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7

00:13: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20旺角

陳 (18)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開庭,控方撤回警員保密令,因為考慮到証人不隸屬於敏感部門,和近期警員被起底的情況,嚴官追問控方點解,因為有其他案件有類似情況,官要一併考慮,控方話要索取指示,辯方提出申請額外訟費,官張案件押後處理。

跟住處理另一單案,嚴官話兩單案嘅資料極之相似,所以安排埋一齊,點解家一單撤回申請保密令,一單繼續,警方係跟據咩,官問控方4-6月有咩資料令控方改變申請,希望控方在索取指示後,能在今日回答,暫時休庭。

開庭,控方指出申請撤回的原因,是警員被起底的情況大為改善,由去年6月至今年3月,平均每星期有55宗,今年4月後跌至每星期五宗,嚴官再問控方通知辯方的細節,控方於3/7 1600以電話通知辯方撒回匿名令,並不反對辯方申請訟費,於1616傳真文件給法庭,但卻於同日1923再傳真給法庭和辯方,反對辯方申請訟費,並沒有以電話通知;辯方不接納控方反對申請訟費的理據。

最後法庭安排在28/8處理訟費的申請,和開始案情答辯,此期間控方要向法庭解釋撤回匿名令的原因,和與兩名警員討論匿名令的紀錄。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00:15:2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旺角 #提堂

D1謝(21)
D3胡(48)

控罪:
1.非法集結(D1,3)
2.襲警(D1)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等(D1)
5.阻差辦公(D3)
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等(D3)

匿名令的申請事項
控方申請案中另外三名警員的匿名令,並申請其使用特別通道進出法庭、在庭上使用屏封。
裁判官質疑控方為何臨時改變申請內容,表示控方突如其來的申請打亂法庭的安排及浪費時間。要求控方就會否給予辯方訟費索取指示。

-休庭-

開庭後,控方暫時撤回剛才新加的申請,表示會讓法庭先對早前申請的匿名令作出判決後再處理相關事項。

判詞:
法庭接納警員一旦被起底,事情是無法挽回的,會對警員及其親屬做成傷害,考慮過原訴人、答辯人和社會三方面的利害,認為匿名令不會妨礙彰顯法律的公義,決定批准匿名令。

案件安排在8/7再審,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05: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開庭


10:36: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25旺角 #提堂

陳(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36號銀行中心廣場外,管有一支14厘米長的黑色戰術筆、一把10厘米長的摺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1月25日年初一有人發起在旺角紀念2016年「魚蛋革命」,陳在截停搜查時被搜出上述物品,相隔4個月在5月26日首次提堂,獲准以現金1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晚上9時至翌晨6時守宵禁令,亦須禁足西洋菜街、山東街、砵蘭街及亞皆老街一帶

辯方有兩項申請:
1. 申請押後四星期至8月5日,因為辯方未收到文件,將會向警方跟進。
2. 申請更改宵禁令,申請被拒❌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8月5日 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11:09: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5旺角 #轉介文件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鐵閘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晚上9時至翌晨6時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案件押後至今天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

——————————————
控方申請無須答辯,被告需於下次到區域法院應訊。

辯方申請更改擔保條件,取消交出旅遊證件一項擔保條件,申請獲批✅

除申請取消交出旅遊證件獲准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7月28日 2:30pm 於區域法院應訊。


11:09:56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9) #續審 (#1112九龍灣 襲警)

PW2作供完成,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108 休庭10分鐘,辯方未確認被告是否作供。


11:11: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3青衣 #答辯

陳、李(18-2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
(1)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D1陳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青衣担杆山交匯處管有6條六角匙
(2)、(3)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與10名身穿黑色衣服的抗議者以雪糕筒、磚頭、竹枝及其他物品堵塞担杆山路,對該處車輛造成阻礙

背景:
11月13日有人發起晨曦行動繼續「三罷」,二人在半年後5月12日首次提堂,獲准以現金 1000 元及 500 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及須每週報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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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陳 答辯:
控罪 (1) ❌不認罪❌
控罪 (2)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除被告本人外,辯方沒有其他辯方證人。安排一天中文審訊。

