟A2 A3一樣。

A2 A3不認罪❌
審前覆核將於2021年2月8日0930進行,需在不少於7天前提交問卷,審期將於2021年3月10日0900(因疫情所以提早,有可能有變動)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六天

全部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7:26: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03黃大仙 #裁決

審訊

嚴(20)

控罪:兩項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一:控罪不成立
控罪二早前已裁定表證不成立

梁官判詞:
從呈堂嘅影片可見,被告要求警長58791出示委任證時,站姿筆直,距離只有一隻手臂長度。但隨後被告背後突然出現一隻手從上而下伸出,令被告向前跌低,並係鏡頭中消失。雖然片段未見被告有否撲向警長,但被告一直手持電話拍攝前方,難以突然襲擊警長。
/
另外,係警員19058證供有矛盾之處,即是係控方主問時從沒有無提及被告身後有人伸手,但直到辯方盤問時,表示不否認片段中所見嘅手係屬於佢嘅,以及對個個黑影除左係手諗唔到會係咩表示同意,認為警員19058沒有說出事實的全部。
/
基於本案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需要排除所有合理疑點,控方未能排除被告只是被警員19058所推跌才導致撲向警長58791,因此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索償,金額為三萬元正。控方表示「無嘢講」若14天內控辯雙方沒有共識,將轉介區域法院聆案官處理。


18:01: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14淘大 #提訊
15:30

A1: 石(28) 已還押11個月
A2: 劉 (30)
A3: 陳 (34)
A4: 陳(35)

控罪:
(1) A1非法集結
(2) A1非法集結
(3) A1 傷人
(4)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5)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 A2-3非法集結
(7)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8)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1) A1被控於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道淘大商場2期非法集結
(2) A1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非法集結
(3) A1 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傷害女子X
(4)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Z
(5)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Y
(6) A2-3同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非法集結
(7) A2-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Z
(8) A2-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

A1(石)認第一、二、三項控罪‼️‼️‼️將在審期中處理判刑‼️控罪四、五將由法庭存檔

A2 A3不認罪,押後索取更多法律意見,包括認罪協商

案件於2021年1月11日至1月15日0900開審

2020年12月22日會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聆訊前不少於七天提交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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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淘大

A4陳(35)

控罪:
1.普通襲擊
2.非法禁錮
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淘大商場1期1樓31號舖外連同其他人襲擊男子Z

A4被告的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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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贊成合併,辯方反對

結果:兩案合併

(直播員按:石手足精神不錯)


21:32: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2/11]
#陳彥霖

[深夜補充]

