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8

09:26: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襲警(拳打督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第三庭為小型法庭,只有數個座位,‼️已告滿座‼️,未能進入的手足可等候文字直播


09:51: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襲警(拳打督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控罪詳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督察余天生
不認罪
PW1:余天生
PW2:10232
PW4:負責驗傷的醫生

辯方於數分鐘前收到兩位警員的記事冊,需要數分鐘閱覽
需要傳召PW4醫生才可判斷醫療報告真確性,但PW4短期內無法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10:15,休庭


09:52:5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18)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 #1111黃大仙 食油、鎚、氣體過濾面罩等

修定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一項新增控罪 - 於公眾地方xxxxxx(控罪太細聲,聽唔到)

控罪指被告於公眾地方設置塑膠路障

批准修定保釋條件:
宵禁改為0000-0600
減少報到次數至一星期一次

案件押後至2月19日上午9點半九龍城5樓1庭


09:58:15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8庭 - 黃國輝裁判官
開庭
何XX(49) #審前覆核 #0805深水埗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背景:何張開雙臂擋着警員保護示威者離去被捕,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之阻差辦公,控方後改以《侵害人身罪條例》控告阻差辦公,最高刑罰增至監禁兩年


10:17: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8庭 - 黃國輝裁判官

何XX(49) #審前覆核 #0805深水埗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將於10-12/2 上午9:30 於13庭開庭審訊
相同條件擔保

背景:何張開雙臂擋着警員保護示威者離去被捕,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之阻差辦公,控方後改以《侵害人身罪條例》控告阻差辦公,最高刑罰增至監禁兩年


10:27: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答辯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修訂控罪:
1. POOW [摺疊刀、卡片刀]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 不認罪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破壞玻璃筆]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本月9日在旺角彌敦道612號至618號好望角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摺疊刀及一張卡片刀。他另被指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筆型玻璃爆破器,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被告早前涉另一宗管有攻擊性武器案被捕

控方:1名證人
辯方:2名證人、約3小時CCTV片段當中不多於20分鐘關鍵片段

不爭議事項:被告身上搜到的物品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案件於2020年1月31日及2月3日第十四庭進行審訊


10:33:5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拳打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開庭,開始審訊


10:34:1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張(66) - 2項阻差辦公、襲警、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 - #0707旺角 的士突駛防線前「死火」,疑踢警方ABC遭小腿兩下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3)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

第1,2項控罪不認罪,第3項控罪認罪

第3項控罪罪名成立

首兩項控罪
辯方認為答辯方向:犯罪意圖,因酒精影響身體行為

審前覆核:3月11日上午9時半九龍城五樓一庭(除非雙方同意取消審前覆核)

估計審訊期2日,3月30-31日,9點半九龍城第七庭

第三項控罪將待首兩項控罪完成審訊,再行判刑。


10:37: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移交區院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陳、金、劉、郭、許、陳、鄒

控罪: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被指於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參與暴動

保釋條件更改:
D5 申請出國交流被拒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於2020年1月23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聆訊


10:43:5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移交區院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余、賴、鍾、龔、陳虹秀社工、簡、莫、梁
控罪: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被指於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22號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

保釋條件更改:
D7 更改報到警署及日子獲批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於2020年1月23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聆訊


10:49:3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作供:
約1735與探員10232曾偉輝在軍器廠街以便裝執行警員職務
1700從新聞得知立法會有騷亂
1735被指派在軍器廠街近警總燈位觀察情況
見到一名男子身穿黑色上衣、黑色短褲從金鐘道往駱克道方向步行,在PW1面前經過,無察覺有結伴


11:00:4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辯方大狀:
截查行為與被告有否襲警無關,對被告不公
質疑讓PW1描述截查經過正面價值低,證人供詞牽涉PW1懷疑被告參與暴動,不希望PW1作供牽涉其他指稱罪行