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 9月2日 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
——————
D2 李
獲批自簽$1,000守行為二年方式撤控,期間不與得干犯與暴力或刑事損壞有關罪行。
D2撤回控罪


11:14:3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鄭(25)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另一被告管有合共4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11月18日理大被圍困第二天,大批市民到油尖旺一帶嘗試 #營救理大 ,但最終過百人被捕。11月20日共242人首次提堂,鄭被控一項「暴動」罪;5月15日再次提堂被加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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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更改宵禁令時間,得悉控方不反對申請。

申請被拒,但裁判官提出可以為宵禁令加上額外豁免,豁免在向法庭提交的工作時間表內無須遵守宵禁命令。


11:24:47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9) #續審 (#1112九龍灣 襲警)

1123 重新開庭,被告選擇就特別事項作供


12:03: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裁決
郭(28) #0810尖沙咀

襲擊警務人員罪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與加連威老道用雷射筆襲擊警員(證人一)

判決:罪名成立

判詞:
該罪量刑最高刑罰6個月監禁,並無判刑指引,根據每件案件情況,一般即時監禁,必須阻嚇作用。
官指警務人員對社會做出很大貢獻,常遇到困難甚至危險。如果予以輕判,會為其工作加添困難,必須保護警員執行職務,判阻嚇性刑罰,對於辯方希望社會服務令,裁判官認為即使被告背景完全符合,同時考慮到嚴重性和社會影響,判囚是無可避免的。雷射筆照射眼睛,兩次30秒,眼睛是身體最脆弱嘅部份,受傷可大可小,證人一沒有受到傷害實屬僥倖。因此3個月量刑起點,沒有減刑因素。

判刑三個月

辯方即時就判刑上訴
法官批准被告保釋等侯上訴

所有保釋條件不變,擔保金由3000增加至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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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節
表面證據成立,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但盤問時,辯方向警員指出警員其實錯認被告為該人士,爭議點是雷射槍射眼的是否被告。

去年8月10日在西九龍一帶有示威,沒有不反對通知書,屬於非法遊行。一部警車兩部旅遊巴到尖沙嘴支援,示威者癱瘓交通,警員徒步到彌敦道柯士甸道交界清理障礙,300示威者不停叫囂,把雜物扔到路面。警員人牆,四十人四排,長盾牌,長槍胡椒噴霧。有雷射筆射向前排。證人一在較前被射身體各個位置,有藍綠紅色雷射筆,警方呼籲不要射,示威者不顧,繼續投擲雜物,用雷射筆掃射。雙方相隔50米距離,警方繼續呼籲非法集會,盡快離開。100示威者加拿芬道200示威者金馬倫,持雷射筆叫囂:“香港警察知法犯法”,警方揚聲器呼籲,由於示威者沒有堵路,警方決定退回警署。

20:35 - 20:50車隊掉頭,200名示威者金馬倫道彌敦道。50人氣氛稍為緩和,警方防線分散不明顯,突然有一道綠色的雷射光照在他頭上,並照到其左眼,當時他「視線一白」,及流眼水,但眼睛沒感到痛楚,他告訴另一警員,另一警員亦看到,被告扎辮子握拳將雷射筆放在面下,只有一人白色衫黑背囊,附近都是反光衣深色衫。30秒綠色光源,證人一一直注視,警告。

20:53再度照射,現場只有一道光線,此次頭部兩三秒,沒有照到眼。證人一和警員6993靠近該人士,5米時,她繼續照射警察防線前排,後發現2警察靠近,立刻逃走。最後在G2000被追截,當時PW1右手抓著被告背囊,有黃色背心著絆倒兩人,有男子搶去被告背包,有人從後打證人一,有人雨傘襲擊。被告爬行到SASA才停下來被制服,被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拘捕。被告爬行時仍見到手有綠色光源。

PW1因有人用雨傘等襲擊,情況混亂,PW1看不見雷射筆幾時離開被告手。相隔一天看醫生,視力沒有受傷,左眼痕癢。

被質疑如何認出被告,他說人群疏落,被告逃走速度快但她受阻,視線沒有離開過被告,為何這麼肯定?他說之前見到手有綠光,之後不見了,雷射筆必然跌在地上。辯方沒有盤問證人2,PW3 目睹證人一跑前及追截被告。PW4現場檢獲雷射筆收納,稱實物15cm,其實12cm,解釋尺子透明膠盒視覺偏差。

