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0

10:05: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西灣河 #新案件

D1:梁
D2:劉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兩人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2,000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8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10:33: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續審 [2/2]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33 開庭
約15人旁聽,另有不少記者


10:40:42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6/12]
杜(22) #0714沙田 #續審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休庭一陣,小總結如下
--------------------------
開辯方專家證人袁孟豪醫生作供

①單一反應時間:就單一刺激作出單一反應需要的時間
②複雜反應時間:多於一個刺激,作出一個或多個反應所需要的時間

因為單一反應時間已包含了識別時間,所以,將識別反應時間與選擇反應時間再分開歸類,只會混淆大家對反應時間的理解

隨意反應
所有隨意反應都要經大腦皮層處理。除了經大腦反應處理外,亦牽涉肌肉收縮執行,所以反應時間會較長。

非隨意反應
非隨意反應無反應時間,只有latency。例如手接觸到痛楚會在短時間縮手,是因為當接觸到痛楚,神經信息會傳達到脊椎,反應信息由脊椎傳送到相關肌肉收縮,需時大約為0.08至0.1秒,可稱為reflex latency 反射延時而不能稱為反應時間

10:45開返庭


11:01: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裁決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控罪2,早前法庭表示表面證據不成立,撤銷控罪

快報
控罪1,法庭宣布罪成‼️

押後至1430再判刑。
(詳情稍後補回)

按:陳官剛才表示暫時只考慮即時監禁‼️各位旁聽師下午可以前往聲援楊手足


11:05:46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續審 [2/2]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
本案就控罪並不爭議被告在天悅邨停車場外管有工具,爭議的是被告是否有使用物品作損壞的意圖。控罪詳情和控方案情指出,被告的工具是准許他人,即是黑衣人,破壞周浩鼎的辦事處。但被告並不是身處辦事處附近,破壞辦事處的人和被告亦拉不上關係。

控方證人的證供主要涉及三個時間和地點。
第一是於2215,警員接報有黑衣人正在破壞辦事處,但控方證人不在現場,以上觀察只是傳聞證供,亦不知道那些人用什麼工具破壞。
第二是於2222,在天華路燈柱AD1309附近,離辦事處幾百米之外,PW1在前往辦事處途中看見五至六名黑衣人踩單車,於是追捕。PW1證供承認不能肯定那些黑衣人是破壞者。觀察地圖,該位置不是從辦事處逃走的唯一路線,附近有多個商場和建築物,人煙稠密。兩名警員的證供亦提到當時區內亦有其他零星事件。裁判官此時補充,你的意思是使用物品破壞辦事處只是其中一種推論?辯方同意。
第三是被告於天悅邨停車場被捕時刻。控方案情亦沒有指出被告是參與破壞者,所以那五至六名黑衣人 (在附近出現和逃離) 亦與被告無關。

法庭要看被告自己的行為去作出推論。PW2對被告的觀察有很多猜測,誠信受爭議,例如在停車場外看見被告腳步收慢就覺得他有可疑。希望法庭不採納他的證供。

裁判官再提問,陳詞的意思是否即使被告有其他犯罪意圖,但因為控方的控罪詳情是指那些工具是用作破壞辦事處,而法庭無法達致此唯一推論,所以被告無罪?辯方同意。裁判官續指,那其實法庭是否接納PW2的證供亦沒有關係。 (因為PW2看不到破壞辦事處的過程) 辯方回應,PW2對被告的觀察可能協助法庭達致被告有犯罪意圖。另外辯方的立場是被告所帶的工具有合法用途,並不是攻擊性武器。最後,被告向警員說「我帶工具去天悅邨比人用」亦不是一個招認,不能協助法庭達至唯一合理推論。

控方補充,案情依賴被告出現的環境,其餘請法庭作出推論。而辯方提供的cctv影像顯示的情況和被告的辯解不同。被告說他是剛剛從停車場走出來,但實際他是打橫慢慢地走。辯方最後補充,請裁判官看辯方的相片冊,可看到停車場內有大量出入口,如被告要逃走,大可不必行出大路。

押後至11月2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22: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6/12]
杜(22) #0714沙田 #續審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又休庭,小總結如下

--------------------------
實驗的局限
實驗環境是理想性環境(optimal condition),以減低其他騷擾避免影響實驗結果。測試者在寧靜的房間中專心留意刺激,而測試者在測試前會知道或被指引要作出甚麼反應,亦有幾次練習,務求得出的結果是最快的反應時間。 但現實生活環境難以模擬實驗的環境,所以在現實生活的單一反應時間會更長。