檢控官陳大狀:
警員有合理懷疑截查被告,作供描述截查經過只為提供背景

裁判官批准檢控官作如此盤問,認為與PW1是否正當執行職務相關


11:08:5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0616中環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梁(26)‼️還柙193天
謀殺(涉推跌六旬漢兩日後死亡)

改控誤殺‼️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月17日0930東區法院第7庭作交付高等法院程序 (提訊日)


11:15:2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作供:
男子在PW1右45度約兩至三米距離,見到男子頸部及面部有深色圍巾遮蓋半個面部,右後褲袋裝著白色噴漆狀東西,全身濕透,PW1懷疑男子與立法會外騷亂有關
約三至五秒後與PW2一同上前截查男子,男子在左45度約兩至三米距離,PW2在PW1右邊身旁
男子急步到燈位前,PW1趨前在男子左後方接觸,當時交通燈為紅色人像,有其他途人等候過路
原可直接從男子右後方接近,惟為讓男子不察覺,繞路急步至男子左後方
男子期間東張西望,未有目光接觸,未有用任何言語或行動取得男子注意


11:29:4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作供:
PW1以比一般說話大的聲量向男子說:「先生,差人,過一過嚟」,當時有汽車及途人聲浪,但相信男子能清晰聽見。在「差人」時PW1用右手拍男子左肩近頸部位置,力度為普通打招呼,左右有其他途人,未有留意前方有否其他途人,截查範圍小,男子神色慌張。男子在「過一過嚟」時向右轉頭望向PW1,說話後緊接向右轉身用右手揮拳擊向PW1頸部,PW1用右手掩蓋左耳對下兩吋、肩膀側四吋位置。PW1感到一下疼痛。


11:37:4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0904北角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梁(37)‼️還押小欖125日
管有攻擊性武器(槍狀物體更揚言插警報仇)

(1)改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下次提堂將加控2項控罪:
(2)管有仿製槍械
(3)危險駕駛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2月12日0930東區法院第1庭等候律政司意見及轉介文件交付區域法院審理


11:43:4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29)還柙57天 - 是日處理早前被告涉嫌干犯控罪:傷人
手足另牽涉 有意圖而傷人 - #1109將軍澳 - 「私了」休班懲教X,1115確診患有被害妄想精神分裂症

被告被指以櫈擲向家人,判簽保守行為24個月。
因牽涉另一案件,需繼續還押。


11:50:4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作供:
力度比PW1拍肩力度為大,驗傷時醫生按下位置仍感到疼痛。PW2上前協助制服男子,帶到警察總部外一幅牆,後帶入警察總部內由PW2處理,PW1前往驗傷。當天光線充足,未有留意到男子有佩戴耳塞。PW1在被男子襲擊後大聲呼喊:「你襲警」,在場警員、途人及被告均注意得到。

辯方盤問PW1:
PW1在2005年加入警隊成為警員,2012年升至高級督察。PW1以便裝觀察,並無佩戴委任證。PW1與PW2平時均以便裝執勤。PW1委任證放在褲袋。警察通例第20章第14條列明執勤時必須出示委任證,並須將委任證掛在顯眼地方。PW1認為當時情況不容許。便裝目的為不暴露身份,事發經過只有數秒,對男子有懷疑並擔心男子逃走。PW1在行動時已打算以言語及拍肩動作截停被告,但認為當時情況不容許出示委任證。PW1擔心當時男子有沒有同伙或有沒有武器等,需要騰出雙手。PW1當時並無考慮佩戴委任證,並非因要隱藏身份而不佩戴委任證,認為可以在稍後時間展示。


12:01:4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男子在燈位停下,PW1才上前接觸男子。PW1並無留意襲擊時行人過路燈剛轉為綠色。PW1故意繞路從左後方接觸男子為採取手段防止男子逃走。PW1同意不佩戴委任證為防止男子逃走。PW1指「先生,差人,過一過嚟」為記憶中準確紀錄,亦記低在記事冊中。「過一過嚟」意思為請男子到別處接受查問。拍肩動作在「先生」和「差人」間作出,拍肩後已縮手。PW1身高174cm。男子身高與PW1相約。


