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1

10:11: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林(27) #提堂(#1110觀塘 遊蕩:涉用手機拍攝出入警署車輛)
修訂控罪: 1640時於觀塘警署外單獨徘徊,令警長47532合理地擔心。

案情:當時47532駕駛無標記警車離開警署,見到被告企於警署閘口外,pw1 指被告手上持有手機,指因有公眾人士有計劃針對警員的行為令其擔心。1651時,被告被另外兩名警員截停,經搜查後於背囊發現 鐵筆、白色粉狀混凝土、氯化鈉粉末、打火機、口罩、手套。擷取CCTV後,警方指被告於 1541時已在現場流連,曾兩次拍攝離開警署的車輛。警戒下被告稱居於於北區,事發時正等待朋友於晚上6時APM見面,警戒下被告對其他事項維持緘默。

控方是日取得律政司意見,指控辯方同意以其他方式處理。

被告同意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任何遊蕩罪行。堂費1000元。

證物1-26 歸還被告,27-35 歸還警方
(直播員註:佢咁講我咁mark架咋)


10:15:49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

紐(19)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已還押超過八十天,若今次不批准保釋,被告則需要等到下次審訊,即六月二十二日,才有機會獲釋。他續稱,本案的嚴重程度遠遠不及其他同類型的案件。

法官捉住這一點不斷追問,問辯方律師有沒有看過影片,以證明嚴重性不及其他案件。法官再詢問雙方律師有沒有影片在旁。兩位皆否認。

法官表示現時只有兩個處理方法。一是將案件押後,一是在沒有影片的前設下繼續申請保釋。

辯方律師希望將案件押後。

法官宣佈本申請押後至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


10:20:2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12柴灣 #提堂

D1: 邵(27)
D2: 余(31)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D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案情:於2019年10月12日,在柴灣泰民街康翠臺3座附近,D1涉嫌襲擊警長51275,而D2則阻撓執行職務的警長5983

背景資料

✅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
2. 不得離境
3.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6.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8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3:12: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訊
D1吳(22), D2霍(23)
#0908青松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9月8日,在輕鐵屯門青松站內毀壞一部八達通終端機

‍♂️2名被告不認罪,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控方傳召4名證人,包括2名輕鐵站職員,2名屯門反黑組第1隊警員

雙方無爭議:
1) 證物來源及物主
2) 被捕時間,地點,警員身份
3) 地圖準確性

主要爭議點:呈堂CCTV片中人的身份

11:38 已完成盤問4名控方證人,暫時休庭
12:00 再開庭
12:10 庭上播放cctv片段

在播放兆軒苑黑白CCTV片段後,裁判官表示只見片中有人行來行去,未能識別片中人身份。所以指示控方,儘管最後可能不被法庭接納,亦要在控方案情中指出片中人身份,而非單靠庭上播放片段,要求裁判官自行推斷片中誰是被告。

13:00 休庭至14:30

詳情後補......


14:17: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08青松 #審訊

D1 吳(22)
D2 霍(23)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9月8日,在輕鐵屯門青松站內毀壞一部八達通終端機。

PW1:輕鐵職員 助理經理(列車)
PW2:輕鐵職員 控制室通訊主任
PW3:警員 47923
PW4:警員 10518

PW1盤問概要:
控方先確認其職業,當時位置,輕鐵站是否仍運作,證人與案發地點之距離。證人一一確認。

控辯雙方進行盤問後:
綜合證人所言
表示正常果度冇乜人,但果時見到有人聚集(約3人,相信係男性,但只見到短髮,深色衫,口罩,所以不是100%確認性別),所以駕駛輕鐵巡邏車至案發地點2,30米附近望住,並匯報到控制室。當時見到有人從小徑行出往青松站方向,並於站內傳出有約十下以下的敲擊聲響,大約維持10秒左右,未能確認是什麼物體的碰撞。當控罪室開燈並廣播警告現場人士離開,及後聚集人士往建生方向離開,但未知確實佢地去左邊。