袁醫生指,就本案發生的時間及環境,應該以複雜反應時間作為衝量的標準。

當你受多於過一個刺激,大腦就需要作多項分析,究竟要對兩個刺激作反應?抑或對一個刺激作分應?而作出的反應究竟是一個反應或多個反應,大腦需要更多時間分,析計算。所以複雜反應時間會比單一反應時間長。

根據之前的錄影片段,當時被告人受到多種刺激,就算咬噬的那一刻亦作出多種反應,只不過之前庭上的討論只集中在他的咬噬反應。

11:52 開返庭


11:41: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8中環 #審訊[2/2]

沈(21)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港鐵站近K出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PW2作供
證人當日出動負責到中環地鐵K出口附近進行掃蕩同封鎖。下午三點幾見到PW1在美心餅店附近售票機位置制服一男子隨即上前協助。
PW1制服男子後將五樣物件(深色鴨舌帽上邊有Wills字、灰色頸巾、黑框眼鏡、白色電話同一支雷射筆交給他做證物並指示以阻礙警務人員工作拘捕該男子。

PW2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當時大堂過百人聚集,有人罵警察,而現場有人戴鴨舌帽、口罩、穿黑衫褲同孭背囊,由於當時混亂所以冇在售票機附近警誡被告。

PW3專家證人作供
專家證人引述檢驗報告,呈堂證物經自己查驗後被列作3B級,功率是28.81,在40米內照射人眼一定會有傷害。

PW3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測試不是模仿現實環境進行,主要係用作分類所以是放在固定位置距離sensor 10cm(人體眼睛最佳聚焦距離)發射60秒。傷害在真實環境例如眼睛前有過濾片或者有保護眼睛裝備會相對減細。

證人又承認測試係用充滿100%電量之電池而非檢獲時之隨機電池。但補充有用過雷射筆附有之電池開機並量度電壓發現實際功率可能少6至8%。辯方律師質疑報告冇提及雷射筆divergence (beam spread)量度,而在網上發現有資料表示此對安全距離有絕對影響。專家表示沒有需要量度是因為3B級已經證明40米內照射一定有傷害,重申安全距離是在40-60米之間。辯方律師同時也問到如果用class 1雷射筆(沒傷害性)照射眼睛距離少於10 cm又或者長時間照射例如5分鐘會否也可造成傷害,證人回答根據測試分類應該不會。

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11:20 休庭
11:50 辯方將會作結案陳詞
15:30 裁決


12:17: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續審 [4/1] (#0913紅磡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他於去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押後至11月24日下午3:30裁決,暫定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被告原條件擔保

▫️▫️▫️▫️▫️▫️▫️▫️
//控方結案陳詞//

被告及朋友(辯方第二證人伍)坐電單車晚上十一點幾被警方截停,電單車行李箱內有一個對講機,被告管有的袋中有本案爭議的對講機。被告抗辯方向說對對講機不知情,因為朋友給他。控方看有無證據證明他當日知情,是否如他所說朋友沒有提及袋內有對講機情況下收下。

證人證詞,伍說有兩間藥房要兩部對講機互相通訊。在現今社會匪夷所思,無線電話不用錢,如該證人所說如此通訊我認為不可信,唔需要。三日前購買,他說試過無問題,之後為何有問題。兩個頻譜相同才能溝通到。專家證據說兩部機器頻譜不同,他說沒有搞過,兩個推論,他講大話,搞過,第二個推論兩部機器分別屬於兩人,被截查時未來得及調。

案發時晚上11點,為何一整天沒有事件整。他說在深水埗整完部機,但我們看到兩部頻譜不同,用不到,反而整壞了。這是不可能的

兩部機如果都是朋友財物為何不是放在一起,足夠地方擺,車尾箱可以,自己背囊也可以。由頭到尾解釋不到為何一部在車尾箱,一部在被告包內。我們推論兩部對講機由二人各自各帶來,一起稍後用

被告從未提及當晚喝了酒, 證人在我盤問時說他喝了酒所以當天不能揸車。而喝完酒的人開車和做乘客一樣危險。

車尾箱只拿起頭盔就有足夠地方放醫療用品等。而且醫療物品有無需要這麼夜處理,為何不等第二天處理?有何需要在那個時間背著背囊這麼多野運送, 有個朋友喝完酒,我會對法庭講“不可信”