12:13:1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在今日上庭前曾翻看記事冊
PW1在6月12日2215在灣仔警署錄取口供
PW2在2200在灣仔警署錄取口供
記事冊在同日23時許開始補錄
在醫院驗傷期間有透過電話與PW2討論時間及細節,並討論過事件內容
PW1認為自己口供只反映自己所記得的內容

PW1需要飲水,押後至1225


12:35: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開庭,繼續盤問PW1,現場記者一度就記者席問題鼓譟,法庭書記現先安排記者入座再分配其餘座位予公眾,未能入庭聽審人士請在庭外等候直播


12:54: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在19時許到瑪麗醫院向急症室鍾醫生求醫,當時對受襲記憶猶新。PW1知道醫生會作醫學報告並將呈堂。PW1指並無對醫生作任何欺瞞。PW1向醫生指傷處被人用「手」弄傷。PW1表示未見過P1醫學報告。PW1不同意自己曾向醫生指被人用「手肘」弄傷。PW1同意在男子在燈位前停下後才向PW2示意上前截查男子。PW1口供上記下自己用手「搭」著男子。PW1表示只是字面上有差別,實際上為「拍」肩膀。PW1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先生,差人,『過嚟呢邊』」,PW1表示今天作供時記錯。PW1將男子帶入警署時才出示委任證。PW1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在左邊「面」部近「頸」位置受襲,與庭上描述「頸」部近「面」不同,PW1認為只是文字表達上差異。


13:12: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男子用右「手」襲擊自己,PW1改為不清楚記得男子是否用拳頭襲擊自己。PW1轉為表示男子在轉頭的同時轉身用手襲擊自己。PW1表示看不到男子揮拳動作。PW1受襲時與男子相距約65厘米。被告右手長度72厘米。PW1不能排除男子用反手揮手擊中自己。

休庭,1430再續


14:17: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關注組 08.01.2020 14:16:41

‼️‼️‼️‼️ #核爆級緊急 [今日聲援表]

依家‼️即刻‼️IMMEDIATELY‼️
02:30 pm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串謀縱火 #1012九龍塘 #樓層請去詢問處查詢

//警方昨日(7日)採取行動拘捕5名男子,年齡介乎26歲40歲,罪名是串謀縱火。拘捕過程中於其中一名疑犯的家中搜獲兩支汽槍,5個汽油彈,8樽汽油,6個鎚仔,2枝氣槍,7個防毒面具,及可製造易燃物品的物料。該人以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管有仿製槍械,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被拘留。// - 頭條新聞

請九龍城區街坊‍♀️‍♀️‍♀️


14:22: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可以入庭


14:35:3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開庭


14:42: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關注組 08.01.2020 14:42:01

#核爆級緊急 #上庭聲援
#九龍城聲援 請去 5 樓 1 庭


14:48: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同意男子並非向左轉身襲擊自己。PW1指有嘗試躲避襲擊而向後退,但無印象是否成功。PW1亦不記得受襲後自己有否移動。PW1肯定男子用右手觸碰到自己。PW1不同意自己當時大力捏住男子肩膀。PW1不同意如果男子用右手順時針轉身擊向自己,根本無可能擊中自己左邊。PW1用紙筆描繪了襲擊時雙方位置的鳥瞰圖,作為控方證物P5。P5顯示PW1與男子面向同一方向,男子在PW1右前方。


14:57:0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006深水埗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鍾(25)
暴動、有意圖而傷人、蒙面(的士司機鄭國泉開車鏟上行人路撞人被「私了」)

控方等候政府化驗所報告,不反對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4月6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14:57:3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2西營盤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吳(18)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鎚及木棍;遭警員持胡椒噴霧恐嚇)

控方準備好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取得答辯指示
申請延遲宵禁令延遲半小時開始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9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14:59:10