對於辯方批評關鍵證據證人1可信可靠性:
1)警車車調頭準備撤離防線,50較溫和示威者在前面,被綠色光照頭10秒,綠光照眼1秒,跟當日書面供詞有偏差,書面指頭部位置綠光照維持3秒。庭上指3秒被照射頭部,7秒照射全身。辯方指3個不同版本

2)形容照射眼睛一白,問有無影響視線。證人一答沒有影響。書面供詞卻說有影響視線。違反本能反射反應。能否親眼見到有人照射眼部,相隔多久才恢復視力,存在極大疑點,理應不能清楚目擊誰人照射。回過神也不一定同一人

3)證人一照射眼睛後,沿著綠色光束見到白衫黑背囊人士,手放在面頰,無5米範圍內只有該人士如此裝束,沒留意性別,樣貌

裁判官指庭上和書面證詞分歧是常見的事,證人在庭上受廣泛深入盤問,憶述更多細節之故,又引述案例指必然出現矛盾遺漏,認為證人一至四(警員)老實,回答清楚穩定,盤問下沒有動搖。裁判官稱特別小心考慮辨認被告的弱點,晚間燈光,50示威者在附近,現場混亂的情況。誠實堅信自己的證人同樣可能犯錯,本案並非一般面對面的辨認,或者著驚鴻一瞥的辨認。被告衣著普通,白衫,黑背包,扎著辮子,與附近示威者相近。證人肯定5米內沒有相近裝束,仍有綠色 ,在人群中是突出的,縱使一秒射到PW1 眼睛,片刻受阻,該人士仍站原出,直到接近才逃跑。第二次照射也維持了30秒,唯一光源,這次頭部2-3秒,握拳方式放在面頰,照向防線。考慮PW1 辨別質素,認為證供可靠。兩次30秒,兩次均照射到證人1。

辯方質疑被告有腰包,證人1沒有辨認出相關人士有腰包,官認為腰包褲子都是黑色,未能辨認是正常的。裁定證人一一直留意該人士,沒有離開視線,裁定被告便是該人士。

證物P6,PW1和2截停被告時候,被告爬行,掌下方見到綠色,辯稱其他人射手。官不同意,認為兩次同一掌位置出現綠色,雖然相隔只有一秒,手有移動,位置有不同,電光石火一秒間,在被告雙手有動作情況下,準確無誤射到右手掌元位置,神乎其技,難以相信,裁定被告持有發出綠色的光源體。被告手指手掌銀色物體,裁定被告手持一發出綠色的雷射筆。法庭認為而現場檢獲P13黑色雷射筆並非被告手中的雷射筆,報稱15CM,而被告手中物體較為小巧混亂中丟掉,情理之中。

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陳詞所謂被告為途人經過被拘捕。認為被告身上有法律諮詢卡,生理鹽水,是否旁觀者值得商榷,認為她充足裝備,並非單純路過, 是持有雷射筆的示威者,雷射筆混亂中消失,曾用雷射筆照射PW1,構成「襲擊中的毆打」使他受傷,左眼痕癢,需要滴眼藥水。


12:04:4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1102維園
#審訊

控罪:
(1)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2)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

於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近告士打道維園近8A閘口,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控罪一) 及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控罪二)

控罪一
被告不認罪
控罪二
被告認罪

承認事實
1)案發日被告身處案發地點吸煙被警員3367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
2)對警員9141現場拍攝的呈堂影片真確性無爭議
3)被告無刑事定罪紀

控方第一證人 警員3367郭竟宇(音)

控方主問 PW1
PW1當發時隸屬港島總區應變大隊案發當日和隊員在告士打道進行人群管制工作,1550時收到長官指示作出拘散行動。身穿便裝配以戰術背心、頭盔、圓盾、面巾的PW1在維園8A閘口附近發現被告,向被告表示維園不可吸煙,叫被告離開,被告從維園外的行人路慢行離開,PW1認為被告無悔意,因此向被告要求出示身份證。
PW1又指被告繼續吸煙及在多次要求下仍不出示身份證,向被告作出警告再不出示就告被告阻差辦公,被告仍無出示,仲有想走嘅意圖。
因此把被告撳在欄杆上,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被告,其間女警9141在場拍攝了拘捕過程。PW1表示自已所穿的戰術背心左胸及背部位置印有警察字樣,亦有向被告表明警察身份。