唯一推論是,各人各帶對講機到現場。被告知悉對講機在包內。

//辯方回應控方陳詞//
控方的批評從未在盤問中給伍機會回應。現在說出很不公道不合理。

-對講機呈堂時對講不到,不代表在深水埗時候整不到。伍離開深水埗時整好了。
-為何夜晚交收,控方曲解,並非交收,而是留舖頭使用層面已經解釋了。
-對講機細小東西,這麼多東西要放,細小的東西,哪裡有位就塞哪裡。
-控方指一人一部,到現場才配對的說法,這個對兩名證人都沒有指出過。如果真的當晚要用,應該一早調好同一頻道。控方這樣講法沒有證據和常理
-為何被告沒有說喝過酒,因為大家無問,案件問題在於對講機,之前與誰吃飯有無喝酒完全沒有關係。
-飲酒是否連做乘客都危險,這是控方自己揣摩。截停警員都沒有說過被告酒氣醉醺醺

//辯方陳詞//

當時兩位林、伍都在現場,控方沒有質疑司機是伍。如同私家車被截停,車內有東西,是誰管有,很容易了解,辯方講的是成立的,電單車司機背脊不方便有背囊腰包,因此將東西放進被告的腰包。對講機可以在任何一個袋,控方會說這個案件是嚴格責任,但管有必須要知情,這個完全沒有證據,證人4警員26547都不排除對講機是在腰包頂隔搜出,他沒有清楚記憶。林沒有任何口供說過對講機在哪。這吻合是伍的腰包,裡面有對講機。

官: 第三證人警員不是說在腰包找出,他說在背囊大格,但就沒有紀錄。我要衡量第三證人是否信得過,記得清。控方版本是現場從背包搜出腰包搜出對講機。辯方說法是現場沒有搜出對講機,直到警署,才有第四證人在腰包中搜出對講機。

辯:如果現場都有搜出,證人應該有紀錄。證物警員第二天早上才作紀錄,他沒有寫交給他的時候的單項有對講機。伍、林中學同學,並非泛泛之交,而控方證據並不構成知情管有。

官:當時第三證人現場拘捕被告,當時拒捕罪名是非法集結,完全沒有講過管有通訊器材

辯:完全沒有提及過管有,固有可能性,就是林要做乘客,因而幫伍拎包。林和伍各自認出自己物件,即使伍聽完警告仍義無反顧說P3 對講機是自己的

回應控方,現代用對講機匪夷所思。屯門法院的保安就是用對講機通訊的。酒樓法院,很多地方用對講機通訊。而涉案對講機有寫明干擾本身是不容許的。

官:本案主要爭議是究竟伍將包交給被告的時候,被告知不知道裡面對講機。如果我接受辯方講法,這個案件就完了。如果我不接受辯方講法,那麼就要考慮對講機是否合法還是非法。如果我不接納辯方,認為被告知道管有對講機,開機頻道合法,記憶頻道不合法,STRICT LIABILITY OFFENCE,就沒有什麼要考慮了。


12:19:39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新聞工作

蔡玉玲(37)

控罪:
兩項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案情:
被控在2020年2月17日和6月10日,在道路交通條例下為取得車輛LB755的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2:0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讓警方再作調查和等候律政司指示,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2:49: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20200806葵涌

張(33)已還押逾3個月

修改控罪:
意圖危害他人生命而縱火罪

詳情:
被控於20年8月6日,在葵涌警署正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意圖損毀屬於香港政府的充水式護欄,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藉此意圖危害他人生命。

今日無律師代表。

保釋相關事宜: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2月1日於區域法院應訊,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13:01:19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6/12]
杜(22) #0714沙田 #續審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午休,14:30繼續


13:49: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女村長(24)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魚蛋革命 2項暴動;於2019年11月26日被判處監禁46個月)

申請人原本只就刑期提出上訴申請,放棄就定罪提出上訴,申請人近日才提出推翻早前放棄的定罪上訴申請。申請人指出她的意願一直是希望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但她的智力問題令其未能於當時作出適當的選擇,以致錯誤地提出放棄定罪上訴申請。聆案官認為理由不足以達致門檻以推翻早前放棄上訴申請。

法官指他明白申請人有先天腦部發育問題,智力較普通人低,但醫生報告指出申請人除了做事比較衝動、情緒容易受影響之外,平時的溝通對答如流,也清楚明白自己的行為,不會出現申請人所說的「唔知自己做緊乜」的情況。(按:但當出現申請人表達不清的狀況時,法官卻多番指出:「我都唔知你講緊乜。」)