#沙田裁判法院3樓1庭 -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劉,符,高,陳,許(18-21) - 暴動、蒙面、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 #1111中大

警方期間調查方向
1. 已申請搜查令,搜查手機內容
2. 所使用工具將作指模較對

D1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由一星期三次報到改為一星期一次報到
批准

申請宵禁令改為0000-0600
批准

申請短期出境
拒絕

D2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由一星期四次報到改為一星期一次報到
批准

申請宵禁令改為0000-0600
批准

D3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改為一星期一次報到
批准

申請更改宵禁為0000-0600
批准

D4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由一星期三次報到改為一星期一次報到
批准

申請延遲宵禁時間至0000-0600
批准

D5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由一星期三次報到改為一星期一次報到,及更改報到警署
批准

申請宵禁令延至0000-0600
批准

另外,官決定
宵禁令範圍將包括住址(星期六,日)及其中大宿舍(星期一至五)

押後至3月5日下午2點30分沙田3樓1庭


15:13:2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見不到男子何時提起手。PW1指疼痛維持數分鐘。PW1指因熬夜而感到疲倦,並提出因受襲而感到暈眩,並指曾向鍾醫生提及自己出現暈眩。

覆問:
PW1指無意識到要取出委任證,並非故意隱瞞警員身份。PW1重申並無向PW2直接或間接描述襲擊動作。

PW1作供完畢,傳召PW2 PC10232曾偉輝


15:14:5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006深水埗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張(32)
暴動、有意圖而傷人、蒙面(的士司機鄭國泉開車鏟上行人路撞人被「私了」)

撤回申請遮蔽第二控罪證人名字
控方等候化驗所報告及法律意見

辯方申請農曆新年期間離港兩天探親獲批⭕️
離境期間可在原本10000現金擔保上再交出20000現金作擔保及延遲當天晚上報到時間至晚上

案件押後至4月6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15:17:2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0銅鑼灣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衛(29)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防毒面具、士巴拿、灰鏟、六角匙等)

修訂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新增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打火機等)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15:32:0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2曾偉輝
探員PC10232(現時為見習督察)

主問:
PW2與PW1同時見到男子,PW1向PW2表示有可疑。當時PW1在PW2右手邊一個身位平排。PW2與男子身距約十呎。隨後PW1先上前接觸男子,當時PW2與男子站在燈位處相距約十米。PW1向男子說:「先生,警察,過嚟呢邊」。PW1用右手搭向男子左邊肩膀,但無法分辨PW1接觸男子後有否縮手。PW2不認為PW1用打的力度接觸男子。PW2不記得動作和說話的先後。男子當時面向紅綠燈。PW2指PW1說話為正常聲量,相信其他等候過路途人亦能聽見。PW2不記得有否東西阻礙其視線觀察男子之肩膀。PW2指男子向「左」轉用右手揮「拳」擊中PW1。PW1與男子距離緊貼。PW2指男子用手拿著口罩及眼罩,但記不起用哪隻手。PW2不記得有否見到男子揮拳的動作。PW2指男子擊中PW1左邊「面」部,隨後見到是近頸部位置。


15:38:5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中環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陳(33)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滑雪口罩、鋁管、鐵筆等)

修訂控罪(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1支鐵筆、3支金屬棒)

因工作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獲批⭕️
由每週報到1天增至3天
控方表示以3天報到換取撤回宵禁令合理,態度中立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15:39:3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中環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馮(21)
管有攻擊性武器(鐵鎚)

修訂控罪(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1個鐵鎚)

控方已取得法律意見
辯方希望法庭紀錄在案11月22日發信要求警方交文件,12月17日才得到警方回覆表示會盡快,但至今仍未收到文件

工作轉變原因申請宵禁令由0000-0700改至2300-0600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15:51:2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中環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李(27)
襲警(向警長X丟雪糕筒)

控方已取得法律意見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地點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11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15:54:2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柴灣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羅(20)
管有攻擊性武器(錘及雷射筆)

