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8

09:52: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審訊 [2/5]

第1天審訊(第1部分)
第1天審訊(第2部分)

D1李 D2李 D3利 D4鍾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PW1 19597 何思駿 作供

D1法律代表盤問
PW1的慣用手為右手,案發時都在D1附近,有觀察到 D1的面容,被問到在暈倒前是否觀察到D1有表面傷痕,PW1部分同意,因為自己有份把D1拉落地,但因為頭痛沒有再留意,承認觀看片段後方知道自己有機會觀察D1面部。

被問到由制服至暈倒期間有沒有使用胡椒噴劑,PW1表示不清楚,指現場好混亂,唯律師表示胡椒噴劑刺鼻,PW1初不同意,律師再追問如果噴向PW1的方向應該會「有浸味」,PW1終於同意。律師問到既然D1一直在1至2米附近,PW1不同意如果D1被人噴中,他會看到;亦不同意他會嗅到,他表示他沒有嗅到。

在2020年1月2日到1月5日期間,PW1承認他沒有紀錄事件的經過。被問到為何要等到1月5日回到警署才筆錄,PW1一開始指自己沒有帶記事冊出勤,後來改稱自己受傷後有同事把記事冊帶返警署,但忘記了是哪一位同事。律師問PW1剛剛是否覺得自己供詞荒謬,沒有可能不帶記事冊出勤,於是修改證詞,PW1予以否認。律師進一步問PW1是否會擔心遺失記事冊,PW1表示信任同事,律師質疑「你都唔記得,點信任?」,PW1被問到後來如何取回記事冊,他表示在櫃桶內尋回,「冇乜特別諗邊個擺」,櫃桶是任何人也可隨意拉開,他亦承認沒有嘗試聯絡該名同事。另外,裁判官問PW1當日有沒有佩鎗,PW1表示醫院同事在他暈倒後將佩鎗交到OC林子年督察,被問到伸縮警棍去處,他表示不知道,事後沒有同事問及便沒有特別擔心。

案發時,PW1不記得有沒有途人,被推後右邊側身倒地,感到背後有人以膝頭跪頸及踢他,律師問他能否看到是什麼,他供稱:「摸到似滕頭,但望唔到」,以左手抓住跪他男子的腳,林官問「打側瞓係地下,點解唔推開佢」,PW1回應「因為嗰陣真係好痛,淨係想捉住佢」,辯方大惑不解:「你打側身,有人扭你條頸,你捉住佢,佢壓住你咪壓力愈大」PW1回應當時無法思索那麼多。

律師指出PW1有機會抓到企旁邊的人,PW1不同意。PW1曾經提到邊過拉著D1的腳而站起來,PW1承認需要一定力度,律師質疑以D1高瘦身型,除非D1沒有跌倒才能借力給PW1站起。

辯方指出從片段所見PW1一直捉住D1褲頭,如果中途沒有鬆手,何來指自己摸到膝頭,PW1回想指自己是抓住男子近左後褲袋位置,林官問「點知係膝頭」,PW1解釋「第一吓唔係捉到實,像膝頭壓住,搵一個可以捉到既位置,就係臀部呢個位」,律師指出D1有182cm高,膝頭與臀部有段距離。律師指出一般人會形容為臀部而非膝頭,臀部呈圓形與膝頭有分別,PW1均表示同意。

辯方指PW1胡亂抓一個人,PW1不同意,律師要求PW1詳細描述抓褲頭動作,PW1表示自己左手抓住右邊褲袋,右手抓住背後褲頭。播放片段後,顯示PW1當時用右手抓住D1的褲頭位,而用左手抓住他自己的右前臂,PW1同意自己的講法與片段有分歧。

在D1法律代表完成對PW1的盤問,裁判官向控方表達:「如果繼續檢控[D1],警方需要就辯方證據(D1的醫療報告)回答盤問,詢問控方是否已考慮在內」
下午開庭後,Mr YIP獲得律政司繼續檢控的指示