被告人當天沒有律師代表,因為法援沒有批出。法官認為申請人的定罪上訴成功機會低,因此法援署不為其批出律師也是合理的。

法官指未能於本日的聆訊處理上訴申請的批核,要等下一次聆訊時,至少兩位法官在場決定上訴申請的批核。案件將再次交予聆案官排期審理。


14:33: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31大圍 #提堂

陸(38)

控罪:
1) 刑事損壞,2020年3月31日於大涌橋路NS23行人隧道,刑事損壞政府財產。
2) 抗拒警務人員,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辯方申請再次押後6星期,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及醫療報告,控方無反對。溫官言,若控方欲修改控罪(「呢啲案件通常會有變」),需盡快提出。

\==============

本案押後至12月22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14:36:14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將軍澳 #提堂

張(2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案情:
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2號尚德邨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詳細案情:
警方當晚暴力驅散期間,被告見到暴力的警員感到驚慌而逃跑,期間有人跌了雷射筆在地上。警員隨後拘捕被告。據悉當晚曾有人使用過雷射筆,但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

背景:
今年3月8日晚上,數百名市民在將軍澳尚德邨悼念去年11月墮樓身亡的科大學生周梓樂。晚上8時許起,警察走出馬路開始暴力驅散悼念民眾,全晚更拘捕46男17女,指控他們非法集結、藏有仿製槍械、藏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等。

❌不認罪❌

控方7名證人但辯方只傳召PW1-3(警員證人)作簡單盤問,證人4-7可以用65b/c條處理,無警誡供詞。
專家證人無爭議,但辯方要求控方需Stand by,以證明被告無意圖去使用

辯方除被告本人外,沒有其他證人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現有條件保釋


14:54: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1油麻地
#答辯

D1盧 (18)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鐳射筆

答辯:全部不認罪

共有8位控方證人,當中四名證人辯方有爭議,沒有錄影片段。D1沒有辯方證人,D2有一位辯方證人為現場市民。預計審訊期為四天。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4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3庭進行審訊,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4:56:02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判刑
#遊蕩罪 #阻差辦公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控罪2早前法庭已宣判表證不成立並撤銷控罪

快報
控罪1,法庭宣布罪成‼️

判刑理由。
(詳情稍後補回)

法庭表示案情嚴重,以監禁10個月作量刑起點,基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故減刑一個月。
‼️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法庭拒絕上訴期間保釋。

(按:楊手足聽畢結果,向旁聽席每位人士用力點頭。)


14:59:4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案件一】
D1:羅(17)
D2:周(19)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保釋相關事宜:
⚪️控方不反對保釋,而辯方今天沒有保釋修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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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黃(24)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 25116 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員

保釋相關事宜:
⚪️控方繼續反對保釋,而辯方今天沒有保釋申請,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控方再申請押後,以作最後一部調查工作及索取法律意見。控方透露指上次押後期間警方檢視過極大量錄像片段。當中需要處理3項鑒證調查,包括 ①DNA測試、②配對衣飾、③請病理學家對比耳部結構。

兩宗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5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案件一兩名被告維持保釋,而案件二被告須繼續還押。


15:05:13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6/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
- - - - - - - - - - - - - - - -
2:30 開庭

辯方專家證人:腦神經內科袁孟豪醫生繼續作供


15:06:2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321元朗 #裁決

曾(42)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0年3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鳳琴街18號玉龍樓地下7-11便利店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18917李顯揚

‼️簡短裁決理由‼️
是次案件有兩名控方證人,被告亦有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提出幾個爭議點
1. PW1沒有合理理由懷疑被告干犯罪行
本席不同意,因為被告是從有非法集結的地方跑過來。
2. PW1使用過份武力 (發射胡椒噴霧)
本席不同意,因PW1看到有人靠近男子A,擔心有人搶犯才使用胡椒噴霧
3. 警員A對男子A使用過分武力,如發射胡椒噴霧及箍頸
本席不同意,從控方片段可看到發射胡椒噴霧的過程只有一秒,抱頭的過程只有三秒,只是為了制服男子A。
4. PW2在警誡方面的證供不可靠
本席考慮PW2就此方面的證供有不同版本,拒絕接納。