控方將申請修訂控罪改至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並有所意圖
並將有新增控罪
另將申請與另一案合併處理

因工作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被拒❌

案件押後至3月16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16:03:5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核爆級緊急
4名被告 - #串謀縱火 #1012九龍塘

d1 曾(26) - 串謀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接刀、汽油彈)、管有仿製火器(2支氣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物品
d2 黃(30) - 串謀縱火
d3 鄭 - 串謀縱火
d4 黃(40) - 串謀縱火
控方申請毋需答辯,押後至2/3。控方透露需調查汽油彈液體、粉末、氣槍,以及被告手提電話及指模。

控方案情指一瘦削男子於閘機上放置物品,另一肥胖男子點燃該物品後著火。兩男子事發前於歌和老街匯合,d4被拍攝到與d1 d2交談,其後案件發生。CCTV拍攝到無口罩的被告,d3八達通曾支付屯門公路,d1、d2 有於紅磡火車站7-11支付記錄。19/12顯示d3車輛被駕駛,d1 d4 於7/1被捕,警誡下d3承認接載d1及d2,d4亦招認指因應網上號召協助其他被告。

控方反對所有被告保釋申請,但亦提出如法庭給予保釋時擔保條件。


16:11:5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2曾偉輝
探員PC10232(現時為見習督察)

主問:
PW2並無親眼見到男子用身體哪部份擊中PW1哪部份。同日PW1在灣仔警署向PW2表示被擊中面部近頸位置。PW2只是靠男子手部去勢推斷男子手部擊中PW1面部。PW1被擊中後,PW1、PW2或男子均無再說話。在截查前,PW1及PW2均無展示委任證。案發時因立法會發生騷亂,PW1及PW2執行便裝觀察,因此並無佩戴委任證以隱藏身份。

盤問:
PW2再次肯定自己一字不漏聽到「先生,警察,過嚟呢邊」。PW2同意PW1並無說過「差人」二字。PW2表示自己見到男子轉身動作。PW2在錄取口供前已從通話聽到PW1說被擊中面部近頸部位置,因此紀錄在口供上。PW2與PW1制服男子並帶回警署後,PW1已前往求醫。PW2同意口供絕大部份是與記事冊描述相同。PW2對照記事冊與口供後確認兩份證供內容完全相同。PW2記事冊及口供上紀錄「高級督察余天生左邊面部位置(後知為左邊面部近頸部位置)」,同意補錄記事冊時已知有關位置。PW2確認其餘部份均由自己記憶所記錄。PW2親眼見到男子轉左揮拳打向PW1。PW2肯定男子並非向「右」轉身。PW2確認男子用右手揮「拳」。

PW2要求飲水,休庭十分鐘


16:25:1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飲完水,開庭


16:28:5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核爆級緊急
4名被告 - #串謀縱火 #1012九龍塘

辯方陳詞,d1代表律師指錄影會面時看過CCTV及其他被告錄影會面片段,就控方案情爭議。

d2挑戰手機信息呈堂性,法官質疑指「需要100000,被告無自制能力,點樣個妹會控制到佢」

d4投訴,指被威脅要電話密碼,如非警察指會搞佢老婆仔女

押後至2/3 2:30
d1 被拒絕,放棄8日擔保覆核權利

d2 擔保條件
保釋金10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3次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名單7日內交付辯方

d3 條件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3次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d4 條件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3次
不得接觸證人


17:03: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2曾偉輝
探員PC10232(現時為見習督察)

