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2

08:00: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留位


09:40: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片段(52)中A11特徵
PW62同意主問時已詳述在截圖中A11所有可辨認的特徵,毋須補充。

片段(52)中A11頭盔
主問時形容「黑色頭盔類似電單車款式,前額有白色圖案,看見有透明面罩」,承認看不清牌子,亦非獨一無二。

片段(52)中A11防毒面具
防毒面具同樣非特別,不是PW62唯一見過的款式。

獨特性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闊腳7分褲及白色手袖亦是款式普通,甚至無法講出白色手袖是單獨一對手袖或白色長袖上衣的手袖,但不同意無法分辨闊腳7分褲是否裙褲(傅哥小注解:裙褲即是上衣和下身是相連)。

片段(52)中A11鞋
承認在片段中無法辨認黑色平底鞋的牌子和質料,不同意片段中只可見鞋子位置只可見深色物品,又堅持自己見到黑色,不可能為深藍或深灰。

五官及性別
PW62同意片中未曾見過所謂的A7及A11五官,甚至無法判斷他們性別,只能從外型推斷。

調查背景
在2019年7月28日後,PW62奉命搜尋及翻查本案相關新聞及網上公開片段,但不同意是所有片段。

#郭棟明大律師 又話 #傅昶生大律師 問題重覆,又要反對喇

同年8月初已搜尋到上述片段,包括長8:53:25的NOW新聞片段及長7:59:13的RTHK片段。PW62指由8月初搜尋到上述片段至2020年3月中「持斷反覆」觀看片段。

#郭棟明大律師 又要反對,唉煩唔煩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控方在庭上提供的片段(1)至(28)必然為PW62曾觀看並指認被告人,否則便是生安白造要求PW62觀看,但現時未有資料PW62在此部分的參與程度,因此以列表盤問PW62並非不當。

PW62在上庭作供前已曾觀看片段(1)至(28)的內容,但是為連續片段,並非斷續片段。PW62聲稱自己在庭上觀看片段沒有前設。

沒有紀錄
觀看長8:53:25的NOW新聞片段中,沒有紀錄何日何時首次看見所謂A11或任何指稱的被告人,RTHK情況亦然。
觀看片段多久才從NOW新聞片段中首次看見所謂A11在片中出現同樣沒有紀錄。

PW62稱首次觀看NOW新聞片段以跳播方式觀看,沒有紀錄以跳播觀看整段片段的需時,當時沒有認出任何被告人。跳播後發現當中只有兩至三小時與本案相關,早段及尾段片段無關,因而集中觀看該兩至三小時。

#郭棟明大律師 又又要反對,我都費事詳細講

PW62稱持續觀看多次該兩至三小時片段後,同一畫面或重複觀看,才指認相關被告人,沒有紀錄觀看次數。

口供紙
PW62指自己指認出被告人會作截圖,顯示出畫面時間,在2020年3月16日1015時開始錄取口供,截圖及標示資料製成附件,如第一次截圖畫面不理想會重做,口供連附件在4月24日左右完成。

口供包括4頁紙、附表列表一至五、附件截圖。口供紙紀錄日期地點為2020年3月16日1015時在港島區刑事總部,PW62稱為開始時間,但沒有紀錄完成時間。

描述
列表一「NOW新聞」分6項:(1)附件、(2)被捕人、(3)片段播放時間、(4)片段顯示時間、(5)出現地點、(6)特徵。PW62同意(6)特徵中描述正確。

附件(29)女子A11;04:54:28;19:54:11;德輔道西近60號;黑色短T裇、白色手袖、黑色7分褲及黑色頭盔。PW62同意此為觀看800小時不同片段後的準確描述。

口供沒有片段(15)
口供紙中沒有紀錄在片段(15) NOW直播19:49:56至19:50:04曾認出任何被告人。PW62同意製作列表前反覆觀看NOW直播片段,但均沒有在片段(15)時段中指認任何人,包括A7及A11。

PW62不同意在片段(15)沒有指認A7及A11因認為片段中二人並非A7及A11,只是自己遺漏。PW62同意自己在800小時審視片段都沒有發現,在錄取口供時亦沒有發現。

片段(15)的A7
庭上指在片段(15)中指認A7的特徵「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淺藍色背囊肩帶,左手持一支行山杖」,上述特徵皆非獨特,亦沒有提及上衣為長袖或短袖。

