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4

09:16: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以下案件改為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4樓)
梁,周,葉,張,王(19-24)五位已還押14日 #判刑 (#0609金鐘 非法集結)
范(27) #提堂 (#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14:30
梁繼平(25) #提堂 (#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09:47: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111上水

李(1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扳手和螺絲批)
❌不認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一個對講機)
‼️認罪‼️

因颱風延期了,控辯雙方申請押後審訊,法庭批准。控方表示考慮會增加交替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930二號庭以中文審訊,擔保照舊。


09:59:47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15) 服刑中 #0930天水圍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一個未完成的汽油彈)

背景
答辯人於6月19日被水佳麗裁判官 判處12個月感化令,判刑時裁判官指倘若答辯人真的以涉案物品製成汽油彈,很大可能要受監禁式刑罰

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

覆核理由

--------------------------
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感化官沒有建議社會服務令時數,法庭判處答辯人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撤銷原有的感化令

1) 在指定地方工作居住
2) 更改住址需通知督導主任
3) 宵禁19:00 - 06:00
4) 接受督導主任的指示及輔導


10:02:49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賈(19)
控罪:公眾妨擾 2項襲警

警員A即PW1,警員B即PW2 及
警員8317 PW3,以上證人已完成作供及辯方盤問。

0955開庭

由於昨天颱風關係,順延今天,但因醫生證人及辯方大律師今天不能到庭,延至十二月十七日0930第八號法庭續審。


10:35: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02天水圍 #提堂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在2020年2月先2日凌晨1點25分,在元朗天水圍天恩路一支燈柱上,用油漆掃寫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控辯雙方同意案情

被告支付600元作清潔費、500元堂費,及以1000元自簽守行為
控方撤回控罪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36:08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答辯
被告就控罪(1)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專家證人,辯方除被告沒有證人。

崔官今日會先處理原定昨天進行的績審案件,本案需要到一庭再排期審訊。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10:48:03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8銅鑼灣 #提堂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本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黑色噴漆、一把鉗,以及3支含電油的樽。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以便等候文件及法律意見,案件押後至12月8日下午2: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0:49:59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蘇(18)已還押逾9個月 #提堂 (#1220大埔 有意圖而射擊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手足還在等候律師,仍未開庭。

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楊 #審訊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改為11:30開庭。
11:30
楊 #審訊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辛苦各位旁聽師等候)


10:51:39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2/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7月16日首次提堂,獲准以現金及人事擔保20,000元保釋,並須禁足新城市廣場;12月12日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一次;5月13日否認全部控罪。

——————

控方將傳召10名警員證人及1名市民證人,當中7名警員的供詞是有關處理證物的事宜
另外將傳召6名專家證人

辯方將傳召一名神經科專家證人

首天審訊已引述腦神經科余毓靈醫生的專家報告,及傳召報稱受襲的PW1 警員20355葉卓軒,指因本案請病假超過13個半月

——————

辯方盤問PW1 警員20355 葉卓軒
詢問有關被襲經過

感覺到被打兩三下係感覺到定切實被打?切實被打
除被打兩三下外感受到其他攻擊?係
同意是同樣係切實感到被打?不同意

【法官要求證人清楚講解不同意原因】
證人回答有被打到但因無感到痛楚而回答不同意
被打位置係背後及後頸?背隻正中心定左右兩方?肩胛骨位置

【法官要求證人以圖畫出準確被打位置】
是否同意被告需與證人有半米至一米距離先襲擊到證人?是

【辯方展示商場閉路電視影片截圖】
叫PW1圈出白衣黑袋揮傘的一名男子及PW1
被告要求播放前後片段,因難以用單一圖片認出自己及白衣黑袋男子
播放片段後,PW1可圈出自己及白衣黑袋男子

【辯方再次播放片段】
問PW1可否看到一男子揮傘情況?同意

但片段顯示男子揮傘與PW1有一大段距離,是否同意不可能擊中PW1?不同意

再次指出男子揮傘及被告有一大段距離,根本不可能擊中PW1?不同意

【再次播放片段】
是否看到CH08一字?見到

可否見到一名橙衣男子?見到

【再次逐格播放片段,以橙衣男子作為中心】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在橙衣男子兩點鐘位置,而PW1在橙衣男子十點鐘位置?同意

【要求PW1再次圈出PW1及白衣男子】
可否見到橙色男子在白衣男子附近痞低身執起物品?見唔到

【再次播放片段】
PW1指見到橙衣男子上身向前痞低,但見唔到有執起物品

【播放證物P13東網片段】

問可否見到白衣男子揮傘情況?見到
可否見到PW1後方有一名橙衣男子手持水樽?見到
記得星期一主問時圈出PW1的位置?記得
可否見到在PW1身後是一名橙衣男子?見到
同意見到橙衣男子手持水樽?同意
見到影片右下角有一名持圓盾手持警棍的警員進場?見到
見到正中心有一名橙衣男子?見到

【要求PW1留意橙衣男子水樽】

是否同意見到白衣男子第一次揮傘時並不是打到PW1背部,而是打到橙衣男子揮出的水樽?不同意
放大片段再詢問是否同意見到白衣男子揮傘打到橙衣男子揮出的水樽?不清楚

法官指出即使打出水樽亦可打中PW1背部,辯方指出證人在證人台時不適宜討論此問題,辯方表明只是向證人指出辯方論點,即白衣男子只是揮傘打中水樽沒有打中PW1背部。

PW1表示不肯定白衣男子是否有揮傘擊中橙衣男子的水樽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揮傘後橙衣男子的水樽跌咗係地下?只是同意見到水樽跌在地下
可否見到橙衣男子地下有黑色物品?見到有啲顏色係到
是否同意是橙衣男子的水樽?不肯定

【再播放片段】
同意橙衣男子有痞低身執嘢?不肯定

【又再播放片段】
PW1見到有痞低身但不肯定是否有執嘢

處理完白衣男子第一下揮傘動作,接問第二下揮傘動作過程

是否切實感受到受襲?是
痛唔痛?感到痛楚
少痛?劇痛?PW1突然表示不可能記得第一下及第二下或第三下感受到的痛楚是屬於第幾下,而辯方所指的第二下又未必係PW1感受到嘅第二下

是否同意根本沒有第二下?不同意

【逐格播放大紀元片段】
見到白衣男子向下揮一下,兩手垂下雙腳分開身體向前傾?見到

【要求PW1留意傘】
是否見到白衣男子的傘揮動一下後已經向上飛走?見到向上
向上飛走咗啵?不肯定

【法官要求再次重播】
辯方多次逐格播放俾法官睇,法官及後表示睇到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第一下揮傘後傘已飛走,並沒有接觸到PW1?不同意