PW2盤問概要:
控方先確認其職業,得知事情的經過,cctv位置。證人一一確認。

控辯雙方進行盤問後:
綜合證人所言 從收到同事報告後約分幾鐘set機望番現場,大約見到5個人於青松站入口(證人有描述其中2人衣著),其中1個用一件短短地的硬物敲打入閘機,於用廣播警告後,走左幾個人,另有1人上左月台打算破壞另一部機。及後,再用廣播通知佢地破壞財物會有法律責任,佢地之後慢慢離開。由於cctv並無錄音功能,所以只睇到有1個人敲打左5,6下,其他人距離有2,3個或1,2個身位。

(播放2段cctv畫面)

證人確認當時的畫面是當日所睇到的畫面

其中辯方指出唔公道,因為控方放大左其中一格畫面,而證人當時是看4合1的畫面,其後裁判官詢問此證人是否作供完成,因放大之片段無需要放埋比證人睇,故最終用番4合1畫面播放

(cctv播放完畢)

PW3盤問概要:
控方先確認證人駐守地,及當時是什麼更,證人一一確認。

控辯雙方進行盤問後:
綜合證人所言
接收到來自輕鐵職員報告指有3男2女向建生方向行去,故到現場(建生邨)附近揸車搜索,位置約是兆軒苑,良德街,從青松站過去,只隔一條馬路,約20米,步行前往只需5分鐘左右。被截查的其中一個是D1,並確認D1當時衣著,而D1被截查時,正係逸生閣行出嚟

(睇證物相片簿)

證人確認相片中的物件是當時從D1搜出的物件。

(睇證物地圖)

證人確認案發地點與截停被告地點相距約500米,並確認到達該處有多條路可達,由於接報只知3男2女往建生邨離去,故於附近搜捕,而不確定被截停人士從哪條路抵達。

裁判官疑問又說20米,又說500米,是何情況。證人表示青松站往兆軒苑約20米,而非截停被告的地點。

辯方進行跟進問題,證人確認站與截停位置約500米。

PW4盤問概要:
控方先確認證人駐守地,證人一一確認。

控辯雙方進行盤問後:
綜合證人所言

指出當時搜查2女3男,其中2人為D1,D2,並確認證物相片簿中之物屬於D2當時被搜出或被看到之物。控方要求證人打開當時從被告背囊搜出之黃色雨衣,該雨衣估計長約1.5米,膊位約4x-50cm,而估計D2身高約1.7米左右。

\====4位證人 盤問完畢====

CCTV時間 - 上午庭約睇左1小時

基於只有播片,控方並無描述,故裁判官指出到目前為止,cctv淨係顯示個別人士行黎行去,你地打算點做?唔知啲警察睇左幾多個鐘頭去推斷邊個係被告,但控方案情可能需要講估計邊個係被告,而本席接唔接納係另一件事。本席係咪要拎個放大鏡去睇?從而去推斷誰是被告?

休庭至1430再審。


14:40: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08青松 #審訊

1431 開庭
水官問及點解冇一名專責嘅警員負責哂CCTV呢部份?好擔心依家有一堆片睇哂之後原來輕鐵站CCTV同被告不同人,依家要睇哂呢啲行嚟行去嘅片有咩幫助?

辯方理解控方打算就截圖講解案情。

水官提點控辯雙方應該都知兩位不能在bar table作供,打算如何「講解案情」?

控方想指出有連貫性的問題,從一路的衣著睇行到去被捕位置,中間都有CCTV。

辯方留意到午飯前法庭已有關注,依家可以從著咩衫,透過畫面作陳述。

水官重申現時最擔心睇畫面以為某人係被告,結果原來唔係。

控方修正,會先確認截圖內人士身份及特徵為被告,再重片段指出同樣特徵人士作身分辨認。辯方反駁這並非自己所理解控方的做法。

水官認為這個是沒有(專責研究CCTV證據的)警察證人的問題。依家係度拗無結論,尤其舉證應該是控方的事。

1448 休庭15分鐘,
予控辯溝通好如何使用CCTV片段以助辨認片段內出現過的人物之身份

1501 開庭

1504 水官表示若控辯仍冇共識,控方拎出認為最相關最有力證據予法庭判斷,睇人行嚟行去冇咩特別意義,否則一路描述畫面同俾口供有咩分別呢?