辯方盤問PW1
PW1承認起初叫被告「走啦」、「行開啦」是想叫被告離開而非票控。
但PW1認為跟從指示離開的被告同時以「唔好搞我」回應是沒有悔意的表現,因此PW1講出「我而家就搞你」回應並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
當被問及被告會否因PW1被推撞所以才以「唔好搞我」回應,PW1不同意,再次强調當時無推撞被告。
辯方指出「搞」字是比較負面,PW1不同意,認為該字是中性的,更指自已會因應現場環境在執勤時使用「搞」字,如果對方咁講,自已亦會咁樣回應。

辯方追問PW1如果「搞」字屬中性,點解被告講就係無悔意呢?PW1停頓十秒後回覆指中性嘛,被告無做任何嘢,無求請之類,所以覺得被告無悔意。

辯方要求PW1從片段中指出自已表明身份的畫面,但PW1無法指出,其後更同意辯方指出自已在主問時所說「有表明身份」的講法是不正確。

PW1一度回答辯方只穿印有警察字樣的背心就等於警察,其後被問到如果任何人買到相同嘅呢啲背心著住佢又係警察?PW1又轉口風回答唔係。
辯方繼續追問PW1又無出示委任證又無著制服,被告點知PW1係唔警察?
PW1回答憑當時叫被告走及拎身份證等說話。

在盤問下PW1承認知道執行職務前先要表明身份但當時無咁做,但PW1堅持覺得被告當時已知自己的警員身份,又說如事後要投訴佢可拎委任證出嚟。

午後控方修訂控罪,
由「未能在已出示獲正式發給的證明文件以證明他是警務人員的偵緝警員郭景裕規定下」更改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郭景裕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辯方不反對。

控辯雙方因此花大量時間爭論「制服」問題,原定審半日嘅案件最終係休庭前未證都未裁決到...

案件將押後至7月2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繼續審訊
其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12:09:1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盧(18) #1111油麻地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集結一起做出撓亂秩序的行為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的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或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押後於2020年8月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號庭再訊,
期間保釋候訊。


13:04: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提堂

籌號安排

4樓3庭內庭座位:1-9(藍色)
4樓3庭延伸庭座位:1-43(黃色)
4樓3庭延伸庭企位:1-100(白色)

家屬籌,每名被告一張

現時約有20人排隊
1330 約35人
1338 約50人
1342 約65人
1357 接近80人
1410 約90人


13:17:12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9) #續審 (#1112九龍灣 襲警)

1300 辯方完成就特別事項的陳詞,押後1430 就有關特別事項裁決


13:27:14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昨天審訊

是日被告上庭親自作供,被告指當天與朋友(啊俊)一同參與一個獲得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案發前被告想乘搭黨鐵返回長沙灣的住處,唯現場有多條封鎖線,被告無奈下只能夠往新城市廣場方向行走,1900時分途經沙田中心麥當勞時於該處用膳,目睹警員在場外掃蕩因此在麥記逗留,被告欲離開時被警員告知只有往沙田新城市廣場的路線可行。

2145至2200到達新城市廣場後始發現所有出口被警員封鎖。被告本來想「食花生」觀察,發現警民對峙升溫後決定走上L4走避。唯接近中庭位置時受胡椒噴劑波及,被告因此咳嗽、流鼻水。有途人見狀,託被告幫他「揸住把遮先」﹐再遞給被告一個口罩,被告即時將口罩戴上,隨後警員進行驅散,混亂期間與朋友及途人失散,無奈之下被告四處張望以尋找友人。