片段(15)的A11
庭上指在片段(15)中指認A11的特徵「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手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攝衫、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戴着的頭盔被遮住,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上述特徵皆非獨特,亦沒有提及(透明)面罩。
PW62重看片段及截圖後,不同意所謂A11當時身穿白襪或白色貼腳長褲,指為肉色非白色。

PW62不同意鏡頭畫面細小且模糊,不能看見上衣攝在褲內,不同意無法見到身形,但同意無法辨認樣貌及性別。

- 早休至1200 -

辯方要求PW62放大截圖P57(NOW)_15_PW62_D7_D11_001A,指出手掌位置為肉色,腳部為白色,PW62不同意。

片段(16)
PW62不同意片段中大部分時間無法看見指稱的A7及A11,亦不同意指稱的A11身穿白襪或貼身白色長襪,指為其身體顏色。「佢身體白色㗎?」,PW62指為肉色。

片段(16)的A7及A11
庭上指在片段(16)中指認A7的特徵「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藍色背囊」。
庭上指在片段(16)中指認A11的特徵「戴黑色頭盔,類似電單車款式,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樣,有透明面罩;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兩條繩在胸前;戴;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白色手袖、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
PW62同意上述二人衣着裝備皆非獨有。

庭上觀看約1分鐘(04:53:54至04:55:02)的片段後便描述以上所有觀察到的衣着特徵,片段(16)包含口供紙列表一(30)的04:54:52時段。

A7描述差別
觀看800小時的片段後,在列表一(30)對A7描述為「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背囊亦乎合A7被捕時另一新聞片段相似」,此描述與庭上觀看片段(16)時有所不同。PW62辯稱因為錄取口供時只舉例列出部分可辨認的特徵,認為已經足夠,因此與庭上有所不同。

PW62稱口供紙列表一上特徵並非全部紀錄,不同意沒有指明為舉例,聲稱「如」字交代只列出部份特徵,而「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因為相片沒有所以沒有列出。

PW62又辯稱「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是指黑色短T裇與照片相似,並有黑色長袖。相片冊P29(D7)(1)-(16)沒有「長袖黑色襯衣」相片,亦根本沒有兩件黑色上衣;相片冊P28(D7)(1)-(5)中A5只穿着黑色短袖上衣。

PW62同意不論長袖或短袖A7的黑色上衣並沒有特別之處。辯方指出片中人的特徵為穿着兩件上衣,分別為長袖和短袖,PW62指為描述畫面影像,不同意由此可證明片中人不可能為A7,指與A7被捕時片段衣着相同。

PW62指「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中「如」字又是「好像」,因此「長袖黑色襯衣」其實是「好像長袖黑色襯衣的手袖」。

PW62同意列出附表及主問時知道A7相關相片沒有「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辯方指出PW62庭上證供描述為「黑色手袖」而非「長袖黑色襯衣」,沒有提及兩件襯衣,PW62現在賴兩個截圖畫面時間不相同。

- 午飯至1430 -


10:16: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判刑

D1:蔡(20)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20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2019年9月24日至25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20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
其他同案於上庭的裁決結果: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44
\========
辯方陳詞:
報告內容十分正面,希望裁判官考慮以下3點:

1. 坦白承認罪責,向撰寫報告人士表達知錯,有正面解釋犯罪原因,承諾不會再犯

2. 獲家人支持,家人有到庭支持,還押期間,即使住得十分遠,仍每日到懲教所探望

3. 正面面向將來
用不同方式聯絡學校,以保留學席

若判處更生中心仍有望,趕及9月開學

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亦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裁判官接納報告內容。

速報

量刑起點:三項控罪均判以 更生中心 同期執行❗️


10:25:08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1/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
(1) 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c)條。控罪詳情指3人於2019年11月3日在新界大埔安邦路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光佑 (譯音)由於犯了罪行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 58690 郭文廸。

(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D3]
控罪詳情指D3陳小姐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女子(本案D2)鄭xx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 7308 凌兆禧。

❌各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5隻證人,辯方爭議其中一段由警方拍攝的影片之可呈堂性……

現在修正控方在承認事實中的手民之誤。另外,辯方不滿控方在相簿內有文字描述,認為相關內容應該在證人作供時帶出,因此有需要删除……

10:35 休庭一陣,待主控 #葉劍明大律師 糾正錯誤後再開庭。已休庭1個鐘,仲未搞掂……

11:41開返庭

【最後更新 11:42】


11:47: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2/3]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

已完成盤問警員11607 陳俊昇(音同)
控方正主問警員9325 霍浩銘(音同)

