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7

13:04: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1106日)
#0829深水埗

【案件一】
D1:X(20)
D2:戴(41)
D3:X(26)

控罪:
(1)D1-3暴動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被控於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洲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另案14人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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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D1:陳(17)/ D2:彭(18)
D3:林(16)/ D4:林(20)
D5:張(21)/ D6:梁(20)
D7:田(25)/ D8:顧(25)
D9:冼(28)/ D10:鄺(17)
D11:梁(18)/ D12:馬(16)
D13:姚(16)/ D14: *(14)

控罪:
(1)D1-14暴動
(2)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4被控於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洲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另案3人、一名外籍手足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D8/9/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2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4押後指定日子宵禁時段
(獲批)D8押後指定日子宵禁時段
(獲批)D9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D9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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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因上述案件涉及的證人及證供有所重疊,申請合併案件。
(以下被告編號是合併後啲編號;案件一為D1/2/3、案件二由D4/5/6開始順序)

D5/9/16代表關大律師因正處理區院案件未能出席本聆訊,今天派出代表出席。代表律師表示需要更多時間審視控方上星期提交的更詳細的證據,但不反對合併。另外陳詞時,主要就控罪書段七(1)及段七(3)發出疑問:
段七(1)當晚11時32分前發生的事 及 11時32分後發生的事
段七(3)當晚 有4名被告向深水埗警署以雷射筆照射
希望控方能釐清以上事項。

控方解釋指陳詞段六,就著兩宗案件的17名被告,控方均有提交所有文件供各辯方律師及法庭查閱,並不存在14人案的被告沒有收到3人案的案件資料的情況。

D12/14代表Wong大律師向法庭就合併案件提出反對,理由是17名被告一同審訊會對審訊時間造成不必要延長。

1515 休庭15分鐘 1546再開庭

法官在押後期間檢視過控方呈上的一張A4紙,得悉控方就D5/9/16代表釋疑。

D17代表(另一名)Wong大律師以就案件合併提出反對,並採納D12/14代表Wong大律師陳詞。

D8/10代表Wong大律師反對原因如下:
申請合併的控罪書中段七將被告劃分為4類
—類別① 被告在現場徘徊遊蕩,但沒有指明做過咩行為或動作
—類別② 與類別④ 相似,被告都有作出某些行為
—類別③ 作出其他指控,牽涉雷射筆
其中D4/5/7-10/13/15-17屬於類別①,只是在1132時前及後在現場徘徊
D3/14/15被指控在現場徘徊,而辯護爭議事項不多
類別③ 有額外的事實及證供,可能呈堂性及連鎖性或會有爭議
控罪書事項11就磚頭檢驗、事項12及25就雷射筆檢驗只與類別③/④相關,與其他類別無關
其中PW14/15/30/31是針對不同被告,負責處理證物的警員
控方有共70名警員證人,處理證物比例與全部證人比例為30/70。若會剔除撿取CCTV等證物的PW,可能可以傳召更少PW
重申預計合併案件後審訊需時50日以上,甚或會延誤。而事發至今已超過一年,不宜再拖延

D14代表律師認為其當事人屬於類別①,因被告人均不符合類別②/③/④,即只在1132時前及後在現場徘徊

D13/15代表就合併「沒有強烈態度」,但已有些關注事項望控方能先釐清。參照控方陳詞段五:約1132時,警方作出第二次警告後有5名蒙面人包括D1-3橫過馬路向警署投擲轉頭並回到人群中,警方隨即將現場定性為暴動;而D4-17當時亦集結在人群中。由於投擲轉頭的5人蒙面,其身分將會是極大的爭議點亦可能花很長時間處理,將對其他被告人不公。

控方認為只劃分為4類並不恰當,因為影片有更詳細案情,而控罪書未有覆蓋全部。
法官質疑控罪書段七是否未寫哂案情?控方表示「從影片見到嘅事好豐富」法官斥「點豐富都好,都要提供檢控基礎㗎?總之我要根據你所提交的證據做到公平審訊,你需要釐清你的控罪書是否完全完整」控方籠統地指影片有2名被告一同作出有行為,法官要求控方再作闡述,控方指段七(1)指D12/14都有份。(按:控方好似未做齊功課?.?)

法官作出觀察道:
相信冇人爭議法律觀點上控方有法理基礎去指控。引述Archibald段118-21指出:法庭應儘量避免十分冗長及繁複嘅案件(審訊);因若有陪審團,他們或會感十分混亂,對案情證供亦難以理解;就算對專業的法官都有困難,因為就本案就要撰分別17人有17份結案書;另外共有5條罪,而不同人有不同情況。
至於身分辨認,應該有所謂專家證人會作出辨認?控方指「影唔到樣嘅只有少數,其他大部分都有樣」法官回應「咁身分辨認可能真係要打」另外作簡單分類指「D1-3/6/11/12/16/17均有指控其行為,而D4/5/7-10/13-15則沒有特別在行為上作出指控,但應該爭論著眼點相近」。建議分為案件一8人,案件二9人。

控方表示「需要返去再睇」,計劃以問卷形式與辯方研究更好劃分方法。至於未提出答辯意向的被告,亦以問卷確認。

D8/10代表Wong大律師表示同意雙方的建議。D13代表同意法官的建議,另提出若有一批撤控更可以「慳咗1個審訊」。

法官留意到好多被告未準備好答辯,認同用問卷處理。另外表示希望大家都請行多步,互相配合。令控方下次聆訊前呈交修訂控罪書,早少少通知法庭。至於會否作合併今天不作決定,留後再議。就記錄起見,除案件二D1/3/4/8不認罪;其餘都未準備好,因為要拎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9日1115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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