於Tom Ford Beauty外,被告左邊有一個黑衣人快速跑過,突然有人用手大力叉住被告的後頸,被告感到痛楚,當時認為該人想將他㩒低,當快要向前失重心時,隨手尋找支撐點。找到支撐點後,被告發力推開該人,少少後跳與該人保持距離,並舉起雨傘作防禦姿勢,後來看清該人身穿白衫及戴頭盔,1至2秒後防暴警到場,並用警棍指罵被告人,用粗口叫被告「唔好走」。被告於是在原地舉起雙手,示意不作反抗,然後就被警員拘捕

被告在盤問底下,承認事前已得悉在合法遊行後在新城市廣場有集會,本來想參加集會但因得悉警員在商場內部署拘捕行動而不能參加。被告到達新城市近百步梯出口,雖然不能眼見示威者掟野,但見到中庭位置有警民打鬥,被問到為何不上前了解,被告人指擔心自己會俾人打,遠處觀察大約5分鐘後便上L4閃避

主控指出控方案情時,指被告收到雨傘及口罩是被告「作出黎」,唯裁判官認為主控作出沒有事實基礎的指控

被告否認以下控方指出的案情:
*有途人給予被告口罩及雨傘並非事實
*被人㩒低及叉頸並非事實
*聽到PW1大嗌「警察,唔好郁」
*被告推PW1的目的為阻礙PW1追黑衣人

被告認同以下控方指出的案情:
*被拘捕後才得悉PW1為警員
*被告曾推過PW1

結案陳詞:
辯方呈上香港及英國的案例,指法庭應考慮被告遇上PW1的情境,何人首先施襲。就襲警罪,被告是否知悉警員身份並非控罪元素之一,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作出反應時知悉PW1 的身份,在被告人真誠地不知情的情況下,辯方建議法庭應從對被告有利的方向理解被告人的作為:例如自衛

裁判官要求控辯雙方明天0945至1000呈交書面陳詞


14:20:3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黃,翁(12-19) #提堂 (#1105觀塘 刑事毀壞 管有攻擊性武器)
‼️已知有 #新案件 ‼️
梁 -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符及其他六人 - 非法集結、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交替?)(細節未知)

庭外約30人等候


14:33:06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29) #提堂 (#20200116上水 製作爆炸品)

蘇官先處理一庭既1位被告再處理二庭,二庭庭內仲有1個公眾位。


14:34:28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開庭


14:35:15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9) #續審 (#1112九龍灣 襲警)

1435 開庭


14:40:45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29) #提堂 (#20200116上水 製作爆炸品)

1440開庭


14:41:39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9) #續審 (#1112九龍灣 襲警)

速報:法庭不接納被告於「警戒下」招認,理由為控方沒有在唯一合理情況下證明招認為自願的。

一般事項仍然維持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答辯,被告不會就一般事項作供。


14:43:5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404 現場輪候人數約25人,請於地下大堂取籌
1438 公眾入座,請庭外人士耐心等候

1443 開庭

內庭位置少,被告人數眾多,家屬律師亦多,請旁聽師/親友耐心等候。


14:45:19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0812沙田

D1: 區(25)
D2: 李(26)
D3: 葉(22)
D4: 楊(24)
D5: 蔡(23)
D6: 何(25)
D7: 林(19)

控罪:
(1)D1-7:參與非法集結
(2)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詳情:
(1)D1-7同被控於19年8月12日在香港新界沙田豐順街沙田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器
(3)D3被控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器
(4)D1被控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7被控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1被控同日在沙田禾輋邨順和樓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楊竣然

保釋相關事宜:
取消全部宵禁令

D1-4表示不認罪
D5-7暫時未答辯,眾代表律師表示會去信律政司申請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9月3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答辯,屆時將會進行審前覆核及聽取D5-7之意向,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4:47:5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3西灣河 #提堂

冼(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於西灣河太安街與愛信道交界,管有1把剪鉗及2包膠索帶。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1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讓控辯雙方進一步商討。


14:50:39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鄺(39) #續審 (#1112九龍灣 襲警)

1450 完成結案陳詞
押後至 1530 裁決


14:50:43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1315 約15人
1340 約20人
1400 約40人
1440 已派籌 待入庭
1450 公眾入庭


14:51:0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吳(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43至55號外,無合理辯解管有一支噴漆。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500 擔保金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讓控辯雙方進一步商討。