【法官又再次表示要重新睇多次】
又再次播放好多次後,法官表示又睇到了。

提外話,辯方曾詢問負責處理法庭呈堂片後嘅狗方可否慢動作播放片段,但狗方表示做唔到,辯方律師問:逐格播放呢?狗方無任何表示,及後一直需要辯方律師本人一下一下咁㩒俾法官及PW1睇。

【再次播放證物P13 東網片段】
是否可清楚見到第一下揮傘後整把傘已飛出?
PW1未答時,控方要求為保公平請PW1先出去,及後表示辯方問PW1是否見到整把傘飛出可能不妥,因片段後面會見到白衣男子仍手持疑似傘柄及黑色物品。
法官表示控方應在控方覆問時才詢問PW1有關詳情,但辯方表示願意再問清楚啲。

PW1回到法庭,辯方問是否見到白衣男子揮傘後,傘的主幹部份已飛出?不肯定

是否同意第一下及第二下均沒有打中PW1?不同意

——————
辯方已完結盤問PW1被襲經過,休庭30分鐘。
——————

辯方跟進盤問被襲第三下過程

【繼續播放大紀元片段】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只是揮動兩下?不同意
第三下揮動動作?用手向下揮動
揮動咗啲咩?揮動長傘
感覺第三下同第一及二下有咩分別?不清楚,未能分別分辨出每下嘅感覺

辯方依片段詢問PW1有關第三下白衣男子揮動傘柄過程,但PW1回應:傘柄?法官表示不明白,辯方表示由於PW1證供表示他感受到第三下被襲是受到白衣男子掟出的傘柄所襲

見到白衣男子手持淺啡色彎狀物體向前掟?見到

白衣男子揮出的傘柄沒有傘蓬連接?不清楚

【再次播放片段】
指出傘柄已沒有傘蓬連接,PW1不肯定

是否同意傘柄掟出高度只到PW1腰間?不清楚

是否認同白衣男子與你距離兩米?先回答一米至米半,及後再表示睇影片肯定唔到

控方爭議證人現時作供只是單憑根據影片作答,並非依照當時現場環供作供。法官表示明白,現時只是了解證人睇片後的情況,最後仍會參考證人所有證供。

傘柄雖橫跨一段距離才接觸到PW1?不清楚

指出沒有傘柄接觸到PW1?不同意

是否同意,PW1所指被打中三下其實沒有此事發生?不同意

——————
辯方完成盤問PW1
主控方覆問PW1
——————

【播方大紀元片段】
要求PW1再圈出白衣男子

白衣男子手部動作是揮動完整的傘,及以40度揮動,此描述是否正確?正確

【留意白衣男子是否有被擊打中的情況】
見到第一下已完結揮動整個雨傘嘅動作?見到
完整的雨傘?是

控方想了解PW1可否根據個人經驗講出認為平常雨傘手柄到傘蓬頂部的長度

法官表示不解,主控表示上網查過大概長度60cm,法官指每人對認為傘長的認知不一,可在法庭現場取三把傘讓PW1比較再作答,從而了解PW1對傘長的認知。辯方表示不妥因現場雨傘並非當時的雨傘,法官表示仍可在法庭現場比較雨傘,因法官可根據片段睇返再估算當時雨傘大概的長度。法庭現場沒有人向法庭提供雨傘,及後主控更改問題。

見到白衣人有俯身向前衝動作?正確
確認第一下揮動完整雨傘的動作,是流動式向前俯身的動作?是
第一下揮動時與白衣男子的距離?一米或米半
有沒有見到白衣男子手部被擊中而要揮動手部的動作?沒有見到
可否根據片段跟PW1口供所指切實被擊中是否吻合?吻合
就著截圖8,PW1證供表示第二次揮動傘時跟PW1少於一米,看完影像是否可以確認第二下被襲影像與證供是否吻合?吻合

【要求PW1留意白衣男子手握物件及其手部動作跟PW1身體的關連】
主控表示白衣男子手持傘柄,法官表示自己睇到白衣男子是以手指扣著,希望將影片截圖再列印出嚟讓法官可以用筆圈出,隨即馬上離開。

法官圈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表示因見到手掌部份,故認為白衣男子只是用部份手指扣著傘柄並非手握。

主控要求PW1圈出截圖中白衣男子及PW1自己整個人形部份
主控指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較腳部更接近PW1

PW1可否準確講出及畫出第一、第二及第三下感受到的觸碰點?可以

法官圈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表示因見到手掌部份,故認為白衣男子只是用部份手指扣著傘柄並非手握。

主控要求PW1圈出截圖中白衣男子及PW1自己整個人形部份
主控指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較腳部更接近PW1

PW1可否準確講出及畫出第一、第二及第三下感受到的觸碰點?可以

【播放P13 東網片段】
覆問第三下被擊動作
要求PW1畫出自己整個人形部份
主控指出圖中可見白衣男子跟PW1距離接近

——————
午休,1430再開庭
——————

1437 開庭
控方盤問PW3偵輯警長 54112梁啟業
於1993年加入警隊,2011年晉升警長
現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B隊,負責刑偵工作

2019年7月14日當天負責奉命出任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當天跟隨當時 高級警司梁子健 當傳令員,主要工作為保護 高級警司梁子健 ,及幫他傳達命令予前線警員。

當天PW3與 高級警司梁子健 一同負責處理沙田遊行事宜,由上午11點開始一直於沙田區擔當傳令員職責。

上午主要處理沙田遊行活動,其後事件演變成騷亂,變成不單處理人群控制,更要處理暴亂。

後期發現好多「暴徒」掟樽、硬物、雨傘及磚頭,所以後期行動主要變為拘捕及驅散。

當天作為傳令員標準裝備有頭盔、警察背心、配鎗、警棍、手扣、胡椒噴霧及圓盾。


11:25: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3/15]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早上由D2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4,仍未完成。

早上小休至1140。


11:28: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0大埔 #提堂

蘇(18)

控罪1:有意圖而射擊
控罪2: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背景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12月21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提訊。
(注:蘇手足精神良好,並向旁聽人士點頭)


11:39:21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2/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7月16日首次提堂,獲准以現金及人事擔保20,000元保釋,並須禁足新城市廣場;12月12日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一次;5月13日否認全部控罪。