但除了此部分的證供,PW1和PW2的其他證供合情合理,互相支持。

本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
1. 被告說他首先打到警員的頭盔,但片段中看到被告是打警員的背部。
2. 被告說他是為了阻止警員傷害男子A使用武力,引開他的注意力,因為他看見(2019年)8月31日警察向無辜市民使用武力。本席不接納此說法,因為當日的情況與8月31日的情況不同。如果被告想保護或拯救男子A,應該做出更直接的相關行為,例如將兩者分隔。片段中亦看到被告兩次向PW1施襲。被告聲稱想分散PW1的注意力,但PW1於第一次就襲後已轉身向被告,被告不必要進行第二次施襲。
3. 被告已知PW1當時正在執行職務,仍然主動去襲擊他,襲擊後立即跑走,與他想拯救男子A的意圖不符。

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孝順,為了母親的醫療及安葬費用而欠債,其後努力工作,已還了大部分債款。7月時發生了嚴重的家居意外,導致他腿部神經線及肌肉撕裂。呈上醫療報告及物理治療報告,報告顯示他只能步行一小時,只能行兩層樓梯,無法單腳企,到現時仍未完全康復,可以看到他到現在還是要戴腳托。現在他每星期都要做物理治療,如判處監禁式刑罰會影響他的康復進度。

呈上幾封朋友的求情信,均指出被告樂於助人,見義勇為,為人正直。議員的求情信亦指他一直有幫忙做義工。案件中警察沒有受到重傷,亦沒有引起騷亂, 被告只是在千鈞一髮的情況下,用了非合法的方法助人... (裁判官:本席不接納這說法) ...作出了非合法的行為,希望法庭考慮監禁式刑罰會影響他的康復,以緩刑方式處理。

‼️判刑‼️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因為被告在警員制服疑犯時襲擊兩次。然而考慮到他的動作不大,參考了他的醫療報告及求情信,以五個星期監禁為起點,但法庭留意到來被告腳傷的情況嚴重,本席同意如果要服刑,對他亦造成困難,因此減刑五天。但本席不同意被告傷勢嚴重至不能接受監禁,因此拒絕判處緩刑。‼️即時監禁30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31旺角

蕭(28)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31日於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

案件爭議點:
有否襲擊警員
被告身上有沒有刀
警員是否正執行職務
(未知是否全部爭議點)

控方有機會傳召額外證人。

控方正申請有線新聞及蘋果日報的片段作證物 
相關證物長度約兩小時,控方相信要真正播的只有約十多分鐘。控方相信能在兩星期內交辯方。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9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被告期間以繼續保釋,修定聯合問卷於三天前提交。


15:11:14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羅, 劉, 劉(16-20)

控罪:
(一至三)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四)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控罪一
願意簽保守行為兩年,換取不起訴,當庭釋放。

D2: 控罪二、四
控罪二撤回,承認控罪四,律師呈上一份文件夾,有求情信、被告過往活動紀錄和醫療報告,申請保釋,但裁判官拒絕,要還柙,延至12月1日12:00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被告認罪被判還柙‼️

D3: 控罪三
被告不認罪,押後至12月1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時間後補),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15:28: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控罪:
(1) 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乘3米牆壁,抽氣扇)

(2) 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乘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
兩名被告不認罪❌

D1對22分鐘CCTV記錄沒有爭議,D2對警員記事冊有爭讓。
將傳召5名警員,2名街上證人及1名專家證人。

D2更改人事擔保人獲批准

將於 2021年3月5日 10:00 進行審前覆核,於2021年4月26日 09:30,進行為期5天的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29:09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5大角咀 #提訊
A1董(23), A2丁(17)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A1, A2)
在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2) 管有爆炸品 [交替控罪] (A1, A2)
被指於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3) 管有爆炸品 (A1, A2)
於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A1, A2)
於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5) 管有爆炸品 (A1)
於2019年10月15日在紅磡某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氯酸鉀、氯化銨等混合物及產生煙霧的裝置

(6)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A1)
於2019年10月15日在紅磡一單位內,在未經當局批准的情況下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
❌A1,A2無保釋申請
兩人繼續還柙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26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29:5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201旺角

梁(33)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2)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7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47:3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0609金鐘

D4:梁(19)
D5:周(20)
二人均於10月19日被判入教導所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指定示威區,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速報】
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D4/5申請覆核判刑,法庭引用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裁判官對決定的覆核」重新檢視刑罰。