14:51:0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開庭


14:52:4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3筲箕灣 #提堂

鄧 (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於筲箕灣道與耀興道交界,以磚頭、垃圾、遮等物品阻路。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 $1000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1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讓控辯雙方進一步商討。


14:53:3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提堂

開庭


14:54:3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黨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黨鐵的鐵閘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1000
⁃ 禁足灣仔站20米範圍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讓控辯雙方進一步商討 。


14:56:24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黃,翁(12-19) #提堂 (#1105觀塘 刑事毀壞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2 *
D3黃
D4翁

官提醒報到未成年人身份資料限制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與律政司商討其他方法處理
控方不反對,
押後案件至8月3日下午2:30分觀塘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原條件擔保


15:00: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31灣仔 #轉介文件

D1: 楊(25), D2: 湯(20)

控罪:
(1) 暴動 (D1, D2)
二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近天樂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3)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3 (細節修改)
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提訊,審理地點為西九龍裁判法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10000
⁃ 宵禁令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裁判官批准D1更改報到警署地點,及宵禁時間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8日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15:02:04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陳炳宙裁判官
黃(29) #提堂 (#20200116上水 製作爆炸品)

曾經還押約28日,於今年情人節在高院成功保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3531

案情:2020年1月16日在上水沙頭角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DNT的強力炸藥。
(摘自明報)

備註:警方曾要脅被告「唔認就做死你老婆同媽媽」

控方申請押後10星期以等候化驗報告結果及索取法律意見。辯方希望是次是最後一次押後,陳官指他無權干涉律政司及警方工作進度,請辯方自行向律政司作書面申請。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全被拒❌:
宵禁2100-0900改為0000-0700❌
報到時間更改❌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5日粉嶺法院第一庭09:30再訊✅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15:03:5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29銅鑼灣 #轉介文件

D1: 潘(24), D2: 李(21), D3: 施(19)

控罪:
(1) 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 非法集結 (D1,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6) 襲擊警務人員 8582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7)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噴漆

(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8 (細節修改)
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5000至10000
⁃ 宵禁令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1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作審訊程序。


15:04:12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休庭十分鐘


15:13:1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513 開庭


15:14:51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118理大 #答辯

雷(29)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11月18日理大被圍困第二天,大批市民到油尖旺一帶嘗試 #營救理大 ,但最終過百人被捕。事隔半年,在5月15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准保釋;6月18日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25:02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元朗 #判刑
速報

關(25)
第一控罪:十個月即時監禁
第二控罪:四個月即時監禁
同期執行,合共十個月。

林(20)
第三控罪:更生中心
第四控罪:五百元罰款

詳情後補


15:26:03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13將軍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背景:
2019年11月中,網民發起「神獸罷鷲」行動,在各區遍地開花。其中將軍澳尚德邨附近的示威,警方派出卧底警員身穿黑衣及戴口罩,喬裝示威者混入人群,卻遭在場人士踢爆及搜出伸縮警棍,並將它掉進坑渠內。有隨後趕到的防暴警將半身伸進坑渠內,但仍未能尋回該支伸縮棍。卧底警終在防暴警保護下離開。

----------------------------------
第一宗:

A1劉(24)
A2林(29)

控罪:

(1) 非法囚禁他人 [A1, 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3) 非法集結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4) 暴動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6)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A2申請取得護照每一頁的彩色影印本,並於7月14日後在區域法院登記處提取,並支付相關影印費用

----------------------------------
第二宗:

盧(21)

控罪:

(1)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2) 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於非法集結中配戴耳掛式口罩,以不能辨認其身份。

正在申請法援,申請押後

----------------------------------
第三宗:

吳(21)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將其囚禁。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近宣基中學唐俊街出口外,非法使用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正在申請法援,申請押後

----------------------------------
第四宗:

雷 (23)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正在申請法援,申請押後

----------------------------------
第五宗:

13歲手足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3) 非法禁錮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宣基中學附近,與其他人非法禁錮警員X。

(4) 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仁濟醫院王華湘中學外使警員X受傷。

反對修訂控罪
申請匿名令,禁止公眾及傳媒披露被告姓名及其他可供識別身份的資料,並禁止拍照

----------------------------------

案件押後至 9月1日1430 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32:16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921元朗 #提堂
A1:張(30)‼️已還押逾9個月
A2:陳(25)‼️已還押逾9個月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陳及A3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陳及A3羅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A3羅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張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張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張及A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張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5月12日押後以待法援申請。