——————

控方將傳召10名警員證人及1名市民證人,當中7名警員的供詞是有關處理證物的事宜
另外將傳召6名專家證人

辯方將傳召一名神經科專家證人

首天審訊已引述腦神經科余毓靈醫生的專家報告,及傳召報稱受襲的PW1 警員20355葉卓軒,指因本案請病假超過13個半月

——————

辯方盤問PW1 警員20355 葉卓軒
詢問有關被襲經過

感覺到被打兩三下係感覺到定切實被打?切實被打
除被打兩三下外感受到其他攻擊?係
同意是同樣係切實感到被打?不同意

【法官要求證人清楚講解不同意原因】
證人回答有被打到但因無感到痛楚而回答不同意
被打位置係背後及後頸?背隻正中心定左右兩方?肩胛骨位置

【法官要求證人以圖畫出準確被打位置】
是否同意被告需與證人有半米至一米距離先襲擊到證人?是

【辯方展示商場閉路電視影片截圖】
叫PW1圈出白衣黑袋揮傘的一名男子及PW1
被告要求播放前後片段,因難以用單一圖片認出自己及白衣黑袋男子
播放片段後,PW1可圈出自己及白衣黑袋男子

【辯方再次播放片段】
問PW1可否看到一男子揮傘情況?同意

但片段顯示男子揮傘與PW1有一大段距離,是否同意不可能擊中PW1?不同意

再次指出男子揮傘及被告有一大段距離,根本不可能擊中PW1?不同意

【再次播放片段】
是否看到CH08一字?見到

可否見到一名橙衣男子?見到

【再次逐格播放片段,以橙衣男子作為中心】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在橙衣男子兩點鐘位置,而PW1在橙衣男子十點鐘位置?同意

【要求PW1再次圈出PW1及白衣男子】
可否見到橙色男子在白衣男子附近痞低身執起物品?見唔到

【再次播放片段】
PW1指見到橙衣男子上身向前痞低,但見唔到有執起物品

【播放證物P13東網片段】

問可否見到白衣男子揮傘情況?見到
可否見到PW1後方有一名橙衣男子手持水樽?見到
記得星期一主問時圈出PW1的位置?記得
可否見到在PW1身後是一名橙衣男子?見到
同意見到橙衣男子手持水樽?同意
見到影片右下角有一名持圓盾手持警棍的警員進場?見到
見到正中心有一名橙衣男子?見到

【要求PW1留意橙衣男子水樽】

是否同意見到白衣男子第一次揮傘時並不是打到PW1背部,而是打到橙衣男子揮出的水樽?不同意
放大片段再詢問是否同意見到白衣男子揮傘打到橙衣男子揮出的水樽?不清楚

法官指出即使打出水樽亦可打中PW1背部,辯方指出證人在證人台時不適宜討論此問題,辯方表明只是向證人指出辯方論點,即白衣男子只是揮傘打中水樽沒有打中PW1背部。

PW1表示不肯定白衣男子是否有揮傘擊中橙衣男子的水樽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揮傘後橙衣男子的水樽跌咗係地下?只是同意見到水樽跌在地下
可否見到橙衣男子地下有黑色物品?見到有啲顏色係到
是否同意是橙衣男子的水樽?不肯定

【再播放片段】
同意橙衣男子有痞低身執嘢?不肯定

【又再播放片段】
PW1見到有痞低身但不肯定是否有執嘢

處理完白衣男子第一下揮傘動作,接問第二下揮傘動作過程

是否切實感受到受襲?是
痛唔痛?感到痛楚
少痛?劇痛?PW1突然表示不可能記得第一下及第二下或第三下感受到的痛楚是屬於第幾下,而辯方所指的第二下又未必係PW1感受到嘅第二下

是否同意根本沒有第二下?不同意

【逐格播放大紀元片段】
見到白衣男子向下揮一下,兩手垂下雙腳分開身體向前傾?見到

【要求PW1留意傘】
是否見到白衣男子的傘揮動一下後已經向上飛走?見到向上
向上飛走咗啵?不肯定

【法官要求再次重播】
辯方多次逐格播放俾法官睇,法官及後表示睇到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第一下揮傘後傘已飛走,並沒有接觸到PW1?不同意

【法官又再次表示要重新睇多次】
又再次播放好多次後,法官表示又睇到了。

提外話,辯方曾詢問負責處理法庭呈堂片後嘅狗方可否慢動作播放片段,但狗方表示做唔到,辯方律師問:逐格播放呢?狗方無任何表示,及後一直需要辯方律師本人一下一下咁㩒俾法官及PW1睇。

【再次播放證物P13 東網片段】
是否可清楚見到第一下揮傘後整把傘已飛出?
PW1未答時,控方要求為保公平請PW1先出去,及後表示辯方問PW1是否見到整把傘飛出可能不妥,因片段後面會見到白衣男子仍手持疑似傘柄及黑色物品。
法官表示控方應在控方覆問時才詢問PW1有關詳情,但辯方表示願意再問清楚啲。

PW1回到法庭,辯方問是否見到白衣男子揮傘後,傘的主幹部份已飛出?不肯定

是否同意第一下及第二下均沒有打中PW1?不同意

——————
辯方已完結盤問PW1被襲經過,休庭30分鐘。
——————

辯方跟進盤問被襲第三下過程

【繼續播放大紀元片段】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只是揮動兩下?不同意
第三下揮動動作?用手向下揮動
揮動咗啲咩?揮動長傘
感覺第三下同第一及二下有咩分別?不清楚,未能分別分辨出每下嘅感覺

辯方依片段詢問PW1有關第三下白衣男子揮動傘柄過程,但PW1回應:傘柄?法官表示不明白,辯方表示由於PW1證供表示他感受到第三下被襲是受到白衣男子掟出的傘柄所襲

見到白衣男子手持淺啡色彎狀物體向前掟?見到

白衣男子揮出的傘柄沒有傘蓬連接?不清楚

【再次播放片段】
指出傘柄已沒有傘蓬連接,PW1不肯定

是否同意傘柄掟出高度只到PW1腰間?不清楚

是否認同白衣男子與你距離兩米?先回答一米至米半,及後再表示睇影片肯定唔到

控方爭議證人現時作供只是單憑根據影片作答,並非依照當時現場環供作供。法官表示明白,現時只是了解證人睇片後的情況,最後仍會參考證人所有證供。

傘柄雖橫跨一段距離才接觸到PW1?不清楚

指出沒有傘柄接觸到PW1?不同意

是否同意,PW1所指被打中三下其實沒有此事發生?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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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完成盤問PW1
主控方覆問P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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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方大紀元片段】
要求PW1再圈出白衣男子