D2法律代表盤問
沒有
D3法律代表盤問
沒有

D4法律代表盤問
郭大狀指出PW1從來只是形容男子C的衣著但沒有提及容貌,PW1同意。辯方續指PW1在2020年3月3日認人程序中,沒有任何文字紀錄輔助下,除非有超強的記憶力才能認出男子C,PW1則表示自己並非一個擁有好強記憶力的人,只是記得男子C的樣貌,當時男子C沒有戴口罩且企在他附近,清楚見到他的樣貌。律師指出即使能夠看到也是一個很差的環境看到,PW1重申能夠足以讓他看到男子C的容貌,律師進一步指他只有半秒鐘時間觀看,唯PW1指自己逃跑時回頭望亦能看到男子C容貌。

辯方指出PW1第一次提及男子C時是聽到身後傳來「你咪撚走」,質疑在驚恐情況仍然回頭望,PW1反駁指「驚就不停望有冇人追」,辯方指出即使回頭看他也只能看到有人追他而非觀察面容,PW1再指自己能夠同時看到容貌及衣著(同時做出擰右動作)。PW1被問後指出男子C在右邊(亦即身後左方),辯方問:「擰頭擰到6點鐘方向,但睇到8點鐘」,PW回答「係」,辯方質疑:「個頭180°咁濟喎?」,PW1指自己有側身望。

辯方指出PW1的心理報告顯示他未達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的臨床標準,但亦都可能有創傷對工作有所影響,PW1即表示害怕見到相關的資料。辯方質疑PW1憶述細節時並未有緊張及手震,PW1質回應作供時也很緊張但無思絮混亂

辯方問PW1在2020月1月5日回警署補錄筆記時有沒有感受創傷,PW1表示不記得。質疑PW1在警署內能工作7小時,PW1則指「當時有驚都唔開心,就算有呢啲打擊都盡快盡我嘅責任紀錄」,PW1承認沒有就男子C的容貌特別紀錄,但已將案發經過憑記憶紀錄下來。辯方質疑除非PW1有超乎常人的記憶力,否則無可能在3月3日的認人程序辯認出男子C,PW1表示不同意。被問到是否看到、追他而及打他的是不同人,PW1認為是同一人,因為衣著一樣以及逃跑時回頭望清楚看到灰白衫男子追趕。即使倒地後,PW1指當時排檔燈光能夠照到男子C的容貌,即使沒有仔細望每一人的容貌,也不同意沒有顧及男子C的容貌。

辯方指出廣華醫院胡醫生曾提醒PW1如果堅持出院,病情有機會惡化,他解釋在病房內聽到姑娘閒聊他警員的身份,向姑娘索取止痛藥時被告知醫生沒有空,PW1認為在廣華醫院無法得到適切的照顧,希望透過轉院得到一個更好的醫療環境

PW1向警察福利部要求轉院,他透露參與過「踏浪者行動」的警員都有權選擇轉院以得到更好的治療,而他的醫療費均由福利部承擔,單單住院費已達3萬多元,他並不清楚福利部獲得撐警人士的捐款,而梁醫生的聯絡資料由福利部提供。

經比較後,辯方指出浸會醫院醫生梁漢邦撰寫的報告比當初廣華醫院的更嚴重,問PW1有沒有感到驚訝。辯方指出PW1因為認為廣華醫院所撰的醫療報告描寫的傷勢不夠嚴重,因而希望轉院尋求另一方意見,當中包括可以描寫得更嚴重傷勢的專業意見,PW1不同意。被問到是否覺得梁醫生比較好,PW1供稱無特別覺得梁醫生較好,認為胡醫生已盡力解釋。

辯方指出PW1漠視醫生警告,執意轉院導致自己的傷勢惡化,PW1不同意。

辯方指出PW1知道3月2日警方拘捕D4,D4作出招認並拍攝了犯人相,所以在3月3日認人程序中認到D4,PW1予以否認,也表示不敢觀看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相片、網上片段。

PW1同意呈交法庭的截圖都容貌不清,他不同意他只是靠猜測或衣著辨認出D4,唯他之後部分同意只是靠衣著辨認出D4,亦指出片段中見到該男子髮型露出額頭,辯方指出PW1的髮型今天也有改變,難以用髮型去認出D4。