控方播出兩段片段(數人從街上一路行至兆軒苑的黑白片及,青松站有數人在八達通機有所動作),以上為控方中段陳詞。

辯方指片段未有拍攝到面貌,只有衣著特徵。PW1只有聽到敲擊聲,但冇目擊事發經過亦見唔到啲人去咗邊。另引述了同意案情內2019年9月7日24時有女士曾使用過該八達通機而運作正常。控方證據只影到懷疑是被告的人士進入兆軒苑,除衫換衫都係黑白片段睇唔到顏色,CCTV證明唔到被捕嘅5個人身份,控方舉證亦無法證明得到。

1514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522 完

案件押後至6月10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作出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證物中的電話、八達通卡、sim卡、sd卡辯方可以取返,其餘交哂俾法庭。


14:5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下午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6深水埗 #有意圖而縱火 #轉介
鄭(19)

原有控罪:有意圖而縱火
修定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案情:指其10月6日在大埔道56號後巷縱火損毀該屬於政府財產的後巷,並罔顧他人生命受危害

辯方保留不在場證供

按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案件押後至6月9日1430移交區域法院


15:01:4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下午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 歐(23)
D2 陳(18)
D3 陳(16)
D4 陳(24)
D5 陳(31)
D6 陳(35)
D7 張(19)
D8 鄭(18)
D9 張(19)
D10 朱(20)
D11 馮(21)
D12 洪(21)
D13 黎(25)
D14 賴(20)
D15 劉(21)
D16 梁(22)
D17 梁(18)
D18 梁(21)
D19 梁(20)
D20 梁(25)

控罪:暴動

控方申請案件押後至7月16日,以原有條件保釋

D3 律師稱不反對押後,只是希望下次上庭控方會決定轉介區域法院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D10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20 更改保釋時間及地點獲批✅

其餘以原有條件保釋✅

押後至7月16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


15:05:5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陳(1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1110屯門 汽油彈)

陳(17)

控罪:

(1)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兆麟苑管有3個汽油彈、2個板手、14塊白布、1個漏斗等等,及1個對講機。

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押後至6月12日下午2:30區域法院答辯


15:15:2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7名手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1001黃大仙 暴動)

A1:郭
A2:張
A3:何
A4:温
A5:麥
A6:譚
A7:鄧
A8:方
A9:楊
A10:卓
A11:郭
A12:鄧
A13:戴
A14:王
A15:伍
A16:劉
A17:黃

多名被告正申請法援,申請押後答辯

押後至7月28日下午再回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暫代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A5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處理中)

A1申請豁免9-10月離港演出

新保釋條件:
現金10000
不可離港(9月7一10月23除外)
今取回特區護照,新護照發出三天內交回法庭9月4日由法庭拎返,10月27日5pm前交返法庭
機票出票後副本交警方
警署報到每週1次(9月7一10月23除外)
居住在報稱地址

A5申請改警署報到日期批準

其餘被告原條件保釋


15:1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沙田 #提堂

蘇(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20年11月11日,源禾路與鄉事會路交界,放置一個yellow object。

撤 銷 起 訴 決 定
- 守行為十八個月

補充:
以$1500 簽保守行為十八個月
其間不得干犯任何暴力及阻礙交通的行為

謝謝臨記ss


15:22:0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3機場 #答辯

彭(28)

控罪:襲警

案情://於8月13日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非禁區)2號區外的路上襲擊警長李智健,以及於4號區外的路上,襲擊警員鄧東華。//(摘自《明報》2019.10.10)

