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7

09:59: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31銅鑼灣 #續審 [2/1]
D1:陳(28) D2:陳(29)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案情:於19年10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珠成大廈外,管有2枝噴漆(控罪一) 及7張印有圖案用作噴漆的紙皮模具(控罪二),D2另被控在一住宅單位內搜出紙皮模具(控罪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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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

(詳情留位)


10:30: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俊堯裁判官 #覆核聆訊
陳(27) #20200101中環

控罪(2)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外, 管有一把裝有彈簧的摺刀。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 管有一個打火機及一罐噴油漆。

何官在2020年8月18日判處被告1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今律政司不服刑期過輕,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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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的論據:

本案控罪案情嚴重,原審判刑偏離一般原則:

-考慮到涉及到公眾利益等因素,個人背景及年輕所佔的判刑比重微不足道

-申請方認為答辯人所帶的物品數量和種類多。而打火機油及打火機可展示出答辯人有用火作破壞的意圖,有潛在風險

-案發附近地方在稍後時間出現非法和破壞行為

-就法庭就「認同應改判監禁,但考慮到已經完成長時數的社服令,不作改變刑罰」的看法。申請方重申希望可改判監禁,但認同答辯人完成愈多社服令對他愈有利,可有更多折扣。

引用翁偉成、李啟發及S.H.Y案:

-申請方認為本案與翁偉成案相似但比S.H.Y和李啟發案輕

-申請方希望法庭可以改判答辯人監禁,但不需判處達12個月監禁
————————————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同上訴庭就S.H.Y案的判詞,但指本案控罪嚴重性就上案輕,本案的處理手法應有別於上案

-若果就控罪3作判刑時考慮到無關案情時(即案發後出現的破壞行為),會對答辯人不公,因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曾參與嚴重破壞行為

-若不是疫情,答辯人理應已服畢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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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法庭認同申請方所指,未有考慮不同案件因素,而上訴庭近期接二連三的覆核案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經重新考慮本案物品的數量、種類和性質,答辯人的意圖和案發背景後,認為會對公眾安全帶來潛在風險。雖然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曾參與混亂情況或用涉案物品制作汽油彈,法庭同意本案案情嚴重,應判處拘留式刑罰,沒有因素令法庭不改變刑罰,故接納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刑罰更改如下:
在考慮量刑時,法庭已考慮了各案件因素及參考了羅敏聰案的處理手法,故把2項控罪均改為6個月監禁(量刑起點),但因答辯人已認罪扣減1/3刑期(即2個月),而法庭亦因是覆核聆訊方面可扣減1個月,亦因已完成62小時社會服務令再可扣減1個月,此外沒有減刑因素,故最後刑期為監禁2個月,同期執行。


10:47:2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31銅鑼灣 #續審 [2/1]
D1:陳(28) D2:陳(29)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案情:於19年10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珠成大廈外,管有2枝噴漆(控罪一) 及7張印有圖案用作噴漆的紙皮模具(控罪二),D2另被控在一住宅單位內搜出紙皮模具(控罪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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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外籍律師申請今天不代表被告人,將由蕭律師取代為法律代表,裁判官批准

正盤問PC16981 蔡智浩(音同)
(按:隻狗冇帶委任證,原則上要有,喺出庭作供之時)

休庭10分鐘,讓辯方書面寫下反對此證人的部分證供之理據(有關反對接下來證人提出的是傳聞證供,而此將會對D2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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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再開庭


11:34: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7/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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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基督徒警長 34113 王志忠 (同音)
1995年11月加入警隊,2015年10月晉升為警長,案發時逮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制服首被告的過程
警員68351978510717在黃埔站平台㩒住首被告並在地上與他糾纏。警員19785想用手扣拘捕首被告,但佢好似穿山甲咁縮埋,用手撐地(類似係plank咁嘅姿勢)。因此要用力反佢隻手去後面,但被首被告身上的背囊頂住,所以王警長要「攝」隻手去解開他背囊的胸扣。拘捕過程歷時1分鐘左右。

記憶從何而來?
話說昨天在區域法院證人等候室,王警長按記事册內容謄寫一份書面證人供詞,但記事册內沒有記錄牠目睹警員6835搜查首被告的背囊。

#陳德昌大律師 質疑王警長在收到其他人提示,或者與其他證人討論案情後,因此在書面證供中附加沒有在記事册出現的細節「另外,PC6835在搜查第一被告的黑色背包,初步發現在急救用品、防毒面具帶有粉紅色過濾器、航拍機」