PW1指自己當天的職務是周圍巡邏,留意及通報情況,重申當日影路口是職務之一。被問到是否憎黑衣人,PW1予以否認;被問到是否以打黑衣人為榮、挑釁示威者並樂在其中、故意製造事端造成衝突,PW1均表示「絕對唔同意」,他進一步解釋他是盡責地向上司匯報,可惜被人發現,從來也沒有挑釁的意圖,驚停低會猶如新聞片段中被私了,反指倘若示威者不追上他就不會發生衝突,認為「走到就走啦」。

辯方指出案發當日未爆發武漢肺炎,PW1承認當天戴口罩的原因是為了以示威者衣著周圍巡邏。

辯方指出PW1當日實際上是影示威者,目的是報復被網民起底,PW1解釋自己只是知道披露資料的都是自己的朋友而感到不開心。被問到是否自721後,就不喜歡市民對警隊的批評,因此憎恨示威者,PW1對此否認,表示自己並不憎恨示威者,17年自己也有參與撐警集會,認同所有人有集會的權利,郭大狀謂「即係三萬個警察一齊講粗口果個啦」,PW1回答「係」,郭大狀「咁我無記錯」。

郭大狀指出PW1因為自己的資料被擺上網,當天揸手機並非執行職務,而是影示威者再將相片擺上網以此報復、樂在與示威者打架,PW1均表示「絕對唔同意」。

控方覆問
PW1認為在金雞廣場聽到「影乜撚野」的聲音語氣十分惡。被問到如果停下來解釋會有什麼後果,PW1指會引起衝突,影響去山東街集合。被問到扯褲頭的目的為何,PW1解釋當時感覺疼痛,希望籍此弄走它,奈何最終失敗。


11:05: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銅鑼灣 #續審

控方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

針對控方陳詞,辯方希望補充幾點:

關於同類原則
控方於陳詞中,指出修訂後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17條文,中間刪去「such」字,故應可應用於任何非法用途。辯方不同意這揣測:不能只憑一個「such」的刪去,就無視同類原則,把該法用於任何非法用途(如非法集結及刑事損毀)。

關於被告衣著
控方嘗指被告當日衣物裝有加厚墊、護墊,是要作防衛用途;辯方澄清,不存在所謂加厚墊,只是衣服設計。鄭官指,自己曾再檢視衣物,無發現加厚墊。即使設計有加厚,也只是「1mm咁細微嘅厚度」。

關於控方證據
控方提出當日下午一帶有集會,但這不是強而有力的、指控被告一定會參與非法集結的證據。控方也斷定,被告身上的裝備是為武裝抗衡、參與衝擊而配備,但正如上述所講,當日被告衣服上無特別防備、攜帶物品也無拿出,不一定是供暴力衝擊之用。

控方指,證人作供時避免談及社會事件,表現迴避。辯方則指,證人僅是說出事實。另外,「計劃係可以有變嘅」,被告與用膳拿車期間,可發生許多不可預測的事;控方不能單憑被告步行或突然打算改變交通工具,就推斷被告是要參與非法集結。

總而言之,控方無堅實的證據,作出不可推翻的推論,認為被告的物品乃要用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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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押後,稍後裁決。


11:32: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陳彥霖
有陪審員無端端消失咗,裁判官休庭十分鐘
而家睇緊CCTV片段,詳情稍後補回


11:36:02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PW5作供完畢

辯方中段陳詞:
本案兩名被告面阻路指控,控方需要證明兩名被告參與堵路。

PW1在未展示片段前,口供在盤問下無證據證明D2及D3在堵路的黑衣人中,亦無證據證明D2及D3在四散黑衣人當中 ,只在上到A出口樓梯到達到D2及D3被截停的平台才提到2名被告。

PW2在主問無提及追截堵路者中包括D2及D3,在盤問下直認U turn後已見不到黑衣人,亦一樣是上到平台才第一眼見2名被告。

PW3在認人過程中未能認出被告。

PW4辯方為是一名不誠實的證人,他在庭上作供和口供紙及記事冊的記錄有很多不一樣,包括拘捕2名被告的時點人。
當中指認出D2,D3的追截細節對本案極為重要,但八個月前的口供紙記事冊並無記錄,其後的解釋並不可信。
另外,PW4多次在庭上推返自已的講法,例如辯方指PW4於11月11日寫的記事冊及口供無提到D2及D3初時並不同意,但當辯方把相關副本交到他面前要求他指出時又改口同意。