早休至1215

1255 完成主問警員9325

預計尚有4名證人,控辯雙方同意,玻璃樽上並無指模,故減少1名證人。

辯方的2位警察證人會處理其他被捕人士,會證明黑衣人邊逃跑邊把身上證物丟棄。

控辯雙方會討論能否同意上述觀點,如能同意,則不需傳召2名辯方證人

控辯雙方將不爭議辯方提供的相片內容,爭議部分將在控方結案陳詞處理。

預計未必能今天完成審訊,下午決定預留1天還是2天,暫時預留5月23,24,25日。

午休至1430


12:48: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1/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
‍PW1 警長 58690 郭文廸出庭作供……

背景 (可以唔睇)
當日由中午開始穿(有護甲的黑衫黑褲工作服,配備伸縮警棍及頭盔)當值執行踏浪者行動,由12:00至行動結束為止。在19:15時與隊員和機動部隊進入大埔超級城C區。 郭文廸稱當時接報指有好多示威者進入大埔超級城,於是與隊員和機動部隊進入大埔超級城C區驅散、拘捕示威者。

警員行動受阻??
警員郭文廸到達後,見商場門口的玻璃門扶手被人用木凳打橫攝住,門後1至2米有一男子扶住木凳頂住玻璃門。於是發出口頭警告,警告該男子唔好再頂住。郭文廸稱該男子側一側個頭,用行為話俾我聽:吹咩!

追截及拘捕過程
於是眾警員繼續推玻璃門分幾兩分鐘,男子望住警員並退後一兩步,之後木凳因晃動而跌在地上,男子嘗試上前將凳扶起,但警員借機一湧而上推門而入,男子見狀轉身逃跑。

追截在轉角短樓梯時截停男子並將他制服,全程男子沒有離開警員視線。之後警員郭文廸被大量人包圍指罵,後來推撞,牠左手持圓盾右手持木警棍自衛。後來牠被人拉至撞向鐵欄 (拉後1尺)。58690見狀左右揮舞警棍與保持安全距離。

*警員「被襲」後因身穿防護裝束所以無受傷,不過因情況混亂亦睇唔到誰人、如何襲擊牠。

話說審訊期間控方證人睇片指出被告位置,黃國輝裁判官不滿,向主控怒斥:唉!呀主控嗰到十幾人你叫證人指俾我睇喇……[大聲喝證人] 行埋去喇唔該!!

14:30繼續


12:50:17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118紅磡
#審訊 [3/5]
雷(29)

控罪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
\================
辯方由 #姚本成大律師 代表。

審訊進度:
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被告作供內容概要
❇️被告背景
理工大學甲級榮譽學士畢業生。案發時正修讀中大part-time碩士課程,並於2020年畢業。

❇️一直在不同公司從事產品工程工作,曾以他所設計的內窺鏡申請發明專利。

案發當日

❇️被告當日放工回家吃晚飯,得知有中學校長將會入理大勸校內學生離開,他感覺維持多天的理大情況有機會化解,基於他對理大的感情,他決定到現場希望見證這一刻。

❇️他帶同他與弟弟共用的背囊離家,他知道背囊內有他與弟弟平日行山時會用的物品,如太陽鏡、頸套、手袖、T恤等,另外他也放了護目鏡、防毒面罩、生理盬水等,需要時作防衛用。

❇️他乘地鐵在何文田站下車,沿佛光街行往理大,到佛光街天橋上,見橋下漆咸道有警民衝突,他稍停至情況平靜後到附近公園休息。

❇️他在公園打開背囊取出可樂飲用,才發覺背囊內有一包波子及一包未開封之索帶,事後得知是他弟弟之前放入背囊,波子是給他所養的花貓玩耍,而索帶是讓他綁好家中窗花,以防止花貓受傷。

❇️之後他行到佛光街與馬頭圍道交界,被一批人士懷疑他是便衣警察,要求搜查他的背囊。搜查後他獲放行,但仍然被當中人士尾隨,他感到不安。想尋找其他道路走近理大。

❇️他行至獲嘉道,見到强光及警方防線,於是按電話地圖找其他路。此時,聽到槍聲,有一群人向他方向衝來撞跌了他的手提電話。他蹲下想尋找手提電話,即被追上來的警員捉住,他失平衡跌倒,被警員壓頸、跪下體制服,眼鏡丢下被警員壓碎。