白衣男子手部動作是揮動完整的傘,及以40度揮動,此描述是否正確?正確

【留意白衣男子是否有被擊打中的情況】
見到第一下已完結揮動整個雨傘嘅動作?見到
完整的雨傘?是

控方想了解PW1可否根據個人經驗講出認為平常雨傘手柄到傘蓬頂部的長度

法官表示不解,主控表示上網查過大概長度60cm,法官指每人對認為傘長的認知不一,可在法庭現場取三把傘讓PW1比較再作答,從而了解PW1對傘長的認知。辯方表示不妥因現場雨傘並非當時的雨傘,法官表示仍可在法庭現場比較雨傘,因法官可根據片段睇返再估算當時雨傘大概的長度。法庭現場沒有人向法庭提供雨傘,及後主控更改問題。

見到白衣人有俯身向前衝動作?正確
確認第一下揮動完整雨傘的動作,是流動式向前俯身的動作?是
第一下揮動時與白衣男子的距離?一米或米半
有沒有見到白衣男子手部被擊中而要揮動手部的動作?沒有見到
可否根據片段跟PW1口供所指切實被擊中是否吻合?吻合
就著截圖8,PW1證供表示第二次揮動傘時跟PW1少於一米,看完影像是否可以確認第二下被襲影像與證供是否吻合?吻合

【要求PW1留意白衣男子手握物件及其手部動作跟PW1身體的關連】
主控表示白衣男子手持傘柄,法官表示自己睇到白衣男子是以手指扣著,希望將影片截圖再列印出嚟讓法官可以用筆圈出,隨即馬上離開。

法官圈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表示因見到手掌部份,故認為白衣男子只是用部份手指扣著傘柄並非手握。

主控要求PW1圈出截圖中白衣男子及PW1自己整個人形部份
主控指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較腳部更接近PW1

PW1可否準確講出及畫出第一、第二及第三下感受到的觸碰點?可以

法官圈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表示因見到手掌部份,故認為白衣男子只是用部份手指扣著傘柄並非手握。

主控要求PW1圈出截圖中白衣男子及PW1自己整個人形部份
主控指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較腳部更接近PW1

PW1可否準確講出及畫出第一、第二及第三下感受到的觸碰點?可以

【播放P13 東網片段】
覆問第三下被擊動作
要求PW1畫出自己整個人形部份
主控指出圖中可見白衣男子跟PW1距離接近


12:33: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4梁(19)
D5周(20)
D8葉(23)
D9張(25)
D10王(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上次提堂D4,D5,D8,D9,D10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法庭為5人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另為D4,D5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8及D10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各人同意報告,由於錢官需時看報告考慮判刑,判刑押後至10月19日下午2:30判刑。

❗️5人繼續還押❗️


12:43:22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菜珍(音同)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員20359賴浩維(音)
控方主問結束~

現休庭放飯,1430再繼續。


13:03: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1209旺角

陳(18)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早前於劉綺雲裁判官席前宣判罪名成立**

辯方陳詞:
引用林希維裁判官裁決案件,指出該案被告管有4把摺刀,需判決為監禁9個月作為例子。並且指出判入更生中心的目的,而引用被告之背景,應為更生中心並不能夠教導被告任何事情,作為判入更生中心並非最合適之選項的陳詞。

結案陳詞:
兩項控罪皆無判刑指引,控罪一中管有的卡片刀及摺刀 均具有一定的攻擊能力,控罪二中管有爆破玻璃筆及五指關節手套 具有攻擊能力,且可以損毀財物。
而且事發當時附近有人聚集,叫囂及堵路,被告身上管有這些具殺傷力的物品,案情嚴重。
由於勞教所以及教導所已非合適的選項,辯方引用的案例對法庭並無約束力,但經考慮被告背景以及年紀後 選擇以監禁式刑期作為判刑。

被告被處判監式刑期
控罪一:9個月
控罪二:9個月
同期執行 合共9個月刑期**


13:29: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3/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4,主要質疑PW4對D2和D3的觀察,D2的衣著明顯特徵在記事冊和書面口供均沒提及,但卻能在20米外觀察到她們和其他人叫囂、口罩移動和微細的肢體動作,指PW4根本在庭上「作口供」或是她認錯人。

下午續審。


14:22: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527銅鑼灣
#20200105上水 #判刑

吳(22)已還押逾4個月

#20200527銅鑼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銅鑼灣東角道及軒尼詩道交界管有兩支鋼筋、一個士巴拿、兩個螺絲批、一個鎚仔、一把刀、一個剪鉗、一個打火機、一個點火器及兩樽天拿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0200105上水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一燈柱旁,管有一把生果刀、一枝木棍及一把扳手。

速報
銅鑼灣案件量刑起點3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即2個月。
上水案件量刑起點12個月監禁,基於在保釋間再犯案加至15個月,認罪扣減1/3,即10個月。
共12個月,其中1個月同期執行,另外就被告身體問題,扣減多1個月。
‼️合共10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由於控方要求裁判官明確指出兩案的確實刑期,即最後一個月扣減屬那一單案,押後至1430繼續。

開庭後控方又話問題可自己解決,維持上面提及嘅刑期。


14:39: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提堂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把士巴拿)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把士巴拿,1包索帶)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一支噴漆)

控方表示與律政司商討後,d3以$2000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情,兩年內不得干犯任何與暴力,損壞財產的罪行。

D1申請無需答辯,D2不認罪。
控方申請押後作審前覆核,以聆聽D1的答辯。

押後至12月10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答辯,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14:40:21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2/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1437 開庭
控方盤問PW3偵輯警長 54112梁啟業
於1993年加入警隊,2011年晉升警長
現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B隊,負責刑偵工作

2019年7月14日當天負責奉命出任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當天跟隨當時 高級警司梁子健 當傳令員,主要工作為保護 高級警司梁子健 ,及幫他傳達命令予前線警員。

當天PW3與 高級警司梁子健 一同負責處理沙田遊行事宜,由上午11點開始一直於沙田區擔當傳令員職責。

上午主要處理沙田遊行活動,其後事件演變成騷亂,變成不單處理人群控制,更要處理暴亂。

後期發現好多「暴徒」掟樽、硬物、雨傘及磚頭,所以後期行動主要變為拘捕及驅散。
當天晚上2140,同 高級警司梁子健 聯同新界南機動部隊A2隊員,及新界南刑事應變部隊隊員去到沙田新城市廣場。初時只是到達沙田中心平台一樓,原先只是在好運中心,但平台位有暴徒掟磚,收到電台通知要「清理上面啲暴徒」,及後改口為驅散,最後到沙田中心位置成功驅散暴徒。