本案關鍵D2,D3有否參與堵路,即使把PW4的證供推至最高,也只是PW4 第一眼見到D2,D3在避車處出現,並沒見到在馬路上作任何違法行為。被截停的平台位置就如PW3所講是四通八達,任何人可從多個方法到達該平台。

追截過程中有很多灣位,和黑衣人距離5米的PW3,PW4必然多次視線離開黑衣人,而且亦不會是PW4所講的半秒(直播員:PW4其實係話少於半秒)。
案發當日是星期一,2名被告在前往港大的路上出現。


11:40:1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4/2]

李 (3項刑事損壞 抗拒警務人員 普通襲擊 恐嚇)

PW6 WPC9352 張韻婷 (九龍城警區情報組) 作供,基本只作盤問。

盤問撮要:
8月5日做了一份口供,提及接到PW2通知見到被告,趕到被告身邊協助。口供内沒寫出示委任證及表明警察身份。(PW6:是)
當時有一位街坊截停了被告。(PW6:現場很多人,不知道你說誰) 根據你的記事冊,你在0820-0840在現場尋找目擊事件經過的人,你找到勞先生,他說可以去警署協助。(PW6:是) 這位勞先生在你們截停被告時已在現場 (PW6:印象中係) 勞先生和被告面對面 (PW6:冇印象) 你從被告身後接近 (PW6:是) 勞截停被告,被告向後退,後退時撞到你 (PW6:冇印象) 你向被告表示是警察,被告要求你出示委任證 (PW6:不同意),你拿出一張卡片在被告眼前掠過一下 (PW6:不同意) 被告看不清楚,要求你再次出示 (PW6:冇印象) 你就向後面的同事講 「拉得」(PW6:冇印象) 警員就上前制服。(PW6:不同意) 被告作勢跨欄逃走 (PW6:冇印象有發生此事) 幾個警員將他壓在地上制服。(PW6:有印象,被告和PW2兩人倒地) 被告掙扎,有警員大叫「唔好反抗,再反抗就上鎖」(PW6:冇印象) 被告曾說了很多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有警員回答:「抖唔到氣就唔會咁大聲啦」被告抬頭看見PW3的委任證,說 「咁樣做你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PW6:冇印象,因我已行開打比報案室call車,離被告約2米) 只離開2米應聽到被告說話 (PW6:不一定)
被告上警車前說「點解要拉我,你哋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 有警員回答:「講左啦」(PW6:冇聽過)

向PW6展示現場照片和辯方影片。

影片中有一把聲音說「請出示委任證」,你在現場聽到嗎?(PW6:他有講,我有出示,但不知道影片內是否被告的聲音) PW6原本說在影片中看到自己向被告出示委任證,後來說自己看錯了。
PW6作供完畢。


12:18: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銅鑼灣 #續審

陳(33)

裁決(節要)

被告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共48條黑色索帶。辯方引用梁友勝案,用同類原則理解相關法例,指「非法用途」應限於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侵入住宅。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要用索帶傷人、束縛人身,而涉案索帶亦是藏於背包內,沒有被使用。

辯方其後傳召1位證人(被告朋友),呈上3份證物(被告公司相關文件)。辯方案情指,被告和朋友相約收工吃飯,從天后步行到鵝頸橋街市。經過羅素街太子表行時,見有人聚集,感好奇;被告走近旁觀,欲離開時被警察帶走。

分析

控方證人證供
鄭官反覆比對PW1證供和P13片段,認為證供符合現場細節;故此,認同PW1及2可信可靠,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

被告在案發現場受警員盤問,但其辯白沒有在宣誓下說出,亦沒透過庭上盤問驗證,所以法庭對被告的開脫性陳述,不給予任何比重。鄭官不接納被告聲稱自己「只是路過」。

辯方證人證供
被告在現場所說的「我係一個人」「我自己去食嘢,我諗住食晚餐」「噉都拉,我一個人咋喎」,和DW1約了被告聚餐的說法不吻合。DW1證供又指自己從踏出家門始就一直戴著口罩,原因是不想被認出;但,沒有證據可指出當時同地有記者,法庭想不出DW1要一直戴口罩的任何原因。故此,認為DW1證供誇張失實。