證人聲稱因為案發時8月10日中午已經開始當值,一直當值到8月11日凌晨03:00左右在記事册補錄當日事件,經過長時間當值及體力勞動後身心俱疲,而且在記事册的記錄只是「順住去」,因此細節可能會有遺漏。昨日書面證供內的描述是當日的所見所聞,記得快速搜查的細節是因為首次拘捕俗稱「pink team」全副裝備的示威者,而且搜出航拍機,所以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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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休庭。審訊明天09:0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1:48:4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提堂

陳(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5月10日母親節全多區有「和你SING」活動,在旺角新世紀廣場內警方施放胡椒球彈驅散市民。
事隔多月,陳在10月21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2000元保釋,另外拖加嚴格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週報到1次、在報稱地址居住、地址更改須於24小時內通知警方,更須禁足指定範圍。

本案會在2021年3月1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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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提堂

D1陳(28)
D2曾(28)

控罪:
1.阻差辦公 (D1,D2)
2.危險駕駛 (D1)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案情:
兩人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洗衣街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D2則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可拆除金屬棒的可伸縮雨傘。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0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3:18: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2/1)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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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PW2地鐵職員 作供完畢

1258 PW3政府化驗師辯方盤問中,午休至下午1430繼續


13:24:3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審訊[1/1]

古思堯(74)

被告今日無律師代表,自行答辯。

控罪:侮辱國旗
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A座B座地下之間的公眾區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背景: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人,被控於去年 8月至10月期間煽惑、組織或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於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社運人士古思堯到場聲援,他在法院大樓外舉起一面倒插的中國國旗,上面寫有「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眼。他隨即因涉嫌「侮辱國旗」被捕。
(2020.07.15 立場新聞)

⏺控方證物:
P1 一個黑色膠袋
P2 一面土製國旗
P3 一支白色旗杆
P4 與被告的錄影會面記錄
P5 由刑事偵緝警員15470於當天拍攝的片段(P5a為17張片段截圖)
P6 由警員9325於當天拍攝截停搜查被告的片段(P6a為片段截圖)

⏺傳召控方證人PW1男警員 吳嘉輝(音) 14768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PW1 2012年加入警隊,現階級為長沙灣警區分區特遣隊成員。

當日情況
0815 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管制人群

0900 PW1在通州街望向公眾人士活動區,見到有約30人士聚集,包括記者,參與集會人士和上庭人士
同時在其前方30米見到被告,左手拿著1支約2米長白色旗杆,上有1面倒掛國旗,上有黑色字句

0920 被告準備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B座出口,PW1遂與同胞在通州街近東京街因懷疑被告侮辱國旗截停被告搜查,在黑色膠袋中搜出一面中國國旗,上有「黑色恐怖」、「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句。

0928 宣佈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說「我無野講」

0937 以警車AM6360將被告押返長沙灣警署

0940 見值日官

主控播放證物P5和P6,P5片段中聽到十數藍絲一直高喊「打倒賣國賊」、「打倒黎智英」、「漢奸」、「支持國安法」等口號。不少旁聽人士狀似無法忍受而離場。

⏺辯方盤問

古思堯沒有盤問PW1

PW1作供完畢。

鍾明新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古思堯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古思堯自行讀出)

中國政府自訂立港區國安法,一國兩制化為烏有。國安法作為中央定海神針,鍾意告邊個就告邊個。自己已因違反國旗法而坐牢9次。中國成立70年沒有法治,強烈迫害政治犯、異見人士、學者、公民領袖、宗教領袖等,在港亦圖將泛民主派連根拔起,專制獨裁。在新疆亦犯下種族滅絕罪行。公安、國保、法庭、監獄、電台、電視無一屬於人民,而是屬於共產黨,使其非常憤怒,遂故意侮辱國旗。被告明白自己違反國旗法,願意配合瑪麗醫院對其第四期癌症的治療、願意配合法庭對本案的裁決、願意配合東區裁判法院就其另一非法集結案的審訊、願意配合監獄對其第10,11次的監禁。被告對參與公民抗命從無後悔,願屢敗屢戰,將來亦會繼續公民抗命。

鍾官在古讀畢陳詞後提醒古,指其陳詞部份內容與案情無關,自己作為專業裁判官亦不會考慮被告的過往,古指自己只是在解釋犯案動機。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31:53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審訊 [1/1]

D2:15歲手足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D2 不認罪 ❌

辯方質疑身份辨認及陳粵華傷勢

控方有2段影片,爭議點是在片中被告是否有出現。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53:3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審訊 [1/2]