❇️他當日沒有接觸過任何易燃物體或油漆,亦沒有嗅到手袖有易燃物體氣味。

❇️他現場被警員反手扣上手扣,不知道他的手袖如何在上手扣後被脱下。

❇️他當日是一個人前往理大,沒有約同其他人去,亦沒有打算參加示威活動或營救理大行動。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不會傳召其他証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4日1100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須於同日1000前呈交書面陳詞。

暫定2021年6月10日上午於區域法院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


14:32: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A7描述差別(續)
PW62午飯前抵賴兩個截圖畫面時間不相同,附表中片段(30)為04:54:52、庭上觀看片段(16)為04:53:54至04:55:02,PW62同意時段重疊。

A11描述差別
在列表一(30)對A11描述為身穿「黑色短T裇、黑色7分褲、白色手袖、黑色頭盔」,PW62指只是部分特徵,因為認為已經足夠,迴避是否最重要的特徵,被 #陳仲衡法官 追問下指自己沒有區別是否重要。搜查片段時知道調查「暴動」有關案件,PW62不同意以案件的嚴重性,戴防毒面具比身穿黑色T裇更顯示到該人特徵。

片段(16)總結
PW62同意片段(16)所指稱的A11特徵皆非獨一無二,如頭盔(甚至不知道牌子)、防毒面罩、衣物鞋子,PW62指稱該人有透明面罩,但承認無法看見眼部,不知道面罩下有沒有戴眼罩。
重播片段,在04:54:29.416時,截圖為P57(NOW)_16_PW62_D11_001,圈出該人為001A。
PW62死口不認該人有穿着白色襪或白色貼身長褲

片段(17)的A7
附件(31)男子A7;04:55:22;19:55:06;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背囊亦乎合A7被捕時另一新聞片段。

庭上播放的片段(17) 04:55:20至04:55:30包含附件(31),庭上描述所謂A7「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藍色背囊肩帶」,PW62同意與附件(31)描述不大相同,又話口供只紀錄部分特徵。

附件(31)衣服形容為長袖上衣在內,短袖上衣在外,PW62狡辯與上述完全相同,不贅。

PW62稱記錄附件(31)的特徵是觀看片段(31)中人,並非片段(30)。

PW62指自己寫口供時看見所謂A7身穿黑色長袖上衣及黑色短袖上衣,因而作此描述。在19:55:06(04:55:23.115)時截圖為P57(NOW)_17_PW62_D7_001,圈出為001A。PW62指其黑色短袖上衣右手位置較寬敞,手袖位置緊貼,黑色手袖亦比黑色上衣顏色較淺,所以描述為兩件上衣。

#郭棟明大律師 以PW62捏造的藉口作反對,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辯方大律師為維護當事人利益,理應可以書面口供盤問PW62, #陳仲衡法官 批准辯方問題, #郭棟明大律師 不忿狙擊,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辯方在盤問毋須「自我閹割」接受控方說法(笑)。

- 午休至1545 -

午休前的「PW62指自己寫口供時看見所謂A7身穿黑色長袖上衣及黑色短袖上衣,因而作此描述」,PW62辯解因看不見短袖上衣和手袖間露出手臂,因此形容為兩件上衣,但下一句又話看見短袖上衣內有「好似長袖衫嘅手袖」。

片段(17)的A11
庭上描述所謂A11「戴黑色頭盔;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雙手戴白色手袖、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但附件(31),即19:55:06(04:55:22)時,沒有完全沒有指稱A11。
PW62要求觀看19:55:05(04:55:22.598)時截圖P57(NOW)_17_PW62_D7_D11_001。
PW62辯駁因畫面時間不同,不同意所謂A11容貌、衣着、裝備模糊不清,不同意唯一可見為腳上白襪或白色緊身褲,PW62堅持是小腿身體顏色,迴避膚色是否與該人身體其他外露部分膚色相同,亦不同意所謂A11小腿位置顏色與畫面中其他人膚色相差甚遠。

片段(17)總結
PW62同意完全無法看到所謂A11的容貌,亦無法辨認性別,但堅稱可見到大部分身形。
PW62同意所謂A11衣着裝備非獨一無二。

片段(18)
PW62不同意47秒的片段(19:55:42至19:56:29)中看見A7及A11的距離遠、影像小,不同意樣貌、身形、衣着模糊。

主問時描述片段(18)中所謂A11「戴黑色電單車頭盔、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一條帶延伸至胸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白色手袖、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
描述所謂A7「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一條帶延伸至胸前;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藍色背囊肩帶」。