DW1作供時,由始至終沒有提及P12(涉案索帶),完全沒有解釋二人當日的活動和P12有什麼關連。因此,其證供完全沒有增強也沒有削弱辯方案情。

根據DW1證供,當天二人把汽車停泊在天后,徒步行到鵝頸橋街市,打算同樣徒步行回天后。鄭官表示,若然上述作供為真,為何被告要攜帶著背包內的各項物件行去鵝頸橋、再行返天后?為何被告要突然換衫,卻又要隨身攜帶另一套衣物?根據DW1提供的步行路線,被告沒需要帶這些物品,大可把它們留在汽車或公司中。這正面反映DW1所指的被告當日行程為虛構,DW1並非誠實可靠證人。法庭拒絕接納辯方證供。

證物分析
即便法庭不接納辯方證人證供,控方仍有責任,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鄭官注意到,控方證物3M防毒面具,可把戴上防毒面具的人面部整個覆蓋;又加裝了反光紙,令外人看不到佩戴者樣貌。另外,被告所攜手套上有4粒硬的凸起物,可令戴者擊打人身時造成較大傷害。

鄭官不認為被告當日攜帶物品的任何一項是用於搬運雜物。他指出自己經常從一法院搬到另一法院,從未見過裝修工人用索帶。

分析意圖
鄭官引案例,指裁判官就被告意圖作推論時,須考慮物品性質和狀況、管有物品的周遭環境、被告當時的行為表現和應答等。而法庭不應單單由於理論上有可能存在清白的解釋,而假設該解釋適用於被告人。

根據案情,當日維園附近有人集會,未獲不反。PW1證供又提到,他是於銅鑼灣各處驅散人群,羅素街和波斯富街交界亦有人聚集。

案發時被告蒙面、黑衫黑褲、雙手戴手套,袋內有防毒面具和頭盔。自6月初,非法示威者合力把街上雜物及圍欄拆下,造成大型組合,用作武裝衝突、毆鬥傷人,或意圖阻塞、阻礙交通道路,情況屢見不鮮。

鄭官因而作出推論:索帶是被告自己放置在背包,可快速被拿出並串連起來,輕易接駁加長束緊,以捆綁鐵欄組成路障作示威用途。

鄭官又作出「不可抗拒的推論」:被告離開公司後更換黑衫黑褲,是為了參與衝突;帶備另一套衣物,是供自己在示威現場進行非法行為後掩飾身份。另外,被告使用索帶,必須有同路人分工合作。

是否滿足控罪元素
鄭官同意索帶可用作束縛人身,故此裁定P12是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關於相關條文所指的「非法用途」,鄭官當局認為修訂法例條文,正是為了去除「such」字所帶來的限制,故此,條文中的非法用途可指各種非法用途,不限3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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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案發時及地,管有48條索帶,為可束縛人身的可作非法用途工具。被告意圖用索帶捆鐵馬以作衝突或阻塞交通,
罪名成立。

(直播員:黑人問號?)


12:52: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判刑 #48條6吋索帶

求情

被告無案底,已成家。他原是地產經紀,收入幾乎全用以供養家人,定罪會為他帶來很大打擊。
索帶會造成的損壞不嚴重,被告在現場使用的機會率也不高。涉案索帶並非攻擊性武器,就束縛人身而言較難使用,連綁著1支鐵枝也難以做到。

綜上,辯方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鄭官此時道:「我唔會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你可以就監禁式刑罰繼續求情。即時監禁,唔會緩刑。」)

代表律師轉而說,被告參與程度不高,並未造成任何破壞、損毀、傷亡。希望監禁的時長能是「非常短」;被告被捕時,無掙扎、無反抗,沒有加刑因素,望酌情輕判。

判刑理由

本控罪最多可監禁2年,但因工具和意圖不同,沒有判刑指引。就管有索帶,沒有過往案例可供參考。

48條6吋索帶可輕易接駁加長、快速將物件鎖緊。被告在現場,有機會將索帶拿出,捆綁物品以作路障或武器。必須有其他人參與,被告才能達到非法目的。

參考案例後,鄭官認為被告意圖若成功實行,可導致普羅大眾無法使用整條街道,造成阻礙大於「對某處所進行毀壞」及「對某人進行恐嚇」,並指「本案的案情是嚴重的,造成的阻礙是多的」。