及後再收到指示,沙田新城市近火車站有同事要支援,所以由沙田中心經天橋進入新城市廣場L3。由新城市一條窄巷進入新城市廣場,得知廣場入面聚集咗好多「暴徒」,需要入去支援港鐵站同事,當中包裝便裝同事,但不知入面實際有幾多「暴徒」。

便裝同事均有配備頭盔、配鎗及警棍,但保護性裝備相比起防暴少。

初時到達新城市廣場見到約有五十人,得知佢地係警察時,就不停搵嘢掟佢地,當中包括水樽、雨傘及其他不知名粉末。然後高級警司梁子健叫PW3及其他隊員作保護陣營,走向332舖。期後見到有更多「暴徒」係L3中庭、L4及L5。

當晚A2小隊有30多人,而PW3的隊伍有10幾人。PW3於L3見到上層有約100名「暴徒」不停向警員方向掟傘、水樽及硬物。PW3要到地鐵站支援,故隊伍以保護模式走向地鐵站,但太多人掟雜物,所以先到一角集合。同時,於L3中庭見到有其他同事被襲擊。

於是PW3同 高級警司梁子健 一同走向中庭位置,想同中庭其他同事集合,由於情況混亂,及見到有同事被「暴徒」襲擊,於是停留於中庭位置,協助同事驅散,同時與高級警司梁子健失散。

PW3及 高級警司梁子健 及一名便衣警員成功將被告拉低令被告坐下,被告仍頑強反抗。PW3控置於被告右後方控制被告頭部,用壓點控制被告,以左手拉著被告衣服前方,當時高級警司梁子健亦有拉扯被告衣服,但沒有留意便裝警員行動。

PW3想以壓點控制頭部,想盡量將被告頭部貼著PW3心口位置,PW3此動作為壓點控制前準備工作,認為壓點控制即使未能完全控制頭部,會影響效果,但仍能發揮一定效力。但由於無法控制被告頭部,最後被告挨落 高級警司梁子健 的背部。

當時被告仍然繼續郁,及後PW3感覺手指痛,見到被告咬著PW3手指,感覺被告想扯PW3手指,因見到被告頭部由右向左郁。

PW3嘅手放係被告前面,想以右手指托起被告嘅鼻至人中部位,訓練時有教壓點控制要壓特定部位,但控制被告失敗。

發覺劇痛再望到手指被咬,縮手後發覺無咗隻手指整個過程好快,PW3當時即時同被告講「放開,咬住我手指」,但被告無放口,而期間仲要見到被告頭部由右至左擰轉。PW3嘗試掙脫及縮手,但縮手後發現手指已被咬斷。及後協肋其他同事將被告拉向Cocah店舖,在店舖附近搵到自己手指,再向長官報告傷勢。及後送院接受接駁斷指手術,留下永久創傷,只可回復6-7成功能,感知冷熱較其他手指慢,受傷指尖觸摸物件亦較其他手指弱,如只是輕微觸摸物件會完全感覺不到。PW3的右手是慣用手,現時右無名指每天仍間歇性感到痛楚,無血到時手指會感到痛,如果冬天更會感到刺痛。現時右無名指相比未受傷時只能使出一半力量。

由2019年7月14日放假至2020年8月31日,期間不斷積極接受治療,但直至2020年5月開始感覺無進展,現時醫生表示無需再覆診。

1630 休庭
控方未完成主問PW3
偵輯警長 54112梁啟業
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B隊

明天將播放當天錄影片段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15日同庭續審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46:5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301旺角 #答辯

溫(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洗衣街62-72號管有一支手錘。

押後8星期,文件已索取但未收到

保釋事宜:
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到2020年12月9日九龍城裁判法院0930再訊


14:53:2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答辯 #1102油麻地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原先列有3位控方證人,但證物鏈有爭議,將傳召多2位證人,無警誡供詞

辯方除被告本人,還有4-5位辯方證人,其中有2名證人是關於拍攝到的片段

拘捕過程有爭議,即關於被告當時是否管有該枝鐳射筆,及有沒有意圖去傷人

辯方有片段要呈堂,是一些光碟

預審期:3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5、18、19日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控辯雙方需於審訊14天前提交同意案情,以現有條件保釋✅


15:04:2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527天水圍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2020年5月27日在天水圍天悅邨悅富樓外管有三條帶有小刀或刀片的手繩及一塊刀片

9月2日向律政司提出由三條控罪改為一條控罪,9月10日收到律政司回覆,10月12日去信回覆律政司

辯方申請押後聽取答辯,案件押後至11月9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張官提醒今次為最後一次押後


15:07:5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505屯門

林宇軒/屯門公園衞生關注組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0年5月5日,在屯門市廣場一期2樓,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謝煒傑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提取法律文件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可以離開香港
每星期1次報到

辯方需於12月1日向控方提交答辯意向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10:39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0810馬鞍山

陳(3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

案情:
被告被指在2019年8月11日,在馬鞍山耀安邨耀榮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根據《明報》指出,由於有片段拍攝到疑似被告的人在2019年8月10日在馬鞍山警署外以雷射筆照向駐守警署天台的警員,因此警員翌日拘捕被告。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有5位證人,包括1名專家證人,沒有招認供詞;而辯方表示沒有證人。

控方申請1天審訊期,而辯方申請2天審訊期。

裁判官指示控辯雙方需在審訊前3天向法庭呈上承認事實。

案件將會在2021年1月27日(預留28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第7庭進行中文審訊。

裁判官增加一項被告保釋條件:
如果被告需要更換住址,需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除上述新增條件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32: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圍
#判刑

王(31)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控罪指出,他和本案D1於今年8月5日,在大圍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交界路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交通燈電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受損壞。//
(摘自《明報》2019.9.17)
(*)本人有作少許修改
(*)本案D1較早前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早前被告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741
———————————————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內容正面,建議判處被告中度社會服務令,被告表示願意接受中度服務令。

判刑理由如下:

裁判官指出本案案情嚴重(破壞公物),監禁是合適的選項,而社會服務令亦是一種替代選項。

根據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認為被告展示口頭上的悔意、有穩定工作、良好家庭、沒有案底及承諾日後會奉公守法,因此認為可以判處被告中度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指出被告已經就交通燈的損壞作出賠償,希望藉判處中度社會服務令,令被告有更大的反省(上述提及到被告只是有口頭上的悔意)。

判刑如下:
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有以下條件:
-與感化官合作
-保持良好工作態度