1130 再開庭

傳召第五證人:黃燕麗
黃女士為社會福利署之下的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她於1997 年加入社署,於2018年2月調職到屯門兒童院。她主要是負責女童院運作的流程等工作,亦曾經與彥霖有見過面。
黃女士透過C2,即陳彥霖的身份證副本,確認身份。
彥霖於2017年至2019年間六度入住女童院,分別為2017.9,2018.2-3,2018.4,2019.3,2019.5,2019.8。
兩人首次接觸為2018年3月,當時彥霖十三至十四歲,她入住的原因是根據香港法例保護兒童令,詳細原因已不太記得。
第四證人為彥霖的個案社工,而第五證人則負責及幫助兒童適應兒童院生活。黃女士跟彥霖的母親親自見面了約兩至三次,而電話溝通則也有幾次。唐姑娘(第四證人)跟黃女士很少親自見面,反而多數都中是電話聯絡,談論彥霖上庭等事故。
黃女士形容,她第一次見到彥霖是一個十分乖巧的女孩,亦適應了兒童院環境。彥霖說自己本來是一個Band 1 學生,然而因為某些原因轉校到Banding 較低的學校。黃女士亦借此鼓勵她「就算喺低banding學校都可以做一個band 1嘅學生!」黃女士形容她是一個很開朗,很smart的學生。
黃女士於當值時候有機會也會抽時間到宿舍跟女童們交談,其中彥霖於女童院內有 A+ 的表現分,日常生活十分平常及守規矩。彥霖也有參與 VTC 的技能訓練,總結而言有十分良好的表現。從日常對談得知,彥霖正在尋找一間新中學。
兩人第二次見面是在2019年3月,發生了一件嚴重的事件,當時彥霖再因保護兒童令而入住兒童院。當日黃女士並沒有上班,她只是後來透過同事的記錄方得知。當日彥霖情緒較反複,「情緒不穩,大叫大哭」因此要入住獨立房間,期間她繼續發脾氣,並用兒童院派發的裝着物資的物資袋進行企圖自殺,此事有目擊證人。女童院員工立馬撕開膠袋,叫駐院護士安排救護車,送往屯門醫院。
黃女士表示以前的彥霖十分穩定,不會作出自殘行為,後來亦未有特別談及原因。
於三月十三日,彥霖疑似受到她的男朋友影響,希望不要到女童院,想逃去。當日,女童院派了兩名同事到屯門醫院接送彥霖回到女童院,兩人分別繑着彥霖的左右手,直到截到的士的前一刻,彥霖突然鬆手逃去,兩人到屯門醫院警崗報警。後來黃女士得知,於醫院內彥霖不斷借用其他病人的手提電話,好像想跟某人聯絡。彥霖於當日逃走後並未被尋回。
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彥霖再因保護兒童令而再被送入女童院。黃女士有問為何她上次為甚麼要逃去,彥霖表示「嗰次好唔甘心,明明表現好好,但係唔知點解要入女童院」,然而她並沒有說於三月逃脫後到了哪兒。這一次彥霖表現十分正常,也很守規矩,亦未有自殺念頭。
於彥霖企圖自殺後,女童院更改了手則,每次入住的女童拿畢物資後,該膠袋便會馬上被取回,以免女童用以企圖自殺。

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陳彥霖因少年犯條例而需入住兒童院。即將入住的時候,黃女士發現她的雙手都有紅腫瘀傷,她解釋是她自己被手扣扣住的時候掙扎時弄傷。黃女士表示,入住的女童需要確保身體沒有明顯的傷勢及情況穩定方能入住。因此,她決定將彥霖送到醫院檢傷以及相關測試。彥霖於當日上午到了醫院,於下午回來。醫院給了她一些藥物,而黃女士亦沒有再特別過問彥霖的傷勢。
彥霖於十四日於兒童院屬於暫時看管,於十五日方算是正式根據手令入住。彥霖在交收過程中表示想向警方投訴警暴,警方於當時表示可以向警察投訴科投訴,彥霖表示明白。(直播員表示 are you joking ?)
當日,彥霖再需要因為其刑事案件而需要上庭,於上庭後,她的情緒次變得不穩定,「時笑時哭」,十分混亂,「明明要去四號床又去咗三號床」,又調亂救命鐘及呼吸鐘,後來亦未有解釋原因。
於八月十六日,黃女士繼續跟進彥霖的個案,然而跟彥霖交談的過程中,黃女士不能理解彥霖描述的畫面及片段,語言表達亦不符合邏輯。彥霖的個案社工(第四證人)懷疑她吸毒,因而安排驗尿,結果呈陰性。
這段時間,彥霖亦表示有一名「塘福男朋友」,黃女士表示疑惑,因為兩人理論上是很難有交往的,「唔知點解會識到」。
於八月十七日,彥霖再鬧情緒,她撕爛院規,她後來解釋她以為那些是廢紙。
八月十八日,彥霖有情緒,她不斷跟女童院員工說自己很肚餓,不斷問「幾時有飯食」,甚至將水倒到自己的床上,以及房門下的地板。
黃女士提到彥霖是單獨分開住。因為根據法例,女童院需要將犯事及沒犯事的女童分開生活,於那段時間沒有其他犯事的女童獲安排入住屯門女童院,因此她才要獨自生活。她的社交生活,除了面對女童院職員,以及VTC課程的單對單教學時,基本上不會跟其他人有接觸。
八月十九日,黃女士親自目擊當日發生的狀況。彥霖用牙刷將連接至警鐘的線刮了下來,令該線掉了下來。警方到場後,表示警鐘運作正常,因此沒有以刑毀落案起訴彥霖。當日十一時,彥霖不斷大叫,講粗口,將枕頭裡的綿分成三片,放到廁所中,並撕爛了房間的書本,猶如「撒溪錢」,地板都濕透了。黃女士形容她的態度輕佻,警方再接報到場後,彥霖更加激動,大聲說「你都唔係警察,你係輔警嚟咋喎」,「你都唔靚仔,你都唔係劉德華」。彥霖更沒有目標地大聲向警員講粗口,包括「X你老母」。後來她更將自己的頭撞到玻璃窗,黃女士見不到流血,女童院將她送到醫院作治療。黃女士形容彥霖「失常」。
後來,救護到達後便沒有再反抗,沒有再大叫,她冷靜地到醫院。於醫院內,她大吵大鬧,被綁於床上。
於八月二十一日零時,彥霖出院,母親未有到場。她到達女童院後不合作,不斷大喊「我要翻醫院!」,「我唔想上dorm(宿舍)!」,「我成日聽到人哋講嘢,我好驚,我唔想一個人!」她後來表示有點頭痛,職員探熱發現有微燒。由於彥霖的醫院手帶還未被剪斷,女童院將彥霖送回屯門醫院。
唐姑娘表示她會到醫院接洽,於醫院內過了一晚後,於八月二十二日她再回來,醫生指她壓力大,給了她藥物,女童院亦定時給他食。
彥霖於女童院住到九月十二日,再因刑事案件而提堂,她便沒有再見過彥霖了。當日她要落口供,公公於她身旁作監護人。
黃女士表示她上庭後「正常翻,跟翻規矩」,以前是因為幻覺幻聽才作出那些行為。