D1及D3申請押後以與D2法律代表討論案件
D2申請押後以等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D1及D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3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33:53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1225九龍灣
#新案件

D1符28
D2廖23無律師代表,自行申請保釋
(另事在押期間9月2日先出到)
D3梁18
D4林18
D5陳17
D6李17
D7劉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公安18)
指控D1-D7在 2019年12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者做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的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或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公安17A)(交替控罪1)
指控D1-D7在 2019年12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明知而參與違反245公安條例13條的公眾遊行,是未經批准的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公安18)
指控D1-D7在2019年12月25日在控罪一以外牛頭角偉業街德福一期及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者做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的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或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4)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公安17A)(交替控罪3)

指控D1-D7在 2019年12月25日在控罪二以外場合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德福花園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明知而參與違反245公安條例13條的公眾遊行,是未經批准的集結

據悉兩條控罪(各有一交替控罪)主要是時間分別,控罪1發生於7:50-8:26pm,控罪3發生於8:27-8:40pm

辯方申請押後攞文件

押後案件至9月3日下午2:30分觀塘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D2保釋申請被拒,還押,放棄8天

✅D1,3,4,5,6,7批准保釋候訊✅
新增條件如下:
保釋金2000
居報稱地址
不離港
宵禁令12-6
禁足德福廣場
每星期報到三次(控方要求每週一次,官視案情嚴重,要求三次)


15:35:06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9) #續審 (#1112九龍灣 襲警)

1534 開庭


15:35:59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08將軍澳 #提堂

盧、林(20-23)

控罪:入屋犯法
被控於10月8日在港鐵將軍澳站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物

背景:
政府在10月5日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引發連日多區示威衝突。二人在10月8日凌晨被捕,10月9日首次提堂時,D2林因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控方要求D1盧禁足所有港鐵站,惟裁判官認為不合比例,二人原被控一項「刑事損毁」罪,5月5日改控「入屋犯法」罪,5月17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申請押後讓控辯雙方討論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46:12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1225九龍灣
#新案件

梁 (36 )
控罪: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他2019年12月25於德福廣場平台餐廳茜廊外公眾地方攜有
1)一支鐳射筆(3B等級)
2)一把折疊刀
3)一個可套兩指的指節銅套
4)一把鎖匙形折疊刀
5)一把圓形折疊刀

辯方未準備好答辯
押後案件至9月1日下午2:30分觀塘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批准保釋候訊✅
新增條件如下:
保釋金3000
居報稱地址
不離港
宵禁令12-6
禁足德福廣場
每星期報到三次(控方要求每週一次,官要求三次)


15:47:0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D1: 陳
D2: 盧
D3: 禤
D4: 鄺
D5: 黃
D6: 李
D7: 柯
D8: 陳
D9: 温
D10: 譚
D11: 謝
D12: 吳
D13: 黃
D14: 馬
D15: 梁
D16: 陸
D17: 鄭
D18: 林
D19: 李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未有出示身分證
(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確認得到法律意見將轉介到區域法院。

D3申請縮短宵禁時間為0000-0700
裁判官批准✅

D4申請縮短宵禁時間為0000-0600
裁判官拒絕❌

D6申請取消禁足令
裁判官拒絕❌

D7申請可離開香港及取回旅遊證件,並增加現金擔保由$1,000至$50,000,人事擔保(姐姐)$50,000,並每個月回港報到一次。
裁判官拒絕❌首項要求,批准✅取回旅遊證件2日,辯方表示將於下堂9月10日會再次提出申請。

D9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裁判官批准✅

D11申請縮短宵禁時間至0000-0700
裁判官拒絕❌

D15申請縮短宵禁時間至0030-0700
裁判官拒絕❌

D16申請縮短宵禁時間至2300-0600
裁判官批准✅

D17申請更改報到日子及時間
裁判官批准✅

控方申請加強D5保釋條件,由一星期一次報到變成三次
裁判官批准✅(由7月25日開始)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9月1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以準備轉介文件