裁判官指出如果被告違反上述條件,則可能會判處即時監禁。

控方申請社會服務令報告副本獲批。


15:34:02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09元朗

陳(38)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控方透露被告從美國網站購買槍械,經貨船運送到香港。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透露打算向法援索取法律意見,唯張官指法援不適用於裁判法院案件,而當值律師亦無法即時代表被告。最終由當值律師代表。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由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15:55: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轉介文件

D1:胡(20)
D2:翁(18)
D3:葉(24)
D4:翁(27)
D5:尹(23)
D6:温(24)
D7:温(23)
D8:黃(18)
D9:鄔(17)
D10:許(26)
D11:葉(21)
D12:張(20)
D13:周(26)
D14:鄧(24)
D15:姚(21)

❗️修訂控罪:
(1)暴動(全部被告)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2)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新增控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4)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控罪一)
D12-D14另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1個鉗、1個板手(D12);1個螺絲批(D13);2支雷射筆(D13-D14)

保釋相關事宜:
D4申請修改宵禁令時段及禁足令豁免律師樓地點獲批✅
D10及D1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提訊,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文字直播員


16:28: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十三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02灣仔
#庭外消息
*(1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當日附近有示威 灣仔搜出管有2支噴漆

簽保500守行為12個月

撤控


16:32:02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0筲箕灣 #答辯
#庭外消息

D2-D5 (14-15)
(D1早前已認罪)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筲箕灣襲擊黃姓男子

據悉黃姓男子與各人為同學,小息期間因政見不同,向黃姓男子丟水樽和網球,家人得悉後報警。

D3認罪❗️

押後11月10號0930判刑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D4、D5不認罪❌
預計3天審期
押後至2021年2月17至19日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38:1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3/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1615 D2辯方律師盤問PW4完結。
由D3辯方律師盤問PW4。

明天0930同庭續審。


16:42:14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A1:施(23) A2:文(20)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天橋近伊利沙伯醫院,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施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把刀和1把鎚
(3)藏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2文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2罐汽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事隔半年在5月8日首次提堂,二人保釋申請被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

——

A1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 $10,000
人事擔保 $50,000
不得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報稱地址
宵禁2300至0600
每週報到1次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A2 沒有保釋申請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區域法庭再訊

(按:文手足精神狀態不錯)


16:43:59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菜珍(音同)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員20359賴浩維(音)。
控方主問結束~
辯方仍未盤問完,明天繼續~

押後至2020年10月15日10點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注:辛苦各位旁聽師~)


16:49:27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813機場 #審訊[2/3]

今日完成所有證人作供(供詞後補)。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可能傳召證人作供,雙方亦準備於續審當日進行結案陳詞。

\==============

本案將於10月28日1000,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7:08: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7/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1146 休庭
於下午1430繼續

1505 開庭續審
繼續盤問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1539 控方證人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PW6 警員13345劉志豪
負責證物處理

1659 PW6 警員13345劉志豪 主問完畢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星期五10月16日同庭續審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在另一案件 #1001太子 被官斥「砌詞狡辯、自圓其說、信口開河」

感謝臨時直播員


17:47: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未知是否手足
#20200830北角

李(38)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年8月30日,在北角港鐵L5行人通道無合法辯解損壞該通道一幅牆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20:08: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續審
#0826深水埗

胡(2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前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66

詳情:
案件因昨日打風而順延到今日,但因為控方律師要處理另一宗在區域法院的案件而未能出席,裁判官押後本案至2020年10月27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20:21:44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PW1-2作供
PW3-5作供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019年8月13日,於機場1號客運大樓L8層離境大堂外,襲擊警長3712。
2) 持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雷射筆。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9085。

\==============

承認事實
1)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2)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3) 2019年12月5日 律政司同意就控罪(2)對被告作出起訴,同意文件列為證物P2。
4) 2019年8月13日23:10-23:22時,被告身處公眾地方(即機場一號客運大樓L8層)。
5) 被告當時背背囊,沒有戴口罩,穿有標誌的黑色短袖T恤、黑色短褲,露出小腿,上紮繃帶。
6) 機場T1離境大堂2號區外裝有CCTV,實時錄影到案發當晚發生事情。
7) 案發時,有8支鏡頭設置於暢航路馬路上,備有Video Analytic影像分析技術,能分析出路面障礙物。
8) 暢航路鏡頭可用紅圈標示阻礙路面超10分鐘的障礙,此圈無法從畫面上移除。
9) Now直播台當晚的拍攝和錄影,均記錄涉及機場的事情。
10) 機場T1離境大堂其他層數裝有另1組CCTV,亦實時錄影到當晚事情。
11) 上述CCTV及錄影片段燒錄入USB,呈堂為證物P3。
12) 警員13971從上述片段中截取76張截圖,呈堂為證物P4。
13) 警員15443檢取1支黑色雷射筆(裝有1枚鋰子電池),呈堂為證物P6。
14) 案發日23:22時,警員15443於離境大堂2號區外拘捕被告。
15) 8月13日23:58時-14日00:14時,被告於機場警署保安室,接受警員15443搜身。從其黑色螢光黃背囊,搜出1個紙盒內有充電器,呈堂為證物P7。
16) 證物P8為相簿,其中第1-2張乃於機場報案室拍攝之被告相片,其餘為證物相片。
17) 被告在案發前後並無出入境記錄。
18) 被告的八達通消費記錄如實記錄於八達通有限公司,職員撰寫的證明文件,呈堂為證物P9。
19) 上述記錄亦存於鐵路公司,職員證明書呈堂為證物P10。
20) 被告的八達通記錄顯示,案發日09:56時,被告乘機場快線到機場。
21) 8月14日01:00時,被告作1次警誡會面。01:02時,偵緝警員11885再為被告作警誡會面記錄。
22) 同日16:17時,被告在代表大律師及律師陪同下,由警員58752作警誡代表會面。
23) 高級督察盧永佳為證物雷射筆及電池撰寫1份報告,連翻譯版呈堂為證物P14。
24) 2019年12月6日,被告出席本案聆訊,相關警員在影像片段內認出被告。
25) 被告同意證物連貫性,證物未受整修及干擾。

證物
P1 承認事實
P2 律政司同意文件
P3 錄影片段
P4(1-76) 截圖
P5 暢航路鏡頭位置圖
P6 黑色雷射筆
P7 充電器
P8 相簿
P9 八達通公司職員證明文件
P10 鐵路公司職員證明書
P11 第1次警誡會面記錄
P12 第2次警誡會面記錄
P13 警誡代表會面光碟
P14(A-B) 雷射筆報告