案件由8月31日合併、9月29認罪及索取多份報告、10月14日律師向被告解釋並確認被告同意報告、10月19日D4/5判入教導所、10月29日D8-10判4個月監禁、11月4日D4/5提出申請並押後至今。法庭就案情事實不作重複亦無意推翻。

D4並沒有積極參與及表示深感後悔,索取報告後建議判以中度社會服務令,而判處教導所則不合比例。而D5角色屬旁觀者(onlooker),其餘陳詞採納D4。

縱使同日認罪的D8-10判處監禁,但法庭考慮D4/5判刑時亦不應該判以過重懲罰。法庭考量過D4/5年紀尚輕、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沒有作出任何暴力或損壞他人財產行為、有家人給予充裕的支援,平衡被告更生;另參考過其他覆核申請(CAAR)案件。

鑑於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以及兩名被告由9月29日開始由懲教看管,法庭認為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以為恰當。


15:49:2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旺角 #提訊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1個月
A4:鄭(39), A5:郭(18)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A1: 控罪4認罪,其餘不認罪
A2-5: 全部不認罪

保釋相關事宜:
A3有保釋申請,法庭拒絕,繼續還押
A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及宵禁時間,法庭批准。

✅其他保釋條件維持不變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 1430 於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5月18日 0930 開始審訊,預計為期10天。

註:連手足精神良好,好積極向旁聽師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09: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8中環 #審訊[2/2]

沈(21)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港鐵站近K出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結辯方結案陳詞

主要證人PW1
控方主要依賴PW1見到被告用雷射筆照警方,因此拘捕被告。其間PW1並沒有見到被告的樣貌(蒙面) ,主要憑白色字wills的鴨舌帽、黑衫、黑框眼鏡、波鞋等衣飾辯認被告就是用雷射筆警方的人,在主問階段PW1肯定地講出被的衣飾,包括從被告頭上除下印有白色wills字的鴨咀帽,更指有近距離警告被告。(版本一)
其後在辯方盤問時再次確認除下被告鴨舌帽,直至播片顯示被告早在被制服前已經跌咗頂帽。PW1解釋「搞錯咗時間地點」,但當時仍然話係檢取被告印上wills的鴨舌帽。而這個講法從未在過去1年多提出過。(版本二)
直至午飯過後,PW1仍未有修正上述講法。就在片段顯示證物P1(鴨舌帽) 是在場另一人在混亂期間跌下來,即並不屬於被告後,PW1又講出第3個講法,而且同樣亦係從未在過去1年多提出過。PW1表示「搞錯咗被告戴嘅帽」。 PW1「唔記得」 呢頂不屬於被告的證物P1(鴨咀帽) 從何而來,而對於辯認被告身份的重要證物,即被告當時所戴的鴨咀帽為何沒檢取,至今到底喺邊亦唔知。(版本三)
辯方認為只以「搞錯」、「不記得」等解釋出現上述三個版本作供的PW1所作之證供並不可信。

即使法庭信納PW1的作供,仍需考慮到當時現場有超過100人,PW1距離指稱照射警員嘅人有10-15米,觀察時間只有數秒,再加上隔住頭盔上的反光貼及護目鏡,目標亦有移動(追逐) ,而控方沒有證據顯示PW1視線從沒離開目標人物,PW1亦從未在拘捕前見過目標的樣貌。

至於在本案檢取的雷射筆並不是在被告身上檢取,只是在被告被制服地上在腳旁檢取。從片段所見,地鐵大堂地下有不少雜物,而PW1亦指出在場有人曾用雷射筆照射,因此有人掉下雷射筆不足為奇。
PW1作供指在制服被告落地前觀察地上並無嘢,制服後就有雷射筆,這種講法除了口供從未提及外,亦不合邏輯。試問警員在拘捕被告的電光火石間真的還會先留意地下有無嘢?而且從片段所見大堂內其實一地下都多嘢(片段中亦不只一次見到人執返地上嘅嘢)。
如果PW1可將不屬被告的鴨咀帽當作被告的,甚至話係從被告頭上除下,咁地上雷射筆是否被告存有疑點。