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即即時監禁。被告行為,亦會影響市民參與和平示威情願的權利,故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法庭酌量下調為5個月又2星期監禁,即8.3%折扣。

被告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
(被告兒子明天生日,辯方請求上訴期間保釋。保釋申請被駁回。


13:08: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裁判官考慮過控方證人證供及辯方中段陳詞後裁定2名被告表證成立,下午1445繼續審訊
D3 將出庭作供


14:25: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陳浩天 #審前覆核
伍姓 #新案件

【公眾旁聽安排如下】
橙色1-27號(27張) - 四樓三庭內庭座位
紫色1-50(50張) - 四樓大堂延伸庭座位
藍色1-100(100張) - 四樓大堂延伸庭座位

【家屬旁聽安排如下】
綠色1-2號(2張) - 四樓三庭內庭座位

【傳媒記者安排如下】
黃色1-20號(20張) - 四樓三庭內庭座位
白色1-7(7張) - 四樓大堂延伸庭座位

直播員表示多啲人嚟就更好啦
另外門口泊有兩架豬籠


14:49: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李(50) #0921元朗

控罪:傷人
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非法及惡意傷害姚興強 (修訂案情撮要中加入受害人醫療報告描述的傷勢)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3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警方作最後階段調查,分析錄影片段並索取法律意見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4:53:3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D1林(22), D2陳(23)
#20200119中環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2)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域多利皇后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D1管有2個螺絲批、1個扳手、1個槌仔(控罪1)。D2則管有1支六角板手及1把鉗子(控罪2)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3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辯方表示已去信律政司,希望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本案,正等待回覆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5:14: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0907太子
#新案件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修訂一二控罪
辯方無反對

控申請警員匿名令獲批
辯方無反對

辯方申請毋須今日答辯獲批

控方申請增加保釋條件:
1)不得離開香港
2)交出旅遊證件
2)報導
4)居住地址更改需要24小時前通知警方
5)需要居住控罪書上嘅地址
辯方無反對

押後到10月30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15:40:4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0609金鐘

D6及D9缺席聆訊,
法庭發出拘捕令及充公保釋金

控罪:非法集結(D1-D9)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9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菲林明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本案於2020年12月7至18日,暫定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為期10天的中文審訊。法庭指示控辯雙方在審訊3天前以書面方式呈交進一步承認事實,各被告均無警誡供詞,不爭議錄影會面的自願性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6:05: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審訊 [2/5]

第1天審訊(第1部分)
第1天審訊(第2部分)
第2天審訊(第1部分)

D1李 D2李 D3利 D4鍾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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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9147 杜穎文 作供

控方主問
當日2310時分與19597於花園街及奶路臣街交界巡邏,看到有穿黑衣人士將雪糕筒掟向馬路,然後黑衣人穿過The Forest商場轉入洗衣街,於是浴洗衣街向山東街方向望,看到黑衣人前往金雞廣場,PW2繼續觀察。

2313時,收到上級指示到集合點,於是急步往山東街方向走,有人大聲喝罵「你影乜撚野啊」,於是回頭看,見到1名身穿灰外套、深色長褲的30歲男子 (男子A)用手指指19597,PW2沒有理會,繼續急步走向山東街,再度聽到男子A大聲喝罵「你咪撚走」,PW2並未理會繼續行向集合點。

於山東街及洗衣街交界,再次聽到男子A大罵「你咪撚走」,於是即時再回頭看,19597大聲向她講「仲多咗人埋嚟,跑呀!」,於是立即轉身沿彌敦道方向跑並拔出警棍戒備,此時19597緊隨。

PW2跑到山東街及通菜街,在她身後有人大叫,轉身看到男子A與4名男子對19597拳打腳踢,於是轉身大嗌「警察呀,幫手!」,希望途人幫手,可是無人施援只好跑回19597附近。

走到19597倒地位置,身穿黑衫、黑褲、白波鞋、孭黑背包的男子(男子B)跪在19597的左邊頸近頭部位置,男子B用雙手捉19597頭部,19597雙手抓住男子B下半身抖纏,附近有1名身穿黑白間T-shirt、肥身材、著黑波鞋的男子(男子C),男子A及C用腳踢19597。然後看到有其他同事幫手,10879及周嘉文合力制服男子B,其餘人士向山東街逃去