20:23:50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控罪及承認事實
PW3-5作供

傳召控方證人PW1 偵緝警長3712 作供
*控方指示,證人宣誓時不必讀出名字
*法庭允許證人作證時不脫下口罩

控方主問

證物
P15 PW1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P16-29 PW1所作的截圖標示

PW1於2015晉升為警長,中五教育程度。他駐守西九龍重案組,案發時當值總區應變大隊更分,為「踏浪者行動」候命。

當晚23:15時,PW1抵達機場,着便裝,有裝備,並於心口展示委任證。命令機場一號客運大樓外的人群散開後,PW1走到大樓2號出入口,同時受到來自左前方的綠色光束掃射,雙眼感脹痛;他避開光線,沿激光望,發現手持雷射筆的被告。PW1兩次命令被告停止射激光,一邊推進,但被告未有理會。

約23:20時,PW1與被告相距6米,以雙手捉住被告。被告右手連同雷射筆受制,曾反抗。PW1對身後警員叫:「拉佢,佢頭先用激光射我對眼。」隨後有警員控制被告,將其拘捕。PW1從被告右手檢取雷射筆,交予警員15443。23:55時,他回到機場警署,左眼仍刺痛,直至00:01時離開。

在控方指示下,PW1在10餘張錄影截圖上,標示自己和被告、綠色光束的位置,及用文字描述畫面;他指,可看到自己截停被告的經過,認出被告右手持雷射筆,一直發出光線。

辯方盤問

在辯方盤問下,PW1憶述,當日有諸多示威者聚集,部分人著黑衫黑褲。第一眼望見被告,PW1記得他「上黑下黑」,懷疑他是示威者的一員;但即(在已宣誓的情況下)澄清自己絕不憎恨示威者。

他確認,儘管雙眼刺痛超過1小時,自己仍未求醫;即使被告近在咫尺,他亦否認自己知道,被告是以襲警罪名被捕,「拉佢,佢頭先用激光射我」這話,是「信息(information)」,非指令。辯方指出:PW1否認,是因「若他已知被告將被控以襲警,而不驗傷,將是失責」——PW1當然不同意。辯方即指,PW1不驗傷的真正原因,是他實際未被雷射光擊中,立心說謊,誣衊被告。

PW1否認雷射筆時開時關,且說光束一直掃射自己眼睛,無法分次數;光點曾跨越自己面部,但不能詳細描述動態。

辯方回看有PW1標示的2張相片:在P4(73)中,PW1聲稱自己認出一光點,來自被告雷射筆,照中自己雙眼後投射在地上;辯方反駁,該光點是突然在地上出現,與PW1頭部無尤。辯方再點出,P4(62)可見,PW1非沿雷射筆光線走近被告,而是在光線的左邊走向被告;換言之,被告的雷射筆並非瞄著PW1。

控方覆問

PW1憑截圖重述被告雷射筆照向自己的過程。

PW1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15443 作供

證物
P30 PW2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控方主問

PW2在2012年加入警隊,現屬水警東巡邏小隊,案發當日當值機動部隊B4,於機場執行踏浪者行動。當晚在機場T1離境大堂2號區,他望見被告手中發出綠色光束,照向PW1。23:22時,他拘捕被告,罪名為襲警和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告被捕時掙扎,情緒激動。

返回警署後,PW2帶被告見值日官,當時被告嘴角有輕微擦損;曾問被告是否需要看醫生,被告答不需要。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被告被捕時表現合作,沒有掙扎,警方對其單方面使用暴力,圍毆被告;再指,被告光束射巴士、射天射地,雖有射警方,但非集中在PW1的頭部。PW2均不同意。

(‍♂️ 被告聞言憶起案發經過,哭泣出聲,需到庭外;其家人、代表律師上前安慰,控方律師稍望後轉開目光。休庭5分鐘。)

辯方最後指出,PW2拘捕被告,是基於「拉佢,佢用激光射我」;返回警署後,有警員偶爾毆打他。

控方覆問

PW2確認,被告被捕後有其他警察到場。

PW2作供完畢。


20:26:04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控罪及承認事實
PW1-2作供

傳召控方證人PW3 偵緝警員9085 作供

證物
P31 PW3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P32-39 PW3所作的截圖標示

PW3於2008年加入警隊,中五教育程度,現駐守屯門警署反三合會行動部隊。案發當日,他屬新界北緊急應變大隊刑事隊,駕駛便裝警車TE5247至機場暢航路,到機場進行營救內地人士行動,途遇示威者堵路;他被電筒和雷射筆照射,感到不適,因覺危險駛離現場。

從CCTV片段中,可見PW3的小型貨車一直塞在暢航路上。PW3在指示下,在數張截圖中標出自己車輛的位置及行駛方向;又指有黑衣人從正前方以雷射筆掃射自己後離開。

辯方盤問

PW3在12月4日給出一份證人口供。辯方先歸納PW3在庭上供稱,但無在口供中提及的新資料:(1) 他被光束照射2、3次,每次3、4秒;(2) 改以「被襲擊」而非「被包圍」形容前方車輛;(3) 他被水樽襲擊;(4) 口供中,他說自己未能辨認以光束攻擊車輛者形象,庭上改稱「印象中,他穿黑色衫」。

辯方質疑,PW3並不記得攻擊者外表,乃靠重述影像畫面,對號入座。PW3辯稱,自己記得這個線索,唯在錄口供後才記起。辯方即問:身為警員兼受害人,何以不因遺漏重要證據,補錄口供?故PW3「襲擊者穿黑衫」的印象,應是臨場捏造。

提問下PW3澄清,當晚自己的車頭範圍有多過1條光束,針對自己照射,但重複直射他雙眼的雷射筆光點只有1個,沒有閃動。辯方提議:PW3沒有被任何光線射中。PW3不同意。

PW3後補充,當晚他沒有口頭上叫人群停止,也無響喇叭使他們散開。

控方覆問

PW3解釋,電筒的光較渙散,雷射光較集中,故自己能認出;雷射光更令自己眼部不適,需側面避開。

PW3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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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4 警員15971 作供

證物
P40 PW4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控方主問

PW4於2016年加入警隊,大二教育程度,現屬商業罪案調查科。案發時他不在現場,但被委派為調查員,找出被告的行動軌跡。在閱讀警長3712的口供後,他得知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經過及被捕人衣著。

翻查CCTV片段,他找到被告被捕一幕,遂倒帶追蹤被告在機場內的行動。他自CCTV截取截圖,顯示被告走出暢航路馬路,手持發光物體照向左二線,再走向客運大樓7層。未幾折返,舉起手上物體,右手扶鐵欄,指向警員方向。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根據片段,車頭前出現的光點應是多於1盞,不住移動,有閃燈。PW4稱光點斷斷續續,不清楚是否閃動。