陳(31)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鐳射筆

控方將傳召5個警務人員作供

PW1警長34962 作供完畢
PW2警員1720 未完成作供

下午PW2將會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11: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温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鍾(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無需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34: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裁決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 柯(21)
D2 陳(21)
D3 梅(19)

控罪:
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違反公安條例第18條(1、3)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違反公安條例第33條(1、3)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雷射筆

控罪一 罪名成立
控罪二 罪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首先處理控罪一,控方案情指出2019年8月24日約晚上九點,PW1-PW4獲告知龍翔道有示威堵路情況需要到場處理。他們在豪苑二座對出龍翔道東行線向樂富方向設立防線,前方有大量黑衣人聚集在龍翔道東西行線及行人路,期間有投擲雜物、路上有路障、有人叫囂、用鐳射筆照射警方防線。PW1向示威人士發出警告,要求他們散去,否則會作出驅散及拘捕;PW2於接近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對開龍翔道東行線行人路石壆位置截停及拘捕D1;PW3於E出口對開龍翔道東行線一線拘捕D2;PW4於E出口對開東行線一二線之間拘捕D3,其後檢取一支雷射筆證物P41。控方並不依賴呈堂片段的聲音。

法庭認為PW1-PW4的證供簡單直接,證供脗合,沒有不能磨合的差異,因此接納他們的供詞。
事實裁決:PW1-PW4於2100到達現場,前方有黑衣人集結,導致交通阻塞。路上的路障在第一隊警員到場前已出現,必然是由示威者設立,阻塞交通是他們的共同目的,已是擾亂秩序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現場有非法集結定不是關鍵爭議,主要爭議是D1-D3有否參與其中。由於他們沒有作供,法庭考慮證人的證供作出推斷。

事實裁決2:
非法集結發生的時間和各名被告拘捕的時間相當接近,是約十分鐘之內的事情。拘捕被告的地點和非法集結的地點亦相當接近。考慮整體環境,雖然控方所指的集結地點和E出口距離200米,但位於正前方。片段中留意到示威者的裝束有頭盔、眼罩、防毒面罩等 (直播員案:庭上播放的片段根本見不到示威者),各被告和這些人管有的物品雷同。這些衣飾不是普通市民會攜帶的東西,他們明顯是有備而來,亦沒有作供解釋為何他們攜帶這些東西。各被告不是警員或記者,亦沒證據顯示他們是道路使用者,看不到他們是路過現場的可能性,沒有證供提到他們作出了什麼行為,但他們選擇身處於眾多人群之中,已是向示威人士表示支持及鼓勵。

D1辯方律師爭議被告沒理由會向警方方向跑,這是自投羅網的行為。法庭認為現場混亂,被告會搞錯逃跑方向亦不足為奇。(直播員按:吓?) 他亦爭議現場曾是合法集結,但法庭認為被告目睹睹路沒有選擇離開,身處非法集結之中。D2辯方律師爭議拘捕位置是黃大仙廟,但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已是在黃大仙廟前方,這個爭議沒有價值。

因此控方就D1-D3參與非法集結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罪二,PW5已在庭上說明他管有電子工程學學士學位,了解雷射光原理和實驗的經驗,接納他為光學專家。他在報告中已說明近距離使用雷射筆可對人體造成傷害,測試中亦證實雷射筆操作正常。雖然雷射筆本質不是攻擊性武器,但控方不需要證明它必然能對人體造成傷害,只需證明它有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及被告的意圖。法庭認為被告在該環境中,推論被告有使用雷射筆傷人的意圖。

裁定控罪一罪名成立,控罪二罪名成立。

求情
D1:呈上三封求情信供法庭參閱。是次事件中的武力及暴力程度較低,亦沒有證據顯示D1有作出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斗膽邀請法庭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
D2:非法集結的程度較其他案件輕微,亦沒有證據顯示D2有作出任何行為鼓勵示威者,亦希望法庭考慮非監禁的刑罰
D3:呈上五封求情信供法庭參閱。被告一直為學業努力,曾經在校長嘉許名單 (Dean list),信中提及父母因為此案件而東奔西走感到愧疚。父母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被告品性善良,和同學師長關係亦良好,明白他希望表達理念但是用錯了方式,承諾之後會繼續鼓勵扶持兒子。控方案情沒有提及他的實際參與程度, 亦不知他作出了什麼行為。希望法庭考慮較短期的監禁,讓他可以早日繼續學業。