盤問:
PW2認為PW1搭男子肩膀力度並不是很大,無法確定在二人身後或左右。PW2無法記起當時有否見到PW1當時手指的動作。PW2同意根本無法判斷PW1有否大力捉住男子肩膀。PW2確認男子當時大汗淋漓而全身濕透。PW2同意從無在記事冊或口供記錄見到男子急步走。PW2確認在截查男子前與PW1均無佩戴委任證。PW2指自己隨後在襲擊前已取出委任證,但確認PW1並無佩戴委任證。PW2認為有可能一手持委任證、一手協助制服男子。PW2口供寫著「我協助高級督察余天生將AP截停,期間高級督察余天生上前用右手搭左膊頭」,而記事冊寫著「我協助高級督察余天生將AP截停『及展示委任證』,期間高級督察余天生上前用右手搭左膊頭」。PW2不同意自己故意遺漏抄寫有關展示委任證事宜,亦不同意自己因與PW1紀錄有出入而避免紀錄在口供上。

辯方案情:
男子停在燈位前 - 同意
PW1上前大力捏著男子肩膀 - 不同意
PW2改稱當時PW1說「先生,『差人』,過嚟呢邊」,指早前作供時記錯
男子絕對不是向右轉身 - 不記得
補錄記事冊及口供時記憶猶新 - 同意
根據口供,從來無提及男子向右轉身 - 同意
確認當日知道男子向左轉身 - 同意
按觀察男子被搭肩膀後隨即嘗試推開PW1手部 - 不同意
今天記憶非常模糊,只憑文字記錄當成記憶 - 不同意

覆問:
主控官質問PW2有否資料需要補充,PW2支吾以對,沒有任何補充。

PW2作供完成。


17:05:5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押後至2月17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作審訊,屆時控方必須確保PW4鍾醫生能出庭作供。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21:27: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關注組 08.01.2020 21:11:23

【#上庭聲援 - 1月9日 星期四】
分流投票
今周預告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 09:30 am - 李,程(35-61)已還押146天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0815天水圍 玻璃樽(裝有易燃液體);距離警署(當時被包圍)10分鐘車程;有消息指,辯方稱與反送中無關【未知是否手足,請報料】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2 庭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am -
[2] 蘇(28)還押 - 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2019元旦 與[3]涉同一單槍械案 #非反修例
[3] 蘇(17)已還押19天 - 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2019元旦 #非反修例 另涉 #1220大埔 槍械案而要還押
[4] 王(23)已還押87天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3大埔 汽油彈、疑似天拿水
[5] 溫,黃(19-27) - 暴動 #1118油麻地 #更改保釋條件
[6] 蘇(28)還押 - 串謀謀殺 #2019元旦 #非反修例【與[2]為同1人】

高 等 法 院 1 2 樓 2 8 庭 - 李素蘭法官
10:30 am -
[7] 蔡(23) - 非法集結等 #1112中環 #更改保釋條件
[8] 任(19)已還押7天 #申請保釋 管有違禁武器等 #200101灣仔 鐵蓮花、鐵蒺藜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 潘兆初首席法官、林文瀚上訴庭副庭長、區慶祥上訴庭法官
[9] 10:30 am - 緊急法禁蒙面裁違憲 - 政府上訴

區 域 法 院 8 樓 2 7 庭 - 郭偉健法官
02:30 pm -
[10] 李(32) - 暴動 #0805黃大仙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 張,姚,*,唐(14-25) - 襲警、管有爆炸品等 #0811黃埔 #0811紅磡 張涉管有硝酸鉀和糖;姚涉管有丫叉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 香淑嫻裁判官
02:30 pm -
[12] 澳籍被告(32) - 企圖襲警 #1112中環 涉企圖用磚頭擲下天橋襲警
[13] 黃(19) - 刑事毁壞 #1112筲箕灣 涉損壞行人過路燈,警員X作出拘捕時疑被擦傷手
[14] 鄭(21)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1112灣仔 黑色液體、打火機、手套
[15] 黃(32)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1113中環 石油氣瓶、火槍、剪鉗
[16] 王,李(19-22) -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1113銅鑼灣 男子X被誤為便裝被私了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 王證瑜裁判官
[17] 02:30 PM - 李(22)已還押57天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2大圍 汽油彈、點火器等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8] 02:30 pm - 鄧(21) #審前覆核 侮辱國旗、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0921屯門 焚燒、踐踏、撕中国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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