雖然不知白平衡(white balance)、色溫為何物,PW4仍注意到CCTV片段有色差問題。辯方提出,要處理色差,就要尋找純白的東西為基準,PW4則道不知,也沒有到現場進行色差比較。

證人作供完畢。

\==============

法庭傳召PW5,為雷射筆專家證人;
後播放被告警誡會面的錄像片段;
‼️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可能傳召證人作供,雙方亦準備於續審當日進行結案陳詞。

\==============

本案將於10月28日1000,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公眾人士提供資訊。:>


22:53: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 (臨時轉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07沙田
#提堂

黃(28)

控罪:在公眾地方打鬥

案情:被指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通往A出口的地方非法打鬥,當日兩名被告有爭執,周耀輝被示威者於港鐵站內圍著,出於恐懼而從右邊褲袋拿出摺刀防止示威者攻擊,不幸傷到黃﹐導致黃手部有2厘米的傷口。周耀輝事發後在在月台掉棄摺刀。周耀輝事後提堂時在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被判處6個月監禁及$2000罰款,而黃則不認罪,本案在2020年9月10日初次審訊,但是因控方第一證人拒絕出庭,案件押後至今日再度提堂,處理證人事宜。
———————————————
今日控方確定將會傳召同案第一被告周耀輝以取代原有控方第一證人(某警務人員)。

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審訊。

感謝旁聽師們提供資訊


22:54:5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1102葵涌

程(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98

詳情:
1️⃣傳召PW1 PC1057
主問:
2/11/19 13:35 以便裝當值,與四名便衣警員進入大廈街紅茶餐廳,約10分鐘後有兩名男子進入餐廳,大約在14:05~14:15再有四名男子加入,共六人一齊進食,當時相距三張枱,大約五米,因為首兩人孭着大背囊,後來的人也孭著黑色背囊,這類背囊經常在犯罪現場出現,因而引起注意;之後他們離開,原本出門轉左,但見到軍裝警員隨即轉右,走入大廈街與德士古道之間的無名後巷,PW1表明身份,其中一人逃跑,PW1大叫:警察、咪走,該人因轉頭望後,未察覺前方路牌,因而撞到並跌在地上,被PW1帶回後巷,交給到場的軍裝警員調查。

辯方盤問:
PW1未見過六名人仕,唔記得六人之中有幾多人孭背囊,睇警方拍攝的相片,相中有六個背囊,PW1確認第一張相的背囊係,其他唔知。

睇辯方證物D4,相片是紅茶餐廳的室內情況,PW1確認相片正確,但影唔到被告所坐位置。

當日六人坐在PW1正前方,無留意他們有無放低背囊在地上,因要留意仲有無其他人加入。

見他們準備埋單,通知軍裝,PW1也埋單走,無留意他們是否攞返自己的背囊,和有無打開過背囊。

PW1唔確認當日有幾多個軍裝行去紅茶餐廳,唔知六人中邊個見到軍裝,唔認得被告,唔記得佢有無孭背囊,唔記得著咩色衫,唔記得當日荃灣有冇示威活動。

六名人仕被控制在後巷,跪在地上,面向牆,被軍裝搜身搜袋。

播出辯方證物D2,有市民拍到的影片,PW1確認為當時情況,片段中見到有三個背囊放在地上,放得好近,PW1稱冇留意如何處理證物。

PW1離開後便返警署,之後無de-briefing ,但有匯集記憶,主要係講時間,無講證物。

PW1確認首兩名人仕大概在13:45到,六人在14:43離開。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問:
PW1確認被告是首先到場的其中一人;由六人離開餐廳到被截停,是在15秒之內,其間被截停人仕無離開過視線。

辯方覆問:
PW1確認被截停人仕並非被告。

2️⃣傳召PW2 SPC58312
主問:
2/11/19 14:05 收到通知,PC1057見到有可疑人物,需要協助,大約在14:15到大廈街附近等候指示,14:43總部通知可疑人物準備離開,要求去截查,去到時他們已經不在紅茶餐廳,行去後巷見到總部同事控制住六個人,現場有超過十名軍裝警員。

PW2認出庭上被告,說出被告當日的衣著,和在背囊搜出的物品,控方呈上證物並叫PW2逐一確認。

PW2稱在現場作出警誡和拘捕,上手扣,在15:00帶回葵涌警署,15:10到達,見值日官,辦手續,整理證物寫標籤,在21:43交證物給報案室看管,但唔太確定有幾多件證物。

控方呈上一件黑色衫叫PW2辨認,PW2睇咗一段時間才確認是在警署搜背囊時搜出。
辯方律師提出抗議,指控方應先問PW2,如他能説出證物,才再呈上,裁判官同意

PW2稱無其他證物,。。。隨即話仲有銀包和電話,但無檢取衣物。

控方轉變方式,叫PW2睇相簿P15,從中確認並新增了10件證物。

12:55~15:02休庭

辯方盤問:
PW2去到後巷時,已見到有人跪在地上面向牆,但未開始搜查,唔記得當時被告係咪孭住背囊,但係由被告持有,搜查前叫被告起身,放低背囊,被告睇住搜袋,PW2唔同意各人的背囊放得好近。

播出D2,PW2同意片中拍攝到他背面,亦見到背囊放得近,已即時拿開,唔同意會調亂。

睇辯方證物D3,同意第二、第四和第五頁相中的背囊是一樣,但在現場唔會搞錯。

律師指PW2當時部份證物搜出後,會放在地下會撈亂,現場無入證物袋,當場唔記得有咩證物,係返到差館先補錄搜到嘅物品,PW2不同意。

PW2同意在庭上唔記得嘅證物,並未寫在記事冊,記憶係模糊,但睇返相就記得,因為唔係拉咗好多個人。

律師指PW2記錄證物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只係寫咗13件證物;在當日21:43第二次紀錄證物,但無寫是否在被告身上搜出,亦無紀錄是在差館搜出。

事件之後無de-briefing ,只在現場與便衣傾時間;唔同意證物係同其他人夾出嚟。

PW2的口供顯示,被告唔簽記事冊,被告無核實被搜出的證物。

控方無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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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裁判官作中段裁決,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律師指被告不會上庭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主要爭議:

1. 證物係咪被告所有:因為在餐廳可能攞錯,也可能在後巷調亂

2. 持有物品的意圖:證物是日常用品,可以作裝修用,控罪亦無指出損壞「誰」人的「什麼」財產,未免粗梳。

控罪需要證明「管有+意圖」,現無法達致唯一合理推論,法庭應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被告無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6日 15: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宣判,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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