休庭五分鐘後,裁判官指根據上訴庭案例,非法集結和管有攻擊性武器是嚴重罪行,很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法庭為D1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2索取背景報告;D3索取更新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

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 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最後證物處理,主控連被告個人八達通都申請充公,折墮到冇朋友,港共真係窮到發慌。裁判官拒絕此申請,所有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物品交還各被告。]


16:55: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2/1)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Day2 審訊

PW2 灣仔地鐵站站長 作供
當天在控制室,1530 A1出口閉路電視被噴黑,此後到晚上看不到出口情況,1545 A1出口有人打爛玻璃,於是證人在1555將A1出口落閘鎖上,當時閘門完整沒有任何泡沫,1805收警方通知需要開A1閘將一男子帶入站,當證人去到A1出口,證人見閘門左右各有奶白色類似膨脹膠在上面,形容各約一尺長一尺闊,閘門可開只是會雙黏上該膠劑。庭上證人認出證物P20(膠泡)及確認P21相冊第11、12圖中A1閘上白色泡就是所見,其後同事安排外判清潔,同事告知連人工及用品共需一萬元。

PW2 辯方盤問
盤問下證人承認閘上兩舊膠是長型不是1尺×1尺,而去開閘給警察帶一男子入咗站後又將閘鎖上,不知道剛才相冊圖是事發6小時之後才拍❗️自己看不到其間有沒有其他人在閘上噴泡沫❗️證人亦同意當天由下午至晚上1930灣仔站A 、B出口受多次襲擊包括扔燃燒物入站內,而自己只知A、B出口也有被人噴膨脹膠,不知其他出口有沒有。

辯方庭上播放時發TVB片段(D2-2主要時段01:25:00-01:27:00),片段截圖亦制作相關冊呈堂(D3)。證人不同意01:26:03至01:26:08片段鐵閘外沒膨脹膠,指隱約閘交叉位有兩條絲狀物體,至於閘之粗框上看不到有沒有。在律師指示下,PW2在控方相冊(P21)圖15圈上膠泡位置。證人同意書面口供所説「而案發時我不在場」。

PW2 覆問
證人說之開閘時沒有留意地上有沒有膨脹膠,只留意閘上兩舊膠。

PW3 專家證人 政府化驗師 鍾偉華 (音)作供
證人負責將警方送來證物(兩白色固體、一對手套、T恤、牛仔褲、一對靴附有化學物質舆在一罐噴劑噴口找到之「聚米聚胺酯」相符,結果除T恤外,其他也相符。控方將英文化驗結果報告(P24)及譯本(P24a)呈堂。

PW3 政府化驗師 盤問
證人同意聚米聚胺酯可以多種形態出現,噴出20分鐘後仍是液體,但固態過程已開始及進行直至24小時後完全固態化變做法泡固體。

PW3知道有易燃(Flammable) 這字詞,但口供仍用可燃(Combustible)來形容聚氨酯
測試噴劑時噴唔出
知道呢類寫住「發泡填縫劑」嘅噴劑不是量產物品,同意五金鋪、裝修鋪可買。同意罐身嘅用途說明。
承認有處理其他案件時試過用呢類噴劑,知道使用前要搖均及倒轉,否則噴劑會好似液體咁不能發生固化。
同意在未完全固化前有黏性,如果噴出後短時間(辯方假切20分鐘) 接觸到皮膚或衣物有機會將該物質帶到皮膚或衣物中。

而被告的手套及靴留有白色物質嘅位置分別係①左手手掌近手腕 ②右手手掌母指及食指③右腳右側近鞋底,PW3不知呢啲物質從何而來。

PW3控覆問
盤問時指噴出頭30分鐘會係液體咁,係好似水咁嘅液體定係「傑啲」嘅液體,PW3形容似係忌廉咁

主控表示覆問完畢,但裁判官再次詢問主控有無嘢要問,更給予控方15分鐘諗下有無嘢未問或要證人澄清。

PW3早前表示過完全固化要24小時,但覆問間稱24小時呢個數,會因室溫/濕度等影響,更指噴後10個鐘都已經可以相當硬。另外,覆問間PW3亦改口指使用前需搖均及倒轉只係最佳使用方法。

PW3政府化驗師作供完畢
(於休庭前表示覆問完畢的主控休庭後多次在覆問階段提出新問題但不成功)

控方表示尚有2-3名證人需傳召,明天0945同一庭續審。


17:22: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審訊 [1/2]

陳(31)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鐳射筆

PW2警員1720繼續作供

影片見被告鐳射筆只是左右揮動,照射其它地方

PW2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月28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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