PW62稱描述非基於其他片段,同意各衣物裝備非獨一無二。

附件(33)為19:56:25(04:56:42),列出A7及A11特徵,PW62指為部份。對A7描述為「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背囊亦乎合A7被捕時另一新聞片段」;對A11描述為身穿「黑色短T裇、黑色7分褲、白色手袖、黑色頭盔」。沒有描述A7有「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等特徵因覺得記錄部份特徵已足夠,截圖可見其他特徵,所以毋須提及。

在口供紙沒有指出詳情參考截圖,PW62聲稱口供已提及有截圖,認為沒有需要。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14:52: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2/3]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
上午:
已完成盤問警員11607 陳俊昇(音同)
控方正主問警員9325 霍浩銘(音同)

下午:
1451開庭
辯方盤問


15:36: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裁決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8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判刑,法庭會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期間需要還押


15:47:17

#高等法院第九庭 #宣布判決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5) #1118柴灣
已於教導所服刑逾3個月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縱火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縱火,損毁宿舍1座的外牆及一單位的窗戶。

背景:申請人於2020年8月21日被原審裁判官判處三年感化令,但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申請人後來於2021年2月4日被改判入教導所。答辯人就判刑於2月25日書面向上訴法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
結果: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但申請人仍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判詞全文


16:31: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1/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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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PW1 警長 58690 郭文廸……

辯方案情:
辯方律師指58690郭文廸除胸口的行動識別卡外,沒有其他明顯「警察」標記,在牠正前方的人有可能不知牠是警員。牠亦無合理原因進入商場,制服前並非一直鎖定灰衫男子,他沒有作出違法行為,警員亦無任何合理基礎拘捕他。

即使其中一道玻璃門被頂住,亦可從幾步之外的另一出入口暢通地進入大埔超級城,亦有一群警員魚貫從該入口進入商場。但警長郭文廸及隊員,偏偏要在被堵塞的玻璃門口糾纏……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在追截過程中,58690 郭文廸本來追截一名藍衫男子,但見到另一灰衫男子跌低後,才捨難取易轉身㩒低他,但證人不同意。

此外,辯方亦質疑58690 郭文廸憑空捏造證供,因為牠並無記錄「但男子側一側個頭,用行為話俾我聽:吹咩!」這項牠認為重要的細節,卻沒有紀錄在自己書面供詞及記事册之中,如今上庭作供點會記得?

58690 郭文廸不同意上述辯方案情,聲稱由頭到尾都係捉灰衫男子,期間多次翻睇閉路電視片段並要求給予機會澄清/解釋。不過牠承認客觀上警員可以從旁邊的門口進入大埔超級城……。就證供的批評,牠認為只需書面紀錄「無遵守警方指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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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 PW2 警員 7308 凌兆禧 作供。

制服D2過程
7308 凌兆禧 鎖定一名「舉高雙手,手有啲嘢」的人(即D2) >> 嘗試上前制止不果,D2已掟出手中的雜物 >> 7308捉住D2左手 >> D2即時放軟手腳,面朝地躺下 >> D2向前爬 >> 7308被逼放手,改用雙手捉住D2的手腳,但D2仍然無停低。

7308 凌兆禧 被襲擊經過
在控制D2期間,牠感到左背遭拳打及拉扯,因擔心疑犯逃脱所以沒有理會襲擊,亦無留意施襲者是誰。其後再有人扯7308的左上臂令牠失平衡向左跌低,壓住另一名女子(D3),並用左手撳住D3陳小姐個頭。

制服D3過程
即使D3被撳低,但7308仍覺得她不受控制,因為期間D3嘗試再扯低7308,令牠被迫放開D2。直至其他軍裝警員到場後,才成功控制D2&D3,繼而為D3鎖上膠手扣。

16:31休庭,明早開始盤問P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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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2021年5月13日【星期四】09:30 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繼續,期間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51: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2/3]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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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已完成盤問警員11607 陳俊昇(音同)
控方正主問警員9325 霍浩銘(音同)

下午:
1451開庭
辯方未完成盤問警員9325

(按:直播員mindfuck緊,啲證詞搞到好亂阿)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3-25日續審及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陳慧敏金句:我係專業嘅裁判官黎架嘛,無謂嘅嘢我係唔會理架
(按:專唔專業,公道自在人心啦,唔應該係好似區域法院咁,陳仲衡 認為 陳仲衡法官係冇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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