PW2的作供只係傳聞證供(PW1話見到被告照射警方) ,佢無目睹整個過程,只係接過PW1聲稱係屬被告嘅物品。如果PW1不可令法庭安心信納,PW2證供亦不可依賴。
專家證人PW3的證供需在PW1,2作供可信的情況下才需考慮。PW3作供時同意實驗室內未有模仿現場環境,亦承認PW1頭盔的反光貼會減低受到照射的減低影響。
雷射筆測試時以固定狀態照射1分鍾,未有考慮到現場的環境及實際操作可行性。電池方面,測試時用上充滿電的電池,而不是原來配置的電池,PW3表示原本的電池電量會細啲,但報告中無記錄,只在自己筆記寫下。
測試距離方面,10cm的測試和現場10-20米並不一樣,PW3只能憑3B級別分類推説出40米內照射眼睛有害,但完全沒有考慮到雷射筆divergence effect對安全距離之影響。

辯方以65B呈上3封被告的品格證明信,證明被告個性善良,尊師重道,日後打算成為老師,控方的指控和被告個性不乎。

案件押後至1530裁決


16:18:06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201屯門

A1:梁(27)
A2:張(24)
A3:*
A4:*
A5:*
A6:*

控罪:
(1)A1-6串謀縱火
(2)A1-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3)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6同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2)A1-6同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A1,4 : 不認罪❌
A2,3: 未準備好答辯

D5 有新大律師,辯方申請押後以相討法律事宜。

保釋相關事宜:
✅A1 申請更改報到日子及警署地點,法庭批准。
A2-A6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30:25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續審 [2/1]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PW4,5作供完畢(詳情等控方舉證完補上)
明天0930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6:36:36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6/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2:30 開庭

辯方專家證人:腦神經內科袁孟豪醫生繼續作供。

辯方完成對袁醫生有關反應時間部份。

4:30休庭
明天9:30續審


16:58: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續審
#1110荃灣 #審訊 [3/1]

劉(42)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經過控辯雙方一番盤問,法庭就特別事項(即P11-13 是否納入呈堂證供)作出裁決。

法庭裁定上述證物 不能 納入呈堂證供。
辯方完成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出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註:此案只有幾個人旁聽


17:04:48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09大埔 #審前覆核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 (1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認罪,法庭押後案件並為被告索取感化令。

押後至12月10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判決,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8:30: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劉綺雲裁判官
#答辯
#1102灣仔 #庭外消息

* (15)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新华社香港分社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2日0930時在東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進行審前覆核


18:30:07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1120筲箕灣 #庭外消息

D3 * (15)

控罪:
普通襲擊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筲箕灣襲擊黃姓男子

較早前認罪,原訂今早判刑。

押後至20年11月16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判刑,期間維持保釋。


19:08: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3/3]
#1224尖沙咀 #拒捕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
爭議點:
• 警員使用過度武力,當時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D1的反應是恰當
• D2沒有意圖阻撓警員
———————
第1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第1被告作供時聲線如同自言自語,咬字又不清晰,不確定的內容以斜體表示)
葉官提醒被告作供或會自招入罪,被告有權選擇不回答證實干犯其他罪行的問題

主問
2019年12月24日2000時,被告在3樓中庭扶手電梯旁欄杆手持海港城小冊子,把它們拋到2樓中庭,被告打算往2樓離開。被告供稱沒聽到A講過「警察!你做乜掉嘢」,亦未有留意他的出現,他突然拉住被告的背囊,由於他抓住不放,被告感到驚恐,於是擰轉頭向前跑。

其後,A的雙手箍住被告的頸,雙腳夾著被告的腰間,被告期間沒有把A撞向牆,再跑幾步後失去平衡導致雙雙跌倒,被告亦聽不到A講過「宜家拉你襲警,你唔好再反抗」,A當時手腳仍然箍緊被告,於是被告說「我呼吸唔倒」,希望A能夠鬆手但不果。其後,多於一個黑衣人用硬物擊打被告的頭部。其後,不知明人士扯被告起身,屈曲他的手腕,期間仍然有人擊打被告的頭部,A緊箍被告的頸項,被告只好說「畀埋左手你哋鎖,唔好再打我」並主動遞出左手,最終10356將被告雙手鎖上手扣,期間被告也沒聽到「唔好郁,唔好反抗」,被告感到十分驚恐。

辯方呈上顯示被告傷勢的圖片,控方質疑拍攝時間,被告供稱是12月27日在家中由弟弟拍攝。照片顯示被告右眼眼眉、額頭、左耳前面有傷痕,而頸右有瘀痕,被告供稱是A箍頸時造成。

被告被帶到橫巷後,被要求望向牆及跪下,同時有不知明人士毆打被告、扯他的頭髮撞向牆,掌刮他的臉脥及辱罵他。雖然10356有用紙巾試圖抹去被告的血,被告表示「印極都印唔乾啲血」。