於彥霖的反省文章中,她寫出「陳彥霖在未來三年的日子要做一個人見人愛的女子」,「我要完成設計課程,然後開開心心同家人一齊生活」(直播員聽到當刻有啲心動 :()

彥霖於那段時間,十分喜歡 Nick Vujicic。雖然他失去四肢,仍能繼續生活,彥霖十分欣賞他的堅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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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裁判官追問下黃女士表示,
有些女童會假裝情緒激動,以逃離兒童院,而女童院會接收「適合的」女童。
彥霖自向警察投訴後,沒有再特別再提過要投訴,而彥霖亦描述不出當時的畫面。
於八月後,彥霖變得十分關心自己的學業,再沒有特別的幻覺幻聽。
未知道彥霖出院後離開宿舍有沒有吃藥。

第一陪審員追問下黃女士表示,
彥霖於二零一九年三月被搜到有電話,她指有男仔於醫院探訪她的時候,將電話交給她,而醫院方亦未有太多人手檢查來訪人士的身份,只會交代彥霖從女童院送來。彥霖於女童院內也經常在被竇內疑似用電話。黃小姐表示之後會加強跟醫院的溝通。

第二陪審員追問下黃女士表示,
彥霖有大約描述過為何三月入院時感到不甘心,是因為她有把握到時間讀書,亦有好的成績,因此不明白再入女童院的原因。

第四陪審員追問下黃女士表示,
彥霖九月再入院後,雖然仍住在單人房,但是情緒變得穩定,亦十分合作,沒有反抗,說話有文有路。

醫管局代表律師追問下黃小姐表示,
她大致同意昨日唐姑娘的作供供詞。
若女童要看精神科醫生,法庭發出手令會再註明。

醫管局代表律師表示,
彥霖於8.19見了第七證人楊醫生。
彥霖於9.2及9.9 見了醫生,均指出當時她的精神沒有問題
(其他聽得不太清楚請見諒)

第五證人作供完畢。

約1300休庭。

(未完)


23:52: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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