16:05: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鄺(39) #續審 (#1112九龍灣 襲警)

裁決速報

特別事項: 被告招認的自願性爭議
主要爭議pw2口供,細節後補。

裁判官不信納pw2證供,相較之下被告作供較合理,故裁定被告於特別事項爭議下為誠實可靠證人,相反pw2作供時多次以「唔記得」、「唔清楚」答問題,所以被裁定不可信。

一般事項:詳情後補
裁判官裁定pw1 證供前後矛盾,不能信納pw1證供。

由於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證明被告干犯所有控罪書所列的控罪元素,裁判官宣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有訟費申請,獲批⭕️⭕️


16:20:0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元朗 #判刑
D1 關(25)
D2 林(20)

控罪一: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D1)
控罪二:管有攻擊性武器(D1)

控罪三: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D2)
控罪四: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2)

背景報告
D1:
背景報告十分正面,被告是一個非常勤力,並且清白的成年人,他和家人過著和平生活,他當時受到一些網上言論的指使,導致一失足成千古恨。

他的家人及朋友對他有正面評價,有到法庭支持被告。被告於還押的15日已經有深刻反省,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一次機會。被告失去自由令他印象深刻,將不會再犯此罪。辯方律師引用一澳洲案例中的判詞,考慮於事件中無人受傷,亦無物件受損,希望法庭給一個機會年輕人。

裁判官質問第一被告所帶的物件是否可以製造汽油彈,辯方律師表示控方已同意上述物件是不能製造汽油彈,並認為法庭不能假設被告的動機是製造汽油彈這樣負面的目的。
--------------------------
第二被告
索取的勞教報告表示因為被告超重,不能進入勞教,不過可以進入更生中心,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被告十分勤力,犯了這罪是因為守法意識薄弱,並交上於還押期間寫一封信。被告於這15日還押期間十分內疚,家屬經常的探訪令第二被告認為自己沒有盡到兒子責任,已經有深切反省,明白要用理性表達訴求。希望法庭採納社服報告採用161-240 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法庭經過10分鐘休庭後, #判刑 如下。

第一被告現年25歲,單親,無刑事定罪記錄。報告中提到被告十分愛護家人,並已作出深切反省,然而法庭不能忽略案件嚴重性。於本案,被告辯稱帶這些物品為自我防衛,法庭不認同管有6瓶載有高度易燃的有機混合物液體、2罐石汽油、2個打火機、2塊爛布、1個漏斗、1個錘及1支登山杖是用作保護自己,這些更會傷害他人,對他人而言十分危險。而雷射筆更會傷害他人眼睛。因此法庭需要有即時監禁式的懲罰,以讓被告有深刻反省。

控罪一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份一為10個月。控罪二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份一變為4個月。
兩項控罪與同時發生,因此刑期會同期執行,即合共10個月。

第二被告現年20歲,單親,希望畢業後到日本繼續學習。當日,元朗721事件令被告感到不安,因此帶了案中工具,並仍然堅持到案發現場。法庭認為,被告於這種時候帶這些有一定殺傷力的物品到這個地方,是十分嚴重的。被告的行為需要受到法律懲處,因此法庭不能接納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建議。

控罪三判被告入更生中心,控罪四則判$500罰款。


16:59: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由於法庭保安安排混亂,直播員未能進行1600案件直播,敬請留意資訊部剪報

直播員註:因為安排混亂搞到冇得旁聽真係好扯火:)


17:30: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805黃大仙 #提堂

此為1430提堂的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 (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與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被指在被捕前曾向警員投擲頭盔及揮動紅色雨傘,警方向前方發射催淚彈後,李被指撿起催淚彈再擲向警方,其後警方衝上前拘捕其。

背景:
李在8月7日首度提堂時,左邊及右邊面頰均有包紮,右手手肘亦有綁上繃帶。原亦被控「未能出示身份證」,指李當日未能向警員5881鍾肇恒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李獲准保釋候訊,10月2日提堂時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2次。11月27日提堂時,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撤銷未能出示身份證罪。控方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1月9日在區域法院提堂,申請押後10星期以待申請法援, #郭偉健法官 最終只批准押後6星期,並准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案件押後至九月三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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