當男子B被制服,19597大聲「佢頭先打我啊」,10879以襲警罪拘捕D1,D1隨即講「我路過㗎咋」

PW2回想當日回頭看男子A時,亦看見D3面向她走過去,看見他身穿短褲。PW2表示當日天氣寒冷,她穿薄羽絨,對於身穿短褲的被告印象特別深刻。

播放片段後,PW2表示裡面有與案件相似的人物。

D1法律代表盤問
被問到在金雞廣場是否看到黑衣人堵路,PW2表示沒有看到有人堵路或是拿著卡板或大型物件,期間她透過WhatsApp向上司匯報。

她表示向途人求助的時候收了警棍,她擔心會打到途人,有礙於她尋求路人的協助。當時有講「警察呀,幫手!」,她不排除黑衣人或不同政見人士對她構成危險。

被問到是否躲藏在藍色排檔後面,PW2不同意,她同意藍色排檔的障礙物比她高,但無礙她的視線。辯方指出PW2跑過路口,折返時被藍色障礙物阻擋視線,需要跨過才能觀察到案發現場,因此那時候男同事已到達現場解圍,PW2對此並不同意。

被問到制服D1的時候,D1有沒有明顯傷痕,PW2表示當時看不見D1有傷痕,她只是用警棍壓住D1,10879幫手鎖上手扣。


16:14:22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辯方證人(D3 及 處理片段嘅律師行文員) 作供完畢

案件將押後至10月5日 1500,控辯雙方需於9月14日或之前提交書面陳詞。
2名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16:44: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新案件

伍(26)

控罪:
(1)煽惑他人造成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以阻塞公眾地方,及干擾港鐵服務及交通燈,引致對公眾造成妨擾

(2)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香港警察宿舍

(3)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煽惑他人刑事毁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香港政府的警車

(5)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2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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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12星期,因頻道由2019年8月20日成立至今,有超過2萬條訊息,控方需時篩選調查

網絡罪案及調查科正就三部手提電話及其所屬電話號碼,以及一部電腦搜證

控方指伍曾承認管有帳號Sucker,但否認有用該帳號發佈任何訊息,稱「我冇喺channel發言」,警誡下保持緘默
據了解帳號是伍在去年10月在連登認識的網友給予伍

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擔保被拒‼️


17:04: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控方就今天中午才交問卷致歉,與辯方律師商議後得出4項爭議點
① 現場有否非法集結
② 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
③ 襲警嘅人是否被告
④ PW2有否被襲擊

另外控辯雙方對證物鏈嘅撿取冇爭議;另外控方已有專家報告並給予辯方,唯未有中文譯本。

控方將傳召6名證人,當中包括5名警員+1名專家證人。專家證人負責監視錄像內是否被告。

案件將於10月19/20/2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以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18:47: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4/2]

李 (3項刑事損壞 抗拒警務人員 普通襲擊 恐嚇)