總括而言,被告供稱聽不到警員的警告,亦看不到警員展示委任證,直到被鎖上手扣才意識他們並非黑社會/黑衣人,而是警員。

盤問
被告知道當天有「和你Shop」活動,被告表示不清楚他的服飾是否與「和你Shop」活動參與者相似,表示以往都是這樣穿。控方質疑被告平時是否也如常戴口罩,被告回答「有戴過」。被告表示不清楚示威者之間以「手足」互相稱呼,被告認為當時3樓中庭戴口罩及穿黑衣的人士只是逛街,雖然現在有人嗌,但聲音重疊,被告不知說話內容,聽不到口號,較多的是喧嘩聲。

被告於1930時到達海港城,被問到案發前的行動,被告選擇不回答,被告在海港城取了介紹海港城商鋪的小冊子。取得小冊子後再觀望2樓中庭位置情況,被問到為何把小冊子掉落2樓中庭位置,估計被告是選擇不回答?但認同高空擲物是非法行為。

被告供稱掉完小冊子,從沒有考慮過附近有便衣警察巡邏,亦沒有留意附近有沒有警察。控方指警員講「警察!做乜掉嘢」一定是指向被告,被告強調當時沒有聽見,如果清楚聽見一定會回望,堅持被A觸碰後方意識他的存在。

控方質疑為何不立刻問「你做咩嘢,你邊位」,被告辯稱「做完拋紙,驚所以即刻走,拋完唔想畀人見到」,當被告第一眼看見A,覺得凶神惡煞,一兩秒之內無法辨識他的身份,後來箍頸便認為他是黑社會或暴徒,被告沒想過拋完紙後,可能是被警察捉。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不向附近的公眾求救,被告辯稱即時反應是逃走?沒考慮過向他人求救。

被告否認揈身時令A撞落牆,被告供稱一直被A箍頸,如果呼吸困難,控方指被告理應用手攝在A雙手之間,被告強調當時被他人毆打頭部,所以只能呼叫。控方表示被告看見他們手持伸縮警棍,理應知道他們是警員,被告則辯稱看見「棍狀攻擊物體」,亦否認在電視上看過伸縮警棍。被告亦堅稱未曾看過B展示委任證,遇襲亦從未聽過他們自稱「警察」

被告表示期間雖然有掙扎,但沒有故意向A批㬹,只是想撐起身子,被告同意撐起身子毋須挫A的腹部。被告回應被人扎住雙腳?因此無法揈手揈腳,被告同意有用力掙扎,但並非如警方所指「揈手揈腳」。當被告被打側身,屈曲手腕並扣上手扣方知道他們是警員。

第2被告的證人 蘇子健
主問
本身有聖約翰的證書,當日得悉有公眾活動,因此當天以義務急救員拯救傷者。

約1900時,人群開始在海海城內聚集,他們在1樓聖誕樹唱歌、嗌口號並兜圈式遊行。約1930時,證人於3樓中庭位置望到疑似便衣警察出現,警民之間開始對罵,約10名便衣警員組成防線,證人與警員對望並觀察現場環境。發現防錄內有傷者流血,身邊有急救員要求為傷者急救。

突然,眼前的警員向證人右方望,右邊傳來更嘈吵的聲音,有2名人士在防線前因失平衡而跌倒。

其後,證人為傷者檢查,觀察到頭部有輕微腫脹,即時用冰袋冷敷。另外,亦檢測到傷者出現缺氧情況,因此呼叫救護車。

盤問
證人承認事前並不認識第2被告,亦不知被告為何出現在海港城。證人承認應辯方傳召是為了道出事實經過,但並非為了讓被告脫罪。

控方指證人當時專注於眼前傷者,加上現場嘈吵,認為證人無法聽到「雪花秀」外的聲音,證人認為取決於聲音大小。證人向右望後,第一眼見到有人於防線3米外以急步跑向防線,跑前半米便跌倒。遭控方質疑證人於主問時沒有提及起跑狀況,在裁判官詢問下,澄清第一眼望去時,他們已在跑步狀態。

控方質疑證人右方人群阻礙視線,證人反駁沒有阻礙視線範圍,其後又同意右手邊有人阻礙視線。在覆問下,證人澄清大體上有人會阻擋他的視線,但並不阻礙他觀察案發經過。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5日1430時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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