✅按原有條件保釋 ✅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審


16:09: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0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王,趙,陳(16-49)趙已還押逾6個月(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第I部毒藥罪等)

A1方(33)已還押逾6個月
A2 X
A3陳(49)
A4趙(25)已還押逾6個月
A5王(46)

✅A1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條件:
現金十萬元
同事鄧生人事擔保十萬元
不離港交旅遊證件
宵禁
一週三次警署報到
居住在報稱地址,更改24小時前通知
禁足山東街西洋菜街一帶

❌A4趙保釋申請不獲批❌

批准押後至7月23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答辯

A2 申請禁止報道令,禁止報導透露被告身份的內容
由於4宗案件合併後,媒體報導大幅增加,對17歲被告學習情緒造成困擾。

休庭5分鐘考慮


16:33: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0馬鞍山 #提堂

辯方要求押後八星期尋找專家證人評估鐳射筆的報告

✅獲准更改報到時間✅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5 日下午 2:30 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再審

謝謝臨記ss


16:44:0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0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王,趙,陳(16-49)趙已還押逾6個月(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第I部毒藥罪等)

A1方(33)已還押逾6個月
A2 X
A3陳(49)
A4趙(25)已還押逾6個月
A5王(46)

控罪
1)非法集結一d1至d5
指11 月 10 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秩序,作出威嚇侮辱等行為令人害怕,怕其破壞社會安寧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方
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抗拒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X

3) 管有違禁武器-D1方
一把彈簧刀

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D1方
指他管有 4 枚汽油彈、1 支鐵筆及 1 把鐵錘

5)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一D4趙
指他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 2 枚汽油彈,3火機,1樽消毒火酒

6)管有第I部毒藥罪一D4趙
指他管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的毒藥2片昔多芬一D4趙

7)在沒有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一D1方

控方新增控罪8-11針對D2至D5(本庭沒讀出)

✅A1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條件:
現金十萬元
同事鄧生人事擔保十萬元
不離港交旅遊證件
宵禁
一週三次警署報到
居住在報稱地址,更改24小時前通知
禁足山東街西洋菜街一帶

❌A4趙保釋申請不獲批❌
還押監房看管

其他被告原條件保釋

A2 申請禁止報道令,禁止報導透露被告身份的內容,由於4宗案件合併後,媒體報導大幅增加,對16歲被告學習情緒造成困擾。
❌官不批准申請❌認為申請與香港人權法案10保障公開聆訊同16條保障發表自由權利有衝突,且其名身份已見報影響巳造成。

批准押後至7月23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大樓第三庭(暫代區域法院)答辯


16:59: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提堂

顧(23)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被指於旺角奶路臣街11號地下外,管有一枝伸縮棍//
(摘自《立場新聞》2020.1.26)

被告警誡下承認台灣買伸縮棍作自衞用途,因為襲擊事件太多。

控方申請證物1,2,3,5充公,證物4(電筒)歸還

控方撤回控罪
無需答辨,自簽$2000及守行為24個月


17:05:0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
#0925屯門 #答辯

文(32)
湯(18)

控罪1:傷人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
//身穿印有「PTU」字眼上衣的休班高級警員,去年9月疑在商場舉機拍攝唱歌巿民,引起雙方爭執。休班警被指追打及威嚇在場人士,最終遭包圍私了。事後兩男被控「傷人19」,案件今日再提訊。兩名被告遭加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摘自《蘋果日報》2020.01.23)

答辯意向:
D1
控罪1:傷人19 - 不認罪
控罪2:非法集結 - 不認罪

D2
控罪1:傷人19 - 不認罪 (但願意承認普通襲擊罪)
控罪2:非法集結 - 認罪
控方不接受D2改為普通襲擊罪

預計5日審期,將傳召5名控方證人,辯方預期各1名辯方證人。D1將不依賴片段證據,D2則將依賴1條5分30秒的片段證據。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押後至2020件6月11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D2認罪及事實問題

另,押後至2020年11月2-6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0930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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