被告作供撮要。
提及案發前的10月1日,遇到陌生人拆毀連儂牆,被告上前阻止卻被打了一拳。已即時報警,但到了一年後的今天仍然全無消息,拉唔到人,議員亦完全沒有提供協助,自此對建制派感到憤怒。
10月21日看見建制派議員的旗幟感到憤怒所以拆下,過馬路後看見吳奮金在行人天橋對出位置與兩三名助手在派宣傳單張,於是向吳奮金說「我幫你派」, 在他手中拿至約20至30張單張,行開兩步後丟在地下,順手將掛在欄桿上的A4海報撕爛,再行前一點的位置有旗桿,亦用右手拉下。因整個過程很快,所以過程中沒有與人拉扯,吳奮金亦沒有什麼反應。之後後面相信是吳奮金的助手說「你做乜嘢」我轉身回答「唔小心整跌咗你啲單張,唔好意思」他再問「咁啲旗桿呢」我再答 「我唔小心跌親,扶一扶啫」此時吳奮金與其他一兩名助手已行前,離我1-2米,吳奮金說「唔好咁樣啦」然後我憤怒地說「我比你選但你要退出民建聯」以後發現自己根本冇得唔比佢選。身後男子說要報警,於是我離開。
10月23日看見建制派議員的旗幟仍感憤怒,所以把它拉下,期間有一支旗桿掉落在一名路人側邊,該男子用左手指住我,右手舉拳。我怕被他襲擊所以向後退。此時在我後面有人向前行,伸出左手攔住該陌生男子,同時我亦撞到後面的人。我轉身見到一位女士,她自稱是警察。因當時社會氣氛及10月1日的事件,我對警察敏感,即時要求她出示委任證。她拿出長方形物體fing了一下,我完全看不清, 要求她再次出示。然後她就說「拉得」。然後我感覺到身前身後都有人捉住我,我亦要求他們出示委任證。他們將我壓在左邊的欄桿,我嘗試跨過欄桿跳下去,並說「我要跳落去」之後我就被壓在地上。我聽到有一把男聲說「你唔好再反抗,再反抗就拉埋你拒捕」在地下時見到有個牌垂了下來,應該是警察委任證。我就說「你咁樣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因為他們把我的頭按在地上令我面部擦損,呼吸困難。我知道他們是警員後就說「我跟你地走」亦講過幾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有人回應「抖唔到氣就唔會咁大聲啦」
之後繼續被壓在地上過了一段時間,感覺很長。之後有人拉起我件衫,我問「你做乜拉我,你哋拉人之前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有人答「講咗啦」,我說「咁你哋再講多次啦」冇人回應,之後我就上了警車。我在車上再問「你哋做乜拉我」有人回應「返到去你咪知囉」
去到紅磡警署,有警員幫我記錄傷勢和搜身,我覺得他熟口熟面,於是問他係咪沈sir,沈sir是十月一日報案時幫我錄口供的警員。這位警員回應「唔係呀,啱啱你咪讀咗我個名出嚟囉,徐子揚」。搜身後去了羈留室,我再問一名女性警員 (事後知道是WPC9352)拘捕原因,她才說是刑事毀壞,我回答我以為宣傳物品像街招一樣可以撕下。影片中聽到自己講「請出示委任證」應該是被按在地上前的時刻。

控方盤問撮要 (已刪去多餘枝節,請見諒)
10月21日事件,控方主要挑戰被告說他怕被人襲擊, 卻做出激烈舉動如搶單張、撕海報,所以被告是因憤怒而襲擊及恐嚇吳奮金。
10月23日事件,指出控方案情:
你並沒有向後退撞到女警,而是整爛旗桿後有兩名警員(PW2PW3) 上前截停你。(被告:不同意) PW3表明警察身份證並展示委任證,以刑事毀壞罪宣佈拘捕及向你警誡。(被告:不同意) 你情緒激動想逃走,PW2用雙手箍住你膊頭,你手舞足蹈,兩人一起倒地,PW3幫你上手扣。(被告:不同意) 有警員將你扶起身(被告:不同意,他們秤住我後頸的衣服) 當時你已知道他們是警察但仍想逃走,於是你作勢跨欄。(被告:不同意,跨欄是上手扣前的事) PW3再以拒捕罪宣佈拘捕及向你警誡。(被告:不同意) PW6從沒說過拉得。(被告:不同意)

控方亦質疑被告不相信在場人士是警察的基礎。被告指當時突然被著住便服的人捉住,又說拉得。如果他們是警察,為何不是拉住看起來想襲擊我的人?控方問被告為何當時不出聲呼救,被告指當時有人自稱是警察,所以先斟酌他們出示委任證。

10月8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直播員怒按:
審訊由兩日變五日,全賴控方律師的驚人表現。包括主問盤問完全不跟時序;問題含糊多番要裁判官協助甚至要裁判官親口問;搞錯控方案情,令裁判官及所有在場旁聽師陷入一片混亂,致裁判官要翻看之前證人的作供向控方律師澄清,控方律師才收回問題 (不止一次);裁判官亦不止一次指控方律師的問題與案情無關或是與之前問過的情節重複,不耐煩地請控方不要浪費法庭時間。直播員亦聽到一頭霧水,恐怕要多些時間整理審訊內容。

後記:已將控方的廢話全部cut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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